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xx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筹建及管理办法资料

最新xx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筹建及管理办法资料
最新xx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筹建及管理办法资料

xx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筹建与管理,提高筹建效率,促进异地分支机构各项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暂行办法》、《关于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试行)》、《xx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筹建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分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在xx省内由xx分行派出的,具有管理职能、下辖经营机构的,在jn市辖区以外地市(县)设立的二级分行或支行。不具备管理职能的、无下辖经营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原则上视同为同城机构管理。

第三条异地分支机构的筹建与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有序推进;风险可控、成本合算;分类管理、适时调整;综合评估、持续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异地分支机构建设的组织管理。分行成立异地分支机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分行异地机构的规划、筹建、升格、变更、退出等工作。分行分管行长为组长,综合部总经理为副组长,分行计划财务部、法律与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信用审查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信息科技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综合部,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属于“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分行所有具有管理职

能、下辖经营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规划

第六条异地分支机构建设的总体规划。

主办:综合部

协办: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对xx省内属于分行业务管辖范围的各地市进行认真考察,根据xx省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布局,调研掌握其当前及未来经济发展前景,结合我分行实际,统筹考虑,全盘规划,提出分行在xx省内的物理网点全局规划方案,报分行异地分支机构网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核,行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机构规划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原则上要分别制定短期和中长期规划。短期规划方面,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当年及第二年的机构规划;中长期规划方面,要制定分行3-5年的中长期机构规划,并根据省内经济发展及分行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调整。

第三章机构筹建

第七条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途径。

根据银行监管部门机构准入管理有关规定,分行可综合运用总行批给的县域机构专项指标、跨区域搬迁、收购中小金融机构等路径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分行在省内地市级经济发达城市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拟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经济发达城市具有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和市场潜力,其金融机构存款总量原则上不低于500亿元;优先发展部分经济辐射功能较强、协同效应较好的经济发达城市。

2、已纳入总行当年的分支机构发展规划;

3、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对分行的综合评级结果较好;

4、分行经营管理情况良好,行内综合考评排名靠前;

5、分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半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案件;

6、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

7、银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分行申请在县域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情况下,分行应已在拟设机构县域的上一级地市经济发达城市设有分支机构,且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2、拟设异地分支机构的县域具有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和市场潜力,其金融机构存款总量原则上不低于150亿元,对于部分经济辐射功能较强、协同效应较好的县域,可适当放宽上述经济指标限制;

3、符合本条第(一)款第2-7项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的可行性研究。

主办:综合部

协办: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设立之前,由分行组织对拟设分支机构目标区域的经济金融情况、商业银行经营环境与同业竞争状况等进行调研,对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定新建异地分支机构发展计划。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

(1)拟设机构主要服务区域内的人口总量和增长状况、地理位置和交通状况,所在地区人群的年龄、收入、职业和教育结构状况;

(2)拟设机构主要服务区域内经济金融情况,包括经济发展情况、工商企业数量、种类和规模等,拟设机构主要服务区域内金融同业状况及具有竞争性的金融机构网点等;

(3)拟设机构的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力等,拟设机构主要服务区域是否存在足够的业务拓展潜力和市场容量;

(4)拟设机构未来的财务预测,拟设机构三年后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等。

第十条机构筹建的组织领导及筹建审批工作。

主办:综合部

协办: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工作事项:

(一)成立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二)按规定向总行提出筹建申请,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主要材料包括:

1、筹建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方案及时间进度表;

4、筹建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5、业务发展预测;

6、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分行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筹建并获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管理机构正式提出筹建申请,主要材料包括:

1、筹建申请书,包括拟设立机构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

2、总行关于筹建分支机构的批复;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申请人内部控制能力,近一年案件情况;

5、近一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6、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及时间进度表;

7、我分行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分析;

8、房屋租赁意向或购房合同;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通讯地址。

10、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申请获银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正式开始筹建工作。拟设机构筹建组拟定筹建方案及工作日程表,报分行批准后组织实施。筹建内容主要包括:营业场所的选择与装修;办公与营业设备的准备;规章制度的建设;职能部门的设置与人员编制的确定;安全消防设施的配置与验收;经营发展规划的制定;凭证

印章的制作;业务准备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营业和办公场所的选择。

主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综合部、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营业和办公场所的选择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交通与客流状况、形象与视野、面积与功能、周边环境与安全管理、企事业单位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布局、成本与承受能力。此项工作应在分行确定异地分支机构建设意向后尽早启动,前期主要由综合部、零售业务部和公司业务部进行搜寻选择,在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成立后即移交筹建组负责,并配合综合部做好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营业和办公场所的使用方式。

主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综合部

主要工作事项:根据需要可选择购置或租赁的方式,购置或租赁由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报请分行批准。

第十三条办公场所与营业网点的装修及有关设施的安装

主办:综合部

协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信息科技部

主要工作事项:

