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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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与“自然法”概念的古今之异——关于自然法学术史的一个初步反思

发表时间:2010-2-2 11:40:00 阅读次数:195 所属分类:论文

柯岚

[摘要]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学说与近代的自然权利学说存在本质上的差异,这是由于对“自然”一词的同导致的。古典时代的自然法是关于人本性的法则,是与形而上学不可分离的,近代以来的自然权利命性的政治理论,与形而上学和人的本性没有必然联系。二战后对极权主义的反思导致了古典自然法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自然权利

在思想史研究中,最常犯也是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用现代人的思维方式去测度古代的思想,以家会同样关注现代人关注的问题,或是用现代对某一术语的理解来驳斥古代的观念。法哲学中很多范乱都源于这种以今度古的错误思维导向。在西方思想的古典时代,是没有事实与价值、经验科学与规然与应然、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明确界分的,古代性与现代性的差异,首先就表现在这种世界观的随着近代科学的昌明和哲学启蒙运动的出现,西方思想的现代性也慢慢有了清晰的轮廓:原本合而为的思维方式,现在要被撕裂为两个互不干涉的领域。而在这个过程中,哲学范畴也要经历同样的裂变在法学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自然法”意义的演变更是一面活生生的镜子,“自然”(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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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法哲学研习会OG “权利”(right)这些概念都经历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意义转变。

登特列夫在《自然法:法哲学导论》的导言中坦率地承认,追溯自然法的学术史是一件异常困难为自然法观念的变迁并不存在连续的历史,其中存在断裂,[1]9于是他就放弃了这件困难的工作,概念的功用角度来开始阐述。登特列夫这种明智的选择显然是为了思维的清晰起见,因为在现代法哲法不仅是一种古老而又不合时宜的哲学,它的意义的极度模糊不明也使得对“自然法”概念笼统无语得毫无意义。有太多互相抵牾的学说都声称自己来自“自然法”,也有太多的政治意识形态都在借用装,从马丁·路德·金的“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到阿道夫·希特勒的种族清洗,从“的浪漫理想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冷酷断言,都可以找到“自然法”的痕迹。而在阿奎那、霍姆勒、富勒、菲尼斯(John Finnis, 1940- )这些都以自然法标榜立场的思想家之间,除了他们使用面一致之外,也很难发现实质上的共通之处。

“自然法的历史不是别的什么,而是法律与政治中自然观念的历史。”[1]11一旦谈及“自然”很多关于“自然”内涵的疑问:自然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人是在自然之中的还是在自然之外的人性统一的还是与人相对立的?自然是理性的存在还是非理性的存在?自然是有目的的秩序的存在还左右的物理世界?“自然”(nature)在哲学史中是一个意义不断变迁的概念,在希腊人的世界观中先是指事物的本性,只在很少的情况下才用来指“自然物的集合”即“自然界”,而到了近代科学勃义哲学发达以后,“自然”逐渐变得和“自然界”同义,[2]53-55它的第一义项含义“本性”则退且成了一个在哲学上屡遭贬斥的空洞范畴。在希腊人看来,世界是统一的和有秩序的,是有生命的,世界的理智,“自然界不仅是活的而且是有理智的(intelligent),…一个植物或动物,如同它们在界‘躯体’的物理组织那样,也依它们自身的等级,在灵性上(psychical)分有世界‘灵魂’的生命上分有世界‘心灵’的活动。”[2]5-6当人们谈及“天人合一”、“人与自然的和谐”时,自然显代意义的自然。而到了近代,自然界变成了一个非人性的无生命的机器,基于这样的理解,人类才可言“人定胜天”、“人要征服自然”。尤其到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学说提出之后,人是万物之灵的信念情地粉碎了,关于“自然”的理解被附加了彻底非伦理的生存斗争的意义,这同哲学起源时代的“自更加惨淡的对照。“自然”意义的不断变迁和模糊不明使得关涉“自然”的各种哲学范畴和思潮变成不堪的混合物,“自然主义”(naturalism)、自然法(natural law)、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自of nature)概莫能外,只要哲学家们对“自然”作一种新的定义,这些范畴的意义也就随之改头换面

大约在16、17世纪,随着近代实验科学的出现及其迅速发展,“自然”概念也随之发生了革命种转变直接导致了以亚里士多德、阿奎那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传统的断裂。①此后,自然法日渐变成心所欲的使用的词,对自然法概念不加限定的使用,几乎已使它成为“道德”、“理想”的空洞代名何种群体的“道德”和“理想”。追溯自然法概念的古今之异,也许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工作,也远小文所能探悉清楚的,然而明辨其中的基本脉络,总归是不无裨益的,因为在法哲学上站定一种立场应当搞清楚自己拥护的是什么,反对的又是什么。

希腊人眼中的“自然法”:关于本性的法

在一些关于根本哲学问题的思索上,不同民族的语言会殊途同归,这一点在汉语的“自然”和西文(希腊语phusis,拉丁文natura)上有非常清楚的体现。在汉语中,“自然”这个词的字面意义非常是:本来就是这样的。在西文中,“自然”是与“本性”“本质”同义的。要思索事物本来是什么样

活除事物的偶性,排除多变的社会习俗对事物造成的人为影响。橘和枳本是同一种植物,生在不同的土出差异很大的形态,然而它们的种子本是同样的。苏格拉底生在了雅典,他成了一个说古希腊语的人

在希腊人的观念看来是反对民主制度的人。但如果他生在波斯,他会是一个说古波斯语的人,他也许

在波斯人的观念看来是反对君主制度的人,因为他本来是一个会批判思考政治制度合理性的爱智的人

个拥护民主制或君主制的人。

要发现本原就是如此的事物,必须回溯到逻辑的起点。所有伟大民族的哲学,最初都发端于对起庄周梦醒,发问究竟是庄周化蝶还是蝶化庄周,因为他惶惑于自己和蝴蝶同样无根据的存在。人在某

会发问“我是谁”?为什么我来到世间,就是这样的一个我,而不是别样的一种存在?由此就会追问

来源于何处?世界的起点是怎样的?最初的哲学到达了这样一个确信:世界必有一个第一存在,一个

要根据的存在,一个“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庄子·天道》)的存在,它要为万物

法则。

追问第一存在的哲学到达了“自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道经·二“何谓‘起源’或‘本原’?维柯曾说,起源即本性,本性在希腊文中用‘自然’一词表达。”[3]

对于“自然”的意义作了进一步引申,他认为,自己如此的事物,或自然而然的事物,其存在的根据

因必定是内在的,因此“自然”就意味着自身具有运动源泉的事物的本质,“本性就是自然万物的动

[4]89总体来说,在希腊古典学术中,nature具有两重含义,它首先指的是世界的初始存在,亚里士

申为事物的本性,本性是事物的起始规定性,也是事物可能达到的理想状态。其次,自然也指事物依

的秩序,是一种道德秩序,是人与城邦、神共在的空间。

本性是一个完全自足的存在,它既决定事物的初始形态,也决定事物的最终目的,每一种事物的都是要无限“尽其本性”。关于本性的思考不仅是哲学最初探索的问题,也是每个人都可能涉及的日

们在生活中常常观察到人或事的变迁,会感觉有些人或事状态的败坏,在那样的时刻,不管我们支持

是反本质主义,每一个人都可能思考关于本性的问题,我们会想,这人本来不是这样的,这事也本来

它们状态的败坏是失却了本性,败坏原是因为环境的恶劣,倘若环境适宜,它们也许不会败坏。就像

种到适宜的土壤里,就会长出它起始就命定的最完美的形态,而如果播种到不适宜的土壤里,就会变

坏的形态。

“逻各斯”(logos)是自然为万物创设的永恒不变的法则,赫拉克利特在发明“逻各斯”这个概出了对自然法的思考,“在多样的人法中(而不是在其外),闪现着一种关于自然的永恒法则的观念

