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案例

2、某修配厂与某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合同双方所在地及A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修配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修配厂据此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未选定仲裁员,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某丁于是指定了某甲、某乙、某丙三名仲裁员。修配厂认为某甲与研究所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首席仲裁员某丙审查后确认申请理由不实,决定公开审理。研究所对此不服,仲裁庭经过研究,又决定不公开审理。研究所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研究所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开庭前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裁决作出后,修配厂以仲裁员某甲在仲裁该案时应予回避而未回避为由,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以上情况介绍,指出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庭、仲裁员存在哪些法律上的问题,并说明理由或正确的做法。
答: (1)仲裁协议同时约定了仲裁管辖和诉讼管辖,这种仲裁协议属于约定不明确的协议,如果当事人没有补充协议,则该协议无效。
(2)该仲裁协议不明确,仲裁委员会本应待该协议明确或当事人双方重新签订协议后,方可受理。而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了修配厂的申请,这是违反仲裁法规定的。
(3)本案中双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理由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只能共同委托指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三名仲裁员的情形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而没有约定仲裁员的情况下。
(4)仲裁员某甲的回避问题,由首席仲裁员某丙决定是错误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决定。
(5)仲裁庭根据修配厂的要求,曾经决定公开审理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原则上不应当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
(6)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仲裁法规定可以进行缺席裁判。2分
(7)仲裁庭不将技术鉴定结论在开庭时出示是错误的,这实际上剥夺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权利。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节能灯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乙公司作

为买方提货时发现甲公司提供的货有严重
的质量问题,于是向甲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甲公司不允,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申请的时间为8月18日,仲裁委员会于8月28日受理此案,并决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甲、乙公司分别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乙公司作为申请方又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乙公司所选的仲裁员恰好是乙公司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此三名仲裁员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仲裁庭依和解协议制作了仲裁调解书,此案圆满结束。问:
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有无不当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1)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从收到申请书到受理申请之间间隔的时间,违反程序。《仲裁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本案的间隔时间已经有10天了,显然不合法。
(2)选定仲裁员的方法是错误的。《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案中乙公司独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作法是违背程序的。
(3)仲裁员没有申请回避。《仲裁法》第34条第3项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应当申请回避。而本案中乙公司选定的仲裁员是自己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属于这一情形,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回避,仲裁员也应自行回避。
(4)仲裁不应公开进行。《仲载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协议公开审理,但仲裁庭却将该案公开审理,这一作法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5、此处不能制作调解书的。《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而本案中,当事人既未提出申请,仲裁庭又出具了调解书,显然是违反程序的。

4、某市食品厂和另一市某高级商场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最初的一段时间内,食品厂都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但是后来由于受到外部的冲击,食品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备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品,导致消费者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给该商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大约15万元。商场多次与食品厂交涉,但是均未

能就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后来双方商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市仲裁
委员会仲裁,并且签署了仲裁协议。问:
(1)如果在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商场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此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向何机构寻求解决?
(2)如果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仲裁委员会能否根据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成的仲裁协议继续进行仲裁?
(3)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开庭了,但是没有公开进行。此程序是否正当?为什么?
(5)如果商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食品厂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商场希望再次寻求法律救济,应当申请仲裁还是进行诉讼?
答: (1)此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一方申请仲裁,一方提起诉讼的,则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其法律效力。
(2)此时可以继续进行仲裁。主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因合同发生的纠纷既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也包括合同效力问题发生的纠纷,仲裁委员会对此均具有管辖权。换句话说,只要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则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利就是存在的。
(3)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或者是上诉,也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4)此程序正当。因为仲裁虽然需要开庭,但是通常情况下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要公开进行,可以公开进行。
(5)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属实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仲裁协议,则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否则应当向人民法院诉讼。

5、2000年1月12日,机电公司与机械加工公司签订一份机电设备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机械加工公司于2000年2月底之前为机电公司完成一套机电设备加工任务,部分原材料及加工费总计为66万元,于设备交付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额总价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单独签订一仲裁协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就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应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后,就机电设备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机电公司于2000年5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机械加工公