(一)办公场所与营业网点的装修应按照《xx银行新建营业网点面积及装修费用标准控制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兴银[2004]113号)、《xx银行营业网点改造和全功能贵宾理财中心建设方

案》(兴银〔2005〕41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网点改造建设工作的通知》(兴银〔2007〕44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公场所与营业网点的装修及有关设施的安装应选择具有从业资质的设计与施工单位,并实行公开招投标。

(三)会计结算和营业办公场所、柜面的装修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应保证现金、密押机(压数机)、会计凭证、会计档案等重要物品的分离保管和有序管理,并经过会计结算部门审核验收。

(四)安全保卫设施、库房建设方案须经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主机设备、综合业务系统的有关软硬件的安装、调试工作应在分行信息科技部门的指导下完成。

(五)计算机场地建设及安全防护应严格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六)应根据本行视觉识别系统的规范要求,确定装修风格,统一对外形象。

(七)以上事项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建设

主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风险管理部、综合部、其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主要工作事项:

(一)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统一协调组织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的规章制度建设。

(二)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向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提供总分行现行的规章制度文本。

(三)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应在总分行各项规章制度基础

上,制定新建异地分支机构必要的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操作规程。

(四)筹建组应该在筹建期内完成支持新建机构业务发展和内控管理的基础制度框架建设,确保新机构业务的安全流畅运营,并尽快根据基础制度框架建立本机构具体的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

(五)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制定的各项业务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操作规程应及时报备分行;分行认为不当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部门设置、岗位职能与人员配备的确定

主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综合部、其他相关业务部室

主要工作事项:

(一)新建异地分支机构内部设置遵循精简高效,有利于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的原则,原则上统一名称规范。

(二)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应严格遵照《xx 银行jn分行异地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不再赘述。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新建异地分支机构部门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分行批准。

(三)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经分行批准设置后,在下达的编制内,按内控管理的有关要求和部门职能的实际需要,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确定相应的从业人选。异地分支机构行员招聘录用的权限、标准、程序严格按照《xx银行jn分行异地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选配与报批

主办:综合部

协办: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

(一)经分行党委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

1、拟聘任干部的职务、职级、起薪区间,即请示文件;

2、拟聘任干部任免审批表;

3、拟聘任干部任职考核材料;

4、拟聘任干部学历学位调查登记表;

5、拟聘任干部学历、学位、职称、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二)按规定程序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向银监管理机构申报。

拟任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负责人,属于监管部门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报监管局核准或备案的,由分行按规定向银行监管部门申报任职资格审核或报备。拟任人选应符合银行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规定。提请银行监管部门审核时,须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拟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拟任人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

7、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安全保卫

主办:综合部

协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主要工作事项:

(一)新建异地分支机构押运工作原则上采用社会化专业化或委托同业模式。担负守卫、监控、营业场所值勤任务的保安(经警)人员,亦尽可能依托属地专业保安(服务)公司,需要自行招聘的应把好年龄、体能、文化、家庭背景等基本素质关,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二)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营业场所、金库、保管箱库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公安部和银行监管部门的规定,立项、报建要符合属地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

(三)新建异地分支机构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要按照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有关文件规定实施,报警系统应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业务系统软硬件的安装要严格遵守计算机安全规范并符合总分行要求。

(四)新建异地分支机构办公楼层、营业场所二次装修的消防系统改建,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负责在向监管部门申请开业前,完成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保卫、消防工作的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制订业务发展规划。

主办:计划财务部

协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零售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等业务管理部门

主要工作事项:

根据发展总体要求,深入研究所在地的经济金融发展现状、社会信用状况、市场需求、客户资源、产业分布、企业特点、金融监管、人文环境等具体情况,制订业务发展规划,编制新建异地分支机构业务经营与发展综合计划。

第十九条新员工培训。

主办:综合部

协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分行各管理部门

主要工作事项:

(一)新员工培训由综合部牵头协调组织,根据新机构经营管理需要和录用的新员工实际情况,组织各管理部门分别编写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统一制作《新员工业务培训手册》。培训手册应该包括:xx银行及分行概况、总分行的经营发展战略、xx银行企业文化、管理机制体制、各专业业务知识、业务流程、操作规范等。

(二)综合部在培训前根据筹建组及各管理部门培训要求,落实培训讲师、时间、地点、必要的培训设施、参训人员、住宿、饮食、车辆接送等相关事宜。

(三)培训过程中及时了解解答新员工在培训中遇到的问题,形成良好的互动氛围,营造家园氛围。

第二十条业务与形象宣传。

主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综合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分行应积极配合筹建组应做好业务与形象宣传,筹建组应积极与优良客户接触,选择优良备选项目,

培育优良客户,为开业后的业务经营做好准备。

第二十一条会计结算业务准备

主办:会计结算部

协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主要工作事项:

