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解读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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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解读

主要讲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09安检规则进行解读,二是对09安检规则的实施作一些说明。

一、解读09安检规则

09安检规则从构建海事监管新模式,体现“三个服务”的角度,明确了立法的目的、船舶安全检查程序和内容,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及检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平等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对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提高检查人员素质,提升检查质量和效果,发挥船舶安全检查的作用将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与97安检规则相比,09安检规则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

09安检规则突破了97安检规则立法目的的单向性,不再单纯地以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约束行政相对人行为为目的,同时强调了规范海事管理机构船舶安全检查行为的立法目的,并为此设定了相关制度,如第六条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至少由2名安全检查人员进行,避免对在航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第七条规定安检人员的资质,第八条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第十条规定了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步骤),第十三条明确了船舶的权利等,保证了立法目的实现的途径。

(二)准确定位船舶安全检查,强化源头管理效能。

传统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正在逐渐成为其他工作的挡箭牌,弱化了源头管理的效能。如,船舶安全检查正逐渐演变为第二船检,部分船舶检验机构错误地将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安全所起的把关作用当作了为其船舶检验把关的工具,将船舶检验所应起的源头管理作用推给了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安全检查,一方面弱化了船舶检验的源头管理作用,另一方面增加海事管理工作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也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在船员发证、审核发证也存在类似情况。

09安检规则从三个方面解决这个问题:

一是明确定义船舶安全检查。09安检第二条第三款对船舶安全检查进行了准确定义:“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该条款在对船舶安全检查进行明确定义的同时,也对船舶安全检查进行了准确定位,船舶安全检查除了具有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遵守相关规定的功能外,督促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加强源头管理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二是建立信息协同机制。09安检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有关的,还应当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接到通报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本条在09安检规则第二条第三款准确定位

的基础上,设计了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协同机制,主要是有关重大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和认可组织的互相通报、处理的程序等。

三是明确法定责任。第三十二条又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和认可组织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或者其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和处理”,赋予了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和处理的权力。

这些制度的确立准确地体现了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位,打破了船舶安全检查一包到底的传统观念,有利于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船员发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等多个环节互相配合,综合协调,避免源头管理环节过分依赖船舶安全检查的最后把关作用,推进海事监管整体合力的形成。

(三)强化了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籍港管理的职能。

09安检规则按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审核机制的要求对船旗国监督管理职能进行了系统规划,融进了船籍港管理理念。09安检规则第五条对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都做出了明确定义。第二十条要求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定期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第二十一条要求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滞留、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及时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时09安检规则设计了飞行检查、指定境外临时检验等制度,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连续二年不能返回国内港口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到船舶所在地港口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在境外发生水上

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滞留、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以根据事故或者缺陷的性质以及客观条件,指定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对其实施境外临时检验(为实施境外干预制度提供了途径)。这些规定保证了船旗国和船籍港管理职能实现,为构建船舶监督管理乃至海事监管新模式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也履行了国际海事公约强调的船旗国管理的义务。

(四)拓宽了船舶安全检查的适用范围。

一是扩大了规则对中国籍船舶的适用范围。09安检规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适用船舶包含了97安检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适用船舶,对中国籍适用船舶的吨位和功率未加以限制,将规则适用于所有吨位和功率的中国籍船舶。

二是将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对象进行了延伸。09安检规则第二条第三款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义将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适用对象进行了扩大,除船舶、船员外,还包含了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的要求。并以此设计了相关制度保证相关功能的实现。

三是扩大了对外国籍船舶适用水域的范围。09安检规则第二条第一款将对外国籍船舶的适用水域范围,扩大至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所有外国籍船舶,对外国籍船舶的检查不再限于进出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外国籍船舶,对在我国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同样适用。

(五)充实了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

97安检规则虽然在船舶安全检查内容上,从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其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随着《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等一批新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出台,需要在部门规章层面纳入船舶安全检查的范围;同时,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出台了新公约及修正案,特别是即将生效的《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对《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的检查需要法律依据和基础。因此,09安检规则第八条增加了船舶安全检查内容,如“船舶保安”、“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等检查内容,并相应的在船舶保安缺陷相应增加了“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驱逐船舶出港”等处理措施,为实施相关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既反映了船舶安全检查的现状,又保证了船舶安全检查内容有一定得前瞻性。

