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儒家与法家思想合流的渊源及现实意义

浅谈儒家与法家思想合流的渊源及现实意义
浅谈儒家与法家思想合流的渊源及现实意义

浅谈儒家与法家思想合流的渊源及现实意义

杨新年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 自春秋战国开始,儒家和发家就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对法做出不同的阐释,他们之间的对立冲突与合流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史,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远的影响。儒家思想强调礼仪,注重教化;法家思想看重法治,注重刑罚。两家思想曾经有过激烈的交锋,但最终又通过“引礼入法”、德主刑辅等方式实现了儒家与法家思想的合流,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历史的发展。因此,探究儒家与法家思想的合流对当今社会主义建设与司法实践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家思想儒法合流

中图分类号:D909

1 儒家、法家法律思想的解析

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自创立之初几乎就是从相互对立的立场来阐述各自的主张,而他们的合流也是自他们的对立开始。

1.1 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也称为儒教或儒学,由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以“兴经”为

理论经,以“仁义”作为理论核心,祖述尧舜,师孔孟,是注重道德教化的学派。其法律思想包含以下内容:

1.1.1 仁治

儒家以仁为核心,发展了“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的思想”。仁者爱人则主要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家庭方面,父慈子孝;政治方面,君待臣以礼,臣侍君以忠;忠恕方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于小人则应“恭、宽、信、慧、敏”。

“仁”以爱人为中心,以孝悌为根本,以克己终诉为手段,以恢复完善礼治为目的。仁本身承认爱之不平等性与等级性,提倡宗法,由亲及疏,由己及人。

1.1.2 礼治

儒家思想强调礼的作用——以礼治国,寓法于礼。礼的核心思想为“异”,即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具体的行为规范。因此礼治旨在维持尊卑等级秩序,其内容有:礼下庶人;举贤才,打破世卿世禄;导之以德,齐之以礼,以树立道德榜样。而礼的具体实施则包括:以法正名;礼乐军法自天子出;亲亲相隐以包庇犯罪;反对立乱法、乱立法。

1.1.3 德治

“德”是个人修养的集中反映,尤其是君主的修养。主张以道德教化百姓,从心理上进行改造,认为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绝不是法律制裁所能办到的效果。其主要包括三方面:其一,在政治经济方面提倡“先富后教,先慧后使,先教后使”;其二,在法律上要“先

教后刑,宽猛相济,以德去刑”;其三,在德治方面,孔子有“有耻且格”的思想,孟子则持“以德服人”的观点,而荀子则主张教化思想以改变人性之恶。

1.1.4 人治

人治的核心在于人,重视人的道德发展,尤其是对君主的德行树立了较高标准,“人存政举,身正令行”是人治思想的突出反映。孔子孟子认为治国应该坚持为政在人思想,主张圣贤之治,举贤才官吏,圣贤决定礼治。而荀子则提出“有人治,无法治”思想,认为“君子,法之源”,“法者,治之端”。

仁,礼,德,人治四方面系统的体现了儒家法律思想,其着眼点在于否定社会平等,肯定人有阶级,并根据自己所处地位行礼。这四方面的思想自成体系而不是单独成章,因此对于人的约束也是涉及到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借以维持着封建等级制度的稳固。

1.2 法家法律思想

法家,战国时期最重要的学派之一,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家学派的建树者众多,如商鞅、李悝、韩非、李斯等,他们的法律思想具体体现在他们所实施的变法强国的实践上:李悝卫国变法,吴起蜀国变法,商鞅秦国变法……

1.2.1 法家先驱的法律思想

在早期的法家思想里,维护君权统治是其主要目的,法家改革通常会保证君主绝对的至高权利,以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这也应该是法家容易被各国所接受的原因。如商鞅认为君主应该要有驾驭臣民的

力量,这种力量来自于制度;此外,韩非认为应该“君主集权,以法独制”。

法家的早期代表大多主张成文法,注重治国策略:前有管仲反对“刑不可知”,子产铸刑书,后有邓析著“竹刑”、教授人打官司。他们都在不同程度上支持着成文法,主张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以限制统治阶级在行使法时的任意性。

1.2.2 商鞅之法治思想

商鞅的法律思想更加注重法律的实践效果,而不是法律本身的善恶。强调君主的权利和制度的结合,以实现“缘法而治”,主要有以下体现:

第一,强调法、信、权的结合。法是国家颁布的法令,是国之权衡;信指示法一旦颁布就不能朝令夕改,保持法的权威性;权是君主所独有的集所有权利于一身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刑,一教,一赏”理念,旨在用法律统一人们的行为,将人们的行为、思想纳入国家法治当中;此外还有“任法、重信”,即法的事实与适用要“君臣共操”。

第二,重刑思想。重刑思想既是发挥刑罚的威慑力,对违法者施以重刑,以达到“以刑去刑,国治”之效。其思想基础是“性恶论”,即人性本恶,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因此可用刑赏统一人们行为的作用。故进而提出“轻刑重罚”的主张,如果很轻的罪都施以重罚的话就没有人犯罪了,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在法治实施过程中要刑主赏辅,借此减少施政成本,刑不善而不赏善。

1.2.3 申不害的“术”治思想

申不害的法律思想主要集中在“术治”上。“术”指君主的治国之术,主要包含两方面:第一,“因任授官,循名责实”。既根据大臣的才能授予官职,并以其职责进行考评;第二,君主也应“藏于无事,以示天下无为”,即要求君主不将个人喜好示于众人,以免臣下揣测并从中渔利。

1.2.4 慎到之“势治”

势,指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定赏分财必由法,即以法作为赏罚的依据。其次,大君任法而佛躬为,即垂拱而治。最后,势位可以屈贤,权利是为服务国家、天下所设立的。

1.2.5 韩非之法律理论

韩非是法家理论的集大成者,在总结前人之思想后,亦是提出部分新观点。总结前人变法的理论与实践,认为人性是“欲利自为”的,故提出了“人口论”,反对人民众而货财寡;另一方面总结了法的作用在于“禁奸,尊主,强国”,是国家繁荣富强的根本;此外主张唯法唯治,“一其宪令布之百姓”,在此基础之上继承前人重刑的思想,提出执法应该遵循“信”,并抱法处势而治。

法学理论里一大批的优秀法学家不断丰富、充实着法学理论,使得法理论成为一个时代的显学,他们功不可没。

1.3 儒法思想的对立

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

序之行为规范,儒家以德教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度作为推行法律之力量,儒法之对抗,礼治、德治、法治之不两立,主要体现在礼与法,德与刑两方面。

1.3.1 礼与法

儒家强调礼仪,礼之实质内涵为“异”,通过教化以伦理道德,以理服人来维持社会秩序,以实行王道。而法家强调法治,通过刑罚并施以制度法律,以力服人来维持社会秩序,以实行霸道。

