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办中小学监审办法

四川民办中小学监审办法
四川民办中小学监审办法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为落实好《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民办学历教育办学成本监审的通知》要求,规范监审行为,统一核算标准,增强监审结论的科学性和可比性,市局参照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颁布实施的部分具体商品或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拟制了《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供各地在本次监审中参考。

一、监审程序

本次监审按照《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以定期成本监审、一般监审程序实施。

二、时间安排

1、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本指导意见后,向学校下达《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并将本指导意见附件二和附件三送达有关学校。

2、学校应在6月15日前按照《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要求,将补充成本资料报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

3、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收齐学校成本资料后,依据本指导意见,对学校报送的各项培养成本进行审核,按照“成价成〔2007〕99号”文件格式,出具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并于6月30日前将监审报告和附件二中的表五、表六报市局(成本调查队)。

附件:

1、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指导意见

2、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表;

3、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表格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二○○七年六月四日

附件一:

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指导意见

一、前置条件

开展民办学历教育成本监审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类型为高中、初中或小学学历教育;

2、学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始凭证及账册经过会计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并出具了年度审计报告。

二、主要原则

1、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3、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与民办学历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除学费之外不再另行收费的费用。

4、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三、成本审核

(一)、下列费用支出不计入学生培养成本:

1、学校非持续、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2、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3、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4、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及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

5、对外投资等支出;

6、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7、与学生培养无关的建设投入、财务费用、租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及其

他支出;

8、与学生培养相关,但在学费之外另收取费用的建设投入、财务费用、租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支出。

(二)、在职教职工总人数按以下比例予以核定(不含学生住宿区的管理人员和生活老师):

1、高中教职工人数=当年实际招收的高中生人数÷12;

2、初中教职工人数=当年实际招收的初中生人数÷13;

3、小学教职工人数=当年实际招收的小学生人数÷19。

(三)、教职工的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

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四)、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

(五)、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核定工资总额的14%、2%和1.5%计提。

(六)、业务招待费在以下限额内据实记入公用支出:全年教育事业收入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该收入的5‰;全年教育事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收入的3‰。

(七)、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

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年预提额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4%,且实际大修理支出不再重复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修理周期。

日常修理费用据实核定。

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合计一般不得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4%。

(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九)、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或相关原始购置凭证为准进行确认。学校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确认。

(十)、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计入培养成本。其折旧金额按年限平均法计提,不考虑残值。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50年,专用设备8年,一般设备5年,其它各类固定资产10年。文物、艺术品不计提折旧。

(十一)、产权不属于学校但用于教学活动的固定资产,以租赁方式计入培养成本。

1、学校与产权拥有人签有租赁合同的,原则上以合同金额核算,但租赁费用应与当地相同档次、类似用途的平均水平相当。

2、学校与产权拥有人没有签署租赁合同的,租赁费用按当地相同档次、类似用途的平均水平予以核算。

(十二)、下列固定资产不计入培养成本:

1、财政或社会无偿捐助形成的固定资产,但该固定资产在用期间的维修开支可计入修理费用;

2、与学生培养无关或需要另行收费的固定资产,如学生宿舍、教职员工宿舍、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

3、在伙食代管费中已经计入了食堂建设和运行成本的固定资产。

(十三)、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已经超过规定的折旧年限;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十四)、无形资产产权属学校的,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记入年度费用。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经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

(十五)、无形资产产权不属学校,但学校用于教学活动的,以租赁方式进入培养成本。

1、学校与产权拥有人签有租赁合同的,原则上以合同金额核算,但租赁费用应与当地相同档次、类似用途的平均水平相当。

2、学校与产权拥有人没有签署租赁合同的,租赁费用按当地相同档次、类似用途的平均水平予以核算。

征用或租赁与学生教育培养无关的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培养成本。

(十六)、在核算财务费用时,学校应提供相关贷款合同,对用于与学生培养无关或需要另行收费的贷款所发生的财务费用不进入培养成本。

(十七)、“其他公用支出”一般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总额的20%。

(十八)、利用学校教学资源从事短期培训、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按经营收入净额(指经营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不低于70%的比例冲减总培养成本。