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在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情况下对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责令机械加工公司重新加工设备并
支付违约金的判决。判决作出后,机械加工公司以存在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为由上诉。
请问:
1.机械加工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有效?
2.如果机械加工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理由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就上述争议,机电公司申请甲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作出责令机械加工公司重新加工设备并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裁决,那么,该仲裁裁决是否有效?
答:1.机械加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为有效。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了独立的仲裁协议书,本不应当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机电公司起诉时并未表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时也不知,此时,作为被告的机械加工公司如果就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此案,而机械加工公司却应诉答辩,意味着双方愿意放弃仲裁协议,而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2.如果机械加工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有效,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当事人之间有效仲裁协议的存在排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3.该仲裁裁决就机电设备质量问题作出的裁决部分为有效;而就违约金部分作出的裁决为无效。这是因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不仅对仲裁机构产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而且同时也限定了仲裁权行使的范围。在本案中,仲裁协议是就标的物质量问题的约定,而不涉及违约金问题,因此,该仲裁裁决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6、1995年9月,望龙实业公司与海辰食品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合同,商定双方联合开发研制一种老人营养饮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1996年4月,双方发生争议,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 A 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望龙实业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望龙实业公司所在地的 B 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海辰食品研究所担心 B 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

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望龙实业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望龙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立即上
诉,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还是无效?为什么?
(2)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还是无效?
(3)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5)上诉理由是否正确?
(6)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答:(1) 仲裁条款无效;因为未指明具体仲裁机构,内容不明确,无法履行。
(2) 新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3) 起诉是不正确的;因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应起诉。
(4) 法院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因为当事人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上诉理由不正确。
(6)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上诉;因为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无论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不影响上诉权。

7、2003年7月,上海市奥杰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3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杰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上海市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定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杰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遂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问:
(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定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原告奥杰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
(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因为《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

会,属于内容不明确,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法履行,是无效。
(2)争议发生后,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因为《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奥杰健身房与健身器械公司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因此是有效的。
(3)奥杰健身房向人民法院的起诉是不正确的。《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重新签定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因此奥杰健身房的起诉是不正确的。
(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因为《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奥杰健身房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健身器械公司又应诉答辩了,因此应当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被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因为在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未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则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

8、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

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
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
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
3.如何评价仲裁委两次直接指定仲裁员的做法?理由是什么?
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
答:1.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2.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3.仲裁委员会两次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当事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
4.(1)刘某应当向乙市中级法院或丙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2)何某应当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5.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6.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为,一方面原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协议即已失效,只能重新达成协议方能申请仲裁。

9、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
(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

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
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
(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答:(1)天南公司将海北公司作为申请人进行仲裁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天南公司将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进行仲裁,则不正确。因为A银行并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
(3)仲裁委员会应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给人民法院。
(4)天南公司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北京甲公司卖给北京乙公司红果2000斤,价金2000元,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后因红果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能解决。乙向北京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退货或降价处理。北京市中级法院会支持该诉讼请求吗?
答:(1)该案中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故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2)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和合同履行地都在北京,因此向北京的法院起诉是没有问题的。
(3)但本案争议标的额小,且不属于复杂,影响大的案件,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因此,受理案件的北京中院应当将本案移送有关基层法院管辖。该基层法院应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11、甲乙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两公司在合同中订有:“双方若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仲裁”。甲遂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则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作出了裁决。乙不服,遂以原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认为,甲乙公司的仲裁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效,裁定撤销仲裁裁决。问:
1、仲

