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的城市的规划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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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的管理,《》于1995年5月31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三条依法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报告。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市城市规划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的城市规

划管理工作。其他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授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开发区的,该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办理该区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开发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工作人员应出出示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建设用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郊区农民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郊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

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禁止买卖、涂改或者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计划和有关资料,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报告等有效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选址,核定用地位置、面积、界限和用途,提出规划条件,发给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委托持有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作出详细规划,并将详细规划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送审材料后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依法以拍卖、招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可凭拍卖、招标出让合同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的用地位置、面积、界限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承担沿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同等长度、城市规划道路一半宽度用地面积的土地费用,以及拆迁安置等费用,并将该地无偿移交市政建设主管部门,用于兴建道路。

出让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时,出让土地的价格应当包括前款所列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区一般不规划零星建设用地。确需规划的,必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禁止在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期限最长为两年。使用期满或者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采挖砂石和土方、堆弃垃圾、回填水面,必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含临街建筑物的门面装修),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私有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

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建设工程计划的批准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证明及其验资报告;

(三)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图;

(四)持有测绘资格证书单位按国家标准测绘的1∶500或者1∶1000地形图;

(五)持有设计资质证书单位设计的建筑施工图。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按照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设计必须符合设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电信、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城市防洪、人民防空等专业的规定或者规范。

第二十条城市旧区改建必须按照详细规划成街、在片地进行,严禁零星插建;房屋前后间距与房屋高度的比例不得小于0.7∶1;单位之间前后

房屋的间距,按照各自房屋高度的相应比例分担。

第二十一条建设住宅小区,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图林绿化和市政公用、消防、文化、卫生、教育、商业、生活服务等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建设。

城市新区房屋前后间距与房屋高度的比例不得小于1∶1.

第二十二条城市临街建筑物和其他地段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和其他地段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的建设需要提交两个以上建设方案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的建设方案还应当送市建筑艺术委员会审查,待方案审定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二)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沿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后退,8层以下(含8层)建筑物的建筑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米,8层以上建筑物的建筑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临街面不得设置橱房、厕所和敞开式阳台;

(四)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和其他地段的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装饰材料贴面;其他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应当粉刷或者贴面;

(五)临街建筑物的基础、阳台、雨棚、踏步、化粪池以及其他设施均不得超出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临街面地下铺设的管道及其配件不得外露或者凸出。

第二十三条城市旧区私有房屋一般不予翻修、改建。确属危房需要翻修、改建的,应当维持房屋的原来位置、面积和层次。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向发证

机关申请延期3个月。逾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期满仍不开工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禁止买卖、涂改或者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改变的,必须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未经放线不得开工;完成基础工程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对未提供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施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四章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城市道路、桥涵、立交桥、人行天桥;

(二)人防工程、地下人行通道、地下隐蔽工程;

(三)排水管道、供水管道、煤气管道、热力管道;

(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传输、路灯、电车、交通控制线路。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条申请城市道路、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计划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地段标有城市道路红线的地形图和平面设计图;

(三)城市道路和主要干管的交叉口设计图、纵横断面图及其附属设计图,干线的杆型图及其附属设施图。

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道路、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开挖手续后方可施工。因突发性事故需要抢修管线的,有在管线部门可先行抢修,但必须在7日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中心线东侧或南侧为强电线路,西侧或者北侧为弱电线路;

(二)同类管线合并,电缆集中的地段建设电缆套管、管沟;

(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压力管道让重

力式管道,小口径管道让大口径管道,柔性管道让刚性管道。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一般不得新建高压架空线和架空管道。城市旧区现有架空管线可以共杆的应当共杆,并有计划地逐步埋入地下。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工程需要迁移其他管线时,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服从统一规划,配合施工,并办理迁移所需的工程费用。第三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涵、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开工前两个月发布公告,向有关管线权属单位提出新建或者迁移管理要求。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要求编制各自的配合施工计划,并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施工前安排管线施工。

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并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管线埋设后,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复核方可复土。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用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予审批。

第四十一条买卖、涂改或者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上述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三)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4%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影响城市规划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4%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设计单位不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对未提供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工程进行设计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工程设计费,并分别处以工程设计费10%、15%的罚款。

施工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施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进行施工、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进行施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3%、4%、5%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临时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自行拆除,或者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拒不拆除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由临时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拆除所需费用。第四十六条罚没处罚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同级财政;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归国家所有,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管理。

