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表)

备注:1、“合同编号”栏目内填写扣缴义务人填写合同备案编号; 2、如一份合同涉及多种征收品目,可以填写多张附表,每张附表仅涉及一个征收品目; 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乐税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告 【标签】营改增,代扣代缴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2019-09-06 【实施时间】2019-09-06 【有效性】全文废止 【税种】增值税 注释: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9]3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8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每次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 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 2.《票款结报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收票款结报手册》; 3.扣缴事项的书面说明、应税服务合同,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缴义务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结报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增值 税代 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分别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三)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免税的 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国税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办理。 (四)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税收协 定免税待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关于税款抵扣 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取得税收缴款凭证的原件,按照《办法》及其现行增值税规定抵扣税款。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 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 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除须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外,文 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报送资料等事项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营改增”非居民集团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浙江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理解为应税服务接收方在境内,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应税服务消费或使用地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包括下列三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如:区内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包含两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2。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包括中间环节)。如: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与应税服务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 境外R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常州J科技公司为境外R公司的代理人,2012年12月R公司分别向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按照规定,R公司为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R公司为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山东暂未列为试点地区)。 三、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 四、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1、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 2、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2]4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5.10 【实施日期】2002.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10日国税发[20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规范代征代扣税款的核算和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收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现将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的有关税收会计核算问题明确如下:一、代征代扣税款的核算范围为: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缴款手续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税收征管制度规定签有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按协议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和缴款手续的代征税款。

下列税收收入不得纳入代征代扣税款核算: (一)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机关聘用的助征员)自收的现金税款(包括税收罚款、罚没收入、税款滞纳金等自收现金收入); (三)企业纳税人同城直接转帐缴纳的税款(包括罚款、罚没收入、税款滞纳金等转帐收入,不包括税务机关委托银行向异地企业托收的转帐税款); (四)未办理或未保存代扣代收税款申报材料和代征协议的。 二、各税收会计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并下设“代扣代收”、“委托代征”二类明细科目,以辅助帐形式分税种登记反映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或结报票款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格式见附件1)。税收会计以结报单作为核算代扣代收税款和计付代扣手续费的原始凭证。 代征人代征税款后,必须按代征协议规定的票款结报时间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并办理票款结报。税收会计以结报单作为核算代征税款和计付代征手续费的原始凭证。 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将代征代扣税款结算单按月单独装订成册,并按税收会计档案要求保存备查。 四、为准确反映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2002年税收会计报表中增设《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表式见附件2)。从2002年8月份编报7月份税收会计报表起,各核算单位应根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如实编报。同时,取消《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其中:银行代征”、“其中:其他代征”和“其中:代扣代缴”三栏目。有关计算机表格及参数将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7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12月3日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

税务申报征收岗工作规程

申报征收岗工作规程 1 适用范围及 适用于市局计划征收处对申报征收工作的管理。 2 岗位职责: (一)负责纳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和录入。 (二)负责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征收、汇总和上解。 (三)负责出口“免抵退”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和录入。 (四)负责税控装置数据受理。 3 作业流程及要求 (一)申报受理 1、受理各税种上门申报(除正常一般纳税人)。 2、受理各类自查税款及预缴税款申报。 3、受理加油站的税控装置数据。 4、受理各类代开发票纳税人的申报。 5、受理年度一次性纳税人手工书面资料。 (二)资料审核 1、对于上门纸质申报纳税人的正常一般申报,首先审核有无逾期申报,如果逾期申报,则应告知其到违章处理岗处理后,才可受理申报。 2、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上门纸质申报则需要对该纳

