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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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

产权界定是一种法律行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直接表现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演进。回顾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大体经历了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与可交易阶段。每一阶段都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并做出具体的产权安排,由此发挥不同的产权功能,取得不同的制度绩效。

1.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20世纪50年代——70年代)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从建国伊始就确立了自然资源的公有产权制度。

(1)在所有权上,国家行使对绝大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即从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立的一开始,国家所有权就占据了主导地位,产权的初始界定过度国有化。但在实际操作中,集体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在事实上形成了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但这一事实并未在宪法以及其它法律中得到确认和体现。

(2)在使用权上,国有企业作为资源的实际使用者垄断了使用权。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并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是充当资源的生产加工车间,按照国家的行政指令供给资源产品,因而没有实质的经营权、收益权,缺乏权利激励与责任约束。

(3)在转让权上,任何政府行政调配以外的资源交易都是被严厉禁止的,任何集体、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转让任何自然资源。转让权的缺失,导致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迟缓,资源配置处于低效状态。但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增长速度缓慢,对资源的需求较少的情况下,这种低效的产权制度对资源的供给尚能满足这种需求,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尚能维持在资源的承载极限之内。

2.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20世纪80年代)

进入80年代,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才正式进入创设阶段。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自然资源产权的法律法规:《宪法》第9条、第10条共6款(1982),《民法通则》第80条、第81条、第83条共7款(1986),还有7个单行法律:《森林法》(1984、1998修订)、《草原法》(1985)、《渔业法》(1986、2000修订)、《矿产资源法》(1986、1996年修订)、《土地管理法》(1986、1988和1998两次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水法》(1988)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表明在我国已形成了以自然资源品种法律为结构体系的法群以及各种资源产权制度。

(1)在所有权上,《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从而在中国宪法上第一次正面规定了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确立了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

(2)在使用权上,实现了所有权、使用权的分离,打破了“公有—公用”,由国有企业独揽使用权的局面,形成了企业、单位、个人等多元化的使用权主体。但自然资源是大自然的慷慨赐予,并非劳动产物,因而没有价值的理论认识,导致自然资源成为了“免费的午餐”。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使原本就若隐若现的产权效力进一步弱化,一方面,国家和集体没有得到相应的所有者收益,所有权实际是虚置的,缺乏对使用者的监督激励;另一方面,使用者没有了经济利益上的约束,必然会对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利用,侵犯国家和集体的所有者权益。

(3)在转让权上,资源的交易仍然是被明令禁止的,如《民法通则》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有的单行自然资源法律甚至还专门规定了惩罚资源交易的条款。

3.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与可交易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

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标志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的可交易制度安排正式从法律上开始。之后,《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又进一步规范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划出了土地使用权交易与划拨的界限。从而使土地使用权成为我国最早实现有偿使用与可交易的自然资源产权。

1996年,我国又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改,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与转让,从而使矿业权成为我国第二个实现有偿使用与可交易的自然资源产权。但同时又对矿业权的交易做出了严格的限制,禁止牟利性交易。此外,相关的法律条文还有:《森林法》第8条,《水法》第34条,《资源税暂行条例》(1994)等,该项制度更多的还体现在大量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

纵观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从单一的国家所有到国家、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从使用权的国有企业独揽到使用权主体的多元化,从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到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与可交易,产权制度总体上是向着适应市场经济、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与可持续利用的方向演进的。

二、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自然资源产权的规定散布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体系庞杂。

1.从总体上看,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依据资源种类不同,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上的具体安排也不同。在所有权上,哪些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已基本界定清楚。使用权依据资源种类以及用途不同,又细分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的探矿权、采矿权等,并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承包经营、许可证等形式取得。

2.从产权结构上看,这是产权分离、分层次明晰的产权制度。一方面,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主体既可以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也可以把使用权分离出去由其他的产权主体所有。另一方面,使用权与转让权也是分离的。使用权主体拥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但不一定同时拥有转让权,因为某些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是被法律禁止的。