与分享着永恒的逻各斯的人的理性相对应。人法的多样性并不排斥自然法的观念。因为,透过人法的

样性,理性的思考察觉到永恒法的真理,而感觉——眼睛和耳朵——则只注意到不同与相异”,“

律、某种神圣的通行的逻各斯,某种普适的理性占据支配地位;不存在偶然性,无法无天或不合理的

发生的事情是由确立秩序的某种理性所支配的。因而,人的本质及其伦理目标就是让个人和社会的生

合乎宇宙的一般法则。这是道德性存在和行为的初始规范。”[5]6

在希腊人看来,人的理性(reason)是对世界智慧逻各斯的分享,人可以用理性发现自己生活的法理性发现1+1=2、发现苹果熟了会落地一样。自然法来自于理性的思考,是永恒不变的正确法则,

正义和法律则不完全是这样,习俗的法律是人为的约定,它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的。这种自然(phus

(nomos)的对立,是贯串于希腊哲学中的最重要主题之一。希腊政治哲学关注的首要问题是人应当怎

自然、顺乎本性的生活,才是每一个人应该追求的生活。自然法是一种关于本性的法则,它会引导人素和习俗的外界干预,无限实现自己的本性,过真正有德性的生活。希腊语中被译成英文德性(virt 是aretê(音译为“阿瑞忒”)。“‘阿瑞忒’这个词被普遍地运用于所有领域中,其含义简单来说(excellence)。它的用法可以由其所处的特定上下文得以限定。一匹赛马的‘阿瑞忒’在于它的速车的马的‘阿瑞忒’在于其力量。如果这个词用在人身上,在一般的语境中,它意味人所能有的所有包括道德、心智、肉体、实践各方面。”[6]222每一个人来到世间,都有属于自己的“阿瑞忒”,是一个人心智、才能和体能的顶点,每一个人只要竭尽自己的力量,都可以实现自己的“阿瑞忒”。人的本性也决定了他(她)是一个政治的动物和社会的动物,人只有生活在合理的家庭、国家和社会无限尽其本性,过真正有德性的生活,实现自己可能达到的卓越境界。而如果家庭、国家和社会的制宜,人的本性就会被扭曲,造物赋予他(她)的“阿瑞忒”就会湮灭黯淡。因此“自然”不仅是初始本性,它在逻辑上也当然蕴含了家庭、国家与社会这些人类的组织形式。

阿奎那与古典自然法的顶点

在后来的基督教哲学中,充塞于自然的“逻各斯”变成了人格化的上帝,阿奎那对于上帝存在的亚里士多德关于“第一因“和“第一不动的原动者” (the first unmoved mover)的论证,上帝是必世界踢进来的一脚”、是我们的理性必须心悦诚服去接受的世界的第一动力。上帝“超越于这个世界其无限权能继续支持着它,通过其恩典指导着它,并按照他的永恒律法治理着它。……自然的道德律分——自然法(ius naturale)——恰恰就是针对人的神圣律法。…作为应然,作为自由的道德活动被铭刻在人心中,而人是理性而自由的存在。它表现在人的道德的、理性的自然中;它书写在理性的要心灵能够理性地思考,上帝就会在他的良心中说话”。[5]34-35

作为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阿奎那把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基督教化了。阿奎那关于自然法的理解基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希腊观念,只是在其上添加了“永恒法”的概念。在基督教教义中,“道成肉身界智慧的逻各斯,变成了上帝对宇宙秩序的安排。人的理性是对上帝理性的分享,自然法是永恒法中会的那一部分,“与其它一切动物不同,理性的动物以一种非常特殊的方式受着神意的支配;他们既己的行动和其他动物的行动,就变成神意本身的参与者。所以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神的智慧,并由自然的倾向以从事适当的行动和目的。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7]107关于生活的必然关系,阿奎那也完全遵循了希腊形而上学的传统。阿奎那认为,无论在上帝那里还是人那先于意志。人是具有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动物,存在、真理与善是内在统一的。存在合乎其本性就于思辨理性来说就是真理,对于实践理性来说就是善。自然法的最高和基本规范是一个简单自明的箴行。阿奎那对于自然法的内容作了非常确切的限定,在他看来,只有《摩西十诫》属于自然法的内容不使实在法成为多余。自然法既是居于实在法之上的,与实在法的内容也存在重合。实在法的目的是体实现共同的善,理性先于意志,在实在法的内容中,必须有一些合乎理性的东西,它们与共同体的质关联。[5]41-50

阿奎那对于希腊自然法观念的发展,是他明确提出了实在法同自然法可能发生冲突并丧失道德意也就是著名的“恶法非法”命题。现代人不能理解“恶法非法”的断言,认为这是一个自相矛盾的陈奎那引用奥古斯丁这句著名的格言时,他只是想说明一个明显违背正义的法律就不再具有让人们服从在lex iniusta non est lex (an unjust law is no law at all)这个陈述中,前一个”lex,law”统治者制定的法,后一个”lex,law”则指的是神创制的对人的良心具有约束力的自然法。这样一种

字游戏式的诡辩,而是阿奎那想要传达的原意,他在《神学大全》中引用奥古斯丁“恶法非法”的表确地加上了这样的限定:“这种法律并不使人感到在良心上非遵守不可”。[7]121确切地说,阿奎一种不服从不公法律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而根本没有提出不公法律就丧失法律效力的法律理论,不服从不公法律的权利不能滥用,如果可能导致他人不当效仿或是社会混乱,不服从就不是正当的。“恶法非法”论作为一份法律遗产,真正的后继者是马丁·路德·金和圣雄甘地,而不是拉德布鲁赫

阿奎那作为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出色后继者,把古典自然法的理论推演为一种非常成熟的形式,这古典自然法最正统的代言人。总体来说,古典自然法并没有把“自然法”简单地等同为“道德”,它问初始存在的形而上学思考分离开来的,形而上学和实体本体论的哲学是古典自然法产生的根据。古与一种目的论的宇宙观联系在一起的。一切自然的存在物都有其自然目的,都有其自然的命运,这就样的运作方式对于它们是适宜的。就人来说,要以理性来分辨这些运作的方式,理性会判定,最终按目的,什么东西本然地(by nature)就是对的。”[8]8在古典自然法的传统中,自然是一种精神的秩自然之中的,是与自然相统一的,人在自然中通过理性发现自己生活的客观法则。自然法是关于本性法则,是本身即为正确的法则,或者是人正的(希腊罗马),或者是神正的(基督教)。人的生活最尽其本性,无限接近自身存在的最完美状态,要实现这个目的,人必须在自然法的引导之下,顺应自生活,还必须生活在正义的社会秩序中。社会秩序要以自然法为准则,制定合理的实证法来实现共同每个人尽其本性,实现自己可能达致的最完美的存在。自然法表明了“存在、真理和善的内在的相互关它既是超然居于实在法之上的高级法准则,也是实在法的必要组成部分。

失其本性的“自然法”——古典自然法传统的断裂与复兴

大约从十六世纪文艺复兴运动开始,随着天文学、物理学研究成果对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越来越多典时代的自然观也开始受到质疑,思考第一存在的形而上学也日益成为一门不切实际的学问。十七世验自然科学的发展直接带来了哲学从古代向近代的转变。弗兰西斯·培根和托马斯·霍布斯是近代哲他们都对希腊哲学表示了轻蔑和不解,而呼唤一种新的世界观和知识路径。培根嘲笑了希腊哲学中的种关于终极因的理论“试图把自然解释成充满着趋向或努力,以实现尚未存在的形式”,在培根看来奉献给上帝的处女一样,生不出后代”。[2]113霍布斯认为希腊哲学纯粹是一种幻想,哲学和科学用出发。

