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利用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托管)。

第二条为规范托管行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高委托经营的监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委托受托人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是指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托管的性质及范围

第五条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人实施经营和管理,委托人对其实施监督。

第六条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实行部分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托管的原则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托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权责明晰原则。托管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方的利益;

2、充分授权原则。委托人是以企业委托的方式将所属企业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必须给予受托人充分的管理授权,保证其正常行使对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权力;

3、有效监督原则。委托人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各项监督必须做到实时有效。

第八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通过对经营计划的审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等从权限上进行控制与监督;

2、通过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3、通过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

4、委托人不直接干预受托人、被托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章委托人管理职责

第九条对被托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的各个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委托经营管理的决策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审定其它与委托经营和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企业管理部门是委托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起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组织与受托人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对被托管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进行审核;

4、对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归口管理;

5、对被托管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日常监督;

6、组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财务、审计部门是被托管企业财务及经营成果的监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指导、规范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2、审核、监察受托人上报的被托管企业年度预算计划;

4、审核被托管企业的年终决算,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

5、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对被托管企业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管理职责包括:

1、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2、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活动中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

3、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托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4、代表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托管关系确定

第十四条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明确托管关系。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托管期限;

2、委托范围及内容;

3、委托方、受托方权利和义务;

4、投入、产出及收益分配;

5、资产的使用、维护(修)及管理;

6、保证和承诺;

7、其它约定。

第十五条《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经双方以适当程序签署批准后即行生效,托管关系即确定。

第十六条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利在被托管企业董事会通过决议,确认与受托人的委托经营管理关系,并作出股东决议确认后,将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正式移交给受托人。

第六章行权机制

第十七条为保障受托人正常行使委托经营管理的权利,保证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正常监督,应明确委托经营管理在重大事项方面的“行权”机制。

第十八条受托方通过“内部程序+法定程序”的方式来保证对被托管企业的有效行权。对于必须通过被托管企业董事会做出决策的重大事项,受托人与委托人首先通过内部协商机制,形成一致意见,通过委托人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履行法定程序后,通过决议。

第十九条被托管企业高管层人事安排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确定,通过法定程序确认。

第二十条委托人与受托人每年要在《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作为委托经营管理的业绩合同。

第二十一条《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中应明确规定业绩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七章托管权限划分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的权限如下:

1、被托管企业股权变更与处置权;

2、被托管企业资产管理权和处置权;

3、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的审批权;

4、被托管企业经营计划的审批权;

5、被托管企业审计监察权;

6、被托管企业融资、投资、担保审批权;

7、被托管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

8、被托管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有如下权限:

1、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权限内的审批权;

2、被托管企业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审核权;

3、被托管企业经营层考核权;

4、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权;

5、被托管企业经营层人事任免权;

6、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性合同审批权;

7、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性设备、物料的采购权;

8、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

9. 被托管企业生产、技术、质量等方面标准制定权;

10、被托管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八章监督控制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委托经营管理过程和结果进

行监督。

1、通过派驻被托管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外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被托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按照《外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信息。

2、通过职能部门的归口管理进行监督。企业管理、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日常经营动态监督,按照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被托管企业进行实时监督。

3、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监察工作了解被托管企业经营效果和管理状态。按照委托人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专项审计,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方法实施监督管理。

1、事前控制:通过被托管企业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计划,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通过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绩效实行目标管理。

2、事中监督:通过对重大事项的审核,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行为予以审核、监督。

3. 事后监督:通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年终决算审计,对受托人的托管绩效进行事后的核实、监督。

第九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和《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委托人每年对受托人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二十七条对受托人托管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考核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每年年初,委托人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受托人上一年度托管业绩进行考核,其程序为:

1、财务、审计部门提供被托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监察报告;

2、企业管理部门核实《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考核结果,并进行考核评价;

3、根据考核结果,企业管理部门拟定考核意见和考核兑现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4、财务部门按照审定的考核兑现方案予以兑现相应酬劳。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委托人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试行。

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强化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保全司经营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x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必需守法经营,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的法令规章,依法从事建筑市场的各类经营活动,服从集团公司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维护并执行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章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分公司实行全面市场化、内外一体化、抵押承包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各子、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集团公司市场发展部是全司经营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建筑市场信息的收集、重大工程

