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器具管理标准

Q/H N D Z 华能德州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标准

Q/HNDZ-AQ01-04-2010安全工器具管理标准

2010-03-31 发布 2010-04-01实施

华能德州电厂发布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1)

5 流程与风险分析 (1)

6 管理内容与方法 (2)

6.1 安全工器具及小型工具的种类 (2)

6.2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2)

6.3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 (2)

6.4 电气工器具的使用和检查 (3)

6.5 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检查 (3)

6.6 起重工器具的使用管理 (4)

6.7 电焊机的使用 (6)

6.8 砂轮机、砂轮切割机的使用 (7)

6.9 台式钻床的使用 (7)

6.10 电动卷扬机的使用 (7)

6.11 手拉葫芦的有关规定 (7)

6.12 千斤顶的有关规定 (7)

6.13 升降机的有关规定 (8)

6.14 漏电保护器的使用管理 (8)

6.15 安全帽的使用与管理 (9)

6.16 各种安全工器具及小型工具的维修 (9)

7 相关/支持性文件 (9)

8 记录 (9)

9 附录 (10)

附录A (11)

安全工器具管理流程 (11)

附录B (12)

前言

本标准根据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和DL/T 800-2003《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厂具体情况而编写的。编写要求和表述方法与《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完全一致。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标准有关的历次版本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华能德州电厂安全监察部提出。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归口管理。

本标准修编部门:安全监察部。

本标准主要修编人:田柏林。

审核:赵子龙。

审定:王春明。

批准:李庆义。

本标准于2007年7月31日首次发布,2008年4月第1次修订,2009年5月第2次修订,本次为第3次修订。

安全工器具管理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德州电厂的安全工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登高作业安全工器、起重安全工器具等的申请、审核、批准、采购、验收、发放、保管、使用、维护、检查和试验、报废管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所有部门(含实业总公司)安全工器具的规范性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3 2007华能集团《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气部分)

2.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2.5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力安全工器具是指,以防止工作人员触电或被电弧灼伤的工器具,主要有绝缘手套、绝缘鞋(靴)、绝缘夹钳、绝缘垫、高压感应静电验电器包括验电笔、佩带式近电报警器及便携式接地线等。

3.2 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是指,登高往返过程中的专用工器具,或高处作业时防止高处坠落的防护用品用具,主要有各类移动梯子(平台)、升降梯、安全带、安全绳及安全网等。

3.3 手持式电动工具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手持操作或可以手动移动的专用工器具。主要有电钻、冲击电钻、电锤、电动磨光机、手提砂轮机、角向砂轮机、电动往复锯、电动割刀、电烙铁、行灯(手提照明电灯)和行灯变压器、移动式碘钨灯架、多功能电源线盘、电动吹尘器及电吹风等。

3.4 起重安全工器具是指,起吊重物过程中的专用工器具。主要有电动葫芦、卷扬机、手拉链条葫芦、千斤顶、滑轮及棕绳及吊车等。

4 职责

4.1 安全监察部(以下简称“安监部”)是全厂安全工器具归口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厂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机具有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

4.2 策划部、安监部对安全工器具、机具的购置计划实施审核。

4.3 主管生产厂领导对安全工器具、机具的采购计划实施审批。

4.4 物资供应处应按审批的采购计划,按时完成采购,并对质量负责。

4.5 使用部门对安全工器具、机具的保管和正确使用负责。

4.6 检验部门(厂内有检验能力的检验工作由检修部负责,需外送检验的安全工器具、机具由使用部门或检验部门负责外送)对安全工器具、机具的检验结论负责。

5 流程与风险分析

5.1 安全工器具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5.2 控制点:采购;验收;检验;定期检验;使用保存;监督检查;报废处理。

5.3 关键控制点及风险分析

5.3.1 采购、验收、检验未执行管理标准,可能存在部分工器具质量不合格而造成不良后果,危及人身安全。

5.3.2 使用过程中,未按规定操作使用,可能出现工器具损坏及造成人身及设备伤害的不良后果。

5.3.3 工器具使用年久或损坏未按规定报废,使用中可能出现危害人身安全的不良后果。

5.3.4 监督检查不到位,可能造成不合格的电动工器具适用于生产现场,从而引发市场安全事故。

6 管理内容与方法

6.1 安全工器具及小型工具的种类

6.1.1 电力安全工器具是指,以防止工作人员触电或被电弧灼伤的工器具,主要有绝缘手套、绝缘鞋(靴)、绝缘夹钳、绝缘垫、高压感应静电验电器包括验电笔、佩带式近电报警器及便携式接地线等。

