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会计业务处理

典当行会计业务处理
典当行会计业务处理

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及管控公司

会计核算办法

一、贷款业务核算

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及各管控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在“委托贷款”科目核算,典当行发放的当金,在“贷款”科目核算,根据不同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财务人员首先根据贷款合同条款,计算贷款的实际利率,实际利率在名义利率上下20%范围内时,会计核算时采用名义利率;超出20%比例浮动时,采用实际利率核算。利息和综合费用属于计算实际利率的组成项目,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采用实际利率法时,对于发放的贷款,典当行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贷款的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

收回或处置贷款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委托贷款(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及各管控公司)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根据合同收取咨询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咨询费

2、计提利息,确认收入

借:应收利息

贷: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例:2011年3月10日,公司委托A商业银行向客户发放短期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合同约定按月收取利息,月利率为3%。

银行每月21号代收利息时(10,000,000.00*3%*10/30)

借:应收利息10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100,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000.00*5%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3、收取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4、到期收回本金及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5、贷款发生减值的相关业务处理

(1)计提减值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同时

借:委托贷款—已减值

贷:委托贷款---本金

委托贷款---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已减值

同时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3)收回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委托贷款金额)

贷款损失准备(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贷:委托贷款-已减值(按相关贷款余额)

资产减值损失(差额)

(4)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已减值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5)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

借:委托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损失准备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委托贷款-已减值(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

资产减值损失(差额)

(二)抵押/质押贷款(各典当行)

1、发放贷款

(1)、发放贷款时

借: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根据合同月末收取咨询费、综合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综合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咨询费

(3)、发放贷款时预收综合费、财务顾问费时,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等流转税,分期确认会计收入。

例:2011年5月1日,某典当行向客户发放抵押贷款时,一次收取3个月综合费300万元,财务顾问费300万元,贷款合同规定合同期限为3个月,按月收取利息。

借:银行存款6,000,000.00

贷:利息收入---综合费收入1,000,000.00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1,000,000.00

预收账款4,000,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000,000.00*5%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预收费用当月缴纳营业税等流转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00.00*5%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如果客户提前还款,还款当月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根据退还的综合费、财务顾问费,抵减当月的营业税计税金额。

(4)、发放贷款时预扣综合费、财务顾问费,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等流转税,分期确认会计收入,比较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的波动幅度,确定核算采用的利率。

例:2011年5月1日,某典当行向客户发放抵押贷款6000万元,同时预扣3个月综合费300万元,财务顾问费180万元,贷款合同规定合同期限为3个月,按月收取利息。

借:贷款---本金60,000,000.00

贷:银行存款55,200,000.00

贷款---利息调整4,800,000.00 月末确认综合费、财务顾问费收入

借:贷款---利息调整1,600,000.00

贷:利息收入---综合费收入1,000,000.00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600,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600,000.00*5%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缴纳营业税等流转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800,000.00*5%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如果客户提前还款,还款当月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根据退还的综合费、财务顾问费抵减申报当月的营业税计税金额。

2、计提、确认利息收入

(1)、合同约定按月收取利息的,按月确认利息收入,计算缴纳流转税。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例:2011年5月10日,某典当行向客户发放抵押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合同约定按月收取利息,月利率为3%。

典当行5月份不确认利息收入,6月10日确认利息收入1000*3%=30(万元),6月份申报缴纳营业税30*5%=1.5(万元)

(2)、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月末确认利息收入,不计算缴纳流转税。

借:贷款---应计利息

贷:利息收入

典当行于实际收到利息时计算缴纳流转税。

(3)、贷款期限跨两个会计年度,年末根据当年贷款实际天数确认利息收入,计缴税费。

例:2011年12月10日,某典当行向客户发放抵押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合同约定按月收取利息,月利率为3%。

典当行2011年12月确认利息收入1000*3%/30*21=21(万元),营业税计缴基数为21万元,所得税收入项目金额为21万元。

(4)、贷款本金未逾期,利息在核算期内的,按月确认利息收入并计算缴税费。(5)、贷款本金未逾期,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按月确认利息收入,不再计算缴纳流转税。