(一)完成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系统内银行汇票、联行密押和押数机的准备工作,大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报,全国票据影像系统行名行号申报工作,并在机构开业后及时办理跨系统银行汇票的申请手续。总行辖内联行、协助异地支行做好当地人民银行账户系统的申报和同城票据交换资格的申报工作。

(二)按照本行有关规定,申请设置业务核算机构号、TELLER 系统、影像系统、电子验印系统机构号、柜员号等的新建增设工作,并将账证表和印章准备齐全,并妥善管理。

(三)在做好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基础上,做好各项业务的模拟运行,安装调试核心业务处理系统,确保开业后即可顺利为客户提供各项服务。

第二十二条信息科技业务准备

主办:信息科技部

协办:综合部、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主要工作事项:

(一)配置相关的硬件设施及计算机设备,并安装调试,保证技术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二)根据总分行计算机通信网络建设规范以及营业、办公的需

要,申请、配置相关的生产线路和办公线路。

(三)配置安装办公自动化系统。

(四)采取可行措施,加强人员培训,确保运行保障与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办公用品业务准备

主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综合部、计划财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

按照分行大宗物品采购等办法,按统一规定标准购置配置日常经营管理所需办公营业用品。

第二十四条转授权管理

主办:风险管理部

协办:计划财务部、其他各相关管理部门

主要工作事项:

(一)风管管理部负责根据总行规定,汇总形成对异地分支机构的整体转授权方案,主要包括信用业务、资金业务、财务、结售汇等转授权,并报总行审批。

(二)计划财务部负责完成对机构筹建期间的财务审批转授权。

第二十五条开业验收及开业申请

主办:综合部

协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各有关管理部室

主要工作事项:

(一)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就绪并经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后,筹建机构向分行提请验收。

(二)分行综合部负责牵头各有关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新建异

地分支机构进行开业验收,提请分行异地分支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出具验收报告。

(三)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在开业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分行提交下列有关材料,由分行按规定报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向银行监管机构申请开业:

1、筹建工作情况报告;

2、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同意筹建的批复;

3、组织结构图(标注部门、岗位及职责说明、职员姓名)及从业人员名单、从事过相关业务的人员比例及简况表;

4、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

6、主要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流程;

7、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分行向银行监管部门申请分行开业还应报送下列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1、开业申请报告;

2、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相关材料;

3、业务授权书;

3、开业验收报告;

4、营运资金入账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

6、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正式开业

主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

协办:分行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工作事项:开业申请获准后,按规定办理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申领企业机构代码、刻制印章等手续。办妥有关手续后,开始对外营业。

第二十七条开业公告

主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

协办:综合部

主要工作事项: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要求,按规定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第四章重大经营管理体制

第二十八条实施营销组织体系的事业部制

异地分支机构设立企业金融部、零售业务部,分别负责辖区内机构类业务、零售业务的运营管理。

(一)企业金融部负责辖区内对公各类机构业务的经营与管理;负责公司业务等企业金融业务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营销统筹;负责对公机构业务营销队伍的建设、培训、考核和管理,对企业金融业务的市场发展、经营成果和经营质量负责。按照目标市场、不同行业侧重为主组建业务拓展部门(或服务团队),实行内部单独核算,各业务拓展部门(或服务团队)在企业金融部统筹管理下,分别为主负责所属行业或目标市场的各类机构业务的营销和拓展;开展对零售业务的联动营销与交叉销售。

(二)零售业务部负责辖内零售业务的经营与管理;负责辖内零售业务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营销统筹;负责零售业务营销队伍的建设、

培训、考核和管理,对零售业务的市场发展、经营成果和经营质量负责;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日常运营与规范管理、现金出纳管理、柜面人员管理、柜面服务质量管理;负责自助银行、POS等零售自助服务渠道的建设与管理等。

异地分支机构应按城市在零售业务部内设零售信贷中心,按《关于统一规范全行零售信贷中心运作模式的通知》(兴银〔2007〕28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实施财务主管委派制

异地分支机构财务主管由分行垂直委派,负责异地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协助异地分支机构行使各项财务管理职能。派驻财务主管同时向管辖分行计划财务部门和异地分支机构负责人“双线报告”。异地分支机构实行属地财务大集中管理,对辖属同城机构的财务集中核算、集中管理。

第三十条实施风险管理、信用审查派驻制

异地分支机构设立风险管理部,由管辖分行垂直派驻,负责异地分支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含合规风险管理)和信用审查工作;负责信用业务的审查和集中放款审核工作。派驻风险管理部同时向异地分支机构负责人和管辖分行风险管理部“双线报告”,定期汇报异地分支机构的风险状况、风险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风险控制的措施、效果及改进意见;实时报告重大风险事项、突发风险事项。

第五章机构升格

第三十一条异地分支机构的升格管理

异地支行具备以下升格条件的,管辖分行可申请将其升格为二级分行:

