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处理记录

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处理记录
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处理记录

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处理记录

采购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处理记录

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绵阳市好上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处理记录

二0一年月日

绵阳市好上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处理记录

二0一年月日

绵阳市好上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二0一年月日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处置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 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的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的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分工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 (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

(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 (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 (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 (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 (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 (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措施;

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店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店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店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处置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店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店: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店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店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店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店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 1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9742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为严格不合格食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售出,确保消费者服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统称“食品”)。 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合格食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3.质量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食品,均属不合格食品,包括:①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②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③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国家

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工作的不合格和不合格品进行识别和控制,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安装,避免工作上的疏忽造成重大的损失。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厂原材料验收、产品生产过程和使用现场不合格品及成品检验不合格的控制 3.职责 3.1 本程序由质量部管理 3.2 评审职责 本厂授权检验人员负责本厂内不合格品的评审 现场不合格品的评审由本厂委派的人员负责 3.3 处置职责 检验人员作出不合格品的处置决定。若不能处置,则上报质量部处置 生产人员根据处置决定及时进行处理 4.工作程序 原料、成品检验和试验中发现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评审,确定不合格品的范围和性质;决定并实施不合格品处置方案,并割据不合格品的严重程度和范围,通知生产技术科,质量部有关负责人 4.1 评审、记录 4.1.1 原料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收购检验人员根据合同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和补充要求作出评审,做好记录,不合格原料不予收购。 4.1.2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品判定由生产技术人员根据标准作出评审,做好质量记录,并通知质量部。 4.1.3现场不合格由本厂委派专业人员前往用户现场,对标有本厂标识的成品进行调查、评审、记录,并写出书面报告交供销科。 4.2 标识、隔离 4.2.1原料收购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品,一律拒收。储存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仓库保管员作出如下标识:不合格品应设立红色标志另行隔离堆放。 4.2.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由该岗位人员根据技术规程规定作出相应标

识,有条件时,应与合格品隔离。 4.2.3 不符合规定检验标准的产品,不允许包装入库 4.3 处置 4.3.1检验人员对不合格品评审有作出处置决定,由相关人员进行处置。若有争议,则由质管部负责人仲裁。 4.3.2收购原料时发现不合格,由供应方自行处置。 4.3.3生产过程中,结于标准允许返工的不合格品,生产人员应按相应标准和技术规程的操作工艺,予以返工,并经检验员重新验证合格后方可放行。 4.3.4对已判定不合格的成品或经返工仍不合格的产品另行堆放,并做好标识。 4.3.5原料/成品储存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品,由仓管人员进行处置。 4.3.6现场不合格由本厂委派的人员和客户协商处理办法,做好记录,并写成书面报告交供销科。 4.4工作不合格 对于制度制定不合理、执行情况不好或有差错等工作不合格,对此类不合格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5 其它 5.1 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执行上述程序。 5.2 若客户要求使用不合格成品时,必须经供需双方商定,并形成书面接受文件,需要时右供销科向客户说明情况,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标识和记录。

进货台账模版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附件7 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 进货索证台账登记本 单位: 负责人: 年月日 餐饮服务业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指引一、应依法建立采购查验记录和索证制度的品种 食品及食品原料(食用米、面、油、调味品等)、食用农产品(肉类、蔬菜等)、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盒、筷子等用于食品的工用具、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设备设施等) 二、索证要求 1.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 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疫合格证明); 2.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 宜签订采购供货合同以保证食品安全质量; 3.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 4.使用集中式餐具消毒企业的,应索取厂家营业执照及产品消毒合格证明; 以上各种来源的采购,均须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信誉卡等);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宜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三、进货验收 1.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不得有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 使用和经营的食品。采购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2.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48和66条的规定。 3.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四、台账记录 1.应按格式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等内容。