首先,儒家之“礼”否定社会平等,提倡人有上下贵贱之分,各行各的礼,各司其职。此所谓“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序,贫富有度”。而礼之作用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名是非”。每个人按照自己的社会地位去行礼,则国可治。而法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法家注重的是法律政治秩序之维持,认为国治端在赏罚。他们也主张除国君外应该刑无等级,“不别亲疏,不梳贵贱,一断于法”,一以度量断之才可为治。

此外,在礼治,法治的具体实施上亦有明确的对立面:一方面,儒家主张亲亲相隐,以包庇罪;而法家实行连坐告奸之法,鼓励亲友间相互监督,举发。另一方面,儒家赞成以情断刑,即以犯人之社会地位判其罪行;而法家则推行行为等级,即使高官触发也要受罚。

总之,儒家注重“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并以具有差异性、因人而异的礼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规范。而法家则欲以统一单纯的法律来约束百姓行为,主张法制

1.3.2 德与刑

一方面,儒法两家的立论基础有截然的差别:儒家实施德治之基础在于性善论,认为人人都可教化。并以为这一教化是使人心良善,是最根本的方法,知耻而后无奸邪之心。以德去刑是一种思想的治国方式,并认为德治为事前预防,是优于法之事后补救的方式的。法家的治国基础在于性恶论认为只有刑罚才可以约束人们不为恶。他们否认德化的力量可以治国,反对有人治而无法治、人亡政亡之法。法家追求一种长久治安的方法,并探索最快最有效之法来治理国家。

另一方面,儒家主张以德去刑,先教后行,以体现其仁;法家主张先刑后赏,以刑去刑,以立法之威严。

儒法之对立,除去上述礼与法、德与刑之间的对立外,还有体现在其他的方面:例如儒家思想之重要实施者为人,提倡人治,对统治者有圣贤和德礼之要求,以树立道德榜样。而法家则对统治者给与更多自由,对于统治者自身的素质要求也较低。再如,儒家主张教化,是一种智民政策;而法家主张“燔诗书,明法令”的愚民政策。如此这些都体现儒法家之间的对立,两极思想的交锋,促进了中国思想史的进步。

儒家与法家都是当时社会思想的杰出代表,是塑造中华法系的重要力量。作为一种统治政策,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可以说是各有所长,又独具特色,儒家和法家政治法律思想差异代表了中国先秦时期治国方略的不同路向,形成了德治主义与法治主义的不同传统,并奠定了儒法互补的基本格局。

2 儒家、法家法律思想合流的具体内容

2.1儒法合流的发展历程

自秦汉后就以儒家经典学说为指导进行立法和解释法律并形成“春秋决狱”——直接以儒家经典作为司法的根据,在这一时期,礼不断法律化,法不断道德化,儒家与法家的思想就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合流。这一时期儒法合流大致有以下几个途径:第一,总结先秦的教训,为儒法合流制造舆论。如刘向在《说苑》中对德与刑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治国有二机,刑德是也……夫刑德者,化之所由兴也。德者,养善而进阙者也;刑者,惩恶而禁后者也。”这一论述是针对如何建设长治久安的王朝而提出的。第二,通过注释法律和“春秋决狱”,融入儒家的法律观念。由于《春秋》的精神符合国家认可的法律意识,所以汉代盛行“春秋决狱”,根据《春秋》的精神解释法律,指导断罪量刑。董仲舒撰写的《春秋决事》受到当时执法者的普遍欢迎。大多数儒家的法律思想家和司法官员都持有“刑德两手并用”的主张,处理问题既诉诸道德的原则,同时又依靠具体的法律规范。

汉代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等多种渠道,为儒家和法家法观念的合流创造了有利条件。其后的魏晋南北朝处于战乱纷争的状态,统治者为了自存和进取,都加强了立法活动,注意发挥法律的治国作用,同时依然坚持“礼德为主,刑法为辅”的指导思想。以晋朝为例,晋朝是由东汉末年儒学大族司马氏创建的,因此在法制建设上尤其致力于儒家化。比如,根据“尊尊亲亲”的思想在新律中规定“谋反大逆,临时捕之,

或汙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

儒法两家法观念的合流在唐律中得到最完善的体现:儒家倡导的“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礼典、礼文直接入律,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礼和法这两个方面结合、互补,作为治国的原则,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一直到1912年的辛亥革命,它们始终是历朝法典的两翼。这一合流使得中华法系独树一帜,深刻地影响着周边国家,在世界法制史上有着重大影响。

儒家法观念中的法是“潜在的法”,是尚未纳入法典体系之中的、作为人们公共行为的社会道德规范,而法家法观念中的法则是被概括为“实际的法”,也就是这种社会力量已被系统地纳入人们公共行为规范的法典体系中。当儒家倡导的“礼”的社会价值和道德价值渐渐结合进法典中的时候,两种法观念也就合二为一了。

2.2 儒家法家法律思想合流的必然性

儒家与法家虽然在形成之初的许多思想都有很多差异,但他们却是用不同的方法在完成同一个目的——维持社会秩序,维持封建统治,所以在历史的行进中,相互借鉴,相互合流形成“内儒外法”的法治模式便成为了历史使然。

儒家主张的是“贤人治理”,法家的法律思想主张君主的权势,并且以法予以保障。儒家强调君主的个人修养,寻找道德支撑,而法家则忽视法、律是否有道德的支持。以至于,法家的法律思想很容易导致“恶法亦法”;儒家则注重“法”与“礼”的关系,要求法符合进行祭祀活动“礼”中的亲情和温情关系。儒家学说在道德上为君主统治留下了难

题和隐患:“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可见,法家和儒家的法律思想存在针锋相对的对立,也正因为如此,他们又具有极强的互补性。

在统治国家的适用方面,儒法两家的主张也有很强的实用性,这是促进他们合流的直接原因。在和平时期,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非常需要儒家学说的支持,使得君主保持个人道德,也使国民修身养性,保证良好秩序,从而保证政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在征战时期,国家趋向统一和夺取政权的需求就可以从法家那里找到根据。对于本身就认为皇权至上的君主来说,在自己道德破败或者把道德抛弃时,法家的主张正好可以弥补统治方式上的空白。对于皇权来说,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正好可以满足其不同侧面的需要,正所谓,“威逼”与“安抚”相结合,服从于皇权的统治要求,维护君主的权威和统治,成为皇权社会统治者的思想文化工具,共同达到了“人治”的终极目标。也正是如此,自汉武帝至清末,中国统治阶级选择的治国模式是外儒内法而剂之以道。即以儒家文饰政治,以法家支持政治,以道家调剂政治。这种治国模式的形成,在秦汉以前经历了较长时期的选择和探索的过程,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

儒法互补,儒法交融,这才构成中国传统治国思想的核心理论。

2.3 儒家、法家法律思想实现合流的可行性

纵然儒家与法家的法律思想有许多的对立之处,但他们的对立并不能阻碍他们的合流,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的许多相通之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儒家与法家的核心思想皆来源于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

