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令第167号)

2015年9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第三条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国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质检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八条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

(二)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从以下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主体资格;

(二)申报渠道;

(三)申报程序;

(四)材料规范。

第十五条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质检总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质检总局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评选表彰

第十七条对予以受理并通过公示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已进行现场评审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负责人就质量管理创新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评审报告,评选表彰委员会予以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质检总局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第二十五条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由质检总局颁发获奖证书并组织表彰授奖活动。

第四章监督

第二十六条监督委员会对中国质量奖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监督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监督委员会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九条接受中国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中国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公开通报,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获奖组织和个人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申报材料接收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获取中国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接收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参与中国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质检总局提出。

第三十六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八条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质检总局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质检总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三十九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质检总局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

支树平质检总局局长

副主任委员:

林念修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来武科技部副部长

怀进鹏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王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陈晓华农业部副部长

房爱卿商务部副部长

陈钢质检总局副局长

王越两院院士、北京理工大学原校长

吴艳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副局长

王力解放军总装备部副部长

委员:

张钟华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首席研究员

庞国芳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林忠钦中国工程院院士、上海交通大学常务副校长

钟群鹏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

王礼恒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

刘平均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理事长

葛志荣国务院参事

张纲国务院参事

卢卫生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副司长

田保国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副司长

陈因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司长

宋鑫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副司长、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副主任王开宇环境保护部科技司副司长

曾宪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

洪晓枫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副司长

孙献忠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副司长

广德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巡视员

王德生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副司长

苏志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司长

周军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

张子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

杨红灿国家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

黄国梁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

山巍质检总局通关司司长

许新建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

周学文国家统计局工业统计司副司长

薛桂凤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司长

万良国资委综合局副巡视员

刘建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科技与质量司副司长

张政解放军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合同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锦程解放军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技术基础局局长

韩青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副总监

崔钢国家标准委副主任

谢军质检总局计量司司长

郑力中纪委驻质检总局监察局正局级纪检监察专员

汪世忠质检总局人事司副司长

马林聪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院长

方向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院长

第二届中国质量奖获奖名单

一、获得第二届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共9个)

制造业

工程建设

服务业

一线班组

国防工业及武器装备

二、获得第二届中国质量奖的个人(共1名)

三、获得第二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共80个)制造业

工程建设

服务业

一线班组

国防工业及武器装备

四、获得第二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共10名)

全国质量奖评比标准

全国质量奖评比标准[复制链接] zhouyudlm 发短消息加为好友zhouyudlm 最后登录2010-5-14 注册时间2007-4-6 阅读权限5 体力0 热心0 6SQ币34 积分3 精华0 帖子9 主题0 新手上路 新手上路, 积分3, 距离下一级还需2 积分 热心0 6SQ币34 1# 发表于2008-4-14 09:22 |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打印全国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全国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200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企业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特设立全国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奖)。 第二条质量管理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为了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管理奖评审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对企业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审。 第五条质量管理奖每年评审一次。由中国质量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质协)按照评审原则、当年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评审范围 第六条质量管理奖评审范围为:工业(含国防工业)、工程建筑、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商业、贸易、旅游……行业的国有、股份、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及独资企业。 第七条非紧密型企业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三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八条质量管理奖评审机构由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和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十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负责实施质量管理奖评审,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质协,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奖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对获奖企业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四章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汉阳造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汉阳造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辖区广大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9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汉阳造质量奖的评定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汉阳造质量奖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区有法人资格,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武汉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汉阳造质量奖评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汉阳造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每次奖励的企业总数1-2家。 获得汉阳造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区人民政府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五条汉阳造质量奖的评定和管理经费列入区财政部门预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武汉市汉阳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负责汉阳造质量奖的评定工作。武汉市汉阳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量强区办)设在武汉市汉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条武汉市汉阳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汉阳造质量奖评审工作规范; (二)组织、指导、监督汉阳造质量奖评定活动;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 (四)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 (五)研究决定评定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质量强区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规范; (二)组织申报受理、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2014]2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7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4]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文〔2009〕33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7日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省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严格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结合市场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坚持评审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评定奖项。 第四条福建省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度授奖总数不超过五个。

