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钱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彩礼钱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彩礼钱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结婚彩礼钱的相关法律规定

作为一名刚入行不久的年轻律师,经验、人脉都尚待积累,接触的案件也多为一些离婚纠纷、遗产继承类的婚姻家庭案件,但虽说此类案件不像“公司上市、公司并购”什么的那么“高、大、上”,但每件案子都值得认真对待,每种类型的案件也都值得研究,谁说婚姻家庭类案件就做不出一片天地呢?

因此婚姻家庭类案件也有它自己的学问和门道,今天仅就离婚纠纷类案件中关于“彩礼”的问题,结合实务,做简单分析,有不对、不全面的地方还望大家批评指正。

一、什么是“彩礼”

结婚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的风俗,是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时候我们知道,在西周时期,由《仪礼》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如今所讲的“彩礼”。“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人民法院在受理有关彩礼纠纷的案件时一般都将其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二、如何区别彩礼与其他的给付行为

“彩礼”或者“聘礼”(以下简称彩礼)均是基于婚约的前提下,虽说我国各地婚俗略有不同,但是在订立婚约时给付彩礼的做法则基本一致,由此可见,婚约的订立与给付彩礼具有相关性。在区分彩礼与其他给付财产的不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没有婚约也就不存在给付彩礼,彩礼在此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物,而在实践中男女在交往期间男方为追求女方为女方或者其近亲属所做的支出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意义上的约定,仅能算作男方在追求女方时一种表示爱意的方式,而不属于彩礼。

其次,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基于解除婚约,没有婚约不解而请求返还彩礼的道理。

最后,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其法律效力同样应当依附于婚约的效力。例如给付彩礼后,婚约有效,或依约结婚、共同生活,这样就不存在彩礼的返还的问题;婚约失效,或婚后短时间内离婚,其彩礼的取得就失去合理性和合法性,而其他给付其他财产的行为则不存在相对应的合法性问题。

三、彩礼返还与否的几种现实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特别指出,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可见,彩礼的返还与否与两个条件相关,一、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有没有共同生活,因此,可能出现下列四种情况:

(一)、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三)、双方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

(四)、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

第一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支持返还彩礼的,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该注意的是首先导致“生活困难”的原因是给付方为了给付彩礼,婚前举债、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又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其次,如何认定“生活困难”,需要根据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可参照当

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第二种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第三种情况,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另根据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指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因此双方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的,彩礼才予以返还。

不能简单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为由退还彩礼,还应当考虑是否共同生活,如果共同生活过,则属于第四种情况,应另行分析。

第四种情况,根据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一般来说,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大的,人民法院会倾向于返还彩礼。一般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当然就是结婚了,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或者已经育有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综合上述四种情况,只要没有共同生活过,彩礼都是应当返还的,如果共同生活过,则要分情况具体分析。

四、彩礼的返还范围

(一)、若男方悔婚,女方为了结婚又购买了相关物品的,购买所花费的费用应当从彩礼中扣除,剩下的部分予以返还。理由为购买物品的目的是为了成婚,但男方单方面悔婚,导致目的无法达成,故应从彩礼中扣除。

(二)彩礼已转换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但应注意女方的“嫁妆”可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虽双方共同使用,但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中的花费一般包括,为了结婚房屋的装修款项、生活费用的支出、

五、婚约纠纷案件中的举证问题

在商讨结婚事宜的过程中,根据一般的常识和实际情况,彩礼给付一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的过程中,存在威胁、利诱或者是通过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法院会不予采信。

