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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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一、接种单位实行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疫苗计划,制定疫苗计划应按照免疫规划程序并结合本辖区目标人口数、出生率、疫苗损耗系数、流动人口调整系数、接种剂次数及上一年度疫苗库存数等参数科学合理制定。

二、接种单位在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向疾控机构或疫苗生产企业索取由药品鉴定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三、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填写“疫苗出入库登记表”,应当注明疫苗的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或批号)、有效期、(购销、分发)单位、数量、(购销、分发)日期、产品包装一级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或者合格证明、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四、专人负责疫苗储存和管理。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采用冷库和大容量冰箱存放疫苗时,底部应留有一定的空间;疫苗要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应留有1-2CM的空隙。疫苗不应放置在冰箱门内阁架上,含吸附剂疫苗不可贴壁放置。使用冰箱储存疫苗时,应将可冷冻保存的疫苗存放在底部、冷藏保存的疫苗放在冰箱上部,避免冻结。

五、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灭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腮风疫苗、麻风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甲肝疫苗等在2-8℃条件下避光存储和运输;脊灰减毒活疫苗在-20摄氏度以下保存,运输过程可在冷藏条件下进行;其他疫苗和疫苗稀释液的存储和运输温度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使用说明的规定执行。

六、进行疫苗接种前务必落实检诊、告知及“三查七对”制度,接种后实施留观30分钟制度。疫苗接种完成后,对已开启的多人份疫苗,减毒活疫苗超过30分钟、灭活疫苗超过1小时未用完应将其废弃,按照疫苗损耗流程处置。同时在预防接种信息化系统进销存中进行手动耗苗,确保账物相符。

七、接种前必须严格核对要接种的疫苗品种,检查外观质量,凡有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标签不清或无标签、安瓿有裂纹或受过冻结的液体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八、接种单位实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制度,在监测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务必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有关要求及时规范向疾控机构进行登记报告。

九、在疫苗数量发生变动后,应于当日工作结束后完成疫苗库存盘点、疫苗出入库登记表登记、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系统进销存录入及核对工作,必须保证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

卡、预防接种告知书数量、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系统接种信息、疫苗运输记录表、疫苗出入库登记表登录信息、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系统进销存储信息、库存疫苗信息一致。盘点时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来源不明、不符合存储温度要求的疫苗,应当逐级上报,其中第一类疫苗上报至省级疾控机构,第二类疫苗上报至县级疫苗机构。

十、报废疫苗必须统一回收至县级疾控机构,由县级疾控机构在当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统一销毁,接种单位不得擅自销毁报废疫苗。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销毁、回收情况,并保留销毁记录5年。

十一、疫苗使用管理实行AB岗制度,双岗同责,在疫苗接收/购进、出入库登记、接种实施、接种信息录入、每日清点等重要环节务必双人同时开展。

十二、疾控机构及接种单位要明确预防接种责任区域,明确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人,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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