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新旧对照

资源税新旧对照
资源税新旧对照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就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答问(附新旧资源税税目对比表)

来源:陶星星的日志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修改决定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三个条例修改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按照1993年制定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纳税。从实践看,这种计税办法不能使资源税随着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增长而增加,特别是在石油天然气等资源产品的价格已较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资源税在这类产品价格中所占比重过低,既不利于发挥该项税收调节生产、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功能,也不利于充分发挥该项税收合理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为完善资源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进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后,2010年12月1日起,又在其他西部省(区)进行了这项改革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税率计征。从实践情况看,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成效明显。西部地区油气资源税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增强了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经济实力。同时,由于受油气定价机制的制约,这项改革不会对油气产品价格产生影响,也有利于促进油气资源开采企业努力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要求,总结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国务院决定,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增加规定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改革。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产品。这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措施。

问:这次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除重点调整了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外,还调整了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焦煤是生产焦炭的原料,是煤炭资源中的稀缺性资源,其价格和利润率远高于其他煤炭资源。对

焦煤和其他煤炭资源实行同样的税额标准,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焦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我国稀土行业存在发展方式粗放、资源过量开采、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稀土战略资源安全和稀土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理顺焦煤和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功能,促进焦煤和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国务院可以决定资源税税额幅度调整的规定,国务院已分别批准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资源的税额标准。在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中,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相应提高了这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对其他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则未作调整。

问:为什么要同时修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答:按照分别于1982年1月和1993年10月制定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陆上石油资源,应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为统一各类油气企业资源税费制度,公平税负,在这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同时,对上述两个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条例作了相应修改,删去了其中关于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明确自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同时,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在修改两个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在条例修改前已依法订立的对外合作开采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的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问: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施行后,对财政收入会有什么影响?

答: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气资源税提高后,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问: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意义有哪些?

答: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是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重点。暂行条例修改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实施油气资源税改革,提高资源开采使用成本,使企业承担相应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对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二是有利于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增加资源地财政收入,增强这些地方保障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地区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三是有利于公平各类企业资源税费负担。油气企业资源税政策的统一,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税制改革目标。四是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改变目前资源税税负水平偏低的状况,提高资源税在资源价格中的比重,有利于避免属于国家所有的稀缺性资源利益的流失。

新税目旧税目

税目税率税目税额幅度

一、原油销售额的5%-10% 一、原油8-30元/吨

二、天然气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2-15元/干立方米

三、煤炭焦煤每吨8-20元

三、煤炭0.3-5元/吨其他煤炭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

0.5-20元四、其他非金属矿原

0.5-20元/吨或者

立方米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

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五、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稀土矿每吨0.4-6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其他有色金属矿原

每吨0.4-30元

七、盐固体盐每吨10-60元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每吨2-10元液体盐2-10元/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 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 天然气。 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其他非金 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固体 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四) (五)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 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第六条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资源税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资源税的概念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种税 B.资源从其物质内容角度看,包括空间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等 C.对其中一部分资源征收资源税,可以体现国家对资源产品的特定调控意图 D.国务院重新发布忡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包括盐税在内 的资源税 2.下列有关纳税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B.进口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 C.经营已税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 D.上述选项的“单位”是指中外合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 3.下列不属于扣缴义务人的具体内容的是()。 A.独立矿山的单位已联合企业的单位 C.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D.容易漏税的单位和个人 4.有关纳税人纳税地点的正确描述是()。 A。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B.纳税人跨县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上属单位与核算单位在不同省份,对其开采的盐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C.纳税人跨县开采的资源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政府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计算划拨 D.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当向销售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5.有关纳税期限的正确说法是()。 A.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纳税的时间范围 B.根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纳税的态度和税额多少,分别核定为5 天,15天 C.应纳税数额越大,纳税期限越长 D.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6.下列()情形不可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A.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C.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D.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7.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 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A.二.B、三C.四D.五 二、多项选择题 1.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征资源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目的。

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

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8月2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天然气及各种能源换算方式