出了证人证言,录音证据外,当庭当事人的自认也很重要,当事人对彩礼性质的自认,对婚约订立时间的自认,均可以为其他证据做辅助证明。

同时,转账凭证、购物发票也能够证明给付方的给付行为,但应注意凭证上是否显示给付的目的是订立婚约。例如给付的时间是在婚约订立前后,给付的金额往往都是整数等。

离婚时关于彩礼返还事宜处理意见

离婚时关于彩礼返还事宜处理意见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

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

在某某婚前彩礼纠纷上的代理词

在***婚前彩礼纠纷上的辩论词 代理人:*** 审判长、审判员: 本代理人受当事人委托,受**县**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参加本次开庭。 1.在庭审调查过程中,被告在法庭的调查笔录中已承认收受彩礼的事实,**、**两位证人也已证实原告婚前给予被告的彩礼是正确的,即现金数和实物数是吻合的,三被告在家也接受了彩礼。说明原告给予被告的11000元的现金及实物彩礼做为婚前彩礼的事实是存在的。 2.虽说该彩礼是原告给予被告**的,但两证人已证实彩礼现金是在被告的家中当着证人的面给予三被告的。按照农村的习俗,父母往往对自己子女的彩礼进行占有和管理,帮助自己的子女购买结婚用品等。本案中被告**和**辨称自己对彩礼不知道是与情与理说不通的。面且也无有证据证明被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的。被告**在法庭的调查中既说钱是被**和**在**消费掉一部分又说两人长期在外打工不曾回家的话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在与**电话通话中也曾提到“两人感情不和,让其父母将彩礼钱全部返还这样的话”。这些足以证明该彩礼在被告**和**的手中,**和**做为本案的被告,是该笔彩礼的实际占有和控制者,负有返还的义务。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另外《婚姻法》第3条中还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5条“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

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被告辨称即无证据证明,亦无证人和证言,与法不符。这种无视法律的行为已经上升到借婚姻勒索财物的嫌疑。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人”。被告**和**解除了婚约关系,三被告对彩礼的占有没有合法的依据,为不当得利,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应当返还。 4.被告辨称索要青春费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青年男女有恋爱自由的权利,当两人在处对象的过程中发现两人感情不和时,任何一方都有提出分手的权利。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焦点不在于谁提出分手,谁先提出分手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原告给予被告彩礼现金11000元,实物礼品4025元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定充分的。被告的辨称既无证据佐证,亦不符合法律和人情事理。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所以被告应当返还原告1412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2011年02月22日

农村结婚彩礼问题

青岛农业大学 《农村社会学》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农村结婚彩礼问题 学生专业班级:农村区域发展(合作金融)1班学生姓名(学号):廖祯(20123784) 授课教师:王效仿博士副教授 完成时间:2014年6月27日

农村结婚彩礼问题 廖祯 青岛农业大学农村区域发展(金融合作)2012级 摘要:通过农村彩礼的历史由来与现状,对农村彩礼进行法理分析,在彩礼纠纷中凸显出彩礼的性质是多方面的,以及彩礼的界定及其返还范围。 关键词:历史与现状、习俗、彩礼纠纷、法理分析、分手费与结婚彩礼 一、农村彩礼的历史由来及现状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

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结婚彩礼钱”,一词跃然于中国社会婚姻风俗中,在20世纪70年代末,“结婚彩礼钱”主要花费区域是有四大件之称的“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和手表”,后人沿用“四大件”之说,表达“结婚彩礼钱”的内涵。 20世纪70年代“四大件”具体包括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和手表。人们也形象地称其为“蹬蹬、转转、听听、看看”。 20世纪80年代“四大件”是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和电风扇。 20世纪90年代“四大件”是在80年代基础上稍微有点调整:冰箱、彩电、空调、洗衣机。 2000年至2009年,这十年中,关于这十年间的“四大件”说法,争议很大,最早有“房子、车子、票子和保险”四大件之说,按照现在结婚首先需求男方要有“房子和车子,稳定的工作”一说,应该比较靠谱,当然也还有其它说辞。 二、中国法律关于结婚彩礼钱的说辞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

彩礼返还制度研究张学军模板

彩礼返还制度研究 张学军 彩礼返还制度研究(一) 张学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上传时间: -4-5 一、问题的提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的指示》( 1951年10 月8日)(以下简称为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 1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义和早婚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1 年12月3日)(以下简称为1951年《聘金或聘礼的复函》)第3条之规定, ”男女双方均以婚姻

