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

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第八条设立产业基金的申请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募集工作;第九条产业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在募集过程中,发起人须让投资者获翻招募说明书内容并签署认购承诺书,投资者签署的认购承诺书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第十条产业基金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第十一条投资者所承诺的资金可以分三期到位,但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基金拟募集规则的50%;否则,该基金不能成立,发起人须承担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30天以内退还给认购人;第十二条投资者承诺资金到位后,须在10个工作日以内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向工商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并报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产业基金须按封闭式设立,即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在存续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只能转让;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但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提前终止者,以及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可以续期者除外;第十四条产业基金扩募和续期,应具备下列条件,经管理机关核

准:一最近三年内年收益率持续超过同业平均水平;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扩募或续期;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扩募和续期应当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第三章基金公司第十五条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工大会股东会,其常设机构为基金公司董事会;基金公司董事会须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权的执行董事,其中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与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独立;第十六条基金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二监督基金运营情况,并获悉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三合法转让和扩募时优先申购基金份额;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五优先收购基金转让的项目;六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七条基金公司股东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三承担基金亏损和终止的有限责任;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利益的活动;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一审议基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三提前终止基金或基金扩募、续期;四更换基金公司董事会董事;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六更换基金托管人;七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前款事项;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九条基金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各项决议;三委任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四委任和监督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五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

略并审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案;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七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四章基金管理人第二十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依法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二与产业基金公司、产业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三建立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四最近三年内未曾有过不良管理业绩或受过管理机关、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五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产业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的,须符合本条三、五款和第二十一条三、四、五款条件,且董事与高级经理之间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须具备产业基金发起人各项条件;二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三有足够的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五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只能从事下列业务:一发起和管理产业基金;二投资咨询业务;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二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三保存基金所有的会计账册、记录20年以上;四及时、足额向基金公司股东支付基金收益,并在基金终止时,参与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将全部剩余资产分配给基金公司股东;五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须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帐管理、分帐核算;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管理人须退任:一基金管理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并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因前条所列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单;新任基金管理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第五章基金托管人第二十七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性托管机构;二经营作风稳健,经营行为规范,在提出申请前三年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未受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设有资产评估部门并具有项目监督能力;五具备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第二十八条产业基金托管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五出具基金业绩报告,陈述基金托管情况;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六托管协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九条基金托管人须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托管人须退任:一基金托管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所托管资产;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三代表5 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职责的;第三十一条基金托管人因前条所外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托管人名单;新任基金托管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第六章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产业基金在正式成立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于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第三十三条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60%,投资过程中的闲散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的未转让部分及其

增资配股部分不在此限;第三十四条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以普通股形式投资时,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与所投资企业决策至少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董事席位为最低限;第三十五条产业基金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对关连人进行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实行关连方回避制度,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连方董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一贷款业务、资金拆借业务;二期货交易;三抵押和担保业务;四管理机关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第三十七条产业基金可以以基金公司名义负债,但基金的资产钡债率不得超过50%;第三十八条产业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可以在该企业上市一年后在所上市的交易所转让,但每个交易日转让份额不得超过该上市企业总流通份额的2%;第三十九条产业基金实行投资自主决策制度,但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投资的每一个项目向管理机关报告备案;第四十条基金收益构成、分配方式,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对管理人的业绩奖励等其它需要由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标准须经由管理机关核准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中订明;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定期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提交基金财务报告;在每半年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另行制订;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随时对产业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

料进行检查、稽核,有关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或不详的材料;第七章终止与清算第四十三条出现下种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须终止并清算: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核准续期;二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终止基金,并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通过;三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四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五原任基金管理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或原任基金托管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第四十四条产业基金终止时,须组织清算小组;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注册会计师、律师鉴证并报管理机关核准;第四十五条产业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股东持有份额比例分配;第八章罚则第四十六条未经核准,擅自募集与设立产业基金的,以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设立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和责令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0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招募说明书有任何虚假成份,或发起人拒绝提供与投资风险有关的任何材料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发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和受托管理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产业基金托管业务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托管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其所托管的多家基金

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对违反第三章任何一条规定,侵害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处以20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第六章投资运作限制任何一条规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由管理机关限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者,责令停业整顿;第五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违反经管理机关核准的有关费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职责或营私舞弊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天内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第五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呈报义务,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拒绝和阻挠管理机关的检查、稽核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第五十五条违反其它相关法律与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市级相关部门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批准设立引导基金公司,分别行使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协调和受托经营管理职责。 第五条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工商局、市商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科委、市农委、市文化委、市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公司出资人职责;市金融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子基金的投资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商市金融办召集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 (一)审定引导基金公司的总体投资方案; (二)协调指导引导基金公司的运营管理; (三)批准引导基金公司章程、绩效考核办法; (四)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工作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引导基金公司的职责: (一)选择基金管理人并按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行业类别,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29 •【字号】荆政规[2012]3号 •【施行日期】2012.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规〔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壮腰工程”的决定,推动我市产业发展,加快荆州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