的洽谈与攻关;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工程任务的协调平衡、工程合同的管理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经营工作实行上下互动,两条腿走路的方式,面向市场承揽工程业务。在业务洽谈上,内部遵循谁先参与谁优先的原则(遇有矛盾或特殊情况时,集团公司有权做出裁决)。 第六条凡在本市(即市行政区域内)范围内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市场发展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以外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外出施工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工程任务的洽谈与分配 第七条集团公司鼓励各子、分公司全面走向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各子、分公司自行接洽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并指导、帮助具体运作。 第八条对外洽谈工程业务应向业主或招标部门出示集团公司的介绍信。同一工程项目,集团只开具一张介绍信,明确一个单位主谈。若出现同一工程项目多头介绍、多头联系的情况,在本埠的,应服从市场发展部的协调和裁决;在外埠的,应服从外出施工管理部的协调和裁决。 第九条关于工程介绍信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在本埠联系洽谈工程,应先到市场发展部登记,经市场发展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

供暖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书-标准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供暖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所属的( )集中供暖锅炉房及供暖管网委托乙方进行运营管理,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运营管理事项 1、甲方将冬季供暖锅炉房及供暖管网委托给乙方进行运营管理。乙方独立负责供暖运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乙方在委托运营管理期间,严格按照甲方与政府签订的《集中供暖特许经营协议书》及《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供热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3、乙方负责锅炉房及管网的正常运行、维护保养、安全以及燃料供应保障等项工作,保证供暖质量达到政府规定的标准,并保证供热系统故障的及时维修。 4、乙方必须自行制定、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并对锅炉房运行安全及人员安全负全责。 5、在供热期间,若发生大的故障或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双方应紧密配合,协商解决,并由甲方监督恢复正常运行。对于由供暖质量问题给甲方带来的赔偿责任,乙方须完全承担。 6、乙方自主进行管理、维修、技术、操作等人员的选聘工作,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员工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 第二条供暖期限和供暖标准 乙方应严格按照《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供暖,并且保证达到供暖标准。 1、供暖期限:当年月日至次年月日为法定供暖期,具体以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供暖时限为准。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 ———国有资产效率化运营制度构建探究 李建军刘军亮 (武汉大学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系统分析了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认为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以及内部人控制,侵害国有资产本质上都是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并认为只要设计一系列制度安排以规范代理人行为,降低代理成本,就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经营的效率化。本文对建立国资委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安排进行了初步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国有资产代理成本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企业之所以要改,其基本的、直接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国有企业的低效一般来说主要是由于:其一,国有企业所有者事实上的缺位,造成内部人控制以及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国有资产流失;其二,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府的过多干预,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多或过于依赖政府而效率低下。从理论和逻辑上看,只要能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使经营性国有企业真正实现经营化,降低其代理成本,国有企业的效率化是可以实现的。本文试从代理的角度系统分析国有企业低效的原因,并探求实现国有企业效率化的制度安排。 1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状况分析 Michael Jenson和William Meckling把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个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名义决策权付给代理人”。代理关系的产生随之产生了代理人成本,按Michael Jenson>和William Meckling的定义,代理成本指的是企业所有者由于缺乏关于代理人努力客观状态的充分信息所导致的权益损失。这是一种以充分信息条件下的最优契约所实现的利润所实现的利润水平为基准,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次优契约所出现的预期利润的偏差的一种估算。代理成本一般分为两类:管理人员(代理人)的监督成本和因对管理人员(代理人)监督不力而导致的管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代理人成本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其一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目标追求不一致;其二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不完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其三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对代理人实施监控成本大三方面的原因造成。 除鲁滨逊·克鲁索简单经济中的一人企业(克鲁索公司)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外,几乎所有存在两个以上相关人的企业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当然本文讨论不涉及企业内部层面的委托代理关系,只限于产权治理层面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国有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较一般产权理论所述的委托代理关系要复杂。在未引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国资委)情况下的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 1.1 第一级委托代理关系 国有资产在本质上是属于全体人民所共有,但全体人民不可能共同一致行使所有权,由于全体人民人数众多,集体行使资本所有者的相关权能其交易成本以及监督成本趋于无穷大,而国家作为全民利益的代表其自然而然成为资产的代理人代全民行使所有者的相关权能,也正是由此人们通常把全民所有等同于国家所有。但国家作为一个国际法权概念难以人格化,不可能具体代行所有权,而政府作为行使国家职能的重要机构自然成为事实上的资产