(6)、贷款本金逾期,实际收到利息时确认会计收入,申报缴纳流转税。

3、收回本金及利息

(1)、贷款本金到期,收回本息。

借:银行存款

贷:贷款---本金

利息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2)、客户提前还贷的,典当行退还预收的部分综合费、顾问费,当月纳税申报时根据退还的综合费、顾问费金额调减营业税计税基数。

4、贷款发生减值的相关业务处理

(1) 、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记录减值金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同时将贷款科目余额转入“贷款-已减值”科目核算

借: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本金

(2)、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后,从客户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贷款---已减值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利息收入

(3)、收回已计提损失准备的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款损失准备(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贷:贷款---已减值(按相关贷款余额)

资产减值损失(差额)

(4)、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已减值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5)、已确认呆账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

借: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损失准备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贷款---已减值(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

资产减值损失(差额)

二、绝当物品核算

对于典当行取得的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动产等绝当物品,应设置“绝当物品”等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列示;对于取得的符合资产定义和

资产确认条件的股权、票据等金融资产类绝当物品,应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票据”等科目,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绝当物品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存货类绝当物品的处置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进行会计处理;金融工具类绝当物品的处置通过“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应当退还当户或向当户追索的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典当行销售绝当物品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内部往来核算

内部资金流动时,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各典当行设置“其他应付款”科目,记录反映内部债权债务变动。

下月初,典当行通过OA系统发送往来询证函扫描件或传真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中泰公司核对内部往来,及时分析差异原因后,提交合并报表岗位。

四、办公场所装修费用核算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在长期待摊费用中进行核算。

租赁的办公场所发生的装修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在“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中进行核算,并根据租赁期和支出预计受益期两者较短的期间内摊销。

企业应充分合理的考虑长期待摊费用的受益期限(摊销期限),并应当于各期末对长期待摊费用的受益期限进行重估,如有充分证据标明此部

分支出已经无法在以后期间内受益,企业应于期末一次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的办公场所发生的装修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税法要求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注意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五、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确认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

(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含1000元)。

取得固定资产时,合理划分为办公家具、电子产品、车辆等类别。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同一类别、同一型号资产的折旧年限必须相同,残值率5%。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如下:

(1)办公家具及其他,为5年;

(2)运输工具,为4年;

(3)电子设备,为3年。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计提折旧。

各单位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以对单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固定资产卡片应当详细记载该项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技术特征、使用单位、启用日期、原值、使用年限、折旧率、存放地点、大修记录等资料,并定期进行

核对。

六、存款利息、及汇款手续费核算

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各壳公司发生的存款利息、借款利息、手续费支出等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

各典当行发生的存款利息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手续费支出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核算。

七、餐补费用核算

公司发放给员工的餐补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核算,作为个税计税基数。

八、还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时的特殊规定

客户还款时,还款人与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主体要一致。

如果借款人委托第三方代为偿还借款,为规避相关风险,会计入账时必须取得借款人与受托支付人签署的“委托付款指令”(格式见附录1),并审核汇款单的“汇款用途”是否有“代****偿还借款”字样,否则财务人员予以退款。

九、会计报表

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各壳公司报表及附表格式见附录2,典当行报表及附表格式见附录3。

核算单位提交会计报表时,不得擅自改动报表项目、格式,不得在工作表区域内任意增加、删除行列。

十、实际利率计算表

见附录4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 标签:视同销售,账务,税务] 火焰回答:3 人气:3 解决时间:2009-10-28 22:09 检举 满意答案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企业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8元(117×0.4)。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各行业会计账务处理大全