6.1.2 手持式电动工具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手持操作或可以手动移动的专用工器具。主要有电钻、冲击电钻、电锤、电动磨光机、手提砂轮、角向砂轮、电动往复锯、电动割刀、电烙铁、行灯(手提照明电灯)和行灯变压器、移动式碘钨灯架、多功能电源线盘、电动吹尘器及电吹风等。

6.1.3 手持式电动工具按触电保护分为以下三类:

6.1.3.1 Ⅰ类工具是指,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还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线连接起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不成为带电导体。

6.1.3.2 Ⅱ类工具是指,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仅依靠基本绝缘,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Ⅱ类工具标有“回”标示符号)。

6.1.3.3 Ⅲ类工具是指,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安全特低电压:在任何情况下,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不得超过交流(50~500Hz)最大有效值50V]。

6.1.4 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是指,登高往返过程中的专用工器具,或高处作业时防止高处坠落的防护用品用具,主要有各类移动梯子(平台)、升降梯、安全带、安全绳及安全网等。

6.1.5 起重安全工器是指,起吊重物过程中的专用工器具。主要有电动葫芦、卷扬机、手拉链条葫芦、千斤顶、滑轮及棕绳等。

6.1.6 其他安全工器具,主要有正压空气呼吸器、冲淋洗眼器、安全检测仪等。

6.2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6.2.1 购置安全工器具时,必须采购经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名、绝缘等级等资料的合格产品,严禁采购不合格产品。

6.2.2 物资采购时,物资供应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购置安全工器具,并负责到货后的组织验收。属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工器具,到货后的组织验收时,物资供应处应同时提供“三证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6.3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

6.3.1 除个人长期使用的安全工器具由个人保管外,短期临时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必须由使用部门或班组指定专人统一负责保管,借用时必须办理借用手续。不合格的工具不准使用、不准出借。损坏和报废的工具应与使用工具分开保管、防止误用。

6.3.2 公用安全工器具必须由所属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各运行班值交接班时应指定专人检查。

6.3.3 电气绝缘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严禁叠放。

6.3.4 电气安全工器具必须放在室内固定地点,编号应对应。

6.3.5 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杆应每年由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电动工器具、移动梯子(平台)应每6个月由所属部门进行检查。经过检查试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上合格证或挂上合格牌。

6.3.6 所有安全工器具每次使用前,使用人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缺陷的,应停止使用,及时修理。禁止带病使用。定期检验工作应由专人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合格的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并由检验人签名。定期检验工作如由本厂进行,应编制检验台帐,填写工器具的所属班组、名称、型号、编号、检验日期、检验项目与结果,由检验人签名负责。

6.3.7 安全工器具的检验、维护工作由所拥有的班组、部门安全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厂安监部负责综合监督。

6.3.8 在潮湿和温度变化频繁或条件恶劣的地方应相应缩短工器具的检查周期。

6.3.9 在霉雨季节前对工器具应及时进行检查。

6.3.10 长期搁置不用的电气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不合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或维修,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3.11 各部门、班组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和清单,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名称、型号、编号、技术规范、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出厂日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试验结果、合格证号等。

6.3.12 所有安全工器具应依照规定按照类别、使用部门实行统一顺序编号。

6.4 电气工器具的使用和检查

6.4.1 电气工器具在借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日常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日常检查。未经专门校验检查的电气工具、超周期的工具均不准使用。不熟悉电气工具和使用方法的员工不准擅自使用。

6.4.2 手持式电动工器具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场所,合理使用。

6.4.2.1 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宜选用Ⅱ类电气工器具。如使用Ⅰ类电器工器具,必须采用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如装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或1比1安全隔离变压器等。使用者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工作。

6.4.2.2 进入金属容器或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宜选用III类工具,如果使用II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电气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6.4.2.3 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电动工器具还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等级和安全技术要求。

6.4.3 电气工器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1)是否清洁、完好;

2)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

3)连接部分可靠紧固,无锈蚀、断裂或缺损;

4)无机械损伤、变形、老化、碳化等现象;

5)保护接地或接零线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6)是否符合设备的电压等级;