项目承包考核管理办法

项目承包考核管理办法(讨论稿)为减少公司管理成本,共同承担经营风险,有效加强项目管理,使项目管理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公司对项目有效监控,极大的调动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使之成为以项目经理为核心,以施工项目为核算对象,以项目管理责任书为管理依据,集施工生产和经营核算为一体的经济实体,采取一级管理(项目管理)和一级监控(公司监控)模式,使工程决策更加快速、准确、高效,更好的服务施工现场、满足业主要求,最大限度实现项目综合效益,全面实现公司各项考核指标。现对建议项目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项目班子组建 项目经理实行公司考核竞聘上岗制度。公司将从德、才兼备方面考核项目经理,首先考虑是人品,然后考虑是做事,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科学正确的项目管理思路,带领团队的领导能力,应对一切事件的应变和协调能力,执行公司决策的执行能力。项目经理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材料、财务、认质认价、结算、收款、对外协调等一切与此项目有关的工程事项的全面管控,对项目的质量目标、安全目标、进度目标、成本目标、结算及收款全面负责。 项目其他成员由项目经理同公司相关部门从公司内部和外部社会资源择优录用。项目经理有权对项目部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惩、解聘。

二、经济指标承包考核 首先由公司预算部门测算出项目的基本经济指标即最低盈利指标 15 %,项目只完成最低盈利指标时,管理人员只发基本工资;确定 20 %为绩效指标。项目完成绩效指标时公司奖励项目部,奖励金额以工程结算造价的 1 %为绩效奖金;确定 25 %为奖励指标,完成奖励指标后公司返还项目工程结算造价的 2 %作为奖励;超出奖励指标部分的利润公司与项目按 3:7 比例进行分红。〖注:绩效指标、奖励指标及剩余利润分配原则为项目部80%(项目经理为40%),公司各部门为20%〗。项目部同公司签订工程经济目标责任书并交纳一定风险抵押金(抵押金的缴纳方式和金额待定,项目缴纳抵押金的人员范围为项目经理、技术总工、生产副经理)。 三、项目管理与监督 1、项目队伍选择 较大的、主要的主体分包队伍和专业分包队伍采取招标和议价相结合制度,以项目部为主发起招标方式,公司主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给予指导、监督、配合和服务,以合理的确定出有能力的施工队伍,并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出相应的分包合同进入实施阶段。单项工程、临时工程、较小的协作队伍由项目考察公司监督确定。在协作模式上以清包为主,项目部控制主材,协作队伍提供小型设备及零星材料。 2、材料采购 项目部有材料采购权,公司采取指导和定期监控,大宗材料通过招标选择有垫付能力、信誉度好的供应单位,小宗材料采取货比三家,物美价廉定点采购,项目部成立监督考核小组,定期对市场调查,确

公司经营管理办法两篇

公司经营管理办法两篇 篇一: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强化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保全司经营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x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必需守法经营,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的法令规章,依法从事建筑市场的各类经营活动,服从集团公司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维护并执行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章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分公司实行全面市场化、内外一体化、抵押承包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各子、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集团公司市场发展部是全司经营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建筑市场信息的收集、重大工程的洽谈与攻关;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工程任务的协调平衡、工程合同的管理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经营工作实行上下互动,两条腿走路的方式,面向市场承揽工程业务。在业务洽谈上,内部遵循谁先参与谁优先的原则(遇有矛盾或特殊情况时,集团公司有权做出裁决)。