各行业会计账务处理大全 企业办理增资,增资款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其间有一个临时账户,停留在该账户时,要计入“银行存款——增资临时款”吗?还是等资金到公司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时再入账? 企业办理增资,应该以企业的名义开立临时账户进行验资,所以要确认银行存款增加。 借:银行存款——临时户 贷:其他应付款 等办理完验资手续后,转为基本户,撤销临时户: 借:其他应付款 贷:实收资本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银行存款——临时户 房产代理公司的账务 房地产代理公司是收取卖房佣金的,请问如何核算其收入和成本费用?科目是哪些? 房地产代理公司收取的卖房佣金收入属于代理费收入,应当在销售房产确认代理费的时候确认收入(一般是开具代理费的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成本费用核算,可以设置“劳务成本”科目,核算与销售房子直接相关的人工等费用’在确认收入时’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在发生的时候计入管理费用 简化核算也可以不设置“劳务成本”科目,发生的所有的经营、管理等费用在发生的时候计入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 银行承兑汇票处理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在销售产品时与另一公司协议。一部分货款以港币支付给我公司,付款方式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而我公司又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其他公司,而付港币这部分货款我公司不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请问我这笔收入该怎么做分录和交税,是不是就不交增值税了? 您的理解不对。即使不开具发票,销售商品也要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祝收到港元时要按即期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账务处理正常计算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假设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 借:应收票据(原始凭证附汇票的复印件)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 贷:应收票据 包装物核算

商业保理会计制度

我国第一部商业保理会计制度正式出台 2016-06-09王骏中国财税浪子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金融局关于天津市商业保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会〔2016〕40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金融办(局),各商业保理企业: 为提升我市商业保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商业保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市商业保理行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我市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二、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商业保理企业作为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等综合性商贸服务时,其会计核算,应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区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区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1.增设科目“1124应收保理款”。本科目核算商业保理企业开展融资保理业务时,以不超过保理合同规定的保理比例支付给转让人的款项,或开展非融资保理业务履行担保责任支付代偿的款项。在本科目下应设置“回购保理业务本金”、“买断保理业务本金”、“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再保理业务本金”、“逾期未偿还保理款”、“非融资保理业务垫付款”等科目。 (1)融资保理业务。 ①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按实际支付给转让人的贸易融资款,借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前,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货款,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归还的融资款,贷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期满日,对于债务人未支付的货款,转入逾期,借记“应收保理款-逾期未偿还保理款”科目,贷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 ②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按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应收保理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按实际支付给转让人的贸易融资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买断保理收益,贷记“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科目,按照需退还转让人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前,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货款,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保理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支付需退还转让人金额时,借记“应付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行为后,会计上对此一般不作为销售来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却规定为视同销售,并要求计算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一种涉税业务。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陆续颁布与实施,一些人会认为,会计和税法在视同销售项目上已经基本趋同,其实不然,现本文主要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案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如上表八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其中(1)至(3)很容易理解,存在异议很小。(4)- (8)在企业实务操作中不少会计工作者对这块的会计处理颇感困惑,下面就针对这五项进行举例说明。 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在企业实际经营中,经常发生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这是一种内部流转关系,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

因此,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由于自产自用的产品包含着购进货物或原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金,通过加工环节又形成了增值,因此,对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处理,虽然不计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但应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金。对于购进货物用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原来借记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冲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同样,正是基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例]A企业将自产的商品10件用于本企车间的改建工程,该商品售价为200元/件。 按商品单位生产成本16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940 贷:库存商品 1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及非货币资产交换 根据《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帐,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应当按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即按照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的不被视同销售,也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其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投资,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购买货物按购入时的价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两种情况下,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均将该类货物的投资视同销售而相应地要确认销项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A企业10月份将购入的原材料一批对外投资,其账面成本10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17 贷:原材料1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若上述对外投资不是外购原材料,而是A企业生产的甲产品,投出的甲产品成本100 万元,市场售价150万元。则会计分录如下: 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1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投出甲产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产成品——甲产品100