正如施特劳斯所指出的,古代性与现代性的根本差异在于二元的世界观代替了一元。“目的论的关人类的目的论的观念构成了它的一部分)似乎已被现代自然科学所摧毁。……另外一种解决办法盛而这意味着,人们被迫接受一种根本的、典型的现代二元论,以及在自然科学上的非目的论和人的科论。这就是托马斯·阿奎那在现代的追随者们与别的人一起被迫接受的立场,这种立场标示着与亚里阿奎那本人那种融通的观念的决裂。我们所面对的这种根本性的两难局面,是由现代自然科学所取得发的。”[8]8在自然法的学术史中,导致自然法观念从古典向近代转变的关键人物就是霍布斯,霍典形而上学传统中的自然观,在他看来,世界和人本身,都是一具机器,一具由各种物理力量驱动的无所谓完满不完满,人的选择都是受欲望的外在力量驱动的。他“试图保持自然法的观念,但又要使完满性的观念;只有当自然法能够从人们实际生活的情况、从实际支配了所有人或多数时候多数人的量中推演出来的时候,它才可能是有效的或者是有实际价值的。”[8]183-184自然法与人本身的完自然状态中的客观法则。

于是从霍布斯开始,自然状态成了政治哲学的核心论题,关于自然法的学说变成了关于自然状态[8]187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彻底摒弃了追溯第一存在的形而上学传统,而是纯粹借助对人性的演出来的。所有人在体力和智力上是大致平等的,相应地,所有人达到目的的愿望也是平等的,资源当不同的人想要得到同一个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成为仇敌。竞争、猜疑和荣誉是造成人斗的原因。这就是霍布斯描述的自然状态:因为没有一个公共的权力使人们慑服,自然状态是一个战切人与一切人为敌,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在自然状态下,对人来说,最强烈的横死的恐惧,于是理性发现的第一自然律就是保全生命,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手段的事情。[9]92-97值得注意的是,在霍布斯的著作中,自然法通常都被表述为laws of nature而law,他强调这种法则是来自于经验的科学演绎,而不是形而上学的玄思臆想,这是一种全新的自然的本性无关的自然法。在古典时代,自然法既可被表述为laws of nature也可被表述为natural l 者意义在实质上是等同的,只是前者强调事物本性的客观性,强调自然法是一种客观的法则,后者强人定的实在法一样,也是由立法者(神或者上帝)制定的。近代科学摧毁了目的论的世界观以后,l 和natural law则分化为不同的意义,前者更多地是在科学哲学中使用的,确切地说,是一种自然法地用来描述牛顿定律或几何学公理这类自然科学定律,后者才用来指居于实在法之上的自然法。[10布斯这种措辞的改变,也表明了他同古典自然法传统的决裂,他希望用科学的经验法则来描述人性,文学和物理学一样。

从霍布斯开始,近代以来的自然权利说是个人主义和唯理主义视角的,人脱离了对第一存在的追个人的视角出发来演绎自己的权利体系。在自然状态中,个人是一个孤立的存在。政治秩序不再是引正义治理,而成为外在于人的政治约束(约束人性的恶)。自然权利学说同古典自然法的根本不同就然”采取了非形而上学式的理解,“思想家们的出发点不再像以前那样,是人本质上的社会天性,而度(婚姻、家庭、国家、国际社会)的秩序和这些制度的基本形态都潜在地存在于其中…相反,近代发点是经验性本性(empirical nature),是借助于抽象,从被视为根本性的心理的驱动力量中发现系和自然法体系则是以某种唯理主义的方法从这里演绎出来的。在霍布斯那里,这种心理驱动力量就普芬道夫那里,就是作为纯粹形式化的社会性的群居倾向(sociableness as mere formal sociali 修斯那里,就是幸福,也即‘让人赞赏的、愉悦的、无忧无虑的生活’”。[5]71构建自然权利体系对自身个性和需要的经验考察出发,武断地把一己的个性断言为普遍的人性,无限借用几何学的演绎演绎自然权利体系,这导致自然法成了这个时代特有的一种奇特的思维游戏。“这个时代出现了很多则和由此形成的自然法体系,因为,到处都有自然法与国际法的讲座教授和教授。这些出发点包括合安宁、对世俗幸福的渴望,最后,还有自由。瓦恩科尼格(Warnkoenig)曾经证明,自1780年,在书市上,都能看到八种以上新的自然法体系。因而,让·保罗·莱希特(Jean Paul Richter)的讽并夸大之处:每个集市和每场战争都会带来一种新自然法。”[5]96

个人对政治变革的经验性要求,就是近代自然权利说所要表达的最终目的。“这种自然法概念从形而上学理念退化为一种旨在论证和增进特定政治变革的政治理论。但一旦这些政治变革变成现实并这样一个退化了的概念就立刻变得无用。”[5]82正如梅因在《古代法》中已经指出的,尽管自然权阶级革命以后使得天赋人权观念成为近代政治社会的公民共识,但其在哲学史上的迅速退场却要归因粗糙。③[11]42,52它的前提是虚假的,论证工具是单一的,内容也是根本反历史的。

拒斥了形而上学传统的自然权利学说使得此后的自然法与古典自然法渐行渐远,自然法已经不再本原问题,同人的本性逐步疏离。尽管它还冠以“自然法”的名称,但其中蕴含的却不再是本性内在

则,不再是哲学初生时代赫拉克利特赋予它的本来含义,而只是偶在的个体凭借空洞的理性恣意冲突的妄念堆积,这是一种不再思考“自然”的自然法,一种失却了本性的自然法(natural law withou 失却了本性的自然法,也失却了用形而上学来论证存在、真理与善内在统一的能力,向实证主义屈服本性后的必然宿命。

新托马斯学派的自然法学家罗门区分了两种形式的实证主义,“第一种是从经验论的角度狭隘地产物,即作为一种方法的实证主义;第二种是作为一种生活哲学的实证主义,作为一种关于宇宙的含中的位置的认识,作为一种世界观的实证主义”。[4]114方法论意义的实证主义者并不必然在世界主义,他们只是相信道德哲学不能用经验方法论证,但自己内心仍然可能保留坚定的道德确信。④罗权主义的出现归为实证主义意识形态获胜的必然产物,“极权主义政权从本质上说就是基于实证主义法的最终恶果,它不承认存在一个对所有国家、种族、阶级和个人有效的超验的、普遍的道德与法律认这些先于一切法律制度、先于一切国家意志。”[4]139他还指出,随着霍布斯、休谟、功利主义然法”概念的扭曲,“自然法”已经成为一个被各种意识形态和政治势力滥用的术语,纳粹统治者也为自己宣传,“但很明显,‘自然’一词在这里所遭到的扭曲比在霍布斯、休谟或功利主义那里更为然’不再是指每一个体的理性的自然,或指人的理智和自由意志的禀赋,尊严、自由和个人的创造性为基础的;它也不是指存在和应然的普遍秩序,超验的理性现实。相反,自然被转换成为一个完全唯念。它被看成是血(blood),遗传的生物特性总和,是动物性的,被剥夺了其人格的和精神性价值变质之后,自然的律法就只有一个原则:有益于日耳曼民族的就是正当的。”[5]138

