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法医先进事迹(共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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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法医司法鉴定委托书法医司法鉴定委托书

1.尸体检验死因和死亡性质鉴定,疾病及其与死因的关系,损伤的性质和程度鉴定,医疗纠纷死因鉴定等,法医司法鉴定委托书。

2.活体检验鉴定损伤程度.伤残评定及等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生育功能情况等。

3.亲子鉴定与个人识别运用DNA分析技术进行亲子鉴定和个人识别,主要涉及强奸案.拐卖儿童.遗产继承.移民.失散家庭成员认定.交通事故.计划生育非婚生子亲权鉴定等民事.刑事案件。

4.毒化检验常见无机.有机.生物毒和常见毒品的定性定量分析鉴定。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执业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主要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是面向社会服务的权威性司法鉴定部门,所做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重要诉讼证据使用。本机构住所位于汕头市锦龙路春泽庄中区10栋乙1座首层103房,机构负责人陈名校,本所配备从事鉴定业务必须的全套仪器设备,拥有六位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资深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本鉴定机构与其它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司法鉴定法医司法鉴定委托书。本所目前开

展以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项目一.损伤程度鉴定,包括重伤.轻伤.轻微伤鉴定;二.伤残程度评定,包括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意外事故.打架斗殴等所致伤残程度评定;三.伤病关系鉴定,包括疾并损伤参与度或因果关系鉴定;四.诈并诈伤鉴定;五.医疗纠纷鉴定;六.劳动能力鉴定;七.活体年龄鉴定;八.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九.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后续医疗费评定;一.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二.

误工时限,营养时限及费用评定;三.治疗时限评定;四.法医临床

鉴定文证审查;五.其他符合法医临床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本所

鉴定,委托方需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单位委托的须由负责人签

名,并加盖公章,公民个人委托的,需交验身份证明。同时提供

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充分,

委托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所

根据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鉴定

委托的,我所将与委托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委托方需按照本所经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

用。本所受理后将在法定期限内做出鉴定结论。本所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守则开展工作,鉴定业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

非法干涉,鉴定结论不受当事人特定要求的约束,鉴定结果不一

定对委托人有利,敬请留意。委托方不得要求或者暗示本所司法

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不得干扰鉴定人工作,不得向鉴定人提出无理要求,不得故意扰乱鉴定秩序,否

则,本所可以拒绝或中止鉴定。情节严重的,将报告司法机关处理。本所规定鉴定人不得与委托方或有关当事人进行与鉴定无关的任何接触交往,不得接受委托方或有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好处。欢迎委托方以及社会各界监督,如有违规请致电投诉,电话88842918。第2篇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由山东省司法厅注册管理,省千xx医院依法设立,是省内唯一一家以临床医学鉴定为主要业务的省级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具有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鉴定.法医临床学伤残程度鉴定.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功能,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据省千xx医院院长孙洪军介绍,中心依托省千xx医院大型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优势资源平台,通过了司-法-部“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和法医临床伤残程度”机构能力验证,主要承担全省七市公.检.法.司等机关送检的各类案件的司法鉴定;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委托,对劳动能力.民事纠纷.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检验和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揭牌仪式在千xx医院举行。副省长郭兆信,副省长王随莲,省司法厅厅长程辉,省卫生厅厅长包文辉,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静,济南市司法局局长毛华铭,以及来自全省七地市的卫生局局长与相关单位代表等出席了揭牌仪式。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由山东省司法厅注册管理,山东省千xx医院依法设立,是省内唯一一家以临床医学鉴定为主要业务的

省级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具有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鉴定.法医临床学伤残程度鉴定.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功能。据

了解,中心依托山东省千xx医院大型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优势资源平台,通过了司-法-部“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和法医临床伤残程度”机构能力验证。目前一期注册业

务范围为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包括死亡原因.死亡方式鉴定.致伤致死物认定.组织学检验等;法医临床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包括损伤程度.伤病关系.损伤时间等;法医临床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包括伤残程度.伤病关系.损伤时间.误工营养期限.

后续治疗.劳动能力.医疗合理性;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主要承担全省七地市公.检.法.司等机关送检的各类案件的司法鉴定。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委托,对劳动能力.民事纠纷.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检验和技术鉴定。11月21日,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揭牌仪式在省千xx医院举行。副省长郭兆信.王随莲出席。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由山东省司法厅注册管理,省千xx医院依法设立,是省内唯一一家以临床医学鉴定为主要业务的省级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具有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和

死亡方式鉴定.法医临床学伤残程度鉴定.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

定功能。据省千xx医院院长孙洪军介绍,中心依托省千xx医院

大型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优势资源平台,通过了司-法-部“法医

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和法医临床伤残程度”

机构能力验证,主要承担全省七市公.检.法.司等机关送检的各类案件的司法鉴定;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委托,对劳动能力.民事纠纷.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检验和技术鉴定。第3篇法医门诊司法鉴定流程司法鉴定流程

一.委托方书面提出鉴定申请。

二.鉴定所进一步了解情况并确定申请事项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三.受理后委托方与鉴定所签订。

四.委托方提交所需鉴定出材料。

五.委托方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交鉴定费用。六.鉴定所按照委托方约定组织实施鉴定。七.鉴定结束后,通知委托方结清鉴定费。八.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九.鉴定所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方。第4篇法医病理学考试题司法鉴定(推荐)法医病理学考试题(黑龙江省司法厅转岗培训用)-10-12

一.单选题20题20分

1.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肌肉是什么颜色() A樱红色 B暗红色 C褐色 D暗红色

2.有一人中毒后尖叫一声倒地死亡,可能为何物中毒() A 有机磷类 B氰化物 C吗啡 D重金属类

3.硬膜外出血多由外伤引起,常发生在哪个部位() A冲击部位 B远隔部位 C相对部位 D对冲部位

4.玫瑰齿可见于()死者的牙齿。A猝死 B窒息死 C冻死 D 电击死

5.从尸体征象上确证生前溺水死亡的有力证据是() A尸斑浅淡 B两上臂.大腿内侧出现鸡皮疙瘩 C手足部出现表皮脱落 D 口鼻孔蕈形泡沫

6.机械性窒息尸体内部改变不包括()2 A颜面部淤血发绀; B淤点性出血; C尸斑显著出现较早; D尸冷快;

二.多选题10题10分

1.

