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规定

票据法律规定
票据法律规定

一、票据法律规定

1、民诉法立法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20071028]第二百条【撤销除权判决】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831] 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2007年民诉法将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认定为“撤销除权判决之诉”,2012年取消该认定,据此,我们理解,法律并未限定当事人只能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当事人仍可提起其他民事权利纠纷之诉。

2、相关法律规定

(1)可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主体应为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226条的规定,上述规定中所指的票据持有人是指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利害关系人未及时申报权利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意见》第239、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据此,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适用的前提为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最后持有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利害关系人可依据此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利害关系人应为票据遗失、被盗或者灭失后的善意受让人。

(3)非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票据最后持有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合法持有人票据权利消灭,可主张非票据权利损害赔偿

如果申请除权判决人并非合法最后持有人,则适用该条的前提不存在,相关当事人不受1年除斥期间、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限制,合法持票人可向违法申请人主张票据损害责任。本案中,开源商贸与付款银行均实施损害票据持有人合法票据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法》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三款: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非票据权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票据法》第七条: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二十八、票据纠纷: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325、票据追索权纠纷

32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331、票据保证纠纷;33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333、票据代理纠纷;334、票据回购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据此,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应属于非票据权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有多个被告的,可向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同样属于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伪报票据丧失人的责任

《票据法》第三十九条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法律制度知识梳理

票据法律制度知识梳理 一、票据 1、含义 2、狭义的票据仅指、、。 3、票据行为 (1)含义: (2)包括:、、、。 4、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包括、、。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 5、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包括、、。 二、支票 1、含义: 2、基本当事人:、、。 3、种类: 现金支票:特点转账支票:特点 普通支票:特点划线支票:特点 4、签发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5、罚则 (1)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

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 (2)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选择题: 1、签发(),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A.空头支票 B.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C.出票日期未使用中文大写规范填写的支票 D.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解析】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甲公司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发现其持有的由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转账支票为空头支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数额是()。 A.5000元 B.3000元 C.2000元 D.1000元 【解析】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乙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数额=100000×2%=2000(元)。 三、汇票 1、按出票人不同分为和。 2、按照指定到期日方式的不同,分为和。 3、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和。 4、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地,超过的,银行不予受理。 6、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浅谈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浅谈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摘要】对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的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曾作出了丰富的规定。从这些立法文件以及实践当中,我们不难看出,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基本上都主张以意义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同时考虑强制规则、公共秩序保留、国际条约的效力优越于国内法效力以及参照适用国际惯例等问题。本文就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从以上几个原则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制度加以浅谈。 关键词:涉外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法律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作了与《民法通则》第145条完全相同的规定。此外,1992年《海商法》第269条和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88条也采用了类似的规定。所有这些,足以证明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是基本一致的。 尽管法律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对于如何通过“意思自治”具体选择法律却很难,其解释适用往往容易产生疑问,给审判实践的具

体操作带来了诸多困难。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解答》),对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运用作出较为明确和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虽已不具法律效力,但由于我国新的合同立法并未就有关问题作出完善的规定而其作为我国多年来的一种司法实践,无论是对于我国现实涉外案件的处理,还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立法,都仍然有着不容忽视的参考价值。故,在此结合《解答》的具体内容,对我国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进一步细致的阐述。 (一)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涉外合同的范围比较广泛 我国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于涉外合同的类型未作过多的限制,也就是说,除了在《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中规定了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合同等为数极少的几个涉外合同外,都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选择的法律处理合同争议。对于当事人选择涉外合同的自主与自由,,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二)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之规定既宽松又灵活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应于何时选择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各国的规定也不相同,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此采取了非常宽松和灵活的规定。《解答》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发生争议后,甚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都可以作出选择。”可见,我国的相关

第二章票据法律制度多选题一(答案版)

二、多项选择题 1 、票据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是(ABCD)。 A .以欺诈、偷盗、胁迫手段取得票据 B .明知前手以违法手段取得的票据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C .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D .善意取得票据,但未给付对价 2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是(ABC)。 A .个人的工资、奖金收入 B .利息收入 C .理赔收入 D .走私所得 3 、下列仅限于异地使用的结算方式是(AC)。 A .托收承付 B .委托收款 C .汇兑 D .支票 4 、支付结算包括(ABCD)等结算行为。 A .汇兑 B .委托收款 C .托收承付 D .票据 5 、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采用的结算方式是(BCD)。 A .商业汇票 B .银行汇票 C .银行本票 D .支票 6 、关于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D)。 A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 个月 B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C .银行汇票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的,银行可受理 D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7 、在下列情况中,银行汇票属于无效票据或银行不受理的是(BCD)。 A .实际结算金额低于票面金额的 B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票面金额的 C .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 D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的 8 、下列有关支票结算方式的表述中,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是(AD)。 A .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B .支票一律记名 C .支票均可背书转让 D .支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9 、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方式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D)。 A .按存款人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外币结算账户 B .按存款期限不同分为定期存款账户和活期存款账户 C .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D .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0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B)。 A .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B .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C .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D .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11 、存款人的下列资金中,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是(ABCD)。 A .社会保障基金 B .基本建设资金