(六)调整了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的程序。

为进一步提高船舶安全检查效能、便利管理相对人、保护相对人权益,09安检规则对船舶安全检查选船、检查和处理程序进行了优化。

一是选船。09安检规则第九条要求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该条第二款还明确了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者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避免了对正常营运船舶的干扰。同时该条款列出了不受六个月限制的例外船舶,强调了对重点船舶的监管,体现了监管与服务的有效结合。

二是初步检查和详细检查。09安检规则第十条将船舶安全检查分为初步检查和详细检查两个层次,同时该条第二款明确列出了可以实施详细检查的四种情形。对于一般检查来说,只有在初步检查中发现船舶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方可实施详细检查。

三是复查。改变了所有缺陷均需复查的做法。09安检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只有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滞留、禁止进港、限制操作或驱逐出港措施的缺陷纠正后,船舶才需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对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那么,这种做法是否会导致存在的缺陷得不到纠正,船舶安全性降低呢?09安检规则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安排,保证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及时得到纠正。一是要求船长履行缺陷纠正情况的检查职责。安检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要求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二是实施跟踪检查。安检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三是设定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船舶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

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调整体现了分级管理理念,突出了诚信管理和便民的原则,减少了对技术状况好、诚实守信船舶的干扰,节约了海事执法资源,提高了船舶安全检查的针对性和执法效率。

(七)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参与管理。

09安检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提供了社会公众参与船舶安全管理的途径。第二十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的咨询和监督。”海事管理机构公布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除方便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咨询和对海事管理机构船舶安全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外,还有利于有关方面,特别是货主、租船人、买船人以及金融、保险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及时了解船舶安全和管理情况,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态。上述规定有利于调动调动社会资源参与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的针对性和效率。

(八)实现了责权利统一。

97安检规则大量规定了相对人的义务,而主管机关的权利多,责任、义务少,责权利不平衡,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而09安检规则既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同时赋予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如对检查提出的缺陷及处理意见进行当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等;对海事管理机构赋予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如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制定选船标准,告知船方详细检查的原因,听取船方对缺陷及其处理的意见,公示检查结果,供社会各界查询,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人员进行处理等,也体现了海事管理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态度。

二、09安检规则的实施说明

09安检规则虽然是对97安检规则的修订,但在适用范围、检查内容、程序方面做了较大调整,融进了许多现代管理理念和方法,实际上是一套全新的船舶安全检查制度。为保证正确适用09安检规则,部局已经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实施意见》,其他一系列配套制度正在制定完善之中,并将陆续出台。其中我局承担了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起草工作,4月份部局将组织专家审定。现在我就09安检规则的实施作一些说明。

(一)适用范围

(1)09安检规则实施后,是否所有的监督检查都是安全检查呢?答案是否定的。那是否所有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都是船舶安全检查呢?答案也是否定。根据09安检规则第二条第三款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义,只有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才是船舶安全检查。因此海事管理机构针对

船舶实施的监督检查行为凡符合定义要求的,均应适用本09安检规则,也就是说规则要求的选船、检查程序(初步检查、详细检查)、检查报告、信息通报等规定必须适用。

(2)对规则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适用问题明确如下:(09安检规则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①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且不能明确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类型的;

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二)检查要求

⑴检查人员资质、证书

①检查组人数: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②检查人员资格: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中至少有一人需满足工作所需的检查资格。处于见习期间的执法人员不得单独从事船舶或船舶某一区域的安全检查工作。未取得海事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船舶安全检查活动。

③示证: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⑵除特定原因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活动应避免以下情形:

①船舶启航前2小时内实施检查;

②拦截在航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③不当延误船舶或影响船员正常履行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

⑶船舶安全检查专用印章格式及用章程序仍沿用现行模式。

⑷对中国籍200总吨和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海船、50总吨和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适用简易程序。

⑸安全检查、缺陷处理、复查与跟踪检查、检查信息录入存档,有关通报、通知格式等事宜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程序》予以规范。对于船舶安全检查,要先开展初步检查,无明显缺陷或者隐患的,一般不进行详细检查,但应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如开展详细检查要告知船方详细检查的原因。告知的方式在《船舶安全检查程序》内会予以明确。对于船舶存在09安检规则第十条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况的,不管初步检查有未发现明显缺陷或隐患,均可实施详细检查。

(三)机构管理

部局将进一步加强安检机构管理,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活动必需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其中,港口国监督检查仍由部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相关标准和要求,如检查人员的最低配置标准、必要装备(资料)的清单以及授权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的标准和程序正在制定完善,将另行发文公布。

当前,各单位应重点加强制度建设,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检查质量控制和检查人员考核、评估体系;