裁委员会受理该案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如果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应向哪一级法院申请撤销?
3、该仲裁裁决能否撤销?说明理由。
答:(1)该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应当补充协议。若达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该案,不能通过诉讼来解决。如果达不成仲裁补充协议,则仲裁委员
会不能受理,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2)若乙不服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3)若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则仲裁条款有效。该仲裁裁决不能撤销。但从本题材料来看,当事人并未达成补充协议,因此仲裁条款无效。裁决可以撤销。撤销理由是: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12、公司甲和公司乙发生合同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决定将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来裁决,甲公司担心仲裁裁决对自己权益保护不够,又向人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诉讼。请回答问题:
(1)设人民法院拒绝受理甲公司的起诉,请问这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设甲、乙公司均同意仲裁,但裁决作出后,甲公司觉得仲裁委员会对自己权益维护不够,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问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答案:
(1)人民法院拒绝受理甲公司的起诉是正确的。因为甲、乙公司发生纠纷后,双方已达成了将纠纷交由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协议,该协议就是仲裁协议,它的达成表明甲、乙公司均放弃了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纠纷这一途径,选择了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所以,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甲公司的起诉。
(2)仲裁裁决作出后,甲公司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为甲公司起诉的原因是认为仲裁裁决对自己权益维护不够,事由还是同一纠纷,依据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3、案情:太阳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在有偿取得某幅土地的使用权之后,由于资金困难,与月亮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并分享该开发项目的利润。但双方未实际履行。此后,环球公司就同一幅土地以更优惠的条件与太阳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并开始实际履行。三方之间由此发生纠纷。环球公司根据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裁决太阳公司继续履行。双方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自行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仲裁庭

三名仲裁员中一名认为应当否定和解协议,一名认为应当制作调解书,首席仲裁员认为应当制作裁决书,最后按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裁决书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此后月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本公司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履行该合同。问题:
(1)月亮公司在得知环球公司申请仲裁后,能否申请参加太阳公司与环球公
司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为什么?
(2)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为什么?
(3)在仲裁裁决已确认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的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决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为什么?
(4)月亮公司是否有权以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为什么?
(5)对仲裁裁决中已经认定的事实,太阳公司在诉讼中能否免除举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1)不能。因为太阳公司分别与月亮公司和环球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仲裁条款对月亮公司无效,月亮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 。
(2)合法。因为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
(3)能。因为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关于同一项目的两份合同只要都具备有效要件,可以同时有效,但只能履行其中一份合同 。
(4)无权。因为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月亮公司不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法律依据:仲裁法58条规定。
(5)能免除。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法律依据:《证据规定》第9条第(五)项规定。

14、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兴旺机械铸造厂于2002年3月订立了一份精密配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兴旺机械铸造厂向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提供用于出口的精密配件3万只。合同还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精密配件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兴旺机械铸造厂赔偿由于其所供应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订立了和解协议。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随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随即该仲裁委员会准许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撤回仲裁申请

。但此后,兴旺机械铸造厂又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而且以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诉答辩,参与庭审。在庭审结束前,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无权受理该案,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程序。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述请求。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
请。 〔问题〕
(1) 在仲裁的过程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兴旺机械铸造厂订立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在兴旺机械铸造厂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可以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兴旺机械铸造厂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什么?
(4)对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在庭审结束前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5)对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提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6)假设本案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没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而是由仲裁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了仲裁裁决,此时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该仲裁裁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可否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
(1) 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兴旺机械铸造厂订立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 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可以依据双方原达成的仲裁协议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兴旺机械铸造厂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因为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协议依然有效,只能通过仲裁裁决。
(4) 对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在庭审结束前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庭审结束前才提出司法管辖权异议,未在法定期间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 仲裁委员会对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提出的仲裁申请应当不予受理;因为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的或裁或审的原则,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不能再提起仲裁。
(6) 如果仲裁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了仲裁裁决,那么和解协议的内容即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该仲裁裁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不可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09年司法考试仲裁法案例
某市食品厂和另一市某高级商场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最初的一段时间内,食品厂都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