不合格食品退换货方案 为提高服务质量,更好的为客户服务,我公司将充分落实“第一人责任制”,充分体现我公司的优质服务水平: 1.任何接到服务差错诉求的公司工作人员,即为该差错处理的“第一人责任人,全权负责该差错的直接处理; 2.处置处理程序: (l)问题接报(第一责任人落实); (2)接报人可以直接处理的,立即予以处理;不能直接处理的,向公司内控部门及负责的区域总监汇报; (3)内控及区域总监商量处置方案,同时落实问题处置、解决人员;如该处置权限超出责权范围,立即向分管领导沟通、汇报; (4)处置意见反馈部队相关负责人员,取得同意后,立即安排人员办理; (5)处置结果建档,内部追究责任人事故责任,汇报分管领导。 3、响应及处理时间: 接报人接到问题,必须立即予以响应,任何人不得推诿;汇报及处置方案的作出,不得超过15分钟;处置时体现效率,按照就近原则,在45分钟内予以解决,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5小时,并于当日10:00前配送至各伙食单位,以不影响部队官兵正常用餐为最低解决目标。 4、处理方法: 卫生安全质量差错惩处: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直接关系到官兵身体健康,关系到部队战斗力,必须切实抓紧抓好。为确保我司配送物资的质量,我们承诺: 1、加强事前管理,努力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部队; 2、配送期内,如出现卫生安全质量问题,立即配合部队,妥善解决,如尚未流入餐桌,我司立即收回重新发货,并同意扣除该批物资货款10%; 3、配送的食品质量问题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自愿中止配送送货并废除协议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配送期内,如确应我司所供货物质量问题造成食物中毒等其它严重后果的,我司愿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食品数量差错处罚:食品数量,是配送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数量得不到保证,配送质量就无从谈起。为了提高配送质量,我公司在食品数量保证上作出如下承诺: 1、所有标准包装食材,根据包装上标明的重量,进行抽检,确保份斤充足,保障客户利益; 2、所有非标准自行分装食材,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称重分装。每天称重前,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确保计量器具准确。称重时,不得所缺斤少两,尤其对于一些含水量较多的蔬菜,要适当增加重量,以防止水分流失后验收时份斤不足。 3、贵单位验收称重时,如发现份斤不足,如可以认定是水分流失的因素,同意在配送数量中进行扣除,或按照贵单位要求,立即进行就近补货,决不影响贵部正常用餐。 4、贵单位如有发现我公司在配送中故意短斤缺两情况,愿意按照缺一罚十的标准,接受贵单位的惩罚处理。

附件1 备注:①复检费用承担方式: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的食品,其检验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②复查费用承担方式:复查工作中产品的检测费用由生产经营者承担。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监管科: 1.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OA向辖区所发布领取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 并开展核查处置的相关通知,并做好相关记录。 2.对于涉及含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的不合格食品,食品安全监管 科对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并将情况上报 案审会,经案审会通过后,协助各辖区所将相关线索通报公安、检察院; 3.指导各辖区所将国抽、省抽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以及 市级、县级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信息抄告食品生产 者或供货商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将核查处置基本情况整理汇总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门反 馈,并将相关信息按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行政执法大队: 1.若案情重大,局领导指派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则由各相关 科室、市场监管所配合其开展相关工作。 辖区市场监管所: 1.将检测报告于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填写 《检验结果告知书》。(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 监测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我局应自收到不 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3个工作日内,向食品生产经营者 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2.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下发《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限时 处置通知书》;对于经营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下发《责

令改正通知书》。对于限时处置的不合格食品,制作现场笔录。 3.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下架封存(包括连锁经营企业的其他分支 机构),对不合格食品的同种食品下架。 4.要求经营者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合格证明 文件等相关材料。 5.在我局开展的监督抽检中,负责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复检申 请。 6.经营者不提出复检或经复检仍为不合格的食品,辖区市场所下 发《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经营(召回)通知书》,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公示,提醒消费者停止食用。 7.对不复检或复检结果仍不合格食品在两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 录入案管系统,并向食品安全监管科报备,同时没收同批次不合格食品。 8.将国抽、省抽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以及市级、县级抽 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的溯源信息、销售凭证上报至食品安全监管科,经食品安全监管科审核后,由各辖区所抄告至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9.对于涉及含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的不合格食品,将食品生产经 营者进货查验相关材料上报食品安全监管科审查,经案审会通过后,由各辖区所将相关线索通报公安、检察院; 10.对同种食品开展复查工作,并告知经营者检测费由其承担。复 查时需三方在场随机抽查,对于复查结果不合格的,应与不合格食品并案处理。 11.开展不合格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销毁工作。 12.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的2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安全监管科上报不 合格食品的控制情况、排查整改复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并根据