(十九)、本次监审按高中、初中和小学三种学历教育分别计算人均教育培养成本。

各种学历教育的学生人数以申请办学规模中的招生人数为核算人数。

如果同一所学校只有一种学历教育,申请办学规模中的招生人数即为标准学生人数。

如果同一所学校存在多种学历教育,按以下权数确定标准学生人数: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8,小学生为0.56。

举例说明如下:

某校申请办学规模中的招生人数为高中生200人,初中生300人,小学生400人,审核的某年度培养总成本2000000元。

则:标准学生人数=200×1+300×0.8+400×0.56=664人;

某年度标准学生人均培养成本=2000000÷664=3012元/人;

某年度高中学生培养成本=1×3012元/人=3012元/人;

某年度初中学生培养成本=0.8×3012元/人=2409元/人;

某年度小学学生培养成本=0.56×3012元/人=1686元/人。

(二十)、本次监审按照《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

行)》规定,以定期成本监审、一般监审程序实施。

在向学校下达《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时,学校应该提交的成本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办学时间超过三个年度的,应提供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办学时间不满三个年度的,应提供全部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2、应计提折旧的建筑物工程决算报告或投资审计报告(复印件);

3、应计提折旧的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原值票据(复印件);

4、应计入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5、应进入财务成本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6、应进入土地使用权费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本指导意见附件中,由学校填制的“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表”、“学校基本情况(文字部分)”和表一至表四;

8、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该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一)、本指导意见只适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审核,由学校填报的各种数据应以学校财务账目中实际发生额填报。

附件三:

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表格

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学校基本情况(文字部分)

由学校提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概况;

2、学校特色教育情况及其对办学成本影响的评估分析;

3、为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学校对教师在待遇上的举措及其对办学成本影响的评估分析;

4、学校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表一:基本情况调查表

由学校根据实际发生数填制。

一、班级数,指学校所设置班级的数量。

二、在校生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年初和年末平均学生总数,包括高中、初中、小学等各类学生。

三、助(奖)学金,指学校按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等。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不计入本项目。

四、教职工总数指在学校内从事教学、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雇用期限在两个月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雇用期限在两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临时工人数应按标准职工人数折算,折算系数=实际雇用的月数÷12个月;外聘专家或教师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在职教师。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在编不在岗的教职工不计入在职教职工总数。

五、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其中:(一)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其他用房(如图书馆、礼堂等)及其附属设施;(二)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设备、机电设备、电子电脑设备等;(三)一般设备,包括办公与事务用家具设备、被服装具、一般文体设备、通讯工具等;(四)交通工具,包括小汽车、客车、货车等各种车辆和交通工具。(五)图书,指学校图书馆拥有的正式出版的书籍、科学技术资料和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的载体是光盘)等。

六、应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指产权属于学校并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固定资产。

七、应计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指产权不属于学校,但学校用于教学活动而产生的固定资产使用费。

表二: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情况调查表

由学校根据实际发生数填制。

固定资产不包括如学生宿舍用房、教职工宿舍用房、食堂等与学生培养无关的固定资产。

如果固定资产项目较多可续表,也可用学校固定资产清单代替此表。

表三:应计入租赁费的固定资产情况调查表

由学校根据实际发生数填制。

固定资产不包括如学生宿舍用房、教职工宿舍用房等与学生培养无关的固定资产。

如果租赁项目较多可续表。

表四: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归集与计算表

由学校根据实际发生数填制。

本表根据学生教育培养成本构成,将部分学校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费用支出转化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费用支出。

一、本表中的固定资产年末总值指已使用年限在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范围内、仍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年末总值。已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不管是否仍在使用,均不计入本表中的固定资产年末总值,也不计提折旧。