第四十七条被罚款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罚款总额5%的滞纳金。

第四十八条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

(三)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刁难、设置障碍、或者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五)泄露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道路红线是指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二)建筑线是指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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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原理试题》(附答案)

考试题目如下: 第一部分:单选题 1.城市经济基础理论把城市经济分成(D )。 A.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三大部类B.重工业和轻工业两大部类 C.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大部类 D.基本经济和从属经济两大部类 2.建筑物经济寿命的终结表明(C )。 A.该建筑物已破旧得没有使用价值了 B.该建筑已破旧得卖不出去了 C.建筑物价值小于地块价值 D.由于房产价格下跌,该建筑已无经济价值 3.城市各项活动的外部性经济效果总量在(A )递增,而在( )逐渐减弱。 A.城市地域向中心;城市外围, B.城市外围;城市域向中心 C.城市地域中由接近中心向中心;城市地域中由接近中心向外围 D.城市地域中离心;城市外围向心 4.人口老龄化是全球性的社会趋势。按照联合国有关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达到 ( B)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达到( )的人口型态就属于“老年型人口”。 A.9%;6% B.10%;7% C.12%;8%D.15%;10% 5.工业革命前,欧洲出现的最大、最繁华的城市是(B )。 A.雅典 B.罗马 C.伦敦 D.巴黎 6.第一个成为城市化人口超过50%总人口的国家是(A )。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日本 7.中国古代城市建设史上,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不包括(B )。

A.唐长安 B.西汉长安 C.南朝建康 D.明清北京 8.中世纪的欧洲城市的典型格局是(A )。 A.以教堂为城市中,b B.以广场、铜像和纪功柱为城市核心 C.构图严谨的广场街道 D.以广场和公共建筑为城市核心 9.关于有机疏散理论的目标,下列论述不妥的是(C )。 A.把衰败地区中的各种活动,按照预定方案,转移到适合于这些活动的地方去 B.保护一切老的和新的使用价值 C.对日常活动进行功能性的分散 D.把大城市目前拥挤的区域,分解成若干个集中单元 10.城市规划的意义在于它对城市发展的指导和控制,其作用的发挥主要通过( B)来实 现。 A.对城市空间形态结构的合理布局 B.对城市空间尤其是土地使用的分配和安排 C.合理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 D.确定城市发展的正确方向 11.下面关于综合规划的论述正确的有( A)。 A.综合规划是市政立法机构的官方陈述,它确立了与未来想要的物质空间发展相关的 主要政策 B.综合规划的理论基础是信息论和系统思想及其方法论。 C.现代城市总体规划是从综合规划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D.综合规划要求从结构上对社会进行全面的改革,强调的是社会的变革 12.以下各项论述中是《雅典宪章》的思想观点的是(B )。

对南昌城市规划现状的分析与评价

科技术学院 中外城市建筑历史 期末论文 学生姓名:夏君越 学号: 7011409032 班级: 09建筑1班 指导老师:苏老师

对南昌城市规划现状的分析与评价 摘要:南昌,江西省省会城市,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交通中心。地处江西省中部偏北,赣江、抚何下游,滨临上饶鄱阳湖。本文就南昌部分城区的规划现状进行了简要概述及评价。 关键词:规划旧城区城中村新区地铁 在南昌读书也有个好几年了。 南昌我给我感觉最深的有两点,一 是它糟糕的天气,典型的夏热冬冷, 是我去过的城市中最能体验到从夏 到冬急速转变的城市。二是南昌的 城中湖确实很多,确实是一座名副 其实的东方水城。南昌拥有异常丰 富的水资源,全市总面积7402.36 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达2204.37平方公里,占29.78%,居全国前三甲,在全国省会以上城市中排在前三位。所以在我看来南昌城市规划发展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南昌水系的影响。今天我们就跟随着南昌的水系来了解下南昌城市发展的现状。 依山傍水是人类最理想的居住环境。“山之血脉乃水”、“山管人丁水管财”。堪舆理论认为:吉地不可无水。水受到了堪舆家的特别重视。所以南