关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关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04年,深圳在全国首创“市长质量奖”。截至2018年底,累计评选出78家次获奖单位,其中5家获评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7家获评省政府质量奖;参与单位累计超过4000家,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处(市市场监管局)始终秉承“引领全社会建设深圳质量”的办奖宗旨,坚持以思想开放为先导、制度创新为核心,不断强化公共政策效应,塑造了质量奖公正、专业、高效的形象。 为全面贯彻中央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加快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2019年5月,深圳市委市政府改革质量奖励制度,修订出台新《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重大创新体现在:扩大评奖面,从设单一奖项,增设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管理与服务6类奖项;增加授奖量,从原10个奖励名额,增加到21个名额;提高普惠均衡性,从主要面向企业,扩展到各类组织与项目,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目标上,推动一场覆盖全社会的“质量变革”,激励和引导各领域争创更高更好更优,增强深圳全面高质量发展领先优势。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订)第六条: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着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奖励。 2.《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显着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9〕5号,2019年修订) 三、奖项性质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是公益性质量激励政策。市长质量奖每年评选一届,参评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授奖对象 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在推动全市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着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深圳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组织、项目。 申报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 五、奖项设置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分设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6类奖项,授奖总数不超过21名。 其中,经济类市长质量奖只接受组织申报,设金奖、银奖和铜奖,其中,金奖不超过2名、银奖不超过3名、铜奖不超过6名。 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类市长质量奖接受组织和项目申报,设金奖和银奖,每类奖项金奖、银奖各不超过1名。 六、奖励方式

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孟津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孟政[2011]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立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孟津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孟津县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每年年初,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县长质量奖的评选

行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设立孟津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质量兴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孟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县长质量奖的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评委会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修改、完善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和工作规范; (三)决定年度评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组成员; (四)决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评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评审工作程序、行业评审特殊要求等工作规范; (二)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年度县长质量奖评选行业,制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受理县长质量奖申请;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组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应包括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

质量奖管理办法

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质量强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内政发〔2015〕9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以下简称主席质量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在自治区内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主席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每届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授奖总数为5个。 若无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主席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主席质量奖的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奖励资金列入获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主席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组织和个人积极申报主席质量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主席质量奖。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主席质量奖评审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自治区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技术专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政策; (二)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 (三)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审议拟授奖名单。 第九条专项工作组下设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主席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建立管理主席质量奖评审专家库; (三)选定评审机构; (四)监督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办[2012]19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22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2〕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业经第十三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本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汕头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和《汕头市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汕头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本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汕头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企业为3家。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及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执行。

全国电力行业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附件: 全国电力行业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特设立全国电力行业质量奖(以下简称电力质量奖)。 2、电力质量奖评审遵循服务的宗旨,本着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电力行业实施指南(试行)》对申报单位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审。 3、电力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有效期为三年。 4、电力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由中国水电质协电力分会负责。 二、申报企业范围 电力行业具有独立经营资格的发电、供电、施工、设计、修造、服务等国有、集体、三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可申报。 三、评审机构 1、成立电力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其常设机构为评审办公室。 2、电力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电力质、(行)协、企业、网、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审批电力质量奖获奖单位。 3、电力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水电质协电力分会,其主要职责是:拟订、修订电力质量奖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1-

组织实施有关评审活动,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监督和帮助。 四、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 1、已获得电力行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用户满意企业等先进称号。 2、认真贯彻实施IS09000族标准,并获认证注册(电力行业认证优先),建立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并运转正常。 3、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人身伤亡、火灾、交通和爆炸事故以及重大用户投诉和经济问题。 五、评审程序 1、单位申报。凡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认真填写《全国电力行业质量奖申报表》(见附表一)及有关要求报送电力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资料评审。评审办公室组织对资料的审查,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单位名单。 3、现场评审。对确定的单位要进行质量管理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4、提供改进报告。经现场评审后,提供改进报告。 5、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改进报告、用户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并推荐出获奖单位名单。 6、审定。评审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单位。-2-

