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购储备中存在一些问题及其对策

土地收购储备中存在一些问题及其对策
土地收购储备中存在一些问题及其对策

土地收购储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对策摘要: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土地收购储备是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化利用的有力保障。因此,我们要积极推进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顺利实施。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当今土地收购储备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重要性及对策。

关键词: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和完善;收益分配.

1.我国土地收购储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土地收购储备的实施自然需要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做保证,但是这一制度的实施极易引起利益和权利的风波,在具体的实践环节导致了诸多问题的出现,降低了工作效率[1]。总结起来,问题如下。

1.1风险控制和资金使用机制有待完善

资金和土地的运用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最基本的要素。土地收购储备的实施既是资金的循环过程,也是土地的流转过程。如果资金不足,那么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是难以运作的。通过观察土地收购储备的运作过程,发现政府只在初期注入少量资金,其资金主要来源是银行贷款。虽然这种单一的投资方式能够解决土地收购储备的问题,但是存在较大的风险,并且资金筹备机制不完善。随着统一收购政策的出台,要求政府开放式收购需要盘活的土地,如果资金来源单纯依靠银行贷款,不仅会使开放式收购的资金短缺,而且可能还会使得土地收购的成本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大幅度增加,更有甚者可能出现土地储备成本高于土地转让利益的怪现象[2]。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doc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 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 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与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就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计划

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计划 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计划: 过去一年,我中心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坚持以“建立土地储备机制,强化土地调控功能,提升土地利用效益”为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立足本职,克服种种困难,开拓创新土地储备各项工作。全年,依法收回土地35宗,面积157.53万平方米,依法供地17宗,面积89.14万平方米,土地出让收入43280.36万元。开展土地盘整储备的重点有“两河四岸”、新桥片区、厦深铁路、环城路、洋纳民营工业园、石桥新城区、新时代、中天名苑等项目。 ,我中心将继往开来,全力以赴做好土地储备和土地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 一、加大土地收储力度,保障项目用地需要1、合理编制土地收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我中心计划收储土地181万平方米,力争比去年增加15﹪,计划供地103万平方米,力争比去年增加15﹪。 2、强化经营土地理念,提升土地利用效益。今年从加大储备土地的开发利用着手,围绕区大项目、重点项目和结合市场需求进行供地,土地出让收入目标为5亿元,力争比去年增加15﹪,努力为区财政增收作出应有的贡献。 3、保障项目用地,促进项目上马。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确保项目用地的供应,促进新项目的上马,加快我区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明确供地的重点项目有淡水河流域(惠阳段)综合整治项目第二期工程、环城路、惠澳高速、厦深铁路、石桥新城区、秋长东出口片区、下寮片区、洋纳工业园、白云坑片区及各乡镇上的其他项目。 二、继续加强融资贷款工作,实现土地储备滚动发展一是配合区财政完成好农信社5000万元土地储备贷款的展期工作;二是为配合区政府淡水河流域综合整治工作,继续完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惠阳支行4亿元贷款工作。

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个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区域原则上只限于土地资源稀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单户贷款总额应严格遵循资本约束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其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法人。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从事土地开发、出让等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 (三)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四)财务制度健全,还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取得贷款卡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六)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条件。土地储备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土地市场化程度较高,房地产市场环境良好,政府负债情况合理,土地存量适中,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和出让等行为规范; (二)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贷款用于收购、整理和储备的土地应为可出让的商品住宅、商业设施等经营性用地;贷款项目涉及农用地的,应办妥合法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地手续; (四)开发地块地理位置优越,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有较大增值潜力,具有良好的出让前景; (五)能够提供符合各个商业银行总行贷款担保制度规定的担保; (六)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用途。土地储备贷款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包括国有存量土地或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 (一)国有存量土地开发。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已使用或闲置的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的收购、收回、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中新网12月3日电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全州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方案

全州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的土地储备工作,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土地资产,筹集城乡建设资金,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土地收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X实际,特制定本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工作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征用、收购、储备、出让”运行机制,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土地资产,及时保障项目用地,以经营土地带动经营城市,促进全州城镇化建设和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规范有序、统一管理”原则,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土地储备范围 土地储备的主要范围为各县、市城区(包括乡镇规划区)和工业园区的商业、旅游、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以及部分新增工业用地和划拨用地。根据州、县、市财政的财力状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征用集体土地和收购部分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土地;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收购的土地; (四)以租赁、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且未使用,被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 (五)依法收回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 (六)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 (七)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和原有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中调整出来的划拨用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 (八)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 (九)土地交易中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 (十)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三、资金管理和收储运作 (一)土地收储所需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分级承担,具体土地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图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图 内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图 容 编制收购储备计划、报区政府 储备中心 审批 宗地调查储备中心、地籍股 成本测算 征询意见、拟订收储方案 报人民政府批准 储备中心、耕保、 规划、用地、地产等。 下达储备通知 签订收购储备合同 结算补偿、交接资产 储备中心、交易大 变更权属 厅 建立储备台账储备中心