(一)拟升格支行原则上为地市级经济发达城市支行;

(二)拟升格支行连续两年盈利,存款或贷款规模已达到人民币30亿元以上;

(三)拟升格支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连续两年无重大案件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拟升格支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拟升格支行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银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异地支行升格为二级分行后,二级分行申请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相关管理事项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机构升格的可行性研究。

主办:拟升格机构

协办:综合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在分行全辖机构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由拟升格机构对新址服务区域的经济金融情况、商业银行经营环境与同业竞争状况等进行调研。机构升格的方案在分行异地分支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分行研究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按规定程序申报。

主办:综合部

协办:拟升格机构

主要工作事项:

(一)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提交以下资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1、机构升格的申请报告;

2、机构升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机构升格后的下属管辖机构;

4、机构升格后的业务经营范围;

5、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

6、拟升格机构负责人职务聘任申请;

7、其他总行需要的材料。

(二)分行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并获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管理机构提出升格申请,主要材料包括:

1、机构升格的申请书;

2、我总行关于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

3、机构升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升格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上级行对升格后支行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5、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及从业人员情况表;

6、拟配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材料;

7、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

8、其他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需要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分行按规定程序向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审报获批准后,后续工作参照本办法二十六、二十七条执行。

第六章机构变更

第三十六条机构迁址(含更名,下同)变更的可行性研究。

主办:拟迁址机构

协办:综合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

(一)机构迁址变更的可行性研究,在分行全辖机构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由拟迁址机构对新址服务区域的经济金融情况、商业银行经营环境与同业竞争状况等进行调研。

(二)机构迁址的基本条件:符合本行跨越式发展零售业务、实现战略转型的发展规划需要,有利于推进网点功能转型,有明确的目的和业务目标;符合“合理布局、经济核算”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拟迁址机构按规定程序向分行申报。

主办:拟迁址机构

主要工作事项:

(一)拟迁址机构按规定程序向分行申报,迁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迁址申请报告。包括:搬迁原因,重点介绍原址周边地理位置环境、经济环境及其对业务发展的限制;新址情况介绍,重点介绍新址周边地理位置环境、经济环境及其对业务发展的促进;业务发展

展望,重点介绍搬迁目的,搬迁后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等方面的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业务发展分析,比较搬迁前后业务发展情况,重点分析迁址能否促进业务快速发展;客户群分析,分析说明原客户群的维护和迁址后计划新拓展客户情况;搬迁成本分析,就原址营业用房、租期、提前解约处理、装修费用摊销情况以及新址用房租金、租期、物业费用、装修费用等进行成本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综合各方面情况,对搬迁前后在经济效益方面可能引起的变化进行分析;其它方面,说明原址的用途或处置方式、原址最近一次的装修费用情况等等。

3、新址简要情况。包括:新址的面积、结构、功能区初步安排等;新址的购置或租赁洽谈情况;新址的初步购置成本或租赁成本等。

(二)分行异地分支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拟迁址机构的申请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迁址机构申请报告及具体情况进行初审、实地勘察后,认为可行的,报行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

主办:综合部

协办:拟迁址机构

主要工作事项:

(一)经行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向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申报新址地理位置、周边经济金融环境等,取得同意迁址意向。

(二)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迁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迁址申请报告。包括:搬迁原因,重点介绍原址周边地理位置环境、经济环境及其对业务发展的限制;新址情况介绍,重点介绍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模板)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账户日常管理与监督,保障各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帐户包含但不限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项账户、监管账户、保证金账户以及其他以公司名称开立的、所有权属于本公司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子)公司(包含分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节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四条公司总部开立新的银行账户须由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下属分(子)公司新开立账户前需向公司总部财务部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经分(子)公司分管财务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总部财务经理、公司总部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条由于公司总部基于协调银行业务的角度要求各分(子)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的,由公司总部财务部发出由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签署意见的“开户通知书”、经分(子)公司分管财务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节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严格的银行印鉴管理规定,各公司的银行印鉴必须分开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财务印章。财务印章原则上由各公司财务经理指定专人掌管。 第八条银行印鉴的借出必须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台帐登记管理。台帐登记管理内容应包括借出事由、审批程序、借出和归还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预留印鉴名章更换需提交公司总经理或分(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财务部门应将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入帐,尽可能减少银行日记账余额与银行账户余额的差异。银行收支原始凭单丢失需要申请银行补办的,补办申请需经过分(子)公司财务经理、分管财务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及时向银行索要对账单,各账户每月至少1次。要求每月10日之前必须由会计人员编制完成上月银行余额调节表,月末结账前必须根据银行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严禁在公司账面出现超过1个月以上的跨期未调整收支事项。 第十二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对不经常发生业务的银行账户加强监管,防止因疏于管理造成公司资金损失。 第十三条各公司资金和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公司账内管理,严禁因任何原因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和账外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各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用于公司经营业务所需的资金收付,严禁任何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 第四节日常各公司间账户资金调动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各分(子)公司之间除正常贸易往来支付款项外,不允许有资金借调业务发生,各公司间的借调资金往来统一由公司总部财务部调度。 第十六条各分(子)公司由于经营周转和还贷周转需要向公司总部借支资金时,需要向公司总部提交“借款申请”,“借款申请”中需写明借款资金用途、借款到账时间、汇入行名称、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时间等要素。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提交公司总部财务部履行公司总部资金调度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除分(子)公司归还向公司总部借款的情况外,公司总部调度各下属公司的资金时,需向各分(子)公司提交“借款通知书”。通知书中需写明借款到账时间、汇入行名称、还款时间等要素。借款通知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总部相关规定执行:1000万元(含)以内的公司内部资金调度由常务副总签字。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加上财务总监签字。 二零一四年【】月【】日 2/2