(2)完善检查人员培训机制,确保检查人员持续、系统地接受相关专业培训;

(3)完善装备(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持续具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保障能力。

(四)检查目标船选取

为确保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各海事管理机构在选取检查目标船时应遵循船舶安全检查选船标准并恪守“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的时间间隔。除09安检规则第九条除外条款所列情形外,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直接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则该船自最近一次检查之日起不受六个月内不再检查的限制。

船舶安全检查选船标准由部局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在选船标准公布前,船旗国监督检查应把重点跟踪船舶、“四客一危”船舶、船龄高于15年的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船舶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港口国监督检查仍参照《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现行选船标准,把目标因素值较高的船舶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检查目标船选取十分重要,关系到船舶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诚信管理、重点跟踪)的有效落实,关系到船舶安全检查效能的发挥,关系到09安检规则立法目的的实现,部局已将选船标准列为2010年监督管理任务,希望各单位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时,能够将那些对水上交通安全和水域污染危害性大的船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对那些船舶安全状况差,危害性大的低标准船舶的震慑力。

(五)缺陷处理

部局已委托上海局对《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意见》进行修订,将以部局名义发布推广,指导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处理工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检查人员对船舶缺陷的判断和处理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无限扩大。

船舶安全检查实施期间,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船长中的任一一方有权对船舶安全检查员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充分听取对方意见,不得以对方陈述和申辩不合理为由采取从重的处理意见。

对处理意见“禁止进港”、“限制操作”、“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驱逐船舶出港”等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部局将另行公布。

(六)滞留理由

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即依据),前述理由作以下理解:(1)就船旗国监督检查而言,必须是行政法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对应条款的索引,该索引的规范书写格式由部局另文发布。

(2)就港口国监督检查而言,必须是我国已加入并对我国生效的国际公约、强制性国际规则的对应条款的索引。

对中国籍船舶在2010年3月1日后过渡期内对仍使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的,滞留理由可分两部分填写在缺陷描述栏中。第一部分为缺陷描述,第二部分为引用的对应条款的索引。检查人员在书写缺陷及处理意见时,文字应清晰可辨。(具体如何描述,部局将仿照港口国监督手册,制定相应的导则或船旗国监督手册)

(七)通报要求

1、中国籍船舶:

(1)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对中国籍船舶采取滞留措施,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通过船舶动态系统2.0通报,满足下述条件应视为已履行了前述通报船籍港的义务:

①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受检船舶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均应用船舶动态2.0系统,且;

②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安全检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准确输入该系统的。对动态系统输入时间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是以传统的传真的方式通报。不能满足前述条件的,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对应记录页传真至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2)通报船舶检验机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船舶技术状况存在重大(滞留)缺陷且经安全检查人员初步判定认为与船舶检验质量有关的,应在检查结束后24小时内将《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局船舶检验管理处(筹)。船舶检验管理处(筹)将按《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的规定处理。

2、外国籍船舶

(1)对外国籍船舶采取滞留措施,由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通报船旗国政府,如滞留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或认可组织有关的,还应通知船舶检验机构或认可组织。

(2)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将外国籍船舶检查信息输入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数据中心的,视为已履行通报国际海事组织的义务。

(3)拟对外国籍船舶采取“禁止船舶进港”和“驱逐船舶出港”措施的,由部局批准后实施并由部局统一通报相关船旗国政府,通知有关船舶检验机构或认可组织。

3、通报(知)的格式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会予以明确,通报(知)发送后应记录发送的时间和对方联系方式备查。

(八)关于复查和跟踪检查

1、首先明确一下复查和跟踪检查的定义:

(1)复查:应船方申请对本单位本次船舶安全检查发现缺陷的船方纠正情况进行核实的监督检查,叫做复查。根据09安检规则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驱逐船舶出港”等处理措施对应缺陷之外的缺陷可视为一般性缺陷,不再强制实施复查。

(2)跟踪检查:对本单位以外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发现的,且未复查或跟踪检查合格的缺陷船方纠正情况进行核实的监督检查,或对本单位本次以外的船舶安全检查发现的,且未复查或跟踪检查合格缺陷船方纠正情况进行核实的监督检查,叫做跟踪检查。有五种情形:①应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请求;②应其他港口国海事当局请求;③根据中国海事局要求;④船方申请;⑤主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实施。

2、对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要求纠正缺陷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跟踪检查新发现的缺陷可作为对船舶进行详细检查的证据,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但新的详细检查需与正在进行的跟踪检查相互分离,在跟踪检查结束后方能实施。

4、船舶复查,按照09安检规则规定应当收取复查费,并收取相应的交通费用。对船舶实施跟踪检查,不收取费用。

(九)报告要求

根据09安检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情况,这种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报告上一年度情况的时间节点为次年(公历)首月的最后一天,报告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在此基础上要求船舶在更短的时间间隔内报送有关情况。(该报告是否可以与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重大事项报告结合起来?)