昌城的城市空间的分区就是按水系划分的。南昌城市空间管制规划实施“两线三区”的空间分区管制,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和规划建设控制线,将中心城空间划分为禁止建设地区、限制建设地区和适宜建设地区。 现状分析: 南昌部分重要水系(图片来源百度地图) 从南昌的城市分区的名字中我们就能发现南昌城市发展跟水系的密切联系。现有的分区有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红谷新区等。下面我们按区域来详细了解下南昌城市规划的现状。最具有代表意义的应该是东湖区、红谷新区、青山湖区,这三个区域。他们分别代表者老区、新区、城乡结合区。 东湖区紧邻赣江,应该是南昌最老也最为繁华的一个城区,是江西省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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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现状自然山水环境,以绛溪河、海螺河、毛家河等6条主要河流廊道自然划分形成金坛、绛溪北、绛溪南、三岔、机场北、机场南6个城市发展片区。 构建“城市—片区—单元—社区”4级公共设施体系政务中心、奥体中心、文化中心、商业商务中心、时尚消费中心和大学城等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分布在绛溪河两岸,构成城市中心; 邻近轨道站点配置大中型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设施,形成片区中心; 以教育、医疗、文化、商业等配套资源与开发单元构建单元中心; 围绕产业社区配置社区中心、幼儿园、小游园等公共服务设施,打造10分钟生活圈。总体城市形象打造空港新城将打造以自然生态本底为依托,塑造“北依山、西滨湖、东临港、南通风、中嵌绿”的特色空间格局。通过多样化的建筑形态和人性化的开敞空间设计,打造具有特色风貌的城市节点和景观门户,形成“望山见水、透风见绿、环港聚核、塑谷呈湾”的总体城市形象。 交通体系打造铁路方面在绛溪北片区预留“成自高铁北外绕通道”并设立高铁客运站;在机场北片区设高铁货运站,依托货运外绕线及成都经济区环线高速公路,在机场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

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 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1年~2020年) 概 要 南昌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

一、总则 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修编的重点:完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优化城市布局结构;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增强服务功能;保护历史文物,丰富城市文化内涵;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体现山水园林城市风貌。 本规划期限为2001~2020年,其中,近期建设期限至2010年,远期至202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本规划分为二个空间层次: 中心城:建成区范围面积约330平方公里。 市 域:南昌市行政辖区范围,面积7402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范围:指高速外环(由乐温高速、乐生高速、南外环高速公路组成)围合的范围以及向塘行政范围、湾里行政范围和昌北机场保护范围,面积共约1400平方公里。 二、城市发展目标 到规划期末,将南昌建设成为商贸繁荣、布局合理、交通便利、设施完善、科教发达、环境优美、生活舒适的现代区域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文明花园英雄城市;建成滨江城、滨湖城、山水城、园林城、生态城。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布局:以中心城市为核心,交通线为主轴线,外围中小城镇星罗棋布的空间格局。

规划至2020年,市域城市数量达4个,建制镇数量达43个。市域城镇等级结构分为中心城市、次中心城镇、重点建制镇、一般建镇制等四级结构。 1、中心城市:由南昌市中心城、长堎片区和外围五个城镇组团(莲塘、望城、湾里、乐化、麻丘)构成南昌都市区,范围面积约510平方公里,人口规模350万人。 2、次中心城镇:向塘、民和、龙津三座城镇,是市域城镇群的二级中心城镇。人口规模10~25万人。 3、重点建制镇:文港、温圳、西山、石岗、万埠、象山、塘南、扬子洲、三里、梅庄、新祺周、三江、李渡十三座城镇,为各自城乡经济片区的中心,各城镇人口规模在2万人以上。 4、一般建制镇:是建制镇政府所在地,是城镇体系最基本的单元。一般建制镇为三十座。人口规模为l万人左右。 四、城市性质与城市发展规模 1、城市性质 南昌是江西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教、科技和信息中心;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长江经济带中游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 2、城市发展规模 2005年底南昌市总人口475.17万人,规划至2020年全市总人口600万人。 2005年底南昌市中心城实际居住人口为204.8万人,城市建设用地168平方公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城市规划个人简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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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工作年限:6职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全职可到职日期:一个月 月薪要求:8000--12000希望工作地区:广东省,重庆,四川 工作经历 时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起止年月:2018-07-14 ~至今 公司性质:民营企业所属行业:房地产开发 担任职位:项目设计经理/负责人 工作描述:领导建筑、室内、景观、水、电、结构等各专业组成的团队跟进珠海区域公司的2个项目(中山-白朗峰项目:总建筑面积11.5万m2;中山-时代倾城项目:总建筑面积53万m2): 1、根据公司开发内容确定总图、指标及建筑单体、外立面设计、部品设计; 2、协调设计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设计质量和进度控制); 3、协调团队内各专业的设计对接及进度,组织团队的设计会审及互提资; 4、配合前期报审报建; 5、组织进行部品材料的定型定版; 6、组织施工图审查及资料小结; 7、工程施工后期的巡查监督及整改跟进。 离职原因: 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起止年月:2007-10-01 ~ 2018-07-09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