税人在金税工程系统中的情况进行比对审核,如有无抄税、进销项税为多少等,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还需进行当月的抄报税。 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主要审核含税与不含税、预缴税款,个体户还应审核有无达到起征点、有无超过定额或超过20%的处理等情况,对临商开票户的征收,按浙国税征[2005]3号和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审核执行。 4、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应审核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税款等(征管软件中的录入数据为累计数,而不是当季数)。年度申报时,还应审核弥补亏损、减免税的数据及其相关依据。核定征收应区分按季还是按月征收。 5、个人所得税申报主要审核录入数据最后产生的应征税款是否正确。 对于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含代开发票纳税人的申报)的申报表录入后应与纳税人进行核对一致后才可保存。同时在纳税人递交的纸质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申报专用章后,留下一份作为应征凭证,其余均还给纳税人。人工审核时发现有错误的,属于资料不齐全、填列项目不完整,或者资料逻辑关系不准确的,向纳税人一次性说明原因,直接将有关资料退还纳税人,由纳税人更正后再次进行纳税申报。 6、申报作废,由纳税人持加盖单位印章的书面申请报告向本窗口申请,通过VPDN申报的还应通过网上申报管理平台更新申报记录。 7、每月征期结束后次日,本岗根据网上申报辅助系统产生的增

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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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税款征收 【业务主题】税款征收 【来 源】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委托代征税款的相关问题,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 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三、代征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代征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是要求代征人应与纳税人有管理、经济业务往来、地缘等关系。二是要求代征人为单位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制度、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等便于委托代征的条件;代征人为个人的,应遵纪守法,并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 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如下: 1、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2、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3、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4、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 五、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的职责 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的职责如下: 1、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 2、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

生产企业进出口业务增值税纳税申报及退免税申报案例9页

生产企业进出口业务增值税纳税申报及退免税申报案例 某外资企业X公司2005年1月1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主要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及境外来料加工贸易。2009年4月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C11,计划进口料件150000美元,计划出口C产品300000美元,计划分配率为50%。5月1日,该手册免税报关进口一批料件L,金额10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700000元(假定人民币汇率对美元汇率为7:1)。5日,购进辅料M一批,也用于生产C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300000元,税额51000元。5月6日,来料加工贸易手册C22免税进口一批料件N,金额4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280000元,用于加工产品D,并于7日申请开具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暂免税金额50000美元)。18日,取得电费、柴油等动力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200,000元,税额34000元。月底前全部认证相符。 19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产品C(退税率13%),外销发票开具FOB价114285美元,折合人民币800,000元,测算其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为800000×50%=400000元。21日,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商品D,外销发票开具工缴费14285美元,折合人民币100000元。25日,经税务机关确认,08年9月10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产品C因逾期未收齐核销单而视同内销征税,涉及出口金额折合人民币106000元。5月26日,所属期2009年4月免抵退申报审核通过,收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下发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下表)。 6月8日,企业进行了所属期为2009年5月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模板】

附件8 F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

F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代扣代缴或申报缴纳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填报: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但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指定扣缴的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上述前两项税款的,勾选表头项目“法定源泉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上述第三项税款的,勾选表头项目“指定扣缴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纳上述前两项税款的,勾选表头项目“自行申报”。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 1.“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给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给扣缴义务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扣缴义务人未取得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以为空。 2.“名称”:填报扣缴义务人法定名称全称。法定名称为外文的,同时填报中文译文。 3.“地址”:填报扣缴义务人有效联系地址。有效联系地址为外文的,同时填报中文译文。 4.“联系人”、“联系方式”、“邮政编码”:填报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名称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邮政编码。 5.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扣缴义务人可以不填写“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邮政编码”。 (二)纳税人基本信息 1.“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给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给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未取得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以为空。 2. “境外成立地代码”:填报纳税人成立地国家(或地区)三字母代码(ISO 3166-

关于明确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和支付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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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和支付程序的通知 【标 签】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南发﹝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6-12 【实施时间】2008-06-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代扣代缴 各科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2﹞65号),以及市局的相关规定,从2008年始,区局将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的审核和支付程序明确如下,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人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中规定的手续费支付比例执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