7)软电缆和软线(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8)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损;

9)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10)插头是否完整无损,严禁以裸露线当插头使用。

11)工器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轻快,无障碍;

12)有无安装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正常;若手持、移动式电动工具装有的漏电保护器损坏时,禁止将漏电保护器线路短接或拆除后继续使用;

13)是否进行了定期检验和在有效期内。

6.4.4 现场使用电气工器具,应有防止电线擦损的措施。若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按规定重新经过检验,确认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5 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检查

6.5.1 移动梯子、移动平台、高凳使用应遵守华能集团《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机械部分)的相关内容

6.5.2 安全带的使用与检查

6.5.2.1 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有损坏或不合格情况禁止使用。

6.5.2.2 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米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

6.5.2.3 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挂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使用。

6.5.2.4 电焊工及其共同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悬挂式安全带,挂绳必须全部加皮套,防止电火花损伤挂绳或断股。

6.5.2.5 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每隔12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06N,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6.5.3 脚手架使用与检查

脚手架的使用应遵守《电力安全作业规定》(热力和机械部分)中的相关内容。

6.6 起重工器具的使用管理

6.6.1 起重工器具的一般规定

6.6.1.1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

6.6.1.2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新安装的起重设备应由当地政府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查试验,取得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6.6.1.3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6.6.1.4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100吨以上;中型为40吨至100吨;小型为40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6.6.1.5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6.2 起重工器具的安全管理

6.6.2.1 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6.6.2.2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操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相应操作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6.6.2.3 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厂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危险点预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6.6.2.4 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a)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b)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c)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d)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e)核实天气情况;

f)填写《起吊作业前安全停工待检点检查记录表》,见附录B。

6.6.2.5 作业中安全措施

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2)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6.6.2.6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批准。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

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6.6.2.7 用两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两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则在挂绳子时,应根据起重容量计算绑扎钢丝绳的距离来分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横梁来承受起重量,以免一台所受的负荷过重,一台过轻,造成事故;

2)两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4)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6.6.2.8 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6.6.2.9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4)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6.6.2.10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6.6.2.11 使用跳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使用厚度大于50mm的跳板,凡腐朽、扭纹、破裂的跳板,均不得使用;

2)单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0.6m。双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1.2m;

3)跳板坡度不得大于1:3。凡超过5m长的跳板,下部应设支撑;

4)跳板两头应包扎铁箍,以防裂开。

6.6.2.12 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滚杠搬运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2)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长短适合,光滑垂直。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托板长度宜在150~300mm内,以便调节滚动搬运转向

3)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在移动中需要增加滚杠时,必须停止移动;

4)在移动中需要调正方向时,应采用锤击方式,严禁用手直接调整。禁止用手去抓受压的滚杠,拿取滚杠时,四指伸进筒内,拇指压在上方,以防压伤手指;

5)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止下滑过快。

6.7 电焊机的使用

6.7.1 所有旋转式的直流电焊机、交流电焊机、硅整流式直流电焊机以及其它焊接设备的机壳必须接地。

6.7.2 电焊机的电源线绝缘包扎完整,电源插头没有损坏;电焊机的焊线要保证良好的绝缘外皮,如需要接头时,接头部分应用铜导线做成,要牢固可靠,并保证绝缘良好。电焊机焊接回路的回线也应保持绝缘外皮的完好,外皮绝缘损坏应包扎好,接线柱、极板的裸露部分应用护罩、护盖等屏护保护,防止人员碰触。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线等在施工现场布置时应避开高温设备,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碾压磨损。电焊机焊接回路的搭接线应尽可能搭接在被焊接设备上。

6.7.3 在电焊机改变焊机接头、转移工作地点、更换保险丝、检修故障及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开关。在金属容器内、潮湿场所或夏天高温季节使用电焊机工作,应采取专门的防触电措施。电焊机受雨淋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切断电源开关,并请电气人员重新对电焊机的绝缘情况进行测量,合格的方可使用。

6.8 砂轮机、砂轮切割机的使用

6.8.1 使用砂轮机、砂轮切割机前先检查砂轮、砂轮片是否有裂纹及其它不良情况,检查砂轮机是否

有防护罩,如发现有裂纹等不良的情况或砂轮机没有防护罩不准使用。

6.8.2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砂轮与档板的间距不能太大,不准在砂轮的侧面研磨。使用砂轮切割机时,操作人应站在砂轮切割机的侧面,并将砂轮切割机的砂轮片转向避开现场工作人员,防止砂轮碎片飞出伤人。