银行个人贵宾客户服务管理办法模版

个人贵宾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xx年06月16日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3) 第三章VIP客户的管理 (3) 第四章VIP卡管理 (4) 第五章贵宾客户服务 (5) 第六章附则 (5) 附件: (5) 附件1.《银行贵宾客户优惠服务明细》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个人贵宾客户

管理工作,贯彻“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实现个人客户差异化营销和分层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个人贵宾客户,是指符合本行个人贵宾客户评定标准,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信用度高,对银行业务发展产生较大贡献或重大影响的个人客户。 第三条VIP卡,是指为个人贵宾客户所发放的银行卡,是贵宾客户的身份象征。它除具备借记卡的基本功能外,还包含服务优惠、投资理财等增值服务功能的高端借记卡。银行VIP卡分为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三种。 第四条个人贵宾客户服务实行“客户自愿、重点发展、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为符合评定标准的个人贵宾客户发放相应的VIP卡,作为享受VIP服务的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有机构和网点。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六条总行是个人贵宾客户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全行客户服务资源的组织和VIP客户的管理。 第七条其他涉及个人银行的相关部门负责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为个人贵宾客户提供本部门业务的优质服务。 第三章VIP客户的管理 第八条银行全行的VIP客户评级量化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 第九条总行将通过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客户评级功能为个人客户进行评分,分值达到30分及以上的客户即可为银行个人贵宾客户。各机构可根据分值与客户级别对应关系,在征得客户同意的前提下为其申请对应的VIP卡。对应关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doc 8页)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doc 8页)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会计营业部门处理完成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复审检验。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三条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后监督工作独立于会计核算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 (二)在全面复审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监督。 (三)及时、高效、持续监督。 第四条实施会计事后监督,应依据人民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审查会计业务的合法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条会计事后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监督和分散监督两种方式。 集中监督是管辖行对辖属机构会计业务的监督,分散监督是各分支行对本行会计业务的监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机构应采取集中监督方式;其他机构可实行集中监督,也可实行分散监督。 第六条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应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并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县级支行应配备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的事后

(二)往来款项的转账是否及时;对账是否及时,未达账项是否正常合理。 第十一条对会计报表的监督主要包括:账表数据是否相符,各表间的相关数据能否勾稽一致,各会计期间的数据是否衔接。 第十二条对会计核算系统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数据参数设置的改变是否正常。 (二)系统操作人员的权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系统账务数据是否正确,变化是否正常。 (四)系统日志有无异常操作记录,特殊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涉及往来类科目、临时性科目和过渡性科目的核算应作为事后监督的重点。 第三章事后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会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 人工监督,是指逐张审查业务凭证,并与流水账清单进行勾对,逐项阅读计算机系统日志,检查日志记载是否正常,核对账表,以及审查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计算机监督,是指在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植入会计核算系统有关参数,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会计事后监督遵循以下程序: (一)被监督单位应于每营业日上午,将上一营业日会计核算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人员。实行集中监督且交通不便的,经管辖行批准,送达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事后监督人员收到被监督单位送交的资料后,应立即实施监督,当日的监督工作应当日完成。 (三)全部事后监督工作完成后,由事后监督人员将人工监督记录的审查情况输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的差错统计中,由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整理人工监督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颁布时间:1999-1-5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持卡人在联名单位信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银行事后监督差错认定考核办法

银行事后监督差错认定考核办法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为增强我行工作岗位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基础工作质量,力争实现“业务操作零差错”的工作目标,我行将制定《事后监督差错认定考核管理办法》,提高工作岗位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差错率逐步降低,基础工作质量进一步得到提高,规避业务风险,从而推动全行整体工作全面发展。第一章总则本规定适用于ⅹⅹ银行被监督的营业机构及事后监督中心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行为的处罚、处理。以确保ⅹⅹ银行事后监督差错认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障监督工作秩序,促进事后监督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事后监督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事后监督差错认定及处罚(一)差错提出:业务