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六)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二、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审核、支付程序 (一)办税服务厅受理并初审 1.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于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按照代征代扣税款情况,填写《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并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委托代征协议书复印件交到区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提支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 2.办税服务厅必须及时对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报送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及《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进行审核,检查《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各相关栏目填写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字迹是否清晰,手续是否完整,《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是否确认签章,并将报送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与CTAIS系统核对一致后在结报单销号模块进行销号(结报单销号是监控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是否重复提支手续费的一个重要环节,结报单已销号,表示已提支手续费,结报单未销号,表示尚未提支手续费,因此,要慎重操作此模块)。最后将符合要求并审核完毕的资料录入《代征、代扣单位领取手续费审批表》。 3.办税服务厅将审核完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及《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等资料及汇总的《代征代扣单位领取手续费审批表》传递给征收管理科。 (二)征管科复审、局长终审 征收管理科根据办税服务厅审核后送来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及所附的资料进行复核,并严格审核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入库情况后,将《代征代扣单位领取手续费审批表》报局长审批。 (三)机关服务中心财务部门支付手续费 区局财务部门根据征收管理科提供的《代征代扣单位领取手续费审批表》和《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及《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委托代征协议书复印件作为付款手续的原始凭证支付手续费。 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2﹞65号)的规定对手续费的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四)办税服务厅留档存查

企业工资薪金扣除情况报告表

企业工资薪金扣除情况报告表 篇一: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附件3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扣缴义务人名称:扣缴义务人所属行业:□一般行业□特定行业月份申报扣缴义务人编码:□□□□□□□□□□□□□□□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包括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但低于减除费用、不需扣缴税款情形的申报),以及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月份申报。 二、申报期限 次月十五日内。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十五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

税务机关报送本表。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三、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表头项目 1. 税款所属期:为税款所属期月份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2. 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实际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个人)的法定名称全称或姓名。 3. 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编码。 4. 扣缴义务人所属行业:扣缴义务人按以下两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1)一般行业:是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特定行业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 (2)特定行业: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

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二)表内各栏 1. 一般行业的填写 (1)第2列“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2)第3列“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3)第4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

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表

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表) 扣缴义务人名称□代理人 扣缴义务人 识别号□接受 方 非居民企业名称合同编号合同名称 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或取得销售款项凭证日期 征收品目加工、修理修配□ 陆路运输:公路货运□ 公路客运□ 缆车货运□ 缆车客运□ 索道货运□ 索道客运□ 其他陆路货运□ 其他陆路客运□ 水路运输:程租货运□ 程租客运□ 期租货运□ 期租客运□ 其他水路货运□ 其他水路客运□ 航空运输:湿租货运□ 湿租客运□ 其他航空货运□ 其他航空客运□ 管道运输:管道货运□ 管道客运□ 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 技术转让服

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离岸服务外包□ 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设计服务□ 商标着作权转 让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广告服务□ 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 港口码头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打捞救助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 装卸搬 运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干租业务□ 其他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 鉴证服务□ 咨询服务□ 具体 业务 描述 应缴税款信息对应征收品目 计税销售额 税率或□17% □11% □6%

单位税额 单位税额:扣缴税额 扣缴税额合计 免征税款信息 免税事由 免税销售额 会计主管 (签章) 扣缴义务人 (公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申报接受日期接受人 备注:1、“合同编号”栏目内填写扣缴义务人填写合同备案编号; 2、如一份合同涉及多种征收品目,可以填写多张附表,每张附表仅涉及一个征收品目;