二、人员支出,指学校按有关规定发生的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

1、工资,指学校发放给在职教职工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等各种报酬。

2、福利费,指学校按规定标准提取和国家规定允许学校开支的,用于在职人员各项福利性的费用。

3、社会保障费,指学校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其它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在职人员以外人员工资等人员支出。

三、公用支出,指学校按规定支出的、与教学活动有关的公用开支,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招生费、修理费、材料费、业务招待费、办学风险保障金、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联合办学支出、教师培训进修费和其他公用支出。

1、修理费,指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

2、其他公用支出,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学校正常合理支出的其他费用。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助(奖)学金等。其中离退休费包括离休费和退休费。

四、土地使用权费用仅限于填报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开支。

五、借款利息净支出,指学校贷款用于修建、购买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且产权归学校所有而发生的利息。

六、学校现行会计报表科目与“成本监审表”科目不一致的,按照成本监审表科目归集填报。其中:

(1)“其他人员支出”中的“加班工资”计入“教职工工资”中。

(2)培训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中。

(3)教学业务费中的各种教学用具、用品、试验用物品等消耗材料归并计入“材料费”中。

表五: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归集与计算表(监审机构填制)

由监审机构根据学校填报的数据,依据本指导意见中对各开支项目的定义和核算标准填制。

表六:学生教育培养成本核定表(监审机构填制)

由监审机构根据表五相关数据填制。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专业水平、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专业水平和入学资格复查应在报到一个月内审查完毕。 对于专业招生考生中弄虚作假、入学资格信息虚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的入学资格。 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经复查证实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宜相应专业学习并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和专业学习要求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厅每年秋季生备案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第四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 取得学籍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在校生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奖励政策等。 新生入学第一年两个学期均为试读期。 试读期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参照“考核与管理”有关条款),可延长试读期一次。 试读期延长以学期为单位。 延长试读期的学生必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核与管理第六条学生考核包括学生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 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应如实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将予以相应的学籍变更处理。

民办幼儿园章程 ()

北仑区新碶永丰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幼儿园名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永丰幼儿园。 地址:北仑区新碶永丰村傅家。 第二条幼儿园的性质:个人出资,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举办学前教育。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招生60人。实行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五条幼儿园资产由举办者个人投入20万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幼儿园的业务范围:招收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的儿童,设立小,中,大班的全日制学前 教育,经区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首界董事长由举办者张珍飞担任。 董事会的人员组成:董事长张珍飞、付董事长王承良、董事:赖如芳、张振维、陈亚裴。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度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园长; (三)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这些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 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 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的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幼儿园设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动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幼儿园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教师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幼儿园的法定人代表 第十三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张珍飞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幼儿园经费来源:举办者个人出资。 第十五条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幼儿园

民办中小学收费一览表

民办中小学收费一览表 (2006学年) 单位:元/学期区县学校名称项目学费住宿费 黄浦 上海市民办立达中学 初中4500 高中4500 上海市民办劲松中学 初中3800 高中4300 上海市民办申江中学 初中3500 高中4000 上海市民办清新中学 初中3500 高中4000 上海市民办明珠中学初中4500 上海市民办东元高级中学高中3500 上海市民办锦绣园中学 小学3500 900 初中4500 900 高中5500 900 上海市民办万竹小学小学2000 600 杨浦 民办存志育海初级中学初中4000 1000 上海民办兰生复旦中学 初中5300 高中5500 上海民办交大飞达初级中学初中5000 800 上海市民办东光明中学 初中5000 800 高中5000 上海民办沪东外国语学校 小学5000 初中5500 高中5000 上海民办杨浦实验学校 初中5200 1000 高中5500 上海市民办存志中学初中5500 上海市民办昌华高级中学高中3500 上海市民办控江久慧高级中学高中4500 上海市民办杨浦凯慧初级中学初中5000 1000 上海市同大实验学校 小学5000 1200 初中5500 上海民办沪东外国语第二高级中学高中3500 上海民办沪东外国语高级中学高中5000 上海市民办上外双语学校 小学6500 1200 初中8000 上海民办打一外国语小学小学5000 上海市民办阳浦小学小学6200 宝山上海民办日日学校小学3000 800 中学3500 800