监督员每日监督工作中发现差错或疑问,即填写《事后监督工作日志》,其中差错及疑问内容要详细进行记录。(二)集中讨论:事后监督中心成员集中对每日监督中发现的差错集中进行讨论,依据国家相关的现行金融政策、法规及省联社现行规章、制度,并结合《事后监督差错认定标准》进行综合确认,无疑义的认定为业务差错;经集中讨论后,仍无法准确判断存有疑问的问题,则以查询方式下发。(三)统一签发:每日监督出的业务差错及疑问经集中讨论后,对当日已认定的差错及未认定的疑问由监督人员填写《差错查询书》,由监督主管签字确认后统一签发。对当日已认定差错的,在《差错查询书》上标明认定差错标准,“差错内容”、“更改要求”;对当日存在疑问而不能立即认定差错的,在《差错查询书》写明:“查询内容”、“查询要求”,待查复定性。签发《差错查询书》时,要认真按格式详细填写,根据集中讨论后的结果填写差错类型,注明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维护良好的收单市场秩序,促进银行卡业务有序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等有关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银行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银联分公司、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银行机构及有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约并同意使用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非核心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联分公司是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五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坚持“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商户与收单机构双向自主选择、同一商户“一柜一机”、联网通用、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级分支行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二章收单机构管理 第七条在浙江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机构或已经取得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二)须在浙江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收单业务处理系统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五)具备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硬件设施; (六)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已取得有权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在浙江省内从事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于业务开办前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

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司客户投诉管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保障客户投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维护我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客户投诉,是指我司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客户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以及对我司所提供的业务产品、业务流程、服务环境、服务设施设备等不满意,通过我司各受理电话、各部门、客户意见簿、服务质量监督员、新闻媒体、举报信件等渠道向我司提出的现场或非现场意见、建议或投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司所有从业人员。 第四条各一级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一级行部)设置“客户援助电话”,银行卡(电子银行)部设置“客服热线”,人力资源部设置“服务监督电话”,各受理电话公布于营业网点,明确专人负责,保证24小时接听客户投诉。形成客户援助电话、客服热线、服务监督电话三级联动的格局,各级电话均可接听客户投诉,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反馈至服务监督电话。 (一)客户援助电话:负责接听客户投诉,处理本级客户投诉。 (二)客服热线:负责接听客户投诉,将客户投诉转至客户援助电话或服务监督电话处理。 (三)服务监督电话:负责接听客户投诉,处理全行客户投诉,酌情回访客户。 第五条客户投诉按照业务类别实行“对口处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全行客户投诉的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总行优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行客户投诉的调查、甄别和处理工作。 (二)总行各部室负责本条线业务范畴的客户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 (三)一级行部为本级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投诉涉及相关部门、网点关系的协调,并全程督促相关部门、网点在时限内进行处理。 (四)各营业网点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部门或通过服务监督电话和客服热线转接、信访等客户投诉的调查和协助处理工作。 (五)对客户投诉涉及纪检监察室处理的内容,由总行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

事后监督 考核办法

大安惠民村镇银行 会计事后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强化内部管理,充分发挥会计集中监督职能和第二道防线作用,有效防范和杜绝会计重大差错事故,确保我行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所有会计核算单位。 第三条考核依据:根据大安惠民村镇银行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结合我行具体工作实际,将会计差错分为一般性差错、较严重差错、严重差错三大类(详见附件)。除支行提出申诉的差错外,均以《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书》认定的差错为考核依据,各支行无权自行认定差错。《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书》必须按时送达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第四条考核方式:一是会计核算中心对事后监督情况以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为单位,实行按月统计,按季通报,并纳入年终会计综合考评;二是对差错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分一般性、较严重、严重差错不同标准予以处罚,对差错率低、核算规范、无事故、无案件的,年终奖励500-1000元。 第五条处罚标准:日常监督一般性差错20元∕笔;较严重差错100元∕笔;严重差错200元∕笔。对监督出的差错未认真整改的,对同一柜员发生同一类型差错3次以上,从第4次起,按原差错加1倍处罚,对严重差错还应按商业银行有关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事后监督人员的考核:①在正常情况下,事后监督员应监督出而未监督出的差错,按各支行差错考核标准同等处罚;②事后监督员对发现的问题有意掩盖、袒护、包庇,重大问题不及时向主管负责人反映的,按严重差错处罚。 第七条差错申诉:各支行会计人员对事后监督认定的差错如有异议,可在“差错通知单”送达之日起3日内,由支行向会计核算中心提出申诉,并填写《会计差错申诉理由书》(见附件)一式三联,统一报送总行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在收到《会计差错申诉理由书》后,由领导指定专人对申诉进行核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支行及事后监督返回核查结论。 第八条差错申诉的条件:各支行会计人员对事后监督认定的差错提出异议,必须在“会计差错申诉理由书”的申诉理由栏处,填写申诉内容所适用的法规、政策、制度等相关内容(指制度、政策等的具体条款),否则所提申诉一律不于受理。 第九条处罚方式:各支行按照总行会计核算中心按季通报的差错,扣收差错责任人罚款,由各支行财会部负责人扣收,在每季度末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整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一、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 二、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 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 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2、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 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3、收单机构应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人或 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如果商户是个人,则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如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 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5、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6、特约商户需履行: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 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按规定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7、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8、对特约商户的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9、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1999)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19990105 【实施日期】 1999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