当极权主义政治在欧洲兴起之时,古典自然法传统在经历近三百年的沉寂之后,开始在哲学和政中复兴。这样的复兴不是偶然的,因为对抗一种彻底的世界观实证主义,唯一可行的路径就是基于形典自然法,就是重新阐释初始存在为万物创设的本身即为正确的法则。⑤“所有人天生就是自然法法然法就记录或铭刻在人心中。……自然法的观念可以比作一颗种子,它被埋在雪下,而一旦严酷而贫义冬天变成经久不衰之形而上学的春天,它就会发芽。因为自然法的理念是不朽的。”[5]121

人不可能逃离对起源的思索,也不可能逃离对“本身即为正确”的法则的思索,当面对死亡和严遇的时候,人到底是怎样的存在、人应该受到怎样的对待,都是无法回避的问题。不管个人是否有能己经过反思的法则,但是反思是每一个人都无法回避的。形而上学死后的西方留给身后的人们一份沉没有根据的正义,漠视界限的理性,和我们每一个人永世不得超生的孤寂的灵魂。当极权主义这种空尊严的意识形态得道之时,人类就会自然转向对起源的求索,转向对人之所以为人的本性的沉思,而哲学之一的自然法,也要找回它失却已久的本性。

后记:

本文草成之时,正值2008年5月21日举国为汶川地震死难同胞哀悼,而湘籍教师谭千秋等人舍正为华夏传诵。夜阑人静,追思死难同仁,感慨灾区诸多扶老携幼之普通百姓,冥冥中可见人发乎本凡人之善性,一如播于纯朴土地之种,当天灾横行人命危急之际,即粲然绽放,顷刻成就其人天性中而吾辈生者,当沉思生之意义,努力摒除不良土壤施诸己身之窳败,自求向上,尽己本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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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C].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本文发表于《法律科学》2008年第5期)

①在当代中国法学中,有一种观点把近代的自然权利理论称作“古典自然法”,这是根据博登海默在中的用法,博氏将近代的自然法称之为“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和“古典自然法”。参见[美]博登海默——法哲学及其方法》第38页以下,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然而博氏这一用法文法理学中的通例,近代以来,自古典音乐起,古典一语在西文学术界有被滥用的趋势,这种意义的际上指新古典,只要把自己视为原型和范例,就可以把自己名之为“古典”,在汉语中,这种意义的确切的表达是“经典”。在西文学术中, classical最自然的意思是指专属于希腊罗马的“古典”。名可能是对西方自然法学术传统的误读,而且更加重了法学研究中关于“自然法”的概念混乱。在英classical natural law(少数情况下使用traditional natural law)都是用以指称亚里士多德-阿自然法,而不是近代的自然权利理论,自然权利理论甚至被明确地同自然法理论区分开来。参见[美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甘阳导言第11页及注26,正文第121

A companion to philosophy of law and legal theory, edited by Dennis Patterson, Blackwel Ltd 1999, at 221-227, Raymond Wacks, Philosophy of Law: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 (New University Press, 2006), at 14, Philip Soper, In Defense of Classical Natural Law in Legal Unjust Law is No Law at All, 20 Can. J.L. & Juris. 201(2007). and John Fielding, “Class Law”, https://www.360docs.net/doc/ec7196972.html,/statesman/04/clnatlaw.html.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提证主义的基本理论——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论”(separation thesis),以反对自然法理论中的法律论”(overlap thesis),当他谈及“自然法的古典理论”时,他指的也是以阿奎那为代表的古代自然没有提及霍布斯、洛克和卢梭。H. L. 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 185-190. Also see Orrego, Cristobal S, "H.L.A. Hart's Understanding of Classical Natural L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24 (2004), at 289-290.在德国法哲学的学术史中,Kla Naturrecht 也用以指称希腊-经院哲学传统的实体本体论的自然法,它区别于拒绝追问逻各斯和自在

完全唯理主义的近代自然法。参见[德]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79,88,121-123页。无论是依据英美还是欧陆的法学学术传统,“古典是专用于指称亚里士多德-阿奎那传统的自然法学,而不是近代的自然权利理论。

②在不服从不公法律这个问题上,阿奎那同以哈特为代表的现代法律实证主义者并无实质分歧。Se Wacks, supra note ①, at 4. Also see, The Blackwell guide to the philosophy of law and l Edited by Martin P. Golding and William A. Edmundson,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2005), at 1 Soper, supra note ①.

③尽管历史法学派对自然权利学说的批判是基于不同于形而上学的立场,但它对自然权利学说的反予很低的方法论评价,正是因为它本身并不反形而上学。

④ H.L.A.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提出了“最低限度自然法”理论,认为某些基本的道德信条法律秩序必须具备的共通道德元素。See H. L. 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supra note ①, 1自然法学家认为这代表了实证主义向自然法学做出了重大的让步,但从罗门作出的两种实证主义的区不能必然得出这个结论,哈特是一个坚决的方法论实证主义者,认为道德不经过“承认规则”的确认成为有效的法律,但在世界观上,他有限度地认同了自然法的某些准则。

⑤在当代中国法学中,“新自然法学”是一个同“古典自然法学”同样暧昧不明的术语。如果说“古的错误可能在于张冠李戴的话,“新自然法学”的错误在于用一个范畴统摄了好几种并无共通性的元纪初以来在西方法哲学中复兴的自然法思潮,只有复兴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传统的自然法学才是真正自然法的后继者,其代表人物为马利旦(Jacques Maritain, 1882-1973)、罗门和菲尼斯(John Finn 他们复兴了自然法的形而上学传统,尽管这一工作是非常困难的,但他们一直在不懈努力,其中最出菲尼斯。而富勒、德沃金的自然法理论则不涉及形而上学的问题,而是把自然法等同为道德、理想。利理论,在现当代则被某些人权理论家继续发扬。这三种流派,按照一种笼统的“自然法”标准,似为“新自然法学”,但在学术理路上却很少共通之处。

(载于《法律科学》2008年第5期)

最后修改时间:2010-2-2 12:46:00 【收藏本日志】

评论

三大法学流派以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 法学流派概述 (2) 一)自然法学派 (2) 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 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 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 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 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 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 二)分析实证主义 (4) (一)奥斯丁(边沁) (5) 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 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 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 (二)凯尔森 (6) 1、法律与道德: (6) 2、国家与法律 (6) 1)一元论 (6) 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 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 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 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 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

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 (三)哈特 (8) 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 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 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 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 2)哈特:恶法亦法 (9) 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 三)社会法学派 (9)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 (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 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 (三)、中世纪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 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 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

古典自然法思想

西方的自然法学思想是怎样兴起的? 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不同目的而运用,它的命运也极尽曲折:既曾经被奉上神坛,当作绝对 的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是非的终极标准,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 革命的旗号,这是从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 长的故事;又曾被视为无稽之谈,给与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被边沁(J.Benthan,1748--1832)讥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这主要是19世纪法 律分析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之事。时间进入到20世纪,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学又开始了复兴进程,特别在二战以后达到高潮,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 念重新进入人心,占据了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践。 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需要追问现 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 的问题。正如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i[①]。或者用祁克(O.F.von Gierke,1841—1921)的话来说,就是“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象一 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吸取法律机体的血液。” ii[②] 纵观从古到今自然法概念的含义变迁,有一点始终不变的是:它与实在法 相对,是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的一些基本原则。因此本文将承认有高于 实在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神意、道德或人权等等)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 自然法学,以此作为讨论自然法学思想兴起的基础。 一、古代的自然法学 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 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 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 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 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古罗马人的 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 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前期代表为西塞罗