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详细文字版) 从南昌市规划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悉,《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获原则通过,“规划”对南昌城市总体发展目标、市域城镇体系、城市交通、旧城改造等诸方面描绘了宏伟蓝图,在城市整体发展思路上提出“西进、东拓、北控、南延”原则。此外,南昌市首次在专题规划会议上提出要兴建城市轻轨。 “一城两核”发展新南昌 到2020年,南昌市域即行政辖区范围面积将达到7402平方公里,其中城市规划区90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236平方公里,全市人口达到600万人。在城市整体发展思路上提出“西进、东拓、北控、南延”原则。其规划总体空间格局为“一江两岸,一核五片,沿着赣江两端延伸,多点、多组团推进”的总体发展思路,并将“依山傍水,两核拥江”列入城市核心区域的规划中,即以赣江为分隔,两岸分别按照功能自我完善、自成体系的两个相对独立的城区即昌南、昌北进行布局,形成一江两岸即“一城两核”城市新格局。中心城带动重点镇南昌市至2020年城镇体系发展的基本方针:做强做大中心城,适度拓展中心城用地,发挥次中心城镇各自特色职能,促进小城镇发挥。提高城市化水平,形成以中心城为核心,次中心城为主体,重点建制镇为基础,并辐射到广大农村居民点的多层次、网络状的城镇体系。中心城:由昌南城、昌北城构成,范围约300平方公里,人口规模255万人,包括昌东组团、莲塘组团、望城组团、湾里组团、乐化组团;次中心城镇:向塘、民和、龙津等三座城镇,是市域城镇群的二级中心城镇。人口规模10万至25万人;重点建制镇:文港、温圳、西山、石岗、万埠、象山、塘南、三里、梅庄、新祺周、三江等十一个城镇为各自城乡经济片区的中心,各城镇人口规模在两万人以上; 一般建制镇:是建制镇政府所在地,是城镇体系最基本的单元,数量达34个,人口规模为1万人。 各片区功能独特 昌南城:城市适度发展,重点是疏散旧城人口,降低人口密度,改善环境质量,理顺交通体系,调整用地结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其中旧城中心区将不再安排工业项目,实行用地置换,逐步外迁旧城区的污染扰民工厂,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质量,保护“四湖”等历史人文景观与环境;城东片区作为城市发展的新区,依托现有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科技优势,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龙头,发展技术密集型,特别是高附加值的产业。建设好青山湖、艾溪湖风景区,使城东片区成为集科技文教、高新技术产业、商贸物流、生活居住为一体的生态环境良好的综合新区;城南片区以提高内涵发展为主,形成上规模上等级的主导产业,使该片区发展成为以汽车、飞机、摩托车等行业机械制造为主的工业、物流、仓储、居住综合区;朝阳片区充分利用赣江、抚河、象湖等自然风景资源优势,形成条件舒适、环境优美的集居住、文化娱乐、旅游休闲为一体的城市新区,提升并强化其生态旅游功能,打造文化品牌。昌北城:作为城市重点发展新区,将高标准、高起点地进行建设,保证设施配套,城市功能自我完善,自成体系,集中建设,开发一片,建成一片,形成规模。吸引和疏散旧城人口和产业,发展外向型工业,保护昌北整体环境。将充分保护和利用昌北现有良好的山水自然条件,空间布局上重点突出与“山”、“水”自然环境的有机结合,使昌北城成为有独特风貌的现代化新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10平方公里,人口100万。红谷滩中心区集商务、办公、信息、商业、文化、旅游、居住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化新城市中心区—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城市规划术语、名词解释