为目的” [1]而给付的”聘金或聘礼” , 依其性质可分为以下三类: ①”公开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 ②”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 [2] ③”赠与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依据1951 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 在婚姻法施行后给付的聘金或聘礼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①对于”公开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 ”原则上均应将其因此所得财物没收, 并得酌情处罚” (第3条)。就何谓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1979 年2月2日) (以下简称为1979年《民事意见》)”(三)买卖婚姻问题”第4段规定了以下两项: 1)”对尚未结婚或者结婚时间不久, 情节较轻的, 其财物可不予没收。其中确因买卖婚姻造成了男方生产、生活上的严重困难, 可让收受财物的人酌情返还一部。但不能因返还财物妨碍婚姻自由, 或者再次

造成买卖婚姻; ” 2)”对共同生活多年、生有子女的买卖婚姻, 其财物不予没收, 也不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 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8月30日)(以下简称为1984 年《民事意见》)第17条依然规定, ”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 离婚时, 原则上依法收缴” ; ②对于”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 ”得斟酌具体情况及情节轻重予以没收, 并得予当事人以教育或必要的惩处” ( 1951 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2条)。1979年《民事意见》彻底改变了1951 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2 条的立场。它规定, ”那种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 但女方向男方要了许多财物, 或父母从中要了一部分财物的……不要以买卖婚姻对待。如因财物发生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 酌情处理。” 1984 年《民事意见》第18 条规定,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 离婚时, 如结婚时间不长, 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 可酌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 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以下简称为1993年《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意见》)第19条第1款与之相同。1951 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没收”公开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和”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的立法理由是: ”给付的一方 就不单纯是一个受骗的人, 而自己也有了违法行为” ( 1951年《聘金或聘礼的复函》第3条) ; ③对于”赠 与性质的”聘金或聘礼,”……原则上均不许请求返还。但如给付 之一方在经济上特别困难而收受之一方又有返还能力者, 则在确保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浅析 摘要: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在我国已有数千年的历史,现在在许多地区还相当普遍。这种习俗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制度,男方要送给女方彩礼(实物、礼金等)作为订婚的表示。男方择吉日举行“送定”,或称“过小礼”,也叫订亲礼。订亲之后还要“订聘”,叫“大礼”。现在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惯被继承下来,并广泛存在,有关彩礼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因此法官要在深入理解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应用审判经验,严格把握彩礼的认定,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关键词:彩礼认定;诉讼主体;尺度;诉讼时效 婚约与彩礼是人们通向婚姻的两个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问题,是我国长期的一种风俗习惯,随着经济快步向前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种类越来越广泛,数额幅度也越来越高,彩礼的内容突破了日常生活用品而转向高档消费品,甚至是房子车子等贵重物品,同时人口流动的频繁和异性交往空间的不断增大,又使得退婚和悔婚的事情常有发生,由此而产生的婚约财物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而且呈上升趋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彩礼纠纷问题的原则性规定来进行,但比较笼统。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对于彩礼的认定及返还彩礼的标准、数额情况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现笔者就依据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和民间习俗,谈一下自己粗略的看法。

如果生活在城市,这些民间习俗你可能还不知道

如果生活在城市,这些民间习俗你可能还不知道 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方燕子衔一方泥,中国地大物博,百里而异习,千里而殊俗的现象非常普遍。 有可能两家只隔着一条河或者一座山,可是生活习惯,民风习俗却大不相同。如果生活在城市的话,那有可能很多民间习俗你还不知道,今天就来讲一讲作者生活地方的那些民俗。 我出生在农村,位置位于豫南的一个小县城,光山县。 打糍粑迎新年,是光山农村过春节不可少的一项传统习俗。春节前夕,在光山农村处处可见农家忙于打糍粑迎新年,预示着生活越过越红火,图为打糍粑。 在我们那里,每到过年和正月十五那天,家里的长辈都要祭祖。点燃供奉祖先的香火,中午吃饭前,在供桌前摆上供品,并烧纸钱,祈求先人的在天之灵,保祐家人平安健康、生活美满。 过年的习俗就不说了,全国各地大同小异,下面说一个我们那里最大的一个特色民俗,光山独有---“正月十五送灯”(俗称“十五送灯”、“送亮”),反映了光山县两百多年流传的“后人祭奠先人”的传统习俗。 我不知道“送灯”的习俗起源自何处,但在我们那里,一直都是极其隆重的,有十五“送灯”大似年的说法! 这一晚,是今人与已故先人、阴阳界沟通的一晚;是为先人送钱送礼的一晚;是向先人汇报、先人保佑祭拜者来年心想事成的一晚。