票据法律关系

1、独立性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例题1】票据关系形成后,票据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或有效,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2006年) 【答案】√ 【例题2】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3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后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请求乙返还汇票 B、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C、请求丙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 【答案】B 2、真实性 即使票据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该票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

签章的具体规定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6)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c )。(2003年) 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 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章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 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答案】√ (2)记载事项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上: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首要原则。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条的规定。这一原则与世界主流是一致的。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这也是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特色,具体如下: ?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 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 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所选国家或法域 法律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 必须与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选择与合同 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 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 合同,但对最后一种合同,如果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关于涉及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问题,根据《意见》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行为地在我国,而依我国法

票据法律关系之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之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又称“基础关系”。非由票据行为产生的,但与票据有密切关联的法律关系,传统票据法理论称之为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严格分离,非票据关系的变更、无效或缺陷,不影响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根据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非票据关系又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正当权利人对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的返还请求权,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付款人在付款后对持票人的交出票据请求权等。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关系的主要区别:一是前者直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后者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所引起;二是前者权利的行使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后者则以持有票据为前提。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真正权利人向其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关系; 2、因时效或手续的欠缺,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执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关系; 3、付款人付款后,对执票人行使交出票据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4、汇票的持票人向发票人行使给予复本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等。 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的基础关系(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从票据法的角度看,这些关系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围,因而不是票据法规范的对象,而由民法加以调整,因而称之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这些非票据关系大体可分为三种:即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 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票人签发票据,而受票人取得票据而得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有一定的理由,而这种理由就是票据原因。最常见的票据原因有买卖、借贷、赠与、支付价款和劳务费或其他费用、交付定金、债权担保、委托收款等。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 根据《票据法》第10条: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以及《票据法》第11条第一款: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所以原因关系可以是有对价的,也可以是无对价的,如买卖、借贷是有对价的,赠予便是无对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8日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

中级经济法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即时练习

中级经济法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即时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I 1. 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 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 N 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 A. 甲 B. 乙 I ■ C. 丙 "D. 丁 I 2.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5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后乙又将该 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甲的下列行为 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请求乙返还汇票 B. 请求乙返还5万元价款 □ C. 请求丙返还汇票 D. 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 1 ;3.在各种票据关系中,()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A.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B. 持票人、出票人、付款人 ! C.出票人、保证人、持票人 D. 承兑人与持票人 I i 書

4.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交付一张票据,乙公司又向丙公司背书转让了该票据,后丙公 司再次向丁公司转让了该票据。经银行审核,乙公司在向丙公司转让该票 据时,其签章不符合规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票据无效 B. 乙公司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 因甲公司的签章有效,尽管乙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但其背书仍然有效 D. 乙公司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甲公司签章的效力 I I 5.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A15日30日 B.30日60日 C.60日90日 D.90日120日 6.2007年6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3万元的支票,乙公司将支 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6月12日,丙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甲公司账 I 户内只有8000元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于6月15日向丙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A. 2007年6月25日之前 B. 2007年8月15日之前 A C. 2007年9月15日之前 D. 2007年12月5日之前 7.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的事由是()。 A. 持票人向出票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B. 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 背书不连续 D. 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8.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变造票据的是()。 A. 变更票据金额

《经济法》课后习题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含答案).

《经济法》课后习题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含答案)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06-01 14:54 共211人浏览[大] [中] [小]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3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后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请求乙返还汇票 B.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C.请求丙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 【答案】B 【知识点】票据法律关系 【解析】甲、乙解除买卖合同,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甲向丙支付票款后,可以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失票人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 A.出票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承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C 【知识点】票据权利的补救 【解析】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知识点】背书

【解析】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4.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B 【知识点】承兑 【解析】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丁公司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丁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丁公司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C 【知识点】票据保证 【解析】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6.甲公司在交易中取得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汇票签发人为乙公司,甲公司在承兑时被拒绝。其后,甲公司在一次交易中需支付丙公司10万元货款,于是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承兑时亦被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B.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交易中的对价 C.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D.丙公司应当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答案】A

