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所对外开放的管理办法

体育场所对外开放的管理办法
体育场所对外开放的管理办法

金川区第一小学

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创建和谐校园、和谐社区,实现资源共享,服务民众。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副校长、政教副校长、片警、门卫人员等组成。

二、工作分工

小组成员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确保开放场所健康、有序地开展活动。校长室负责协调学校与教育局、学校与社区之间工作,对学校开放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政教处、总务处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制度落实、安全等具体工作。门卫负责体育场地开放时的日常管理。

三、管理细则

1.学校田径场、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健身器材主要针对学校所在社区居民实行免费开放。

2.按照规定时间开放,凭健身卡等有效证件出入校园。

3.参加体育运动时应注意安全,穿着适合的运动服和运动鞋。谢绝患有先天性疾病或易由运动引发突发性疾病人员进校锻炼。学前儿童和低年级学生进校锻炼须有监护人监护。

4.活动期间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文明有序地在活动区活动,不进行危险的运动项目:如拳击、散打等;不做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事情,不做非法的事。禁止进入到学校教学楼。

5.在锻炼身体时,提倡讲文明、讲礼貌、讲公德;尊重对方、尊重观众,不起哄、不斗殴。

6.爱护体育器材及公共财物,不随意搬动器材,若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7.体育场所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

8.体育场内禁止吃零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饮料一律不准带进场内。禁止在地面、墙面上随意刻画、涂写。

9.严禁携带宠物、易燃、易爆、化学等物品出入校园。

10.禁止对地面有损坏性的体育项目在场地内活动(投掷标枪、铁饼、铅球等运动)。

11.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含一切童车)和滑板车进入场内。

12.锻炼人员应维护校园的稳定工作,发现有违法人员应及时劝阻或告知相关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拨打110。

13.学校有临时性重大活动暂停开放,遇风雨天气不开放。

14.以上条例解释权归学校。

凡进入场内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出入证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 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 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武术协的组织建设,强化项目管理,维护会员利益,保障武术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武术协会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团结全国的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踊跃参与武术活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推动武术武术运动在我国的普及和开展。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中国武术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四条单位会员按工作性质分为区域性、专业性两类。区域性单位会员包括在一定地域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区域性武术机构和组织;专业性单位会员包括各种在武术教学训练、武术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武术研究与传播等方面具有专项武术机构和组织。 单位会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基层单位会员。 (一)一级单位会员 指受国家及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委托,承担武术管理和培养高水平武术人才任务的区域性或专业性武术机构与组织。 1、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在省级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武术机构和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这类会员组织主要包括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武术协会和组织。 2、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下述专业武术协会和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1)各行业体协的武术协会和组织; (2)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的武术协会和组织; (3)设有武术专业的高等院校武术协会和组织。 (二)二级单位会员 1、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凡受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委托,在本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武术机构和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这类会员组织主要包括各地市级的武术协会和组织。 2、二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经省级行政管理部门或武术协会批准成立的专业武术机构、组织和普通高校武术协会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二级专业性单位会员。这类会员组织主要包括: (1)省级武术协会下属的单项拳种研究会等武术组织(要求注册人员在100人以上); (2)经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武术社团(要求注册人数在1000人以上);(3)普通高等院校的武术协会(要求注册人数在100人以上); (4)经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武术院、馆、校、俱乐部、培训中心等武术组织(要求常训人员在200人以上);