3.从产权性质上看,这是公有产权、私有产权相混合的产权制度,是介于完全的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之间的一种中间形态的产权安排。在所有权上,公有产权占主体,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连带的收益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但其余的各项权力,如使用权、转让权则以有偿转让或协议的方式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建立起排他的私有产权,如国家、集体所有的资源可以为个人使用。因此,私有产权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权利都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同一种权利可以由多个人拥有,只要每个人拥有的是互不重合的权利,就仍然是私有产权。

4.从产权效率上看,这种产权制度比完全的公有产权或私有产权具有更大的弹性。政府作为代理的公有产权所有权主体,不必逐笔地保护每一单位的资源产权,只需从法律角度在总体上维护经济主体的私有产权,并通过对法律的相应修改,仍然保持对资源一定程度的控制。而使用权主体虽然不拥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完整的产权关系,但使用权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即相应权利与责任的分配,使使用者具有了独立的经济激励与约束,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国家生态效益追求与产权主体经济效益追求的激励相容,因而更适合我国的国情,在一段时期内也取得了一定的制度绩效。

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内容

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人、使用人、经营人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所有、使用、经营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制度、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制度和自然资源的经营权制度。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经

所有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侵犯。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和确认,中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决定了它的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和部分属集体所有。对此,中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宪法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分别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①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以及其他土地,国家行使所有权。②森林、草原和水源,除由法律确定为集体所有外,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境内的水源和水库的人工水资源属集体所有,而对水利工程则实行谁建谁有、谁建谁管的制度。③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④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并具有无限和广泛性。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是自然资源法确认的全民所有制组织、集体组织和公民个人对自然资源加以利用的权利。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它包括:①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可以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单位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或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放牧或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使用权证书。改变土地使用登记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更换证书,方属有效。②森林资源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使用的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认。③草原资源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草原,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认。国有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使用证。

自然资源的经营权是指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利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和剥夺。如《土地管理法》第12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草原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演进四个阶段、存在五大问题及改革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设想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演进四个阶段、存在五大问题及改革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设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这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建立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自然资源资产是指产权主体明确、产权边界清晰、可给人类带来福利、以自然资源形式存在的稀缺性物质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是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和确定调控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体系。目前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所有权仍不到位、权益不落实等问题突出,亟待从理念认识、组织架构、权责分配、监督问责、配套制度等方面加快改革,积极稳步推进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一、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演进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78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缺失阶段。这一时期尚未出现资源资产管理理念,资源配置靠行政划拨,资源无偿使用。 第二阶段(1978-1990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探索研究阶段。属资产管理的萌芽期,尽管国家从制度上提出了所有权、使用权分离,提出了有偿使用制度,但在实际中并未真正实施。 第三阶段(1990-2010年),自然资源资产分散管理体制逐步形成阶段。这一时期初步形成了目前自然资源资产分类管理的体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得以全面推进,要素市场建设步伐加快;由于不同资源资产化步伐不一,因此体制呈现分类分级、相对集中、混合管理态势,但并未设立专门的资源资产管理机构。

第四阶段(十八大以来),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进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对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二、目前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存在五大问题 一是政府市场关系未理顺。突出表现在:将资产管理(确保保值增值)与资源监管(规制市场失灵)混为一谈;有偿使用范围有待扩大,出让方式有待完善,市场化出让程度低(如海域使用权);资源市场化定价机制不健全,资产价值评估制度不完善;缺乏全国统一的资源交易体系和交易信息平台。 二是管理主体不到位,权益未落实。所有者权利谁来行使不清晰,如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实际中由地方政府资源管理部门代为行使,导致所有权与管理权不分,极易造成资产流失;再如部分重点国有林区名为国家所有,实践中却沦为地方和企业自管自用。 三是组织架构不合理、效率低下。机构分散、条块分割、多头管理问题突出,综合协调效果不佳,导致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信息不畅、信息打架、互相扯皮等问题严重。 四是权力分配不合理,央地关系未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管理目标与绩效的差异性,导致委托代理机制失灵;央地财权事权不匹配,中央审批事项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常不到位;同时,资源收益分配在各级政府并不合理,资源所在地政府往往承担更多事权。 五是监督与问责机制不健全。重资产处置、收益管理,轻后期监督管理问题严重;内部监督为主的多元监督体系未建成;责任追究制缺位,处置不力、违法成本低。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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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 产权界定是一种法律行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直接表现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演进。回顾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大体经历了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与可交易阶段。每一阶段都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并做出具体的产权安排,由此发挥不同的产权功能,取得不同的制度绩效。 1.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20世纪50年代——70年代)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从建国伊始就确立了自然资源的公有产权制度。 (1)在所有权上,国家行使对绝大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即从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立的一开始,国家所有权就占据了主导地位,产权的初始界定过度国有化。但在实际操作中,集体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在事实上形成了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但这一事实并未在宪法以及其它