第六条凡在本市(即市行政区域内)范围内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市场发展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以外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外出施工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工程任务的洽谈与分配 第七条集团公司鼓励各子、分公司全面走向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各子、分公司自行接洽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并指导、帮助具体运作。 第八条对外洽谈工程业务应向业主或招标部门出示集团公司的介绍信。同一工程项目,集团只开具一张介绍信,明确一个单位主谈。若出现同一工程项目多头介绍、多头联系的情况,在本埠的,应服从市场发展部的协调和裁决;在外埠的,应服从外出施工管理部的协调和裁决。 第九条关于工程介绍信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在本埠联系洽谈工程,应先到市场发展部登记,经市场发展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开具;在外埠洽谈工程,应先到外施部登记,经外施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分管外施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开具。 第十条市场发展部、外施部不得重复签发使用介绍信审批单,应对签批的介绍信逐一登记,并跟踪检查洽谈进展情况,每月分析汇总后向总经理室汇报一次情况。 第十一条当同一工程项目出现集团公司内部几家单位同时联系时,由市场发展部根据各子、分公司专业、能力、任务等情况推荐一家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该单位负责具体洽谈。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直接承接的工程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房屋委托管理合同(标准版).doc

房屋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方(简称甲方): 受托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市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为了更好的管理国有资产,甲方特委托乙方对其名下的房屋进行管理,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概况 1、本合同中由甲方所拥有的房屋位于:武汉市青山区第四十九街商铺,房屋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2、本合同中由甲方所拥有的房屋现状:见附件1《商铺现状一览表》 第二条委托管理内容、期限 1、委托管理内容: ①、商业用房的使用、维修、养护。 ②、租金、物业管理费、保洁费、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的代收代缴。 ③、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车辆管理是否存在收费问题?如没有可不做修改,如有可在此明确)。 ④、招商工作、商户档案的建立及管理工作。 ⑤、与该项目管理相关联的其它工作。 2、委托管理期限: 即2012年1月1日始至2013年12月30日止。 第三条委托管理费用

①、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乙方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元向甲方或者物业实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此处,乙方不要写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如果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存在合同不对等。收费是可以,但是不要写在此处,可在补充协议中写入,此处可修改为; ①、乙方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元向物业实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②、物业管理服务费调整: 乙方保留物业管理服务费调整权利,调整幅度依据实际情况与甲方协商后公布。 此处建议修改: 乙方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市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对物业管理服务费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依据实际实际情况与甲方协商后公布。 ③、物业管理费收取方式: 物业管理费收取与物业租金的收缴同步。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执行情况。 4、向乙方提供商业用房和管理用房。 5、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所需的图纸、档案、资料。 6、协助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国有企业委托一代理问题的产生

国有企业委托一代理问题的产生 (一)信息不对称是产生委托一代理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一般来说,代理人掌握的信息比委托人更多一些,代理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自己的能力,偏好,努力程度,更了解有关企业内部情况,市场环境变化和企业外部环境,以及决策的风险和收益等信息。这些信息特别是一些专业信息、关于努力程度和决策的风险等信息,委托人是很难掌握的,或者即使能够取得也因成本太高而不得不放弃。这就使代理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进行欺骗成为可能,委托人被迫承担因此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对国有企业来说,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因为在国有企业中存在着多层委托一代理关系,作为所有者的全国人民虽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但因为国有企业的数量众多,要掌握关于某一个国有企业的信息是不可能的。即使是作为所有者代表的政府,也管辖着许多的企业,也很难获得关于某个企业的详细信息。再加上其官员本身既是委托人也是代理人,与企业没有直接的所有关系,不会像非国有企业的委托人那样,有足够的动力去努力获取各种关于企业的信息,所以其掌握的信息也是不够的。委托代理链条的延长加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代理人根据自己的信息优势去谋求自身的利益而放弃股东的利益的可能性也加大了,委托一代理问题也就更加严重了。 (二)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制度可以适当弥补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保证代理人的行为与委托人的目标尽可能地趋于一致。 根据产权经济学的假设,代理人是理性的经济人,在既定的制度下,代理人的行为目标是借助于委托人提供的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利益。就是说,代理人的行为取决于其生存的制度。有效的制度,能够使代理人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大体一致;相反,则使代理人的目标严重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但是在国有企业中,没有相应建立起对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经理人员的责、权是不对称的。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选择通常是一种干部任免,其收人与企业利益相关度很小,而且几乎没有设立经理人员的责任机制,经理人员作出错误的决策可以不负担任何损失,其行为较少受到约束。一方面,经理人员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等各种剩余损失,可以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经理人员尽力工作花费心血,搞好企业,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去争取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得不到相应的剩余收人。相比较起来,少花费一些心血,少承担一些风险,自己的收益没有减少,或者即使收益减少了,但比起少承担的风险和多获得的闲暇来说,也是值得的。这就使得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很难有压力也缺乏动力去努力工作。有些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甚至通过国家赋予的特权来寻求租金,最大限度地获取各种个人利益。 (三)在企业内部发挥约束功能的主要是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很不完善的。主要是多层委托一代理关系限制了国有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作用的发挥。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董事会和行使独立监督权的监事会成员的任用,主要采取干部委派制,其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相关性更小,加之责任机制缺乏,对各代理人努力程度和业绩的考察、监督更困难。而且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也都会存在着“搭便车”心理:一个人监督的成果要由很多人来享受,成本却只由一个人承担,而没人监督也追查不出这个人的责任。这样比较分析的结果是国有企业所有者严重缺位,没人承担国有企业股东的责任,没人监督经理层代理人。董事会和监事会远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再加上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本身运作不规范,各级代理人之间职责划分不清,经理人员越权,