格老秀斯与近代自然法理论

在国内出版的各种西方政治思想史方面的教科书和研究论文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论述:“格老秀斯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但是,当我们仔细考察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演变历史时,我们会吃惊地发现,与这一美誉极不相称的事实是,格老秀斯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前人思想和观点的总结与综合,他所使用的一些基本概念如自然法、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国际法等也不是由他首创,也就是说,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并没有多少原创性的思想。对此疑问,相关教科书和研究论文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很显然,国内的许多研究者只是笼统地接受了西方学术界的研究定论,却忽视了或误解了这一结论的由来。那么,格老秀斯到底是凭什么赢得了“近代自然法创始人”这一美誉?恩特艾维斯在《自然法的历史调查》一书中给我们指出了明确的答案:“格老秀斯自然法理论的创新之处不在于它的内容,而在于它的方法” [1]。萨拜因也指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无比重要性并不在于格劳秀斯所赋予的内容,因为在这方面他不过是步古代法学家古老的后尘。……其重要性在于治学的方法”[2]482。本文的写作目的就在于揭示格老秀斯自然法理论中所包含的一些新方法。 一 自然法理论是一个在西方有着悠久传统的政治思想,自然法理论最先是由希腊的斯多噶学派提出的,罗马时期,自然法成为推动罗马法朝向平等化和人道化方向改革的进步因素,在中世纪时期,天主教的一些神学家将传统的自然法思想引入基督教神学之中,形成了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作为一名新教律师,格老秀斯从事自然法研究完全是出于一个偶然性事件。 1603年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一名船长在马六加海峡俘获了一艘葡萄牙大帆船,并将其装载的全部货物运到阿姆斯特丹出售,获得超过300万荷兰盾的收入。于是,300万荷兰盾归属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海洋控制权和海外贸易权问题在荷兰与西班牙、葡萄牙之间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荷兰东印度公司为此委托年仅21岁的格老秀斯为他们起草 124

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

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 摘要:自然法对于人权的确立是一个必要的论证。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自然法本身就代表了一种秩序,而这种秩序在我们的世界更多的被表现为一种和谐规律;而且对于人权本身来说,它需要自然法给予这种合理性的辩证。虽然这对于人权建立的整个过程来说只是一种理论基础,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却是如此重要,在现象与事件本身之中穿插着对于人类情感般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自然法;人权;秩序;哲学 人权的建立从来都不是那么地顺利,它的产生无疑是在一个充满困境的情势中逼迫着不自由的人们开始了他们的思维暴动。而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称这种思维暴动是一种政治性思维暴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自然法对它的合理性给予了很大的帮助。也就是说自然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的人权进行了一种存在意义上地辩护,并且自然法本身就有为各种生命体辩护的职责,因此,自然法对于人权的建立是一个必要的论证。 一、人权是一种意识存在 在人类世界中,秩序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是往往给人类带来灾难的,也会从所谓的一些秩序中产生。在这里,我们无疑会想到那些极权主义的后果,还有一些意识性特别强烈的民族主义,总是在这个世界制造着战争与纷乱,因此,自然法的定律总是被人为地打破,而且人为秩序本身的缺陷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暴露了出来。但是,人权绝对是属于人类共同事务的范畴,而且人权问题可以作为善意的纽带连接起人性与和谐秩序的关系。人权实现绝对是个自利利他的事件,对于个人而言,通过思索自己的人权问题而将自身的思维空间打开,使得他们封闭的心灵去接受其他生命体,因此,对生命的尊重必然会激发起人们的情感与理性步入一种相融的境地,而不是将我们的情感与理性拆开。而且情感与理性同时都是属于同一个人的生命现状,这要如何拆开呢? 我们不可否认,对于一部分人来说,他们并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去为一些利益而去争斗,但是他们却充满了对自身利益的欲望。他们

论自然选择与人工选择

论自然选择与人工选择 根据达尔文的演化理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生物为了获取足够的资源而进行斗争,经过几十代乃至几百代的自然选择,那些产生适合于生存的变异的个体存留下来,那些不具有利变异的个体则被淘汰。这样的过程不断重复,自然选择使得生物不断朝着有利的方向进化。然而,人类对生物的干预却使这种选择出现了新的变化。 人工选择原理,就是挑选具有品质的个体,从其中进行繁育,然后再挑选,它所起的作用是令人惊异的。甚至繁育学家们对他们自己所得到的结果也感到惊奇。他们能够影响没有受过训练的眼睛看不出来的那些差异。[1]人工选择的本质目的还是为了生物朝着更符合人类自身利益的方向进化,这种选择不可能总产生有利进化,当生物生存条件与人类利益相冲突的时候,迟早会对生物造成不利影响。举个例子,骡子是人工培育的马和驴的杂交种,它拥有马的力量和驴的耐力,人们选择拉重车的时候骡子成了更好的选择。然而,很不幸,骡子多数生育能力极弱,很少能够培育下一代。换言之,骡子的出现虽然更好地满足了人类的需要,却对其自身的生存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若是在自然选择下,骡子这种情况不可能长期存在,因其不能适应环境,很快就会被淘汰。而人工选择却使骡子一直存留至今,它成了人类利益的“牺牲品”,丧失了使品种更优良的机会。 当然,人工选择并非对生物本身一无是处。相较于几十代乃至几百代培育周期的自然选择,人工选择因技术、科技上的领先,大大缩短了生物的培育时间。同时,人工选择也会生物的优良性状,只是更偏向于符合人类利益的选择,但在多数情况下,都会对生物产生有利的进化。就好比花卉的培植,若是任由其自然成长,远不可能会有现如今这么多的品种。因为很多品种并不适合自然界残酷的环境,正是由于人类的精心培育,才能使它们完好的存活下来。 那么,我们在自然选择和人工选择之间应该如何进行抉择呢?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对生物能做到的干预力度越来越大,甚至于直接影响一个生物种群的存灭与否。然而,就如同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一样,生物的多样性也是有其临界点的,当人类对生物的干预超过了这个点时,到底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呢?是使得世界更加绚丽多彩,还是会造成一个文明的毁灭?现在没有人会知道。人类始终只是自然中很渺小的一部分,在改造自然之前,我们先要做到的是顺应自然,最终达到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境界。人工选择是一把双刃剑,可能会造福人类,也可能会伤害人类。我们需要更好的掌握它,也更多地了解生命科学,更多地应用生命科学,我想,这便是科学发展观的最好体现吧! 参考书目 [1]《人工选择与自然选择》——达尔文 2017.5.20 阮铮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摘要: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而实在法,是与自然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强调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律,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作者;吴琼法学80902 学号090001240 关键词:自然法实在法恶法统属关系 一、自然法的演变历史 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1]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自然法”这个概念。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葛派信奉决定论的宇宙观,宇宙的一切受自然律的严格决定。其按照泛神论的方式解释自然法,也就是说,自然法并不只是作为盲目力量的自然律,而且具有某种理性的品质,它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神出于善良而理性地制定的。所以,自然法作为神的法律也就获得了正义性。 中世纪自然法在神学面貌下出现,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自然法具有一席之地,托马斯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认定法和神法。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而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谓其独立,是指独立于教会与神学而言。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法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英国的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 自然法学说在19世纪中叶遭到法律实证主义的批评和责难。法律实证主义认为,自然法是虚伪的、不真实的。于是出现了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法学两大法学派的对峙。在实证主义的影响下,相比较自然法思想衰落了近百年,直到20世纪才开始复兴,自然法又有再生迹象,有些学者恢复了对自然法的研究。马克思主义者对待自然法观念的态度时,批判其历史唯心主义的本质,却不拒绝其合理成分。 二、自然法兴起的原因 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叙述“自然法”观念的生成和其内在性质时,这样

