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的社团大学学生社团校外活动管理细则(2021021320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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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社团大学学生社团校外活动管理细则

**大学学生社团校外活动管理细则

**大学学生社团校外活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社团校外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依据上级相关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依照《**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学生社团参照《**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学生社团校外活动,是指林大学学生社团在**大学校园地理范围之外进行的活动。

第二章校外活动的申请

第四条社团进行校外活动之前,须提前一个星期向校团委提交申请计划书和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校外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校团委及时上交详细活动总结、财务报告以及活动安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条申请社团须随计划书一并提交参加校外活动的社团成员的详细名单及联系方式、社团指导教师意见、指导单位意见等;如活动在校外过夜的,还须提交成员所在院系党委书面意见

并加盖公章。否则,校团委不予办理审批事宜。

第六条活动计划书内容须包括活动内容、目标地情况介绍、人员组成、活动时间表等。

第七条校外活动对参加成员人身安全有潜在威胁的,还须附有潜在危险分析及安全预备、医药救护计划、后勤保障计划以及参加成员家长的书面同意书。在校外从事有较髙风险性活动的学生社团须制定本社团关于减小风险至最低限度的相应技术性措施, 并报校团委批准,校团委根据情况需要要求其召开有校内外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召开的答辩会。批准成行前,校团委监督每位参加成员购买保险并与每位活动参加者个人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方可进行活动。

第八条两个以上社团联合进行校外活动,必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和预算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

第九条社团举办有我校外籍或港澳台籍教师、学生或访问人员参加的校外活动,必须相应地经校国际合作部或港澳台办公室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条若社团在校外活动中需要使用“**大学”标识或以大学”名义活动,须通过校团委向校长办公室提交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一条凡校外单位邀请社团进行校外活动的,校外单位应首

先与校团委取得联系。社团无权在未经校团委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接受邀请。否则,一切违约后果由社团承担。

第三章校外活动的管理

第二条凡社团在北京以外进行活动的,若社团提出请求,校团委可视情况为社团该次校外活动安排领队老师。

第三条社团在校外活动中应每天与校团委保持联系,不得隐瞒和谎报情况。

第四条凡出现下列情形者,校团委有权命令社团校外活动立即停止返校:

进行与申请内容无关的活动;

进行或配合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盗用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校团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社团进行校外活动时,须与当地政府机构、群众组织等和睦相处,尊重当地民俗习惯,不得做有损北大形象的行动。

第六条社团在校外活动时,如接受媒体采访,所谈内容应限制在本次活动内容范围之内,不得发表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相悖和有损北大声誉的言论。

第七条如社团违反上述细则,校团委将依照《**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社团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者将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细则适用于枠大学校内一切学生社团。

凡以前规定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九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共青团**大学委员会,由校团委社团文体部负责实施。

第二条本细则经校团委书记会议批准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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