在世的人们要在日落星出之前,赶到自家的祖坟,为已经逝去的亲人送灯。如果有事实在不能赶回家,也一定要请兄弟代送。 正月十五那天,中午吃过团圆饭后,下午就可以算是“送灯”时间了,但大家一般不会去那么早,都是等到下午五点左右才陆续出发。提前需要准备的物品一般有纸钱,灯笼,长竹签,灯罩(俗称灯笼箍),蜡烛,还有鞭炮和花炮。 到达自家祖坟后,先把长竹签按照灯罩的大小插在坟头上,套上灯罩,再点亮一支蜡烛放进去,每座祖坟前,一个后代一座灯,有多少子孙就点多少盏灯。所以一个家族,人丁是否兴旺,看他家坟前的灯盏就知道。然后烧纸钱,最后把带来的花炮和鞭炮全部放完,一套完整的“送灯”程序就算是完成了。 当然,除了在祖坟上“送灯”外,还要到天地、灶神牌位上烧纸钱并“送灯”,以求神仙赐福家人;又送到仓库、牛马圈、井台、碾房等处烧纸“送灯”,以求五谷满仓、牛肥马壮,打水平安、粮食常吃常有;最后送到大路口烧纸“送灯”,祈求出入平安,家来四面八方客。 每年的正月十五,“送灯”队伍都是空前的,繁华熙攘商业街基本上都关门歇业,全家出动,路上车流涌动。有的甚至不远千里赶回,步行、骑车、开车,一个时间,一个目标,一个意愿,到祖宗坟山、自家祖坟前汇集——“送灯”、“送亮”。 百年习俗,风雨无阻,冰雪日子照常,从未间断。而伴随着“送灯”进行的另一项重大活动是放烟花,那一晚的烟花绽放染红天际,

返还彩礼案例分析

张某诉王文某、王某某返还彩礼案例分析 一、案由 张某诉王文某、王某返还彩礼纠纷 二、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文某于2008年12月底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即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春节前经王文某同意二人一起回张某的老家乌鲁木齐市看家,王文某的父亲王某提出要5000元钱作为保障才同意女儿去,张某当即按王家的要求送去5000元钱作为保障。张某与王文某到了乌鲁木齐市张某的家里以后,张某的父亲又按信阳的风俗给了王文某2000元钱和瑞士金表一个。2009年4月中旬,张某与王文某商议结婚之事,王文某的父亲提出结婚的礼金要55000元钱,张某为了结婚只能是按照王家的要求东拼西凑借了55000元钱,由单位的领导彭某和司机赵某送给了王家。在张某与王文某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张某按王家的要求依信阳的风俗分三次给了王文某共计21000元用于购买衣物和其它物品。2009年4月24日,双方在张某的老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登记结婚,同年打算6月在乌鲁木齐市举行了婚礼。但是,登记后才共同生活了一个月不到,双方就开始产生矛盾,马上进入离婚程序。2009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文某也同意离婚。原告诉称其本人及其父亲曾分几次给过被告王文某及其娘家83000元彩礼,但被告王文某及其父亲王某只承认原告及其父亲只给过其62000元钱和一块现在已经生锈了的手表。王文某同时称那些钱其婚前婚后为了置办嫁妆、准备结婚、日常生活开支等已经消费完了。原告张某为证明其婚前给付被告彩礼导致了自己婚后生活困难向本院提交了河南省中南助滤剂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该证明的内容为“我公司职工张某于2009年3月份因为筹办婚礼向公司借款5万元,还款计划从本人工资内每月扣除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但被告对这份证明要证明的情况未予认可。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虽于婚前按照习俗向被告王文某及其娘家人给付了较大金额的彩礼,但原告与被告王文淇毕竟已经登记结婚,而张某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婚前给付被告彩礼的行为已经导致了自己婚后生活非常困难,因此,原告