根据致伤物运动方向及其作用机理的不同,可将擦伤分为

() A抓痕 B擦痕 C撞痕 D压擦痕。

2.硬膜外热血肿的特点有()A血肿范围较大 B;颅骨外板有烧焦 C血肿呈砖红色 D血肿内无脂肪无蜂窝状

3.挤压综合征的判定()A有长时间受重物挤压史,或有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史B少尿或无尿,尿中出现肌红蛋白 C高血钾,心电出现异常QRS波及高耸的T波 D血沉增快

4.继发性脑损伤包括()A循环障碍继发脑内水肿.出血.血栓形成.脑积液等 B脑疝形成 C感染 D脑外伤后遗症

5.烧死的尸体内部征象有()A呼吸道有烟灰碳末附着 B血液内含有碳氧血红蛋白 C颅内热血肿 D眼睑外侧有“鹅爪状”外形

6.脑挫伤按形成机理不同可分为()A脑挫裂伤 B冲击伤 C 颅内血肿 D对冲伤

7.枪弹射出口的一般特点是()A射出口边缘组织外翻 B射出口中央有圆形组织缺损 C射出口中央无组织缺损 D创口周围无火药附加物

8.缢死的机理为()A压迫呼吸道 B压迫颈部血管 C压迫食管 D刺激迷走神经

9.毒物进入机体的途径主要包括()A口服 B注射 C吸入 D 粘膜吸收 E皮肤吸收

10.法医文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A调查笔录 B尸体或活体检查记录 C鉴定书 D证明书 E病例及各种检验报告

三.判断题10题10分

1.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和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涉及人身伤亡问题的一门应用科学。()

2.法医学研究对象包括书证审查,凡是与犯罪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文件.符号.图表等材料进行检验和审查。()

3.鉴定人出庭时宣读鉴定结论后,应回答法官提出的所有问题。()

4.脑死亡的诊断标准脑昏迷不可逆转,对刺激完全无反应,无反射,平线脑电图,有自主性呼吸。()

5.尸僵出现时间和顺序,一般死后先在全身各大关节出现,随后在下颌关节及颈部肌群相继出现。()

6.慢性硬脑膜下出血常因脑皮质通向静脉窦的桥静脉撕裂所致,早期出血量少而不发生症状,常在伤后三周以上由于血肿血液量的增加达一定量后才出现明显的症状与体征。()

7.木质类棍棒中空性皮肤出血少见,金属类棍棒中空性皮肤出血较多见。

8.运动状态的头颅突然转为静止状态。常在受力点发生较重的减速运动脑损伤。()

9.青壮年猝死综合症多见于男性青壮年,发育营养良好,既往体健;多在睡眠中死亡,死前有鼾声或惊叫,通常无说明死因的器质性病变。()

10.勒死常见舌骨大角.甲状软骨上角骨折,缢死常见甲状软骨,环状软骨纵向骨折。()

四.问答题20分

(一).人为因素对尸体的损害有哪些(5分)

1.抢救胸外心脏按摩和人工呼吸可造成肋骨或胸骨骨折.器官的破裂,偶见引起胸腔和腹腔内大量出血,须与生前损伤相鉴别。有时也可引起肺.骨髓或肝组织的脂肪栓塞,或使肺动脉内栓塞的血栓被压碎或移位。因此,尸检时应保留右心腔及肺动脉内的可疑碎块作切片4 镜检,确定为血栓成分。

2.搬运濒死期急救或死后变动体位可使胃内容物反流和进入呼吸道,常被误诊为胃内容物吸入而窒息致死。

3.解剖尸体检验操作时也可致人为损害现象。主要有开颅时可使原有生前骨折线延长;开颅可引起颅中凹的颅底线性骨折;取出颈部器官时用力过猛常可引起舌骨的人为骨折;尸检操作导致舌骨体与舌骨大角之间的骨性连接松动,误认为舌骨骨折。此外,由于尸体所处环境或搬运时,也可造成颈椎骨折.损伤等。

(二).什么是挤压伤综合征及常见原因(5分)

1.定义遭受挤压的人在挤压解除后,全身微循环障碍,肾小球滤过率降低,肾小管阻塞,变性.坏死,出现肌红蛋白管型和急性肾功能衰竭为主要特征的临床症候群。

2.原因肢体受挤压.肢体血管损伤,重度烧伤.肢体外伤后处理不当(如包扎过紧,止血带使用时间过长)等。

(三).高坠伤的基本特点(5分)

1.体表损伤较轻,内部损伤重。

2.损伤常较广泛,多发生复合性骨折,内部器官破裂。

3.多处损伤均是由一次性暴力所形成。

4.损伤分布有一定的特征性。

5.多发性肋骨骨折或四肢长骨骨折,甚至肢体横断,为一般人力用工具打击难以形成或不可能形成的。

(四).弥漫性轴索损伤的病变特点(5分)头部受到外伤作用后发生的,主要弥漫分布于脑白质.以轴索损伤为主要改变的一

种原发性脑实质的损伤。在交通事故中最常见,其次为高坠伤,再次见于头部打击伤。为一种常见的重型脑损伤。可立即导致持续性昏迷,并伴有脑干受压为主的病征。

五.案例分析题40分案例

1.(20分)案情摘要患者李某(男,54岁,汉族)去年4月20日10时20分入某大医院,于当日11时左右行心脏支架手术(术后曾使用抗凝剂),做心脏造影,术后回抢救室。输液进行中,患者仍感胸腹后背痛,食水未进,症状无缓解。21日6时许行心脏造影,12时左右行心脏第三次造影,22日中午行心包穿刺术,后经抢救无效,于22日3点半左右死亡。5 尸表情况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斑暗红色,量中等,指压不褪色。颅型正常。花白发,发长10cm。眼睑未见水肿。双眼睑结膜苍白,球结膜轻度黄染,未见出血点。角膜中度混浊,双侧瞳孔尚可透视,等大.同圆,瞳孔直径均为0.5cm。口唇中度紫绀。颈部未见异常。胸部双侧对称。心前区未见隆起。肋间隙未见增宽,触之未闻及骨擦音。左乳头下

3.0cm处可见2处针痕,该处切开皮下可见

7.0cm

4.0cm肌组织出血。右锁骨下可见3处针痕。腹部平坦。脐左侧可见2处针痕,脐右侧可见3处针痕。右下腹麦氏点可见

6.5cm0.7cm陈旧性手术疤痕。腰背部除尸斑外未见异常。脊柱生理弯曲。四肢对称,未见骨折。双手指甲重度紫绀。左肘窝可见4处注射针痕伴

1.0cm

1.0cm皮下出血。左腕屈侧可见1处注射针痕。左手背可见1处注射针痕伴

2.5cm

1.5cm皮下出血。左踝内侧可见2处注射针痕伴

1.5cm

1.0cm.0.7cm0.5cm两处皮下出血。右肘窝可见

3.5cm

3.0cm.2.0cm

2.0cm两处皮下出血。右腕屈侧可见4处注射针痕。右手背可见3处注射针痕,未见出血。解剖检验胸腔双侧胸腔气胸试验均为阴性。双肺与胸壁未见粘连,胸廓内壁光滑。左侧胸腔内可见1300ml血液,右侧胸腔内可见160ml淡黄色液体。心包腔内可见50ml血液。心尖左前侧对应的心包处可见