法律中得到确认和体现。 (2)在使用权上,国有企业作为资源的实际使用者垄断了使用权。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并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是充当资源的生产加工车间,按照国家的行政指令供给资源产品,因而没有实质的经营权、收益权,缺乏权利激励与责任约束。 (3)在转让权上,任何政府行政调配以外的资源交易都是被严厉禁止的,任何集体、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转让任何自然资源。转让权的缺失,导致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迟缓,资源配置处于低效状态。但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增长速度缓慢,对资源的需求较少的情况下,这种低效的产权制度对资源的供给尚能满足这种需求,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尚能维持在资源的承载极限之内。 2.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20世纪80年代) 进入80年代,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才正式进入创设阶段。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自然资源产权的法律法规:《宪法》第9条、第10条共6款(1982),《民法通则》第80条、第81条、第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 我们应该好好保护自然资源,这样才能进行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如何管理的?下文是橙子收集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欢迎阅读!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最新版全文 《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矿产资源等所有自然资源统一进行确权登记,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进一步明确国家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保护范围等,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办法》包括总则、自然资源登记簿、登记一般程序,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登记信息管理与应用、附则共六章,以及《自然资源登记簿》样式、《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方案》两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自然资源登记的目的、原则、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关系、登记机构和属地登记原则。在登记的范围上,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表述,《办法》对需要登记的自然资源通过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即规定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并强调在不动产登记中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及自然资源的所

有权不再重复登记。 第二章自然资源登记簿。规定了自然资源登记簿的统一、登记单元划分、登记簿的内容、登记簿附图和管理要求。登记簿(《办法》附件1)主要记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以及不动产权利关联信息,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这里重点说明两个问题: 一是,关于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设定和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是开展自然资源登记的基本单位,设定和划分登记单元既要考虑与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的边界和行政界线无缝衔接,还要考虑与自然资源的管理界线进行衔接。因此,在设定和划分时,既可以以一个完整的行政辖区为基础,按照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原则,划分一个或者多个登记单元,也可以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流等特定空间作为单独的登记单元。风景名胜区主要为旅游服务,相关设施已经在不动产登记中予以明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不再涉及。 二是,关于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第45条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权利人只能登记为“国家”或“全民”。同时,考虑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和“探索建立分级行使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体制”这两项改革任务正在推进,为与上述改革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 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促进自然资源数量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确保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25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9号)、《国家公园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 园体制试点方案〉的函》(公园函字〔2019〕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资产是指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界限范围内的,权属明晰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地、水流、湿地、野生动植物、矿产等,并能提供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且可评价的各种自然资源的总和。

第三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属中央人民政府。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 第四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加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主要原则是: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维护珍稀热带雨林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多样性。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科学确定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对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实现自然资源资产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世代传承。 第六条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从事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保护和利用等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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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一体化审批系统解决方案

自然资源一体化审批系统 解决方案 一、建设背景 机构改革前,原国土、原规划部门、原林业部门及原其他被整合部门的各种系统均有着独立、完整的业务审批体系。自然资源部门的组建以后,亟需要从业务重组、数据融合、应用整合三个方面开展工作,实现机构改革后的“化学反应”。同时,结合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和“三定规定”后新业务需求及《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等文件的公布,“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等新举措也给自然资源部门业务审批提出了更高地要求。因此,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建立一套与新业务相匹配的智慧审批系统,以达到服务提质、审批增效的目标。 二、需求分析及建设目标 1、需求分析 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要以“三定规定”为核心,明确为履行党中央和国务院赋予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生态修复的“两统一”职责,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基本方针,依次梳理具体业务需求,包括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