天然气及各种能源换算方式 各类能源折算标准煤的参考系数 能源名称平均低位发热量折标准煤系数 原煤 20934千焦/公斤 0.7143公斤标煤/公斤 洗精煤 26377千焦/公斤 0.9000公斤标煤/公斤 其他洗煤 8374 千焦/公斤 0.2850公斤标煤/公斤 焦炭 28470千焦/公斤 0.9714公斤标煤/公斤 原油 41868千焦/公斤 1.4286公斤标煤/公斤 燃料油 41868千焦/公斤 1.4286公斤标煤/公斤 汽油 43124千焦/公斤 1.4714公斤标煤/公斤 煤油 43124千焦/公斤 1.4714公斤标煤/公斤 柴油 42705千焦/公斤 1.4571公斤标煤/公斤 液化石油气 47472千焦/公斤 1.7143公斤标煤/公斤 炼厂干气 46055千焦/ 公斤 1.5714公斤标煤/公斤 天然气 35588千焦/立方米 12.143吨/万立方米 焦炉煤气 16746千焦/立方米 5.714吨/万立方米 其他煤气 3.5701吨/万立方米 热力 0.03412吨/百万千焦 电力 3.27吨/万千瓦时 1、热力其计算方法是根据锅炉出口蒸汽和热水的温度压力在焓熵图(表)内查得每千克的热焓减去给水(或回水)热焓,乘上锅炉实际产出的蒸汽或热水数量(流量表读出)计算。如果有些企业没有配齐

蒸汽或热水的流量表,如没有焓熵图(表),则可参下列方法估算: (1)报告期内锅炉的给水量减排污等损失量,作为蒸汽或热水的产量。 (2)热水在闭路循环供应的情况下,每千克热焓按20千卡计算,如在开路供应时,则每千克热焓按70千卡计算(均系考虑出口温度90℃,回水温度20℃)。 (3)饱和蒸汽,压力1-2.5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27℃以上的热焓按620千卡,压力3-7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35℃-165℃的热焓按630千卡。压力8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70℃以上每千克蒸汽按640千卡计算。 (4)过热蒸汽,压力150千克/平方厘米,每千克热焓:200℃以下按650千卡计算,220℃-260℃按680千卡计算,280℃-320℃按700千卡,350℃-500℃按700千卡计算。按4.1868焦耳折算成焦耳。 2.热力单位“千卡”与标准煤“吨”的折算能源折算系数中“蒸汽”和“热水”的计算单位为“千卡”,但“基本情况表”中(能源消耗量中)“蒸汽”计算单位为“蒸吨”,在其它能源消耗量(折标煤)其中的“热水”计算单位为“吨”,因此需要进一步折算,才能适合“基本情况表”的填报要求,按国家标准每吨7000千卡折1千克标准煤计算: 3.电力的热值一般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按理论热值计算,另一种是按火力发电煤耗计算。每种方法各有各的用途。理论热值是按每度电本身的热功当量860大卡即0.1229千克标准煤计算的。按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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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 题的通知 【标 签】资源税改革方向,资源税征收管理资源税征收管理,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改革,清理涉矿收费基金资源税改革,清理涉矿收费基金,适用税率资源税改革,清理涉矿收费基金,适用税率,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税改革,清理涉矿收费基金,适用税率,税收优惠政策,收入分享体制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6-30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 、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 、 税[2016]69号) 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费基金清理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基金的通知》(湘财综[2016]22号)要求,全面清理涉矿收费基金,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取缔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公示涉矿收费基金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征收依据等具体细项,规范征管行为。 二、关于适用税率 我省此次纳入改革列举名称的矿产资源品目共21个,其中金属矿8个,非金属矿13个;其他分别归为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我省各资源品目(含报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资源品目)适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 产权界定是一种法律行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直接表现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演进。回顾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大体经历了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与可交易阶段。每一阶段都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并做出具体的产权安排,由此发挥不同的产权功能,取得不同的制度绩效。 1.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20世纪50年代——70年代)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从建国伊始就确立了自然资源的公有产权制度。 (1)在所有权上,国家行使对绝大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即从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立的一开始,国家所有权就占据了主导地位,产权的初始界定过度国有化。但在实际操作中,集体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在事实上形成了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但这一事实并未在宪法以及其它法律中得到确认和体现。 (2)在使用权上,国有企业作为资源的实际使用者垄断了使用权。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并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是充当资源的生产加工车间,按照国家的行政指令供给资源产品,因而没有实质的经营权、收益权,缺乏权利激励与责任约束。 (3)在转让权上,任何政府行政调配以外的资源交易都是被严厉禁止的,任何集体、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转让任何自然资源。转让权的缺失,导致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迟缓,资源配置处于低效状态。但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增长速度缓慢,对资源的需求较少的情况下,这种低效的产权制度对资源的供给尚能满足这种需求,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尚能维持在资源的承载极限之内。 2.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20世纪80年代) 进入80年代,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才正式进入创设阶段。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自然资源产权的法律法规:《宪法》第9条、第10条共6款(1982),《民法通则》第80条、第81条、第83条共7款(1986),还有7个单行法律:《森林法》(1984、1998修订)、《草原法》(1985)、《渔业法》(1986、2000修订)、《矿产资源法》(1986、1996年修订)、《土地管理法》(1986、1988和1998两次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水法》(1988)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表明在我国已形成了以自然资源品种法律为结构体系的法群以及各种资源产权制度。 (1)在所有权上,《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从而在中国宪法上第一次正面规定了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确立了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 (2)在使用权上,实现了所有权、使用权的分离,打破了“公有—公用”,由国有企业独揽使用权的局面,形成了企业、单位、个人等多元化的使用权主体。但自然资源是大自然的慷慨赐予,并非劳动产物,因而没有价值的理论认识,导致自然资源成为了“免费的午餐”。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使原本就若隐若现的产权效力进一步弱化,一方面,国家和集体没有得到相应的所有者收益,所有权实际是虚置的,缺乏对使用者的监督激励;另一方面,使用者没有了经济利益上的约束,必然会对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利用,侵犯国家和集体的所有者权益。 (3)在转让权上,资源的交易仍然是被明令禁止的,如《民法通则》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有的单行自然资源法律甚至还专门规定了惩罚资源交易的条款。