5.0cm

3.0cm出血区。腹腔大网膜平铺于肠管表面。腹腔内脏器位置未见异常,未见积液及积血。肝.脾.肾等脏器未见损伤。胆囊充盈,被膜完整,其内充满墨绿色胆汁成分,未见结石。小网膜囊内未见出血及渗出。心脏体积大于死者手拳,重量453g。心外膜

可见广泛灰白色粗糙膜状物包裹,大部分可剥离,左.右心室前壁膜状物大部分已与心外膜分离,心外膜未见明显出血点。各心腔未见明显扩张。左.右心室壁及室间隔肌肉厚度分别为

1.6cm.0.5cm.1.7cm。各瓣膜未见异常,二尖瓣.三尖瓣.主动脉瓣和肺动脉瓣周径分别为

10.5cm.

13.0cm.7.5cm和

8.0cm。左心室后壁可见

11.0cm

8.0cm范围内的心肌壁内出血.心肌切面呈多处片状暗红色改变。左心室前壁近心尖处心外膜可见一处直径0.2cm的针刺样创口,其周围可见少量凝血块附着,该创口切面未见明显贯通迹象.创口向下深约0.3cm的区域呈暗红色改变。

冠状动脉可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明显狭窄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主干管腔均狭窄达级。左旋支距左主干开口

3.0cm处可见一长

1.5cm支架,管腔通畅。左肺稍萎陷,表面光滑。右肺饱满.湿润,表面光滑,灰黑色,质稍韧。双肺表面未见破裂口和出血。各肺叶之间未见粘连。切面暗红色,可见暗红色血性泡沫样液体由切面溢出。气管.支气管内未见异常分泌物及异物堵塞。肺门淋巴结未见肿大。肝脏表面光滑,质地中等,暗红色偏黄。切面未见局灶性病变,含血量较多。脾脏被膜皱缩,皱褶清晰,质

脆。切面暗红色,含血量不多。左.右肾重量分别为194g.161g。被膜6 易剥离。切面皮.髓质境界清楚,髓质暗红色,含血量多。肾盂粘膜光滑。胰腺质地软,淡黄色,未见明显出血及坏死。胃内可见少量胃液。余未见异常。头皮表面未见损伤。医患双方均同意不开颅。组织学检验心肌部分区域心外膜表面可见纤维素渗出,心外膜脂肪组织内可见局灶性出血伴少量散在炎细胞浸润。心肌纤维排列.走行未见明显异常,横纹不清,大部分心肌细胞肥大,可见多处心肌瘢痕灶形成,部分区域心肌细胞凝固性坏死伴出血和少量以中性粒细胞为主的炎细胞浸润。心肌间质疏松水肿.血管扩张充血,部分区域心肌纤维间可见大量红细胞和少量炎细胞浸润。心内膜未见异常。冠状动脉管腔狭窄,管壁内膜增厚,增厚区可见较多纤维组织增生.脂质沉积.胆固醇结晶.少量淋巴细胞和钙盐沉着。管壁周围可见少量散在淋巴细胞浸润。穿刺处心包间质可见大量红细胞和少量中性粒细胞为主的炎细胞浸润。肺间质血管及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充血,大部分肺泡腔内可见大量粉染水肿液和少量脱落的肺泡上皮细胞。部分肺泡扩张。局部肺泡萎陷,含气量少。肺门间质偶见少量散在红细胞。肺内偶见纤维化灶伴较多炭末沉着。肝小叶轮廓尚可,肝窦扩张.淤血。肝细胞索排列整齐,广泛性小叶中央区肝细胞坏死.空泡变性伴出血和少量炎细胞浸润。汇管区血管扩张充血,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脾窦含血量不多,窦组织细胞未见明显增生。淋巴滤泡体积小,生发中心不明显。肾脏自溶。皮质内少量肾小球纤维化,间

质可见局灶性出血。髓质血管含血量不多。集合管内偶见蛋白管型。肾上腺自溶。皮质偶见小出血灶,髓质偶见小灶性淋巴细胞浸润。余未见异常。胰腺自溶,被膜和小叶间间质可见少量红细胞,小叶内可见较多小灶性出血,未见明显脂肪坏死和炎细胞浸润。胃粘膜自溶,固有层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大.小肠粘膜轻度自溶,固有层偶见少量散在淋巴细胞浸润。余未见明显异常。胆囊自溶。

要求制作法医病理学鉴定书

1.论述分析李某的死亡原因和机制

2.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案例

2.(20分)案情摘要某年4月30日11时30分,在香坊区石某驾驶大型客车沿哈平路由南向北7 行驶至哈平路一门前时,遇到刘某(女,72岁)驾驶自行车由南向西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刘某住院治疗后于次年2月7日死亡。死者住院治疗期间曾进行过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后;气管插管术。病历记载右侧颞顶部头皮下血肿,颅底骨折,双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广泛脑挫裂伤,脑疝,蝶窦.右侧筛窦积液。尸表情况女性老年尸体。身长149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暗红色,量少,指压不褪色。尸僵已缓解。未见尸体腐败现象。左.右颞部分别可见去骨瓣减压术后形成的大小为

5.0cm

3.0cm.8.0cm

5.0cm的头皮凹陷,右颞部凹陷区边缘可见长27cm的弧形陈旧性手术切口,已愈合。左枕部

6.0cm

4.5cm范围内的头皮瘢痕形成。睑.球结膜苍白,未见出血点。角膜重度混浊,双侧瞳孔不可透视。鼻外形正常,鼻骨未见骨折,口鼻及外耳道未见异常分泌物及异物。口唇轻度紫绀。颈部对称,气管居中。未见索沟及扼.勒痕迹。颈静脉未见怒张。颈静脉切迹上方