常用会计业务处理规范

常用会计业务处理规范 (讨论稿) 为在全支队建立统一的业务处理规范,提高支队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上级核算管理办法,结合本支队实际,现将账务处理中最常见的、急需统一的业务在支队内部规范统一如下,欢迎探讨。(以下标黄底部分是需要大家重点加强控制和完善的方面): 一、与业主单位的结算业务 1、收到业主工程预付款; 借:银行存款—**账户(销售商品收到的集团外现金流入)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收入款—**业主(**项目或标段) ?附件要求: ?银行进账单;向业主开具的预收工程款收据;业主拨付工程 预付款的文函或进度支付表。 2、收到甲供材料和代付材料入库 借:原材料—原料及主要材料/钢材(水泥)等 贷:预收账款—预收物资收入款—“**业主”—(**项目或标段) 应付账款—应付物资款/应付材料款—**供应商(**项目) ?附件要求: ?业主代扣甲供材料的物资部门材料入库单;材料发票;上报 业主甲供材料计划。 3、业主结算产值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结算收入—**业主(**项目或标段)其他应收款—工程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业主(**项目或标段) 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收入款—**业主(**项目或标段) 贷:工程结算—合同内价款(**项目或标段) —变更价款(**项目或标段) —索赔价款(**项目或标段) —其他(**项目或标段) ?附件要求:

?业主结算资料原件;建筑业发票施工单位保存联,业主扣质 保金、预付款收据。 4、收到业主支付工程款,并代扣税金、代付材料款、甲供材料、奖励基金、电费、罚款等; 借:银行存款—**账户(销售商品收到的集团外现金流入)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税 应付账款—应付物资款/材料款—供应商(**项目或标段) 预收账款—预收材料款—“**业主”—(**项目或标段)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与暂付款/其他—**业主(**项目或标段)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自营成本/其他直接费/电费(项目) 其他应付款—应付暂收款/应付暂收单位款—业主(项目)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结算收入—**业主(**项目或标段) ?银行进账单;业主代扣完税证或自行申报税票;业主代扣材 料款、电费、奖励基金收据;业主罚款通知单。 5、根据业主罚款情况,项目部研究罚款承担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协作队伍(**项目)(协作队伍承担部分)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自营成本/其他直接费/其他—部门( **项目)(加重处罚部分用红字冲销)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自营成本/其他直接费/其他—部门( **项目)(项目部承担部分) 备用金—**人员(个人承担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暂收款/应付暂收单位款—**业主 ?附件要求: ?根据业主罚款原因分清罚款对象,按协作队伍或项目部、个 人分别计入不同科目;项目部质安部门红头罚款文件和罚款 通知单。 ?如:业主罚款15万,其中协作队伍违规受罚10万,项目部 人员受罚5万,项目部加重处罚协作队伍15万,项目部承担3万,个人承担2万。

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嘉穗商业保理业务操作流程指引 一、以下业务操作指引涉及到商业保理公司的市场部门、风控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等,各部门人员应恪守职责在保理业务的不同阶 段相互配合完成保理业务的完整流程。 二、保理业务一般操作流程 1、保理项目开发 本流程需项目经理通过与融资企业直接或间接联系并介绍我公司主要产品及一般操作方式,待融资企业确定认可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后可进行下一步资料收集工作。 2、企业资料收集整理 与企业初次沟通顺利并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方可向企业财务收集有关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2.1融资企业五证一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2.2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3公司股东会同意办理本业务的决议(需盖公章); 2.4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5与主要买方近1年交易记录材料:年度合作协议/大合同、发票、收款凭证、对账单每户1份; 2.6与主要买方最近交易记录材料:年度合作协议/大合同、发票、收款凭证、对账单每户各1份; 2.715日内的个人及企业征信报告原件; 2.8最近6个月主要结算银行流水对账单和用于公司账务结算的