正是由于儒法思想同根同源,才为秦汉以后儒法合流形成“外儒内法”提供了可能。在这一过程中,荀子之“沟通礼法,德刑并重”思想起到桥梁作用,而荀子的俩徒弟李斯、韩非成为法家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也绝非偶然。

(2)儒法两家均主张君权集中制

儒家认为以礼之等级维护社会秩序是上策,君主处于等级金字塔的顶端,自可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而法家亦主张“势”治,认为只有君主拥有强权才可以实施法治,且法治的目的之一也在于“尊主”。

(3)儒法两家都提倡富民政策

孔子的德治是先富后教的重民思想,孟子认为“民有恒产而有恒心”;在这一方面法家代表商鞅在变法中鼓励耕作,开阡陌、废井田、平赋税等一系列政策以保民生。除此之外,韩非的“人口论”反对“人口众而财富寡”,也意在增加百姓的社会财富。

(4)儒法两家都是赞成成文法的

在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中,从未否定法之作用,孔子反对乱立法和立乱法,却不反对成文法;荀子则提出应该确定成为法,并严格执法。在法家思想中,不论是商鞅的“一刑”思想,还是其他的“唯法唯治”思想,都是以成文法为前提的,更有子产“铸刑于鼎”、邓析“刻刑于竹”表达了对于成文法的拥护。

自汉以后,儒法合流形成“外儒内法”的法制度在中国一直延续至清末从未改变,对中国的影响深刻而久远。

3 儒家、法家法律思想合流的现实意义

儒家和法家思想的合流很大程度上形成了中华法律的独有特色,而思想观念具有传承性,即使在数千年后的今天,人们依然明显在法制中感受得到儒家与法家带来的深刻影响,也必将渗透到未来。

在儒家与法家思想的合流过程中,出现了法律通过以身试法者来维护道德义务的规则制度,同时也受独特的农耕文化的影响,使得系统的民事法规几乎不可能存在,而过于强调统治的封建文化就更加青睐刑罚,借此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法律只是用于维护秩序的残酷手段,因此凡是与法律有交涉的人都有道德问题,这一思想对中国人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也就有了人们不愿提起诉讼的现象,也为建设法治社会增加了一定难度。

同时,在漫长的封建制度里,长期以来的“德刑并举”、“德主刑辅”的传统使得“德本刑用”、“内儒外法”的社会关系调整机制从始至终都是有效而稳固的。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以礼入法,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移民心于隐藏,以法彰显善恶于明显;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等等。所有这些都说明了儒法合流是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传统。

儒家道德与法家法律的合流也为我们今天创设了一个经典的话题——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封建社会法律即道德,只要做有违道德的事就是违反法律,就应该受到刑罚处罚。判决是人与情的结合,法律符合礼仪,顺应人情,进而演化为立法精神和司法原则。直至今日,

法与道德也不能做很好的区分。

自秦汉时的儒法合流、以礼入法对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和政治模式都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在传统的农业自然经济和宗法制度社会结构之下,它的发生和存在有着其自身的合理性和价值;而在进入近代以后,随着大量西方文化思潮的进入和传播以及社会和经济结构的迅猛发展,如何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结构就显得尤为重要。儒学与法学合流的产物无疑为这一探索过程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方向:儒法思想已经影响着中华民主的思维数千年,所以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抛弃这些思想。

放眼到今日,儒家与法家思想在当今社会中还是有很强的实践性。儒家主道德,法家主法规,而道德与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与维护具有互补性:外在与内在,刚性与柔韧……正是这种互补性决定了在我国法治国建设过程中结合两者的必要性。虽然衍生于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礼治”和“法治”与现代意义的“礼治”和“法治”有本质不同,但却与我们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有着内在的联系。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强大思想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与制度化的具体体现。德治与礼治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他们相互作用可更好的完成治理国家的任务,加快我国法制化、民主化的进程。放在今天,我们更应该借鉴古人的思想精髓,将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相结合,更好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完善。儒法合流与中国传统法律演进的历史,是我们当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面镜子。

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推行社会法治法治早已成为时代

的呼声。但是在调整社会结构的时候也应该重视人性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之间的矛盾和突出,将儒家与法家的思想精髓作为调节,在此基础上寻找到一种恰当的社会控制方式。

儒家与法家的思想曾影响着一代王朝的兴衰,并在而今,他们早已随着时代的变迁变幻,礼不断法律化,法不断道德化,儒家与法家思想合流的一大特色。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建设的今天仍然有深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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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异与同

简论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异与同 ——从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看xx传统文化 黄仁芬华夏文化历史悠久,灿烂辉煌,蕴藏着极其丰富的思想瑰宝,很有发掘弘扬的必要。华夏文化时空跨度大,有记载的就有儒、法、道、兵、墨、易等众多学派,号称诸子百家。其中,尤以儒家和法家对我国历史发展影响最大。由于其著述丰盈,博大精深,难以概全,本文仅从人治的角度,就两者用人政策方面的异同,展开比较研究,以达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之目的。 一、儒家思想的人治特征 儒家学说自开始起就是讲求个人的修养,首先从个人出发以个人感受的角度来寻求个人内在和谐与平和。如《论语》“学而篇”第一句就是讲“说”、“乐”、“不愠”,达到这样的境界才是有德有养的君子。按照同样的模式,整个论语就是以孔子自己的行为表现和道德修养活动来教诲他人。而个人修养的最终目的除了使得个人感觉到愉悦之外,还在于达到社会本身的和谐,如《论语》“学而篇”第一十二句说: “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因此,孔子非常讲求“礼”。 个人修养和良好品德还要服从于礼,以礼服人,以礼度人。只有讲求“礼”,符合“礼”的要求的人才属于“君子”,脱离了低俗品味和野兽生活的达到文明状态的人。而“礼”原意指的是对神上和祖上的祭祀,祭祀就要强求次序和秩序。每个人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在祭祀活动中具有确定的次序,从而在祭祀中可以这样的次序来向神上和祖上表示自己的敬意。每个人都能够按照自己的次序进行祭祀活动,就可以做到井然有序,而有序就表示祭祀活动顺利、成功地举行和完成,达到了祭祀表示敬意的目的。而且,祭祀活动也是表明参与祭祀者之间亲密关系的方式,不仅提醒祭祀者之间具有亲密关系,而且通过祭祀活动来加强之间的亲密关系。周公制礼就是根据祭祀活动所具有的这种功能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将祭祀中人人之间关系的指导准则运用到其他的方面,如婚姻、军事、生产、活动等。根据“礼制”设计者的愿望,按照“礼”进行社会生活就能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而这就成为社会层次上的“礼治”。春秋社会末期,礼乐出现变动,社会也出现了混乱局面,这个时期的人们,特别是了解