中国籍船舶发生09安检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船舶应在第一时间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最晚不得晚于船舶到达国内第一个港口前,以确保海事管理机构采取相应的境外干预措施。

(十)信息公开

为推进船舶安全诚信管理机制,提升海事管理机关执法质量和透明度,方便航运业界和相关利益方获取船舶安全检查信息,调动社会资源参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公开船舶安全检查信息。船舶安全检查信息由部局在时机和条

件成熟时在中国海事局官方网站公开船舶安全检查基本信息,提供船舶安全检查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时间由部局确定。

(十一)检查记录簿及检查报告

1、《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印制。新的记录簿对船舶缺陷进行了整合,中国籍河船和海船将使用同一格式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新的规则还根据09安检规则的相关规定,反映出检查的属性,如初步检查、详细检查、以及规则关于船方对缺陷处理情况的申述权力要求的告知内容等。

2、过渡期规定:原已核发的《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但自2010年7月1日起。各海事管理机构应核发《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自2010年7月1日起,可向任一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补发《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十二)其他事宜

(1)根据09安检规则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有关要求,部局将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赴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或指定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实施境外临时检验,相关规定将由部局另行制定发布。

(2)09安检规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的“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

(3)海事管理机构依据09安检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就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对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或者其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和处理应严格按照部局已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实施。

(4)自2010年3月1日起,部局此前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实施意见相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09安检规则实施后,各单位应及时归纳和总结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并报我局跟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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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火灾预防与控制的模式及途径

安全管理编号:LX-FS-A10797 船舶火灾预防与控制的模式及途径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船舶火灾预防与控制的模式及途径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引言 船舶火灾给船舶的财产和人命安全所造成的严重危害是有目共睹的,据不完全统计,船舶火灾占海难事故总数的11%,居第四位,但所造成的损失排在所有海难事故之首。我国港航系统平均每年发生船舶火灾事故约24起,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千万元。由乎船舶火灾的频发性和严重性,国际海事组织(IMO)早已高度重视,为此所制定的各种公约均已涉及船舶消防,在船舶消防设备上加强了监督与检查的力度,从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船舶消防的安全,尤其是ISM规则实施以来,更加强调了人(即船员)在船舶消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67255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消防安全责任制: 1.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2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管事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管事缺编船舶由政委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1.3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消防演习、消防培训、提高船员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2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编号:SM-ZD-27766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1.必须熟悉起吊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量及报废标准。 2.起重工夹具要经常检查保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丢,确保完好可靠。 3.工作前要根据吊运任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对吊具及作业环境应作细致检查,掌握物体形状、重量、重心、角度、生根地方,选择、配备好吊具,不得超负荷使用。 4.起吊物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及精密部件,必须采取衬垫措施。吊位重心应正确,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有特殊吊运物体时,应用专用工具)。吊物不得较长时间高空悬挂。 5.起吊物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时不准戴手套,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得远距离指挥吊物运行。起吊过长过大等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并用绳索牵结物件保持平稳,方可指挥吊运行。

6.大型物件及船体分段翻身吊运前,应划出禁界区,检查各点受力情况及吊攀(小耳朵)的焊接质量,并经试吊,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指挥起吊翻身。 7.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超负荷吊运。 8.吊运物上的零星物件必须清除,特别是船体分段内的边角余料等杂物事前都要检查清除,防止吊运中坠落伤人。 9.不规则的管子,禁止成捆吊运,大口径弯管必须单根吊运,且用专用吊绑带。 10.管件叠堆物要摆放稳妥、整齐,堆放不能过高,大口径管了等类似物件要垫妥。 11.吊运物件,应尽量在吊行道上通行。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在人头上越过。 12.船只上、下排,应仔细检查滑板、走轮等处有无障碍。加、拆楞头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榔头和楞头伤人。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09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泰州市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船舶修造(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拆)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与分管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六)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定期组织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评估,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SM-ZD-57072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消防安全责任制: 1.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2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管事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管事缺编船舶由政委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1.3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消防演习、消防培训、提高船员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2监督 2.1船舶应接受港口国(PSC)检查官员、船旗国(FSC)检查官员、公安消防和海事局官员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公司的安全检查组及机海务监督人员有权对船舶召集消防、弃船演习,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8384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 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 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287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