工程项目承包经营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项目承包经营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项目管理,充分调动项目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结合工业设备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揽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承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工程项目承包经营按照“项目经理承包、节约分成、超支受罚”的原则实施,其双方责权如下: 第三条公司权责 一、负责进行承包项目评估,确定承包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二、组织竞选项目经理,聘任项目书记和项目财务负责人。 三、组织起草并签订工程项目承包经营责任合同书。 四、本着集中统一调控与放权搞活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同时,努力创造条件,确保项目上场资金、设备、人员的需求,保证项目施工顺利进行。 五、有权监督、检查、奖罚,保证项目规范运作。 六、按合同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终结考核兑现奖罚。 七、在下列情况下,有权终止承包合同,解聘项目领导班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隐患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工期严重滞后或受到业主、监理通报批评的; 4、项目经理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的; 5、项目过程中亏损超过抵押金的。 第四条项目经理权责 一、必须树立全局观念,以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

须坚持以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为重,同时兼顾职工个人利益,确保本合同指标的实现。 二、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公司及上级领导的有关文件精神或指令,合法经营。 三、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享有劳动用工权、人事任用(除项目书记和财务负责人外)及管理权和工资分配权。 四、有选择分包供方权(但必须执行公司对项目分包的管理和审批),有对下承包单价制定及分包合同签订权(但分包合同连同其所附的分包价格必须报公司审批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对下验工计价和工程结算审批权和项目施工资金使用权。 五、项目对采购下场移交公司的设备和周转材料,必须为事先编制了采购计划,报公司审批同意后采买。否则,公司有权拒绝下场移交抵账,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六、必须做到科学组织施工,做好优化施组、变更设计和索赔补差创效工作。 七、当发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时,必须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报告,严禁隐瞒不报。 八、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人才培养。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工程中标签约后,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预测中标工程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报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根据审批通过的评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确定该项目最低承包目标值,报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后作为项目承包指标,具体指标如下。 一、合同内效益指标:工程项目评估利润额+管理费(集团+分公司等)+固定费用(项目经理部内部职工规费及其他应由项目承担的须上交的各项费用); 二、质量指标:按与业主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安全指标:按公司有关安全标准及工程合同规定执行; 四、工期指标:按与业主合同规定的标准并结合项目评估确定;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年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行使所有者权利。作为出资者对投入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按照投入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其所有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接受李沧区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的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和途径,是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控股、参股和股权交易等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范围 第五条总公司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总公司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所属进行股份制改组后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四)所属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为国有资产: (一)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核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三)由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由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以企业法人财产兼并,购买其它企业、单位所取得的产权和权益。 (五)国有企业用集资和筹资形式形成的资产,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 (六)国有企业将企业法人财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但不能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七)国有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 (八)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结余购建的资产外,均应视为国有资产。 第七条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委托代理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