法家思想对当今中国影响

法家思想对当今中国影响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的一个重要学派。 起源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发展于战国时的李悝、商鞅、慎到和申不害等人。 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 到了战国末期,韩非加以综合,集法家学说之大成。 法家代表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在当时是一种进步势力。 他们要求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为地主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 在思想上,以加强君权,实行法治为其基本主张。 法家思想又叫黄老法家。 黄指黄帝,老指的是道家学说。 有人说“道法不分”,这实际是说法家后世继承了道家的自然主义世界观—即因顺天时,尊重自然,按照自然规律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不做违背自然规律的事情,主张人和自然和谐相处中国战国时期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重要学派。 战国末期的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 法家思想同中国封建土地关系的产生与发展相联系,是地主阶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理论表现。 在奴隶社会中,“礼”是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政治体系和道德规范。 春秋以来,周礼逐步失去了原有的威力,法家旧有的典章制度随之衰落。

为适应封建土地关系发展的需要,奴隶主贵族中出现了一批改革家,如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 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 管仲和子产既强调法制,又重视道德教化。 在哲学上,他们表述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管仲及其后继者提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的观点,子产则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的命题,承认自然界有其客观的规律,反对天人感应的迷信观念。 战国初期,封建制在各诸侯国相继建立,应经济、政治、思想领域全面变革奴隶制的需要,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 这一学派的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别,但都主张以“法”治国。 韩非认为,法令应该"编著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 齐国早期的法家代表管仲也说: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他们积极主张通过变法来打破贵族统治,用官僚政治代替贵族政治,将最高权力集中于封建君主手中。 因此,他们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公布法令,统一制度,奖励耕战,富国强民。 法家在理论上提出了进化论和性恶论两个重要观点。 他们认为"古今不一度",社会是不断演变向前发展的。 固守先王之道是行不通的。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要想使社会达到长治久安,就必须加强法治。

先秦儒家与法家的政治思想比较

先秦儒家与法家的政治思想比较 摘要:我们今天讲构建和谐社会,而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有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有无有以及人之幼”的和谐蓝图与和谐之愿;又说要建立法制社会,推进法制化进程,而在公元前两百多年,韩非就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理论,主张以法治国,“认为以法治国,举措而已。”儒家和法家作为先秦时的两大重要思想流派对后世产生的深远影响由此可见一般。儒家尚礼,法家重法且尤种刑,但两者异中又不乏共同之处,探讨儒法两家的异同并从中总结出了两者各自的优劣从而扬起所长避其所短、兼采二者之优对我们今天的社会建设不无裨益。 关键词:历史背景联系区别“德”“法”结合标本兼治 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灵秀,数学使人周密,科学使人深刻,伦理学使人庄重,逻辑修辞使人善变;凡育所学,皆成性格。政治思想作为政治和思想的结合物,既有政治的广度又具备了思想的深度,既给人史的明智,又给人诗的灵秀既让人有数学的周密,又让人有科学的深刻,还使人不乏伦理学的庄重与逻辑修之学的善辩。;历史证明儒法两家就是涵盖了政治是思想这一特质的思想流派。 一、儒、法政治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道家认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姑且不论道从何来,一、二、三优势什么,可以推知的是:万事万物皆有因果。追溯先秦时代的历史,儒法政治思想之“果”产生的因由。 随着周王室的衰落,各诸侯国在华夏大地上纷纷兴起,诸侯国各霸一方,王权被削弱,各诸侯国之间为争夺土地和人民展开了残酷的斗争,烽烟四起,连年战乱,生灵遭殃,百姓涂炭,中华大地陷入了分离与征战的局面。乱世造英雄,也造就了一大批的思想家,面对混乱的社会现实,知识分子纷纷招徕门徒,宣扬自己的思想,希望借此来实现自己治国安邦的政治抱负,孔子自谓“述而不作”,墨子用“夏政”,道家“无为而治”,法家立言,以儒墨道法为代表的诸家思想应运而生。 儒家产生于奴隶制开始崩溃、封建制尚未形成的过渡时期,创始人是孔子,儒家在先秦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孔子、孟子、荀子。三位思想家为改革时弊、实现天下太平,分别提出了诸家的政治主张和思想观点,孔子尚仁、礼,孟子主张“仁政”,荀子认为当礼法并用。法家也产生于礼崩乐坏、诸侯国割据称雄的先秦时期,前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一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后期代表人物是韩非。前期法家中,商鞅重视“法”,申不害重视“术”,慎到重视“势”。后期法家的代表是法家的集成大者,在继承前期法家的政治思想的前提下创立了法、术、势皆用的政治思想。 二、儒、法政治思想的联系 两家除在产生的历史背景有相似之处外,在思想观点上也有某些共同之处。无论是孔子的“仁”、孟子的“仁政”、荀子的“礼法并用”还是法家的“法”“术”“势”,其服务的对象都是统治者,是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扩大自己的通知权益、加强对百姓的统治力度的一种策略。儒家随在法体上属于人治——博施济众、立人达人,但作为儒家代表人物的荀子在主张治人的同时又提出了治法:一曰用人之法,二曰劝禁之法,三曰正名之法。荀子的礼治思想,究其实质实际上是礼法并用,如《荀子·王制》说:“礼仪者,治之始也”,《君道》则曰:“法者,治之端也”,意思是说礼仪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是治理国家的关键。《荀子·劝

论孔子儒家思想在当代社会的现实意义

论孔子儒家思想在当代社会的现实意义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9-09-14 08:07:00 ] 作者:程嘉宏编辑:studa090420 论文关键词:孔子;儒家思想;当代社会 论文摘要:随着科学技术和现代工业的发展,人们在变得更加理性的同时,也更加物欲化。迫切需要一种理论指引我们重新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孔子作为儒学的创始人,是人道的启蒙者。他的儒家思想至今还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应进一步发扬光大。 孔子是儒学的创始人。是人道的启蒙者。他的思想博大精深。既有崇高的价值理想,又有切实的百姓日用,是中国古代思想的结晶。孔子的思想,一言以蔽之,是以治平为本,以仁为核,以和为贵。他的思想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源头活水,礼乐文化的重要根据,价值观念的是非标准。伦理道德的规范所据,构成了中华文化的基本精神价值。 早在公元一世纪,孔子儒家思想就传入东亚地区。先后在日本、朝鲜、越南等国产生广泛的影响。到十七、十八世纪后,孔子及儒家思想又影响到欧洲,在十八世纪曾掀起一股“孔子热”,当时人们就尊称法国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为欧洲的孔夫子。 2l世纪的今天,人类在经过了三次工业革命的大变革和二次世界大战血的 洗礼以后在思想上已经进入一个迷茫时期。在人类所面临的众多挑战中。最大的挑战是来自于人类自身的道德水准,西方学者因此提出了“全球精神危论”。 随着科学技术和现代工业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经济繁荣和高度的物质文明,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使其价值取向更趋于复杂和多元。人在变得更加理性的同时,也更加物欲化,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人文精神的弱化和道德的下滑。这样就迫切需要一种理论指引我们重新步人正常的发展轨道。 儒家讲究天人合一,君子以自强不息,应该说对当今世界的和平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诺贝尔物理学获奖者汉内斯·阿尔文博士就说过:“人类如果要在2l世纪生存下去,必须回到2540年前去吸取孔子的智慧!”那么,孔子的儒家思想在当代社会的现实意义究竟体现在哪几方面呢?下文将详细阐述。 一、孔子儒家思想在当代社会的突出价值 (一)自强不息 孔子的一生是奋斗的一生,年轻时,他好学上进,不断进德修业。他的政治思想形成后,便为实现自己的主张孜孜以求。孔子向往三代圣王之治,希望王道大行,实现仁政德治。孔子有自己的独立人格,他对社会历史与现实有清醒而深刻的认识,可他依然为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不懈奋斗。他希望教化社会人心,讲究仁爱,遵守秩序,并为之四处奔走,到处碰壁亦信念不改,甚至“知其不可而为之”(《论语·宪问》)。孔子心目中有一片圣洁的天地,这就是要实现天下为公、讲信修睦、谋逆不兴、盗贼不作的大同社会。孔子晚年喜爱《周易》,