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或跟进投资形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产业)投资领域,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和地方优势产业发展。市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投资业务。 第三条市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市支持创业(产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中央、省补助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市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扶持一批创业(产业)投资企业,推动形成创业(产业)资本在荆州市内的集聚,壮大我市创业(产业)投资行业规模;二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引导创业(产业)资本向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聚集,加快荆州市重点产业的发展;三是通过创业(产业)投资企业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培育和壮大一批成长型企业和早期创新型企业,从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自主创新,弥补市场空白。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市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职责。市引导基金理事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审定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引导基金投资和投资退出,协调重大事项,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等。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在投票决策相关事项时,按照一人一票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参会理事人数须不少于应参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须不少于应到参会理事

银行产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产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产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Chapter I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务的开展,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促进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可以由银行单独发起,也可以与其他机构合作共同发起。基金的出 资人应当按照注册资本的规定分别认购基金。 第三条基金应当依照基金合同及本办法的约定,对基金的运作、分配、风险等 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Chapter II 组成和运作 第四条基金应当设有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基金及其投资方案的制定、实施、 监督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具备管理基金经验的金融机构,并已取得相关资质认证。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合格的基金管理团队,包括投资决策、执行、风险 控制等人员,并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妥善、规范、透明的原则,注重风险管理,充分保 护投资者的利益,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制定相应的投资方案,从而寻求投资回报。基金发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公布基金净值、基金规模等相 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八条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退出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赎回或转让。 Chapter III 投资标准和限制 第九条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投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遵循安全、流动性、透明度、风险等原则,同时注重风险分散。 第十条基金应当对投资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并严格控制风险,避免投资标的价 值波动过大而影响基金的净值。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4.27 •【字号】闽政办〔2015〕63号 •【施行日期】2015.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2015〕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7日

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设立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基金,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封闭运作的私募基金。省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整合部门涉企专项资金、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以及股权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股权基金应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 第二章管理模式 第四条为加强对股权基金的统筹协调,促进股权基金健康发展,成立股权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财政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财政厅、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负责审定股权基金的资金投入、子基金的设立(包括股权基金的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等)以及重大投资事项等;研究制定股权基金管理办法。协调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基金设立及存续期的重大问题。

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长政办发〔2015〕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新兴产业领域,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设立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称投资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通过支持、引导、跟投等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新兴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2015年至2017年三年内,每年分别筹集3亿元、6亿元和6亿元,共15亿元;力争到2020年投资基金市本级财政出资达到50亿元,撬动300—400亿元社会资本. 市本级财政出资主要来源是: (一)从现有各口产业专项资金中每年统筹1/3部分; (二)从2016年起用于产业发展的所有增量资金; (三)从投资基金收益中留存。 市文化产业扶持资金暂不纳入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三条投资基金应当发挥直接投资、推动园区主导产业发展和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三大功能. 投资基金可对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实施阶段性股权投资,与我市各园区合作设立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子基金,通过跟进投资等方式投资我市新兴产业,引导和推动长沙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第四条投资基金遵循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分类管理、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五条投资基金分为三类: (一)支持类基金; (二)引导类基金; (三)跟投类基金。 除支持类基金外,投资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长沙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投资基金运作情况和实际需要,投资基金可按照引导类基金的运营模式直接发起设立商业化子基金。 第六条投资基金的宗旨是实施产业资金基金化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投资的政策性引导作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七条投资基金应在约定退出时限内以回购、股权转让、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资金应及时收回并归集至投资基金专户,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投资基金所投项目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项目剩余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投资基金。 第二章投资基金运作模式 第八条设立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等为成员单位.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九条管委会是投资基金运行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9.03 •【字号】张政办发〔2020〕12号 •【施行日期】2020.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0〕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张家界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政府资金投入方式,促进产业发展,规范基金运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张家界市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和相关国有企业出资设立,以股权投资方式,采用市场化手段,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引导基金。 产业基金立足于服务产业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强化监管”的原则,以与专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参股设立子基金为主,直接投资为辅的模式进行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 第三条产业基金规模为1亿元,视基金投放情况分期到位,原则上按1:3比例放大设立子基金,子基金规模为4亿元。 第四条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为10年,期满后可根据需要按程序协商延期。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为7年,即投资期5年,退出期2年。 第五条产业基金及子基金要主动参与推动“对标提质、旅游强市”战略,重点支持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

武进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武进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我区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结合我区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实际情况,提高产业投资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基金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由武进区政府出资设立或参与,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各类政府专项资金、政府基金投资收益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等。 第四条产业投资基金实行本级母基金和下设子基金的双层管理运营架构。本级母基金即我区产业投资基金运行主体(以下简称“母基金”)。由母基金以控股或参股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产业投资基金的下设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五条产业投资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运行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母基金日常管理运作和子基金重大事项决策。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对区政府负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高新区、西太湖、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办)、商务局、金融局、经发集团、先行集团、国经集团等单位组成。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负责母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并对发起设立子基金或增资子基金进行决策。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局,负责母基金综合协调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经办公室提请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实施。其余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委派国经集团(常州市武进区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作为母基金管理人,负责母基金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母基金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 (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落实基金章程或合作协议;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