资源税从价计征办法解读

资源税从价计征办法解读 1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对外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就是用法律形式将“资源税一般实行从价计征”确立了下来,这对加快建立完善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功能作用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由于计征条件的限制,我国自1984年10月起试点征收资源税,采用的就是从量计征办法。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明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2011年9月,国务院修订《暂行条例》,明确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办法。迄今,经过30余年的发展演变,我国资源税制要素、征管措施、配套政策和支撑手段等计征条件已完全成熟,用法律形式将“资源税一般实行从价计征”确立下来已势在必行。 2 从量计征的缺陷 从量计征,指以实物量单位为计税依据,固定单位税额为适用税率的一种计税办法。从量计征的实质,是能准确反映企业资源使用量与税收负担之间的线性关系,也即开采资源愈多缴税愈多,开采资源愈少缴税愈少,能在客观上起到激励企业提高资源开采效率的作用。目前,除了对经营分散、难以控管的极少数应税产品,继续由各省级政府根据实情确定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外,其余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均实行了从价计征。 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从量计征办法存在一个内在的致命缺陷:不能真实反映资源价格变动情况和稀缺程度,无法准确计量和确认资源消耗企业资源利用状况和生态环境成本。用税收术语来说,就是缺少税收收入弹性。这是从量计征被从价计征替代的根本原因。从价计征,指以价值量单位为计税依据,固定比例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为适用税率的计税办法。其实质是,能将其“熔

资源税基本规定

资源税基本规定

资源税 第一节资源税基本规定 第一条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资源税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目的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采;调节级差收入;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 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实施分税制。 资源税是从1984年10月开征,经过税制改革,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目前只包括具有商品属性(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矿产品、盐等。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其课税数量是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 第二条资源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注1〕 (二)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注2〕 (三)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注2〕 第三条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一)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注1〕 (二)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注2〕第四条资源税税目、税额 税目税额幅度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固体盐 液体盐8-30元/吨 2-15元/千立方米 0.3-5元/吨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2-30元/吨 0.4-30元/吨 10-60元/吨 2-10元/吨 (二)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注1〕 (三)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见

各种能源折算标准

《各种能源的标准折算》 一、标准油与标准煤 标准油(又称油当量)是指按照标准油的热当量值计算各种能源量时所用的综合换算指标。与标准煤相类似,到目前为止,国际上还没有公认的油当量标准。中国采用的油当量(标准油)热值为: 41.87MJ(10000kcal/kg) 常用单位: 标准油(toe)和桶标准油(boe)。 标准煤(又称煤当量): 是指按照标准煤的热当量值计算各种能源时所用的综合换算指标。国家标准GB 2589—1990《综合能耗计算通则》规定,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等于29.3076MJ(兆焦)的燃料,称为1kg(千克)标准煤。 在统计计算中可采用t(吨)标准煤做单位,用符号表示为tce。 二、标准煤和标准油折算方法 要计算某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煤或标准油的数量,首先要计算该种能源的折算系数,能源折算系数可由下式求得:

能源折算系数=能源实际含热值/标准燃料热值然后再根据该折算系数,将具有一定实物量的该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的数量。其计算公式如下: 能源标准燃料数量=能源实物量×能源折算系数下面仅以标准煤折算方法为例加以说明,能源标准煤折算系数(折标煤系数)要分别采取当量计算和等价计算两种方法。 (1)燃料能源的当量计算方法。即以燃料能源的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为计算依据。例如,我国原煤1kg的平均低位发热量为 20910kJ(5000kcal),则: 原煤的折标煤系数=20910÷29307.6=0.7143 如果某企业消耗了1万t原煤,折合为标准煤即为: 10000×0.7143=7143(tce) (2)二次能源及耗能工质的等价计算方法,即以等价热值为计算依据。例如,2007年我国电的等价热值为0.35kgce/(kW·h)。 如果某企业消耗了1万kW·h的电,折合为标准煤即为:10000×0.35kgce =3500 kgce=3.5tce

吉大18春学期《税法》在线作业一

(单选题) 1: 下列项目中,不可以成为城建税纳税地点的是()。 A: 消费税委托加工业务的委托方所在地 B: 消费税委托加工业务的受托方所在地 C: 营业税建筑业总包、分包业务的总包人所在地 D: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机构所在地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下列关于税务登记时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B: 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C: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D: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下列各项税法原则中,属于税法基本原则核心的是()。 A: 税收公平原则 B: 税收效率原则 C: 实质课税原则 D: 税收法定原则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我国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中,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原则是()。 A: 国际原则 B: 属地原则 C: 属人原则 D: 属地兼属人原则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和处理的最长期限是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之日起()日内。 A: 15 B: 30 C: 45 D: 60 正确答案: (单选题) 6: 税种认定登记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适用税种、税目和税率的鉴定。下列税务机构中,有权进行税种认定登记的是()。 A: 县国家税务局 B: 县国家税务局征管股 C: 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D: 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所 正确答案: (单选题) 7: 下列各项中,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的是()。 A: 生产领用购买的货物 B: 动力设备的安装 C: 销售代销的货物 D: 转让外购的不动产 正确答案: (单选题) 8: 下列未包含在进口货物价格中的项目,应计入关税完税价格的是()。 A: 设备进口后的安装费用 B: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 C: 进口设备境内技术培训费用 D: 货物进口后的维修费 正确答案: (单选题) 9: 中国一家船舶公司经营中国至新加坡之间的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在()征税。 A: 中国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旧法规对比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旧法规对比 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令第66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资源税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根据其上位法相关授权对内容作相应操作性规定,与旧《实施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增加了5条,删除了2条,修订了6条,保留了5条。 一、新增加的内容 新《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 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增加内容解读:不难看出,以上条款中(第五—九条)都是对资源税从价计征方式的政策衔接,相关问题的口径与增值税保持了一致;第十条明确了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的要求。 二、删除的内容 旧《实施细则》:

资源税类

资源税类

第8章资源税类 8.1.1 资源税概述 8.1.1.1 什么是资源税 是以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的国有矿山资源和盐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8.1.1.2 资源税的作用 5.1.2.1 有利于合理开发利用国有资源 5.1.2.2 有利于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形成开采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环境 5.1.2.3 有利于促进分配格局的调整,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8.1.2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和征收范围 8.1.2.1 征税对象 资源税仅以税法上列举的、在我国境内开采的矿产资源和盐资源作为征税对象。 8.1.2.2 征收范围 1、矿产品 (1)原油:指天然汽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伴生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 2、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卤水) 8.1.3 资源税的纳税人、税率和减免税 8.1.3.1 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 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8.1.3.2 资源税的税率 8.1.3.2.1 资源税的税率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固定税额),并按资源等级和产区确定了差别税额。 8.1.3.2.2 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方法征税,计税时不考虑价格问题,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8.1.3.3 资源税的减免规定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8.1.4 资源税的申报缴纳 8.1.4.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 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 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8.1.4.2 资源纳的纳税环节 1、纳税人将自产应税资源产品对外销售,