儒家、道家、法家的治国理念

1、孔子:政治上主张“德治”与“仁政”,着重伦理道德教育。“仁学”就是孔子思想的精髓,也就是其政治思想、道德思想、教育思想以及文献整理思想的理论基础与前提。1、“仁学”的内容: 1)、孝悌——仁学之血缘基础2)、“仁者爱人”3)、恭、宽、信、敏、惠4)、克己复礼为仁 2、“克己复礼”——孔子的救世“良方” 1)、礼制文化2)、礼与仁3、以“仁”为核心的儒家理想人格4、“仁学”现代价值之思考:1)、积极的入世之主体精神。2)、自觉的道德自律意识。3)、以人为本的仁爱精神。4)、恭敬与尊重的礼仪文明导向。2、孟子的“仁政”思想:发展了孔子关于“仁”的思想,提出仁政主张与“民贵”“君轻”的思想,发挥了天人合一的世界观与性善论的伦理观,2、孟子的仁政学说:A、省刑罚,这与法治有关;B、薄税敛,这就是属于财政问题;C、深耕易耨,这就是属于经济建设;D、教化,以孝悌忠信为大要。6、“仁政”学说的当代价值A、孟子的仁政学说,对我国的现代政治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以德治国”B、孟子的民本思想, 一切以民心向背为标准的主张,对当代“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观念的贯彻,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强调以人为本,即将人作为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与归宿,肯定天地之间人为贵,人为万物之灵,在人与物之间、人与所谓鬼神之间,以人为中心。统治-人。C、“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自我价值完善方法。“先义后利者荣,先利后义者辱。”“义胜利为治世,利胜义为乱世。”见利思义、舍生以取义。“修身养性” 3、荀子把人治与法治统一起来,把自律与她律统一起来,把教育感化

与强制约束统一起来。提出的隆礼重法、王霸并用的治国模式,把儒家的人文精神渗透进法治理论当中,强调执法者应当抱着“爱民”的态度,又把法的精神引入儒家思想里,实现了儒法两家传统治国理念的优势互补。历史证明,荀子的这一构想,为未来的统一大帝国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治国方案,为汉代以降历代王朝所实际奉行。 1. 老子它以关于“道”的学说为中心,崇尚自然,倡导无为,重视人性的自由与解放。无为而无不为的社会、政治、人生论1、无为而无不为的政治观老子所提出的“道”,开辟了一个超越了现实世界的本体世。界。这个本体世界的开辟,为以后中国哲学家、中国知识分子安顿自己的心灵开辟了一个新天地,从而开启了超越的人文精神。超越的人文精神与入世的人文精神,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的人文精神。老子的无为而治,也对以后中国政治思想与现实政治发生了深刻的影响。在历史上,无为政治与有为政治总就是相辅相成的。西汉初年,就通过无为政治取得了“文景之治”的成效。 范文澜对老子思想的总的评价。她说:“老子就是有极大智慧的古代哲学家。她观察了自然方面天地以至万物变化的情状;她观察了社会方面历史的、政治的、人事的成与败,存与亡,祸与福,古与今相互间的关系与因果,她发现并了解事物的矛盾性比任何一个古代哲学家更广泛更深刻。……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传入中国以前,古代哲学家中,老子确就是杰出的无与伦比的伟大哲学家。”(《中国通史简编》第五章)

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家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家思想 刘开元 PB11206017 一.法家思想的起源---战国中后期的三大法家思想 西周奴隶制社会的运转,依靠的是两项权利原则:礼和刑。在东周末年,随着“礼乐制度”的彻底崩溃,各诸侯国之间不断发生战争。为了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安定,大家不断的对现实不断的探索,寻求一种新的治理方式以求社会的再次安宁。于是形成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提出了“仁政”的思想;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主张“无为”;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主张“兼爱”。而法家则提出以刑法治理天下的“百家争鸣”的局面,而法家却一直处在被批判的境地。 法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管仲,但是在韩非子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为首,强调“势”,即权力与威势最为重要;一派以申不害为首,强调“术”,政治权术;一派以商鞅为首,强调“法”,法律与规章制度。韩非子是法家的集大成者,认为“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君王驾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法捉摸,这是“术”;君王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这让法家的思想得到有机的结合和发展,是法家的思想进入了空前的阶段,《韩非子》一书更是法家的典范。 1.1商鞅的法家思想 商鞅本名公孙鞅,因其封地在商一带,而有商君之称。他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做了两次变法改革。商鞅认为,在战国时代,“国家之所以被看重,国君之所以受尊重,全在于实力”(商君书慎法)。而“强大的国家一定治理得好,治理得好的国家一定强大;富裕国家一定治理得好,治理得好的国家一定富裕,富裕的国家一定强大。”所谓“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而最有效的治国措施是实行法治和耕战政策 讲法治,强调轻罪重刑,以刑去刑。所谓“用刑罚去掉刑罚,国家就治理得好;用刑罚招致刑罚,国家就混乱。所以说:施行刑罚时对犯轻罪的人使用重刑,

