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女性]浅析解放前后女性地位变化

浅析解放前后女性地位变化

【摘 要】女性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解放前我国女性地位低下,生活苦不堪言。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制定一系列法律政策保护女性权益,使得女性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文章将从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以及婚姻家庭地位三个方面对解放前后我国女性地位变化做出比较和分析

【关键词】女性;地位;变化

女性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马克思曾说:“每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也都知道,没有女性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内)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女性代表以新中国主人的形象出现在政治舞台。回顾百年沧桑,我们欣喜地发现,中国女性的命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结束了长达数千年被放逐在社会历史之外的状况,在文明史上首次书写出作为整体的女性形象篇章。

一、政治地位的变化

女性政治地位是衡量女性地位的核心内容,女性的政治参与状况又是衡量女性政治地位的主要指标。在我国,女性参政问题的提出不足百年,而女性真正参与政治活动和决策的历史更短。

在旧中国的封建制度下,女性终身被禁锢在家庭中,深受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的四重压迫,丧失独立人格。旧中国的统治者不但拒绝承认女性与男性拥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用封建礼制和法制直接确认和保护这种不平等的两性关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女性几乎没有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也难觅对其权益给予法制保障的内容和表现。在这样的环境中,中国女性无政治民主权利可言,更不用说参与国家的管理了。近现代以来,虽然女性为争取参政议政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取得的进展却不大。

新中国的成立为女性参政事业有系统地建立了两性平等的制度。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对女性参政权利,一向采取积极态度,在《共同纲领》中,首先明确证明女性在政治上拥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对女性与政治的关系做出规范。而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女性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些法律的订立确立了女性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地位,燃起女性对参与政治的热情。与此同时,女性自身在政治上也开始觉醒。从60年代开始的女性运动,特别重视把女性的觉悟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使她们的思想从封建时代解放出来。女性在中国共产党的鼓励及全国各地妇联的推动下,通过研究、发问和个人交流

的经验,提高自身的政治和思想觉悟,排除固有的自卑心理,使得其主人地位和主人翁意识不断提高,广大女性正在政治平等的坦途中不断向更高层次迈进。

二、经济地位的变化

在旧社会,社会的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经济基础上建立在社会私有制基础上,男子拥有一切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女性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男性外出工作赚钱养家糊口,而女性在家里养儿育女料理家务,不能参加社会性的工作,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丈夫来维持生活。这种依赖关系使广大女性不得不成为男性的附属品,并非一个独立的个体,也失去了女性应有的人格尊严及个性。

新中国的法律规定,女性与男子有平等的劳动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女性纷纷走出家门,女性就业人数和共和国的建设步伐共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第三产业的崛起,适合女性从事的工作越来越多,也为广大女性的更广泛就业和经济独立提供了条件。第三产业较之第一、二产业,更适合女性就业,更切合女性的体质条件,其快速发展增加了女性的就业机会,使女性就业结构趋向合理。在农村,改革开放后随着乡镇企业的广泛建立,很多农村女性开始从农业领域转移到非农领域,这都为女性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使女性能够走出家门、进厂生产,以此证明自身对社会的贡献和价值。如今,几乎在所有行业中,都能看到女性自信、勇敢、活跃的身影。

除了就业权利,报酬所得也是经济地位的一个方面。对女性来说,劳动报酬是其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劳动报酬的多与少,关系到女性生活水平的高与低。毛泽东曾说:“中国的女性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必须发掘这种资源,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要发动女性参加劳动,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中国的宪法、《女性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都明文规定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确保女性在法律上与男子有相同的劳动报酬。目前,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在全国已基本得到实行,虽然由于男女职工文化业务素质和职业构成的差异,实际收入尚有一定差距,但在农村先富起来的人群中,男女收入差距已不明显。男女同工同酬制度的推行,使女工收入提高,生活得到保证,确实保障了女性独立的经济地位。

三、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既是女性地位的构成要素,又是女性在社会中整体地位的缩影。婚姻对女性来说,是决定她下半生幸福的关键。我国古代社会中的夫妻关

系并不是“夫妻匹敌”的平等关系,而是一种妻依附于夫的不平等关系。在这样的婚姻制度下,女性在婚姻上没有自主权,必须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丈夫死了不得再嫁。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一夫多妻等封建社会制度,成为女性在婚姻生活的噩梦,使女性身心备受摧残。家庭结构上,父权、夫权在家中拥有着支配的地位,女性的人权、个性、自由都被禁锢在封建家长式的家风之下。旧社会的女性,在家里出力劳动,可惜仍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女性在家庭中成了卑贱的可怜人物。

为了使广大劳动女性摆脱自古以来苦不堪言的悲惨命运,新中国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女子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证女性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婚姻法》颁布后,很多长期受丈夫欺凌虐待、受尽折磨的女性得以提出离婚诉讼,摆脱封建婚姻带给她们的不合乎人道的枷锁。2001年,政府再次对婚姻法提出修正案,重申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强调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平等,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重婚等有利于维护女性权利的条款。在法律的保护下,广大女性在婚姻方面赢得了自主权。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女性们与丈夫共同劳动,共同成为家庭经济的支持者,家庭收入增加了,广大女性在家中的贡献和地位也日益受到重视,女性从此得到以建立起做“人”的尊严。 除了以上三个重要方面外,解放后我国对于女性的权益还有了特殊的保护和照顾,更进一步以法律的实行制定并实施。在人身权利方面,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嫖娼,妇女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在文化教育权利方面,学校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性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政府、社会、学校也必须采取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少年儿童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各级政府举办符合妇女特点的扫盲教育,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在劳动权利方面,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与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

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婚姻家庭权利方面,女方按照计划生育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妇女依法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共有房屋的分割且双方又没有约定的,由法院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等。这些法律规定从各个方面保障了女性的特殊权益。

四、结语

解放后女性地位较之解放前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女性从政治、经济、婚姻家庭各个方面的地位都有了绝对提高,如今,女性以“半边天”的骄傲姿态享受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并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然而,在几千年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影响下,女性的平等权利依然受到限制,各种对女性的歧视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就需要国家建立健全现有法律,进一步保障女性权益;同时进行思想教育,纠正社会上歧视女性的风气。多管齐下将中国女性的地位推至更崇高的境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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