彩礼返还上诉状范本

彩礼返还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刘xx,男,汉族。被上诉人赵x,女,23岁,汉族。上诉人刘xx为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程序严重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与法相悖,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在对结婚彩礼产生纠纷的时候,很多人愿意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而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一般要经过一定期限后,判决才会生效。在这段期间内,原、被告方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这就涉及到上诉状的书写问题了。下面,小编为为大家提供彩礼返还上诉状范本一份,供你参考。 彩礼返还上诉状 上诉人:刘xx,男,汉族,。 被上诉人赵x,女,23岁,汉族,。

上诉人刘xx为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程序严重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与法相悖,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彩礼41900元;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1】认定被上诉人一方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与事实不符; 首先被上诉人一方的所谓的证人“张卫”提供虚假证言怕追 究其法律责任,未敢以真实身份向法院作证,此有前北焦村村委会的证明和无极县公安局的证明可以证实前北焦村没有张卫此人,连自己的真实身份都不敢亮明的证人证言,且是单一证言,值得采信吗?其次证人“张卫”作证时上诉人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并且上诉人对证人张卫发问拉了几车、从什么地方拉的嫁妆等问题时,证人根本不知如何作答,然一审判决以证人张卫已出庭作证并经上诉人质证为由对证人的虚假证言予以认定,从而得出证人证言是真实的,难道证人出庭作证证言都是真实

好问律师法律咨询常见问答

好问律师法律咨询常见问答 一、婚姻家庭类常见问题: 1、江苏无锡用户问:分居太久,女方要求离婚,男方说离婚可以,不让见孩子,而且认定女方跟人同居,这个情况女方该怎么办? 巴波律师:如果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问题夫妻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处理。 2、云南省昆明市用户问:我有一个五岁的儿子,和一个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的老公,他有在外遇,我想问一下财产怎么分,儿子能跟我吗? 陆波律师:你可以多分,孩子判给你可能较大。 云南省昆明市用户问:如果他爷爷奶奶,要争有可能吗? 陆波律师:得看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的话正常情况下你们夫妻两人中选择一个 3、河北省用户问:哦,谢谢。哦还有,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他欠了别人钱,那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王旭然律师:你好,如果你能证明他借的钱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以不负责偿还。 4、山西省用户问:就是有照片我老公说是屏出来的,可以鉴定是吗? 巴波律师:案件审理中如果对于对方提出的证据的真伪性有异议,而该证据对于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有重要影响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进行司法鉴定。

山西省昆明市用户问:可以鉴定出来屏的还是照的是吗?去司法家鉴定是吗,鉴定后有鉴定证明还是什么? 巴波律师:有鉴定意见书。 山西省昆明市用户:哦,谢谢。 5、湖北省用户问:离婚,2010年拿结婚证,结婚证在女方户口所在地领取,双方未不同省2009年生了个儿子,婚后没有买房,无股票,存款,2013年2月男方出门后一直分居,2014年2月因协商离婚不成男方带走小孩,14年8月女方去看小孩还遭男方母亲拒绝,男方同意离婚却一直不至女方处办理离婚手续。 屈连津律师:起诉离婚。 湖北省用户问:是不是需要在男方户口所在地起诉? 屈连津律师: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一致吗? 湖北省用户问:他一直在外打工,我一直在我户口所在地,这种情况可以在我当地起诉吗? 钟维松律师:如果他在工作地有经常居住证明,可以到其工作地法院起诉。或到其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 湖北省用户问:经常换地方就不行了是吧。 钟维松律师:要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湖北省用户问:那都没有,必须去他户口所在地才行是吗? 钟维松律师:原则上是。 湖北省用户问:哪种情况可以在我户口所在地起诉呢? 钟维松律师:比如对方被限制人身自由了。 湖北省用户问:恩,好的。知道了,谢谢。 钟维松律师:不客气。晚安。