室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

室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室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为提高全民思想素质和身体素质,全面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落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体育场应对外开放。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训练、比赛的环境,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发挥学校教育资源(体育场地、场馆设施等)的功能,同时也为周边居民提供良好的锻炼场地,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目前仅限于体育场地、设施等。 二、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以限时、限场地为原则,校外进校锻炼人员务必遵守。 1.开放场地:田径场、篮球场、羽毛球场、足球场。 2.开放器材:单双杠、肋木架、云梯、划船器等健身设施。 3.开放形式:免费 4.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17:20—19:00 双休日寒暑假:17:00—19:00 三、运动队训练及场地保养时间,不对外开放。特殊情况下不对外开放,学校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项目,有专人负责,学校安排值班老师和保安并做好进出校登记手续。凡进校锻炼人员务必尊重学校管理人员,服从管理,否则将取消该同志进校锻炼资格。 五、体育组应定期、定时给室外体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维护、更换。确保体育设施完好无损,安全使用。 五、进入校园进行体育锻炼,必须讲究文明,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吸烟,不说脏话,维护学校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更不得滋事斗殴,不得进入规定区域以外的场所,做与体育锻炼无关的事情。否则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勒令改正,严重者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进校进行体育锻炼及活动时,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不做危险动作。如发生意外,学校将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帮助,但具体责任应由本人负全责,学校概不负责。 XX初级中学 2018年9月11日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管理规定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管理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制度为提高全民思想素质和身体素质,全面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落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体育场馆应对外开放。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训练、比赛的环境,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发挥学校教育资源(体育场地、场馆设施等)的功能,同时也为周边居民(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锻炼场地,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目前仅限于体育场地、设施等。 二、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以限时、限场地为原则,校外进校锻炼人员务必遵守。 1、开放场地:田径运动场 开放形式:免费 2、开放对象、时间: (一)本校师生:周一——周五 六月至十月:下午至6:00 十一月至五月:下午至5:00 (二)社区居民(含学生):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 六月至十月:上午7:00——10:00 下午4:00——7:00 十一月至五月:上午8:00——11:00下午1:00——4:00 3、组织形式: 本校体育场地设施向止马中心小学全体师生开放,本校师生和附近居民在规定时段内进入学校参加体育锻炼.

三、运动队训练及场地保养时间,不对外开放。特殊情况下不对外开放,学校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项目,有专人负责,学校安排值班老师和保安并做好进出校登记手续。凡进校锻炼人员务必尊重学校管理人员,服从管理,否则将取消该同志进校锻炼资格。 五、进入校园进行体育锻炼,必须讲究文明,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吸烟,不说脏话,维护学校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更不得滋事斗殴,不得进入规定区域以外的场所,做与体育锻炼无关的事情。否则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勒令改正,严重者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进校进行体育锻炼及活动时,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不做危险动作。如发生意外,学校将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帮助,但具体责任应由本人负全责,学校概不负责。 光泽县止马中心小学

体育公司运营管理制度

体育公司运营管理制度 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体育服 务功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促进体育产业和 体育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 体育设施条例》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各类体育场馆。 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运营单位,是指具有体育场馆整体经营权,负责场馆和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 务的机构。 第三条体育场馆应当在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保障运 动队训练、体育赛事活动、全民健身等体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按 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运营原则,充分挖掘场馆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 经营和服务,发展体育及相关产业,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体育场馆运营的监 督和管理。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体育场馆运营监督 管理工作开展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运营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体育场馆应当按照以体为本、多元经营的要求,突出体 育功能,强化公共服务,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运营效能。 鼓励有条件的体育场馆发展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商贸、 康体休闲、文化演艺等多元业态,建设体育服务综合体和体育产业 集群。 第六条体育场馆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发展需要、消费特点和趋势,统筹规划运营定位、服务项目和经营内容, 提高综合服务功能。 鼓励体育场馆根据运营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场馆闲置空间,依 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合理开展适用性改造,完善场地和服务设施。 第七条体育场馆应当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符合行业发展规律、 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充分发挥场馆效能的运营模式。 积极推进场馆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营机制创新,推动场馆所有权 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引入和运用现代企业制度,激发场馆活力。 鼓励采取参股、合作、委托等方式,引入企业、社会组织等多 种主体,以混合所有制等形式参与场馆运营。鼓励有条件的场馆通过连锁等模式扩大品牌输出、管理输出和资本输出,提升 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水平。 第八条体育场馆应当以体育本体经营为主,做好专业技术服务,开展场地开放、健身服务、竞赛表演、体育培训、运动指导、健康 管理等体育经营服务。

职工业余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业余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活跃员工文化生活,营造健康的企业文化氛围,引导、规范企业员工业余文化团体活动,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为原则性管理办法,各协会的章程或管理规定应在本办法原则下另行制订、报备。 第二条公司员工业余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员工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企业内部群众性业余活动组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审批、指导;除协会内部活动外,能积极参与、配合公司组织的公司级或重大的文体活动。 第三条协会应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思想性、学术性、娱乐性、趣味性等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陶冶员工情操,增强员工体质,促进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协会组成 第四条协会由公司在职员工发起,由协会负责人和协会成员组成。协会负责人应明确、相对固定;协会成员的参与形式、人数规模、经费缴纳、管理方式等由协会自定。 第五条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及职责 (一)协会会长、副会长、协会会计等相关负责人,由协会发起人担任或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二)协会负责人组织制订协会章程或管理规定,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执行; (三)协会负责人应热心协会工作、廉洁尽责,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协会活动、保持协会的生机和活力。 第六条协会成员的产生及职责 (一)公司在职员工均可申请加入各类协会,由各协会根据人力资源部批准执行的章程或管理细则审批加入; (二)协会成员应详细了解相关章程和规定,服从协会管理、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并有权监督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向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文体协会的成立、合并与撤销 第七条协会具备下列条件,可向公司工会提出成立申请:

体育场地管理规定2017年

体育场地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体育馆和塑胶田径场的管理和使用规范,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和延长使用年限,更好地发挥其对学生、教职工和社会服务的功能,结合目前我院体育场馆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范(暂行)规定。 一、学生使用体育场馆的规范管理 1.体育场馆不对学生单独开放; 2.学生上体育课、运动训练和体育协会活动,按照课表和训练活动计划由体育教师组织学生进行有序使用; 3.各部门组织学生开展集体活动需要使用体育场馆时,须提前三天填写《体育场馆使用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体育工作部协调相关使用事宜,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有教师在现场组织管理; 4.自觉遵守《体育场馆使用规定》。 二、本校教职工使用体育场馆的规范管理 1.本校教职工使用体育场馆不得影响正常的体育教学、训练和学生协会活动等; 2.原则上每天18:00-21:00时和双休日的8:30—11:30、15:00—18:00时对教职工开放; 3.本校教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与直系亲属(配偶、子女三人)到体育场馆活动,不得带其他人员入内; 4.各部门组织教职工开展集体活动需要使用体育场馆时,须

提前三天填写《体育场馆使用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体育工作部协调相关使用事宜; 5.自觉遵守《体育场馆使用规定》。 三、外单位人员使用体育场馆的规范管理 1.学院体育场馆原则上不对外开放; 2.外单位组织大型活动需要使用场馆时,由学院与其有工作联系的部门提前三天填写《体育场馆使用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体育工作部协调相关使用事宜,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其活动时间原则上与学院教职工时间一致,不得影响学院正常体育教学、训练及学生集体活动; 3.在使用体育场馆时,联系部门须有人员在现场组织协调; 4.自觉遵守《体育场馆使用规定》。 四、未经学院领导同意,不得对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体育运动器材、饮水等服务。 普洱市第一中学总务处 2017年1月1日

(完整版)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方案

南昌国际体育中心 运 营 方 案 南昌公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国体中心管理处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

目录 一、绪论 二、概况 三、体育场运营方案 四、综合训练馆运营方案 五、体育馆运营方案 六、网球馆运营方案 七、跳水游泳馆运营方案

一、绪论 南昌国际体育中心是一个集体育比赛,健身运动、大型活动、休闲娱乐、旅游览景、特色购物等为一体的综合型场所。作为物业项目,它是一个有别于单一型功能物业的综合超大型物业,其主要特征为物业构成元素多,科技含量高,无固定服务群体,物业管理(服务)与物业经营相互交融,相互制约,相互渗透。因此,静态常规物业管理(服务)与动态适时物业管理(服务)有机结合是本物业项目的基本管理思路,把“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工作法渗入准军事化管理中是本物业项目的基本而主要的管理方法,将其打造“五个中心”(竞技体育中心、商业体育中心、旅游休闲中心、健康娱乐中心、会展中心),对全面提升南昌城市品质具有重大意义。 二、概况 南昌国际体育中心占地1000余亩,坐落于红谷滩新区生米大桥以南,东临赣江,西倚丰和南大道,举目可望南昌地铁西客站,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可容纳6万人的体育场,1万人体育馆,2千人网球馆,1千人游泳跳水馆及综合训练馆,一场四馆,以及户外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极限运动场和水上乐园区域,可承担田竞,足球,体操,篮球,网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举重,击剑,柔道,游泳,跳水等项目的竞技比赛和各类大型会议,拥有15台无机房电梯、5台22KW锅炉、2组热泵空调机组,30组30KW商务空调、1组螺旋式空调机组、3组离心式