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修复以及进行矿产资源、海洋、测绘管理等业务梳理,做好全业务、全流程的信息化支撑,支持统一数据底板建设,满足自然资源监管决策、自然资源政务服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等应用需求。 2.1.1摸清家底 摸清家底,梳理分析自然资源信息化的需求差距从网络和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情况、平台支撑、信息化应用等几个方面梳理分析原国土管理部门、规划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已有的数据资源目录情况及信息化建设情况,结合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和“三定规定”后新业务需求,对比出现有的信息化基础与国家信息化要求和自然资源改革发展的需求差距。 2.1.2梳理自然资源数据 自然资源数据资源体系方面,需要全面梳理自然资源数据,摸清基础地理、遥感影像、土地、矿产、海洋、林草、湿地等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在现状数据、规划数据、管理信息、社会经济等数据资源目录下新增如生态环境、灾害、生态修复等专项数据。 2.1.2整合原各业务系统 在软件层面,原国土资源部门有对外服务平台、不动产登记平台、“一张图”核心数据库管理系统、电子政务系统、综合事务管理、行政审批系统、土地开发管理系统、土地储备管理系统、综合监管平台、档案管理系统等;原规划部门有综合事务管理系统、规划“一张图”、规划业务管理平台、综合监管、规划移动执法系统、规划档案等子系

自然资源管理统计调查制度

自然资源管理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备案 2019年7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361) 二、报表目录 (365) 三、调查表式 (367) (一)自然资源信访情况(GB10) (367) (二)用地用海审批收件情况(GB11) (369) (三)自然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情况(GF10) (369) (四)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情况(GF11) (372) (五)自然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情况(GF12) (374) (六)不动产登记发证情况(GD10) (376) (七)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情况(GD11) (377) (八)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GQ10) (377) (九)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情况(GK10) (381) (十)城乡规划许可情况(GY10) (385) (十一)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部门及人员基本情况(GK20) (385) (十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GY21) (387) (十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GZ10) (387) (十四)土地违法案件责任人处分及处罚情况(GZ11) (388) (十五)矿产违法案件查处(GZ20) (389) (十六)矿产违法案件责任人处分及处罚情况(GZ21) (392) (十七)测绘违法案件查处情况(GZ30) (393) (十八)测绘违法案件责任人处分及处罚情况(GZ31) (394) (十九)自然资源科技人才情况(GK10) (396) (二十)自然资源科技研发情况(GK11) (396) (二十一)自然资源科技成果情况(GK12) (397) (二十二)自然资源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情况(GK13) (399) (二十三)信息化建设情况(GX10) (400) (二十四)涉外海洋科研项目情况(GG10) (402)

对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e2902253.html, 对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作者:赵立倩 来源:《商情》2015年第43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构建科学有效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不仅会为解决重大资源环境问题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而且也会对我国可持续发展进程产生深远影响。从我国现有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国际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对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提出几点建议。 自然资源管理体制资源的生态观资源综合管理机制 一、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在机构设置方面,虽然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综合管理的立法格局初步形成,但部分资源仍未纳入统一管理范畴。如水利部作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但其他职责范围内管理水资源的部门也存在很多,比如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环保部等。在职能结构方面,不同资源管理机构之间职能重复或交叉,造成“九龙治水”的局面,矛盾重重。在运行机制方面,各级政府在资源管理上职权划分不清,导致资源的掠夺式利用屡禁不止,地方管理不能体现中央集中管理的基本精神。 二、国际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 当前国际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发展呈现出三个方面的发展趋势。一是资源管理由分散走向综合,即以整体的自然资源为管理对象,以不同门类自然资源的共性为基础,以不同门类自然资源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协调纽带,利用一种一体化的综合运行机制将不同门类的资源统一管理。它不仅仅表现为简单的机构合并,本质上是提高资源管理的制度与体制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二是资源管理与生态保护协同发展。三是资源管理与资源产业管理的理性结合。 回应国际自然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我国在自然资源管理体制上应当做到观念上的创新,树立资源的生态观、系统观和层次观,探索新的资源管理观。 资源的生态观就是坚持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并重,资源开发的过程中注重预防、控制生态灾害以及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保障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实现保障国家资源、生态安全与经济持续发展的双赢目标。资源的系统观是指各种资源都是资源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各种资源系统之间彼此释放的功能要互相藕合,建立良性的互馈机制。这就要求在进行资源管理