2.0cm处可见一直径为0.8cm的气管切开口。颈部淋巴结及甲状腺未见肿大。胸部双侧对称。心前区未见隆起。肋间隙未见增宽,触之未闻及骨擦音。腹部平坦。未见陈旧性手术疤痕。右侧腰部下端在12cm8cm的范围内可见散在出血点,余未见异常。脊柱生理弯曲。四肢对称,未见骨折。双手指甲苍白。解剖检验左肺上叶背侧.下叶前侧及右肺上叶前部与胸壁粘连。心包与心外膜未见粘连,心包腔内可见少量淡黄色心包液。腹腔大网膜平铺于肠管表面。腹腔内脏器位置未见异常,未见积液及积血。肝.脾.肾等脏器未见损伤。小网膜囊内未见出血及渗出。肠管未见粘连,阑尾未见异常。心脏体积与死者手拳相仿,重量295g。心外膜光滑,未见出血点。冠状动脉可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壁增厚,管腔狭窄左前降支管腔狭窄达-级,右主干管腔狭窄达,其余各分支未见异常。各心腔未见明显扩张。左.右心室壁及室间隔肌肉厚度分别为

1.2cm.0.4cm.1.2cm。各瓣膜未见异常,二尖瓣.三尖瓣.主动脉瓣和肺动脉瓣周径分别为

9.0cm.6.0cm.

12.0cm和

6.5cm。心肌切面未见局灶性病变。双肺饱满.湿润,苍白色。各肺叶间未见明显粘连。切面暗红色,可见暗红色血性泡沫样液体由切面溢出。左肺下叶质韧。气管.支气管内可见少量褐色分泌物,未见异物堵塞。

8 肺门淋巴结未见肿大。肝脏表面光滑,质地中等,暗红色。切面未见局灶性病变,含血量较多。脾脏重量121g。被膜紧张,皱褶尚存,质脆。切面暗红色,含血量较多。左.右肾体积分别为

11.0cm

7.0cm

3.0cm.

12.0cm

7.0cm

3.0cm,重量分别为115g.121g。被膜易剥离。切面皮.髓质境界清楚,髓质苍白色,含血量不多。肾盂粘膜光滑。肾上腺未见异常。胰腺质地软,淡黄色,未见出血及坏死。胃内可见150ml 褐色液体。余未见异常。左.右颞部凹陷区内可见大小分别为

6.5cm

3.5cm.7.5cm

7.0cm的颅骨缺失,分别伴大小为

7.0cm

4.0cm和

7.0cm

6.0cm的硬脑膜缺如。硬膜外.硬膜下及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左.右额叶分别可见大小为

1.5cm

1.0cm

2.0cm.

3.0cm

2.5cm

4.0cm的脑组织软化,左.右颞部凹陷区内分别可见大小为

4.5cm2cm

7.0cm和

6.0cm

3.0cm

8.5cm的脑组织软化,右顶叶.右枕叶分别可见大小为

2.0cm

1.5cm

1.5cm和

3.0cm

2.5cm

4.0cm的脑组织软化。脑室未见扩张,脑脊液澄清。小脑.脑干未见异常。组织学检验心外膜内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冠状动脉管腔狭窄,管壁内膜增厚,增厚区可见较多纤维组织增生.脂质沉积.胆固醇结晶.少量钙盐沉着.少量红细胞和少量淋巴细胞浸润,管壁周围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心肌纤维排列.走行未见明显异常,横纹不清,部分心肌细胞肥大,可见少量小灶性心肌瘢痕形成。心肌间质疏松水肿.血管扩张充血,局部可见少量红细胞,未见炎细胞浸润。心内膜未见异常。肺间质血管及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充血,大部分肺泡腔内可见较多粉染水肿液.纤维素和少量脱落的上皮细胞,局部肺泡腔内可见较多红细胞,少数肺泡腔内可见以中性粒细胞为主的炎细胞浸润。部分肺泡扩张.断裂,融合形成较大的含气囊腔。肺内可见多处以细支气管为中心的局灶性炎性病变,细支气管腔及其周围的肺泡腔内可见较多中性粒细胞渗出,管壁周围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肺门小支气管及其周围肺泡腔内可见较多中性粒细胞渗出。肝小叶轮廓尚可,中央静脉及肝窦扩张.淤血。肝细胞索排列尚可,肝细胞未见明显异常。汇管区血管扩张充血,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脾窦淤血,窦组织细胞未见明显增生。淋巴滤泡体积小,生发中心不明显。肾脏局部被膜下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偶见肾小球纤维化。近曲小管上皮细胞自溶,肾小管内偶见蛋白管型。髓质血管扩张.充血。肾上腺髓质内偶见小灶性出血,余未见异常。胰腺自溶,小叶间和小叶内偶见小灶性出血,未见坏死及炎细胞浸润。

胃粘膜轻度自溶,余未见异常。小肠.大肠粘膜自溶,固有层可见少量灶性淋9 巴细胞浸润。脑蛛网膜下腔间隙增宽,血管充血,局部可见少量红细胞和淋巴细胞浸润。脑实质血管充血,血管周围间隙增宽,部分血管周围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少量较大动脉管壁内膜增厚,增厚区可见较多纤维组织增生和脂质沉积,部分细小动脉玻璃样变性。脑实质内可见片状坏死灶,坏死区神经组织疏松,神经细胞大部分坏死,胶质细胞增生,可见少量新生的毛细血管和成纤维细胞,脑内偶见小灶性出血。神经细胞肿胀,尼氏小体消失。小脑实质内可见少量淀粉样小体。脑桥局部可见片状软化灶。

要求制作法医病理学鉴定书

1.论述分析刘某的死亡原因和机制

2.死因分析及病变间的关系如何第5篇第八章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第八章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本章重点内容本章主要介绍法医病理鉴定的概念.主要任务.检验对象.鉴定工和程序和鉴定方法,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制作要求以及法医病鉴定意见的表述方法和评价要求。本章学_要求学_本章内容,应当熟悉法医病理鉴定的检验对象和主要工作任务;掌握法医病理鉴定实施程序.鉴定方法;了解法医病理检材送检及保存要求。掌握法医病理鉴定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熟悉法医病理鉴定意见的表述方法。

学时2小时第一节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概述

一.法医病理鉴定的概念法医病理学是应用病理学及其他医学.自然科学等理论与技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死亡原因.方式和发展规律及其检验鉴定的一门应用科学。其研究范围包括

1.死亡与死亡学说。

2.尸体变化及现象。

3.各种暴力因素引起的死亡。

4.非暴力性死亡尸体(猝死及其发生机制)。

5.涉及医疗纠纷死亡的尸体。

6.涉及事故造成的中毒.伤亡或危害公众的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

7.吸毒死亡的尸体。

8.实施人工流产或非法堕胎死亡的尸体。

9.其他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伤亡人群。法医病理鉴定是指法

医病理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相关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对诉讼过程中有关伤亡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并作出科学结论的过程,其目的是运用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解决有关暴力性和非暴力

