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后人员安置方案

裁员后人员安置方案
裁员后人员安置方案

裁员后人员安置方

德晟金属制品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为规范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平稳有序推进各厂部定编定岗工作,做好岗位定员后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流范围及人数

本次公司岗位、编制、工作内容进行调整优化,共涉及烧结厂、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动力厂、总经办、总工办、质计部、经营部、后勤部。计划涉及人员共350人,实际涉及人员266人(其中缺员和提前离职84人)。

二、分流人员实际情况

退回人员总计:266人;男:147人,女:119人;其中转岗:23人;离职:39人;实际待岗人数:204人;其中具有劳动合同的73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131人;户籍所在地为外地的:49人;本地:138人;无户籍信息:17人。在本次退回人员中年龄在55-45岁之间占有6%;年龄在45-35岁之间占有23%;年龄在35-25岁之间占有30%;年龄在25-18岁之间占有35%;档案丢失导致年龄无法统计的占6%。

三、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及办法

1.劝退

根据实际技能测评,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岗位要求,或技能严重不达标的人员,或是身份证年龄不符合本公司用工标准的进行劝退。并对劝退人员进行经济补偿。

2.转岗

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工作能力尚可,确因编制、岗位缩减,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上报总经办,由总经办进行公司内部调整,或由总经办上报集团办公室,由集团进行集团内部统筹调整安置工作岗位。

3.待岗培训

因个人工作能力不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业务需要以及岗位要求,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上报总经办,进行公司内停职培训。培训期间发放最低生活费(1500元/月/人)。停职培训期限为2个月,培训目标由总经办依照所在单位制定。培训期结束后,待岗人员统一参加公司组织的测评考试,合格后按照集团人力资源整体配置重新安置工作;如考试不合格的,则进行停职培训,停职培训期间公司不发放生活费。

待岗培训期间未能签到参加培训的人员,将按照旷工处理;如未能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项目测评考试的人员,将视为自动离职处理;如在停职培训后,仍不能合格的,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关系。

4.解除劳动关系

不接受公司内部转岗或集团内部转岗工作安置的人员,或不能适应转岗后新岗位工作又不愿再次转换新岗位的人员,可经本人申请,按照公司相关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可开具离职证明,并交由离职人员去办理社保相关手续。

四、实施步骤

1.信息收集

各单位统计富余人员名单,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报送所需分流安置人员的名单到总经办。

2.分流安置

1)各厂部负责人进行对分流人员的劝退、转岗、待岗人

员的确认,并将最终结果上报总经办。

2)总经办以通知、通告形式将本方案公告,并以公告日

期定为待岗培训日期,在本日期前对所优化的全体人

员,仍发放其岗位工资(根据实际出勤日期折算,无

出勤日期的按照待岗工资折算,但公告后没有按公司

规定到总经办报到,参加统一培训的按照自动离职处

理)。

3)总经办集中统一办理劝退人员的离职手续,和根据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劝退人员进行一定量的经济补偿。

4)总经办集中统一办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离职手续。

5)总经办集中统一进行待岗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签到的监

督管理工作。

6)对未按要求进行待岗培训人员办理自动离职手续。

7)总经办集中统一进行培训测评,分选合格者进入公司

内部或集团内部的岗位调配安置。

8)如有需要总经办集中统一进行停职培训的监管和结果

测评。

3.后续管理

1)经济补偿金的确定,劝退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照一

年内平均月工资数额,赔偿被劝退人一个月的工资;如

在本公司或集团具有多年工龄的老员工,原则上不予劝

退,但如需劝退则适当提高补偿额度(或按年)。

2)需要办理失业证的员工,公司能够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

明,但不开具裁员证明,因我公司不属于裁员行为。

3)如在本公司或集团缴纳社保费用,但由于工作失误导致

离职员工不能如期获得失业救济金的,公司可考虑进行

部分补偿。

4)在调整完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后,如出现在岗员工突然

提出辞职要求,而公司短期内不能进行人员补充时,建

议公司可采取奖励员工举荐、推荐其它社会人员尽快到

岗工作的方式(每推荐一人3天到岗的奖励500元,5

天内到岗的奖励300元)。

五、工作要求

1.为确保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顺利、稳妥进行,各单位负责

人为分流安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人员安置分流工

作负主要责任,其它班子成员为责任人,共同担负领导责

任;

2.各单位对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有工作方案,在本单位职

责内要有明确工作意见;

3.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细致,各单位负责人要与当事人充分

沟通,不得因各种不正当理由,违背分流安置工作原则,导致对员工不客观、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发生;

4.总经办负责分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对分流人员

的具体安置工作跟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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