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第八条设立产业基金的申请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募集工作;第九条产业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在募集过程中,发起人须让投资者获翻招募说明书内容并签署认购承诺书,投资者签署的认购承诺书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第十条产业基金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第十一条投资者所承诺的资金可以分三期到位,但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基金拟募集规则的50%;否则,该基金不能成立,发起人须承担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30天以内退还给认购人;第十二条投资者承诺资金到位后,须在10个工作日以内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向工商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并报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产业基金须按封闭式设立,即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在存续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只能转让;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但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提前终止者,以及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可以续期者除外;第十四条产业基金扩募和续期,应具备下列条件,经管理机关核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281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正文: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7〕28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6日 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鼓励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本市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筹集设立并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为扶持产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基金收益、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子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同时可适当直接投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直接参与项目股权投资。子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 第五条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专项子基金,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本市工业、现代服务业、旅游、科技、文化、卫生、农业等产业,聚焦支持本市新兴产业的扶持培育、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重点产业的招商引资、优势产业的做大做强。 第二章基金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六条成立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行使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协调职责。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 (二)协调指导引导基金运营管理; (三)协调建设项目储备库; (四)协调指导引导基金的管理公司运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 第七条市财政局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责任,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定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相关绩效考核工作。各区(县)、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引导基金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专项子基金与项目对接。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行使受托经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公司负责: (一)建立规范的引导基金“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 (二)按照本市重点产业发展要求选择专项子基金管理人,与专项子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专项子基金; (三)履行专项子基金出资人职责,对专项子基金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四)积极对接各区(县)、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并提供服务; (五)每半年向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引导基金运作报告》,并于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告》; (六)执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基金投资运作

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快建立产业基金的意见》和《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安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进行运作,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等重点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以及解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引导并撬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投向符合政策的当地政府需要扶持的项目及方向。 第四条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初期规模为 - 1 -

3亿元人民币,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或“管委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主任,市财政局局长为副主任,市府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国资办、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银监办、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第七条基金法人机构,由全安市财政局出资组建全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代行出资人职责。全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建立法人治理机构,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八条基金运营机构,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 - 2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74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正文: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5〕7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 无锡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市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及我市实际,特设立无锡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锡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募集两部分。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市财政支持工业发展、服务业发展、物联网产业、科技发展、文化产业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按专项资金当年预算安排额30%左右的比例,用于增加引导基金规模。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市内外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经批准,引导基金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建立天使投资基金、并购重组基金,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投资管理。 第六条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文化旅游等产业领域,重点突出高端装备制造、微电子、新能源、节能环保、物联网与云计算、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软件和服务外包、工业设计与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徐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徐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应,促进新兴产业扩大规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53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看法》(徐政发【2011】11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徐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了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管理,提高运用效率,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用,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应,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发展,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团队进入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产业)投资基金,完善创业投资发展环境;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投入,促进新兴产业投融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动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依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资金特地投向我市境内的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环保、物联网、软件和服务外包等新兴产业。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并供应创业服务,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其次章引导基金的规模与来源 第五条市财政支配导基金前三年总规模为1.5亿元,首期出资5000万元,以后依据实际状况逐步调整规模。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支配;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三章基金组织架构 第七条引导基金经市政府批准成立。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4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7〕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8日 长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运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鼓励类产业领域,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长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基金运行不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注重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

资本结合,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长春市聚集,涵养、培育相关产业,做大做强优势产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规模可根据我市产业引导的需求、市场容量及财力可能安排,逐年分期到位。 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市级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其他政府性资金、上级转移支付、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引导高层次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在我市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称子基金),并主要投资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和市政府鼓励重点发展的产业。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市财政局出资设立长春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集团),由金控集团作为市政府的出资人,组建长春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并行使经营管理职责。 第七条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参加。市财政局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重大事项协调,并由金控集团代表市政府履行对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市金融办负责股权基金行业指导、监督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监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确定。 第八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审议下列事项: (一)按照市政府要求,审定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方向,审议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向、数量; (二)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设立方案进行决策; (三)协调指导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运营管理; (四)批准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章程、绩效考核办法; (五)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职责: (一)选择子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子基金; (二)提出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比例、额度方案; (三)行使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四)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设立的基金的对接、配套入股、投资合作等事项; (五)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和《省级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冀政函〔2014〕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省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项支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探索政府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新方式,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社会资金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中省政府已投入和以后新投入的配套资金计入引导基金规模,纳入本办

法管理,相关基金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签署的协议、章程等,从其约定. 第五条现阶段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基金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以后可根据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试行新的投资方式。 (一)参股基金。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国家资金、市县政府资金也可参与)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包括投资于成长期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 (二)跟进投资.引导基金以同等条件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进行跟随投资.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 第六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设理事会为决策机构,设评审委员会为决策支撑机构,委托冀财基金公司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理事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引导基金理事会由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定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 (二)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审定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引导基金投资和退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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