结婚彩礼钱是给谁的

结婚彩礼钱是给谁的 结婚时给女方送彩礼是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传统,在法律上,没有法律条文对此作出明确报道,但一般的通行做法是,除非男方在赠送彩礼时有明确说明是无条件赠送给女方的,一般情况下,如若男女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女方均应将结婚彩礼返还给男方,不然即会构成法律中所说的不当得利。 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法律对于彩礼钱没有明确规定,可认为属彩礼范畴。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彩礼钱多用于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还有的将彩礼钱直接作为女方嫁妆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彩礼钱是给谁的 根据上面对于彩礼钱的定义与描述,我们不难看出其实结婚彩礼钱就是男方送给女方的聘礼,是给女方家的,然后由女方自由支配。一般情况下是男方父母将彩礼钱交到女方父母手里,但大部分的女方父母都会再将彩礼钱反给女儿,作为一个新家庭的第一笔存款,或者是用这笔彩礼钱为孩子们置办家电、车子等陪嫁物品。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钱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另外,根据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彩礼钱的数量也不同,因此,并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数字规定。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 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送彩礼是中国民间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尽管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对彩礼问题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立法的不完善,致使彩礼纠纷不能及时合理地解决,因此,彩礼问题纠纷是当今社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标签:彩礼问题;法律规制;彩礼返还;立法研究 一、彩礼问题的由来 (一)古代社会 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所谓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其中,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西周的六礼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1]。元朝也把下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级作了数目上的具体规定。到了清朝,订立婚约必须给与彩礼,若不给与彩礼,则构成犯罪。 (二)现今社会 众所周知,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彩礼是吉祥物。送彩礼作为中国民间老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是老百姓民事生活中的大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将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某些地区还相当盛行,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等,已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甚至还有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由于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有的当事人为了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极为严重。因此,彩礼问题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彩礼的性质 目前对彩礼的性质认定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因为送彩礼的一方,都是想将来能够与对方结婚,许多家庭负债给付彩礼,为的是最后结婚,而接受彩礼的一方也是在同意将来同对方结婚的情况下而接受彩礼。如果双方缔结婚姻,这种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有效成立,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

彩礼协议书

篇一:彩礼退还协议书 彩礼退还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订婚,订婚后,经过半年的相处,双方认为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订婚时、订婚后甲方向乙方给付的一系列财物的退还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物 1、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元整)。 2、甲方在订婚时向乙方之弟给付人民币 3、订婚宴甲方共计花费 4、乙方前往甲方做客,甲方父母给付乙方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退还的财物 1、乙方向甲方退还戒指一枚。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还人民币 三、从乙方向甲方退还完毕上述财物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再就彩礼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的生活。 四、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 日生效。 甲方:乙方: 时间:时间: 收条 今收到(身份证号码:)退还的人民币元整以

及订婚戒指一枚(以上财物为订婚彩礼)。 签收人: 年月日篇二:50万彩礼"换"来俩月婚姻 50万彩礼"换"来俩月婚姻 结婚之前,男方应女方要求给付了50万元巨额彩礼,同时双方签订协议,3年内如果离婚女方愿退回全部彩礼。结果双方结婚仅两个多月,认为法律不会认可这一纸协议的女方便提出离婚,并起诉到法院。近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官司,判令女方须根据婚前协议返还全部彩礼。 27岁的女子张某与丈夫离婚后,只身到河北省河间市打工,并想在当地找一个富裕家庭的男子结婚。经同事介绍,张某与河间市28岁的青年农民李某相识,张某向李某提出50万元彩礼的要求。李某家境殷实,但一直没有娶到媳妇,看到如花似玉的张某,虽对巨额彩礼有所顾虑,但最终还是答应了张某的要求。同时,为了让媒人和男方放心,张某主动提出签订一份彩礼约定返还协议,写明双方系自愿结婚,与他人无关,男方给付彩礼50万元,如果双方婚姻维持不满3年,女方愿意全款退回。作为见证人的媒人也在协议上签上了姓名。 2014年11月,张某与李某领取结婚证,并举行了结婚仪式。然而,婚后仅两个月,张某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张某诉称,自己与李某本无感情,当初仅仅认为夫家家境好就一时糊涂同意出嫁,现在打定主意要离婚。李某在法庭上陈述称,结婚两个月来,二人虽名义上同居生活,但妻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李某亲近,二人从未行夫妻之实,表示同意离婚。然而,双方在彩礼返还上出现分歧,张某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签订的协议系以正当关系之维持为目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故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张某全额返还彩礼50万元。 ■以案释法 不违反婚姻自由的婚前协议有效 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时,除以上几种情形外,司法解释并未排除其他合法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约定婚姻维持不满3年返还彩礼之内容,并未涉及强迫结婚或不得离婚之类人身自由权利的处分,所以不是对婚姻这种人身关系的约定,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依据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法院对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予以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 篇三:婚姻协议证明书 婚姻协议证明书