扣缴非居民所得税增值税计算说明

扣缴非居民所得税、增值税计算说明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合同总金额”(即本次支付的发票金额)、“本次支付金额”以及各项应扣缴税款的计算举例如下。 例如:境外公司在试点地区为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总金额100万元,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接受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假设企业所得税率10%,增值税率6%,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为增值税税额的12%): 情况一非居民缴所得税、缴增值税,税款全部由非居民承担 不含增值税的所得=100/(1+6%)=94.34万 应扣缴所得税=94.34万*10%=9.43万 应扣缴增值税=100万/(1+6%)×6%=5.66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66*12%=0.68万 “合同总金额”= 100万 “本次支付金额”(含税所得)=100万 税后实际支付=100万-9.43万-5.66万-0.68万=84.23万 情况二非居民缴所得税、缴增值税,税款全部由中方承担 含税所得额=100万/(1-10%-6%*12%)=112.01万 应扣缴所得税=112.01万*10%=11.2万 应扣缴增值税=112.01万×6%=6.72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72*12%=0.81万 “合同总金额”= 100万 “本次支付金额”=100+11.2+6.72+0.81=118.73万 税后实际支付=118.73万-11.2万-6.72万-0.81万=100万 情况三非居民不缴所得税,缴增值税,税款全部由非居民承担 应扣缴增值税=100万/(1+6%)×6%=5.66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66*12%=0.68万

“三代”福利来了,再忙也要在3月30日前去税局申领

“三代”福利来了,再忙也要在3月30日前去税局申领 1.申领什么? 申领“三代”手续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是“三代”,不是山寨,是真的有钱滴。 2.能领多少? (1)《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3)财行〔2019〕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规定: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②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③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 ④代收代缴其他税款,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⑤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⑥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按每辆车支付15元手续费。 ⑦税务机关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 0.03%支付代征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代征人年度最高限额1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按不超过代售金额5%支付手续费。 ⑧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⑨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3.什么时间申领?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 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 有钱不领,过期作废。不可让煮熟的鸭子飞了。

委托代征报告

委托代征报告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委托代征报告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个人 适用对象说明:受托单位和人员。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二条、第十八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的单位或人员,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在税款解缴期内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委托代征报告,并解缴税款。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纳税申报指南

纳税申报指南 、申报流程 二、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一般纳税人申报 假如您使用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在抄报税成功后,再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请不要忘记携带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 6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7、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8、货物清单 9、《农业产品收购抵扣汇总清单》 10、《工业企业申报抵扣废旧物资增值税进项税明细表》 11、成口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1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实行查账征收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 假如您是实行查账征收税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请不要忘记携带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3、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三)消费税申报 假如您申报消费税时,请不要忘记携带下列资料: 1、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3、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 (四)企业所得税申报假如您申报企业所得税,请不要忘记携带下列资料:企业所得税的季度申报应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季度申报表 2、企业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应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2、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3、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4、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 5、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6、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7、坏账损失明细表 8、广告支出明细表 9、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 10、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11、纳税人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假如您是外商投资企业或是外国企业申报所得税时,请不要忘记携带下列资料: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1、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 类) 2、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1、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 类) 2、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A01) 3、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A02) 4、销售(营业)税金(A03) 5、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情况表(A04) 6、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01) 7、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情况表(A0402) 8、预提费用调查表(A0403) 9、财务费用情况表(A05) 10、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A0501) 11、其他业务利润明细表(A06) 12、营业外收支情况表(A07) 13、其他损益明细表(A08) 14、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A09) 15、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情况调整汇总表(A10) 16、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A1001) 17、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表(A1002) 18、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表(A11) 19、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A12)

