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记录表标准格式-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表标准格式-村民代表会议

记录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

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

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的权力。

二、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

上村民提议,应当临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村民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

三、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本村的实际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和愿望。

四、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有关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拟定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以外的事项,但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

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提请村民会

议决定。

五、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二人至五人。但村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千人口以上的村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总数不得少于六十人。村民代表会议的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决定。

六、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七、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决议相抵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决策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农村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村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管理上具有最高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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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性质、地位和作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设立的条件

组织法和我省实施办法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委会可以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这是法律关于村民代表产生的条件。村民代表产生的条件有二,一是村民人数较多,二是村民户居分散。村民代表会议参加的人员

我省实施办法第8条第2项规定,

村民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组成村民代表会议人员的共性有以下几点:一是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具有本区域范围内的代表性。二是村民代表会议的主体或主要参加人员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三是多数村民代表会议由本村的三部分人员组成,即村民选出的代表、村委会的全体成员以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村民代表的数额和产生

村民代表的数额是指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本村村民代表的数量。我省实施办法第8条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是不得少于20人。村民代表的选举程序和方式是:1、选举时间和任期。一般与村委会换届选举同时进行。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委会的任期相同,一般为3年,可连选连任。2、选举要求。按照村落户数的多少,一般

按每5户至15户左右联合推选一名代表;也可按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名代表。

3、当选确认。通常情况下,无论是投票选举还是协商产生,都以过半数的多数村民的同意为正式当选。联户协商产生村民代表,应经过充分协调,全体联户同意才能正式成为村民代表。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当选村民代表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应当及时进行撤换和补选,不能留下空缺。撤换和补选,通常由原选举单位进行,并参照村民代表的选举程序和方式进行。

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职权

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补充形式,其性质是与村民会议的性质和职能密切相关的。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这就表明村民代表会议具有决策机构的性质,可以说是村民会议闭会后本村具体决策性的权力组织,而不是管理性、执行性机构,更不可能是具体的工作机构。

关于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问题,在组织法中只有一个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即村民

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这就表明,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没有具体的

法律规定。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哪些职权,行使多长时间,都取决村民会议的授权。凡是村民会议没有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则无权决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问题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需要村里执行和完成的国家行政事务和其他国家政务;另一类是村委会授权的需要讨论决定的本村的内部事务。

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的组成

组织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表明村民会议是按自治原则组成的,凡年龄达到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均为村民会议的当然成员。或者说村民会议的成员就是本村的成年村民,他们参加村民会

议,不需要经过选举或其他认可的程序。另外应该注意的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村成年人,尽管不能参加村民会议的表决,但他们仍是本村村民,有权了解村民会议议决的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事项,因此,可以列席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的形式及有效性

组织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这一规定有下列涵义:即村民会议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这是村民会议最完整、最有权威的形式;另一种是由农户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是特殊条件下召开的不完全的村民会议。另外,把户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的一种形式符和我国农村当前的实际,也是法律认可的一种有效形式。

村民会议有效性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召开村民会议的有效性,即合法性。18周岁以上的村民是村民会议的主体,

如果与会人数很少,就谈不上村民会议。因此,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方有效。这一规定,表明村民会议行使职权、通过的决定能够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权益,这正是村民自治基本原则的体现。二是村民会议通过决定的有效性。召开村民会议,除宣传或通报某些事项外,最重要的是对事关本村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选举村委会、讨论村委会工作方案,集资改善教育设施、架桥修路等,这些决策往往涉及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全体村民共同努力完成。因此,必须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同。所以,法律规定“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决定方能生效的原则,使决定反映绝大多数村民的意愿,既方便村委会开展自治工作,又会为实施决定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组织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关于列席村民会议的问题,即“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

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这一规定从形式上看是解决村民会议的列席问题,实际上是调整村民、村委会和本区域内各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联系、帮助、协商共事的大问题。