性死亡的死亡征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个人识别以及致伤物的推断和确定,最终为审理暴力性案件提供医学

证据。在实际工作中,法医病理鉴定人是应用医学知识和理论来

解释和论证个案中的死亡过程和机制。

二.法医病理鉴定的任务在实践中,法医病理鉴定的任务主要是通过确定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和个人识别等,阐

法医学

一、法医学的概念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 二、法医学的研究对象 ①法医病理学(尸体) ②法医物证学(人体的生物学检材、人体成分、分泌物排泄) ③临床法医学(活体) ④法医毒理学(人体) ⑤法医毒物分析(人体生物性检材及相关物品) ⑥司法精神病学(活体) 三、法医鉴定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①——基本条件: a.必须是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公民 b.必须不是法律规定应自行回避的人 c.必须是具有法医或医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法医师、医 师和其他有关专家 ——任取条件: d.专业知条件 e.实践能力条件 f.法律知识条件 g.职业道德条件

②鉴定人的权利: a.鉴定人有了解案情的权利,可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 材料;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b.鉴定人有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或进行模拟实验活动 的权利; c.鉴定人有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权 利;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d.鉴定人有拒绝受理违法法律规定的委托的权利;或在特殊 情况下无法完成鉴定项目时,有权拒绝接受鉴定委托; e.鉴定人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的权利,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 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 f.鉴定人有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问题的权利; g.鉴定人有获得执业报酬的权利; h.鉴定人有在诉讼活动中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的权利; i.鉴定人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③鉴定人的义务: a.鉴定人有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b.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有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的义 务; c.鉴定人有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损坏鉴定相关的材料与物

司法鉴定执业目录及解释

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

司法鉴定意见书(样本)

甘肃立明司法鉴定所 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鉴定 甘XX所[2014]临鉴字第XXX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XXXXXX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事项: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鉴定 受理日期:2014年7月28日 鉴定材料:1.XXXX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住院号:******); 2.X线片、CT片6张; 鉴定日期:2014年7月28日 鉴定地点:本所法医临床鉴定定点医院 鉴定人:张义、宋鹏飞 被鉴定人:曾某某,男性,1988年3月9日出生,27岁,住址:XXXXXX。 在场人员:XXX 二、检案摘要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华公交认字[2014]第XX号)记载:2014年4月5日0时许,曾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S 20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1km+300m处时,与前方右侧路边头北尾南停放的陕D5166 6号半挂车相撞受伤,伤者被送往当地医院行相关检查后前往XXXX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治疗,经过该院手术及相关对症支持治疗,患者病情好转出院。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委托本所为被鉴定人曾某某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法医学鉴定。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曾某某进行检验。 2、书证检查: (1)根据XXXX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记载:姓名:曾某某,性别:男,年龄:27岁,职业:农民,住院号:311371,病史叙述者:家属,可靠程度:可靠。主诉:车祸致右上臂肿痛、畸形、活动受限6小时。现病史:患者家属代诉。患者于入院前6小时因车祸致右上臂受伤,当时自觉右上臂剧烈疼痛、弯曲畸形,肿胀明显,活动受限,右手腕及手指背伸功能受限,伴有头痛、头晕,右眼部可见多处不规则伤口,留学不止,右手拇指掌指关节背侧可见一长约3厘米的伤口。流血不止,右手示指末节背侧皮肤缺损,流血不止,无胸闷、气短、无腹痛、腹胀,无昏迷、昏厥等症状。受伤后就诊于当地医院,行X线及头颅CT检查后示:“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右额叶脑挫裂伤”,给予右眼部、右手拇指伤口清创缝合术,建议来我院手术治疗。遂来我院,经检查后以”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3右额叶脑挫裂伤”收住我科。患者自受伤以来,神志清,精神差,不思饮食、休息差,未解大小便。体格检查:T:37.3℃,P:88次/分,R:21次/分,BP:117/72mmHg,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精神差,被动体位,体查欠合作,动体位,体查欠合作,对答切题。皮肤、粘膜无苍白,无黄染、蜘蛛痣。各浅表淋巴结未触及肿大。头颅五官无畸形,眼睑无水肿,结膜无苍白、无充血,巩膜无黄染,左瞳孔等大等圆,Φ3.5mm,对光反射存在,右眼睑上、下缘可见多处不规则伤口(已缝合),右眼肿胀明显,无法睁眼,瞳孔对光翻身无法查,口唇湿润,无苍白无紫绀。咽部无充血,扁桃体无肿大。颈部项强直,气管居中,甲状腺无肿大。无颈静脉怒张。胸廓对称,无畸形。胸式呼吸对称。肋间隙无变窄或增宽,胸壁无肿块皮下捻发感,触觉语颤正常;两肺叩之呈清音;呼吸音清晰,无干湿性罗音,无胸膜摩擦音;心尖搏动位于右锁中线第五肋间,无抬举感及震颤;心界不大;心率:88分,律齐,各瓣膜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部平坦,无胃肠型及蠕动波。腹式呼吸对称。无腹壁静脉曲张,腹肌无紧张,全腹部无压痛、无反跳痛,肝脾肋下未触及,未触及包块;肝浊音界存在,脾浊音区正常,肝区无叩击痛,右、右肾区无叩击痛,腹部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如常。肛门及外生殖器无异常;脊柱无畸形,双下肢无凹陷性水肿;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入院诊断: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右桡神经损伤3.右

