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资料汇编——贫困对象退出验收评价指标与标准
贫困对象退出验收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贫困县摘帽(“一低三有”)
(一)“一低”。指贫困县摘帽当年贫困发生率低于3%。计算公式为:贫困发生率=(未脱贫人口数+漏评人口数+错退人
口数)÷2014年全县公安农业户籍人口数×100%。如无公安公
布的农业户籍人口数,按2014年实际农业人口数计算。
(二)“三有”。指乡乡有标准中心校、有达标卫生院、有便民服务中心。
1.有标准中心校。包括五个指标:
(1)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农村小学6—11个班、12—17个班、18—24个班、24个班及以上生均用房分别不低
于5.42㎡、4.20㎡、3.72㎡、3.68㎡。农村初中12—17个班、18—23个班、24个班及以上生均用房分别不低于5.07㎡、4.39㎡、4.10㎡。
(2)电脑配置。小学每100个学生6台,初中每100个学生8台。
(3)图书配置。小学生均15册,初中生均25册。
(4)师生比。省下达编制全部核定到校,无截编现象;教职工编制空编率控制在1%以内。教职工基本编制师生比(教职
工编制数:学生数)标准为:县镇、农村小学:1:21。县镇、
农村初中:1:16。
(5)教师学历。小学教师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该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
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有达标卫生院。包括两个指标:
(1)每千服务人口设0.6—1.2张床位。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每千人口床位数低限值可下浮20%。
(2)无床位的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院,其中民族地区100—300平方米/院。1—20张床位的300—
1100平方米/院,21—99张床位的1200—4000平方米/院。
民族地区(含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特别是高山河谷地区
设置床位的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低限值可降低20%。
3.有便民服务中心。包括三个指标:
(1)机构设置。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应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职兼任。工作人员配置能满足业务开展需
要。
(2)布局和功能。县域内便民服务中心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场地使用面积:人口在3万以上不少于120平方米,人口
在1.5-3万的不少于100平方米,人口在1.5万以下的,不少
于80平方米(民族地区40—60平方米);进驻事项能满足当
地群众的需要,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群众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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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费保障。县级政府将县乡便民服务中心场地建设、设施设备构置、日常运转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
补充规定:
对相距县城较近的乡镇,以及乡与乡之间,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通过折并、共建、共享等方式,采取集中办学、就
医、便民服务,能够覆盖学生就学、群众就医和办事,且认定
满足实际需要(具备相关规划布局材料),视为达标。
二、贫困村退出(“一低五有”)
贫困村退出以行政村为单位,退出当年达到“一低五有”。
(一)“一低”,指贫困村退出当年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
(二)村“五有”,指贫困村退出当年有集体经济、有硬化路、有卫生室、有文化室、有通信网络。
1.有集体经济,指按贫困村退出年度村集体经济经营性累积收入计算(计算周期为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
以收入账户和银行流水账为依据,标准为人均3元人民币以上。
2.有硬化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或上级路网至建制村村委会驻地(村小学)通硬化路。通村硬化路路面类型包括有
铺装路面(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路面)、简易铺装路面(沥
青贯入式、沥青碎石、沥青表面处治路面)和其他硬化路面(石
质路面〔含弹石、条石等〕、混凝土预制块路面、砖铺路面等)。
3.有卫生室,包括两个指标:(1)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民族
地区(含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不低于30平方米。(2)至少
有1名合格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或巡回医生。
其中:①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贫困村结合实际能满足贫困
户看病需要,可不设村卫生室;②如在此标准下10%以内,但
当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认定其能满
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需要,认可当地意见视同达标;③对人
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市卫计局结合实际决定与相邻行
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的,认可当地意见视同达标。
4.有文化室,包括两个指标:(1)有多功能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具备党员远程教育—文化信息资源
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功能;具备电视机、音响、电脑、等基本
文化器材;具备应急广播功能的村级广播系统;具备一定的可
供阅读的出版物;规章制度健全。(2)有室外文化活动场地,
有宣传栏(内容能及时更新);具备条件的聚居点有相应的体育
器材或健身器材。
