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年月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管理与促进

第四章倡导与奖励

第五章执法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十三条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

第十四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防止影响他人

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十六条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驾驶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

(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

(三)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四)礼让、避让行人;

(五)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六)停车入位,有序停放。

第十八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帮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

第十九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应当先下后上,上下楼梯应当靠右侧通行。

第二十条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

(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应当文明办理喜庆事宜,倡导勤俭节约,避免攀比和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

第二十五条旅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八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公共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

第三章管理与促进

第三十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分析掌握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

(三)通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宣传文明行为规范;

(四)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

第三十一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进美丽社区建设;加强教育引导,推进文明祭扫,规范殡仪服务。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培育乡风文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十七条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儿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实施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

第四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设施,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场站引导管理,维护正常秩序。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投放运营车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修复、清理损坏和废弃车辆。

第四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登、播出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提供视频或者照片等方式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

及工作人员,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接到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倡导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

第四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

第四十六条倡导和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树立孝老爱亲、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家风。

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家庭等荣誉称号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第四十七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第四十八条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

个人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的,本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第四十九条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十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

单位、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前款活动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章执法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按照规定着装,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定职责,可以根据收集并核实的视频、照片、现场记录等信息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必要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

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可以根据执法需要,依法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为人拒不提供的,执法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

(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

(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五十六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设施的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辱骂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人员或者毁坏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

(二)行人跨越护栏的。

第六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规鸣喇叭的;

(二)违规变道、掉头的;

(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

(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

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

(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

第七十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一条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

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在殡葬、祭扫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

(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

第七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

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六条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恶意连续或者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到处罚的行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被处罚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条行政执法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天津安全生产专家自律公约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自律公约 第一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负责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工作,协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按照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与全体专家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专家成员自愿遵守本公约,承诺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安全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和不规范行为; 第三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业标准、规范、细则、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履行专家的任务和义务,按时参加并完成承担的工作,独立地提出科学合理、负责任、可操作的建议或书面报告,不出具虚假不实的意见、报告和结论; 第四条严格履行保密规定,不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以任何形式(授权除外)接受任何媒体以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的身份就事故和救援情况的访谈,不泄露与承担建设项目审查的技术咨询和科研项目内容,并做好涉

密类项目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材料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参与评审工作前主动向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公开与被评审的技术服务单位、项目申请单位间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不对同一单位或项目既实施有偿咨询又实施评审的服务; 第六条不接受与所参与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宴请,确需因工作需要就餐的,按企业工作餐标准执行,不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服从并参加由协会组织安排的专家工作,需要出具函件的由协会统一出具并自觉按时参与工作。参与项目评审、报告论证、现场安全检查、应急预案评审、事故救援技术支撑及调查等工作时,参与企业现场工作的应按照企业安全规定要求在有关工作人员的带领和陪同下进入现场,自觉遵守现场规定或制度,并按企业劳动保护规定由企业配备并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第八条在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合理、不安全、有隐患存在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依标准规范或政府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意见,对目前没有相关规定但专家认为企业应该落实或需要整改的事项,专家可提出相应口头或书面建议,为被查单位落实整改提供可参考的意见; 第九条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或建议

浙江信息化促进条例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促进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立足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通信管理、广播电视、财政、城乡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教育、卫生、商务、农业、气象、测绘与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鼓励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培训。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加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的本部门(系统)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第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

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3篇汇总

汇报是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时使用的公文。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 《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关心和监督下,县委宣传部认真履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职能,督促各地各单位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全县上下共同努力,我县在推进文明行为促进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从三个方面作汇报 一、贯彻落实基本情况 (一)加强宣传氛围 机关学习深入推进。各地各单位利用每周学习日开展学习《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活动。坚持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学习,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研讨等多种形式,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原原本本集中学、学用结合深入学的浓厚氛围。