土地储备工作流程 土地储备是指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不同形式将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行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收购储备。 凡市区范围内符合《常德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国有土地,均可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其基本操作程序见下图: → ①受理申请:对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收购申请,土地储备中心在认定符合收购条件后,正式予以受理。受理须要求申请人提交收购申请书、法人资格证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合法证明、房屋使用权合法凭证、宗地图纸、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等相关资料。 ②前期调查:受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后,搞好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权属、土地与房屋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现状及用途、收购所需费用等方面的调查。 ③拟制方案:根据调查的情况,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在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并搞好评估测算的基础上,拟制收购方案。

④上报会审:将收购方案及土地收购审批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讨论通过。对特殊地块的收购,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⑤测图确权:方案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有关科室进行实地勘测、绘图,明确土地权属。 ⑥签订合同:在完成以上程序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交付土地的期限与方式,违约责任与纠纷处理方式等。 ⑦合同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收购补偿费的支付,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权属的变更、土地交付等。 ⑧入库管理: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交付后,土地储备中心将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填写《储备土地入库登记表》,并按《储备土地地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2、收回储备。 收回储备是指土地储备中心将法律规定应当收回或土地使用权人暂无开发能力申请收回,或城市建设发展调整规划需要收回的地块依法收回,使之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行为。其基本操作程序见下图: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8-1-3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

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

土地储备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书

目录 第一章项目总论 (1) 1.1项目概况 (1) 1.2可研报告编制依据 (2) 1.3可行性研究报告结论及建议 (2) 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4) 2.1项目背景 (4) 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2) 第三章市场分析及建设规模 (15) 3.1市场分析 (15) 3.2建设规模 (18) 第四章项目选址及其建设条件 (19) 4.1项目建设地点 (19) 4.2项目建设条件 (19) 第五章建设方案 (24) 5.1方案综述 (24) 5.2基础设施建设 (24) 5.3项目开发建设的基本要求 (25) 5.3.3土地供应方案 (25) 第六章环境保护 (26)

6.1项目地址与环境现状 (26) 6.2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26) 6.3环境保护治理方案 (27) 6.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28) 第七章工程招标 (29) 7.1招标原则 (29) 7.2招标范围 (29) 7.3招标组织形式 (29) 7.4招标方式 (30) 第八章机构设置及劳动定员 (31) 8.1组织机构与劳动定员 (31) 8.2建设管理 (31) 第九章项目实施进度建议 (33) 第十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34) 10.1投资估算 (34) 10.2资金筹措 (35) 第十一章财务分析 (36) 11.1财务分析原则和方法 (36) 11.2土地出让金收入估算 (36) 11.3成本的计算 (37)

11.4财务盈利能力分析 (37) 11.5盈亏平衡分析 (37) 11.6财务综合评价 (38) 第十二章社会效益分析 (39) 12.1土地储备对土地利用的作用 (39) 12.2土地储备对土地市场及地价的影响分析 (42) 第十三章研究结论与建议 (44) 13.1研究结论 (44) 13.2提出建议 (44)

财综 2018 8 土地储备金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2018年1月17日 附件: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收储整理工作实施方案

土地收储整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新型宜居集镇,改善人居环境,切实做好土地收储整理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土地收储整理工作任务。依据泰姜政发〔2018〕142号和泰姜政办〔2018〕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全镇2020年土地收储整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缓解用地矛盾,促进科学发展,确保2020年整理土地260亩。 二、实施范围 土地整理范围:各村村控区范围内拟撤并的零散村庄、一户多宅、长期空关房、村民自愿退出住宅占用的宅基地,企业和单位闲置的建设用地等。 三、政策措施 1.一户多宅村民主动拆除多余住宅并按时腾空交房退出多余宅基地的,根据房屋建筑成本适当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评估价之和的60%,不享受土地节约奖。 2.村民自愿放弃完整宅基地的,房屋及附属物按评估价予以补偿,树木按本地市场价予以补偿,同时按3万元/户给予土地节约奖,不予安置。 3.村民自愿将宅基地由大变小放弃部分宅基地的,所涉房屋及附属物按评估