读论自然

读论自然 正如爱默生在《论自然》中第一章“自然“里写到的那样,“人不仅要远离社会,还需远离书房,方可进入孤独的境界”。远离人,远离社会,直面自然,比如星空,它能让你体验孤独。 《自然》一章从自然、物质、美、语言、知识、理念、精神和未来等八个方面阐述了大自然的丰富意蕴和作者自身的独特见解。在爱默生看来,自然都是人的精神化身,欢乐的自然呈现着欢乐,而忧伤的自然则呈现着哀愁。他主张修身养性,认为只有在孤身独处时人的各种内在天赋才能得到充分发展。同时爱默生又提到“自然既外界外界各种事物给予的完整的印象”,表明作者视整个世界为一个有机整体的浪漫主义自然观。他主张人应当回到原始的物质状态中去,单纯地观察世界。接下来又是一段精彩的话:“我站在空地上,头沐浴在和熙的空气里,仰望着无垠的太空,小我的一切都消失了,我变成了一只透明的眼球;本身不复存在,;我洞察一切;上帝的精气神在我周身循环,我变成了上帝的一部分”。这一段描述实际上也体现了作者的超验主义观念。何为超验主义?所谓的超验主义(transcendentalism)的核心观点是主张人能超越感觉和理性而直接认识真理,强调直觉的重要性。认为人类世界的一切都是宇宙的一个缩影--"世界将其自身缩小成为一滴露水"(爱默生语)。超验主义者强调万物本质上的统一,万物皆受"超灵"制约,而人类灵魂与"超灵"一致。这种对人之神圣的肯定使超验主义者蔑视外部的权威与传统,依赖自己的直接经验。"相信你自己"这句爱默生的名言,成为超验主义者座右铭。自然界是精神的象征物,精神渗透人的心灵和自然界,物质是精神的象征。 在我看来爱默生的自然观是以人类为中心的,是反生态的。自然归根结底是为人服务的,自然是人类的工具和对象,人类所欣赏的美不过是人类自身的美德在自然界中的影子。自然在爱默生眼里固然是可亲可爱的、值得赞美的,但爱默生更多的是采用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体现出对自然地政府欲望。爱默生认为,宇宙是大自然与人的灵魂的结合,人通过灵魂与自然和谐一致。只有接近自然感受自然,人的灵魂才可以真正体会到存在的价值。他相信“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活,以及对真理和美德的热爱,会使人们以焕然一新的目光来解读自然的文本。”自然之对人心灵的影响,从时间上看是最先,从重要性上看是最大。”尽管自然是上帝的另一面,是绝对真理的物化形式,但是自然的最重要的作用是荡涤世人心中的尘埃,使人向自己的神性回归。爱默生眼中的自然,是一种理性的自然,一种带有说教性的自然,一种被抽象、被升华了的自然。爱默生的自然观是透过自然来为社会服务,而不是长时间沉浸在大自然的怀抱。爱默生十分强调对自然的开垦和征服,更多地看到了自然的实用价值如果我们从爱默生的整个思想体系来看,不难理解上述的自然观。在他看来,“人就是一切,世界为人而存在,人决定自己的命运,人要自尊、自信、自助。”尽管这番话在今天看来颇带有些唯心主义色彩,但如果我们考察一下爱默生著作这本书时的时代背景,就不难发现原因了。爱默生(1803-1882)的一生几乎横亘了整个十九世纪的美国,而这一时期也是美国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思想文化变动最为猛烈的一个时期之一了。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使得美国社会物质主义和拜金主义盛行,而爱默生以及梭罗等超验主义者的思想主张正是对这种社会现象的否定与抵制。他主张的个人发展是对非人格化过程的针砭,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理论也为资产阶级狭隘的个人主义找到理论依据。 总而言之,《论自然》作为爱默生的处女作,虽然在思想体系上还未成熟,但不可否认这是一部伟大的哲学作品。即使在今天仍能使我们受益匪浅。人的精神能够超越物质世界和自然,同时在自然中人又是自由平等的,我们只是自然地一部分,热爱自然,更要热爱我们赖以存在的精神世界。

古典自然法学流派

古典自然法学流派 古典自然法学家即启蒙思想家们 一、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特征: (一)世俗化。中世纪的自然法是神法的附庸,它是神的意志的体现和推演。在古典自然法理论中,自然法本质上独立于上帝的意志,源于人的理性,上帝不能改变自然法。 (二)个人主义。古典自然法以个人主义为自己的价值观念。自然权利实际上就是指个人权利。这种权利先验地存在于个人身上,任何人不能剥夺,且它不证自明。个人组成社会,公共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的让渡。没有个人便没有社会,没有个人权利也就没有公共权力。个人本质上是他自己的私有者,未经个人同意不能受制于人,社会没有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任何权力。 (三)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在反封建的斗争中大都假设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曾经存在过一种自然状态,人类过着受自然法则支配的生活,享有自然权利,人人是自由平等的。为了使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就必须通过一种社会契约,这种契约可能是人自觉自愿缔结的,也可能是被迫订立的,但都要服从一定的政治权威,于是就产生了国家和法律。但在社会契约中,人的某些自由、平等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得以保留。 二、主要观点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论自然法观念的发展

论自然法观念的发展 【摘要】自然法作为西方文化中的一种主观预设,客观上却构成了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对自然法历史谱系的追溯,可让我们全景式的把握和理解自然法思想的内容,揭示其逻辑预设的真实和现实意义,以便更好的反馈于我国的政治思想文化建设。 【关键词】自然法;理性 在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历史延续中,自然法无疑是最为璀璨的。它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古老的一种思想学说,该学说从古希腊开始就备受重视,影响深远。作为一纯粹主观设定之逻辑预设,它构成了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内存动力和线索,促进了西方法治文化和普世价值观的形成,影响着西方政治思想的历史发展。 一、自然法思想 一般认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那里,“逻各斯“观其思想孕育在赫拉克里特的观念中。其逻各斯主要指的是支配万物运动变化的,唯一而普遍的永恒法则,在其按照自然行事、听观念中亦包含有一种自然的话。这种逻各斯观念是自然法观念的早期思想渊源。最早对自然法观念进行的讲座出现在柏拉图的《高尔吉亚》中,在该文中,指出人性,开始了有神性向理性控制自己的行为,支配着其他动人性的转向。这一阶段的自然法论者认为,自然法是我们辨别善恶的,自然法是放之四海皆准的伦理准则。对自然法一词的适用,目的是为了否定人为的习俗与法则。真正使自然法学说成为一种理论的是希腊化时期的斯多亚学派。这一阶段的自然法思想是在城邦解体的形式下,为适应一种更大的共同体生活需要而兴起,它更强调自然法观念的普适性与永恒性。同时也反映顺应自然、追求精神宁静、和谐的道德主义,其强调了自然法思想的理性原则。他们认为:自然法起源于自然赋予人类的理性,并非是外在的,而是源自我们的内心。到了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景自然法思想与神学思想结合在一起,把自然法作为连接上帝和人类的桥梁,中世纪后期,神学自然法思想经历了一个重要转向,逐渐开始了自然法的理性之路。后来进入古典自然法时期,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则完全摆脱了神学观念的束缚,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并企图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从此开启了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重大转折。洛克进一步发展了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将其表述为一种权利,他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