全国质量奖标准

全国质量奖标准 1 领导(120分) 领导条款用于评价高层领导如何确立组织的价值观、发展方向、绩效期望,以顾客及其他受益者为中心,如何授权、创新、学习。同时还评价组织的监管系统,以及组织如何履行其社会责任。 1.1 组织的领导(70分)方法--展开 说明高层领导如何领导组织,如何评估组织的绩效。说明组织的监管系统。 a. 高层领导的作用 ⑴组织的价值观、长期和短期发展方向及绩效期望是什么?组织的高层领导如何确立和落实组织的价值观、长期和短期发展方向及绩效期望?高层领导如何为顾客及其他受益者创造价值,使之达到平衡,并将其纳入到组织的绩效期望中? ⑵高层领导如何向全体员工传达组织的价值观、发展方向和绩效期望?如何传递到主要供应商和合作伙伴?高层领导如何确保在以上方面的双向沟通? ⑶高层领导如何为授权、创新、快速反应创造一个良好环境?如何为组织和员工的学习创造一个良好环境?如何为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行为规范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b. 组织的自律 组织的监管系统是如何致力于解决以下关键因素的? ·组织行为的管理者责任

·财务责任 ·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股东和受益者利益的保护(适当时) c. 组织绩效的评价 ⑴高层领导如何评价组织的绩效和能力?如何评价组织的竞争绩效,以及长、短期目标的实现程度?如何评价组织变革的能力? ⑵高层领导定期进行绩效评价的主要方法是什么?近期的主要绩效评价中有何发现? ⑶高层领导如何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确定组织持续改进的优先次序,以及主要业务突破性改进的优先次序?如何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确定组织创新的机会?这些优先改进次序和创新的机会如何在组织内部贯彻执行?如何适当地在供应商和合作伙伴中实施,以确保组织的一致性? ⑷如何评价高层领导,包括首席执行官的绩效?如何评价董事会各成员的绩效(适宜时)?如何运用组织绩效评价结果来改进高层领导的领导效率,以及董事会和领导系统的效率? 注: 1. 组织的发展方向[1.1a(1)] 与组织的愿景和标准[ 2.1]及[2.2]中的战略目标及活动计划相关。组织的愿景在组织简介中说明。 2. 高层领导的组织绩效评价[1.1c],可从[4.1b]组织绩效分析和[2.1]、[2.2]战略目标及活动计划中获得相关信息。高层领导的组织绩效评价还包括在内部和外部有关评价中得到的信息。

施工质量奖惩考核实施细则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汉江兴隆水利枢纽工程项目经理部 施工质量奖惩考核实施细则 为了更有效地服务于工程建设,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质量奖惩考核制度是必要的、可行的,经项目部领导班子以及质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细则。并在此明确,经济奖励、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为了确保项目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是管理手段的有效运用和补充。 1、奖励基金:根据公司及分局有关规定在项目部设立质量奖励基金,由项目部统一掌握、专款专用。 2.考核范围 .项目部各职能部门、作业队、分包/协作单位。 .项目部各级质量责任人,质管、质控、质检人员,优秀施工技术人员。 .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对质量改进做出重要贡献人员。 3、考核原则 .实行月考核。 .奖励以是否完成工程进度目标和质量责任目标为考核依据。 .奖励以工程施工质量为具体考核条件,但应与项目施工计划的完成情况挂钩。既要讲质量,但也要考虑进度。一般情况下如当月计划完成75%~90%,无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时,减半奖励;当月计划完成90%以上,无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的单位,全额奖励。特殊情况要实事求是地对待,但应以质量、安全为前提。 4、质量奖励 .对集体的奖励 4.1.1.承担开挖,砼工程施工的作业队,按《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为依据进行评定质量。凡当月单元工程合格率达100%,一次验收合格率95%,优良品率达到85%以上的作业队,按其承担工程量的多少分别给予500、1000、1500元的奖励。如月内有未完单元工程时,以有无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及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1.2.对风、水、电供应及排水工程的施工,以满足前方生产要求为奖励条件;若满足要求,视当月完成计划的情况奖励200~500元。 4.1.3.对水平、垂直运输的单位以能否满足生产条件,未发生机械故障或不影响质量要求