价予以补偿,所涉树木按本地市场价予以补偿,同时给予适当的贴青清杂整理费用。 4.符合五保户条件的孤寡人员退出宅基地,到万维养老中心等养老机构集中居住的,不享受土地节约奖,房屋及附属物补偿的受益方由所在村组集体研究确定。 5.对房屋重置价格和装饰装璜补偿评估标准参照泰政规〔2014〕14号和泰政规〔2017〕6号文件。 6.上述所涉附属物中均不含树木,树木的移栽补贴和购买价格等由各村参考市场价确定。 7.补偿、拆房、树木迁移、贴青清杂、整理复垦等产生的所有费用,各村实报实支。 四、组织机构 建立大镇土地收储整理工作总指挥部,同志任总指挥,同志任副总指挥,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个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区域原则上只限于土地资源稀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单户贷款总额应严格遵循资本约束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其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法人。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从事土地开发、出让等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 (三)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四)财务制度健全,还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取得贷款卡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六)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条件。土地储备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土地市场化程度较高,房地产市场环境良好,政府负债情况合理,土地存量适中,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和出让等行为规范; (二)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贷款用于收购、整理和储备的土地应为可出让的商品住宅、商业设施等经营性用地;贷款项目涉及农用地的,应办妥合法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地手续; (四)开发地块地理位置优越,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有较大增值潜力,具有良好的出让前景;(五)能够提供符合各个商业银行总行贷款担保制度规定的担保; (六)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用途。土地储备贷款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包括国有存量土地或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 (一)国有存量土地开发。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已使用或闲置的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的收购、收回、补偿,并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和土地平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城市发展控制区以

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第六条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 (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 (九)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 第七条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拟定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村镇土地收储应对方案 .doc

村镇土地收储应对方案 撰写人:XXX 本文档介绍了XXXXX. YOUR LOG

为更好地发展县域经济,盘活城区土地资源,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我县中等城市建设战略实施,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镇所辖西村、张杖子两个行政村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收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对土地的收购储备,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加快城区建设步伐,进一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收储范围 东起杨杖子自然村西、西至刘学强花棚东边、南至杨杖子前山山根、北抵张杖子村村级公路。具体收储面积及范围以国土部门勘测定界图为准。 土地补偿价格 该区域位于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Ⅲ,省政府批准的区片地价为5.6473万元/亩。考虑本区域土地征占市场价格,确定此次土地收储价格为耕地12.24万元/亩,设施农用地、园地、林地、建设用地参照耕地价格。另行给予村集体每亩地3000元,用于发展村公益事业。 附属物补偿办法

1、建(构)筑物补偿:经审批机关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未经批准非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一律无偿拆除。 2、经济作物补偿:由农业主管部门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具体补偿方案后,报县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补偿。 3、林木补偿:由林业主管部门清点登记后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2)。对发布收储公告后抢栽抢种林木、苗圃的一律不予补偿。 4、土坟补偿:单人1500元/座,双人1800/座。 5、水利、电力设施补偿:由水务、电力主管部门核实后按成本法评估作价补偿。 6、动产原则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支付一定搬迁费用,或由相关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后协 商补偿。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政府成立土地收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土地收储工作,整体把握相关政策,研究议定有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由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负责土地收储工作。镇为土地收储工作责任单位,负责总体协调把握、调度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工作组及村有关人员协助国土、林业、农牧、住建、水务

【管理制度】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闽政〔2001〕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土地收购储备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后再出让的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新时期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于提高政府调控土地资源的能力,盘活存量土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土地市场,调整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切实保护耕地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立和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储备的范围 土地储备可采取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进行。属于以下情形的建设用地应进行土地储备: (一)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原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包括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划拨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划拨土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划拨土地;被

法院查封拟拍卖的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者擅自改革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用地;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用地;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依法被没收的违法占用的土地;其他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等。 (二)可收购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作价收购已出让的国有土地;用地者申请拟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途的国有土地。 (三)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 (四)征用的集体土地。 二、土地储备的运作方式 (一)土地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由所在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经过核查权属,测算费用,征询意见,审批方案后,依法定程序,对拟储备地块进行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收回或收购工作完成后,该地块即成为政府的储备土地。 (二)储备土地的资金运作。土地储备机构可向同级财政申请土地储备资本金,并根据土地储备工作进展情况,以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适当额度的贷款。储备土地使用

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示例)

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完善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等七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采用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予以存储以备供应的行为(以下简称“收储”)。 第四条本市土地收储坚持政府调控、效益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凡因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调整列入土地收储范围的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收回收购。拒绝收回、收购的,不得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收储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土地供应。 第五条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审议、决定本市土地收储重大事项。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是本市土地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土地收储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收储工作开展。 除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土地收储活动。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会同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编制土地收储规划和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在本市土地收储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工作奖励或绩效奖励。 第二章收储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可以进行收储: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重点为已获得出让权,但逾期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

