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无障碍标准

民航无障碍标准
民航无障碍标准

修订说明

一、修订图例:

(一)表示删除的内容:

JGJ 50-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二)表示修改或新增的内容: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原标准中参考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已变更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并且其中相关部分已发生变动,需要根据已变动的条款修订本标准。

(二)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技术手册(2005年12月)》、《澳大利亚公共交通运输无障碍标准》等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新增在本次修订内容中。(三)增加了目前首都机场已有且标准中未涉及的无障碍设施设备配备。

(四)删除原标准中不适用,不属于旅客航站区或不属于设施设备的内容。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

1.总则

1.1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

使用功能,确保证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地通行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停车场(停车楼)、道路和建筑物设施,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扩建和改建;对原有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相关设施设备,可根据具按照此本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予以改造、更新和完善。

1.3室外通路、建筑物入口及室内外的盲道,只限

1.4本标准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贯彻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1.5 1.4 设计除执

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种类与数量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引用标准可能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H/T 0005-93 MH 0005-1997民用航空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MH/T 5002-1999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

MH/T 5002-1996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

GB/T 16177-1996 公用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

MH/T 5104-2006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

JGJ 50-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国民航总局第11号令《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TB 10083-2005(J458-2005)《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注:参考《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技术手册》(2005年12月)

4.3.术语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

4.1 3.1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Passenger Terminal Area

机场内以旅客航站楼为中心,包括站坪、旅客航站楼建筑和车道边、停车设施及地面交通组织所涉及的区域。通常简称为旅客航站区。

4.2 3.2室外通路Outdoor road

供旅客进出航站楼的道路、人行过道、坡道、桥梁、平台等。

4.3 3.3轮椅坡道Ramp for wheelchair

在坡度和宽度上以及坡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4.4 3.4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 entrance

没有台阶和没有坡道的建筑入口。

4.5 3.5缘石坡道Curb ramp

站前车道边与入口处人行道口和人行横道两端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横道行驶的一种坡道,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边缘的路边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

4.6 3.6车道边Curbside Platform

旅客航站楼前供旅客及行李上下的地区。

4.7 3.7无障碍标志Disabled Access Signs

无障碍标志是以残疾人轮椅图案为标志,是国际康复协会制定的全世界公认的国际通用标志,是指引残疾人行进方向和进入的建筑物及可使用的服务设施。(注: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

4.8 3.8盲道Sidewalk for the blind

在人行道上或室内有关部位铺设固定形态的地面砖(橡塑地板块),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

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4.9 直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

在盲道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4.10 3.10提示盲道Warming blind sidewalk

在盲道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和终点处以及表示设施的位置、提醒注意、警示危险等,如人行道口、建筑入口、坡道与梯道上下口、电梯入口、问询柜台前、室外召援电话亭等。

4.11 3.11无障碍电梯Barrier-free lift

电梯入口、面积、扶手、盲文按钮、报层音响、镜子、紧急铃按钮、电话等配件适合乘轮椅者和视残者进入和使用的电梯。

4.12 3.12无障碍厕位Barrier-free toilet cubicle

公共厕所内设置供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的隔间厕位。

4.133.13无障碍厕所

供残疾人、老年人及妇幼使用的无障碍设施齐全,陪伴人员可陪

4.14 3.14安全抓杆Handrail

无障碍厕位、厕所、洗手盆与低位小便器处,协助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安全平移和起立的一种设施。

4.15 3.15低位小便器Low-level urinal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

4.16 3.16联检通道CIQ Routes

联检通道是指安检、海关、边检、卫检等通道。

5. 4.旅客航站区站前广场设施

5.1 4.1停车车位

5.1.1 站前停车场在靠近航站楼主要出入口的停车位应划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5.1.2 站前停车楼在靠近升降梯出入口或对外出口处的停车位应划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4.1.1 停车场(停车楼)应设立无障碍停车车位。无障碍停车车位应靠近停车场(停车楼)主要出入口、行人出入口、升降梯出入口、坡道、无障碍卫生间、电话等。

5.1.3 4.1.2站前机动车停车通道车道边,在靠近航站楼每一个主要出入口处应设一个停车泊位供残疾人上下车。

5.1.4 4.1.3残疾人无障碍停车车位的一侧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200mm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应直接、方便、安全的进入人行步道直达航站楼出入口。

5.1.5 残疾人停车车位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轮椅图案标志。

4.1.4 无障碍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线和无障碍标志。地面上喷漆标识应醒目防滑。在无障碍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标志牌。(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无障碍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5.1.7 4.1.6停车场(停车楼)残疾人

表5.0.1-1

4.1.7停车场(停车楼)内应设置提示性的无障碍指引标识。

5.2 4.2室外通路

5.2.1 4.2.1站前室外停车通道车道边在航站楼各出入口宽度的

石,均应做成全宽式斜面。

5.2.2 4.2.2室外通路应平整、防滑、不易松动和积水,当出现地面高差时,均以斜面过渡。

5.2.3 4.2.3室外墙面不应有低于2.50m的突出物体伸入人行步道盲道范围内。

4.2.4 航站楼前横穿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的两端宜设置自助式交通信号灯,并宜配有盲人过街音响设施。(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原文为:设有红绿灯的路口,宜设盲人过街音响装置。)

5.3 4.3站前室外盲道

5.3.1 在站前人行步道宽度方向适中位置铺设专供视残者使用的盲道。

4.3.1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问询柜台、召援电话等处位置。(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5.3.2 4.3.1在旅客航站楼各出入口处和站前室外召援电话处以及直行盲道的拐弯处,应铺设提示盲道。