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

一、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对彩礼的返还原则与我们以前的作法有很大的区别。实践中适用该条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即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决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二)(三)项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离婚。 (3)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即给付彩礼一方应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接受彩礼的一方也同样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管接受彩礼的一方收到彩礼后将其转移给谁,都视接受彩礼一方当事人为诉讼主体。 (4)第十条规定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条件。 (5)对该条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彩礼返还引纷案件,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两种情形,一是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双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二是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

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 (6)要注意区分给付彩礼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当事人不会自愿地给付对方彩礼,但如果彩礼确实是当事人自愿不附任何的条件地给付的属一般赠与。 二、女方不返还彩礼的依据有哪些 1、双方已经同居且登记结婚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男女双方尚未办理婚礼,但是在法律上和伦理道德上,双方都已成为夫妻。在发路上或社会风俗上,这种情况大家的认识都是一致的,女方不用返还男方彩礼。 2、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登记结婚但是同居时间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时间 男女双方没有按照规定登记结婚但是同居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情况下,女方不用归还男方彩礼。不用返还的原因如下:一,在广大农村的认知中,男女同居即是双方结婚的标志。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关系自然从男女朋友过渡到夫妻,即已为一家人。这样男方给女方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了,接受彩礼的女方在外人看来已是男方配偶。于情于理,这种情况下,女方不用返还彩礼。二,设置两年的期限主要是根据诉讼时效期来制定的规则。 3、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在同居期间有生育子女的 如果男女双方在同居妻间以“夫妻”方式生活且生儿育女,即使双方尚未办理登记结婚,但实际上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家庭。这种情况下,如果接触“夫妻”关系,伦理道德上对女方的伤害较大,因此女方不用返还彩礼。

返还彩礼代理词

返还彩礼代理词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代理词 **律师所接受原告唐善全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张小全诉王霞返还彩礼纠纷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为结婚而给付被告彩礼66000余元这一客观事实,被告庭审中也已经承认。 在法庭质证及辩论的整个庭审过程中,以及结合案外证人刘**的证明,已充分证实了原告已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人民币66000元及“看钱”2120元,对于该事实,被告及其代理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对此事实也予以认可。原告另外给被告买了黄金首饰及电动车一辆,有购买发票可以证明。以上物品结婚之前按照农村习俗交由原告保存。但原告辩称未曾见过,其说法不符合常理,其辩称法庭不应予以采信。 二、被告理应返还原告彩礼,符合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第一索要彩礼钱、首饰钱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一章第三条中关于中禁止假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 第二原告给付被告彩礼钱和贵重首饰,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是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且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并非自愿的,不附带任何