2010年01月00228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2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 1.对人类而言,很多自然资源如土壤、阳光、水、森林等具有两重性:它们( A ) A.既是自然资源,又是自然环境要素 B.既是有限资源,又是无限资源 C.既是已被利用资源,又是潜在资源 D.既是可更新资源,又是不可更新资源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包括( C ) A污染防治法B自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C污染防治法和自然环境法D.污染防治法和自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3.新中国第一次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C ) A.1969年 B.1972年 C.1973年 D.1989年 4.环境法中的总量控制的规定主要符合的生态规律是( C ) A.“协调稳定”律 B.“能流物复”律 C.“负载定额”律 D.“时空有宜”律 5.环境管理政策进入“综合防治”措施的时期是( D ) A.产业革命开始到20世纪初 B.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C.20世纪60年代 D.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 6.“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 A ) A.立法指导原则 B.基本原则 C.基本制度 D.主要任务 7.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应当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是( B ) A.中央人民政府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 D.省长、市长、区长 8.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是( C ) A.国土规划法 B.城乡规划法 C.土地管理法 D.国土整治法 9.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是( D ) A.政府 B.公众 C.社会团体 D.企业 10.集中体现自然资源价值的法律制度是( C ) A.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B.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C.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D.自然资源调查制度 11.我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有六部,即《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 C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C.《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 D.《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2.下列不属于 ...《环境保护法》第24条所列举的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和因素有( D ) A.废气 B.废渣 C.恶臭气体 D.爆炸物 13.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的单位是( B ) A.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B.受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已经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 C.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D.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4.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标准的有关规定,在排放标准的适用方面( D ) A.或者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执行行业排放标准 B.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也执行行业标准 C.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同时也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统一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5.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污染源是( D ) A.机动车 B.飞机 C.船舶 D.工厂 16.用水单位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时,应该缴纳( B ) A.水费 B.水资源费 C.生态补偿费 D.水利建设费 17.我国的水土保持管理体制是( B ) A.由环境与资源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B.政府统一监督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 C.政府和单一部门主管 D.政府集中管理 18.我国下列法律中,鲜明地体现生态优先原则的法律是( A ) A.《退耕还林条例》 B.《环境保护法》 C.《水污染防治法》 D.《森林法》 19.2000年1月29日,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订立的议定书是( B ) A.京都议定书 B.卡塔赫纳议定书 C.蒙特利尔议定书 D.巴黎公约 20.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负责进行补偿的部门是( D ) A.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B.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浙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第1 页共3 页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1)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目录[隐藏]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环境标准 环境环境的作用 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订 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编辑本段]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有影响力、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的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一、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并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种权能。 A.占有权是对自然资源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能。 B.使用权是按照自然资源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权能。 C.收益权是收取由自然资源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D.处分权是依法对自然资源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自然资源命运的权能。 自然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种权能,既可以与所有权同属一人,也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别: A.按自然资源权属的主体来分,可分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B.按自然资源的种类分,可分为土地资源所有权、森林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草原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是指自然资源权属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资源的所有权,从而可以对该自然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自然资源权属主体不同,其权属取得的方式也不同。 ★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我国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A.法定取得: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它是我国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的主要方式。 B.强制取得:国家可以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凭借其依法享有的权力,不顾所有人的意志,采用国有化、没收、征收、征用等强制手段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自然资源的国有化和没收是人民解放战争过程中和建国初期我国国家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C.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天然孳息是指自然资源依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新的自然资源;自然添附是指自然资源在自然条件的作用下而使自然资源产生或增加的情况。 在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客体是无限制的,国家可以取得任何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的取得。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对其所有的自然资源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下列方式: A.法定取得:是指集体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B.天然孳息:开发利用取得,自然资源可以因人类投入劳动而产生,也可以因人类投入劳动而使一种资源变为另一种资源。集体可以因开发利用自然而取得新产生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例如,集体经济组织因建设水库,蓄积水流而取得水库水体的所有权;将集体所有的荒山植树绿化,变为森林,而取得新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在我国,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是有限所有权,即它的客体是有限的,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十问.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十问 ? 2013-11-29 16:12 作者:王玮来源:中国环境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简称《决定》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 何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为何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怎样核算?空间用途管制与环境功能区划又是什么关系?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现有管理体制存在哪些不足?市场与政府在其中应分别扮演什么角色?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怎么编制?为什么要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为什么自然资源生态补偿需要“看得见”的手? 针对这些问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研究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作出了解读。 1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如何界定 根据自然资源特性,可规定一定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等 明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应首先界定自然资源概念,传统的概念是自然环境中与人类社会发展有关的,能被利用来产生使用价值并影响劳动生产率的自然诸要素,包括有形的土地、水体、动植物、矿产和无形的光、热等。我的理解是《决定》扩大了自然资源范畴,不仅将传统意义上投入经济活动的自然资源部分纳入进来,如矿藏、森林、草原等,也包括作为生态系统和聚居环境的环境资源,如空气、水体、湿地等。这就使得保护对象更加丰富和合理,进而为综合运用市场、法律、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增加空间。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自然资源产权主要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根据自然资源特性,第一种类型是对进入社会生产过程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纯自然、非人工自然资源,可以规定一定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第二种类型是对生态系统