浅谈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浅谈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发表时间:2011-06-02T09:18:14.420Z 来源:《中外健康文摘》2011年第8期作者:程荷英李春晓张运阁吕铭[导读] 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是促进审判体系完善的重要环节。 程荷英李春晓张运阁吕铭(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常州 213003)【中图分类号】R8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 (2011)8-0431-02 【摘要】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是促进审判体系完善的重要环节,同时也对鉴定人业务素质的一次挑战,只有进行充分的准备,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将鉴定结论完美呈现。 【关键词】社会鉴定机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随着法庭科学的持续发展,科学技术越来越深入人心,很多案件中都会出现不同的技术鉴定。这几年以来法医临床的鉴定结论不断被援引为重要证据,自2005年10月后法医临床的司法鉴定案件从原先的公检法机构被移送至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鉴定中的相关内容,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像以往一样向本部门的工作人员直接了解,这势必将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推向证人 席。众所周知,在任何诉讼过程中,证据都要经过庭审阶段的审查与判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是否为法庭采用,要看在庭审过程中鉴定人能否出色的把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合法性完美呈现。 1 法医临床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注意事项 1.1鉴定人出庭作证前应确认出庭的合法性 根据诉讼法规定,鉴定人出庭作正必须在开庭三日前收到人民法院的《出庭作证通知书》并签收后才能准备相关的出庭工作。如电话通知或其他口头通知,鉴定人可以拒绝出庭,并向通知人说明情况。 1.2鉴定人出庭作证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鉴定人要认真查阅鉴定结论形成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依据是否充分,鉴定结论是否科学,整个鉴定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法医临床的检验规范进行鉴定。 其次,仔细分析法庭将对鉴定的哪些方面进行审查与判断,控辩双方会着重从哪几方面提出质疑。要想了解以上这些情况,应及时与该案件的办案法官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后,准备好相关的文字资料及影像资料,以便在庭审过程中出示,同时与其他鉴定人商量应对的措施。 最后,鉴定人在出庭前应该准备好能够证明其学历、专业职称、鉴定人员资质等各种有效证件及所属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以备接受法庭审查。 另外,目前我国部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是由临床专业转岗而取得的资质,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法律程序了解甚少,建议这部分鉴定人在出庭之前阅读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庭审过程中充分的展现自己。 1.3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应注意的问题 注意仪表得体,语言得当。出庭时要着装整洁、大方、得体;回答问题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碰到比较刁钻的问题时要沉着、冷静,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请求法官拒绝回答。遵守法庭纪律。鉴定人是以诉讼参与人的出庭作证,在庭审过程中不得随便发言,要听从法官的安排,允许发言时方能发言,不得与当事人随意交流。当法官宣布退庭时,鉴定人应立即退出法庭,不得停留听取相关审判内容。 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对法庭提出的任何激烈的质证与辩论要有承受能力,不得与对方发生激烈的争论。 作证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的回答法官要求回答的每个问题,不能提供虚假的证言证词,不得提供虚假的文字资料。 1.4鉴定人出庭作证结束后的工作 出庭结束后,鉴定人应把法庭交代的一些技术性工作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同时把出庭所用的资料和证据以及庭审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归档保存,并总结整个鉴定过程及出庭作证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以备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借鉴。 2 法医临床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深远意义 2.1有利于促进审判体系的完善 通过法医临床鉴定人出庭作证,帮助控辩审三方理解鉴定结论,解决案件中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可以让三方了解鉴定结论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科学的工作方法、科学的思维方法,科学的工作态度形成的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让其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心服口服。强化庭审功能,做到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使审判顺利进行,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2有利于加强鉴定人的法律意识 通过出庭作证,进一步强化鉴定人的证据意识,让鉴定人认识到鉴定的严肃性,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鉴定,不得凭经验、凭感觉进行鉴定,应排除一切外来因素,严格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进行鉴定,同时让鉴定人意识到鉴定结论对法庭审判的重要性,应客观公正的做出鉴定结论。 2.3有利于鉴定人树立良好的敬业精神 临床法医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及病理等问题的一门学科,为审判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通过出庭作证,要求鉴定人具有认真仔细的工作作风,培养科学的思维方式,严格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鉴定,不偏不倚,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 2.4有利于提高鉴定人的综合素质 法医临床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人业务素质的挑战,包括鉴定水平、语言表达能力和心理素质等综合能力,通过出庭作证使优秀的鉴定人脱颖而出,使业务素质差的鉴定人感到生存的压力;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够提高鉴定人的政治素质,清政廉洁,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队伍树立良好的形象。 2.5有利于提高社会鉴定机构的知名度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篇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1、委托书: ①案情摘要或交通事故认定书: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情况,及致伤工具、致伤方式和被鉴定人案发当时的损伤情况等。在委托书中写清楚或另外单独提交; ②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被鉴定人身份证明: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包括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职业、文化、民族、婚姻、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 ③鉴定目的和要求:依据什么标准,进行什么鉴定。 2、病历资料: 全部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 3、以往鉴定书复印件。 4、伤情鉴定及刑事医学鉴定必需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并办理鉴定手续;伤残鉴定等民事赔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或当事双方共同委托;保险鉴定由保险公司委托。 篇二: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

四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行业进入了统一管理的新时期。随着司法鉴定改革地不断深化,司法鉴定行业得到了飞速地发展,司法鉴定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不断凸显,社会影响力不断加强。但改革其本身就是一个从无到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司法鉴定执业中也出现很多新问题。如:司法鉴定部分专业领域缺乏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不明确,或虽有标准、规范但比较粗疏,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在司法鉴定实务中执行标准尺度不一甚至出现互相矛盾的鉴定意见,造成鉴定意见不被采信,司法鉴定行业投诉增加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为了解决改革进程中所出现的这类问题,协会将利用好新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这一平台,整合行业资源,不定期推出《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规范司法鉴定执业,引导本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受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人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等问题进行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 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2.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笔迹真伪、印章印文真伪、印刷、打英复印及传真文件特征同一性、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伪钞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 微量物证鉴定: 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科学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1.无机物分析: 对送检材料(简称检材)中的无机元素、无机阴离子、无机阳离子的种类及含量进行检测,包括重金属检测,微量元素检测等。 2.有机化合物分析: 对送检的有机化合物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化合物的结构,对于可以提供标准品的化合物还可以进行定量分析,测