《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的比较

1. 关于结婚条件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此条规定是一个有条件选择适用法的冲突规则。 当冲突发生时应当首先适用双方的经常居住地法律;如果不存在共同居住地的话,看双方是否存在共同国籍,有的话适用,在没有共同国籍的情况下,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相较两部法律的规定,显然《民法通则》关于婚姻关系的规定较为概括和笼统。《法律适用法》不仅适用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国外结婚的情形,并且还适用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在外国结婚的情况。这不仅弥补了《民法通则》中主体单一的弊端,并且也解决了连接点单一的缺陷,可以降低单单依照婚姻缔结地法来解决所有的问题可能会造成的不公正、不合理的结果,实现司法的公正。 2.结婚手续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在《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关于结婚手续的规定,仅民政部1983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中关于领事结婚的效力、外国人在华登记结婚的效力的规定。由于我国实行民事登记制度,在《法律适用法》实行后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三个国家法律中的任何一个法律即可,这就大大扩大了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扩大了主体的范围。 3.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关于涉外婚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我国之前的法律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法律适用法》中的此条规定是一个有条件选择适用法的冲突规则。首先适用于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处理父母子女关系,只有当共同经常居住地不存在,即各方不在同一个国家居住,才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在充分考虑“弱者权益保护”的前提下,在此两者中选择其一。该条规定自始至终贯彻着“保护弱者权益”的思想。

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时效规定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c6707696.html, 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时效规定 票据具有文义性、独立性、要式性等基本特点,行使票据权利有诸多时效要求。持票人等票据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主张票据权利,否则会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票据时效是很严肃的法律性规定。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必须遵守。 一、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票据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票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为了控制商业信用,《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票据法》第108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照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票据时效

与民法一般时效的关系:票据时效实行短期时效制度,超过时效期间,票据权利即丧失。但票据关系的产生都与一定的票据基础关系相牵连。因此为了平衡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的实质利益关系,在票据债务人实质占有利益的情况下,允许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再依照民法一般的时效规定,请求票据债务人返还所得利益。《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票据法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由于票据法没有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二年,自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次日起算。 二、票据的付款请求权的时效 票据权利即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且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票据法》对本票、支票的付款时间规定,不同于

经济法(2016)-第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经济法(2016)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结算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托收承付、银行汇票是同城结算方式 B.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是借记支付工具 C.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是同城、异地均可采用的结算方式 D.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是贷记支付工具 2.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临时存款账户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B.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C.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D.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大于等于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3.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B.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C.对于存款人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当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D.对于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当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4.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票据是债权证券,即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 B.票据是设权证券,即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C.票据是文义证券,但如果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可以依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据变更或者补充 D.票据是金钱证券,即持票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 5.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票据行为的是()。 A.出票 B.背书

经济法基础·课后作业·第七章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单位票据签章的说法中,符合规定的是()。A.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单位的盖章 B.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 C.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单位的盖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和盖章 D.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单位的盖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 2.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下列()账户,不需要经过人民银行核准。A.基本存款账户 B.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C.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D.QFII专用存款账户 3.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4.下列有关贷记卡持卡人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说法中,不符合规定的是()。A.贷记卡持卡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B.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C.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D.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百分之五 5.当事人采用汇兑方式进行结算的,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无法交付的汇款,应当主动办理退汇。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6.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公示催告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先办理相应的挂失止付手续 B.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C.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90日 D.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整理:票据法律制度

https://www.360docs.net/doc/ec6707696.html,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整理:票据法律制度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在9月份,考生要决定备考,就要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小编整理了一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备考生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所有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票据法律制度 考点1:票据的种类(P216、226) 暂无,考试一般不涉及。 考点2: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P217)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关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考点3:票据上的签章(P219) 1.如何正确签章? (1)自然人的签章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单位的签章 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https://www.360docs.net/doc/ec6707696.html, ③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后果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三国法] 关于法律适用法的一个几个绝顶口诀