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第三章银行卡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行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章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第四章客户服务中心服务职责与要求 第五章客户服务监督考核 第六章建行服务费用管理 第七章附则 附件:总公司项目领导小组与项目管理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作好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保险经纪服务与服务管理工作,增强金诚国际的服务竞争力,在建行系统内树立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行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二条总公司成立建行项目领导小组 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公司总裁任副组长,设立项目经理与副经理。 小组职责:全面负责建行统保项目保险经纪服务的领导、指挥、部署、决策、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公司成立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市场开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机构发展中心、经纪技术中心、风险研究中心、计划财务中心、数据信息中心相关管理人员参与组成。 工作小组职责:在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建行统保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并负责保险期内客户服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考评工作。项目经理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小组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对应属于公司服务范围的建行各分行,各地客户服务中心成立建行项目小组 项目小组由1名负责人和1-2名服务专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服务人员持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高

度的责任心与良好的敬业精神,能胜任客户的服务要求。 项目小组职责:在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及本办法的要求为建行各级分行提供一流的保险经纪专业服务。 属于公司服务范围的分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苏州、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分行和总行本级。 第三章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工作职责第五条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的客户服务职责如下:(一)制订保险手册 在建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协议后,工作小组负责完成保险手册的制作,并在15日内组织各客户服务中心向建行各分支行提供。工作小组应向总行本部提供不少于20套保险手册。 (二)组织分行统保集中培训 在建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协议后,根据总行的要求,工作小组负责完成一级、二级分行的统保集中培训。 (三)组织分行投保工作 根据建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协议,工作小组将在保险手册中明确投保、缴费操作流程,组织并指导各地客户服务中心协助建行各级分行完成投保工作。 (四)提供非常规案件索赔协助服务,包括: 1、协助各地客户服务中心进行重大索赔案件(非车险估损20万以

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XXX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工作实施细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核算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范金融风险,建立健全事后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遵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相关制度、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事后监督是对业务核算依据和核算结果进行重点复审,对各项业务核算进行规范监督与全面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是防范重大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发生的监督保障体系、也是约束业务核算行为的有效措施。 第三条事后监督必须坚持与各项核算业务在时间、空间、人员上相分离的原则,并对其实行连续(节假日不间断)有重点的跟踪监督,采用系统监督和手工监督相结合的方法,保证事后监督的有效性。 第四条事后监督的主要任务为: (一)监督各项业务处理的正确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监督和纠正各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防范差错事故及案件的发生,确保信用社资金安全。

(三)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并针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促进业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按监督的侧重点不同,事后监督可分为重点监督、常规监督。 (一)重点监督亦称特殊性监督,对可能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风险大的业务要进行重点监督,把控制风险,防范案件放在首位。 (二)常规监督亦称合规性监督,就是根据不同业务的规定要求监督审核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章事后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事后监督的范围是被监督机构的所有业务活动行为,包括:会计凭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利息计算、联行业务、财务收支、中间业务、科目使用等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与核算。 第七条事后监督的一般性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会计凭证的正确性、完整性、有效性。 (二)监督支付结算业务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账户的开销是否合规合法。 (四)监督利率的执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利息计算是否正确,利息收支是否如实列账。 (五)监督联行和票据交换业务是否正确核算,有无压票。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9号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7月5日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

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负责人为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对银行账户的启用、日常使用、注销负责管理。 三、公司启用新银行账户或注销原银行账户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银行账户启用与注销审批表附后(见附表三、四)。 四、银行账户的关键职能需要加强内控牵制,原则上需要二人以上共同管理。如账户启用、支付结算、密码保护、U盾保管、印鉴保管,票据的使用、账户注销等。上述各岗位因公司紧急需要必须及时办理业务的,可以委托固定人员临时办理业务,但必须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同意,办理的委托事务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见附表二)。被委托人必须固定,不能违反公司内部牵制的交叉职能。 五、银行账户的启用与注销,由银行出纳负责申请,负责收集启用或注销账户银行所需要的资料,履行审批程序。 六、财务部经理对账户启用后的岗位分设负责,具体落实印鉴保管人、U盾保管人、密码保管人等。(具体岗位分工见附表一) 七、印鉴保管人按照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和保管印鉴。 八、U盾保管人需要对U盾的安全使用负责,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自己保管的U盾,U盾丢失要在发现后第一时间汇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并做好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九、密码保护负责人要防止密码外泄,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或获知自己保管的密码,并需要不定期修改密码,修改密码前和密码修改成功后需要向财务经理汇报,并安全保管新密码。被委托人更换的必须修改密码,其它密码保管人不能成为固定委托人。 十、银行磁卡(存折)保管人、支票保管人、印鉴保管人未经财务部经理同意不能将本人保管的银行磁卡(存折)、空白支票、印鉴交与其他人。经财务部