法医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完整版

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医学】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 【法医病理学】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研究对象是尸体。 【物证检验】应用物理、化学、血清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等方法,对物证进行检验,确定其性质、种属及个人特征等。【euthanasia安乐死】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临死亡之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尸体的皮革样化】尸体皮肤较薄的局部表面,尤其是湿润的伤面和粘膜面,水分蒸发后干燥变硬,呈蜡黄色、黄褐色或深褐色,如羊皮纸样外观。 【巨人观】尸体腐败扩展到全身时,使整个尸体膨胀,表现为颜面膨大,眼球突出、口唇外翻如漏斗,腹大如鼓,皮下气肿。 【拳斗姿势】在四度烧伤全身炭化时,肌肉受高热作用而凝固收缩,由于屈肌强于伸肌,所以四肢常呈屈曲状。 【Paltanf氏斑】溺死斑,溺死的尸体,两肺表面湿润,光泽感强,颜色较淡,成浅灰色,其中夹杂有淡红色出血斑块,此为肺泡壁破裂出血并溶血形成的,多见于肺叶之间及肺下叶。 【毒品】国际公约明令禁止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品与精神药物的统称,包括阿片、吗啡、海洛因、冰毒、二乙麦角酰胺等200余种。 【吸毒】指某些人为了变换情绪或诱导欣快感,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毒品,包括麻醉品、兴奋剂和致幻剂。 【性窒息】性心理和性行为变态者,在隐蔽处用一种特殊的窒息方式,刺激并增强其性感所进行的一种反常的性行为活动。 【骨珍珠】高压电击时,由于电流热效应而产生骨坏死、胶原破坏和无机物熔化,熔化的特殊产物即骨珍珠,系磷酸钙融合而成。【现场勘验】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一系列侦察行为。 【accidental death意外死】由于意外的暴力因素损害人体所引起的死亡,又称灾害死。 【尸体肌肉松弛】死后由于肌肉和皮肤失去了弹性和张力,肢体变软。表现为瞳孔散大、眼微睁、口微开,面部无表情,沟纹变浅。四肢关节可弯曲。大小便失禁,精液外溢。 【木乃伊】尸体因水分迅速蒸发而发生腐败,以干枯状态保存下来称干尸。 【电击纹】电击后在人体表面形成的树枝状或蜘蛛网状的红色条纹。是电击时皮下血管扩张、麻痹、充血或皮肤烧伤的结果。 【强奸】男子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胁迫、利诱、欺骗、药物或其他手段使其丧失抵抗,强行与之发生婚姻以外的性行为。【TaqDNA聚合酶】是从一种嗜热性真菌中分离出来的DNA聚合酶,对合成DNA具有比较高的最适温度(70Co~75Co)。 【PCR技术】一种快速的体外扩增特异DNA片段的技术,依赖于靶DNA序列侧翼上所结合的两个寡核苷酸引物,在体外由DNA 聚合酶催化合成特异DNA片段的方法。在耐热DNA聚合酶作用下,以一对特异性序列DNA断片段作为引物,利用加热和冷却交替的循环程序,有选择地放大基因组内某一小区段。 【雷击迟发反应】雷击幸存者,可因周围神经分支受损,引起皮肤营养不良、神经疼、麻木,或其他感觉障碍如白内障、精神障碍及性格改变等。 【鉴定】接受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对交付的有关材料,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进行检验、认定,就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报告委托机关的过程。 【临床法医学鉴定】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按鉴定事项讨论分析,做出鉴定结论的过程。 ★【亲权鉴定identification in disputed paternity】应用医学、生物学和人类学的方法检测遗传标记,并依据遗传学理论进行分析,从而对被检者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亲缘关系所做的科学判定。 【损伤程度鉴定】法医工作者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被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检验,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做出此非致命伤是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判断过程。 【尸冷】死后人体产热基本停止,而体表散热仍在继续,尸体温度随死亡时间的推移逐渐下降,直至与周围环境的温度一致。 【尸蜡】尸体浸在氧气不足的水中或空气不足的土中,腐败进展缓慢而停止,皮下脂肪因皂化或氧化,形成污黄白色的蜡样物质,使部分或全部尸体得以保存。 【尸绿】腐败气体硫化氢与血红蛋白结合成硫化血红蛋白,透过皮肤呈现绿色,通常在死后24小时后出现,最先出现于右下腹。【医疗事故】合法医疗机构及义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造作伤】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自己(或授意他人)故意损害自己身体,造成自身疾病或损伤者称为造作伤,也称自残。【脑死亡】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的完全丧失。 ★【猝死】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内在病变而发生急速、出人意料的死亡。死亡时间一般以24小时为限,具有意外性、自然性和非暴力性。 【法医物证学】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行检验,解决亲权鉴定和个人识别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医学鉴定人】为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医学问题,接受聘请进行法医学鉴定的临床医生。 【尸斑】死后血液循环停止,血液因其本身的重力,而坠积于低下部位的血管内,并透过该处皮肤显示出边缘不清的斑痕。 【腐败静脉网】内脏血液受腐败气体推动,充盈皮下静脉,在体表呈现暗红色或青绿色树枝状血管网。 【硬脑膜外热血肿】头部受火焰高温的作用,脑及脑膜受热后凝固、收缩与颅骨内板分离形成间隙;硬脑膜及颅骨板障内血管破裂,渗出的血液聚集于该间隙形成血肿;一般好发于颞顶交界处。 【维斯涅夫斯基氏斑】冻死尸体中胃粘膜糜烂,胃粘膜下有弥漫性斑点状出血,沿血管排列,颜色暗红、红褐或深褐。 【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呼吸道烧伤所引起的急性喉头水肿、急性坏死性咽炎、急性喉头炎、气管炎、支气管周围炎等病变。是烧死的确证。 【医疗终结时间】事故(意外或故意伤害事件)致伤者经过一段时

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

东西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 病理鉴定意见书 江西医学律师网整理东西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2]病鉴字第002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邬东人及赣州市仁仪医院 委托鉴定事项:死因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材料:冷藏尸体 鉴定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地点:赣州市殡仪馆 在场人员:邬心鹿,邬之城 被鉴定人:邬友渊,男,43岁 二、案情摘要。 根据委托方介绍:邬友渊于2011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在兴国县里仁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入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救治,在该院行CT检查及治疗后转至赣州市仁仪医院,入住胸外科,于2011年12月30日17时35分出现昏迷,经抢救无效后于19时10分死亡。为查明死亡原因,我鉴定

中心对邬友渊的遗体进行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三、病志摘要。 摘自赣州市仁仪医院住院病历(322243):邬友渊于2011年12月26日,因“外伤致胸痛、胸闷4小时余”入院,入院时神志清楚,精神偏差,平车推入病房,查体欠合作,痛苦面容,胸部可见广泛皮肤擦伤痕,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性哕音;入院前在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头颅、胸部、上腹部CT 平扫提示: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心包积液;肝挫伤?;头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入院后行胸部B超检查提示:心包腔积液声像。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1、左下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双下肺膨胀不全,以右侧比较明显;2、左侧多发肋骨错位骨折;3、心包少量积液;4、肝脏挫裂伤并血肿形成;5、腹腔积液;脾周积液,不排除脾脏损伤,请随诊。血常规检查示:白细胞数目偏高。入院后给予生命体征监测及中心静脉压监测,给予吸氧、抗感染、止血及镇痛等对症支持治疗。12月30日17时35分患者突然出现昏迷,大汗淋漓,口唇发绀,呼吸困难,瞳孔散大。经抢救无效于19时10分死亡。死亡诊断:(1)胸部外伤,双侧血胸; (2)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3)心包积液;(4)肝脏挫裂伤;(5)呼吸心跳骤停。