全国质量奖个人奖管理办法

附件1 全国质量奖个人奖推选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表彰为中国质量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中国质量协会联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开展全国质量奖个人奖推选活动。为规范、公正地开展推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质量奖个人奖荣誉分为“中国杰出质量人”和“中国质量工匠”两项。中国杰出质量人授予对我国质量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质量专家以及质量工作推进者,每年获奖者原则上不超过10人;中国质量工匠授予恪守职业操守、崇尚精益求精,在本职岗位上为质量提升做出非凡努力、取得突出成绩的各行业一线工作者,每年获奖者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三条全国质量奖个人奖推选坚持“高标准、少而精、树标杆”的原则,根据评选标准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中国质量协会设立全国质量奖个人奖推选活动的领导机构、推选机构和办事机构。其中,领导机构为全国质量奖评 —— 1

审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推选机构由全国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和全国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成;办事机构为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质量协会会员与事业发展部。 第五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推选活动基本原则、规则,研究确定审定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研究解决推选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权威质量专家组成。负责审议全国质量奖个人奖推选活动年度工作报告,审定年度获奖人员名单。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员组成。负责审议资料评审结果、答辩情况,并结合其他相关信息,向审定委员会提出推荐获奖人员名单。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按照领导小组授权,开展全国质量奖个人奖推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评选标准 第九条中国杰出质量人奖项接受企业家、质量专家以及质量工作推进者的申报。 —2 —

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我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X年)》和《X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X名委〔X〕X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X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或组织,包括提供服务的非政府性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坚持自愿申报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或组织不超过3家,可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X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委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X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

室(以下简称“市质委办”)具体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X市质量管理奖评价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员绩效考评选用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国家、省级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单位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评审人员履职情况; (七)汇总并向市质委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织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侯选名单。 第六条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由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实践

浙江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年修改)

浙江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1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有关规定,表彰在质量和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特设立浙江省质量奖(以下简称省质量奖)。为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省质量奖评审工作,参照《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质量奖是我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显著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在质量领域的崇高荣誉。 第三条省质量奖评审遵循为组织服务的宗旨,坚持组织自愿申报和“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省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实事求是的评审。 第四条省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由浙江省质量协会(以下简称省质协)按照评审原则、评审标准和我省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组织所属行业和规模,确定授奖名额。每年从获奖组织中择优推荐评选全国质量奖。省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按当年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重报重评。 第二章评审范围 第五条省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工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商业、贸易、旅游等行业的国有、股份、集体(乡镇)、民营和

中外合资及外资独资组织。 第六条目前质量奖奖项设置有: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今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增加奖项。非紧密性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三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设立浙江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作为省质量奖的评审机构,由政府、行业主管质量工作的负责人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及质量专家组成。负责研究、确定省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审定获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质协秘书处,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评审人员;受理省质量奖的申报和资格审查;组织实施省质量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通过省质量奖现场评审和用户评价的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候选获奖组织名单;对获奖组织进行监督、帮促和管理;其它有关日常工作。 第四章评审人员 第九条省质量奖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和省质量奖评审标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3、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市中国质量奖等奖项奖励实施细则【模板】

XX市中国质量奖等奖项奖励实施细则 为加快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积极培育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省政府、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40条支持政策(修订)》(唐办发〔2019〕1号),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职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上报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省政府、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奖励年度预算、项目申报、出具支持意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二、奖励对象和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首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以及获得省政府、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个人。 三、奖励标准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政府、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个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奖励或补助。 四、申报时间 根据相关奖项评定结果文件组织资金申报工作,每年一

次。 五、申报材料 (一)获奖单位(获奖个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领取人为法人(个人奖本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领取人为非法人(个人奖本人)的提供委托函及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质量效益型企业、市政府质量奖,省政府、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证书。 六、申报和审核程序 获奖单位或个人将奖励申报材料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提出支持意见。 七、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资金拨付程序拨付 资金。 八、监督 支持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支持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 成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本市各类单位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增强本市城市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包括“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两个类别,均分“组织”和“个人”奖,是市政府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授予的质量奖励。其中: (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工作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处于领先地位,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本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二)上海市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在本市同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2个;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组织总数