人行步道上的直行进盲道应与航站楼各出入口、站前室外召援电话等处的提示盲道相衔接。

5.3.44.3.3站前室外直行盲道宽度应为

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航站楼出入口提示盲道宽度应与门同宽。

6.5.旅客航站楼

6.1 5.1旅客航站楼出入口

6.1.1 5.1.1 旅客航站楼供旅客使用的出入口处地面应是水平的,不可避免的水平差不应超过15mm,并以斜面过渡。

6.1.2 5.1.2 旅客航站楼对外出入口和安全口的内侧、外侧地面应在同一水平面上。

6.1.3 5.1.3 如果乘轮椅者不能从旅客航站楼主要出入口通行,必须在主要出入口附近增设一个专供乘轮椅者通行的出入口。

6.1.4 5.1.4旅客航站楼对外出入口门净宽应大于900mm,当装有平开自动关闭装置的门,最大开启位置至少保持5秒钟,并设有自动防撞安全装置。

6.1.5 5.1.5在旅客航站楼对外主要出入口近旁应设召援呼叫器或电话,方便残疾人与楼内服务机构联系,呼叫器或电话应设有盲文。

6.2 5.2旅客出发厅

6.2.15.2.1 旅客出发厅应设有为残疾人服务的问询、补票服务讯柜台,服务台高度不大于

的要求。

6.2.25.2.2旅客出发厅内应设有为聋哑人服务的布告牌。

6.2.25.2.3 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新建旅客航站楼出

他设无障碍厕位。

6.2.4 5.2.4 旅客出发厅内公用电话处,应设有供残疾人旅客使

用的电话,残疾人旅客电话应设盲文,电话安装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

间。(注: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

6.2.5 5.2.5在旅客出发厅内的入口处与问询柜台处之间设直行

进盲道,直行(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2.6 5.2.6旅客出发厅内供旅客休息、等待座位中,应设有供残疾人使用的座位。

6.2.7 5.2.7办理登机手续厅内应设有专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办票

求。

6.3 5.3联检通道

6.3.15.3.1联检区通道宽度应满足乘轮椅者通行的要求。

宽度不应小于0.9m。(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3.2 5.3.2年旅客吞量1000万人次以上的大型旅客航站楼联检区应设有一个方便乘轮椅者使用的验证、服务柜台,柜台高度不大于0.75m,柜台设置标准应符合本标准5.17的要求。

6.3.35.3.3联检区应设有为聋哑人旅客服务的布告牌。

6.4 5.4旅客候机区

6.4.1 5.4.1旅客候机区内应设有残疾人座并在靠

位处设有停放轮椅的场地。每个无障碍候机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x0.8m,每个登机口应至少集中设置2个无

障碍候机位,通向无障碍候机位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注: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

6.4.2 5.4.2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新建旅客航站楼候

限制无法改建无障碍卫生间的旅客航站楼出发厅,应在公共卫生间处其他设无障碍厕位。

6.4.3 5.4.3旅客候机区内公用电话处,应设有供残疾人旅客使用的电话,残疾人旅客电话应设盲文,电话安装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使

(注: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

6.4.4 5.4.4旅客候机区内应设有为聋哑人提供信息的布告牌。

问询、商品部等服务设施均应考虑方便残疾人旅客的使用要求。

6.4.65.4.6在旅客候机区内登机口处,应设置登机闪烁灯光

设施,提示聋哑人旅客开始登机或即将停止登机。

6.5 5.5旅客到达行李领取区

6.5.1 5.5.1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新建旅客航站楼达

条件受到限制无法改建无障碍卫生间的旅客航站楼出发厅,应在公共

6.5.2 5.5.2旅客到达行李提取区内的适当位置,应设有供残疾人休息、等待的座位。

6.6 5.6 旅客到达厅

6.6.1 5.6.1旅客到达厅内在适当位置设置残疾人旅客座位,以方便残疾人休息、等待。

500万人次以上的新建旅客航站楼到

限制无法改建无障碍卫生间的旅客航站楼出发厅,应在公共卫生间处其他设无障碍厕位。

6.6.3 5.6.3旅客到达厅内公用电话处,应设有残疾人旅客使用电话,残疾人旅客电话应设盲文,电话安装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要

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

6.6.4 5.6.4旅客到达厅内的饮水处、问询、班车售票处等服务设施均应考虑方便残疾人旅客的使用要求。

6.6.55.6.5旅客到达厅内应设有为聋哑人提供信息的布告牌。

6.7 5.7中转过境旅客候机区

6.7.1 5.7.1中转过境旅客候机区内为残疾人旅客服务的设施设备,同出发旅客候机区要求。

6.8 5.8旅客航站楼室内地面

通行的地面应是防滑的和避免水平高度的突然变化,便于无障碍通行。

6.9 5.9 旅客航站楼内通道、走廊

6.9.1 5.9.1旅客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用的通道、走廊的墙面上应避

免有突出物体,在2m当突出物体不应大于100mm时,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 m,若突出物体大于100m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9.2 5.9.2旅客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用的通道、走廊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100mm,以满足一个轮椅为中心旋转360度所需的尺寸要求。

6.9.3 5.9.3旅客航站楼内通道、走廊当地面出现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8%,坡道宽度不小于1.2m,并在地面上采取防滑措施,在两侧墙上设置扶手。(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5.9.4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 m护墙板,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 Lx,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0 5.10自动步道

6.10.1 5.10.1自动步道的宽度和坡度应适应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速度不宜大于0.5米/秒。

6.10.25.10.2自动步道的入口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宽度同自动步道入口宽度。条件许可时,宜在自动步道出入口设置语音提示设施。