目的的赠与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返还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非常的短,从今天的庭审调查中可知,双方共同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还不到20天。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婚前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亦可以在离婚是要求返还彩礼。原告家给付被告家彩礼已经给原告家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原告家为普通农民,为筹备婚姻,花光父母积蓄,举借外债,根据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省上一年度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9446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776元,每年人均结余为2670元,据此可知,普通农村家庭需要20年时间才能积攒出这66000元彩礼钱。 三.被告行为涉嫌骗婚,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被告以与原告结婚的名义向原告索要巨额彩礼,但隐瞒其已经生育小孩的事实。婚后无事生非,借口各种理由不与原告共同生活,回娘家装病,使原告浪费大量钱财为其“治病”。被撞破后即闹着离婚。说明其根本没有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意愿,只是以结婚的方式骗取原告的钱财。以上种种行为,涉嫌诈骗,原告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四、判决被告家返还原告全部返还彩礼,有利于纠正现在社会的不良婚恋价值观。

女方用彩礼钱买房归谁

一、女方用彩礼钱买房归谁 彩礼钱一般认定为男方给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女方用彩礼钱买房归谁要分多种情况的,原则上婚前获得的彩礼钱应该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1)婚前用彩礼钱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的,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2)婚后用彩礼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问:您好,女方结婚后用彩礼钱买房,写女方名字,离婚时房子归谁答: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2,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3 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具体分割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中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彩礼返还案件分析

杜某某诉李某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姓名:陈成学号1134001468405 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订婚后按农村习俗被告李某某经媒人手先后接受原告方礼金28450元,其中包括:看地方1900元、进门3000元、进门时给孩子礼钱750元、2007年春节前接受现金3000元、手机款1000元、缝纫机款300元、送好3000元、行大礼10000元、做生意款5000元、压礼款500元。为结婚原告另支付婚纱照款800元、下车礼1001元、鞋一双款260元、化妆品70元、被告李某某及其母用药款110元。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3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因李某某未到法定婚龄,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后,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一同到洛阳打工,为生活琐事常吵嘴生气。2008年底被告李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及其家人亲友据此于2009年正月初七,到二被告家中拉走其手扶拖拉机等财产,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接受彩礼清单相互印证,可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李某某彩礼后,双方虽依约举行了婚礼,但因被告李某某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被告李某某返还彩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已举行婚礼并实际共同生活1年有余,彩礼应由被告李某某适当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李大汉承担返还彩礼责任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其它花费,属赠与性质,其要求返还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辩称要求原告之父杜某返还其手扶拖拉机等财产,因其请求对象是案外人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二被告可另案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杜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虽然举行了婚礼,但因被告李某某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上诉人李某某不再愿意同杜某某共同生活,上诉人杜某某请求返还彩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已举行婚礼并实际共同生活一年有余,财力应由被上诉人李某某适当予以返还。上诉人杜某某上诉称其共给付被上诉人5万多元彩礼,要求被上诉人返还38000元,但上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且上诉人主张的部分花费属

彩礼返还的条件

彩礼返还应具备的条件 ——南阳中院审理韩英上诉齐现金返还彩礼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8-08-01 08:33:35 裁判要旨 男方按当地习俗与女方缔结婚约、给付彩礼并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女方与他人结婚,而男方因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绝对困难,女方应酌定返还部分彩礼。 ■案情 齐现金、韩英系同村村民,1998年经媒人介绍定下婚约,齐现金给韩英送见面礼400元,1999年送看家礼1000元,2000年举行结婚仪式的彩礼1万元。两人举行仪式后不久即分居,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各自外出打工,春节回家过年。2004年韩英外出打工期间,齐现金通过韩英父亲要求与韩英办理结婚登记,并由村委会出具了婚姻状况证明,但办理未果。2005年7月,韩英与他人登记结婚。齐现金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韩英返还彩礼。 另查明,齐现金的母亲于1989年去世,父亲系聋哑残疾人。 ■裁判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韩英返还原告齐现金彩礼5000元。韩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韩英和齐现金自愿缔结婚约,按当地习俗由齐现金给付婚约彩礼11400元。双方虽按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均没有配偶,双方为同居关系,法律并不干预。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齐现金要求韩英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毕竟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韩英所收彩礼部分用于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支出,因此,一审判决酌定由韩英返还5000元适当。韩英上诉称彩礼全部用于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支出,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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