个人账户结算单。 2.9拟融资应收账款明细; 2.10拟融资应收账款对应下游客户情况简介。 2.11应收账款资料: (1)相关交易合同; (2)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交易发票;提货单、质检证明、预付款(定金)证。 3、项目立项 项目经理在现有资料中综合企业当前征信情况、各项财务数据以及贸易背景及合同初步判定项目是否符合我司保理业务进件标准,同时可在百度或其他三方机构渠道查询企业是否有不良信息或民间借贷记录等。融资企业各项数据达标后由项目经理撰写项目立项报告。 4、风控初审 项目经理需把收集过来的企业完整资料及立项报告交于本项目对接的风控部门同事,并配合风控同事随时补充项目缺少的相关资料,有需要情况可由项目经理配合风控直接联系企业财务进行沟通。风控初步审核通过后将项目上报风评会。 5、风评会初步评估 由我司选定一个风评会负责人,根据项目进件情况每周不定期组织一至二次会议,风评会小组成员暂定为四人,负责人由资产运营部张纯青总经理担任。风评会由项目经理向各委员介绍项目概况,讨论后表决通过的项目由保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安排人员去企业实地尽职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情况汇总【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情况汇总【2017至2018最 新会计实务】 一、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在收入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有会计上的标准。 比如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提供劳务的话,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收回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建造合同》准则中,对建筑施工企业也规定了类似的按照完工进度计算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角度来说,只有某一项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问题,而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视同销售是税法中用到的一个词。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在增值税条例和所得税法规中,都规定了视同销售的行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不属于销售行为,但是要视同销售交税。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该确认收入,有些视同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不应该确认收入。本文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为例进行对比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一般会计业务处理程序

第一条会计业务范围及其执行 1.本公司会计业务由各级主办会计人员及其助理人员处理. 所称主办会计人员,在总公司为财务经管部主管,在所属机构为会计 部门主管. 2.会计业务包括下列各项: (1)原始凭证地核签; (2)记账凭证地编制; (3)会计簿记地登记; (4)会计报告地编制、分析与解释; (5)会计用于企业经管各种事项地办理; (6)内部地审核; (7)会计档案地整理保管; (8)其他依照法令及习惯应行办理地会计事项. 各项会计业务应包括预算、决算、成本、出纳及其他各种会计业务. 3.会计业务地处理程序,应依本公司地规定,根据合法地原始凭证,造 具记账凭证;根据合法地记账凭证,登记会计簿;根据符合规定地会计 簿记,编制会计报告.但原始凭证地格式及其所记载地事项,具备记账凭 证地条件者,得代替为记账凭证. 各种特殊会计事项,依本公司规定处理有滞碍难行时,得参酌一般会

6.会计业务地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错误时,随时加以更正 7. 会计人员 执行其职务时,须使用本名,不得用别名或别号. 第二条会计凭证处理程序 1.凡是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及其经过地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其类别见 本制度会计凭证地有关规定. 原始凭证经法令规定须具备某种条件者,应依其规定. 2.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当视为不合法: (1)法令明定为不当地支出者; (2)书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3)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者; (4)与本公司有关规定不合者. 3.原始凭证地审核: (1)支出凭证地审核 ①支付款项应取得受款人地统一发票与原则,但金额在500 元以下地 以受款人地收据即可. ②对于营利事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地原始凭证,应盖有该营利事业 地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 a.该公司或商号名称、地址; b.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4 / 20

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中行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标准型操作规程 应该是错了,因为华夏银行保理流程是 2.1业务申请与受理 (1)卖方资料: 卖方申请保理授信额度,除向保理银行提交符合一般授信调查要求的正常授信审批资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A、上季度末应收账款明细表 B、与买方贸易背景说明。 (2)应收账款资料: 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 (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这个有问题吧?就提供这?和工行的以及保理公司的差很远】 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 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 (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 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 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 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

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 (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 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 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新旧增值税法的对比 《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并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XX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其中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新旧增值税法对比,虽然在条文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结合其他法规,“”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的对象。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的X围。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由于这部分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这一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原《中华人民XX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会计业务处理题