6.11 5.11 无障碍电梯

6.11.1 5.11.1一层半式以上的多层旅客航站楼、停车楼内,向公众开放的楼层均应设有无障碍电梯。

6.11.2 5.11.2无障碍电梯厅的深度不宜小于

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设有电梯抵达音响。(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1.3 5.11.3无障碍电梯各层入口处地面应设提示盲道,提示

处。(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1.4 5.11.4无障碍电梯各层入口处的控制板应设有盲文按钮,控制板高度应满足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电梯控制按钮的位置应使坐在轮椅中的人可以触及,应带有感应数字,控制板高度为0.9-1.1m。(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1.5 5.11.5无障碍电梯门开启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

6.11.6 5.11.6无障碍电梯轿厢的深度不应小于1400mm,宽度不应小于1100mm。

6.11.7 5.11.7无障碍电梯内控制板宜横向设置,电梯控制按钮的位置应使坐在轮椅中的人可以触及,应带有感应数字,高度不应大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1.8 5.11.8无障碍电梯内控制板上应设有盲文说明与盲文按钮。

6.11.95.11.9无障碍电梯内应设有语音信号提示

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1.10 5.11.10无障碍电梯内在正面及两个侧面应设扶手,扶

,并在正面高0.9m处至顶部安装镜子。(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2 5.12楼梯、台阶与坡道

6.12.15.12.1楼梯与台阶踏步的高度应小于0.15m,宽度应大于300mm,踏步表面应防滑,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直角型踏步,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2.2 5.12.2在楼梯与台阶入口处应设有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宽度应同楼梯与台阶入口宽。

6.12.3 5.12.3踏步的表面应防滑,踏面的前缘不应设有突出部分。

6.12.4 5.12.4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扶手的高度应为0.90.85m,

当设置上、下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的高度应为。(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延伸300mm。

6.12.6 5.12.6扶手安装要牢固,应能承受一个人身体重量。

6.12.7

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2.85.12.8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物理条件受限的室内区域坡度不得大于1:8。

不同高度和水平长度: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表7.2.5)

6.12.95.12.9坡道的宽度可根据客流量和坡道长短而定,一般室内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0-1200mm最小为1.2m。(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2.10 5.12.10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为准。

6.12.11

2000mm的中间休息平台,并在中间休息平台的两侧设置扶手,如

台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mm的坡道安全档台。(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2.12 5.12.12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如设防滑条应采用断开式防滑条。

6.12.13 5.12.13在坡道入口距坡道与梯道0.25-0.50m处应设

提示盲道,度应同坡道宽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对应,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60 m。(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5.12.14旅客必经流程中的每级台阶踏面处应设置黄色提示条以提示视力障碍者。

6.13 5.13公用信息系统

6.13.15.13.1旅客航站楼区内供残疾人旅客使用的电话、传真机等,应设有盲文使用说明及盲文按键。

6.13.2 5.13.2残疾人旅客电话位置应设置在方便、直接、易找到的地方。

6.13.3 5.13.3残疾人旅客电话安装高度应满足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

6.13.4 5.13.4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的大型旅客航站楼,宜设置供聋哑人旅客使用的带传真设备的电话。

6.13.5 5.13.5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的大型旅客航站楼内电视,除显示文字、图像信息之外,宜显示手语提示信息。

6.13.6 5.13.6布告牌信息应配有中英文文字,布告牌位置要明显,大小适中。

5.13.7公用电话处,应设有残疾人旅客使用电话,残疾人旅客电话应设盲文,电话安装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要求,电话中心高0.9-1.0m电话台前有确保轮椅可接近的空间。(注: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

6.14 5.14旅客航站楼内商店、银行、邮政和餐厅等区域

6.14.1 5.14.1旅客航站楼内商店、银行、邮政和餐厅等设施,均应考虑方便残疾人旅客使用要求,有条件的银行、邮政应设有不大于0.7m的柜台供乘轮椅者使用,柜台设置标准应符合本标准5.17的要求。

6.15 5.15

6.15.1 5.15.1旅客航站楼内未设有无障碍厕所

公共卫生间内设置无障碍厕位、低位小便器与供残疾人旅客使用的洗手盆。

6.15.2 5.15.2公共卫生间入口处,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进出。

6.15.3 5.15.3公共卫生间门应易于开启,门扇开启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

6.15.4 5.15.4公共卫生间内通道应设有直径不小于1500mm的轮椅回转面积。

6.15.5 5.15.5公共卫生间内供残疾人使用的洗手盆前缘和两侧50mm处,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安全抓杆,并在盆前应有1100x900mm供乘轮椅者使用的面积。洗手盆高度不应高于800mm,地面距洗手盆下方需有700mm,内部进深至少100mm 的空间方便轮椅进出。

6.15.6 5.15.6公共卫生间内低位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

于0.5m,并在上方和两侧应安装高1.20m和宽

安全抓杆。(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5.75.15.7公共卫生间内无障碍厕位的门应向外开启,门扇

开启后净宽度不应小于

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5.8

小于2000x1000mm;从坐便器侧面进入厕位的面积不应小于1600x1400mm。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能小于1.8x1.4m,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能小于2.0x1.0m。(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5.9 5.15.9无障碍厕位在坐便器高0.45m,马桶必须配备马桶盖,并将其支撑在比直角大10度至15度的角度作为靠背(注:参考《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技术手册》);马桶两侧应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安全抓杆,并设有两个高1.20m的挂衣钩。(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5.105.15.10无障碍厕所门扇应首先采用自动推拉门,其次采用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门扇应向外开启,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6)。如为非自动推拉门,其推拉阻扶手应方便乘轮椅者易于。