不合格 JUNE 2021食品处 置制度

备注:①复检费用承担方式: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的食品,其检验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②复查费用承担方式:复查工作中产品的检测费用由生产经营者承担。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监管科: 1.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OA向辖区所发布领取不合格食品检测 报告并开展核查处置的相关通知,并做好相关记录。 2.对于涉及含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的不合格食品,食品安全监 管科对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并将情况 上报案审会,经案审会通过后,协助各辖区所将相关线索通 报公安、检察院; 3.指导各辖区所将国抽、省抽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以 及市级、县级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信息抄告食品 生产者或供货商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将核查处置基本情况整理汇总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 门反馈,并将相关信息按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 系统。 行政执法大队: 1.若案情重大,局领导指派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则由各相关科室、 市场监管所配合其开展相关工作。 辖区市场监管所: 1.将检测报告于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合格食品生 产经营者,填写《检验结果告知书》。(根据《福 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试 行)》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我局应自收到不合格

(问题)食品检验报告3个工作日内,向食品生 产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工 作。) 2.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下发《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 (问题)食品限时处置通知书》;对于经营者未履 行相关义务的情形,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对于限时处置的不合格食品,制作现场笔录。3.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下架封存(包括连锁经营企 业的其他分支机构),对不合格食品的同种食品 下架。 4.要求经营者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索票索证、进货 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5.在我局开展的监督抽检中,负责接受食品生产经 营者的复检申请。 6.经营者不提出复检或经复检仍为不合格的食品, 辖区市场所下发《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 止经营(召回)通知书》,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 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公示,提醒消费者停止食用。 7.对不复检或复检结果仍不合格食品在两个工作 日内立案调查,录入案管系统,并向食品安全监 管科报备,同时没收同批次不合格食品。 8.将国抽、省抽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以及 市级、县级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的溯源信息、 销售凭证上报至食品安全监管科,经食品安全监 管科审核后,由各辖区所抄告至食品生产者或供

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一.目的: 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消费者客户投诉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司的信誉,促进质量改善与售后服务,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 二、范围: 本程序适用长沙市芙蓉区乐够量贩式娱乐城所销售的产品。包括客诉表单编号原则,客诉的处理、追踪改善、成品退货、处理期限,核决权限及处理逾期反应等项目。三、原则: 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遵循质量原因解释清楚、赔偿合理和顾客满意的原则,及时妥善解决问题。对市场反馈质量问题应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要按规定做产品召回处置。 四、食品回收及处理步骤 1、在销售前发现的问题,立即停止销售产品,隔离存放,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 2、顾客发现的问题,由超市负责人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号等,及时报告。 3、如果发现产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则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确定存在危害的因素,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协助; 2)立即通报本公司最高领导; 3)库房负责追溯食品的所有标签。立即停止销售; 4)追溯加工前后的食品与质量记录。

4、回收程序:问题发现→报告当班最高主管→追踪库管调研→决定回收→产品标识→生产记录→顾客→回收→评估→处理。 一旦确认问题食品具有危害性而且已进入销售,立即组织回收,对已销售产品进行调查,并通报卫生和技术监督部门。回收的产品应登记造册,确保未售出产品全部收回。库房应立即停止销售,对未销售食品进行贮存隔离工作。负责采购的人员、质检人员与单位负责人确认问题的发生点,如与国外供应商有关,应找出根源。必要时,查找收集详细的问题产品资料,包括批号、规格、照片、以免造成危害。 乐够集团长沙大润发店 2016年1月1日

附件7 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进货索证台账登记本 单位: 负责人: 年月日 餐饮服务业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 度指引 一、应依法建立采购查验记录和索证制度的品种 食品及食品原料(食用米、面、油、调味品等)、食用农产品(肉类、蔬菜等)、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盒、筷子等用于食品的工用具、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设备设施等) 二、索证要求 1.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 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疫合格证明); 2.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 单等;宜签订采购供货合同以保证食品安全质量; 3.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 4.使用集中式餐具消毒企业的,应索取厂家营业执照及产品消毒合格证明; 以上各种来源的采购,均须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信誉卡等);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宜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三、进货验收 1.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不得有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 采购、使用和经营的食品。采购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2.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48和66条的规定。 3.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四、台账记录