关于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关于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一、文书、印章类鉴定二、亲子鉴定三、法医临床鉴定四、法医物证学鉴定五、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六、法医毒物学鉴定七、微量物证鉴定。 有诉讼的存在,便有伪证的存在,而司法鉴定就是对伪证的鉴定,就是依赖法院的专业人士及专门的部门对诉讼案中的证据进行鉴证,以达到辨识伪证,维护公平公正的目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 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管理制度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 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 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

法医学损伤的鉴定

关于法医学损伤鉴定的相关问题

关于法医学损伤鉴定的相关问题 法医学损伤鉴定是指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行检验并作出判断的过程。包括法医学病理鉴定和临床鉴定。 一、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病理鉴定中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分为根本死因、直接死因、中介死因、辅助死因等等。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常见的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全身衰竭、中毒等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致死方式是指暴力性死亡所采用的致死方式。确定了暴力死亡方式往往又是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依据。因此,如确定为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就必须进一步确定其死亡方式。如暴力由他人所加导致死亡是他杀;暴力自己所加致于自己身亡称自杀;暴力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人为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是意外致死。若经详细的调查和尸体解剖均无法判明,则列入死亡方式不明。判断死亡方式至关重要,一旦误判他杀或其他各种死亡方式,轻则引起纠纷,重则导致错案。所以法医在确定死亡方式时要慎之又慎。判断死亡方式不是单靠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单独能解决的,有时通过法医病理学检验能确定死亡方式,有时则不能。往往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案件在判断死亡方式除法医参加外,还需侦察人员的合作,根据对现场资料和案情调查所得材料综合分析,才能做出准确的结论。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

附件一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2013修改稿) 1.总则 1.1 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程序。 1.2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评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3.1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3.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委托人送鉴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3.3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 3.3.1 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技术鉴定意见等); 3.3.2 涉案医疗单位的涉案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 3.3.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 3.3.4 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 3.4.1 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内容

【阅读核心】司法鉴定的内容非常多,鉴定的项目也包括多种。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通常用于刑事案件中,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内容是什么?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它的重要任务是解决与活体损伤有关的致伤性质、方式、工具及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包括哪些项目? 1、损伤疾病关系鉴定 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2、医疗费审查 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审查, 医疗费是伤者受到侵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中所需的费用。

3、伤残辅助用具费评定 指受害人用于购买补偿丧失了的器官功能的伤残用具的费用,如假肢、轮椅等,也称为补偿功能器具费。 4、营养费评定 指伤者需要增加额外营养品对身体补充所支出的费用。 5、误工期限评定 人体伤后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治愈体征所需时间评定, 关系到误工时间长短问题。 6、护理人员、期限评定 伤、病致残者在诊疗期间及诊疗后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的人员数量及时间评定。 7、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8、续期医疗费鉴定 根据伤者实际情况,结合医生意见及参考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布的医疗收费标准做出科学的结论。 9、整形美容费评定 损伤后所必需的运用手术、医疗器械、药物以及其他医学技术方法对所受损的容貌或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费用。 10、器官移植费评定 是指将某一个体的器官(部分、一个或几个)用手术的方法移植到其自体体内

法医学

法医学 樊静平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 现代法医学 以医学、生物学及物理学、化学等自然科学为基础、研究与解决涉及法律的人身死伤病残、生理状态、个体认定及其他医学问题,为法律工作提供证据和资料,是有独立的理论体系和专门检验技术、多科性的应用科学,是法学与医学交叉的边缘学科。 案例1 甘肃121颗人头案 结论:盗墓,不构成犯罪,嫌疑人被传唤,罚款了事,盗窃目的为制作工艺品 案例2 云都浴场命案 死者沈京,外籍人士(由北京移民),99年1月底在云都浴场洗浴时触电身亡,经法庭裁决,被告云都赔偿各项费用总计63万元,为当时赔偿金之最 司法鉴定:劳务审查机构认定浴场不存在安全隐患,尸体经解剖发现有电流斑驳痕迹,故认定触电身亡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很重要) 司法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非常重要哦) (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定义司法鉴定) 国家对以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病理鉴定即验尸、法医鉴定占90%,临床又占法医鉴定中的90%)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 指纹鉴定属于痕迹鉴定、汗液鉴定属于法医物证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像带、录音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鉴定人员及鉴定企业条件(考试前看) 法医学基础 1、医学 2、生物学 3、物理、化学及其他 4、法学

法医鉴定程序(20200521123835)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是尸体和尸解脏器,主要解决死亡原因、死亡和损伤关系,死亡和疾病关系,死亡和中 毒关系,死亡性质等问题。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和受理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由 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 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 码;认真清点送检检材,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及文字资料。 3.检验鉴定 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 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 法医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病理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肿瘤病 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工作。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地专家和法医临床学专家会诊,联合检验鉴定。 4.出具检验鉴定书 一般在案件受理15-2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办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签发,出具正式检 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和鉴定技术专用章后方生效。 5.档案管理 1)文字档案包括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取材记录,照片,声像材料,计算机软盘,法医病理学鉴定 书等,必要时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存于中心办公室。 2)标本档案包括大体标本、石蜡组织块、组织切片等。大体标本需经福尔马林固定后保存,保存期一年。切 片石蜡块存放档案柜,保存期十年(教学科研或特殊案例必须保留的除外)。标本档案存放在法医病理实验室,由专人保管。 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一.定义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 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 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 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 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 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 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2010年)

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2010年) 一、关于评残标准的适用问题 (一)目前涉及伤残鉴定的评残标准主要有两个国家标准,即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人在伤残鉴定中适用哪个标准,必须依据具体案情来确定。一般来说,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有特定的案情和明确的适用范围,不宜无限制的扩大适用范围。 (二)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伤残鉴定案件时,委托人有明确提出按某某标准进行评残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107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得受理。 二、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件,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于涉及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的伤残评定:须在伤后6个月后进行。 4.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5.涉及损伤程度的评定时间,参照第2条规定。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九级伤残;四肢长骨内固定,评为十级伤残。 (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中涉及精神损伤程度的评定问题。精神损伤是受伤人员伤残的组成部分,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应包括精神损伤程度。但在鉴定中涉及的精神损伤问题,由于专业性较强,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就精神损伤程度进行评定,也不能依据精神病医院或精神病医生出具的检查、检测结果进行评定。遇到此类问题时,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告知委托方另行委托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精神损伤程度评定,委托方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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