6.15.11 5.15.11无障碍面积不应小于

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6.15.12 5.15.12无障碍厕所

的水平与垂直安全抓杆,在另一侧设固定的水平安全抓杆,也可设水平或垂直活动的悬挑式安全抓杆。

内应设洗手盆、镜子、及长、宽、高为0.80m×0.50×0.60m的放物台和高1.20m挂衣钩,距洗手盆前缘和两侧50mm处应设安全抓杆;洗手盆高度不应高于800mm,地面距洗手盆下方需有700mm,内部进深至少100mm 的空间方便轮椅进出,可设高1.20m的挂衣钩(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镜子宜向下倾斜,与墙面夹角9度-15度。(参照韩国机场)

不积水,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呼叫铃按钮或拉绳。

6.16 5.16旅客航站楼内特殊服务

6.16.1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旅客航站楼,在旅客出发与到达入口处,应设有为残疾人旅客服务台与召援电话,派出专人伴随残疾人旅客通过旅客航站楼内出发与到达全过程。

5.1

6.1所有机场旅客航站楼,在旅客出发与到达入口处,均应设有为残疾人旅客服务的专用或兼用服务柜台。

5.1

6.2残疾旅客无法独自通行的区域应安排助行人员陪伴协助通行。

5.17 柜台标准

5.17.1低位服务柜台柜台高度不超过0.80m,地面以上0.45m 范围内应无障碍物;地面距台面底部高度0.70-0.75m,内部进深

航空障碍灯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航空障碍灯(无条件配合总包防雷验收) 1.一般要求 1)须按施工图纸内相关技术参数,选取及配置合适的设备,满足本 工程的使用功能。(图纸中各设备数量为暂定,最终投标时以施工图纸及机电安装的合同为准) 2)厂商须根据图纸进行深化设计。 3)须保证所提供设备为原厂生产的全新合格产品。 4)有关设备,无论在运送、储存及施工安装期间,应采取正确的保 护设施,以确保设备在任何情况下不受破损。 5)每台设备及相关配件上须附有原厂标志铭牌、指示、警告标识等, 所有标识必须具有中文表示,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须牢固附着于货物显著位置处。 6)所有产品能满足相关部门验收通过。 2.质量保证 1)制造厂家须具有生产及安装同类型设备的经验,且所提供的设备 必须有民航总局颁发《使用许可证》的合格产品,技术成熟,运行可靠,并具有五年到十年或以上成功运行的记录。 2)供货商须在本工程所在地有售后服务中心,保证及时为用户提供 完善的技术和售后服务。 3)所提供设备要求为厂家自有系列产品,不接受厂家收购或并购系 列产品。

4)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验收须符合相符的中国或国际认 可的规范及标准。如规范/规程/标准之间存在不同之处,应选择较严格或标准较高者;有更新的标准规范版本,当采用最新的版本。当技术要求与图纸出现矛盾时,应遵守较高标准要求,最终解释权归业主所有。必须执行的标准有: ◆《民用航空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5001-2006)》 ◆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机场》附件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 (MH/T6012-1999)》 ◆美国FAA标准 3.资料呈审 1)所有产品须有民航总局颁发的《使用许可证》。 2)厂商应真实有效地提供技术偏离表,附于报价文件中。 3)如业主认为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业主有权提出补 充要求,厂商应按要求免费提供所要补充的技术资料。 4.产品要求 1)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供货物的要求:正确的设计、固定牢靠、安装 可靠、所用材料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具有合格的质量且无缺陷。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知识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知识 想必不少朋友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内容都是不怎么了解的,那么,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知识,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无障碍设施建设 在新建方面,对城市和乡村做了一个区分,一般的城镇的新建和改扩建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资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乡、村庄的建设,逐步达到无障碍建设工程建设标准。 二、无障碍设施改造 明确改造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具体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还要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明确四类改造重点。一是特殊教育、康复和社会福利等机构,比如安徽省特殊中专学校,当然这是属于新建的,假如这是一个老学校的话肯定是需要改造的重要内容。二是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政府职责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老年人也好、残疾人也好,都需要这种公共服务的便利,只有进得去,才能更好享受公共服务。所以我们把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作为一个改造的重点,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都有这个义务,如行政审批大厅等场所。

三是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公共服务场所,比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场所、医院诊所等都要进行无障碍设施的重点改造。四是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这都与残疾人出行、参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都需要重点改造。 推动公共交通工具达到无障碍设施要求。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目前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设施的水平进度是很不一样的,机场、航空公司做得相对较好,在列车方面铁道部对车辆的无障碍改造也都有一些要求,相当多的城市轨道交通开始考虑了无障碍电梯等设施,城市的公共汽车方面,相对差一些,总的说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改造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也需要一些成本,但我们又不能因为改造有困难就把事情无限期拖下去,因此在条例里面我们又写了一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这段话,使规定落到实处。 强化对无障碍设施的保护和维修。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对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如果你没有做到这一点的话,我们在法律责任里面有相应条款,首先有关部门要进行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话由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这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这部分还有两个重要内容,一是规定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