但是后来由于受到外部的冲击,食品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备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品,导致消费者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给该商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约15万元。商场多次与食品厂交涉,但是均未能就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双方商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签署了仲裁协议。
l 问题: 1.如果在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商场认为该仲裁协
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此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向何机构寻求解决?
2.如果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仲裁委员会能否根据双方当事人 就合同纠纷达成的仲裁协议继续进行仲裁?;
3.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如果食品厂认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在收到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可以寻求何种救济?
5.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开庭了,但是没有公开进行。此程序是否正当?为什么?
6.如果仲裁委员会裁定食品厂赔偿商场10万元的损失,但是食品厂没有自行履行该仲裁裁决,商场应当向何机构申请强制执行?
7.如果商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食品厂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商场希望再次寻求法律救济,应当申请仲裁还是进行诉讼?
答案:1.此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一方申请仲裁,一方提起诉讼的,则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其法律效力。
2.此时可以继续进行仲裁。主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或者是上诉,也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4.此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5.此程序正当。因为仲裁虽然需要开庭,但是通常情况下不公开进行。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要公开进行,可以公开进行。
6.应当向食品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食品厂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属实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仲裁协议,则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否则应当向人民法院诉讼。
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

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
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参考答案及分值
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1分)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1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1分)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1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仲裁委员会应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给人民法院。(2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

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天南公司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 案例分析(15分)

甲工厂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6个月后,甲工厂将成品交给乙公司,乙公司收货后1个月内付清款项。6个月后,甲工厂按期将成品交付乙公司,但乙公司迟迟不付货款,拖欠近4个月。甲工厂多次找乙公司请求其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乙公司认为甲工厂加工的成品质量不合格,坚持不予支持。后双方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周后,甲工厂向协议书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却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未予受理。

问题:1、本案中谁受理此案?

2、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乙公司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应由谁来裁定,如何审查?
六、 案例分析(15分)

答:1、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此案。因为《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因此人民法院对于乙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5分)

2、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能成立。《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成立的。(5分)

3、《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此,本案中,若乙公司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或裁定。

至于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要根据以下几个条件进行审查:

第一,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缔结合同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应一致。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另外,仲裁协议也不因一方当事人反悔而无效或失效。

第三,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具有合法性。依据《仲裁法》第2、3条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同时,《仲裁法》第17条规定,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四,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分)
仲裁法期末模拟试题一
案例分析题一
(一)2000年1月12日,机电公司与机械加工公司签订一份机电设备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机械加工公司于2000年2月底之前为机电公司完成一套机电设备加工任务,部分原材料及加工费总计为66万元,于设备交付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额总价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单独签订一仲裁协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就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应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后,就机电设备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机电公司于2000年5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机械加工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在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情况下对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责令机械加工公司重新加工设备并支付违约金的判决.判决作出后,机械加工公司以存在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为由上诉.
请问:
1.机械加工公司的上

诉理由是否成立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有效
2.如果机械加工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理由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就上述争议,机电公司申请甲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作出责令机械加工公司重新加工设备并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裁决,那么,该仲裁裁决是否有效
(二)某市食品厂和另一市某高级商场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最初的一段时间内,食品厂都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但是后来由于受到外部的冲击,食品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备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品,导致消费者大量投
诉,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给该商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大约15万元.商场多次与食品厂交涉,但是均未能就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后来双方商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签署了仲裁协议.
问:
1.如果在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商场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此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向何机构寻求解决
2.如果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仲裁委员会能否根据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成的仲裁协议继续进行仲裁
3.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如果食品厂认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在收到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可以寻求何种救济
5.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开庭了,但是没有公开进行.此程序是否正当 为什么
6.如果仲裁委员会裁定食品厂赔偿商场10万元的损失,但是食品厂没有自行履行该仲裁裁决,商场应当向何机构申请强制执行
7.如果商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食品厂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商场希望再次寻求法律救济,应当申请仲裁还是进行诉讼
案例分析二
上海某衬衫厂与某市贸易中心在上海签订了一份服装购销合同,总金额为2万元.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货款结算为凭货运单托收承付,单方违约按合同总金额的5%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贸易中心在一个月后通知上海某衬衫厂要求变更合同,衬衫厂不同意,按合同发货,贸易中心以质量,颜色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执.上海某衬衫厂遂想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立即向被告发出通知.被告贸易中心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状.人民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原告和被告在纠纷发生后曾经签

