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进行排

除的规则。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司法公正。下面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一番阐述。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

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侵犯了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规定的规定而得到的证据。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窃听、

非法侦测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依法获得的证据,在证明有罪无罪方面应该予以保留,不能排除。而对于非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排除。排除的内容包括证据

本身及其衍生物。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

1.法律权威原则。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证据才能被排除,不能用

道德标准或秩序观念替代法律标准。

2.原则性排除原则。对涉嫌犯罪人,签订认罪认罚协议不算非法

证据,但是,如果强制要求,即使认定犯罪,也应排除。

3.合理期待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某

些证据仍然能够合理期待。比如合法的巡视、检查和审计等。

四、证据排除的具体办法

1.禁止使用非法证据。

2.排除被非法证据所影响的其他证据。

3.制止违法证据的发掘、调取、复制和传递。

4.排除非法证据的罗网。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时机

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上应该在每一审阶段都能够实现,但是,具

体时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一份证据在审理阶段已经被排除,再次出现该证据时,法官应该予以驳回。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只有遵循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才能确保司

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应对的一类法律原则,通常用于法庭对象间的证据审查。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得接受或考虑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以及依据该证据作出的法律裁决。一般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得接受或考虑来源不明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以及以此为基础所作出的裁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的作品中。他曾指出,获得的证据必须来自真实、可靠的来源,而不是来自不可信任的来源。随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司法系统中通常用来审查证据的狭义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保护人们免于被违反道德和法律规定的 行为损害,以及培养公民文明素养。它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以正确的方式获得真正有效的证据,而不是凭空捏造或通过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这将为法庭对象们提供一种有效的保护,使他们不会因遭受不公正的审判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而且,它也可以激励有关当事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获取有效的、真实的、可靠的法律证据,以便更好地进行审理工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 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殊性,它的效力总是受制于法律环境的影响,包括法律系统本身的,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例如,在某些

国家,获受的证据必须经过具有一定的公信力的有权机构进行鉴定,才能被排除;而在其他国家,证据必须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才能被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用于多个场景中,以解决许多司法问题。例如,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该规则,拒绝接受由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该规则,要求司法机关拒绝接受由其他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此外,在新闻采访中,记者也可以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拒绝采用通过窃听、窥探等非法行为获得的信息作为发布的新闻来源。 总结 从本文可以清楚地看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保护当事人免受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当伤害的特殊法律原则。它旨在保护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及公众免于受到非法证据所引发的不利影响,并且也可以激励当事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审查工作,从而实现司法的正义。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刑法》中规定,“未经法院准许,任何个人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 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均不可 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即存在刑事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一、定义刑事非法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 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包括:被害人不配合案件侦查人员,由 案件侦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公务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职业人员以及其他法定授权的 机构人员)在未经依法审查的前提下,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二、规则规定 (一)法院准许规定 (二)非法证据处理规定 1、被非法证据排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在偿还损失的前提下,不予依法处罚; 2、未经法院审理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涉嫌行贿等 行为,应予依法采取追究刑责措施; 3、实施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受到处理,有权利要求法院披露 此事; 4、改变证据或影响取得证据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法庭应当从被告人的证词,证人的陈述,当事人的婚姻、财产及其它法律关系,调查整理的文字资料,口供和讯问,及他们自行出示的没有经过法庭审核、采集的物证等,积极考察,综合分析比较,识别是否存在非法的证据; (二)未经法院审核,公安机关自行采集证据和法院授权采集证据,均应在审理过程中,公开出示证据,由法庭进行查验,排除非法证据;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指控采集到的物证不能有效证明本案犯罪嫌疑人 的刑事罪名信息,法庭应当加以查验和确认; 四、惩处机制 (二)对于侦查人员违反案件侦办程序、事实掩盖或者利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由当地政府决定处罚程度;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 证据,法院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个规则在保护个人权益、防止违 法搜查行为以及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的法律传统,早在17世纪末,英国法院就开始采用排除非法证据的方法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而在 美国,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则是通过最高法院在1961年的一次裁决中确立的,该裁决认为,非法搜查获取的证据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被 告人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是指以下情况下取得的证据:非法搜查、非法侦查、非法拘留、非法逮捕、非法传唤、非法检查、非法刑讯逼 供等。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 排除这些非法证据,不得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以非法手 段获取的证据对被告人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首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 违法行为的一种打击和制约,可以减少和避免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侵犯被 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性,防止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行为对法律秩序和社会公正的破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首先,被告人必须提出 排除证据的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该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其次, 法院需要对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证据的非法性。最后,如果法院认定其 中一证据存在非法性,法院应当将其排除在认定事实的范围之外。

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首先,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容易导致作案人脱罪,因为无法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有可能 导致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其次,如何确定证据的非法性也是一个具有挑 战性的任务。有时候,证据的非法性很难明确判断,需要法院对证据的真 实性、有效性以及违法程度做出准确评估。 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平衡被告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 关系。在实践中,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慎重评估证据的非法性,并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此外,执法人员 也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建设,遵守法律规定,合法行使职权,以 避免非法证据的出现。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目的在于 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需要严格 的条件,以平衡被告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法院 和执法人员应当共同努力,确保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法治的实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 (一)1979年以来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的价值认识 1.自1979年来,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有禁止性规定。 虽然有了禁止性规定,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一方面,法律禁止对使用刑讯逼供方法取证据,另一方面,侦查人员采取法律所禁止的手段所获取的被告人供述却被采纳为定罪的根据。因此,在此背景下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无法被彻底禁止。 2.这种情况自1998年有了改变,在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举措拉开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大幕,在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中留下了重要意义。2010年最高院颁布实施的刑事证据规则中规定,对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适用强制性的排除规则,这一规则也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改革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基础。在随后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解释中,最高院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解释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行为①。