上海市和衷中学中学3500 800 上海市民办行中中学中学3500 800 高中5000 上海民办锦秋学校小学3000 中学3500 上海民办交华中学中学5000 600 上海民办建峰高级中学高中4000 600 上海市行知第二中学中学5000 800 上海鸿文国际职业高级中学高中4500 崇明上海崇明民办大通中学初中3000 一类:360 二类:270 上海崇明民办大通中学小学2700 崇明县中华高级中学高中3000 三类:180 崇明县中华高级中学初中2500 虹口 上海市民办宏星小学小学5000 上海市民办新复兴初级中学初中6000 上海市民办丽英小学小学5000 360 上海市民办汇民高级中学高中5000 上海市民办新华初级中学初中6000 上海市民办迅行中学初中、高中5000 上海市民办白玉兰中学初中、高中5000 360 金山民办交大南洋中学初中5000 360 高中5500 360 民办师大实验中学初中3500 180 民办金盟学校初中3500 180 小学3000 180 民办金中中学初中3500 180 静安民办上外静安外国语中学初中3000 360 民办上外静安外国语小学小学2500 360 卢湾 私立永昌学校 小学3200 初中4500 600 震旦外国语中学初中4800 震旦中专 中专(非艺 术类) 2000 中专(艺术 类) 2500 永兴高级中学高中3000 中华职工中专成人中专1800 闵行上海市民办日新实验小学小学2000 上海闵行民办华星学校小学1500 上海市七宝外国语小学小学5000 闵行区民办塘湾小学小学1400 上海市燎原实验学校小学4000 360

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最新版】

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青神县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除禁钓区外的天然水域和公共水域从事垂钓休闲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禁钓区是指:岷江、金牛河、岷江支流与岷江交汇口200米范围内、以及其他明文禁止垂钓的区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钓鱼的行为。

第五条青神县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垂钓管理 第六条垂钓区划分。垂钓区由县农业农村局、交通、环保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共同拟定,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人身安全、交通便利、钓友习惯等因素划定。桥梁上、公路上、街道边、输电线路下等和其它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均为禁止垂钓区域。禁钓区外,如与其它规章制度不符的,以其它规章制度规定为准。 第七条严禁在船舶、竹筏、皮筏上离岸垂钓。 第三章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八条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禁钓区外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垂钓方式,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第十条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严禁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二)严禁使用探鱼设备、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三)严禁使用有毒有害饵料及采取打窝垂钓的行为; (四)严禁使用除蚯蚓而外的任何活饵进行垂钓; (五)严禁使用其它禁用的钓具; (六)严禁垂钓的渔获物买卖交易。 以上行为均为非法捕捞行为,一旦触犯,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对误捕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垂钓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最低可捕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捕品种:中华胭脂、长吻鮠(江团)。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汇编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2020年编辑)民办幼儿园办学章程参考样本

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幼儿园。 第三条本单位的住所地:。 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可按照自行确定的内容表述)。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联合办园的注明成员姓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出资人(联合办园的注明成员姓名),出资金额万(联合办园的注明分别投资资金数额)。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3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个班共人。 (六)招生区域:。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本单位实行董事(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 第十一条董事(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董事(理事)会设立董事(理事)长1人,由董事(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召开董事(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 理办法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不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部署全国统一的学籍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督促学校使用学籍系统,应用学籍系统及时审批学籍变动。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七条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为其申请学籍号,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

民办幼儿园办学章程参考样本 (1)范文

李摆海燕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民权县王桥镇李摆海燕幼儿园。 第三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民权县王桥镇李摆村。 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民权县民政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权县教育体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许静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万元。出资人许静,出资金额叁万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3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