委托代理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掌握着国家经济命脉,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委托代理问题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产权趋于明晰,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得到强化,委托代理问题得到缓解,但仍然在现实和理论两个层面上面临一些困难。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的理论思考: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国有企业由于历史和产权特点的原因,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特有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在实践中十分困难,在理论上也存在着相当的难度。总的来说,现有的委托代理理论是以西方现代企业契约关系和管理制度为基础的,而我国国有企业在契约关系和管理制度上均有自身的特点,如果简单套用委托代理理论的一些现有结论,很可能会陷入逻辑的困境。 (一)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 客观地看,在上文所阐述的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三条主要弊端中,委托人层级复杂、定位不清和契约关系非市场化更多地是国有企业的特有矛盾,而代理人行为短期化虽然在其他所有制企业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但在国有企业中具有其自身特点。换言之,国有企业现有的产权和体制特性与这些弊端的产生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委托代理问题是国有企业的固有弊病,势必造成其经济效率的损失,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国家经济安全和就业安置等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单纯从经济效率来看,国有企业是无效的。事实上,关于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的确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特别是在西方的主流理论中,公共财产管理的低效性和国有企业效率损失的观点一度被广为接受,并被视为经济制度的固有缺陷。 事实上,公共财产的治理与国有企业管理有着某种内在的逻辑关联或者说具有一定的可类比性,例如产权均为公众所有;使用权占有者均有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监督难度较大,且直接关系到资源使用和运行的效率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对公共资源管理的研究逻辑可以类比到国有企业治理,既然在信息沟通充分、惩罚机制公开透明且经过占用者公认等前提下,公共资源的治理可以符合经济效率,那么,使用权分配相对更加明确、激励机制和监督体系业已成型的国有企业完全可能接近经济效率的最优结果。从理论上来看,经济效率能否实现取决于三点,一是信息传递,即在各个层级委托人之间关于代理人努力程度和工作业绩的信息必须得到充分传递,并且不能失真;二是激励机制必须公开并得到认可,关于惩罚或激励的承诺必须可信,这将直接影响委托人和代理人在博弈中的行为;三是监督必须有力有效,这是保证信息真实传递和激励机制切实落实的保障。显然,这三个关键点并未与国有企业的产权所属直接相关,即并不是产权国有的企业就必然产生或无法克制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弊病,产权的特点更多是在技术性的层面上显现其影响。 (二)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缓解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所存在弊端的重要外部保障。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来看,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是监督者、委托人、代理人三个体系的重叠。外部监督的本意在于借助第三方力量,保证委托人和代理人严格履行契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防范其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外部监督相对容易实现,例如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等,都是外部监督的形式,监督人和企业成员特别是代理人利益通常相互独立,使得监督能够实现客观有效。然而,国有企业产权国有,其社会性较其他企业更加明显,因此与社会接触的边界也更加宽泛,企业组织更容易向社会延伸,这就决定了其外部空间要比一般企业广阔,或者说更容易将各种与企业相关的关系和事物包括监督内部化,导致监督主体丧失独立性。对于企业代理人体系而言,它又是督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人。三个角色的重叠,使其容易模糊三者之间的角色定位,特别是在承担企业外部监督角色的环节上,可能失去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从而使得这一环节的外部监督流于形式。一旦外部监督不力,委托代理契约中的约束将会松弛,委托人和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受到惩罚的预期成本下降,不尽职的风险上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txt26选择自信,就是选择豁达坦然,就是选择在名利面前岿然不动,就是选择在势力面前昂首挺胸,撑开自信的帆破流向前,展示搏击的风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的发展,结 合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生产经营 一.项目部的设立。项目部组成必须由不少于2人的公司在职员工设立,要明确项目部负责人,由项目部负责人直接对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负责人对法人直接负责。对于以前未加明确的项目合伙人,可在此文件下发后向办公室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管理与经济总责。公司对项目收取的相应比例的管理费用。 项目部在上缴公司管理费的同时还应完成本项目部成员的年度支出,该笔费用按照有关文件计算后从进款中直接扣除。 二.合同的签订。对于各项目部承担的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由公司领导逐一审批,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签订合同。 材料、劳务等项目内采购合同,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签署,也不得印盖公司印鉴。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三.项目费用的管理。进账资金统一进到公司账户上,然后由院财务在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后拨付给公司各项目部账户,各项目部按国家税务制度提供相应的票据给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负责