无障碍设施工作调研报告

无障碍设施工作调研报告 《无障碍设施工作调研报告》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重新编辑了一下发到。 无障碍设施工作调研报告 摘要 20xx年是北京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召开的一年。无障碍设施的新建和改造,极大地方便了国内外人士,赢得了大量好评。奥运会结束后,如何巩固奥运成果,如何继续做好无障碍设施工作,成了我们当前的一大课题。***作为北京市的一个远郊区,相对城八区来说,无障碍设施改造较为缓慢。为了全面摸清和掌握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等情况,为“十一五”期间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建立一个科学详实的基础,确定今后一定时期无障碍建设的工作重点,使无障碍工作更加系统、更加科学,根据市规划委、市残联《关于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现状调查和制定中长期方案的函》的要求,开展了此次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现状调研工作,并据此制定****无障碍设施设和改造的中长期方案。我们从宣传力度、设计标准、设施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主题词:无障碍现状调研报告 绪言 20xx年是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的一年,也是*****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取得巨大成就的一年,****无障碍工作也完满完成了奥运宾客的接待任务。奥运会

后,在市无障碍设施和改造联席组的指导、各委办局和乡镇的积极支持下,***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现状调研工作日前已圆满完成。自从20xx年成立无障碍创建办公室后,心得体会无障碍建设工作迅速开展。此次无障碍现状调查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一次调查,涉及的范围已从新城范围扩展到乡镇中心区。由于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是近些年才开展起来的,并没有先例可循,在工作中我们遇到很多实际困难。通过此次调研工作,发现不少问题。我们要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持续改进工作方式,持续与相关委办局、兄弟区县进行学习交流,不断促进延庆县无障碍建设的向前发展,更好地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 第一章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组织管理机制 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提供保障 设立了由政府督查室和规划、建委、残联、市政、老龄委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无障碍督察组,定期对工作进展进行监督检查。无障碍设施创建办公室定期对无障碍情况进行检查,极大推动了无障碍工作的迅速发展。 二、以举办奥运会和残奥会为契机,切实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 20xx年,以举办奥运会和残奥会为契机,各县直有关部门、公、检、法、司等单位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基本完成改造任务。尤其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全程办事代理处和服务大厅的坡道和首层厕所改造都已基本完成。 三、以制度进行保障,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对于《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实施后新建、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规划、建委坚持从源头抓起,各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新建工程全部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的要求,并在全县范围内实现了新

航空障碍灯安装标准

航空障碍灯安装标准 按国家标准,顶部高出其地面45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必须设置航标灯。为了与一般用途的照明灯有所区别,航标灯不是长亮着而是闪亮,闪光频率不低于每分钟20次,不高于每分钟70次,具体规定如下: 一、航空障碍指示灯分类 障碍标志灯一般分为低光强、中光强和高光强三种,障碍标志灯的垂直和水平距离大于45米建筑及其设施,可以三种障碍标志灯可以互相配合使用。 离地面90米以上建筑物及其设施:使用中光强障碍标志灯为红色闪光灯,闪光频率应在每分钟20-60次之间,闪光的有效光强不小于1600cd;或者使用红色的高光强障碍标志灯,使其闪光效果更加明显。离地面150米以上建筑物及其设施,使用高光强障碍标志灯并必须为白色闪光灯,闪光频率应在每分钟20-70次之间,有效光强随背景亮度而定。 二、航空障碍灯的设置分布 1、障碍物就其障碍灯的设置应标志出障碍物的最高点和最边缘(即视高和视宽)。 2、如果物体的顶部高出其周围地面45米以上,必须在其中间层加设障碍灯,中间层的距离必须不大于45米并尽可能相等(城市中百米以上的超高建筑物尤其要考虑中间层加设障碍灯)。地处城市和居民区附近的建筑物设装中间层障碍灯时,应考虑避免使居民感到不快。一般要求从地面只能看到散逸的光线。 3、外形广大的建筑群所设置障碍灯应能从各个方面看出物体的轮廓,水平方向也可参考以45米左右的间距设置障碍灯。 4、对于105米的超高物体、设施或拉线塔、楼顶塔等,应在其顶端设置中光强A型障碍灯,并为白色闪光,其下部分层设置红色中光强B型障碍灯。 5、高于150米的超高物体(如广播电视塔、大跨越斜拉桥等)应在其顶端设置高光强A型障碍灯,并且应以中、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 6、超高压输电线铁塔应设置高光强B型障碍灯,并为三层同步闪光。位置为塔顶、电缆下垂最低点及二者中间位置,且需沿电缆走线方向设于铁塔外侧。 7、对于烟囱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建筑物,顶部障碍灯必须位于顶端1.5-3米之间,考虑到烟囱对灯具污染,障碍灯可装设在低于烟囱口4-6米的部位(详见国家标准节选)。 8、不论哪种障碍灯,其在不同高度的障碍灯数目及排列,应能从各个方位都能看到该物体或物体群轮廓,并且考虑障碍灯的同步闪烁,以达到明显的警示作用。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2号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航空障碍灯安装施工方案

航空障碍灯安装施工方案 1.1.1 系统介绍 本工程为超高层建筑,办公塔楼建筑总高度309.5米,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要求,高于150米的超高物体,应在其顶端设置高光强A型障碍灯,并且应以中、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以显示其存在。高光强障碍标志灯并必须为白色闪光灯,不同高度的障碍灯数目及排列,应能从各个方位都能看到该物体或物体群轮廓,并考虑障碍灯的同步闪烁,以达到明显的警示作用。 1.1.2 本工程航空障碍灯的安装 障碍灯集中控制箱外接光控探头,通过探头的感光来控制航空障碍灯的开关、闪烁。若将光控探头断开,可对航空障碍灯进行手动控制。 1.1. 2.1 灯具安装 安装在玻璃幕墙外侧安装在墙壁外侧 1.1. 2.2 参数要求 中、高光强脉冲航空障碍灯