业务处理题 1.某企业4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4月1日,用银行存款购进一台不需安装的设备,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 (2)4月3日,从银行提取现金1 000元,以备日常开支。 (3)4月5日,用银行存款35 000元,偿还应付账款。 (4)4月8日,收到3月份销售产品的货款8 280元,存入银行。 (5)4月10日,用现金2 0000元支付职工工资。 (6)4月12日,行政管理部门购买办公用品,支付现金800元。 (7)4月13日,基本生产车间为生产A产品领用乙材料2 400元。 (8)4月18日,业务员吴刚出差,预借差旅费1000元。 (9)4月20日,以银行存款7 100元,偿还短期借款。 (10)4月30日,收到投资者投资款25 000元,存入银行。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2.某企业8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不考虑相关税费): (1)8月2日,将资本公积300 000元转为实收资本。 (2)8月6日,购入乙材料,货款25 000元,增值税425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未付。 (3)8月10日,销售产品货款3 000元,增值税510元,款项暂欠。 (4)8月15日,收到H公司偿还前欠货款3 800元,存入银行。 (5)8月16日,委托银行将120000元汇往外地开立临时采购专户; (6)8月20日,企业在现金清查中发现现金短缺300元,原因待查。 (7)8月31日,上述现金短缺的原因已经查清,是由于出纳人员的失职造成的,应由出纳人员赔偿。 (8)8月31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5000元,其中车间3000元,厂部2000元。 (9)8月31日,应收账款账户余额为220 000元。请按5‰计提坏账准备(该企业坏账准备无期初余额)。 (10)8月31日,将本月主营业务收入180 000元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3.某企业8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8月5日,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价款90000元,增值税13600元,运费1400元,开出商业汇票一张。 (2)8月7日,生产A产品领用原材料一批,价值10000元。 (3)8月8日,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买价80000元,增值税率为17%,材料已验收入库,企业开出商业承兑汇票。 (4)8月10日,向农业银行借入为期3个月的短期借款200000元。 (5)8月13日,企业以银行存款25万元,购入一项专利权,按无形资产入账。 (6)8月15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购入办公用品价值500元。 (7)8月16日,企业计算应交营业税800元。 (8)8月18日,向A公司销售产品600件,单价200元,增值税税率适用17%,款项尚未收到。 (9)8月31日,8月31日,将本月主营业务成本140 000元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10)8月31日,计算出该企业本期应交所得税为2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保理公司业务..

保理业务 一、保理的定义、分类及经营范围 1、定义 保理业务是指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因向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销货方保理公司,由销货方保理公司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实质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向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担保融资方式。 2、分类 根据购货方保理商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保理公司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3、经营范围 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帐管理;与保理方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商业保理相关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数量较多、质量较好,且购货方相对较为稳定的法人客户。

三、特点 1、能满足客户多方面融资需求; 2、能解决客户担保难问题; 3、能与客户保持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 4、帮助客户改善资产状况,优化资产负债表结构。 四、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1、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 (2)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争议,不受抵消权、质押权、留置权、求偿权的影响; (3)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在12个月内。 (4)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小、风险能有效预测和控制,应收账款周转率在行业良好值以上; (5)购销合同中没有含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2、办理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 (3)发展前景良好,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

保理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一、保理业务概述 1.保理业务的界定。《国际保理公约》指出,保理是指销售商(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为销售商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①贸易融资;②销售分账户管理;③应收账款催收;④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2.保理业务的分类。保理业务根据委托者权益转让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按是否公开保理银行的名称或保理关系来看,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根据销售商与购货商的分布情况,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3.国内保理的基本运作流程。目前,国内保理的运作可分为以下几个基本步骤:①销售商寻找有合作前景的购货商,向保理商申请保理额度和核准信用额度;②保理商对购货商进行信用评估,如购货商信用良好,保理商将为其核准保理额度和信用额度;③如果购货商同意购买销售商的商品和服务,销售商开始供货,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寄送购货商;④销售商将发票副本交给保理商;⑤如销售商有融资需求,保理商按发票金额一定比例付给销售商融资款;⑥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购货商催款;⑦购货商于发票到期日前向保理商付款;⑧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及费用,将余额付给销售商。 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 1.经济实质。笔者认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核心在于债权转让,而保理业务实质上是销售商将基于其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销售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特定的至少两项综合金融服务。基于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对其按有无追索权进行分类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特殊之处。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及票据贴现业务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也有着本质的不同。 首先,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相比,坏账的风险并没有由销售商转移给银行,购货商到期无法偿还货款,银行仍有权向销售商索款,这种追索权是基于保理协议存在的。我国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一向以有追索权保理为主,主要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而不包括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服务。抛开其法律形式,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是销售商以质押应收账款的方式取得短期贷款,银行