先秦时期儒家与法家刑法思想之比较

先秦时期儒家与法家刑法思想之比较 儒家以孔子、孟子为代表,主张实行“德政”,推行“仁政”,提倡“礼治”。法家以商鞅、韩非子为代表,主张“依法治国”,提倡“法治”。 一、先秦时期刑法思想的渊源 ㈠礼与刑的起源 中国刑的起源是中国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决定的,在生产力提高,私有财产出现,社会逐渐划分阶级以至形成国家的全过程中,氏族血缘纽带的顽强存在和加固;对上天崇拜的礼逐渐具有阶级性,频繁的战争促进了刑的形成和发展;氏族首领的权威则随着这些进程的加剧而日益强化。 ㈡礼与刑的关系 “以礼为治,以刑为用,出礼入刑。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礼进入阶级社会后其内容与性质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风俗习惯与国家制度融为一体。礼在进入阶级社会前主要指部落成员在长期的生活中形成的生活规范与起源于战争的刑罚有不同的制约对象。礼用于部落内部,以教化为主。刑用于部落见间的讨伐及对战败部落的惩罚。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礼与刑的结合,礼既是刑罚维护的对象,又是刑罚实施的准则,出礼而入刑便是这种制度的概括。礼与刑二者是相互依存的、相辅相成的关系。礼中有刑,礼刑一体。礼是刑的指导原则刑受礼的制约,罪行的大小以及刑罚的轻重都要依礼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礼仪规范确定。 二、儒家与法家刑法思想的形成 ㈠儒家的刑法思想 ㈡法家的刑法思想儒法两家在治国思想上存在对立与斗争,而在治国行动上坚持各自主张的前提下又有些交流与融合,各取对方之长以补己方之短。在政治思想上趋向儒法合流,既有仁义道德的公开宣传又有专断刑杀的实际专制。德主刑辅制度的确立,正反映了儒法两家刑法思想的特点和趋势,同时也实适应了封建统治阶级统治的客观需要,表现在⑴借助儒家的刑法思想把他们的封建专制统治宣传成仁政教以麻痹人民。⑵借助法家的刑法思想把他们的封建专职统治落实到严刑酷罚的有力保证当中。招牌打的是冠冕堂皇的德治仁政,骨子里实行的都是寡恩鲜义的刑杀为戒。②正因为如此,中国的封建统治才得以连续存在两千多年。因为儒家和法家的刑法思想,特别是法家的刑法思想仍有其社会价值和生命力,我们应对他们进行研究,通过系统的研究和科学分析,去其糟粕,吸收精华,这对我们今天同严重的刑事犯罪作斗争是非常必要和有用的。 三、两家刑法思想的分析对比 儒家提倡"礼治"、"德治"或所谓"人治",法家则崇尚"以法治国"。很明显,法家比儒家更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 从汉代到近代以前,由于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先秦法家长期受到贬斥和批判。汉人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说"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谈到法家的缺点:"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到了宋代,苏轼说:"韩非著书,言治天下无若刑名之贤,及秦用之,终于胜广之乱,教化不足而法有余。秦以不祀,而天下被其毒。……然秦韩之治行于一时,而其害见于久远,使韩非不幸获用于世,其害将有不可胜言者矣。"清代卢文弨则认为:"商韩之术,用之使秦强,不知正乃所以速其亡也。今当圣道大明之日,其说之谬,夫人而知之,固不待于禁绝。若非之辞辨锋锐,澜翻不穷,人以其故尤爱之。" 但是,近现代以来,为法家伸冤平反之声,此起比落,不绝于耳。这种现象的时代背景是:在西方列强的压迫下,中国急需找出变法自强之路。儒家传统在"打倒孔家店"的新文化运动中受到怀疑和否定,而西方国家成功的法治和宪政,则提醒国人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寻找是我们"古已有之"的相类物,于是我们发现曾有过法家"以法治国"的思

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内容摘要:法的思想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不仅孕育了中国古代文明,而且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已经成为一种民族精神的内涵,影响着我国现实社会。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明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虽然其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有所不同,但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关键词:法家法家思想当代法律的影响 一.法家的产生与代表人物 1法家的产生 春秋时期,诸侯势力渐盛,建立在氏族血缘基础上的贵族宗法制度开始瓦解,维护宗法社会等级秩序的礼乐也逐渐失去其统摄力量。周王室虽是名义上天下君王,但诸侯各自为政,欲成为当代霸主,于是富国强兵,就成为春秋战国学术的主旋律,也为法家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颇具影响的学派,如果说儒家和墨家在春秋战国时期是思想学术的“显学”,那么,法家当时则是在政治上独步天下。 而在现代也有学者在描述传统政治特点时,用几种说法:儒表法里,儒法互补,儒道互补。这可见法家对历代王朝的巨大影响。 在这“百家争鸣”的时代,法家的产生为当时统治者统治天下,维护自身的权利,建立有秩序的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法家代表人物 法家的代表人物有管仲,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等人。而这些人当中主要代表是:法家理论的真正开创者李悝,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和著名的商鞅变法的商鞅。他们为法家思想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 在法家学派内部,也有不同的学说主张和派别,有齐国一派的法家,有秦国一派的法家;有慎到的“势”,有申不害的“术”,有商鞅的“法”。各种派别甚至互相矛盾。 商鞅认为,不同时代应该有不同的治国手段,他指出,当时的社会已大不同于以前的社会,当时的世道是一个“乱世”,民心堕落狡伪—“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民愚,则知可以王;世知,则力可以王”。(1) 因此,他认为在“贵贵而尊官”的“下世”,则亲

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比较.docx

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比较 摘要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社会处于动荡之中。代表各阶级利益的知识分子纷纷 登上历史舞台,著书立说,提出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办法,形成了诸子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儒家与法家属于当时的“显学”,两家所持政治思想迥异,却都在历史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法家思想为秦王朝所用,统一了六国,而儒家思想再后来的两千多年历史长河中,成为中国 的正统思想。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家思想、礼、德、法、中央集权 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分别在历史的不同时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是因为两家从根本上代表了不同的阶级利益,因而提出了不同的政治主张。儒家与法家的政治思想从其哲学基础,人性观念,平等思想,政治统治思想以及民本和战争思想等方面均表现出不同点。 一、阶级立场和哲学基础 儒家思想代表的是春秋战国时期已经没落的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提出的政治主张是不符合当时的时代潮流的;法家思想代表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锐意改革,主张征战,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潮流的。儒家从自己阶级立场出发,崇尚周朝“礼”,政治思想的哲学基础是“仁”,孔子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 “仁”是儒家学说的核心,对中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家思想的哲学基础源自于道家的“道”的观点,认为人应该遵道行事,即法家所主张的“法”。 二、政治思想的主要观点 儒家认为,礼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理想的工具,是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做到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自能达

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而臻于治平。儒家提倡的礼崇尚节制,杜绝争乱,使贵贱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是一种伦常的理想,渴望建立起儒家理想的西周初年的政治统治。 法家认为,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理想的工具,主张“以法治国”,“一断于法”。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在执法上,主张赏罚分明,轻罪重罚。重视法律作用忽视仁义、教化。法家主张实行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认为君主应当拥有绝对的政治权利,主张君主利用法、术、势来家与群臣,统治民众。 总之,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儒家以道德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 三、人性论与政治统治方法 儒家认为人性本善,故而以人为本,提出一些民本思想,主张德治与人治。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儒家的“人治” 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 “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 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