项目财务管理。 四.各项目部承接的工程,由各项目部负责人统一组织实施,并负责其相对应的职责。 第二条:项目管理 一. 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所有公司印鉴及证件、仪器均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时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不得未经容许私自制作、刻印公司印鉴、证书。 二.实行项目备用金制度,针对不同的项目及付款情况,由项目 部负责人提出项目用款计划及还款时间表,报请公司及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三.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必须要等工程款进账后由项目负责人分期分批支付。原则上要先结算后付款。 四.资料整理。工程完工后,工程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特别是工程决算资料要及时交回公司财务,否则财务有权拒绝余款的支付。 五.项目资料审批流程。 1、勘察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先提出勘察方案报送公司总工审批后实施,完成勘察任务后工程技术负责人提出书面工程技术报告,报告签字人为:经理、审定人、审核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签字); 2、设计项目由工程负责人将图纸和计算书提交审核,审核后方可盖章。图纸签字人为:工程负责人、制图、校对、审核、审定,图纸会签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并在完成盖章后向办公室归档图

法人治理委托管理办法

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 xxx 法人治理委托管理办法 服务单位: vvvv 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九月

本报告仅供客户内部使用,未经vvv区域集团书面许可,其他任何机构不得擅自传阅、引用或复制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法人治理线 (4) 第三章职能管控线 (6) 第四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的整体利益,完善xxx与各子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母子公司管控体系,体现“治理+管控”的基本原则,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确立xxx的决策权、知情权、调控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xx对各单位的治理与管控在实现形式上各有不同,两者相互配合,构成一个严密的管控体系。 第二章法人治理线 第三条 xxx与各单位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条各单位的重大决策应由各单位执行董事依法作出。 第五条对于xxx与各单位之间的治理线,运行程序如下: (一)xxx对各单位重大事项的管理和监控,先通过内部程序进行,由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将重大事项议案报xxx派出执行董事; (二)派出执行董事上报xxx有关职能中心; (三)由xxx相关职能中心将议案报xxx有关专业委员会审议,并经xxx 董事会通过; (四)xxx外派执行董事将xxx的决议传达给子集团; (五)最后进行贯彻实施,实现xxx对各单位的合法监控和管理。 第六条以上公司治理线运行提及各单位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经营承包管理办法

- 经营承包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确保我矿原煤产量按计划完成,特制定此经营承包管理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泉店煤矿各单位节支降耗、原材料及费用管理。 3、本办法以科、队的投入产出全面核算为前提,以科队领导牵头的全员效益承包为形式,以考核各单位的原材料及费用指标完成情况和工资互动为主要内容的经营承包管理方式。 4、经营承包管理原则: ①突出经营效益,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矿级为吨煤成本、吨煤材耗,科队级为分解的成本费用指标; ②矿领导的奖罚按与公司签定的生产经营责任书执行; ③承包单位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费用超支区队以工资负亏,专业管理科室超支额的10%以工资负亏,单位正职以5%挂勾,费用节余队按50%、专业管理科室按10%作为工资发放,剩余部分作为材料费转下月使用; ④承包单位之间,实行有偿结算,等价交换。 5、经营承包基本方法是:按照在全矿经营目标中留足全矿固定成本后,由企管科组织相关单位倒算出各单位的成本费用指标,确定各业务科室和基层单位的原材料和费用指标以承包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合理调整管理行为,有效的发挥经营承包作用。6、各单位要加强内部经营承包基础工作的管理。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进尺、安全、质量、材料消耗、设备利用等各项指标,计量必须准确,原始记录要齐全,反馈要及时,手续要完备 二、内部经营承包的基本形式 1、矿属单位一般采用以科队领导班子牵头的全员效益承包方式。承包内容均表现为以成本费用为主,工资负亏的效益指标。具体做法是:将材料费、配件费、办公费、差旅费、其它管理费用和工资挂钩,推行费用工资互换制,即费用超支或亏空部分由工资补齐,材料节余部分可以按比例增发工资。 2、根据我矿实际情况,承包类型大体分为:计量承包、量化承包和总额承包。 ①计量承包:对有量可计的生产单位生产过程中的投入,按吨煤或米进尺消耗承包。 ②量化承包:指对无量可计的生产辅助单位设法量化,实行量化承包。如通风、皮带运输等 ③总额承包:指对有管理和控制职能的科室进行总额承包。 3、根据经营承包的实际情况,加强发挥好以下三个层次的调节作用。 ①业务科室的调节作用。各业务科室要加强对本业务范围内的区队材料消耗的宏观调节,统一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的指标。给区队指标时,应留有一定调节指标来解决一些特殊问题。 ②分管领导的调节作用。根据实际情况给分管矿长一定的指标来解决分管范围内由于计划不周发生的费用。由区队提出申请经业务科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企管科执行。 ③矿长的调节作用。矿长直接控制一部分指标用于解决全矿范围内突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支出费用由单位申请,经主管业务科室、分管矿领导、矿长批准后,企管科执行。 三、工作程序 、采掘队、巷修等单位材料计划于每月21日前报生产科,经生产科审核后25日前交企管科,由企管科汇总报供应部采购,企管科负责催办。 2、各单位备件计划、机电材料于每月21日前报机电科,经机电科审核后25日前交企管科,由企管科汇总报供应部采购,企管科负责催办。 3、机电设备购置计划、请示由机电科编报审批,批交转企管科催办。