基础会计学基本账务处理汇总

基础会计学基本账务处理汇总

企业的基本经济业务可以分为: 一、筹集资金(债务资金和权益资金); 二、生产准备(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 三、产品生产(产品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应承担的制造费用); 四、销售(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 五、财产清查(清查内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 (清查结果处理分批准前和批准后分别处理) 六、利润结转和分配。 一:筹集资金 ?接受投资(若是股份有限公司计入“股本”,其他公司计入“实收资本”)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计入注册资本部分)/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计入注册资本部分)/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借款(分四个环节:取得借款,计算利息,支付利息,归还本金) ①取得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②计算每月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③付息月支付利息(假设3个月支付一次利息) 借:财务费用一个月的利息费用 贷:应付利息一个月的利息费用 借:应付利息三个月的利息费用 贷:银行存款三个月的利息费用 或者写一笔复合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一个月的利息费用 应付利息两个月的利息费用 贷:银行存款三个月的利息费用

④最后一个月还本付息(可以分开写3笔会计分录,能写两笔复合会计分录,也能写一笔)写三笔分录 借:财务费用一个月的利息费用 贷:应付利息一个月的利息费用 借:应付利息三个月的利息费用 贷:银行存款三个月的利息费用 借: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本金 或者写一笔分录 借:财务费用一个月的利息费用 应付利息两个月的利息费用 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三个月利息费用+本金 二、生产准备 ?购买机器设备(区别是否需要安装) (1)不需要安装 借:固定资产买价+相关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买价*17%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2)需要安装 借:工程物资买价+相关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买价*17%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购买原材料(区别是否验收入库) (1)已经验收入库 借:在途物资----甲材料买价+相关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买价*17%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借:原材料——甲材料 贷:在途物资——甲材料

保理系统框架及业务操作流程

保理系统框架及业务操作流程 根据保理业务的发展模式,保理系统的框架建立在总行国际部集中管理和审批、分行国际部统一操作和客户部门分散营销的模式上,并适合以总行国际部作为保理业务操作中心集中管理、审批和统一操作,分行专职营销的业务经营管理模式。 一、保理业务的基本流程 (一)信用额度的申请及核准流程 卖方(出口商)分行客户部 1、分行或总行信管部 2、分行国际部 3、总行国际部 4、买方分行国际部或国外保理商 5、总行国际部 6、卖方(出口商)分行国际部 7、卖方(出口商)分行客户部 1、卖方(出口商)所在地分支行客户部根据我行的统一授信制度,将客户的 保理授信(信用额度或融资额度)申请报本行信管部,超本行权限上报总行信管部审批。 2、额度核准后,客户部将有关保理业务的材料(合同、保理协议等)报分行 国际部审核。 3、分行国际部审核合格后,报总行国际部审批。 4、由总行国际部统一将申请递交买方分行国际部或国外保理商。 5、买方分行国际部或国外保理商将额度回复总行国际部。 6、总行国际部通知卖方(出口商)分行国际部。 7、卖方(出口商)分行国际部通知卖方(出口商)分行客户部。 (二)额度核准后的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卖方(出口商) 1、买方(进口商) 2、 4、8 5、 6、 3、 卖方分行(出口保理商)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 7、 1、收到我行的额度核准通知后,卖方(出口商)向买方(进口商)发货。 2、卖方(出口商)将申请书、合同、发票、及提单等单据提交卖方分行(出 口保理商),进行应收帐款的转让。 3、卖方分行(出口保理商)通知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应收帐款的转让。