村委会和村民会议的关系及会议的召集

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这就清楚地表明了村委会与村民会议的关系。第一,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村民会议对村委会工作报告和组成人员的工作的评

议。这种评议是村民会议的职权之一,是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村民实现自治权的一种表现。第三,关于村民会议召开的规定。我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集村民会议。”依法定期召集村民会议是村委会的职权和义

务。

正确处理村委会和村民会议的关系,在实际运作中应注意以下三点:首先,根据法定程序,及时召开村民会议,就本村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以保障村民会议的权威性和崇高法律地位;其次,村委会及下属的各种办事机构,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并积极主动地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村民会议和村民的民主监督;再次,广大村民应积极支持村委会的工作,充分发挥村委会在村民自治各项工作中的组织作用,使村委会能够圆满实施村民会议通过的各种决定,推进村民自治工作不断前进。

村民会议的职权

一是决策权。这是村民会议的首要职权,指村民会议对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拥有直接决定权。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①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

用;②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③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④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⑤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⑥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我省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村民会议除讨论决定组织法第19条所列事项外;开展下列工作:①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②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③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④讨论、制定计划生育方案;⑤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⑥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⑦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二是立约权。立约权是指村民会议具有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方面建章立制的权力。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和

村规民约是本村中村民自治的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是监督权。监督权是指村民会议有依照法律规定对村委会成员的工作及其行为检查、评议、督促其改进工作的权力。法律规定,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评议村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这一规定表明,村民会议作为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组织,对村委会成员的工作有监督权。

四是罢免权。罢免权是指村民会议有依照法律规定对村委会成员进行罢免的权力。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一,会期制度。村民会议作为村民的一种民主决策形式,必须有定期召开会议的制度,否则村民决策就可能流

于形式,难以发挥村民会议的根本作用。组织法第18条明确规定,“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我省实施办法第6条第3项规定,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另外,组织法第19条和我省实施办法第5条还就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组织

法第16条关于罢免村委会成员的问题规定,“村委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第18条第2款还规定:“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二,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根据这一规定,村民会议应当由村委会主持。通常情况下,应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村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但对某些涉及到村委会组成人员的自身利益问题的村民会议由谁来主持,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比如,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委会成

员工作的村民会议,罢免村委会成员,特别是罢免村委会主任的村民会议,显然由村委会主任来召集、主持村民会议不太合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实践和探索。从其他地方的经验来看,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关于村民会议主持人的问题有这样几种做法:一是实行临时推选会议主持人的方法,被推选的临时主持人,通常都是在村内有一定威望,有选举权的村民的多数都信得过的人;二是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三是在罢免村委会主要干部时,由乡镇党委和政府派出干部主持村民会议。第三,村民会议的法定人数和决议通过的方式。我省实施办法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员工代表会议记录

员工代表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2016-06-10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会议主持人:林达记录人

员:金忠明出席人员:林达,陈寿芹,殷保军,程琳,仲邓阳,张萍萍,赵雪梅,杨振寰,杜娟,刘翠青, 俞雪萍,金忠明缺席人员:黄纪超会议内容: 1. 明确职工代表的任选要求 2. 明确职工代表的职责 3. 通过了员工考勤相关新规定 4. 建立了职工代表微信群,与会人员都已入群 5. 为了公司的良好发展,各门店及部门职工代表提出了以下问题:华润店:代表:殷保军 1. 期望工资上调 2. 不住宿舍的员工能有住房补贴 3. 工作时间过长港汇店:代表:程琳 1. 宿舍离店比较远2. 员工较少造成无法合理排班,导致晚班员工工作时间过长11:30~23:00 虹桥店:代表:仲邓阳1. 外场员工离职频繁 2. 中午值班员工工作时间过长12:00~23:00,要求合理排班能轮换古北店:代表:张萍萍 1. 工作服由于长时间没有得到补充,已有部分缺失及损坏新锦江店:代表:赵雪梅 1. 工作服需要补充 2. 因为和恒隆店员工合住同一宿舍,而且两店上下班时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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