信用社银行事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事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事后监督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防范经济案件的发生,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操作系统》的特点和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市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工作实行集中联社统一办公,由联社统一领导和管理。 三条、事后监督工作应以揭露和防范各类案件,审查资金的来龙去脉为重点。坚持对各项业务发生的连续性和全面性进行事后监督为原则。 四条、信用社综合业务操作系统联网机构,均按本办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建设 五条、事后监督人员的配备,由联社在全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内按以下条件选聘,将业务方面熟练,工作经验丰富,年富力强,有事业心,熟练计算机业务的优秀信用社员工充实到事后监督队伍:

、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坚持原则,工作认真,廉洁自律,恪尽职守,敢于揭露一切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热爱信用社事后监督工作,勇于开拓,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掌握一定的业务监督技能,善于发现农村信用社前台综合业 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在信用社从事主要业务岗位工作5年以上,业务熟练,能胜任事后监督工作。 、年龄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具有一定的文字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熟练操作计算机。 六条、事后监督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第三章信用社事后监督的任务 七条、按照国家金融法规和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监督信用社各种

帐务的处理、资金收付及划转的真实、正确、合法性。监督信用社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的记载与反映是否真实。 八条、履行监督职责,严把帐务、凭证质量关,杜绝、堵塞一切差错和漏洞,防范各类经济案件发生。 九条、事后监督人员应定期组织学习业务和计算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监督水平。 第四章事后监督操作人员的分工协作原则 十条根据各信用社业务量的大小,把全辖15个信用社(部)会计资料分成六等份,实行“三定”管理办法,即:“定人、定社、定责任”;对所监督社的会计资料定期轮换监督,三个月轮换一次。 十一条事后监督操作人员根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应及时处理工作中的疑点和难点,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难题,应立即向领导汇报,促进问题的及时解决。 第五章事后监督工作岗位职责 十二条事后监督管理员岗位职责: 、对事后监督柜员进行管理,对不须手工核销交易以及对允许批量核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1999.01.05 【实施日期】1999.03.01【分类号】239181199901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信用卡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号】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1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 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将本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ǎ话葱畔⒃靥宀煌治盘蹩ā⑿酒ǎ桑茫┛ā?BR>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天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三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与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与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严禁企业出租与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她用。 第七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上报至集团公司备案,二级主管公司负责本企业所属企业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的审批与备案工作,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会计事后监督管理 办法

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范核算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行业规章制度和本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监督工作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采用全面监督、随机抽查等方式方法,对前台、事中业务核算部门已经完结的业务进行再监督、控制和分析活动,是会计核算的延伸。 第三条本行事后监督工作采取统一管理、集中监督的模式。 本行事后监督工作由总行会计结算部统一管理,设立集中事后监督中心,辖属支行的事后监督工作全部纳入集中管理范围。 第四条事后监督管理目标 (一)根据本行内部控制原则,建立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管理要求的事后监督管理体制。 (二)建立操作风险监控机制,防范核算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三)健全核算质量评价机制,为职能部门实施机构内控综合评价以及考核柜员核算质量提供依据。 (四)监督与反馈有关业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整改建议,提

高规章制度执行力。 第五条事后监督的基本原则 事后监督必须坚持规范、重要、权责对等、成本效益的管理原则。 规范性原则是指事后监督工作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保障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重要性原则是指事后监督要对高风险业务产品、高风险业务处理环节、高风险业务岗位以及特殊交易等重要事项进行重点监督,对低风险业务采取一般监督。 权责对等原则是指前台、事中、事后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承担与其授权相匹配的职责。 成本效益原则是指事后监督要经过合理的成本投入达到最佳的风险控制效果,保证事后监督工作产生的效益高于获取风险信息的成本。 第六条实施事后监督,必须贯彻时间、空间、人员的“三分离”原则。事后监督计算机系统必须确保与各支行账务数据的相互独立,平等核对,保证事后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第七条事后监督依据各网点业务的处理结果,监督核算依据是否合规、合法,监督业务处理结果是否与所提供的业务资料内容相一致,并对被监督业务交易的表面合规性、一致性负责。事后监督发现问题要立即查询,监督纠正;发现重大问题、违规操作事件,要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八条实施事后监督轮岗交流制度。事后监督人员应定期或不定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 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 9 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

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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