社会宣传广泛开展。一是组织动员各地各单位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工作群、QQ群等载体和平台,及时宣传条例内容,对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依据、文明行为界定、鼓励与促进措施、保障与实施举措、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刻解读。二是扩大学习宣传覆盖面,印发到各地各单位《条例》共16000本,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认真学,提升《条例》知晓率和参与率,真正理解内涵,切实规范言行,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开展系列活动 志愿服务形成常态。为加强对全县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管理,组建了县志愿服务中心,已入驻8个社会公益组织,2个志愿服务工作室。目前,全县各地各单位组建志愿服务团队达150多个,志愿者19860人,成立了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一米爱心社、绿叶志愿者协会、蒲公英爱心协会等一批优秀社会志愿服务团队。各志愿服务团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蒲公英助学项目惠及全县23个乡镇管理区,受助留守儿童达八百多人;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的“万家无暴”项目,创新性地设计“妇联+公安+社会组织+”模式,直接服务家暴受害人1200余人,助6名自杀者放弃轻生,70余名想自杀或杀死施暴者的受害人恢复平静,帮数百家庭修复受损关系。 立德树人全面推进。县教育局重点突出文明校园创建,将文明行为养成纳入教学计划、纳入课堂教育、纳入教师考评,帮助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天津“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分析

天津“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分析 天津“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分析 摘要:天津市自1988年初次实施“菜篮子”工程至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为使新一轮“菜篮子”工程能够顺利开展,天津市今后应积极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同时采取强化蔬菜基地建设、提高市场供应能力、以现代物流和信息化为重点来提高产销衔接能力等措施。 关键词:“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现代物流;信息化;天津“菜篮子”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一直以来发挥着保障农副产品供应和解决城镇居民“吃菜难、吃菜贵”问题的重要作用,历届天津市政府对“菜篮子”工程都十分重视。 1 天津市“菜篮子”工程取得的成效 据天津市农委提供的数据,2012年前11个月,全市累计投入资金2 000多万元,建立生鲜配送中心20个,配置生鲜冷藏设备230台,购置生鲜配送车辆60台,发展农产品直供基地5 200 hm2;248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产销对接,受益农户2万多户,对接农户人均年收入超过3万元;培育农产品品牌210个,创建农产品品牌41个,培训产销对接骨干1 752人。 1.1 天津蔬菜总产量年均增长15.5% 据统计,2008-2010年,天津蔬菜播种面积分别为72 200 hm2、80 800 hm2和84 867 hm2,年均增长8.4%。2008-2010年,天津蔬菜总产量分别为314.16万t、373.85万t和419.31万t,年均增长15.5%[1]。截至2010年,天津全年蔬菜上市品种达150多个[2],一年四季南北蔬菜应有尽有。 1.2 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 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天津市冬春季蔬菜的生产条件。2011年,种植业设施播种面积达到5.2万hm2,总产量275万t,占全市蔬菜产量的近50%。在设施农业的带动下,2008-2011这4年间,全市农业土地产出率提高了35%,劳动生产率提高了49%,资源

(安全生产)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毗邻海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行业组织应当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对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必须用于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整改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等,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 文明是指人类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也指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表现出来的状态。文明是指人类社会进步状态,文明的实质就是人类社会平等程度。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践行《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校领导的组织下,我校集中学习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次学习,让我有机会静心审视自己的行为,并对照文明行为条例,自我查找不文明行为,及时改正,及时约束自身行为。 5月25日,我校全体教师在祝校长的带领下,共同学习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人民是城市的主人,既是城市文明的受益者,更是城市文明的建设者,城市文明离不开个人文明。作为城市这个大家庭的一员,每位公民都有责任、有义务通过自己的文明行为,为我们的城市增添亮色。把一座城市建设的更美好,不仅仅是政府的事,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事。只有齐心协力,从点滴做起,

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为创建文明城市做出积极的贡献,才能把我们的城市建设的越来越美丽。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我们行为的指路灯,它让我们克服自身种种不良行为,努力向文明迈进。作为一名学校老师,承担着社会使命中教书育人的责任,更应该成为宣传者,促进者和践行者,应配合政府部门,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到每一名孩子的心坎里和行动中,运用孩子的力量将文明行为条例带到每一个家庭,让父母在孩子的带动下了解条例,遵守条例,从而带动整个社会一起遵守并践行郑州市文明促进条例。 文明思想,聪慧开明;文明语言,悦耳动听;文明行动,感动天地。文明人生,丰富多彩;文明社会,和谐美好;文明中华,无比璀璨。愿人人行动起来,让我们的城市处处盛开文明之花!