工作电压AC220V或110V,50HZ 每次闪光能量20j-60j,相当于瞬间功率&10000W 闪光有效光强 中光强障碍灯:2000~20000cd 高光强障碍灯:2000~200000cd 闪光频率中光强障碍灯:20-60次/min之间高光强障碍灯:40-60次/min之间 光控灵敏度0-300LX可调(自动日关夜开) 环境温度-700C ~+700C 防护等级IP65 灯器净重 3.5Kg 1.1.3 安装技术处理 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技术问题: 1)在楼顶女儿墙上垂直安装的航空障碍灯,高出女儿墙上的避雷带,且在避雷针保护外侧时,在航空障碍灯附近的避雷带上补加一小避雷针,其高度能保护此航空障碍灯。 2)安装在室外侧墙上的光控探头,会受到雨雪及下落物体的侵害,可以将光控探头放在一个侧放与外墙上的外侧敞口的金属盒里,尺寸高宽为15cm,深为10cm。 1.1.4 安装质量检验 1)航空障碍灯的连山控制信号线与交流220V电源线路应分别穿保护管。 2)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部分接地保护应可靠。本工程的控制器外壳、障碍灯固定支座及电线管均作可靠接地。

航空障碍灯选型及设置方案

航空障碍灯选型及设置方案 一、民航有关规定 国家民航标准对障碍灯的设置作了详细规定,现摘录有关重点如下: 1、必须在物体的顶部设一个或几个障碍灯,如烟囱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建筑物,顶部障碍灯必须位于顶端下1.5米至3米之间。 2、如物体的顶部高于周围地面45米以上、必须在中间层加设障碍灯,这些加设的中间层障碍灯的间距必须在顶部灯与地面间的每层灯距尽可能相等。采用低、中光强障碍灯、灯距必须不超过45米。 设置障碍灯层数N=H(高物体度)米*45米(灯的间距) 3、外形广大的建筑物,设置的障碍灯应能从各个方面看出物体的轮廓,水平方向也可参考以45米左右的间距设置障碍灯。 4、高于150米的超高物体,在其顶端必须设置高光强障碍灯,并且应以中、高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以显示其存在。 二、各种光强障碍灯的选用(H为物体高度) 通常:45米<60米,采用低光强GZ-6型航空障碍灯。 60米<105米,采用中光强GZ-75航空障碍灯型或GZ-155航空障碍灯型组合使用。 105米<150米,采用高亮度中光强GZ-75航空障碍灯型和高光强GZ-155航空障碍灯型组合使用。 H>60米,采用中、高光强GZ-155型或GZ-90型,组合使用。 灯器采用上海新航圆公司生产的GZ系列长寿命航空障碍灯。 三、障碍灯的有效光强分别为 1、低光强障碍灯有效光强150cd,红色闪光或常明。

2、中光强障碍灯有效光强1600cd,一般为红色闪光. 3、高光强障碍灯有效光强4000cd,一般为白色闪光(背景强度<50cd) 四、防雷保护 1、顶端设置的航空障碍灯,应安装避雷器,避雷器部分应与避雷带等设施紧密连接。 2、建筑物中间部位安装的航空障碍灯,需采用金属网罩加以保护,并与灯具的金属部分均作接地处理。

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2020年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3) 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6) 第四章无障碍服务 (8) 第五章法律责任 (9) 第六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

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使用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道路、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公共活动场所等的建设,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第121号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7月4日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促进社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居住、工作、出行和使用的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设计、规范建设、有效维护、方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质监、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便利、适用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 设置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 (和国际民航组织一致) 一、航空障碍灯设置的场所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家有关文件对障碍灯的设置有明确规定。 1、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应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2、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及标志。 3、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4、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在城市中建有停机坪,城市上空视为净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应设置障碍灯及 二、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1002000)》、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机场》附件十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1999)》。对障碍灯有如下规定:障碍物设置的航空障碍灯必须在空中俯视与地面恒定光源有明显区分和能达到规定远的可视距离。 (一)、航空障碍灯的分类:根据MH/T6012-1999及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机场》附件十四,障碍灯分低光强、中光强和高光强三大类: 1、低光强障碍灯为恒定发光、红色,峰值光强大于32.5cd,只有在障碍物低于45米才单独使用,障碍物高于45米时必需与中光强、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如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设施设置有多层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在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之间可设置低光强障碍灯。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予以照明;除航空器外,在车辆和移动物体上均必须设置C型低光强障碍灯,在应急和保安用的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蓝色闪光,而在其他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黄色闪光;在“跟随我”车辆上必须设置D型低光强障碍灯 2 、中光强障碍灯按发光要求分为三种: A、中光强A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有效光强20000cd-2000cd,用于105米以上的建筑物和设施及背景光较强的障碍物或与高光

浙江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浙江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为了加强和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定义】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自主、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和获得社会服务,对物质环境、信息交流环境及其他环境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需要者,是指残疾人、老年人、伤病者、孕妇、儿童及其他需要无障碍环境的社会成员。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一般性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系统性原则】无障碍物质环境、信息交流环境及其他无障碍环境建设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信息共

享,形成连贯的系统。 【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化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自主、安全、便利的建设要求。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纳入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中,逐步实现城市无障碍环境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级人民政 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无障碍 环境建设与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龄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 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无障碍设置标准

无障碍设计标准 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为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其中有24条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于2001年8月21日起开始执行: 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 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cm。 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盲道—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人行横道—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宜设过街音响信号。 标志—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M。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应小于2.00M。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3.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 0.3—0.6m。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盲道触感条面宽 0.25mm、高度5mm。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盲道距障碍物宜为0.25—0.5m。

无障碍设施_图文

附件:部分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 一、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 1、缘石坡道: 2、坡道与梯道: 3、盲道、提示盲道。