总纲:《法律适用法》只有两个字:选经! 这是一个唐三藏西行取经的故事,下面我将慢慢展开… 注明:凡是后面带选字的,都说明在考虑法律适用时当事人是可以协议选择的,凡是后面带经字的,都说明,应该首先选择经常居所地 首先请看: 信托选死亡经 代理选人格经 仲裁选自行经 动产选消费经 侵权选国籍经 合同选婚姻经 无不选亲子经 离婚选收条经 婚财选继承经 整部《法律适用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一副比较蹩脚的对联: 上联:信贷才动,亲和无不离婚 下联:死人自消,国婚亲子受继 横批:选经 一头雾水了吧?下面听我慢慢道来! 这是一个国家的故事:某国家出现主权债务危机,到处向外国求援可惜无人愿意相助,正所谓树倒猢狲散,老国王三宫六院各种王后妃子也一股脑全跑了,现在终于出现了一个朋友——China,愿意提供信贷,老国王笑逐颜开之际,也不免愁上心头:想起当你和妃子们的恩爱生活是多么的亲亲和和?如今“无不离婚”,都弃他而去,是多么的悲凉!哎,只可惜这信贷才刚刚启动,要是早一点该多好啊!想起这一切,老国王转喜为忧,五味杂陈,老泪纵横,一命呜呼......人死了,自然什么都没了(死人自消),但是历史的车轮不会因为国王死了就停止前进,国家还要存在,人民还要生活,这时候他的亲生儿子,临危受命力挽狂澜,荣登大典,为了鼓舞国民,王子特选登基之日举行国婚,如此一来双喜临门举国欢庆...... 本情景仅供帮助记忆此联! 【解说】上面说了,凡是左边的,都是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的,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右边的不一样,都是遇到就应该考虑适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经常居所地(这是法律适用法的主要系属)的,有几个词意思不是特明确,这儿明确一下,其他的大家照着法律看就是了。 信,信托;贷,代理;才,仲裁,动,动产;亲,侵权;和,合同;无不: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离,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不能选择法律);婚,婚财,夫妻财产关系; 死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人,人格权;自:自行,自然人行为能力;消:消费纠纷;国:国籍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积极冲突先找经常居所地,没有经常居所地再找其最密切联系地);婚,结婚的条件和手续(婚姻的程序很随便,不会考);亲子:父母子女关系;受:收,收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继:继承(指的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方式很随便也不会考); 【特别例外口诀】 一:遗嘱效力 【口诀】贻笑经国(让蒋经国同志笑话了)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票据单项选择题答案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三)票据 单项选择题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追索权行使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____。 A 持票人不得在票据到期前追索 B 持票人应当向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同时追索 C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D 持票人应当按照票据的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和出票人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1)选项A: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2)选项BD:持票人行使追索,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背书效力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_____。 A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B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C 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得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D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属于无效背书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D: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日期前背书。 3.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可以办理贴现的是______。 A 银行本票 B 银行承兑汇票 C 转账支票 D 银行汇票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承兑、贴现是远期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选项ACD均为即期票据,不存在承兑、贴现的问题。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汇票使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 银行汇票不能用个人款项结算 B 银行汇票不能支取现金 C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D 银行汇票必须按出票金额付款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单位和个人各种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选项B: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选项D:银行汇票按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办理结算。 5.下列各项中,可以使用现金银行汇票结算的是______。【2018年】 A 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货款20万 B 某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5万 C 丙公司向某支付劳务费10万 D 某向某支付购房款20万 参考答案:D

浅谈票据法的相关法律思维

浅谈票据法的相关法律思维 票据法的法律思维是法理学中抽象的法律思维在票据法中的具体应用,它是以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为取向,按照票据法特有的方式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票据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票据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以及商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强制性、技术性,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1]这与一般的部门法律是不一样的,但其追求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价值的取向与各部门法律是高度一致的,因为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只是对于这些价值的追求票据法做出了一种非理性的、完全技术性的制度设计,这种设计与民法明显区别,这正是票据法特有的思维方式。 一、票据上无虚假记载体现了外观解释原则 票据上无虚假记载是指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真实的,这里的真实不是实质的真实而是形式上的真实,即使有证据表明票据记载与事实不同,在票据关系上也不认为它是虚假的。记载事项是通过票据记载行为表达于票据之上的,并通过该记载确定票据行为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意思。按照票据法的思维,票据上的记载所体现出来

的文义就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票据流通的全过程都是按照该记载进行的,而不论该记载在事实上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以事实为标准作真假的区分,票据外观所表现出来的记载内容就是票据活动所应参照的绝对标准。票据法上的这一思维与一般民法思维完全不同,一般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真意是基础,除了书面所表示的文义以外,还可以综合其他事实,做出与书面所载文义有所差异甚至于相反的解释。如果有证据证明书面记载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当然认定该记载是虚假的。 票据法这一思维体现了票据法理论的外观解释原则。票据上所载文义即为票据行为人之意思表示之内容,而非既成事实之记录。纵然票据上记载事项与事实不符,票据行为亦按照票据上之记载,当然发生效力。换言之,票据行为如在形式上已具备法定之方式者,虽与事实不符亦不影响其效力。票据要件之存在与否,应就票据上记载以为判断之依据。即使票据的书面所载内容,与票据外的实质关系相悖,也不因此而影响票据记载内容的效力。这一原则是票据文义证券特征的表现。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结算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托收承付、银行汇票是同城结算方式 B.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是借记支付工具 C.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是同城、异地均可采用的结算方式 D.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是贷记支付工具 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临时存款账户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B.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C.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D.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大于等于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3.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B.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C.对于存款人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当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D.对于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当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票据是债权证券,即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 B.票据是设权证券,即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C.票据是文义证券,但如果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可以依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据变更或者补充 D.票据是金钱证券,即持票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 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票据行为的是()。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付款 6.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行为无效 B.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行为有效 C.票据行为人已经在票据上进行了记载,即使其未将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仍然成立 D.票据行为只有在票据上记载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7.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是向乙公司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为A银行。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经查,丙公司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合同专用章。丁公司按期提示付款时,A银行以丙公司签章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付款。根据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