能源换算标准

1、能源的实物量单位 表1 常见的能源实物量计量单位及采用情况

2、能量单位换算 表2 能量单位换算表

3、当量单位 不同能源的实物量是不能直接进行比较的。由于各种能源都有一种共同的属性,即含有能量,且在意定条件下都可以转化为热,为了便于对各种能源进行计算,对比和分析,我们可以首先选定某种统一的标准燃料作为计算依据,然后通过各种能源实际含热值与标准燃料热值之比,即能源折算系数,计算出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的数量。所选标准燃料的计量单位即为当量单位。 国际上习惯采用的标准燃料有两种:标准煤(又称煤当量)和标准油(又称油当量)。 标准煤(煤当量):我国GB2589-1990《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的规定,应用基低位发热量等于29.3076MJ的燃料,称为1kg标准煤。统计中可采用“吨标准煤”,用符号tce表示。 标准油(油当量):我国采用的油当量热值为41.87MJ。常用单位有油当量(符号toe)和桶油当量(符号boe)。 原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在《1986年重点工业、交通运输企业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了各类能源折算系数,详见表3-3。

表3 能源折算标准煤参考系数

应当说明的是: a)原则上煤炭类应采用企业实测单位质量的发热值。如不具备实测条件时,可采用煤矿发货单上的单位质量的发热值, 或参照原煤炭部1979年《煤炭质量规格及出厂价格》中的 发热量计算。 b)各种燃气及生物质能的发热量应采用实测值,再折算成标准煤当量,如无条件实测时可参照表4中的数值进行计算。 通常,燃气的统计单位取KJ/m3,生物质能取kJ/kg c)某些耗能工质的平均等价热值与折算系数见表5。

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改革

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改革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征收资源税,可以将开采、利用资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节能减排,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当前,我国可持续发展遭遇资源瓶颈制约,资源税制到了必须进行改革的时候。 一、现行资源税制概述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资源产品征税已成为通行做法。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我国资源税也是在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 (一)资源税的产生和发展 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资源税。当时的征收对象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三种产品,征收上采取按销售利润率设起征点、超率累进征收的办法。同时,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将盐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税种,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源企业情况的变化,资源税在诸多方面出现了不适应的现象。为此,从1986年开始,国家对资源税不断进行调整,先后进行了征收办法、纳税地点、征税范围等改革

完善工作。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源税进行了重大改革。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次改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一是恢复和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实际征税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七个类别,同时取消了盐税;二是拓宽了资源税纳税人的范围,将资源税的纳税人拓展为在中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三是改变税额标准的确定办法,在沿用原有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对税额进行了重新核定;四是以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销售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五是规范了纳税地点,明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在采掘地。 同时,按照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以外,其余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1994 年全国资源税收入仅有45.5亿元,2008年已经达到301.64亿元,收入增长很快。但是,资源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仅略高于1%,比重很小。①尽管如此,资源税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稳定来源,具体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来源。 2000年以后,根据资源税运行中的实际情况,国家对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的税额、征收管理等方面又相继进行了局部调

资源税练习习题.doc

1、资源税部分 一、判断题 1.资源税是对开采 , 生产所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的一种税。 2.资源税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3.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部分不 计缴资源税。 4.原煤、洗煤、选煤及其他煤制品均应缴纳资源税。 5.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单项选择题 1.某油田 1 月份生产原油 10000 吨,其中已销售 8000 吨,已自用 1500 吨( 不是用于加热、修井 ) ,另有 500 吨待销售。该油田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 8 元,其 1 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 ) A 80000 元 B 64000 元 C 12000 元 D 76000 元 2.下列油类产品中,应征收资源税的为 ( ) A 人造石油 B 天然原油 C 汽油 D 柴油 3.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 ( ) A 收购矿产品的企业 B 购进原矿独立矿山 C收购零星矿产品的联合企业 D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

4.某煤矿3 月份生产销售煤炭10 万吨,天然气5000 万立方米。已知该煤矿适用的单位税额为元 / 吨,煤矿临 近的某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使用的单位税额为 8 元/ 千立方米,问煤矿 3 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 ) A 55 万元 B 40 万元 C 15 万元 D 25 万元 5.按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 ) 为课税数量 . A 销售数量 B 开采数量 C 生产数量 D 计划产量 三、多项选择题 1.资源税的税目共有7 个,其中包括( ) A 天然气 B 天然矿泉水 C 盐 D 煤炭制品 2.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 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 ( ) A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B进口应税产品的单 位 C进口应税产品的个人D私有企业 3.下列属于不征收资源税的煤炭有( ) A煤炭制品 B 原煤 C 进口煤 D 洗煤E亏损企业生产的煤炭 4、矿产品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 ) A 经销单位 B 运销单位 C 开采个人D收购未税产品单位 E 开采单位