民办中小学筹建申请报告

教育体育局领导: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切实提高公民素质,为社会主义事业贡献一份力量,经我们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筹建学校,具体情况如下: 一、学校名称和校址: 二、办学性质:学校是由出资自愿举办,从事非盈利性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三、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本人,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培养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人才。 四、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招收对象为全日制小学,面向全县招生,设计规模,学制六年。 五、办学目标: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把学校办成师生共享、共创、共成长的阳光学校。 六、学校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是: 校训:重德尚美诚信,励志博爱求真。 校风:和谐、合作、求实、求新。 教风:博爱、严谨、敬业、创新。 学风:剥削、慎思、明辨、笃行。 七、学校举办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住址 八、学校办学条件:校园、校舍面积、建筑结构、办学环境、配置的教学设备、师资力量、资金来源、数额。 九、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1、经费筹措: 2、学校办学积累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对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转让和分红。 3、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资产兽医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4、学校出资人按照国家规定去的合理回报。 十、管理体制 1、学校根据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以促进学校发展的实际建立以校长领导下教研组工作制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制。同时为保障教研组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转,设立集各项服务职能为一体的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相应的职能部门。 2、学校为促进信息沟通和管理透明,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学校管理的高度统一,实施行政办公会议制度。 3、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各方面的管理工作。 4、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6修正)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4.01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89年3月1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7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以及渔业资源繁殖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公安、边防、海洋、海事、交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可以在重点渔业水域和渔区设置派出机构。 第五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及国家指定由本省管辖的海域,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的渔业,由行政区域内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严禁在航道、港口水域、水源保护区从事捕捞和养殖生产。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大力发展水产品的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

xx中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xx中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市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2、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按时复学。,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幼儿园办园章程46608

亲亲宝贝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亲亲宝贝幼儿园 幼儿园园址:元宝山区马林红庙矿区 幼儿园性质: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办园规模:开设大中小3个教学班 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道德风尚。 办学目的: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 家园。 第六条本幼儿园自觉接受上级审批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督促管理。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七条办学层次及形式:学前教育,全日制 第八条专业设置及学制:幼儿学前教育三年制(包括小班、中班、大班三个年龄段健康幼儿。) 第九条招生对象:适龄儿童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本单位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实施素质教育,促幼儿全面发展,一切为孩子的发展,为一切孩子的发展,为发展孩子的一切,以"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的管理,"宽松、和谐、平等、尊重"的人文环境,"主体探究型课堂教学"为工作目标,全面实施保教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办好二级一类幼儿园。 幼儿园办园目标是: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语言特色的校园。 第三条:幼儿园园风:合作、务实、创新、争效 幼儿园师风:敬业、爱生、进取、奉献 幼儿园教风:求知、求真、求实、求新 第四条:幼儿园向本学区招生,招生时间、新生入园时间均按县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幼儿园章程经教代会通过、由教育局审核、批准方可生效,全体教职员工均要遵守本章程。 第四章幼儿园的管理 第一条:幼儿园由教育局领导,幼儿园园长由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评议和指导。 第二条:园长 幼儿园园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目标指导下,决定幼儿园具体教育目标、规

xx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xx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1、新生入学 (1)学校按上级教育部门下达的招生数和招生条件录取新生 (2)新生须按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并注册。无故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行政部门。 (3)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组织学生填写《新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办理学籍建档 2、学籍变更 学生除升级外,学籍变更情况包括:转入、转出、退学、休学、复学等。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初,对上一学期在籍学生学籍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上报。 (1)转入 凡转入我校的学生须经我校校长同意接收后,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到县教育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各班主任根据教务处开具的接收证明接收转入学生。 (2)转出 需办理转出手续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校长审批后,由教务处开具转出证明,并按详尽的转学程序办理,留有相应的记录 (3)退学 因危机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可由本人及家长提出退学申请,由班主任、校长审批后,可办理自动退学手续 凡退学学生,不再恢复学籍。 (4)辍学