订了一份仲裁协议,但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均未申明有仲裁协议.
问: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请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答案一
(一)
【解题思路】
本案的处理涉及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1.【答案】机械加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为有效.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了独立的仲裁协议书,本不应当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机电公司起诉时并未表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时也不知,此时,作为被告的机械加工公司如果就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此案,而机械加工公司却应诉答辩,意味着双方愿意放弃仲裁协议,而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2.【答
案】如果机械加工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有效,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当事人之间有效仲裁协议的存在排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3.【答案】该仲裁裁决就机电设备质量问题作出的裁决部分为有效;而就违约金部分作出的裁决为无效.这是因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不仅对仲裁机构产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而且同时也限定了仲裁权行使的范围.在本案中,仲裁协议是就标的物质量问题的约定,而不涉及违约金问题,因此,该仲裁裁决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案例分析二
答:1,人民法院享有该案的管辖权.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根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当事人均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被告在答辩期内有应诉答辩,未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案.
(二)
【解题思路】
本题主要是围绕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展开的.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后,无论该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合同条款的一部分还是独立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都是与主合同相互独立的.对于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审查时的实质审查,也就是可以审查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而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则是形式审查,不得对仲裁裁决所涉及的实

体问题进行审查.
1.【答案】此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一方申请仲裁,一方提起诉讼的,则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其法律效力.
【解析】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因为主合同发生纠纷,需要申请仲裁.但是因仲裁协议本身发生争议,则属于另外一个合同纠纷,正常情况下,法院自然有权利对此进行审理.但是考虑到仲裁协议这种合同的特殊性质,法律规定了对此同样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当法院的管辖和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发生冲突时,则需要由人民法院管辖.
2.【答案】此时可以继续进行仲裁.
【解析】主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因合同发生的纠纷既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也包括合同效力问题发生的纠纷,仲裁委
员会对此均具有管辖权.换句话说,只要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则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利就是存在的.
3.【答案】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或者是上诉,也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解析】仲裁和诉讼的一个重要的区别在于诉讼实行审级制度,而仲裁委员会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所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得诉讼,也无法寻求上诉等救济途径.在这一点上,仲裁和法院调解比较相似.
4.【答案】此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解析】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虽然不能寻求诉讼或者上诉,但是立法者考虑到仲裁裁决错误或者仲裁程序不正当的可能性,还是赋予了当事人相关的救济途径,主要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法院对仲裁机构的裁决拥有最终的审查权利.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在具备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5.【答案】此程序正当.因为仲裁虽然需要开庭,但是通常情况下不公开进行.
【解析】诉讼的基本的制度就是公开审判,而仲裁的基本制度是不公开进行.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要公开进行,可以公开进行.
6.【答案】应当向食品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食品厂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析】本题再次涉及到了非法院的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管辖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时的强制执行管辖法院通常是债务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7.【答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属实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如果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仲裁协议,则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否则应当向人民法院诉讼.
【解析】我国现行法律

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非涉外仲裁实行实体审查制度.而一旦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则当事人双方只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诉讼.
【应注意的问题】人民法院对非涉外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分别采用实体审查和形式审查,对于仲裁裁决可能存在两种方式导致其法律效力丧失:法院不予执行或者法院将其撤销.仲裁协议与主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主合同无效并不会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是有关仲裁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仲裁也可以诉讼.
张丽萍于某年年初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茶园小区”三房二厅现货住宅一套,价格35万元。张丽萍按约定缴纳了购房款后发现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办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售房手续,遂要求退房,同时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房地产公司认为
,未能如约办妥相关手续责任不在自己,因而拒绝张丽萍的要求。张丽萍于是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由本地仲裁机构仲裁”)向当地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房地产公司接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认为张丽萍的请求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仲裁范围,遂拒绝出庭参与仲裁。
问题:
1.张丽萍的请求是否属于仲裁仲裁范围?
2.房地产公司应如何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
1 、张的请求属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在张女士按约交付购房款后,房产公司未能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意即房产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按约进行所有权转移,属于根本违约,因违约而造成合同另一方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因此属于仲裁范围。
2 、房地产公司可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另行协商仲裁机构或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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