空调机组。监控消控系统覆盖所有场馆,所有电力照明系统均为智能化控制,是迄今为止江西省最大的体育场馆。 三、体育场运营方案 (一)体育场概况 观众席位6万个,建筑面积95022㎡。内设标准国际一级400m塑胶复合跑道,天然草皮的标准田径场。看台上设贵宾专用包厢,记者专用席,设有新闻中心,兴奋剂检测中心及其它附属设施,内设面积15000㎡运动员接待中心一个,经济增长点主要表现在举办大型体育赛事、大型演唱会、各单位及各公司大型活动、品牌酒店入驻、商铺租赁、酒吧入驻、健身俱乐部、广告位等租金收入和群众健身方面,实现“以体养场”“以文养场”“以商养场”的最终目标,紧抓场馆特色,经营“拳头”产品,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以满足广大居民的健身、娱乐、商业需要。(二)经营规划 体育场共计6层,实际可利用为1 层、2层、3层、4层,5层(6层为看台区及洗手间),贵宾厅因其用途特殊,室内财产价值高,暂定不进行运营考虑,外围滑轮、滑板运动场和山地自行车赛场。 1)1层运营项目 (1)体育:中心场地可举办体育活动项目为田径、足球、棒球、橄榄球。 (2)商业:A区为贵宾厅不做运营考虑,B区外圈有1110和1111两间大型训练用房,此两间大型训练用房可进行改造变成多间商铺,运营体育用品商店、银行、超市百货。内圈有1120、

体育俱乐部管理制度

磁峰镇健身团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体育局京体群字(2008)4号《关于开展第三批北京市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创建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以俱乐部的形式为社区内的居民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和体育活动场所,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俱乐部定名为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长安新城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 第三条:长安新城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是由长安新城社区热心支持体育、热爱体育活动的单位和居民群众自愿组成的,是隶属于丰台区卢沟桥街道长安新城社区的公益性群众体育组织。 第四条:本俱乐部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体育工作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规定,大力开展群众体育健身活动,促进社区居民的身体健康,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本俱乐部接受丰台区卢沟桥街道办事处、丰台区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俱乐部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长安新城社区。第二章会 员 第七条:本俱乐部实行会员制。第八条:本章程所称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主要是长安新城社区辖区内的企(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居住在长安新城社区内的人员,本地区范围内的体育爱好者,体育专长的运动员、裁判、教练、外援等,在各协会中参加活动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批准后,成为正式会员。第十 条:会员的权利 1、本俱乐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优惠参与本俱乐部组织的各类比赛及兴趣活动; 3、对俱乐部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建议的权利; 4、对俱乐部组织的赛事,各团体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优先进行冠名赞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俱乐部的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的义务; 2、按时缴纳会费,维护本俱乐部的合法权益; 3、关心本俱乐部的工作,参加俱乐部的各项活动。第十二条:由于各种原因要求退会的会员,需要提出申请,待审批同意后,方可退会。 第十三条:对于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或者有其他违反社会公益及损坏俱乐部利益的会员,俱乐部有权开出其会籍并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四条:本俱乐部的业务范围是: 1、要广泛吸纳社区居民积极参加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充分利用所依托的体育场地设施,组织社区居民开展经常性的、科学健康的、有特色的、丰富多彩的体育健身活动; 2、提高体育人口比例,增加体育骨干和社区指导员的数量; 3、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体育比赛、健身培训、健康咨询等活动; 4、组织各类体育社团交流,发展同其他体育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室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

室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 为提高全民思想素质和身体素质,全面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落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体育场应对外开放。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训练、比赛的环境,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发挥学校教育资源(体育场地、场馆设施等)的功能,同时也为周边居民提供良好的锻炼场地,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目前仅限于体育场地、设施等。 二、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以限时、限场地为原则,校外进校锻炼人员务必遵守。 1.开放场地:田径场、篮球场、羽毛球场、足球场。 2.开放器材:单双杠、肋木架、云梯、划船器等健身设施。 3.开放形式:免费 4.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17:20—19:00 双休日寒暑假:17:00—19:00 三、运动队训练及场地保养时间,不对外开放。特殊情况下不对外开放,学校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项目,有专人负责,学校安排值班老师和保安并做好进出校登记手续。凡进校锻炼人员务必尊重学校管理人员,服从管理,否则将取消该同志进校锻炼资格。 五、体育组应定期、定时给室外体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维护、更换。确保体育设施完好无损,安全使用。 五、进入校园进行体育锻炼,必须讲究文明,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吸烟,不说脏话,维护学校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更不得滋事斗殴,不得进入规定区域以外的场所,做与体育锻炼无关的事情。否则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勒令改正,严重者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进校进行体育锻炼及活动时,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不做危险动作。如发生意外,学校将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帮助,但具体责任应由本人负全责,学校概不负责。