学生一周不到校学习,经班主任和学校家方动员仍不返校上课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上报上级行政部门并注销学籍。 (5)休学 学生因危机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必须休养或较长时间治疗,由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校长审批后,报教育局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为一年。 一年期满仍需继续休学者,应到校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不办手续仍不到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6)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要求复学的,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导处审查校长批准,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可以坚持正常学习,才能复学。 学生复学后,由学校根据其学力水平,决定随原届就读或下届就读。随原届就读的学生若未参加有关学生会考,须补考 3、学籍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新生入学后,学校立即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记载学生基本情况、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身体情况等。学籍档案管理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如实记载情况,各时期应反映的项目不留空白,学校、教师盖章、签名俱全。 (2)学生有学籍变更情况,学校在学籍材料中作出记载。 (3)会考成绩根据县中招办制定的详尽办法进行管理。 (4)档案为永久保留的历史资料,学生学籍档案可作学校办学记录之一,也可供日后的需要进行查证,学生离校后,学校仍予以保存。学生被高一级学校招生录取,录取学校带走学籍表正表后,学籍表副表仍留在学校。

(完整版)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 (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民办幼儿园办学章程教学内容

童乐幼儿园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童乐海宾幼儿园。 第三条本单位的住所地:鹤岗市绥滨县第二小学院内 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绥滨县教育体育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绥滨县教育体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任忠祥。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开办资金:10万元。出资人任忠祥,出资金额10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 (四)办学规模:5个班共150人。 (六)招生区域:绥滨县绥滨镇各社区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设成员为3人。 第十条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的分析和建议

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的分析和建议 【摘要】文章分析了当前企业营利性办学带来的不良反应、地方政府支持企业办学背后的责任转移和违规行为、民办学校管理机制体制不规范等问题及其归因。分别对民办中小学教育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管理体制、政府财政性支持方式、民办学校监管机制提出了参考建议。 【关键词】民办教育中小学教育发展建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对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办学体制、管理机制等方面指明了方向。本文仅以中小学教育为观察区间,探讨民办教育发展的经验,分析新时期发展的问题,试图在实践层面上提出建设性建议。 一、新中国成立后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进程分析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对公营和私营文教事业实行统筹兼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改造。1952年9月,国家教育部发出指示,决定自1952年下半年到1954年,将全国私立中小学全部由政府接办,改为公立。当时,全国有私立中等学校1412所,私立小学8925所,接办工作到1956年基本结束。当年11月,教育部发出《关于整顿和发展民办小学的指示》,提出今后几年内发展小学教育的方针是政府有计划地增设公立小学,同时允许群众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出钱出力有条件地发展民办小学,以满足群众送子女入学的要求。1957年6月,教育部发出通知,提倡群众办学。动员城乡居民和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院校、合作社等单位的员工,根据需要、自愿和可能的原则,集资兴办学校。1962年教育部召开全国教育会议,提出改变国家对教育事业包得过多的状况,中小学以公办为主,民办为辅,允许私人开办。“文革”期间,民办教育遭到严重冲击。由上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一直支持、保护民办教育发展,但是受计划经济体制所限,民办教育发展缓慢,基础比较薄弱。 20世纪80年代以后,民办教育开始恢复和发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从法律上确定了民办教育的合法地位。为普及义务教育,尽快实现“两基”目标,全社会掀起了兴办教育的热潮。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伴随着企业改制,很多地方开始了办学体制改革探索,一些公办学校转为国有民办学校。在保持学校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政府把学校交由有法人地位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承办,允许学校在招生、收费、校长和教师选聘及学校内部管理等方面参照民办学校的政策运行。国家对这种新型办学模式进行鼓励和支持。1994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指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民办公助’和‘公办民助’等形式。”1996年《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现有公办学校在条件具备时,也可以酌情转为‘公办民助’学校或‘民办公助’学校”。1997年原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指出:“各地在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中,可依实际情况实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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