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紫甘薯色素等9种食品添加剂的公告_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6号_

关于批准紫甘薯色素等9种食品添加剂的公告_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6号_

233关于批准紫甘薯色素等9种食品添加剂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准紫甘薯色素等9种食品添加剂和异戊酸异丙酯等15种食品用香料新品种,增补低聚果糖等3种已批准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和脂肪酶等2种食品用酶制剂的原料来源。

特此公告。

*附件:1.紫甘薯色素等9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2.异戊酸异丙酯等15种食品用香料新品种

3.增补低聚果糖等3种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

4.增补脂肪酶等2种食品用酶制剂的原料来源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注:附件1-4的详细内容请到卫生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d8980367.html, )或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d8980367.html, )下载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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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组织品牌展览第十六届中国国际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展览会(FIC 2013)暨第二十二届全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技术展示会Food Ingredients China 2013(FIC2013)展出时间:2013年3月26日28日展出地点:上海·世博展览馆上海市浦东博成路850号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轻工行业分会《中国食品添加剂》杂志社网址:www.fi -https://www.360docs.net/doc/ed8980367.html, 或https://www.360docs.net/doc/ed8980367.html,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 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近来我办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特就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的界定与管理(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原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第1号令)并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对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可结合该办法,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二)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

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 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于2010年公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三)原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四)已经公告批准的新 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单,请访问我委网站“政务信息” 栏目查阅。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一)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 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了《可用于保 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保健食 品原料的具体管理规定,请参照该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原卫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 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原 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 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

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

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 1号公告) 2009年第1号 为规范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作出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新资源食品库拉索芦荟凝胶来源于库拉索芦荟叶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胶肉,是以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经沥醌清洗、去皮、漂烫、杀菌等步骤制成的无色透明至乳白色凝胶,可用于各类食品,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但是,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 二、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三、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

四、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五、含芦荟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自2009年9月1日起,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特此公告。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 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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