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2)

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作者:肖国兴点击量:1506 发布日期:2004-3-26 --------------------------------------------------------------------------------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肖国兴) 摘要:历经40年的制度变迁,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从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安排发展到开发利用产权安排,从开发利用产权无偿委授发展到有偿交易,取得了一定的制度绩效。然而,只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交易的制度安排才是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市场经济历史变迁 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渐进步伐的加快,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也发生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然而,这种变迁却是极为缓慢的,以致于中国自然资源市场尚处在“史前时期”。中国自然资源产业长期滞留在计划经济,成为中国向市场经济渐进的死角。因此,对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40 年的历史变迁进行总结与评价,为产权制度创新提供制度选择是必须的。 笔者以为,作为决定一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并不都是促进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制度。然而,无论其作用如何都是一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基础。当制度阻碍经济增长与发展时,制度变迁就成为必然趋势。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渐进往往成为制度变迁的常态。⑴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渐进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即从单一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开发利用产权的无偿委授─开发利用产权的有偿交易。其中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特定的经济内容与制度形态。某一阶段可能并无实质变化,却有其制度变迁的客观性与必然性。从总体上看,这种制度变迁在向有利于自然资源合理配置方向渐进,但制度变迁的成本太高,以致于人们对这种制度变迁的前景并不乐观。但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渐进制度安排的逐步到位,自然资源产权作出市场供给的制度安排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一、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初始界定 自然资源及其产权安排是一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⑵因而一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安排在任何国度中都具有突出的位置。对于本世纪50 年代的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安排则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在推翻旧法统确立的自然资源私有产权的基础上确立的公有产权,建立产权的初级目标是“实现耕者有其田”,高级目标是实现自然资源的公有制。因而与以往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相比,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安排有着深刻的制度内涵。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如何安排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就已成为制度创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 制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这方面的制度与管理体制,明确产权主体,实现资源最佳配置,有利于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和评价生态建设成效,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应着力抓好如下几点: 理顺现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一是设立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各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资源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即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范围和用途,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的权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自然资源的保护与修复。二是完成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包括产权界定作为基础和依据。监管部门要让自然资源使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同时确保生态功能得到严格保护。三是健全自然资源管理和监护的社会制衡机制,让公众、媒体、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进来。 建立多样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体系。根据自然资源产权多样化特征,分门别类建立起多样的所有权体系。对于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及所有者与使用者利益前提下,根据其使用、经营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可以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分配或拍卖给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不同的产权主体;对于产权边界模糊而难以界定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水等,应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但需要改变目前政出多头的所有权结构,由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单一的所有者来管理。 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一是建立涵盖所有自然资源产权种类的交易市场,通过建立统一市场,加强对自然资源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交易行为,吸引多方面的交易主体,提高交易的便捷化程度,从而达到规范和活跃自然资源产权交易的目的。二是探索把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私有化,形成公私产权对接的自然资源产权混合市场。通过适当引入自然资源私有化,探索解决公共租金流失、价格机制失效、使用权过度滥用等问题。 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产品的价格政策和有偿使用制度。要在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的基础上,全面深化对公共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要依据效用价值理论,对具有内在价值的资源产品进行定价;并建立新的资源价格政策,依据公共资源的自身特点,确定不同的资源价格政策,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中国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战略