【最新】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及年工作计划

【最新】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及年工作计划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____年度工作总结及____年工作计划 ____年度工作总结 即将过去的一年,收储中心在局.党组及分管领导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目标,一手抓〝保先及机关效能建设〞.一手抓土地经营管理,较为圆满的完成了全年工作,先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 一.开展了全县存量.闲置土地调查. 存量.闲置土地调查是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调查.查收我县城镇存量建设用地26宗,总面积2_598平方米.其中闲置地_宗,面积__平方米,空闲土地4宗,面积3_6平方米,基本搞清了家底,为下一步土地收购储备运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依法规范土地上市交易,遏制非法交易行为. 年初,我县少数单位,在未取得县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对9宗抵债,闲置土地资产违规上市交易,针对这种情况,我局收储中心及时行文上报县政府,其多次对委托方(县工行)宣传政策,责令其立即停止拍卖,并补办相关手续,在相关股室的大力配合下,依法征收土地出让金45万元,余额仍在积极催缴中. 三.依法征收储备梁家村民组集体土地,用于收储运营. 针对收储难.难收储,为尽快打破僵局,中心积极寻找机遇,依法征收储备旌阳镇梁家村民组集体土地 4.3亩,建梁家住宅小区,目前,该宗地已上报省.市办理相关手续后,挂牌出让. 四.____年我中心共挂牌出让土地三宗,面积3333.67平方米,成交价46._万元,协议出让一宗面积384296平方米,协议价28.50万元. 回顾一年的工作,与上级领导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今后,不断在工作中总结,借鉴兄弟部门成功的经验,力争_年再上一个新台阶. ____年工作打算 一.对原汽车八队出让土地受委托人委托公开挂牌,目前,正完善相关手续,积极与建委联系对该宗地的规划进行调整. 二.受交通局委托,对该局配载中心的土地,依法进行处置.

最新土地收购储存出让管理规定

土地收购储存出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收购储备出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 第三条市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划拨土地的供地、出让、转让,集体划拨土地的供地、流转,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签订征地协议和补偿协议。严禁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自行入市,对手成交。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第四条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监管”土地经营机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存量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必须完全由政府控制。要充分发挥土地储备系统的调节作用。调整储量,公开交易。实行储备土地项目成本核算,规范资金运行。 第五条市政府委托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组织、调度、监管土地收购储备出让事宜。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

规划局和房产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发相关的法定文书,依法履行职责,对非法交易和违规建设进行严格监管。 第六条对原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金融、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原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市政府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二章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 第七条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 (一)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二)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城投公司、发改局、规划局根据麻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三)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先收购储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先确定用地对象。 (四)市城投公司代表市政府对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工作进行统一组织、调度和监管。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查项目时,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用地计划相衔接,对无用地预审意见的不予核准。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编制好计划出让地块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依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创新储备土地管理体制,实施国有储备地分类管理,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释义] 本规定所称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是指位于我区的国有未出让用地中除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储备土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 龙华区范围内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入库、日常管理、出库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包括: (一)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且未划定管理线的储备土地; (二)已明确由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

(三)其他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 第四条[管理原则]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根据城市规划功能,实行依职能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分类]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功能划分为:(一)农业用地(含基本农田); (二)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范围内用地; (三)城市公园(含城市公共绿地)、郊野公园用地和林业用地; (四)已明确由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 (五)其他可建设用地。 第六条[管理方式]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采用自行管理和委托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管理。 第七条[职责分工] (一)区城市更新局是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工作,会同农业、林业、水务、公园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以城市规划功能为主导、结合现状、方便管理”的原则,分类移交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现状验收,办

土地收储和房屋征收补偿新规

索 引 内容分 00418859X/2013-00253 类: 发文日 2013-08-05 期: 我市出台土地收储和房屋征收补偿新规 为了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我市近日出台了《济南市国 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与原规定相比, 新办法明确提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对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规定进行了细化。 同意收购土地后45日内签订合同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提出,对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实施城市 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 的、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和其他可以收购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土地收储机构收 购。 与以往相比,此次出台的收购储备办法明确了收购期限。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的项目,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非住宅房屋土地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 内签订收购合同。逾期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土地收储机构应当终止收购程序并书面 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土地收购分为评估收购和土地出让分成收购两种方式。土地使用权人转让以出让 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土地收储机构可以优先 收购。土地收购评估分为土地评估、建(构)筑物评估和房地产综合评估。划拨土地按 照原用途进行评估;出让土地按照原用途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评估。建(构)筑物根据其 结构、装修状况和建成年代等,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房地产综合评估,根据其 区位、用途、结构、装修状况、建成年代,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 政策信息 号: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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