主题:对外支付备案申报步骤

***注*** 1、下述书面资料是外国文字的,需要另外提供翻译文件。 2、下述资料属于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在核对后退回,复印件需盖公章。 3、下述表格注明“需报电子档”的,请在填报打印后复入U盘带备。 4、下述内容只作操作时参考,如有变化以税务机关确定为准。 步骤:扣缴义务人登记→合同备案→代扣代缴申报→大额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各步骤资料分别独立提供] 一、扣缴义务人登记:首次发生对外支付时办理 A.《扣缴义务人登记表》<表1>,一式两份,需报电子档 B.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合同备案:每次发生时办理,根据合同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确定扣缴分类;合同备案的时限是签订后30天 内;如果“实际支付日期”早于“合同约定支付日期”,在“实际支付日期”前办理备案及申报。 A.属于法定扣缴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表2>,需报电子档 2.合同: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3.分类别提供: a)类别属于“股息”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b)类别属于“利息”的,借款合同,复印件 c)类别属于“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B.属于指定扣缴 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受让劳务项目报告表》<表3>,一式两份,需报电子档 2.合同: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3.请用空白A4纸,列明“非居民企业”的法人名称、法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盖公章 三、代扣代缴申报:每次发生时办理,先由税局根据合同备案及提供的资料确定征免分类 A.属于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1.《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表4>,一式三份 2.合同及有关资料,如发票、催款通知书等,复印件 3.结算报告:写清楚代扣代缴业务的基本内容,金额是否含税,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算过程等 4.财务情况说明:写清楚该笔代扣代缴业务对本企业的财务情况的一些影响 5.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的汇率公告:用外币结算的提供,汇率用当天或当月第一个工作日的汇率,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变 6.《增值税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表5>,一式四份 B.属于应代扣代缴所得税 a.类别:租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表6>,一式两份,需报电子档 2.《所得税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表7>,一式四份 3.结算报告:需列出租金换成含税金额的计算过程 4.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b.类别:特许权使用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表6>,一式两份,需报电子档 2.《所得税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表7>,一式四份 3.合同: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 4.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5.收入属于外币的,需要打印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 6.结算报告 c.类别: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表6>,一式两份,需报电子档 2.《所得税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表7>,一式四份

代扣代缴非居民增值税办理流程

代扣代缴非居民增值税办理流程 一、业务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政策依据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第六条 三、所需资料 (1)提供应税服务的合同;(2)《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四、扣缴流程 1、各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应根据(新办)扣缴义务人提供合同等相关资料,鉴定是否属于扣缴增值税应税项目。 提示:如果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辖区内设立了经营机构,则不需扣缴,由其经营机构自行申报缴纳。 2、扣缴义务人登记。新办扣缴义务人需填报《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扣缴登记(操作说明见后)。已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的,可跳过此步。 3、开具扣缴增值税税票。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通过CTAIS录入《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并开具《代扣代缴通用缴款书》(操作说明见后)。

代扣代缴非居民增值税CTAIS操作说明 一、扣缴义务人登记 操作前提: 扣缴义务人已办理税务登记 操作步骤: 进入[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 ——>[扣缴义务人登记]模块(如图所示) 录入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键,自动带出扣

缴义务人相关信息。营改增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点击”增加税种,在征收项目选择“增值税”,然后点击“改征增值税预算科目”,录入“改征增值税预算分配比例”(与居民企业“营改增”后预算分配比例一致),纳税期限选择“次”,申报期限30天,结缴期限30天等,选择“征收品目”,录入增值税税率后保存。 二、代扣代缴非居民增值税 操作前提: 纳税人进行了扣缴义务人登记。 操作步骤: 1、进入[申报] ——> [代征代扣] ——> [代扣代缴] ——> [代扣代缴]模块,如图所示:出现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界面 录入扣缴义务人识别号、被扣缴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登记注册类型、税率等信息,然后保存开票。

个税手续费返还

关于个税手续费返还的总结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因纳税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在2020年3月30日前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手续费。 一、文件里还明确了“三代”手续费的范围: (一)代如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境义务的单位和 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现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 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载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致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在收取款就项时,代税务机关户顾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改现并向说务机 关辅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范细现关于有和于种收检管和方使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任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教和 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领取,没有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就洗洗睡吧~ 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明确!最高70万!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 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 款的3%支付手续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 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 的2%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 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六)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按每辆车支付15元手续费。 (七)税务机关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 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0.03%支付代征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代征人年度 最高限额1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按不超过代售金额5%支付手续费。 (八)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3%支付 手续费。 (九)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 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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