中国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战略面对挑战,我国自然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该实施如何样的切实有效的计策呢?在这方面,我国“九五”打算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差不多明确规定,我国今后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连续进展战略。在今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必须坚决不移地实施可连续进展战略。具体地讲,确实是要实施自然资源爱护与可连续利用战略。 一、建立自然资源的治理体系 这是我国自然资源进一步开发利用实施可连续进展战略所必须采取的第一条计策。具体而言,确实是要建立起基于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自然资源治理体系。这要紧是因为:①考虑到我国有关自然资源退化咨询题还十分严峻,在执行许多旨在合理利用和爱护自然资源的法律和法规中正面临着市场经济的严肃挑战。政府有必要在强化和完善法规的同时,充分利用经济政策(包括市场刺激手段),以发挥市场机制在改变自然资源利用的观念和方式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②我国绝大部分自然资源虽都归国家所有,但因所有权与开发经营权不分,中央和地点之间以及各种经济利益主体的经济关系缺乏明确的界定,这就造成自然资源不合理配置和低效率的开发利用。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进展中,国家已承诺企业和个人通过承包等形式获得自然资源的开发经营权和使用权。在此情形下,国家正在加快建立一个基于市场手段和政府调控的自然资源治理体系。 这方面的要紧目标是必须改革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包括要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自然资源所有权和开发经营权方面的权益与义务;在自然资源使用分配中引入市场机制,实行“使用者付费”的经济原则,以促进、推动采取有利于爱护环境的方式开发资源;按照强化市场经济原则,完善有关自然资源治理和爱护的现行法律和治理制度等。 二、在自然资源治理决策中推行可连续进展阻碍的评判制度 这要紧是因为①要实施自然资源的可连续利用,不仅要确定和实施“最佳政策”,或是以综合的可连续方式有效地使用和治理自然资源,而且还应建立一种政策分析机制,以便能持久地调整或评判现行和以后的政策,审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这方面的制度与管理体制,明确产权主体,实现资源最佳配置,有利于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和评价生态建设成效,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应着力抓好如下几点: 理顺现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一是设立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各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资源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即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范围和用途,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的权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自然资源的保护与修复。二是完成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包括产权界定作为基础和依据。监管部门要让自然资源使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同时确保生态功能得到严格保护。三是健全自然资源管理和监护的社会制衡机制,让公众、媒体、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进来。 建立多样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体系。根据自然资源产权多样化特征,分门别类建立起多样的所有权体系。对于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及所有者与使用者利益前提下,根据其使用、经营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可以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分配或拍卖给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不同的产权主体;对于产权边界模糊而难以界定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水等,应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但需要改变目前政出多头的所有权结构,由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单一的所有者来管理。 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一是建立涵盖所有自然资源产权种类的交易市场,通过建立统一市场,加强对自然资源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交易行为,吸引多方面的交易主体,提高交易的便捷化程度,从而达到规范和活跃自然资源产权交易的目的。二是探索把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私有化,形成公私产权对接的自然资源产权混合市场。通过适当引入自然资源私有化,探索解决公共租金流失、价格机制失效、使用权过度滥用等问题。 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产品的价格政策和有偿使用制度。要在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的基础上,全面深化对公共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十问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十问? 2013-11-2916:12作者:王玮来源:中国环境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简称《决定》提出,“健全自然资源 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 何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为何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资产的价 值怎样核算?空 间用途管制与环境功能区划又是什么关系?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现有管理体制 存在哪些不足?市场 与政府在其中应分别扮演什么角色?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怎么编制?为什么要对领导 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为什么自然资源生态补偿需要“看得见”的手? 针对这些问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研究员接受了 记者的专访,作出了解读。 1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如何界定 根据自然资源特性,可规定一定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等 明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应首先界定自然资源概念,传统的概念是自然环境中与 人类社会发展有关 的,能被利用来产生使用价值并影响劳动生产率的自然诸要素,包括有形的土地、水体、动植物、矿产和 无形的光、热等。我的理解是《决定》扩大了自然资源范畴,不仅将传统意义上投入经济活动的自然资源 部分纳入进来,如矿藏、森林、草原等,也包括作为生态系统和聚居环境的环境资源, 如空气、水体、湿