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书

关于江都区智创梦工场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投资建设的江都区智创梦工场委托经营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 ,面积见附件。 第二条委托权限 1.甲方就其投资建设的江都区智创梦工场的定位、经营、招商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提升被委托项目的盈利水平。 第四条委托事项 占地:***** 合作方式: (1)甲方授权乙方全面运营甲方所建江都区智创梦工场场地,进行定位、招 商、运营、规划、宣传。 (2)甲方承担铺位租金、管理费、水电费、会务人员工资、新办公室装修费 用,以及乙方入驻之前的经营债务。 (3)乙方承担乙方运营人员工资、营销费用、软件系统费用、广告费用。乙 方不承担甲方债务。 (4)乙方成交的会议室出租业务,提成为每场租金的40%。 (5)乙方成交的办公场地出租业务,提成为每月租金的30%。 第五条运营期限 1.委托期限为年,即年月日起,止于年月 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第六条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维护江都区智创梦工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第七条经营收入的支付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每日每平方米税前_________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计算。 2.支付日期:乙方按照年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收入,每年度第一个月的 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乙方应当将年度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 _________银行以划拨方式一次性付清,租金自《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八条经营收入的处置 乙方在保证甲方本合同第七条相关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将经营总收入扣除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佣金、投资经营管理成本及投资经营管理酬金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扬州市江都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作为储备金。 第十一条保密责任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在执行期中,如有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条款,必须在_________(时间)前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执行,不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单方违约。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

企业委托代理问题与利益冲突

企业委托代理问题与利益冲突 摘要:作为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以及重要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委托代理制度不仅有效地优化了企业治理结构,有利于使经理人员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而且有利于实现所有者即委托人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的不一致性和信息的非对称性,委托代理关系往往导致“代理问题”而要解决这一“代理问题”,必须尽快建立新型的激励约束机制。 关键字:委托代理关系、利益冲突、激励 1.委托代理关系的概念 所谓委托代理关系, 是指这样一种契约关系, 在该契约下, 一个人或一些人( 委托人) 授权另一个人( 代理人) 为实现委托人的效用目标最大化而从事某些活动, 其中包括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利, 利用报酬激励吸引代理人, 并对代理人进行约束监督等。委托代理关系广泛存在于一切组织中, 存在于企业的每一个管理层级上。 2.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 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 3.代理关系问题与利益冲突 传统的委托代理问题是指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产生的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问题,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必然带来相应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斯蒂格利茨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描述的是这样一种经营行为,在这里“一个个人——委托人,可以设计一个用来激发另一个个人——代理人按委托人的利益而行为的报酬体系。” 与委托代理问题有关的利益冲突是财务管理目标更深层次的问题,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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