4、人行横道街音响信号装置。 二、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 1.2.1行政办公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 行政办公建筑无障碍设施实施的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办公建筑、各级司法、工商、财税等部门建筑、企事业办公建筑、各类科研建筑,其他招商、办公、社区服务建筑、为残疾人服务的各类办公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必须设无障碍入口,方便轮椅进出; 2、室内必须设无障碍通道,即走道两旁设扶手、房间与走道有坡道;

3、有楼层的政府办公建筑与司法、工商、财税等部门建筑、社区服务建筑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4、政府机关与司法、工商、财税等部门建筑、社区服务建筑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建筑,必须设置无障碍专用厕位; 5、接待用房(一般接待室、贵宾接待室)和公共用房(会议室、报告厅、审判厅等)应无障碍化; 6、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设施应方便残疾人使用; 7、无障碍入口、无障碍电梯和无障碍专用厕位前应铺设提示盲道; 8、应设残疾人的停车泊位。 1.1.1 商业服务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 商业服务建筑无障碍设施实施的范围包括:大型百货商店、综合商场建筑、大型自选超市、菜市场类建筑、大型餐馆、饮食店和食品店建筑、金融、邮电建筑、宾馆、饭店、中高级旅馆建筑、中高级招待所、大型培训中心建筑、大型洗浴、美容美发建筑、殡仪馆建筑等。商业服务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必须设无障碍入口; 2、室内必须设无障碍通道;。

3、有楼层的商业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4、设有公共厕所的商业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位; 5、宾馆、中高级旅馆和设有客房的饭店应设无障碍客房; (1)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2)100~400间,应设2~4间无障碍客房 (3)400间以上,应设4~6间无障碍客房 6、饮食厅、游乐用房、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应方便残疾人使用; 7、大型自选超市、菜市场类建筑必须设置轮椅结算通道; 8、总服务台、业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应方便残疾人使用; 9、大型商业服务建筑的无障碍入口、无障碍电梯和无障碍专用厕位前应铺设提示盲道; 10、金融、邮电建筑的对外接待柜台应有一处是方便残疾人特别是乘坐轮椅残疾人使用; 11、有停车场的商业服务建筑必须设有残疾人停车泊位。 城市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烟囱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

烟囱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 2012年12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烟囱设计规范》为标准,编号 为GB50051-2013,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在标准文件中明确指出了第 14.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这一条文就是在烟囱上设置航空障碍 灯的相关要求。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烟囱设计规范》中对于航空障碍灯的 相关要求: 一、是不是全部的烟囱都需安装航空障碍灯? 航空障碍灯安装与否取决于烟囱对航空器飞行是否有影响,特别注意的是航空 器不仅仅是民用航空飞机,还包括军用飞机,直升飞机等等,倘若烟囱所处区 域不属于飞机飞行航道或没有直升机飞机在该区域活动,就不存在强制性安装 航空障碍灯的状况。 二、烟囱上应该安装什么类型的航空障碍灯? 1、航空障碍灯有低光强,中光强,高光强三中类型,需要安装什么类型的航空障碍灯,是依据烟囱的高度来决定的。其中45米是个分界点。 2、高度小于或等于45米的烟囱,可只在烟囱顶部设置一层低光强航空障碍灯。 3、高度超过45米的烟囱应设置多层中光强航空障碍灯,各层的距离不应大于45,并尽可能想等。 4、高度超过150米的烟囱可设置高光强A型障碍灯。其间距控制在75-105米范围内,在高光强A型障碍灯分层之间设置低、中光强障碍灯。 5、 6、高度低于150米的烟囱,也可采用高光强A型障碍灯,采用高光强A型障 碍灯后,可不必在用色标漆标志烟囱。 二、烟囱设置航空障碍灯的数量 1、烟囱顶部的障碍灯应设置在烟囱顶端以下1.5-3m范围内,高度超过150m的烟囱可设置在烟囱顶端以下7.5m范围内。 2、每层障碍灯的数量应根据其所在标高烟囱的外径确定: 3、外径小于或等于6米时,每层设3个障碍灯; 4、外径超过6米,但不大于30米时,每层设4个障碍灯;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全文]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2号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 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第七条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2号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航空障碍灯选型及安装指南

航空障碍灯选型及安装指南 在航空障碍警示的设计和安装实践中,最低的强制要求并没有唯一的标准。不过全球范围内的通用标准一般采用ICAO 和FAA ,我国国家标准参考上述两个标准。 ICAO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Annex 14 Volume 1 FAA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AC 70/7460-1K 中国民用航空局 MH5001-2013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T 6012-1999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按照FAA/ICAO 的规范要求,凡高出地面61米的建筑均应进行航空障碍标示。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很多因素影响着航空障碍标示的设置选择,如天气、地域、离机场的远近、城区还是乡间等。 ◆航空障碍灯光设备分类

摘自FAA AC 70/7460-1K ◆航空障碍灯光系统配置 ●红色航空障碍灯(Aviation Red Obstruction Lights) 夜间使用红色闪烁障碍灯L-864和(或)红色常亮障碍灯L-810.值得注意的是红色障碍灯仅用于夜间,故像塔类建筑必须涂上能提供白天可见度的航空黄色和白色。在白灯或双灯系统中可省略塔上的油彩。 ●中亮白闪障碍灯(Medium Intensity Flashing White Obstruction Lights) 用于白天的中亮度白色闪烁障碍灯,黄昏时自动降低亮度以便夜间运行。 ●高亮白闪障碍灯(High Intensity Flashing White Obstruction Lights) 用于白天的高亮度白色闪烁障碍灯,黄昏时自动降低亮度以便夜间运行。使用该灯的建筑可省略所有其他的标示。 ●双灯系统(Dual Lighting) 该系统由夜间红灯和中或高亮度的白天白灯组成。 ●施工中的障碍警示(Obstruction Lights During Construction) 推荐临时采用中或高亮白灯进行24小时警示,直到安装了永久性障碍灯为止。 ●城区障碍警示(Obstruction Lights in Urban Areas) 城区因有大量的背景白光如路灯、景观照明等,建议使用红灯系统即可。 ●临时建筑设备障碍警示(Temporary Construction Equipment Lighting) 一些大型的工程机械如起重机、钻井铁塔、钻机等都应单独考虑障碍警示。