城市设计( ) 指确定一个城市地活动与目标地总体空间布局,使其具有吸引力并使人感到赏心悦目.城市设计复杂过程中在于以城市地实体安排与居民地社会心理健康地相互关系为重点.通过对空间及意象地处理,创造一种物质环境,既能使居民感到愉快,又能激励其社区精神. 城市景观( ) 城市中由街道、广场、建筑物、园林绿化等形成地外观及气氛. 国土规划( ) 为了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中国领土以内地上、地下、海洋或大陆架地自然、人力和经济资源而编制地最高一级[在区域规划之上]地规划. 建设场地规划( ) 为某一地块地建设所准备地设计和平面布置图、说明书及工程细节,包括对设施地位置、标高、排水、市政设施、道路、人行道、停车场、绿化等细节地考虑.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 指对具有历史、地理、文化和考古等价值地城市进行地保护.国务院批准确定一些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并有指令性文件,一经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后,该城市地总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工业和点、建筑风格等,都必须以保护其传统文化为主要目标.年经国务院批准,确定北京、西安、扬州、苏州等二十四个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城市人防规划( ) 在中国,指城市总体规划地一个组成部分,内容包括:必不可少地地下设施及其防空通道及安全出入口等地布置,与地面以上建筑物及地下管道网地协调.这些构筑物平时可用作餐室,尤其是电影院、剧院建筑物地自然冷却系统地冷风源. 城市防灾规划( ) 城市规划中为抵御地震、洪水、风灾等自然灾害保护人类生命财产而采取预防措施地规划地通称. 城市抗震规划( ) 城市抗震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地组成部分,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建设地抗震等级,工程设计地抗震烈度,从地震角度考虑划分可建和不可建用地,建筑物高度,体形与层数地限制,疏散通道,地下建筑地利用,次生灾害地防止及补救措施等. 临界分析(门槛理论)( ) 对于在城市成长过程中某些限制其发展地极限或障碍地研究.根据由波兰人.马利兹所提出地临界分析理论,这种极限称为发展地临界.可分为实体上地,指由自然环境造成地;技术上地,指与基础设施系统有关地;结构上地,指城市中某些部分(如市中心)需要重建.该方法力图通过造价地比较,和对城市扩充地各种可能途径所造成地人口数量地比较,找出最经济地途径来克服一系列极限因素. 用地平衡( )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南昌地铁远期总体规划

南昌地铁远期总体规划 武汉地铁远期总体规划(至2050年)32条线路,总长度近1200km,南昌之前说有规划到10号线,但从未公布6-10号线的具体走向,建议尽快提早规划好南昌地铁6-10号线,为南昌的城市发展提供有利指导。本次规划为个人就南昌地铁6-10号线远期规划(至2050年)的一些想法,欢迎大家积极提供宝贵意见. 南昌地铁远期总体规划(至2050年)共计15条线,总长约667km。其中市区线10条,合计约449km,市域线5条,共计218km;车站总数约279站(不含市郊线),换成车站55站,以下是各线路详细介绍. 1、南昌地铁1号线:东至麻丘北至机场,全程约48km,车站:32站,换成车站12站,色系标志为红色; 2、南昌地铁2号线:东至罗家镇西至南路村,全程约45km,车站:35站,换成车站12站,色系标志为蓝色; 3、南昌地铁3号线:北至福银高速南至莲塘,全程约42km,车站:29站,换成车站12站,色系标志为黄色; 4、南昌地铁4号线:东至尤安公路西至望城,全程约40km,车站:31站,换成车站11站,色系标志为绿色;5?、南昌地铁5号线:封闭成环线,全程约53km,车站:38站(含封闭线7站),换成车站15站,色系标志为紫色; 6、南昌地铁6号线:功能定位:加强湾里、新建县以及南昌县与老城区之间的联系,具体走向为:梅林国家森林公园—招贤路—红湾公路—工业大道-工业三路-长富大道-新建大道—解放路—翠苑路-朝阳洲中路-桃苑西路-大市场中路—真君路—金沙二路-小蓝大道—莲塘中大道—莲塘南大道—银三角,全程约43km,车站:36站,换成车站8站,色系标志为橙色;?7、南昌地铁7号线:功能定位:加强经开区和扬子洲与老城区之间的联系,具体走向为:蜚英塔—庄下王家—赵坊村-南戴家—北戴家—解放东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中大路-扬子洲学校—白水湖路至经开区,全程约50km(含蒋巷支线16km),车站:33站(含支线10站),换成车站12站,色系标志为褐色;8?、南昌地铁8号线:功能定位:加强新建县和九龙湖与经开区之间的联系,具体走向为:东城大道—华南大道—望城街-工业五路—丁香路—黄家湖西路—广兰路-玉屏东大街—双港东大街—白水湖路-李家洲-向北至南坊村,全程约38km,车站:30站,换成车站7站,色系标志为淡蓝色;9?、南昌地铁9号线:功能定位:经开区和南昌县与老城区的加密线,具体走向为: 沙田—抚生西路-桃花南路—市场二路—洪城路-洪都中大道—顺外路—上海路-上海北路—青山湖大道—民强路-火炬三路-京东大道—东溪港黄家—渔业村—湖下-花桥头—琪琳,全程约44km,车站:36站,换成车站13站,色系标志为深紫色; 10、南昌地铁10号线:加强南昌县与高新区之间的联系,并承担窜起昌东各地铁线路的功能,具体走向为:创业大道—隐龙路—东莲路-振兴大道-谢家—杨坊-昌东大道-创新二路至蒋巷,全程约46km,车站:36站,换成车站10站,色系标志为浅紫色; 11、市域一线:机场至永修:约25km; 12、市域二线:莲塘至民和:约46km;13?、市域三线:向塘至樟树:约67km; 14、市域四线:望城新区至安义:约35km;1?5、市域五线:九龙湖至高安:约45km; 1/ 1