不超过10个,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小企业及其他组织(包括教育、医疗等)等,分别进行评定,获奖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奖励及经费)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AAA01A-0203-2014-00095 AAA01A-1302-2014-00001 主题分类: 津政办发;产品质量监管 附 加 码: 000125022/2014-00114 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4-09-26 名 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和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津政办发〔2014〕79号 主 题 词: 内 容 概 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4〕22号),加强质量工作考核,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我市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总体水平,建设质量强市,制定本办法。 内 容 全 文 津政办发〔2014〕7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质量工作 考核办法和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和《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9月22日 天津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市市场监管委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 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修订说明

附件2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中国质量奖的标杆引领作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建设质量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形成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国家对评选表彰活动提出了新要求。2017年以来,经党中央批准,我国陆续发布了《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2019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对组织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的评选程序、公示时间和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要求。现行《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于2015年发布,需要根据国家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评选表彰活动的最新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符合要求、更加规范。 (二)机构改革后评选表彰活动实施主体亟待调整。机构改革

后,组建市场监管总局,不再保留原质检总局。《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原发布单位为质检总局,《管理办法》中涉及质检总局的条款表述已经过时。经中央批准,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市场监管总局申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复函,同意将中国质量奖的主办单位由原质检总局调整为市场监管总局。因此,《管理办法》中组织实施主体及涉及质检总局有关条款亟待调整,以保证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适应质量奖评选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有必要对新时期获奖组织和个人提出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退出机制。结合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变化、管理模式调整、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等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际政府质量奖以及我国科技奖的做法,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条款,调整与发展形势不适应的条款,以对相关情况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修订过程 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复函同意开展中国质量奖表彰项目后,2019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即着手研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我局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梳理分析存在问题,归纳汇总成功做法,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欧洲质量奖和国家科技奖等的做法,提出了修订意见。2020年4月至5月,陆续征求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西安市质量发展规划(2015—2020年)》,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树立先进质量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激励广大组织和社会各界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聚焦追赶超越,助推品质西安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质量奖(简称市质量奖)是西安市人民政府授予组织的质量领域最高荣誉。市质量奖包括“西安市质量奖”和“西安市质量奖提名奖(简称提名奖)”两个等次。 第三条市质量奖为一次性奖项,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市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6个(小微企业或组织2个),获得提名奖的组织不超过5个(小微企业或组织2个)。当年申报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时,获奖名额可以减少或空缺。 第四条市质量奖的申报、评审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三)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四)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第五条对组织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模式和内容,并结合西安市质量建设需要,重点增加各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西安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简称市质推委)是市质量奖的评审领导机构,负责市质量奖评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西安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质推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质量奖的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七条市质推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定工作规则,研究解决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审定的市质量奖预选名单。 第八条市质推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的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在省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省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省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5个、提名奖每次不超过10个。 第五条省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参照中国质量奖等评选标准,

结合本省实际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鼓励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doc

豫质强字〔2017〕1号 河南省质量强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河南省省长质量奖 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强市(县)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不断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切实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加快质量强省建设,全面提升我省质量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2016-2017年度河南省省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的申报范围是: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产业中的优势骨干企业(组织),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非法人组织申报时,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组织证明文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用工政策。 2.质量领先。坚持以质取胜,树立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产品(服务)质量水平领先,管理科学,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并按照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运行一年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应全面推行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先进质量安全管理模式。 3.技术创新。坚持创新发展,技术标准水平和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对所在地区或全行业经济发展能起到带动作用。 4.品牌优秀。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品牌影响力,标杆示范作用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5.效益突出。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激励我省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进我省经济发展迈入质量时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闽政〔2015〕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各类企业或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分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 第三条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结合市场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坚持评审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评定奖项。

第四条福建省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年度授奖总数均不超过五个。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省政府建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成员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负责研究、确定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办)设在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具体工作。省质评办由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信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省发改、经信、财政、农业、环保、商务、地税、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国税等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省质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组织制订(修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细化评审工作。 (二)组织制订(修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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