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3.4 载重线要求; 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473-88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3.4 载重线要求; 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 4.1 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 4.2 现场核查;

船舶管理规章制度

船舶管理制度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加入我船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船队船舶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由船队统一监督管理。实行船队、码头、船工三级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船队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第五条各船船工要积极协助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六条船队要督促加入船队的船舶按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证书、证照、保险;掌握好所有船舶的准确数及违章行为,协助处理违章行为和水上交通事故。 第七条船员办理证书、证照,必须经船队严格审查,再上报办理。 第八条船队的营运船舶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证照。第九条合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七)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 (八)违反规定,人、畜混装; (九)酒后作业; (十)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各类船舶必须按时参加上级部门具体实施的定期安全学习。无故不到会者,每次收取学习补课费50元/人次,迟到者收取学习补课费20元/人次。 第十三条船队所管船舶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船舶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重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经营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船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负责人为安全生产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论文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论文 船舶消防安全探析 【摘要】船舶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消防设施包括水灭火系统、CO2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包括手提清水泡沫灭火器、手 提灭火器、121干粉灭火器、沙、消防桶、消防员装备、太平斧等。本文就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进行探讨。 【关键词】船舶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建议 一、油轮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落实有待细化 (二)船舶现场存有痼疾 (三)岸基管理需跟进 可以认为,船舶发现的任何问题都应追溯到岸基管理。不能将船舶消防管理概念化,更不能淡化,不能认为船舶消防管理的相关体 系文件已经完备,且船舶至今未发生火灾,就处之淡然了。 (四)船员队伍有待稳固 二、改进并强化油轮消防安全管理的建议 (一)严格落实法定责任 (二)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三)强化员工宣传教育 (四)培训演练提升能力 (五)及时治理消防隐患 首先要善于发现船舶消防安全隐患,这就要求船舶认真做好例行月度安全自查,查消防管理到不到位、查设备存在的问题、查隐患

的整改情况、查有没有冒险违章操作的行为,对防火重点区域、消 防设施、器材、监测报警装置、非认可型电器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测,结合本单位本船的情况制定纠正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岸基 船舶主管须对船舶上报的自查结果及纠正整改的情况进行核查和跟踪,最大可能地提供支持,确保将查出的消防隐患及时整改与封闭。 (六)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七)船舶消防运行控制 船公司应组织适当的消防专项检查,以掌握管船单位/部门船舶 消防管理的运行状况,提升体系和消防管理的执行力,还应尽量避 免陷入检查——纠正的重复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怪圈。基于质 量管理体系的思想和要求,油船公司应对船舶所有外部检查的缺陷 和问题进行数据采集、分析,从中找到管理上的原因,进而制定有 针对性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组织有效的实施,实现持续改进。 参考文献: [1]夏锐.绿色消防技术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7,(03). [2]刘一凡.船舶消防在PSC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A].2008.(05).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论文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属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帐和资料。 第三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4、船舶应急预案; 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资料: 1、船舶基本情况台帐; 2、船舶证书登记台帐; 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5、船舶航海图书台帐;

船舶修造业消防安全的现状及其管理对策正式版

Through the reasonable organization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to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goal. 船舶修造业消防安全的现状及其管理对策正式版

船舶修造业消防安全的现状及其管理 对策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生产计划、生产组织以及生产控制环境中,通过合理组织生产过程,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预期的生产目标和实现管理工作结果的把控。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近年来,随着国际造船市场向中国转移的趋势,我国造船工业快速兴起。目前,我国造船总吨位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仅次于韩国的世界第二大造船基地,我国政府明确提出要用10-15年的时间将我国建成全球第一大造船大国,造船工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笔者所在市江都拥有良好的长江岸线,船舶制造一直是全市的支柱产业,全市有大小船厂94家,其中具备5000吨以上造船能力的企业47家,万吨级以上的造船企业31家。造船工业在其迅猛发展的同时,然而由于其自身