体育场馆管理规定

体育场馆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江苏大学体育场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训练和师生员工健身活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大学校内的体育场、体育馆及其附属的设施、房屋,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江苏大学体育场馆是学校的财产,主要职能是为我校与体育相关的教学、训练、科研、竞赛和其它集体活动提供服务,同时为全校师生员工体育锻炼提供活动场所。 第四条体育部是学校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体育场馆运行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场馆的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体育场馆临时用工的聘用由体育部提出岗位用人要求,由学校人事处统一聘用。体育部负责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体育器材的维修、维护由体育部负责。体育场馆各场所的日常维修、维护由物业公司负责,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 非教学、训练场馆的零星维修,由体育部负责,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场馆收入中列支。较大维修项目,由体育部提出专项报告,报学校的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体育场馆在保证正常教学、训练和课外活动外,课外时间面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开放工作由体育部具体负责。 第八条体育场馆有偿服务的收费管理,执行“江苏大学关于规范服务及管理性收费的若干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体育部负责体育场馆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场馆的管理细则。 第十条加强体育场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认真落实体育场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体育场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在体育场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体育场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章对外开放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团体、个人租用或使用体育场馆需提前一周向体育部提交使用申请。社会团体组织大型活动租用体育场馆,须经学校批准,并经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部门批准,按照“江苏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利用体育场馆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不得私自带人带团到各体育场馆进行各项活动,对违反规定者,体育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十四条体育场馆开放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师生员工。 第四章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体育部应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安全、消防及卫生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体育场馆安全、保卫、消防、卫生按照“江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江苏大学水电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体育场馆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要经过相应安全、消防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俱乐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试行) (内体总字[2000]1号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2000年1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体育俱乐部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俱乐部是指有社会兴办的开展体育活动的基层组织。他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以发展体育运动,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的公益性体育俱乐部。他又以参加训练者的不同性质和任务分为:拥有职业(或半职业)运动队,以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为主要任务的职业(或半职业)体育俱乐部;业余参加训练,以组织群众健身为目的或以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为主的体育俱乐部两类。 2、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开展体育活动为手段的商业性俱乐部。 第三条体育俱乐部是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基层体育组织,也是促进体育社会化的最佳组织形式。国家保护体育俱乐部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积极开办体育俱乐部,以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体育俱乐部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我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体育俱乐部进行宏观管理。各级体育总会和体育单项协会负责对口体育俱乐部日常的管理工作,并组织体育俱乐部的竞赛、交流和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申请注册 第六条成立职业(或半职业)体育俱乐部,必须通过自治区对口项目的体育协会,向对口项目国家体育协会申请注册登记;成立业余体育俱乐部、商业体育俱乐部,必须经过本地区对口项目的体育协会批准,向同级体育总会注册登记。 第七条成立职业体育俱乐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俱乐部章程和训练、比赛等有关管理制度; 2、有符合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练员,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达到自治区级以上水平的职业或半职业(专业)运动员队伍; 4、有青少年后备运动员队伍; 5、有必要资金和经费来源; 6、有训练、比赛场地; 7、有办公用房、运动员宿舍、食堂、浴室等设施; 8、有俱乐部徽章、会旗和比赛服装。 在申请是必须递交下列材料: 1、由俱乐部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签署的注册申请书;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方案及管理办法

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方案及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充分利用校内先进的体育资源,更好的满足广大市民健康要求,学校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我校作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规范运作: 1、学校为体育设施对社区开放工作专门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制订开放时间、场地、开放对象、管理制度、安全制度等。 2、定期与不定期同社区沟通协调,互相交流、反馈信息,汲取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社区人员校内活动卡制度,并且不断完善。 3、学校投入资金,维护好学校的篮球场、塑胶跑道、足球场、单杠、双杠等体育设施,确保体育设施无安全隐患。 4、学校组织值班人员,对运动场地使用进行管理,提醒校外人员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尽量避免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5、发生运动伤害事故时,及时启动安全预案。值班人员主动询问伤情,并及时联系救护人员。 三、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时间: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早晨5:00--7:00 晚间18:00—20:00 周六、周日及节假日期间全天开放。 开放设施:田径场、篮球场、足球场、乒乓球室 四、管理办法 1.制订活动规则,并在大门口醒目的地方公示本校开放的具体项目及要求,在各个活动场所标出活动要求和注意事项,让居民达到一个地方均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使各种体育设备得到有效的保护。对无自理能力的儿童和老人(70岁以上)进入活动场地,实行由监护人监护制度。 2.进入校园进行体育活动的人员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人员的安排,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3.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指定由高国平校长对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实施统一协调与管理。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学校体育设施从事以下活动: (一)不健康的活动; (二)伪科学的活动; (三)危险的运动项目; (四)其他非法活动。 5.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使用体育设施给予明确提示,并进行明确的指导。