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

附件1 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工作标准 一、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明确创建无障碍环境市的基本要求和项目指标,为各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无障碍环境市的创建提供指导,制定本工作标准。通过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全社会成员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市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规定指标为创建无障碍环境市的基本工作要求,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努力提高改造比例和建设内涵,丰富改造内容,并逐步开展乡(镇)、村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 三、组织管理 (一)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铁道、财政、发展改革、民航、公安、教育、宣传、广电、旅游、商务、银行、卫生、残联、老龄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三)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该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新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凡进行扩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应同步进行无障碍改造,且应保证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工业和信息化、广电等部门,应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 铁道、交通运输、民航、公安、教育、旅游、卫生、邮政、电信、金融部门应按照《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TB10083)、《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MH5062)、《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等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切实推进相关无障碍设施建设。 宣传部门应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社会舆论氛围。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做好《无障碍设计规

无障碍设施。

一、研究背景 当我们走在宽敞的人行道上,道路平坦,视线清明,一切都是那么自然美妙。在一片漆黑中摸索前进的道路,满含未知的恐惧,跌倒的伤痛,这感觉离我们很远,却离那些依靠盲道和拐杖杖行走的人们很近。为此我们小组开展了这次课题,研究阳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及使用状况,并提出建议。无障碍设施是指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包括无障碍通道(路)、电(楼)梯、平台、房间、洗手间(厕所)、席位、盲文标识和音响提示以及其他相关生活的设施。它们使冰冷的道路生出无限温情,在给人们带来行路方便的同时,也体现着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随着城镇的建设,残疾人专设的无障碍通道也正在建设,这些细微处的小设施承载着残疾人们沉甸甸的信任,通向希望。那么在我市,无障碍设施是否安全完善呢?我们的无障碍设施是否能够让残疾人们毫无保留地交付信任呢?我们研究小组的成员将深入大街小巷,关注那些被我们中的多数人所忽略的无障碍设施。 二、研究目的 提高中学生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无障碍设施的认识,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保护意识。引起社会各界对无障碍设施的关心,向社会弱势群体伸出援助之手。 三、名词简介 1、残疾人(persons with handicaps) 指在心理上、生理上、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 无法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和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本标准主要针对视力、听力、肢体残疾者。 2、无障碍(barrier-free) 指残疾人在具体的建筑环境中,出入、使用各项设施,没有阻碍。 3、无障碍设施(barrier-free facilities 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中,为方便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设计的使之能参与正常活动的设施。 四、阳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 本小组成员走访了阳泉市人流量较大的几个公众场合,初步对阳泉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情况从几个方面总结如下: 1、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 entrance) 定义: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阳泉市建设情况:此为滨河一家珠宝店门前的入口。:

《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84号

《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84号 《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2日省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 2018年2月13日 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基本需求相协调,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逐步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本级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办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

航空障碍灯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航空障碍灯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1灯具不亮: 灯具不亮是客户反应最多的问题,那么如果发现灯具不亮,首先检查接线是否正确,我们的航空障碍灯是分零线,火线,地线的,棕色是零线,黑色是火线,黄绿色接地。收到灯具打开包装首先查找使用说明书,我们每箱都会附带一份使用说明书,按照说明书上面的连线规则正确安装,一般不会有灯具不亮的问题。因为我们的灯具在出厂前都是经过严格的检测及24小时老化的,所以请不用担心产品质量问题。 2.灯具安装后不同步 如您购买的是信号线同步灯具,请仔细检查灯具连线是否严格按照说明书上面的方法来接线的。一般信号线同步灯具为四芯电缆,棕色火线,黑色零线,黄绿色接地,蓝色是信号线,确保蓝色信号线正确并联,灯具就会同步闪烁。 如您购买的是GPS 同步的灯具,正确接线后,请等待3-5分钟,因为GPS同步的灯具需几分钟同步时间,有时受信号强弱影响,可能同步没有那么快,请耐心等待3-5分钟。如果等待5分钟后,灯具仍然不能同步,请勿自行拆开灯具检查,这时可能是其他原因导致不同步,请将及时联系厂家售后部门。 3要求灯具晚上亮,但是现在白天晚上都亮。 这个问题主要考虑光控器被异物遮挡。因为我们的灯具是由光控自动感应工作的,如果被异物遮挡,感应不到白天的光线就会导致灯具一直工作。另外在安装的时候请注意尽量将光控朝向光线较好的一面,不能被灯具支架或其他的异物遮挡。 4控制器不工作 检查控制器是否按说明书要求接通正确的电压。如电压过高或过低都有可能造成电子元器件的损坏。另外检查线路是否按说明书要求正确接通。 5灯具进水 如灯具灯罩内壁发现细小水珠,请勿担心,因为我公司所有的电子元器件都做了防水处理,附着在灯罩内壁上的细小水珠并不会影响灯具的正常工作。这个时候可暂不做任何处理。 如灯具内已发现明水,这个时候可能是由于外力作用导致灯具破裂进而发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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