论自然法的精神

进入21世纪,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伴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推进,中国也开始了新的历程,努力探讨和学习西方法及其内在精神,成为当代中国所面临的一个迫切课题。西方法及其内在精神对于我国法制现代化有着强大的推动作用,而蕴涵于其中的自然法精神则是西方法精神的内在支柱,是西方法治精神的主体,探讨自然法精神将是研究西方法精神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研究自然法精神,来剖析其中的精粹,解析其内在的观念,以对我国法治起到若干启示作用。 一、自然法的概念 (一)自然法——渊源于西方法的一个概念 就起源而论,中国古代并没有关于自然法的学说,这是一个无庸质疑的事实,而到了近代方才有了关于自然法中“自然权利”之说。法和文明是分不开的。西方法是植根于西方文明的法。西方文明在母体阶段,并无“西方”之限定。也没有“西方”与“前西方”之分。西方法的起点应该是古希腊法。自然法的开端同西方法并行不悖,同样起始于古希腊。对于自然法意义上的界定,本文主要指古典自然法以及之前的自然法的研究,由于它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巨大,便仅限于此。 (二)自然法的内涵 自然法(Law of Natural),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是指在人为制定的法之外永久存在、普遍是适用的法,也即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二、自然法的主体精神 法国的孟德斯鸠以其《论法的精神》一书文明于世。孟氏说:“我不是探讨各种法的本身,而是其精神;并且,这种精神存在于法与不同事物可能有的各种关系之中,……。”靳内。达维德在追述二十世纪之前比较法的发展历史时,特别提到:“孟德斯鸠曾致力于通过比较,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这种研究方法很值得借鉴 自然法的精神源远流长,对于法精神的研究将经久不衰。 (一)古代自然法的精神 古代自然法包括了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和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这是按照自然法的发展历程来区分的。显然古希腊自然法和古罗马自然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具有对自然理性的永恒正义的追求,“正义”是当时自然法精神的最主要观念。 (1)古希腊自然法的精神 古希腊人源于自然法的最基本的信念就是正义。古希腊人的法律观念与分配问题有内在的联系。不管他们的分配观有多么的不同,有一点是完全相同的,即让每个人各有其所。这种正义观就是希腊法的精神。苏格拉底认为,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与神,是神定的原则。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理想国》就是从正义问题开始的。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 (2)古罗马自然法的精神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在古罗马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重要的代表是西塞罗。正如美国学者萨拜因所说:“在政治思想史上西塞罗的真正重要性在

古典自然法律理念思索

古典自然法律理念思索 本文作者:刘锐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新兴的一场思想解放运动,是一个探索性的哲学法学流派,是一个富有文化意味的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流派,其法律思想源远流长,法律理论也是相当丰富,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斯多葛学派那里;但是谈到成熟,谈到真正得到全方面的发展,还应该看近现代特别是文艺复兴后的西欧各国的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的法律理论和法学成就。本文主要介绍的正是这个阶段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法学家的法律理论,其中,代表人物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为主要介绍对象,而他们的主要法律理论又以“三自然理论”、社会契约以及分权法治原则等法律理论为核心。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理论的核心 (一)三自然理论 1、自然状态 古典自然法学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自然状态是人类社会的早期状态。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较好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平等和自由,普遍享有自然权利。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国家和法律,没有奴役。人们过着孤立、自由和平等的生活。

人们普遍有同情心和怜悯心,这种怜悯心是维系人们的重要纽带。 2、自然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也是不可剥夺的。后人称为“天赋人权”。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则系统地提出了人类的三种重要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另外,自然权利还包括做他认为合适的、做任何事的权利以及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杰弗逊在洛克的基础上,把自然权利总结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他的倡导下,这三种权利被载入了美国的《独立宣言》。 3、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从本质上讲,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人能思考,能通过自己的思考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自然法是一种法,它构成指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格老秀斯把自然法的原则归纳为:私有财产不得侵犯,不谋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赔偿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害和违法犯罪者应受到惩罚。霍布斯把自然法的内容进行了详细地总结后,得出的最一般的原则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原则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人的自卑感、寻找食物和相互爱慕。在卢梭眼里,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 (二)社会契约论 自然状态的缺陷决定了它的暂时性,人类必定要从自然状态过渡

论自然

论自然 为了能孤身独处,人需要远离社会,远离居室。当我读书写作时,即使没有人陪伴我,我也不会觉得孤单。如果有人感到孤单寂寞,就让他看看天上的星星吧。这些从天国传来的光芒会将他所触摸到的世界分离开来。有人可能会认为,天体中的空气之所以是透明的,就是为了让人们能看到这些永恒存在的壮观。从城市的街道上抬头望去,它们是多么伟大啊!如果这些星星一千年只出现一个晚上的话,那么人们将会怎样地信仰它们,崇拜它们,为了子孙后代将会怎样保持这上帝之城显示的记忆啊!不过,这些美丽的天使每天晚上都会出现,用它们劝告人的微笑照耀整个宇宙。 这些星星总是出现,但因为遥不可及,所以它们会在人们的心中唤醒一种崇敬之情。不过,当人们的心灵向自然万物敞开大门时,它们总会留给人一种亲情般的感觉。大自然从不以普通的面貌呈现。聪明的人是不会相要探寻她所有的完美,去穷尽她的秘密而失去他的好奇心。对一颗明智的心灵来说,大自然永远不会成为一个玩具。花朵、动物、山群都反映出他最美时刻的智慧,如同它们曾娱悦了那纯朴天真的童年。 当我们以这样的方式谈论自然时,完美的心中就有一种独特而诗意般的感觉,也就是说,许许多多的自然万物会留给人们一种完整统一的印象。正是这印象区分了伐木工斧头下的木材与诗人弊端下的树木。我今天早上看到的那片迷人的风景显然是由二

三十块农场构成的。米勒拥有这块田地,洛克拥有那块,曼宁则拥有那远处的树林。但谁也无法拥有这片风景。这是地平线上的一块财产,这块财产只属于能把这所有的部分看成整体的人,而这个人就是诗人。这片风景是这些农场中最好的一部分,但他们的地契上没有注明他们拥有这片风景的产权。 其实,没几个成年人能懂自然。绝大多数人看不到太阳,至少,他们只看到了非常肤浅的东西。太阳只照亮了成年人的眼睛,却照亮了小孩的眼睛和心灵。热爱自然的人,他的外在感受与内心感觉能够相互谐调,能把他婴孩时的纯真心灵一直保持到成年时期。与天地之间的交流成为他每日精神粮食的一部分。哪怕现实生活中充满悲痛,但只要站在大自然面前,他就会感到一阵狂喜流遍全身。大自然如是说,他是我的创造物,尽管有不相干的悲痛,但跟我在一起,他会高兴的。不只是太阳或夏天,每一个小时每一个变化都呼应着并掌握着人们心灵的不同状态。大自然是一个舞台,既适合上演喜剧也适合上演悲剧。当人身心处于健康状态时,空气就是一剂令人不可思议的兴奋剂。在空地上,在雪坑边,在晨曦中,在乌云下,心中不必想会出现什么好运气,我就能感受到无与伦比的兴奋,兴奋得以至于有些恐惧。在树林里也是如此,一个人抛掉岁月就如同蛇脱掉旧皮,无论在生命的哪一阶段都能拥有一颗童心。在树林中,人永远是年轻的。高尚和圣洁在上帝的这片种植园中盛行着,这里一年四季都身着节日的彩装,宾客们就是在这里往上一千年也不会感到厌倦。在树林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丁以升 一般认为,西方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主流,它从现实世界之外,从宇宙的普遍法则中推导出一个充满理性精神的自然法,从而虚构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儒家关注的是现实世界,它所推崇的礼是奠基于家庭血缘基础上的人伦理性,它不假外求,并不为礼寻求某种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持,形而上学思维几乎一片空白。因此,有无形而上学思维就成了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它忽视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 观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儒家思想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这种思维方式中汲取营养,从而使传统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形而上学的色彩。可以说,《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乃是沟通中西传统法文化的一座桥梁,因此,不能把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归结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有无。 一 中国自殷亡之际,神权法思想就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抛弃了陈旧的“天命”、“天罚” 思想,转而强调“德”,把对法的审视由天上转向人间,从此,法文化关注的重心就由外在的天转向现实的人伦。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方式上存在着激烈争论,但他们对法的精神的探索始终是从社会现实和道德人伦着手的,带有明显的功用型、务实型特点。唯有道家能独树一帜,不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而是从虚无飘渺的“自然”中来探索治国的方略。 《老子》虚构出一个“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合乎“自然”。它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源的观念,把天产生的根源归之于道,又把道产生的根源归之于自然,从而赋予自然之道以最高法则的意义。那么,什么是“道”?《老子》指出,万物生于“有”,而“有”生于“无”,“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所以“道”就是“无”。因此,在存自然之道的理想社会中,理想的法就是“无为”,现实社会讲究仁义,注重利法,这些都是“失道”的表现,因为“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先仁而后礼。”现实的礼法是对“无为”的理想法的破坏。这样,《老子》就设定出理想社会与现实社会、理想法与现实法的二元对立,走上了法的形而上学之路。 《老子》提出这种自然主义法律观,旨在借理想社会抨击现实社会,借理想法否定现实礼法,以曲折地表达道家所代表的隐士阶层对现实的不满,这是共识。然而,《老子》为什么没有遵循西周以来注重社会现实的文化传统,从现实中寻找否定礼法的依据,而是假“自然”之名行反对礼法之实?这与道家文化独特的生存空间有关。道家文化产生于楚国,楚国是春秋战国新兴的南方诸侯,它年轻而富有朝气,文化上较少传统压力。楚国文化还具有其祖先祝融后裔的传承和黄帝学术思想的遗风。且楚国地理环境独特,有滚滚长江和滔滔汉水,又有无数深山峻岭,处处充满着自然的诱惑。这铸就了道家思想洒脱、飘逸、崇尚自然的特点。 二