地等。这就使得保护对象更加丰富和合理,进而为综合运用市场、法律、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增加空间。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自然资源产权主要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根据自然资源特性,第一 种类型是对进入社会生产过程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纯自然、非人工自然资源,可以规定一定的占有权、使 用权和处置权;第二种类型是对生态系统和聚居环境的自然资源,可以把所有权、占 有权、使用权和处置 权都赋予保护者和生产者。一般来说,对于像水资源、清洁空气资源、污染物排放权、碳配额等自然资源 产权比较难以清晰界定。对于这种情况,不应过分关注环境资源的所有权问题,主要 从占有权、使用权角 度去确定,如把水资源、排污权按照配额方式有偿分配给需求者,然后实现配额之间 的市场交易。 2为何要健全资产产权制度 明确环境、生态等公共自然资源的“主人”,实现其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最佳配置 自然资源产权不清晰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资源的掠夺性使用。近年来, 我国部分地区大气污染加重, 雾霾围城的情景不断出现,就是因为大气作为“无主”资源被过度利用了。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 用途管理制度,就是为明确环境、生态等公共自然资源系统的“主人”,赋予其保护自 然资源的动力,让 其获得使用这些自然资源利益的同时,承担起保护自然资源的责任,解决公共资源的 过度使用问题,实现空气等资源的最佳配置和使用。

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2013年12月16日第D3版:理论科研 作者:郭兆晖来源:学习时报字数:2979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具体提出要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这被专家们认为是生态文明的最大亮点,也是生态文明的全新词汇。本文对什么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什么要建立这种制度,如何建立这种制度,进行了探讨。 现有经济观念认为市场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可以有效配置资源。这实际上要基于一个重要的基本假设:资源稀缺性假设。稀缺的资源同时具有竞争性与排他性,可以通过市场来有效地生产和分配。竞争性是某些资源的内在属性,即一个人对资源的消费和使用会减少其他人可以使用的资源数量。排他性是指资源的产权只允许所有者使用,同时阻止其他人使用。排他性需要产权制度的保护,需要政府或社会组织为没有能力保护自己财产的人签订社会协议,使他们的资源具有排他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如果自然资源要通过市场来配置的话,那么首先就必须给自然资源赋予产权。 我们可以把自然资源分为资源性产品、可再生能源、生态产品、可再生生物资源及废弃物吸收能力这五大类。但是,这些资源类型不完全具有稀缺性,如果不确定产权,市场难以有效地配置。在生态文明框架下,我们要具体分析各种自然资源的属性,来判断其稀缺性,赋予相应产权,让市场对其优化配置。 1.资源性产品的配置。资源性产品包括水、化石燃料、矿产资源、土地等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有限性。我国石油、天然气人均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5左右,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其中,水本身是一种可再生资源,但是人类可以使用的淡水资源并不丰富,我们大量利用的地下水,大部分是更新速度很慢或无法更新的“化石”水,就像石油、煤炭一样,是数千甚至数百万年前地质的变化形成的。许多河流由于过度利用目前无法入海而难以更新,更严重的就是大量的水污染,更导致了水资源成为有限的资源。 资源性产品具有竞争性与排他性,可以通过市场配置,但是资源性产品的开发过程都会污染或破坏环境,这些成本没有包含在市场配置自发形成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之中,即“外部性”,因此,需要政府对这种“外部性”定价加入到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中。而且还要考虑到后代对资源性产品的使用,可以赋予后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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