5.有通信网络,指以窄带(拨号上网、GPRS等)或宽带(ADSL、3G、4G、光纤等)方式,实现至少有一处有互联网
覆盖。
补充规定:
4.40对因自然灾害、规划布局,原行政村建制取消,农户全部整体搬迁分散安置的,该贫困村视为退出。贫困户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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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系统中及时更新。
2.对因自主移民,农户已全部整体搬迁分散安置的,但原行政村建制虽未取消的,村“五有”不作要求。
3.对因水电库区移民,2019年前纳入规划整体搬迁安置需新建的贫困村,由企业承诺村“五有”建设任务,待达标后退出。
4.对因国家、省重点交通项目建设占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影响贫困村通村硬化路建设、受损的,贫困村退出该项
指标视为达标,待重点交通项目建设基本完工后,及时按标准
进行建设或修复。
三、贫困户脱贫(“一超六有”)
贫困人口脱贫以农业户籍人口户为单位,实行整户识别、整户脱贫。以简称“一超”、“两不愁”、“三保障”、户“三有”(省标)为主要脱贫指标及标准(又称“一超六有”)。
(一)“一超”,指脱贫人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014年达2736元、2015年达2855元、2016
年达3100元、2017年达3300元以上)。
(二)“两不愁”,指不愁吃、不愁穿。脱贫人口家庭拥有的粮食、副食、蔬菜等食物满足基本需求,全年无缺粮、缺水
情况;家庭成员的衣服、被褥齐备,全年无缺换季衣服情况。
(三)“三保障”,指脱贫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
安全有保障。
1.义务教育有保障,指脱贫人口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
无未读和辍学现象(不含教育部门认定的特殊教育子女)。
2.基本医疗有保障,指脱贫人口有户籍和身份证的基础上,
脱贫人口参加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合(保)率分别达
到100%;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医疗费用支出
控制在10%以内。
3.住房安全有保障,指贫困户因住房不安全,通过农村危
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措施,
使脱贫户达到有安全住房并实现功能区分配套;脱贫户住房实
体质量须经验收(认定)合格,有验收(认定)报告(表)。其
中,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
自筹资金不超过1万元,还须经县级以工代赈部门验收合格。
(四)户“三有”,指脱贫户家中有安全饮用水、有生活用电、有广播电视。
4.41有安全饮用水,包括四个指标:(1)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水量不低于40升。(2)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水质标准。(3)
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人力取水往返时
间20分钟,大体相当于水平距离800米或垂直高差80米的情
况)。(4)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
4.42有生活用电,指脱贫户家中通生活用电且能满足照明、-6-
能保障基本家用电器用电需求。
3.有广播电视,指脱贫户家中有广播电视或能接收广播电视信号。
四、贫困户家庭人均纯收入计算方式
家庭人均纯收入作为贫困户脱贫验收评估的辅助标准,脱贫户家庭人均纯收入应超过国家扶贫标准。退出时,以下项目
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
(一)家庭经营收入。主要包括种养殖业收入、经果林经营收入和其他家庭自主经营收入(家庭经营超市、商店、小卖部、饭店、幼儿园、养老院、工厂、建筑队、火车运输、客车
运输等收入),自产自食部分算作收入。纯收入计算要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
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二)工资性收入。指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简要理解为务工或其他工资性收入。外
地务工,要扣除房租、日常生活支出等相关花费。
(三)财产性收入。指家庭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主
要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补偿等。
(四)转移性收入。贫困县退出评估检查中,长期性、有稳定来源的转移性收入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短期性、临时性
收入不计入。
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包括:1.离退休金;2.赡养金;
2.五保金和一年及以上低保金;4.养老金;5.长期抚恤金;6.稳
定性的补贴收入(如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生态林补贴、农业
综合补贴等);7.残疾补贴;8.三年以上的资产性收入(如土地
整治、旅游园区、光伏、设施农业、水利发电、矿产等);9.其
他具有稳定长期的转移性收入。
不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包括:1.政府为支持贫困
户发展产业发放的现金及实物,如产业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资
金等,种子、种苗、种畜,化肥、农药等;2.危房改造补助;
4.43易地扶贫搬迁补助;4.扶贫小额信贷;
5.保险赔付资金;
6.临时性慰问金;
7.临时救助金;
8.帮扶干部给予的帮扶资金;
9.
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赠与、捐助资金;10.亲友偶尔赠与的资金;11.医疗报销、大病救助补助资金;12.教育补贴;13.“雨露计
划”补助;14.“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15.一年期
以下的低保;16.农户牲畜存栏;17.其他。
农户因易地扶贫搬迁负债人均超过2500元的或因危房改
造发生大额负债的,不能作为脱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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