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办法

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办法 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集团系信息化建设,使信息化建设能够促进集团的发展,保证信息化系统建设能够按时完成,达到预定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信息化管理组织建设 第二条集团信息化推进部(以下简称信息化推进部)负责集团系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化管理组织 1、信息化管理组织人员构成 分管领导:控股公司财务总监 主管领导:信息化推进部总经理 成员构成:信息化推进部和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人员 2、信息化管理组织设技术支持小组 组长: 组员: 3、信息化管理组织临时组建效能评估小组。小组由软件主要使用人员、信息化管理组织指定的成员组成。 第四条工作职责 1、信息化推进部负责研究制定集团整体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各产业集团信息系统建设规划。 2、信息化推进部负责审批控股公司及各产业集团信息化项目的计划、方案及预算。 3、在信息化推进部的统一部署下,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4、信息化推进部负责对集团系信息化项目的进展进行督导和监控。 5、信息化推进部委托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组织信息化项目的验收。 6、信息化推进部负责新技术、新应用在集团系的推广。 第五条工作方式 1、信息化推进部会议由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组织召开,重大决策上报控股公司审批。 2、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上报各产业集团整体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分步实施方案,信息化推进部讨论研究确定。. 3、信息化推进部审批软件系统选型、实施方案的组织与流程后,产业集团方可组织实施项目。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信息化推进部给予阶段性评估,对于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及时进行牵引和督导。 5、信息化推进部组织效能评估工作,在软件实施完毕并运行一段时间后,评估实施效果。 第六条审批流程 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将需要信息化推进部会议审议的事项提交给信息化推进部初审后,然后提请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组织召开会议审议,审议结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反馈给各集团信息管理部门,作为下一步工作开展的依据。 第三章信息化项目管理

学习《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感

学习《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感9月12日,我校师生共同学习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1日批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本条例是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作为一名教师,更应该以身示范,无论在工作和生活中,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使用文明语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序良俗,做好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结合《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我们教师在工作中,在和学生相处中更应该做到: 一、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

根草去。我抱怨过教师的清苦,抱怨过为人师的劳累,也抱怨过人世间的凄冷。这些想法与那些含辛茹苦,把一生都奉献给教育事业、奉献给学生的普通教师相比,自己是那么渺小与狭隘。想一想那些为教育事业无私奉献,不计回报的人们,使我明白了,只有苦过之后,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甘甜,那才是生活的真谛,使我品悟到教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良好的师德形象更是一种精神的化身,它孕育着真,引导着善,创造着美,奉献着爱!古今中外无数事例证明,育人单凭热情和干劲是不够的,还需要以德立身、以身立教。作为一名现代文明教师也要有默默无闻的奉献精神,甘为人梯,像“春蚕”吐尽青丝,像“蜡烛”化成灰烬,把毕生献给事业,献给学生。 二、规范文明行为----文明从尊重开始。教师工作的“示范性”和学生所特有的“向师性”,使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学生总是把教师看作学习、模仿的对象。 作为现代文明教师我们不能用高亢的声调、严厉的批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版)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5年1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约束,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清洁生产,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村工作、商务、市容园林、公安、国土房管、规划、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浅层地温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容量、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政策等研究,适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第七条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细管理,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大气污染共同防治

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安监管法〔2013〕64号附件

附件1 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消除 - 1 -

事故影响所采用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或者下放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三)除滨海新区行政管辖区域之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备案工作。 - 2 -

铜川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铜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引导公民树立文明观念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明铜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协调机构】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所属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和表彰奖励。