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

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体育服务功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促进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各类体育场馆。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运营单位,是指具有体育场馆整体经营权,负责场馆和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体育场馆应当在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保障运动队训练、体育赛事活动、全民健身等体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运营原则,充分挖掘场馆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和服务,发展体育及相关产业,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体育场馆运营的监督和管理。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体育场馆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运营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体育场馆应当按照以体为本、多元经营的要求,突出体

育功能,强化公共服务,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运 营效能。 鼓励有条件的体育场馆发展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商贸、康体休闲、文化演艺等多元业态,建设体育服务综合体和体育产业集群。 第六条体育场馆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发展需要、消费特点和趋势,统筹规划运营定位、服务项目和经营内容,提高综合服务功能。 鼓励体育场馆根据运营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场馆闲置空间,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合理开展适用性改造,完善场地和服务设施。 第七条体育场馆应当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符合行业发展规律、 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充分发挥场馆效能的 、一丄卄 _ 运营模式。 积极推进场馆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营机制创新,推动场馆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引入和运用现代企业制度,激发场馆活力。 鼓励采取参股、合作、委托等方式,引入企业、社会组织等多种主体,以混合所有制等形式参与场馆运营。鼓励有条件的场馆通过连锁等模式扩大品牌输出、管理输出和资本输出,提升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水平。 第八条体育场馆应当以体育本体经营为主,做好专业技术服务,开展场地开放、健身服务、竞赛表演、体育培训、运动指导、健康管理等体育经营服务。 第九条训练场馆和专业性较强的场馆在保障专业训练、比

中国马术协会马术赛事管理办法-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中国马术协会 马术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普及与推广马术运动,加强和规范马术赛事管理工作,促进马术运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马术协会主办、承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马术赛事。 第二章国际性赛事 第三条国际马术赛事按照主办方、赛事性质和重要程度分为A、B、C三类。 第四条A类国际马术赛事包括:由国际马术体育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国际马术联合会、亚洲马术联合会)主办的马术赛事;由体育总局或体育总局相关单位、中国马术协会主办的重要国际马术赛事。 A类国际马术赛事,须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照现行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B类国际马术赛事包括: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中国马术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马术赛事。 B类国际马术赛事,须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承办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C类国际马术赛事包括: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马术赛事;由地方主导,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中国马术协会参与主办、协办的国际马术赛事。 C类国际马术赛事,实行报备制,不再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作为地方外事活动由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除上述A、B、C类国际马术赛事外,由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商业性、群众性国际马术赛事,赛事主办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不再报送体育总局或相关单位、中国马术协会审批。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在竞赛组织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未经国际马术体育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国际马术联合会、亚洲马术联合会)和中国马术协会确认,马术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三章全国性赛事 第九条体育总局发布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及中国马术协会发布的《全年马术赛事计划》内的赛事由中国马术协会主办,并按照本办法说明的程序确定赛事承办单位。 第十条商业性、群众性马术赛事取消审批,合法的法律主体均可依法组织和承办。中国马术协会可根据承办单位需要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第十一条由中国马术协会主办或参与共同主办的马术赛事,其名称可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中国马术协会”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马术赛事不得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制度 (3)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制度 为提高全民思想素质和身体素质,全面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落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体育场馆应对外开放。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训练、比赛的环境,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发挥学校教育资源(体育场地、场馆设施等的功能,同时也为周边居民(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锻炼场地,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目前仅限于体育场地、设施等。 二、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以限时、限场地为原则,校外进校锻炼人员务必遵守。 1、开放场地:田径运动场、足球场地、篮球场地 2、开放形式:免费 3、开放对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民(含学生) 4、开放时间:星期六、节假日、寒暑假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5、组织形式: 本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盐池三小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会员开放,本校师生和社区居民(含学生)须加入体育俱乐部成为会员后,凭健身卡在规定时段内进入学校参加体育锻炼,基本流程如下: (一)学校师生、社区居民向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请会员资格,