6.9 台式钻床的使用

6.9.1 台式钻床的外壳应有明显的接地,钻床的转动机构应有安全防护罩。

6.9.2 在操作台式钻床时,操作人员不准戴手套,不准穿长衣服,衣服的袖口应扣好。

6.9.3 留长发的员工在操作台式钻床时,应将长发盘在工作帽内。

6.10 电动卷扬机的使用

6.10.1 电动卷扬机应指点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及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

6.10.2 电动卷扬机应安装在使操作人员工作时能看到吊装物件的地方,卷扬机安装位置不能离吊装物件太远。电动卷扬机安装的地面应平坦坚实,与柱脚或地锚固定要牢固并要有防雨措施。

6.10.3 卷扬机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光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的20倍;对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的15倍。

6.10.4 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钢丝绳在卷筒上要排列整齐,不可重叠于任何一点或者高出档板,余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6圈。

6.10.5 电动卷扬机的电气设备外壳要有接地线接地,电动机及机械传动部分必须装有保护罩防护。

6.10.6 电动卷扬机工作前,应检查钢丝绳、离合器、棘轮棘爪等可靠无异常。

6.10.7 不准超负荷起吊重物。重物长时间悬吊时,应使用棘爪支住。

6.10.8 电动卷扬机工作时,机身及牵引钢丝运动的周围严禁站人。导向滑轮里档不准站人。

6.10.9 电动卷扬机吊运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断开总电源,手柄板回零位,有重物时,操作人员不准离开现场,并不准无关人员接近。电动卷扬机停车后,要切断电源,控制器放到零位,用保险闸制动刹紧。

6.11 手拉葫芦的有关规定

6.11.1 手拉葫芦在使用前,应作详细检查,如吊钩、链条与轴是否有变形或损坏,链条终根部分的销子是否固定牢靠,传动部分是否灵活,手拉链条是否有滑链或掉链等现象。

6.11.2 使用时,应检查起重链子是否缠扭,如有缠扭现象应疏松整理好才可使用。

6.11.3 在使用时,先把手拉葫芦稍微拉紧后,检查各部分有无异常,再试磨擦片、圆盘和棘轮圈的自锁情况(刹车)是否完好。经检查确认为良好后,才能继续工作。

6.11.4 手拉葫芦在起重时,不能超出起重能力使用。不论在任何位置使用,手拉链条都应在链轮所决定的平面上,以注意防止手拉链条脱槽。拉链时用力要均匀,不能过快过猛,若手拉链条拉不动时,应查明原因,不能增加人数猛拉,以免发生事故。

6.11.5 已吊起的重物需中途停止时间较长时,要将手拉链条拴在起重链上,以防止由于时间过长而自锁失灵。

6.11.6 转动部分要经常上油,保证润滑,减少磨损,但切勿将润滑油渗进磨擦胶木片内,以防止自锁失灵。

6.12 千斤顶的有关规定

6.12.1 千斤顶应放在干燥无尘的地方,不可日晒和雨淋。应经常擦洗干净。

6.12.2 千斤顶使用前应检查活塞升降和各部件是否灵活,有无损坏,油液是否干净等。

6.12.3 千斤顶应放在平整坚固的地方使用,在松软的地面上应铺设垫板或枕木以扩大承压面积,千斤顶的顶部与物体的接触处应垫木板,以避免顶坏物体,同时又可防滑。

6.12.4 千斤顶不准超载使用,使用时,顶升高度不要超过套筒或活塞上的标志线,对无标志线的千斤顶,其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丝扣或油塞总高度的四分之三,防止将套筒或活塞顶脱,使千斤顶损坏并造成事故。千斤顶使用时,不准加长手柄。

6.12.5 千斤顶操作时应先将物体稍微顶起一点,然后检查千斤顶底部的垫板是否平整和牢固,千斤顶是否垂直。顶升时应随物体的上升在物体的下面及时增垫保险枕木,以防止千斤顶倾斜或失灵而引起活塞突然下滑的危险。