儒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儒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人文系10级政教班韩东生10010106儒家思想自孔子创立以来,经过历代学者的发扬和统治者的改造,逐渐形成完整的儒家思想体系,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其博大精深的文化品格,在世界文化史上具有重要影响,对当今社会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以德治国" 儒家思想与当今的"以德治国" 中国自远古三代就有"以德治世"的思想传统。孔子继周公之后,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德政"的思想,首开儒家德治主义之先河。强调道德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把道德视为治国安邦、协调人际关系、提高个人道德素养和境界的根基和出发点。后经孟子、荀子的系统发挥,《大学》、《中庸》的理论升华,形成了一套严密完整系统的治国方略,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后世儒家,无论是董仲舒的宇宙论,还是宋明理学的本体论,都只是在理论层面上论证为政以德的重要性、必然性而已。 在当今社会,古代德治主义思想虽不能直接作为治国之道为我所用,但其思想精髓及合理内核仍具有显著的价值意义,并为当今实施以德治国方略提供必要的思想资源。 二、“以民为本” "以民为本"是儒家德治思想的基础。所谓"民本"就是认识到人民、民众在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如果统治者背离了民心,得不到民众的拥护,国家政权就不能巩固,甚至会被人民群众用武力推翻的。孟子的"仁政"理论就是以民本为基础的,他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在孟子看来,人民是宝贵的,不能忽视人民的利益和疾苦。荀子引用古语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 ,水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以民本思想为核心价值的儒家的"德治"思想,表现出它极大的进步性和人民性。虽然民本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但它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 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当确立起人民当家做主的神圣观念,并以之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具本质意义的特征和要求。要使人民真正成为社会政治生

儒家德治与法家法治关系

儒家德治与法家法治关系 儒家德治思想在《大学》中就指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儒家德治的基本思想是,为政以德,德教,礼教,仁政。儒家实行以德治国,有着其丰富的内涵,在今天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德治”是儒家管理思想的核心和最典型特征。为政以德,“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所谓“为政以德”就是用道德准则作为处理政务的指导方针,即实行“德治”。统治者需要有良好的品德来而治理国家,这样才能让国家安邦兴国。同时使人们的心变得良善,从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它从本质上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它单纯的把希望寄托与统治阶级的身上,希望有品德优秀的人来统治,只是一个不切实际的想法,只能成为幻想。 “礼治”,孔子极其看重礼。孔子认为礼是国家的大节,要长期维护国家的统治一定要重视礼。礼,从本质来说就是一种等级秩序。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及后来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都是一种等级秩序。这种等级秩序有效的维持了当时的政治秩序,故而被很多王朝加以借鉴。礼治是统治者的责任,统治者会根据礼来治理国家,从而约束一些自己的行为,使得国家的政治清明一些。当然礼治有着其不合理之处,它主张建立一个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这在今天是不实用的。礼治也有其合理的一面,对于礼治,更应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仁政’。仁是儒家学说的核心,对中国的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仁政,实行王道,反对霸道政治,使政治清平,人民安居乐业。行仁政,天下可得到治理;不行仁政,则天下难以治理。儒家强调以仁政统一天下,进而治理天下,提倡以德服人的“王道”政治,反对以力服人的“霸道”政治,批评暴力,反对战争。仁政,有着其丰富的影响,与着儒家很多学说有着紧密的联系,施行仁政,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从某种程度上满足人民的物质需要,从而使得国家的统治基础更加稳固。 法治在中国也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关于德治与法治的争论也从未停息。法家最初的起源已经无从所考,但是邓析、少正卯可以称之为法家开山鼻祖,后来李悝,商鞅以及韩非子、李斯,等又不断补充和发展法家思想,法家思想最终在秦朝达到顶峰。法家的核心思想是以法治引领社会。他们的理论根据是万物以道为原为本,法是道在社会的体现。法家推行法治思想的根本目的是富国强兵。而为了富国强兵,法家主张改革贵族奴隶主世袭制,强调奖励耕战,减轻赋税。法家根据社会现实提出“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古礼只适合於古代,当其时必须实行法制。他们由是提出与其法治思想一致的历史观:历史是发展的,“不必法古”,“反古不可非”。 法治的本质是依法治国,这种做法有效的稳定了当时混乱的秩序。依法治国的一个有效的前提就是要制定法律,只有制定法律才能依法治国。法家的杰出思想家提出了制定法律的某些依据,由于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法律的制定只能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国家的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但这并不意味着君主可以完全随心所欲的创制法律。制定法律要考虑到很多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立法要符合自然界规律和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立法要因时而变,要具备与时俱进的品质,;法律的制定要以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为基础,包括人的生理需求和人的社会需求两部分,充分利用人性的好利恶害创制法律。;创制法律必须考虑到现实可能性,就是要考虑所立之法使老百姓保持在刚好不饿着的状态技术性;立法还要符合当时的市场发展和政治伦理要求,理清事物的孰轻孰重关系,法家执法思想理论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先在全国范围内搞统一思想,制定统一的赏刑标准,为推行法治创造良好的思想环境,而后在推行法治实践的过程中坚持信赏必罚和不逾赏不滥罚的原则要求贯彻实施各项法律制度。

研究儒家思想在现代管理中的运用

研究儒家思想在现代管理中的运用 一、儒家思想之“以仁为本”思想在现代管理中的应用 (一)儒家思想中“以仁为本”的理念 大家都知道儒家思想的核心一直围绕着一个“仁”字,那就是怎样使人趋向“仁”。什么叫做仁?实际上是什么叫人的问题,因为“仁者人也”。把仁当做一种思想理念的最深准则其实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把仁作为实践中的引导理念并且让仁融入于各种道德中。孔子的仁说是将自尧舜以来继承下来的先王之道归属为仁之道。如果从《论语》为核心来分析仁的意义的话,就大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对内克己,对外爱人。儒家文化觉得民是国家之本。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因此,现代企业的管理者要以民字作为首要。孟子指出“用贤则治,不用贤则亡。”(《孟子?告子下》)因此,儒家思想把用贤作为是企业管理盛衰成败的关键。 (二)如何在企业管理中运用“以仁为本”的思想 现代企业管理人员应该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将儒家文化的“以仁为本”的思想应用在企业管理,将“以仁为本”作为企业迈向成功的管理准则。“以仁为本”的现代企业管理应该是以人本理念为前提的,以人为核心的管理准则,它要求的是管理行为的人性化。这样的话,现代企业管理中怎样去应用“以仁为本”的思想,融入“以仁为本”的准则呢?其中有以下几个方面是可行的: 第一,坚持以仁为本的原则,那就是要在企业管理中采取“仁治”以稳住民心。第二,坚持以仁为本的原则,还需要设立起一套合理科学的激励制度,为职工营造一个温馨的工作氛围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孟子主张教化而治,他说:“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 民畏之,善教, 民爱也;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 第三,坚持以仁为本的原则,更加要积极开展对人才的挖掘、人才的运用、人才的培育。儒家文化认为,为政之本在于兴贤。企业应该发挥员工的自尊、自爱、自强心理、主动性、事业心、创造性与成就欲,使员工的内在潜力得以发挥。然而企业文化的建设不光只能通过制度的约束,管理者也应该通过多和员工进行思想沟通和需求的满足,对工作环境的优化,对员工价值观的引导和塑造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具体的设计与实施,来让员工自觉的与管理者共同把工作做好,共同1 发展企业。 二、儒家思想之“以义统利”思想在现代管理中的应用 (一)儒家思想中“以义统利”的理念 因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正当的利益该取而不取,也是不义。孟子就说过:“非其道,则一箪食不可受于人;好其道,则舜受其之天下,不以为泰。”(《孟子?滕文公下》) 不合道义的即使一筐饭也不能接受,合乎道义的即使像舜继承尧的天下也不过分。这话准确地表述了儒家“以义统利”思想的内涵。儒家思想中的“以义统利”引领着管理者处理好盈利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社会为企业提供了所需的原料、资本和人力资源,使得企业能在社会中生存发展;同时企业的盈 利必须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社会发展做贡献,不能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如污染环境,从而损害社会利益。在这里“义”和“利”要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儒家所谓的义,是指整体的利益,民族与国家的利益,对于企业来讲,强调生财有大道,利己不损人。孔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由此可见,孔子不是反对致富,只是主张正当致富。而儒家所谓的利,既不是狭义的金