的行业危险性,船舶在建造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导致伤人、亡人的事故时有发生。以笔者所在市为例,近年来,平均每年都要发生两起以上因违章操作导致的火灾、爆炸亡人事故。笔者直接参与了这几起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现场触目惊心,教训惨痛。加强对船舶修造行业的消防监管力度,应引起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消防部门的高度重视,笔者就如何做好船舶修造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船舶修造行业的消防安全现状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98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FST-C目录 FST—A 手册名称 FST—B 修订记录 FST—C 目录 FST—01 烟气等有毒气体对船员的危害 FST—02 货舱灭火 FST—03 生活区灭火 FST—04 船员日常消防安全须知 FST—05 机舱消防应急操作规程 FST—06 本船消防设备、装置的配备和使用说明 1、固定1211灭火系统 2、水灭火系统 3、舟车式灭火器材 4、便携式灭火器材 5、生活区、机舱及船艏物料间烟火探测警报系统 6、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7、消防员装备 8、燃油应急切断装置 9、生活区及机舱应急脱险通道 10、手动失火报警点 11、国际通岸接头 12消防水枪、水带的使用 13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的一般要求 FST—07 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 1、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2、自给式呼吸器 3、应急消防泵 4、防火控制图 5、便携式干粉灭火器 6、便携式泡沫灭火器 7、舟车式泡沫灭火器 8、手提式泡沫枪 9、大型1211灭火系统 10、消防水枪、皮龙及消防栓、残水考克、皮龙箱 11、消防员装备 12、生活区、机舱及锚机控制室烟火探测系统 13、生活区及机舱安全通道和应急逃生通道 14、机舱烟囱百叶窗速闭装置 15 机舱风机风门,分油机间风机风门挡板应急速闭装置 16存放灭火设备处所 17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维护保养 FST—01 烟气等有毒气体对船员的危害

1.由于船舶存在大量的可燃物,发生火灾事故时,因燃烧不完全,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主要有一氧化碳、氯化氢、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对船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1.1一氧化碳在空气中浓度超过1000PPM时,就会对人体产生严重危害,它与血液中的 血红蛋白结合,阻碍了正常的血红蛋白对氧的输送,引起组织缺氧,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1.2吸入氯化氢,直接对大脑产生作用,使人员发生昏迷,氯化氢浓度达到180PPM时, 人在几分钟内便会出现昏迷丧失知觉。 1.3二氧化碳浓度小于5%时,对人体无毒,达到5%时,人会感觉呼吸比较困难,呼吸费 力,生存的本能导致被困人员会加大呼吸力度,结果是吸入更多的有害气体,二氧化碳浓度大于5%时,对人产生一定的麻醉作用,达到7—10%时,人在几分钟内便会出现昏迷。 2.火灾烟气中安全逃生及自救 2.1船员要熟练掌握火灾逃生的基本方法,熟悉船舶的脱险通道,逃生路线。 2. 2船员要熟悉紧急逃生呼吸器(EEBD)的使用方法、存放位置,利用紧急逃生呼吸器保护自己,迅速逃生。 2. 3遭遇火灾时,不要贪恋财物,迅速逃生。 2. 4如身上着火,不要奔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服压住火苗。 2. 5遇火灾应从脱险通道逃生。 2. 6穿过浓烟区域逃生,要尽量较低的姿势,身体尽可能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3.7受到火势威胁,可使用浸湿的衣物、被褥披在身上,向安全方向冲出去。 FST—02 货舱灭火 1、货舱发生火灾,无论火灾大小,发现人员必须首先以有效手段立即报告驾驶室或船长, 或击发火警装置并报告,并就地取材,迅速采取有效灭火措施。 2、货舱火警警报发出后,全体人员应迅速按照应变部署表到达各自岗位,大副在船长领

船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船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油船防火防爆的要求,旨在规范公司船舶防火防爆的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生产。 2 船舶适航 2.1 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2 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3 信号 3.1 油船所载的油品或化学品卸完后,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3.2 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4 登船须知 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4.1 禁止与本船工作无关的闲杂人员上船参观或游玩。 4.2 禁止喝醉酒者登船。 4.3 禁止穿鞋底有铁钉、铁码的人员登船,附着在鞋底的碎石、硬物等需除净。 4.4 禁止在甲板上、走廊里吸烟。只准在船上指定的地点吸烟,并应将熄灭的烟头放在有水的烟火缸内,不得随手乱丢。 4.5 禁止闲杂人员接近液货舱舱口、量油孔和货泵舱。 4.6 禁止投掷铁器或能产生火星的重物,禁止在甲板上禁止在甲板上使用通汛工具和采用闪光摄影。

4.7 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4.8 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或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5 作业规定 5.1 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液货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5.2 装卸一、二级石油、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 5.2.3 敲铲铁锈; 5.2.4 无线电发报; 5.2.5 电瓶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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