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 一、目的 对工作中的不合格产品进行识别,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出所造成的影响,避免工作上的疏忽造成重大损失。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原粮验收,产品生产过程和使用现场不合格品反成品检验不合格的控制。 三、职责 1、不合格产品的处置由质检部负责。 2、公司授权质检部负责本厂内不合格产品的检验评审。 3、质检部检验出不合格产品,及时做出书面的处置方案,以及仓管部,生产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科学处置。 四、工作程序 1、原料收购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由收购人员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原料禁止收购。 2、原料储存过程中发生质量不合格,由仓管部将不合格原料与合格原料分离,单存单放并设立红色标识,上报公司领导进行处理。 3、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合格产品判断由生产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评判,发现不合格品,应单存单放,设立红色标识,并通知质检部及公司领导进行处理。 4、成品存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由仓管部会同质检部进行检验评审,确定为不合格品后,应将不合格产品与合格产品分离,单存单放,设立红色标识,分析原因,做好记录并上报公司领导处理 五、处置 1、收购原料发现不合格的,由供方自行处置。 2、原料和成品在存储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品,由仓管部处置,应做出相应的处置报告。处置报告应注明:产品的原因分析,处置方法,处置的数量等。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若返工后可生产为合格品,由生产部负责返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若不能返工,应单独存放,单独处置。 4、已经外销的不合格品由公司委派的人员与客户协商并负责召回,做好记录,并写出书面报告交质检部。 5、质检部对不合格品粘贴“不合格”标记,并填写“不合格产品通知单”及注明不合格原因。仓管部应将不合格产品隔离单独存放并设立红色标识。公司研究出处置方案后根据方案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 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的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的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分工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

(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 (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 (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 (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 (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 (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 (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措施;

(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 (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 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抽检的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的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 (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查看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

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帐 沂南县远洋培训学校 二〇一〇年二月

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帐单位或部门名称:沂南县阳光教育

购物证明是否一致; (5) 处理情况(退货应注明)。3. 台账应当与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明、购物凭证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证明按进货时间先后排序,一并附于本表后保存备查。

说明: 一、餐饮业经营者应实施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的食品种类包括: ㈠食品及食品原料; ㈡食用农产品; ㈢食品添加剂; 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索证项目。 二、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现场查验和索证: ㈠从食品生产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时,应索取食品、食品添加剂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按照生产批次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索取购物凭证。 ㈡从流通环节采购食品时,应索取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索取购物凭证。 ㈢采购食用农产品应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 ㈣采购生猪肉的,应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㈤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应签订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合同,每次进货应索取购物凭证。 三、定义 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包括由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符合行业或企业产品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或经过计量认证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等。 购物凭证:是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信誉卡等。

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 1.目的: 对不合格产品及客户退货进行识别控制,防止不合格品及退货品的非预期使用、入库或交付,确保产品满足顾客的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顾客退货产品的控制。 3. 职责: 3.1 品控部负责不合格的识别和跟踪,并对不合格品作出处理意见和跟踪处理结果。 3.2生产部主管、配送主管、品控部负责人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不合格品作处理决定。 3.3 生产部负责对产生的不合格品隔离、标识和采取纠正措施。 3.4 总经理负责对涉及金额大的不合格品的处理作最终决定。

4. 不合格来源和纠正预防处理办法:

下面是赠送的保安部制度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保安部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津法规,按照####年度目标的要求,做好####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全体人员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保持####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 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意识和防火知识,配备、配齐####各个楼层的消防器材,管好用好各种电器设备,确保####各通道畅通,严防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贯彻值班、巡检制度,按时上岗、到岗,加经对重要设备和重点部位的管理,防止和打击盗窃等各种犯罪活动,确保####内外安全。 四、、加强保安队部建设,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认真贯彻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保安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勤奋工作,秉公执法,建设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和业务素质精良的保安队伍。 11、保持监控室和值班室的清洁干净,天天打扫,窗明地净。 12、服从领导安排,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5、积极扑救。火警初起阶段,要全力自救。防止蔓延,尽快扑灭,要正确使用灭火器,电器,应先切断电源。 6、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维护火场秩序,保证进出道路畅通。看管抢救重要物资,疏散危险区域人员。 九、协同本部门或其他部门所进行的各项工作进行记录。