儒家文化的现实意义

我们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充满挑战的世纪,经济全球化趋势必将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冲击,科学进步与社会文明的发展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面对我们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和泱泱古国传统文化的深厚积淀,感受着现当代社会文化融合带给我们的芬芳。源远的儒家思想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们,使我们树立远大理想,激扬爱国之志,陶冶精神情操。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到汉代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命题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万物一体”论的形成,犹如一条红线贯穿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主流观念,这种主流观念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发展和凝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文化百花齐放的今天,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剔除其封建宗法和唯心主义,弘扬其整体、和谐、统一的合理内容,树立严谨的人文科学态度,进而使先进的文化传统得到繁荣,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儒家思想对当代社会发展的束缚 纵观中国社会数千年的发展,特别是在长期的君主专制社会中,无论是思想观念、伦理道德、学术、教育、宗教、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典章制度、文物宝藏,一直到衣食住行、风俗习惯等等,都可以说与儒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息息相关,在儒家思想传承的过程中,精华与糟粕杂陈。到当代社会仍然有许多不好的或糟粕束缚着我们的思想,影响着我们的社会发展。我认为这种负面上的影响主要有二个大的方面。 1、君主专制制度和专制主义思想的惯性,对当代社会影响深远。

在中国历史上,春秋战国时代思想最为活跃。诸侯国日益强大,逐鹿中原,争霸称雄,征战不已。知识分子受到很大重视,“重士”、“征士”、“养士”成为一种风气,思想相当活跃。他们对社会的各种问题以及自然界进行了新的观察探讨,出现“处士横议”、“百家争鸣”的盛况,形成儒、墨、道、法、阴阳、名辩、纵横、兵、农、杂家及史家等各种学派,互相争论诘难,又互相吸收补充,有力地促进了思想文化的发展,为以后中国思想和文化的发展演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来的思想如两汉经学、魏晋玄学、隋唐佛学、宋明理学、清代汉学或实学等,对思想观念、伦理道德、哲学宗教、学术理论等都有所发挥或发展。但是,这种发展越到后来也越为缓慢,乃至成为八股教条而僵化,科举考试只能在经书中寻章摘句作文章,特别是尊卑贵贱,君道臣节,专制主义尤为严重,这也是影响当代社会人文思想的根源所在。 中国君上专制的历史很长,从商代开始,君主就自称“余一人”,以示其独尊无二。周代君主称为“天子”,开始“奉天承运”,管治兆民。春秋战国时,法家主张君主专制独裁和中央集权。在传统的治国之道中,儒家主张仁政德治礼教,被称为“王道”。法家强调“不贵义而贵法”,“以法为本”“以法为教”被称为“霸道”。其实两者并不是截然对立,而是相通互补的。孔子在《论语》中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当然是肯定德政礼制,否定政刑。但是,他又称赞法家的代表人物郑国大臣子产的“宽猛相济”。孔子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

儒家道家法家管理思想的区别

儒家道家法家管理思想的 区别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儒家道家法家管理思想的区别 上海交通大学陈昊闻 摘要:作为先秦时代的三大主要思想代表,儒家道家和法家在对管理的理解上有所不同。本文简要介绍了三家的思想内容及其在管理学上的体现,并横向进行比较,来探究先秦时期几种主流观点对管理学的理解。 关键词:儒家道家法家管理思想 一.儒家管理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的根源可追溯到周朝,在先秦时期孔子将儒家思想发扬光大,使其在几千年来不断深刻影响着中国文化。在儒家的思想中,其基本精神是人性本善论,儒家讲究以人为中心,讲究以德服人,讲究以教化为手段,实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标。儒家思想强调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达到其目标: 1.政治与伦理合一的思想 儒家思想中,人不仅是根据个人行为利益最大化来制定决策,而是在复杂的2价值取向下进行综合的评判和抉择的个体,即人不仅仅是作为经济人,而更是作为社会人的存在。根据这一点,儒家曾数次被统治者奉为全社会共同文化的价值取向。统治者们希望通过儒家的这一思想的宣传,来创建一个全社会成员所共有的行为规范与价值观准则,来保证所统治的社会秩序稳定和正常运转。儒家也确实能做到这一点,大多数的官员以及知识分子在儒家思想的教育下推动了中国两千多年历史的平稳发展。 2.礼的思想 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礼不仅仅代表了礼仪,典礼的意思,还代表了一种各得其所,秩序稳定的思想。孔子认为,庄重的礼仪会使人虔诚,有所敬畏,所以制定了包括祭天祭祖,节庆婚丧等各类活动的及其详尽的礼仪流程,来规范各个不同角色的行为,达到各得其所,秩序稳定的目的。从这一点来说,礼可以看作是儒家体现其核心的一种表现形式和贯彻其思想的一种工具。 3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在儒家看来,平天下要从个人层面的修身开始。只有每个人修身养德,家庭才能和睦,社会才会有秩序,天下也才能长治久安。这个思想也体现了儒家认为个人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元素,体现其对人的关注。儒家认为,构成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转需要从个人这个基本元素入手。只有使每个人都自发地遵守其制定的秩序,才能更深刻的在国家层面贯彻其理念,最终达到用儒家理念治国的目的。 二,道家思想的基本内容 道家思想的主旨,基本上是以“道”为中心的无为而治的思想。道家所谓的道,其实就是一种支配世间一切事物活动的基本规律。道家认为应该自发的遵从这种规律,根据自身对道这个观念的理解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动。道家的思想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体现: 1.无为而治 人们往往会误解道家“无为而治”的内涵,认为这是一种消极的无作为观点。其实道家无为而治的真正内涵,是不做出有违自然规律的事,在最大程度上主动顺应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从这一角度来说,道家的无为而治其实是一种积极的思想。

法家思想对国内现代法治建设意义.pdf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2“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3“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4“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5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1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2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3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4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5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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