办理一人一卡,凭卡入校锻炼;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入校活动须提前预约,在规定时间内入校活动; (三)相关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经实名登记后入校锻炼 三、运动队训练及场地保养时间,不对外开放。特殊情况下不对外开放,学校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项目,有专人负责,学校安排值班老师和保安并做好进出校登记手续。凡进校锻炼人员务必尊重学校管理人员,服从管理,否则将取消该同志进校锻炼资格。 五、进入校园进行体育锻炼,必须讲究文明,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吸烟,不说脏话,维护学校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更不得滋事斗殴,不得进入规定区域以外的场所,做与体育锻炼无关的事情。否则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勒令改正,严重者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进校进行体育锻炼及活动时,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不做危险动作。如发生意外,学校将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帮助,但具体责任应由本人负全责,学校概不负责。

体育场馆管理规定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体育运动场馆管理规定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塑胶篮球场使用管理规定 塑胶篮球场是我院篮球教学和篮球活动的场所,为了更好地维护篮球场,保证场地合理使用,加强体育设施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爱护场内设施,进入塑胶场地的活动者,必须穿运动胶鞋、橡胶帆布鞋或软橡胶鞋。禁止穿高跟鞋和足球鞋者入内。 二、严禁在场内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乱投烟蒂、口香糖、槟榔及其它火种,请将垃圾投入垃圾筒,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进行50——2000元不等的罚款。 三、禁止携带可能损坏塑胶面层的物品,如宠物、碳酸饮料、有机溶剂、化学物品及锋利物品等,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进行50——2000元不等的罚款。 四、禁止一切车辆进入场内,如摩托车、自行车、直排轮、滑板车及其它车辆等。塑胶面层应避免机械摩擦和重物堆压,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进行50——2000元不等的罚款。 五、保护篮球场内及边缘的塑胶面层,不得任意剥动,如发现对篮球场有所损坏,进行50——2000元不等的罚款。 六、在场地内进行比赛或活动,发扬体育道德精神,严禁打闹或滋事。参加或观看体育活动人员,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损伤。 七、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携带其它体育器械

(篮球活动所需的除外)进场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场地进行个体或商业行为。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塑胶田径运动场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塑胶田径运动场(以下简称“运动场”)的管理,保证体育教学、课余训练、竞赛及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提高运动场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年限,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环境,特制订运动场使用管理规定。 一、运动场是学校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运动队训练和体育竞赛的场所。爱护场地人人有责。 二、凡进入运动场活动者,应自觉爱护场内器材、设备。进场人员应穿软底鞋或专业训练的短钉跑鞋,严禁穿高跟鞋、带钉皮鞋进场活动;禁止穿钉鞋在运动场内跑动。运动员训练或比赛确需穿钉鞋、跑鞋的,其钉子长度不得超过7mm,跑鞋不得超过9mm。 三、运动场的使用应优先保证体育课教学及运动队训练。上课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场活动,以免影响和干扰正常的体育教学与训练秩序。 四、塑胶跑道只作教学、训练、课外活动及比赛使用。跑步时应按逆时针方向跑,并尽量使用四、五、六跑道,减少内跑道的使用,以延长场地的使用年限。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竞赛的宏观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第三条体育竞赛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开展新的体育竞赛项目,必须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并审核确定该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和竞赛计划,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方能批准举办该项目各级体育竞赛。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 第二章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 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解放军、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可以依据本

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登记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审批机关授权的单位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应当向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 (二)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第九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请书必须于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前两个月提交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包括体育竞赛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和承办单位名称等; (二)举办体育竞赛的宗旨; (三)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四)该项体育竞赛的筹备实施方案等;

体育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体育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体育场所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体育场所规划、建设、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将全市体育场所的规划、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本市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捐资建

设体育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职工体育活动。 学校体育场所在法定休息日和寒暑假期间也应有组织地对学生开放。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和经营性体育场所,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方案时,应征得市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验收时应有体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所。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场所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门市部批准,并及时归还;因城市规划需要而改变体育场所用途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九条体育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条公共体育场所应向社会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公共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所应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也可以开展适合本场所特点的体育经营活动,提高体育场所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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