各种能源转化为标准煤的换算公式

各种能源转化为标准煤 的换算公式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标准煤等能源换算公式 能源的种类很多,所含的热量也各不相同,为了便于相互对比和在总量上进行研究,我国把每公斤含热7000大卡(29306焦耳)的定为标准煤,也称标煤。另外,我国还经常将各种能源折合成标准煤的吨数来表示,如1吨秸秆的能量相当于吨标准煤,1立方米沼气的能量相当于公斤标准煤。 标准煤亦称煤当量,具有统一的热值标准。我国规定每千克标准煤的热值为7000千卡。将不同品种、不同含量的能源按各自不同的热值换算成每千克热值为7000千卡的标准煤。 能源折标准煤系数=某种能源实际热值(千卡/千克)/7000(千卡/千克) 在各种能源折算标准煤之前,首先直测算各种能源的实际平均热值,再折算标准煤。平均热值也称平均发热量.是指不同种类或品种的能源实测发热量的加权平均值。 计算公式为: 平均热值(千卡/千克)=[∑(某种能源实测低发热量)×该能源数量]/能源总量(吨) 各类能源折算标准煤的参考系数 能源名称平均低位发热量折标准煤系数 原煤 20934千焦/公斤 0.7143公斤标煤/公斤

洗精煤 26377千焦/公斤 0.9000公斤标煤/公斤 其他洗煤 8374千焦/公斤 0.2850公斤标煤/公斤 焦炭 28470千焦/公斤 0.9714公斤标煤/公斤 原油 41868千焦/公斤 1.4286公斤标煤/公斤 燃料油 41868千焦/公斤 1.4286公斤标煤/公斤 汽油 43124千焦/公斤 1.4714公斤标煤/公斤 煤油 43124千焦/公斤 1.4714公斤标煤/公斤 柴油 42705千焦/公斤 1.4571公斤标煤/公斤 液化石油气 47472千焦/公斤 1.7143公斤标煤/公斤 炼厂干气 46055千焦/公斤 1.5714公斤标煤/公斤 天然气 35588千焦/立方米 12.143吨/万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资源税习题及答案

资源税习题 一、判断题 1.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出口的矿产品和盐,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 2.某省一独立核算的煤炭企业下属的一个生产单位在外省。1999年该企业开采原煤340万吨(其中含省外生产单位开采的60万吨),当年销售原煤300万吨(其中含省外生产单位开采的50万吨)。已知原煤每吨单位税额为4元,1999年该企业在本省应缴纳的资源税为1 000万元。( ) 3.资源税在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对应税的资源产品征收。( ) 4.土地增值税仅涉及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 ) 5.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二、单选题 1.在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中,不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的项目是( )。 A.支付的土地出让金B.建筑安装工程费 C.房地产开发费用D.转让房地产交纳的营业税 2.纳税人本期以自产液体盐30 000吨和外购液体盐20 000吨(每吨已缴纳资源税5元)加工固体盐12 000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每吨30元,液体盐税额为每吨8元。该纳税人本期应缴纳资源税为( )。 A.36万元B.26万元C.2万元D.31万元 3.下列关于耕地占用税的规定正确的是( )。 A.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B.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30% C.依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无须补缴耕地占用税 D.耕地占用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 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出售了其新建的商品房,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额和开发成本共计20 00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项目所在的省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按国家规定允许的最高比例执行;该项目转让的有关税金为500万元。计算确认该商品房项目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为( )。 A.4 000万元B.2 000万元C.5 000万元D.6 000万元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则( )。 A.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B.按照液体盐、固体盐征两道税 c.按照液体盐的课税数量计税D.按照固体盐的课税数量计税 6.几个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则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 )。 A.其中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最大的单位B.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 c.共有的各方D.协商确定纳税人 三、多选题 1.某铜矿2009年5月销售铜精矿4 000吨(选矿比为20%),每吨不含税售价为1 500元,当地铜矿石资源税为每吨1.2元,应纳资源税和增值税税额为( )。 A.资源税0.48万元B.资源税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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