6.12.6 多台千斤顶共同使用时,各台动作应同步、均衡。

6.13 升降机的有关规定

6.13.1 使用的升降机必须是合格的产品,应标明准许荷重。

6.13.2 升降机使用前应检查升降机的升降机构是否牢固完好,液压操作机构动作是否正常,平台周围的护栏是否完整。

6.13.3 升降机应选在平整、坚实的地面上使用。升降机使用时,应先将升降机支腿完全伸出固定,并在空载、平台无人情况下将升降机慢慢提升到工作高度,保持一段时间,观察升降机工作是否正常,在确认升降机无异常后,方可正式使用。

6.13.4 升降机使用时,工作人员上平台后必须将护栏门关上。升降机起升后,工作人员必须在平台护栏内工作,不准越出护栏工作。

6.13.5 升降机操作应由平台上工作人员自己或指定专人在下面操作,专人操作的应听从平台上工作人员指挥。

6.13.6 升降机不准超载使用.升降机在上升后发生倾斜必须停止使用,找出原因,稳固后方可使用。

6.13.7 升降机移动时,升降机上不准有工作人员,升降机的平台必须收缩到正常位置,升降机的支腿也应收起。

6.14 漏电保护器的使用管理

6.14.1 漏电保护器使用、安装注意事项:

6.14.1.1 凡是临时电源、安装电动工器具的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应优先考虑装设漏电保护器,作为防电击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6.14.1.2 以下情况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1)容易引起人员触电的场所;

2)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场所;

3)安装在高温、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器设备;

4)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

5)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6)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7)其它需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

6.14.2 安装在易燃、易爆、潮湿或有腐蚀性气体等恶劣环境中的漏电保护器,应根据有关标准选用特殊防护条件的漏电保护器,否则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家用电器插座回路的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 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2)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5—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3)在金属物体上工作,操作手持式电动工具或行灯时,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4)漏电保护器安装后的检验项目;

5)用试验按钮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

6)带负荷分合开关3次,均不应有误动作;

7)使用的漏电保护器除按漏电保护特性进行定期试验外,对断路器部分应按低压电器有关要求定期检查维护;

8)漏电保护器的定期检验由电务检修部电气专业人员负责。

6.15 安全帽的使用与管理

6.15.1 安全帽是确保人身安全的有效工具。安全帽的正确使用与否是关系到人员生命安全的大问题。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安全帽使用的章节,确保人身安全。

6.15.2 安全帽使用期限为两年半,到期时厂部应组织更换。

6.15.3 安全帽在到期时由安监部提出,人资部负责确定,由物资供应处到具有劳动保护合格资质的单位购买。安全帽需具有经中国劳动工业协会推荐的优质合格证标志。

6.15.4 安全帽分红色、湖兰色、黄色、白色、橙色5种。帽子正前方为华能标志,帽子后方为编号,两侧为部门,帽内有姓名。厂部管理科室为红色,检修部门为湖兰色,运行部门为黄色,物业、实业为兰色,白色为参观人员。临时工为橙色。

6.15.5 安全帽发放由部门统一组织,领用时要记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卡。

6.15.6 安全帽应妥善保管。不得在安全帽上任意涂刷其他标志和颜色,严禁作为凳子使用,违章罚款处理。

6.15.7 如安全帽遗失补领,需写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到物资供应处补领,但需缴纳费用50元。

6.15.8 领用新的安全帽后,旧的安全帽由物资供应处统一回收,按规定报废,职工佩带报废的安全帽按违章处罚。

6.15.9 外单位施工、检修、维护人员应自带安全帽。发现擅自拿用本厂安全帽者,按违章罚款处理。

6.16 各种安全工器具及小型工具的维修

6.16.1 各种安全工器具或小型工具如有损坏或定期检验、日常检验不合格时,要妥为处理,防止误用,并由所属部门负责送出修理。修理后的安全工器具应要求修理部门出具合格证明,并贴上修理合格标签,注明修理单位。如确实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不能达到应有的安全技术指标要求的,必须办理报废手续,并交物资部门作废品处理。

6.16.2 安全工器具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部门或单位进行。

6.16.3 安全工器具使用部门和维修单位不得任意更改工器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7 相关/支持性文件

7.1 华能德州电厂《物资管理标准》相关物资审批及购置内容

7.2 安全文明生产监察周报

9 附录

附录A 安全工器具管理流程

附录B 起吊作业前安全停工待检点检查记录表附录C 常用电气绝缘工器具试验标准

附录D 登高工具试验标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页眉内容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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