4、卖方分行(出口保理商)根据融资额度向卖方(出口商)提供一定比例的 贸易融资。 5、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到期提示买方(进口商)付款。 6、买方(进口商)将全部款项付至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 7、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扣除自身的保理费用后划付卖方分行(出口保理 商),或买方(进口商)发生信用风险,由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做担 保付款。 8、卖方分行(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资本金,并收取手续费和利息后,余款划 付卖方(出口商)。 二、保理系统框架 1、大集中模式。总行集中管理和部分产品复核确认,各分行(同城支行集中在分行操作)、异地支行为操作中心,同城支行可查询、打印。 2、系统可含盖的保理业务品种。按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国内、国际保理,有追索权和无追索全,融资及不融资,仅提供收款服务或应收帐款管理等。 3、授权级别。 额度方面:额度的维护分为总行维护和分行维护两类,每类设经办、复核两极; 业务操作方面: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异地支行业务是由异地支行录入发送到相应管理分行复核、再发送总行复核确认;二是分行业务是由分行录入发送总行复核确认。即总体分为三个级别:支行、分行、总行;每个级别为三个人:经办、复核、授权。 该操作在部分交易模块中体现,如涉及金额变化、争议的处理等。 4、额度管理。客户额度和保理商额度与信管系统做接口,由总行进行维护和管理,通过额度共享方式控制风险。系统中的每个客户的额度是根据业务品种不同设立的不同额度组合,每个保理额度包括保理业务种类、卖方及买方名称、额度金额、期限、费率,协议版本及特殊事项等,因此额度的设置要与产品相关联,如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只能做贴现业务,不能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保理等。 5、合同文本管理:合同文本与额度种类对应关系可以用参数化维护。如商业发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会计处理

一、保理业务简介 保理业务(又称福费庭,即FORFAITING),是指银行(保理商)与卖方企业(供应商)之间签署协议,卖方企业(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企业(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保理商),由银行为其提供与此相关的包括应收账款回收,销售分账管理,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单项或多项服务。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比例的下降,赊销比例的不断上升为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而且进口保理商的介入和提供信用担保,可以使出口商在赊销的方式下,消除由于对进口国催收账款的法律和实务缺乏理解带来的困难和风险。保理业务为以赊销方式进行销售的企业设计了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它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的需求。 保理业务对于我国来说,尚属新兴的金融服务品种。目前,国内银行已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数家银行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能够开展该业务。 二、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在现实运作中,保理业务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因而有多种类型。按照风险和责任的原则,保理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一)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来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如购货商破产或无力支付,只要有关款项到期未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因而保理商具有全部“追索权”。我国许多商业银行在选择保理业务时特别谨慎,大都选择有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当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力,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按供货商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给买方来划分,保理业务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是指债权一经转让,供货商立即将保理商参入保理的情况通知给购货商,并通知购货商将应付账款直接付给保理商。我国《合同法》规定供应商在有应收账款转让时,要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购货商,所以我国的保理业务必须是明保理。 而暗保理则是供货商为了避免让他人知道自己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并不将保理商参入保理的情况通知购货商。暗保理的特点就是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情况不通知给购货商,购货商的货款到期时仍由供货商出面催款,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的一种经济行为。 (三)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 融资保理又称为折扣保理,是指保理商能够为供货商提供预付款融资。在融资保理形式中,只要供货商将发票交给保理商,并且应收账款在信用销售额度内的已被核准,保理商应立即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货币资金,余额等待保理商向购货商全部收回应收账款以后,保理商再向供应商结清。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新旧增值税法视同销售的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并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其中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新旧增值税法对比,虽然在条文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结合其他法规,“视同销售”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视同销售的对象。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视同销售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视同销售,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视同销售。由于这部分视同销售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视同销售。这一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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