城市规划个人工作总结范文(完美版)

城市规划个人工作总结范文篇一: xxx年是不平凡的一年,我步入规划设计院也已两年半的时间,在这一年里多数情况下,如今的自己都与以往不同,工作的忙碌使得自己不再像以前沉溺于自己的世界,开始变得开放,问题不在于工作成绩与否,而是阶段性的心态以及从中获得的充实;在这一年多数时间里,我学会了独立地生活,简单而快乐,只有在极少数的时间里,犹豫与执着让我不知所措,你越推我前进,我越是反抗,想得太多,还像个孩子;多数时间里,我学会了如何从磕磕绊绊中找寻捷径,我开始接受这不过是生活与自己开着的各种玩笑,然后尝试着将它隐藏于心里,渗透在自己的血液中,暗涌;多数情况下,我渴望高调做事、低调做人;多数情况下,我也会害怕麻烦,因此会选择一些简单的处理方式,我渴望被别人所了解,理解。个别时候,我觉得我自己很不错,待人真诚,与人为善,性格率真,为人爽朗,尊老爱幼。 在xxx年中,我认真学习了城市规划的知识与业务理论,并且通过了6月份的城市规划级中职称考试。在工作中,我通过不断的学习专业知识,吸取同行业之间的信息和积累经验,按质按量的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已经完成了:xxx路等15条路的提质改造规划设计图;边学习边设计完成了沅益公路燃气输气管道工程规划;完成了xx津的道路以及抗震专项规划;通过不断实践与学习,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加以应用,逐步提高完善自己的专业技能,领会设计工作的核

心,本着“快乐规划”的口号,积极响应号召,为设计院的发展多做贡献。 当然,工作中也存在了不少的问题,对于益阳的实践规划情况经验不足,特别是设计工作是相对比较艰苦的工作,在工作中边学习边实践,要多动脑筋,认真看图纸、看懂看透,熟悉设计规范;有些时候工作中不够认真积极,工作效率有待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工作经验还是很欠缺的,应当更加努力的学习与实践。但是我相信在新的一年里,我能够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强烈责任感和事业心。因为热爱自己的工作,所以要精通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有关行业规范,关注行业的发展趋势。时刻保持强烈的创新意识。 过去的一年的整体上是紧张的、忙碌的、充实的,也是充满责任心的一年。展望新的工作年度,希望能够再接再砺,同时也需要再加强锻炼自身的设计水平和业务能力,在以后的工作中与同事多沟通,多探讨。多关心了解其他部门的工作性质,进一步提高自己专业知识技能,积极吸收新的观念与设计理念,要继续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争取做出更大的成绩来,为公司带来更大的效益! 在以后的工作中要保持着良好的心态,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多付出少抱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以往的工作当中也存在着不足,争取改正以往的缺点,总结经验吸取精华,分析失败原因和工作当中的不足,为明年的工作做好战前的准备! 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将不断地总结与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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