第五条【单位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六条【公民参与】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和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七条【表率示范】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八条【文明健康生活】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倡导下列行为: (一)文明用餐,使用公勺公筷、不浪费食物、不酗酒; (二)勤俭节约,节约水、电、气、油等公共资源; (三)绿色出行,优先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健康生活,讲卫生、防疾病; (五)移风易俗,文明办理喜庆或者丧葬事宜,绿色殡葬,文明祭祀,办理丧事不在室外使用扩音设备。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7.30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已于2010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促进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立足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通信管理、广播电视、财政、城乡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教育、卫生、商务、农业、气象、测绘与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鼓励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信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临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发可谓是历史性的突破和进步。这标志着我们临沂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注重内在素质的培育,标志着我们往高水平、大城市的目标又迈了一步,真的倍感欣慰。 条例内容涉及到了随地吐痰、遛狗不拴绳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这一定是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我觉的咱们市委、市政府时时在为人民群众着想,因为条例的颁发最后受益的还是咱们广大市民。 这些内容当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平时会看到有很多公民站在道路中央,分发小广告,不仅影响了市容,扰乱了公共交通,而且对他们自身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尤其还有一些”按班值守“的乞讨者,其实在这个地方施善无疑纵容了这种行为,我个人倒不大建议车主在道路中间施善,但看到他们生活艰难,不免也心生恻隐之心,这其实给车主们出了道难题。《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施行,我想会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条例中关于在公共场合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也是特别有必要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颁发代表着进步,希望咱们广大市民能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从我做起,相互监督;同时政府部门也加

大监管力度,咱们共同为了临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临沂的明天会更好!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明白纸,叫我们对文明的重视,为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对社会的未来,有美好的一天。 条例内容提到了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这些不良行为。在公共场合里: 1、不能大声喧哗 2、不一吐痰 3、不破坏公共财产 4、不随意插队。 还有一些关于权利的一些要求,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信仰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可以养。携犬不能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一月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等。携犬出户时不输全练,携犬出户时不书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便的行为是不良行为。对人很大的不文明。还有对社会的不文明。 还有,在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爱心人士,会选择去献血,那些需要血的人,是多么想要学来把生命灌溉呀!在条例就出现了,就鼓励了一些话:“见义勇为,紧急求助。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和控制 第三章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四章区域协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 本市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包含基础数据、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在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支持新闻媒体等开展相关公益宣传。 鼓励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环保、低碳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试 题 -参考答案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 部门/项目: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共5题,每题5分): 1. 新版《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于2016年 11 月 18 日由天津市第 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于 2017年 1 月 1 日施行。 2.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 则。 4.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 害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 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和资金保障等事 项作出具体规定。 二、选择题(共10题,每题5分): 1.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 B )责任。 A.主要 B.主体 C.部分 2. 生产经营单位的( C )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分管安全的负责人 B.安全部门经理 C.主要负责人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A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A.逐级、逐岗位 B.逐部门、逐个人 C.按照个人意愿 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 A )向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接受工会、职工的监督。 A.至少一次 B.至少两次 C.至少四次

5.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 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B )以上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 一名 B. 二名 C.三名 6.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A )。 A.不得上岗作业 B.按照岗位需求可以上岗 C.经过上级单位批准后 可以上岗 7.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B )。 A.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B.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公司福利体检; C.拒绝违章冒险作业的指挥命 令。 8.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 A )。 A.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B.发包合同 C.安全责任书 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 B )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A.一年 B.半年 C.三个月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或者未 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 A )的罚款。 A.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B.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十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 三、判断题(共10题,每题2.5分):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大部分工作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 × )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定期对安全 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 )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存档备查。(√ )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年6月22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 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规范、引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文明建设,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以及行业规范和其他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七条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不袒胸露背,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 (二)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不捎带,不越黄线;

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5修正)

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以及信息安全保障和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市场、立足创新、深化应

用、注重效益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培养和引进信息化人才,普及信息化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信息化建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与信息化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项目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规划中的公共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本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要求,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1〕70 号 【颁布时间】2011-06-23 【生效时间】2012-02-2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天津市由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经批准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以其认缴的出

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 办)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 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以及相 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注册 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第二章股东资格第八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承担相应义务。第九条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具有法人资格;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第十条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经评估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第三章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第十一条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市金融办审查批准后办理工商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津财建一[2016]3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7.05 【实施日期】2016.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6〕35号) 各区县财政局、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强化安全生产保障,规范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我们拟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5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强化安全生产保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重大隐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树立新时代文明风尚,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信息安全等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