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

中国国土资源报/2007年/4月/23日/第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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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

任战江作者单位: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不法将他人财产转让相对人,或在财产上设立他物权时,若相对人取得权利时出于善意,则该善意第三人可以即时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能有效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般认为,现代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其真实含义是任意授意他人以占有者,除可以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只可通过向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方式获得救济。

我国古代将动产的所有权称为“物主权”,其所有人称为物主、财主,物主权的标的物,除犯禁物外,并无其他限制。物在被人窃取、强夺时,不论物归何处,物主均有追及权。依《唐律》,盗窃物故买,纵令买者不知情,物主也得追还,且不必赔偿买者所付价金,物主不因遗失而丧失物主权。依《明清律集释》“遗失之物,必有其主”。可见,我国在古代是不承认善意取得的。

在《大清民律草案》及《民国民律草案》中,首次出现了善意取得的条文。国民政府通过的民法则正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该法八百零一条规定“动产之受让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之权利,受让人仍取得所有权。其中所谓“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是指该法九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保护,依该条规定,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之转移为目的,而善意受让人是该动产之占有者,纵其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现代各国的发展也不一样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在德国民法上的地位。该法第九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即使不属于出让人,受让人也可以因九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仅在受让人从出让人处取得占有时始用本款规定;但取得人在依本条规定取得所有权当时非善意者不在此例。这就承认了善意买受人可以取得出卖人无所有权之物的所有权。

法国法律也承认善意取得,不过要求善意人必须事实上取得物的占有。对丢失之物也可以善意取得,不过要交付了三年之后,才能取得所有权。

英国法律以不能善意取得为原则,但是为了保护交易规定了大量例外,特别是已经占有某物,但还没有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或者已经不再是所有权人,却仍然占有物品的出卖人都能以“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对于在公众可以进入,合法开设的市场上丢失之物可以善意取得,但自1995年起,该规定被《货物销售修正法》取消。但由此可以看出英国事实上是存在善意取得的。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善意取得制度。传统的普通法则是“人不能将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与他人”,但善意取得原则却出于交易安全保护的理念赋予“善意第三人”享有对抗原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必将对以财产所有人为基本民事权利范畴的民法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共有的权利,承担共有的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的该财产,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实际上是对善意取得的认可。今年10月1日我国即将正式实施《物权法》,其中也对善意取得制度有明确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依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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