食品进货台账制度三篇 篇一: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一、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二、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供货凭证,原则上凭证格式为三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账),第二联购货单位(零售商记账凭证),第三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账)。 三、实行“一票制”,指将批发商的销货凭证与零售商的进货凭证为同一种多联票据,统一格式、统一内容,合二为一,关联使用,销货和进货凭证同时作为批发商的销货台账和零售商的进货台账资料进行收集、使用和备查。 四、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一、在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

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对进口食品的,应当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二、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 三、食品索证索票后,应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篇二:食品进货(销售)台账制度 一、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台帐记录情况与索证索票资料相一致。 二、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在建立食品进货台帐的同时,应按上述要求建立食品销售台帐;销售台帐应记录销售日期和购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批发食品必须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有存根联、发票联和随货同行联。 三、食品进货(销售)台帐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食品进货(销售)台帐和对台帐进行管理。 五、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上述制度建立食品进货台帐。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处置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一)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 FS-QG-13796食品进货台账制度(一) Food purchase ledger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食品进货台账制度【11 一、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 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二、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供货凭证,原则上凭证格式为三联,第 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账),第二联购货单位(零售商记账凭证),第三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账)。 三、实行“一票制”,指将批发商的销货凭证与零售商的进货凭证为同一种多联票据,统一格式、统一内容,合二为一,关联使用,销货和进货凭证同时作为批发商的销货台账和零售商的进货台账资料进行收集、使用和备查。 四、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一、在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 照二证一报告”。 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 证在有效期内。 对进口食品的,应当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二、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 三、食品索证索票后,应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2】 一、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做好食品采购索证和验收卫生管理工作。 2、把好食品采购关,采购的食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不得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3、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证。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或向供货商直接批发采购的食品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化验单。? 4、食品定点采购,蔬菜等食品防止受到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肉类采购放心品牌并索取检疫证明,确保食品原料新鲜卫生。各类定型包装食品尽可能选用知名度高的大型企业的产品,保证安全卫生。 5、不采购质量不新鲜、腐败变质、发霉、生虫、虫蛀、有毒有害、掺假掺杂、超过保持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6、、采购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上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7、、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选购国家允许使用、定点厂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

8、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斜、食品用工具、没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9、建立食品索证、进货验收台帐并进行记录,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帐记录保管等工作。 10、负责食品索证、验收和台帐记录的人员应掌握餐饮业常用食品卫生法规规定和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及感官鉴别常识。 11、在采购食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采购时应现场查验供货单位的资质。 12、在采购食品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现场查验和索证: (1)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按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非批量采购食品时,应索取购物凭证。 从固定供货基地或供货商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索证。 对于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连锁餐饮企业,可由连锁区域总部统一索取并保存各类相关证件及检验报告,在需要时向其下属连锁店提供复印件或传真件。 (2)采购食用农产品应索取销售单位或市场出具的购物凭证。 (3)采购生猪肉的,应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其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4)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查验该产品是否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13、食品在入库或使用前应有专人验收,查验产品包装、标识及一般卫生状况是否

食品采购进货台帐记录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

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帐 沂南县远洋培训学校 二〇一〇年二月 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帐 标识是否齐全;(3)色香味等感官性状是否正常;(4)食品与购物证明是否一致;(5)处理情况(退货应注明)。3.台账应当与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明、购物凭证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证明按进货时间先后排序,一并附于本表后保存备查。

说明: 一、餐饮业经营者应实施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的食品种类包括: ㈠食品及食品原料; ㈡食用农产品; ㈢食品添加剂; 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索证项目。 二、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现场查验和索证: ㈠从食品生产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时,应索取食品、食品添加剂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按照生产批次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索取购物凭证。 ㈡从流通环节采购食品时,应索取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索取购物凭证。 ㈢采购食用农产品应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 ㈣采购生猪肉的,应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㈤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应签订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合同,每次进货应索取购物凭证。 三、定义 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包括由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符合行业或企业产品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或经过计量认证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等。 购物凭证:是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信誉卡等。 餐饮业经营者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格式及填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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