论自然法

论自然法(节选) 自然法在许多世纪里曾是占支配地位的西方政治思想的基础,在我们的时代,除罗马大公教会以外,它却几乎为所有的社会研究者所拒绝。拒绝自然法主要基于两种不同的理由。这两种理由分别与当今在西方占支配地位的两个思想流派——实证主义和历史主义——相对应。按实证主义的说法,真正的知识是科学的知识,而科学的知识绝不能使价值判断有效;然而,所有坚持和维护自然法的陈述都是价值判断。按历史主义的说法,科学(即现代科学)只不过是人理解世界的一种历史的、偶然的形式,所有这些形式都要仰仗一种特定的世界观(Weltanschauung),在每种世界观里,理论理解的“诸范畴”与“诸多”基本“价值”彼此不可分割,因而把事实判断从价值判断中分离出来原则上并不可行,因为有关好和正义的每一个概念(every notion of good and right)都属于一种特定的世界观,不可能存在一种自然法来规约人之为人。鉴于实证主义和历史主义的优势,自然法在当今只不过是个历史的主题。 自然法意指这样一种法(a law),它可以判定何为正确、何为错误,判定何者具有权能(power),或依据自然固有地(从而时时处处都)有效。自然法是一种高级法(a “higher law”),不过并非所有高级法都是自然的。在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Antigone)的著名诗节(449-460)中,女主角诉诸的比人制定的法更高的法并不必然指向一种自然法。这些诗节还可能指向诸神所立的法,或者说指向人们日后所称的一种实定的神法(a positive divine law)。自然法概念预设了自然这个概念,而自然这个概念并不与人类的思想同时[发生](coeval),因而——比如说——在《旧约》中就没有什么自然法的教导。由古希腊人发现的自然与技艺(指导人工物品制造的知识)截然不同,更重要的是,古希腊人发现的自然与nomos[礼法](法律、习惯、约定[convention];或译“习俗”、协约、权威意见)截然不同。根据“自然”的原初含义,“自然法”(natural law)这一概念在说法上自相矛盾,它绝非当然之事。首要问题涉及的与其说是自然法,不如说是自然正确(natural right),亦即依据自然,什么是正确的或正义的:是否所有的正确都是约定的(conventional),或者说,有没有某种自然而然的正确(physeidikaion)?提出这个问题基于如下假设:有一些事物依据自然是好的(健康、力量、才智、勇气等等)。约定论(conventionalism)(将所有正确都看作约定这种观点)首先从正义概念的多样性中得到支持,正义概念的多样性是与自然正确的那种具信的划一性(the supposed uniformity)无法兼容的一种多样性。不过,约定论者们不能否认,正义拥有一个人们普遍认可的内核,其普遍程度足以使非正义必须求助于谎言或“神话”,才能在公开场合自圆其说(publicly defensible)。准确地说,问题由此就涉及人们普遍认可的那种正确的地位:那种正确难道仅仅是某个特定社会——即一个由盟约(convenant)或协议构建而成的社会——得以共同生活的条件,而那种正确的有效性源自先前的盟约?抑或,在人之为人中间能有一种正义,这种正义不源自任何属人的安排?换言之,正义究竟是积极基于对共同生活的有利之处的算计,还是因其自身之故,从而“依据自然”就值得选择?[这个问题的]两种可能答案在苏格拉底之前就已提出。然而,对于前苏格拉底哲人的思想,我们拥有的知识全靠他们著作的残篇以及后世思想家们的相关记载。 …… 自然法在现代获得了其最伟大的可见的权能:同时在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中,庄严的国家公文(solemn state papers)都诉诸自然法。效力上的变化与实质的变化相联系。现代自然法在本质上不同于前现代的自然法。前现代的自然法依旧强有力,但它多多少少遭到剧烈的改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百科名片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 目录 定义 1基本介绍地位 1标准 1实质价值 1重视法律存在 1代表者 1独立 主要观点 1代表人物及观点格老秀斯 1斯宾诺莎 1霍布斯 1洛克 1普芬道夫 展开 编辑本段定义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

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编辑本段基本介绍 地位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 标准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实质价值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重视法律存在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 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由于目的和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必须同时把目的既看成是“一种事实,又视做是一种判断事实的标准。当然,他还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法本身不是中性的词汇,其本身包含着某种道德意义。重新提出了“恶法非法”。 2、法的功能 法律的价值目标是多方面的, 诸如平等、自由、秩序、社会福利、公共幸福、社会效益等,法律的价值目标在不同的社会其侧重点是不同的, 自然法学派尤其关注秩序、自由、平等、正义。 ( 1)秩序。自有人类始, 暴力冲突就始终存在, 冲突本身并不会彻底根除,但人们找到了解决冲突的办法,这就是法律。秩序是与法律相伴的基本价值,一个没有秩序,没有相对安定的社会,法律的其它价值的实现都将成为泡影。 ( 2)自由。人的自由是人支配和驾驭客观世界的一种能力,是人在与客观世界的斗争中所争得的一种相对独立性,卢梭曾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把人类的历史说成是自由的实现过程,但自由并不意味着放任。 ( 3) 平等。平等观念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最为关注的一个观念之一,其中以卢梭的平等观最为著名,“人们制定法律就是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代替了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 (4)正义。法律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是人们根据正义原则制定出来的行为准则。正义不是一个和其它价值目标并列的一般性价值目标,而是一个能综合、包容和指导、调整其它价值目标的最高的全局性的价值目标。 所以,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必然包含了能使人们明辨是非、知善恶的价值标准。法律发展的目的在于社会,制定法律时要把公共幸福和人权作为其首要的目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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