3.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为防范冤假错案而发布的一份《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对“非自愿供述”做了进一步的解释,非自愿供述包括“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所获取的被告人陈述”,并扩大解释为“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等等。 (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了“禁止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自由选择是否做出有罪供述。具体来讲,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是指:一方面,从实体上来讲,明确了绝对排除非法的言词证据和相对排除非法的实物证据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另一方面,从程序上来看,进一步规范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首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和方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由“两个证据规定”中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提前至侦查阶段;启动方式,有原来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申请增加为法官依职权两种方式。第二,举证责任的细化。由原来的控诉一方提供“线索或证据”修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的研究 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较晚,19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初露端倪。但是直至今天,我国仍然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在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而且也很凌乱。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在近几年相继出台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刑事诉讼中非法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排除了规定。但是,从现行宪法到现行诉讼法对非法证据规范没有规定完整的要素,即在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法律规范要素中,欠缺法律后果要素的规定。这使得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现行的、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可操作性。为了实现在刑事诉讼中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体现司法民主,维护法律尊严,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1.非法证据的含义 “非法证据”为:“‘合法证据’的对称,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在我国,“非法证据”是一个法学移植概念,在美国,“非法证据”的含义是通过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限制而于其他类型证据相区别的。“‘非法’二字其实是‘非法取得’四个字的简称,指不用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通常指在取证过程中违反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的法律实施官员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利所收集的证据在刑事程序中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用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是其得以建立、正常及高效运行的关键,同时也是人们评判其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标准。该规则得以存在的价值基础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否定了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使被取证人的人权保障有了法律的保证。(2)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在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中,侦查人员行使权力调查取证,容易发生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将违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可以有效地制约侦查权,防止其不当行使对被取证人的权利和自由造成损害或者威胁。(3)维护司法公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掉的是侦查人员违法行为获得的证据,侦查人员应当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搜集其他有罪证据。这样既不会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又不会因排除非法证据对实体公正造成威胁,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 在我国,完整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没建立起来,存在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美国,最初只针对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1966年的米兰达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扩大到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此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为接受。我国在2010年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标志着我国在人大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范围 何谓“非法证据”归结起来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按照广义说的定义,非法证据应该包含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二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三是以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证据,此种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吸收了2010年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别。将非法证据的范围划定为“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进行排 除的规则。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司法公正。下面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一番阐述。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 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侵犯了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规定的规定而得到的证据。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窃听、 非法侦测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依法获得的证据,在证明有罪无罪方面应该予以保留,不能排除。而对于非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排除。排除的内容包括证据 本身及其衍生物。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 1.法律权威原则。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证据才能被排除,不能用 道德标准或秩序观念替代法律标准。 2.原则性排除原则。对涉嫌犯罪人,签订认罪认罚协议不算非法 证据,但是,如果强制要求,即使认定犯罪,也应排除。 3.合理期待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某 些证据仍然能够合理期待。比如合法的巡视、检查和审计等。

四、证据排除的具体办法 1.禁止使用非法证据。 2.排除被非法证据所影响的其他证据。 3.制止违法证据的发掘、调取、复制和传递。 4.排除非法证据的罗网。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时机 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上应该在每一审阶段都能够实现,但是,具 体时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一份证据在审理阶段已经被排除,再次出现该证据时,法官应该予以驳回。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只有遵循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才能确保司 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的“三属性”之一,缺乏证据的合法性,便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要受到排除。证据的合法性核心的含义便是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也就是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和程序的合法性。由这层含义的合法性,派生出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的是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收集到的,则就失去了被接受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资格,也即不具有可采性。《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法院1995年在给河北省高级法院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曾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过完整表述。该批复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较之前一个司法解释,后者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从主体上说,非法证据的收集者必须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受当事人委托、聘请、指使的人。如果非法证据的收集者与当事人无关,则当事人对该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就不具有非法性。 2、从客观行为来看,当事人及其相关主体所实施的收集证据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现行法的规定,其行为因之而具有了违法性。正是因为其行为具有了违法性,立法和司法才对它作出否定性评价,从而才有排除该证据的可能。 3、从行为的后果上说,实施该行为的后果是取得了与本案有关的重要证据或关键证据。如果没有取得相关证据,则也不构成非法取证行为。 4、从侵害的客体上看,非法取证行为既侵害了诉讼外的通常合法权益,又侵害了诉讼中的特殊合法权益。因此,非法取证行为应当产生双重法律后果:一方面该行为构成了侵权或者犯罪;另一方面,该行为触犯了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利益。凡具备了以上四个要件,非法证据便得以构成。某一项证据只要被认定为属于“非法证据”,就产生了双重法律责任:一方面收集该证据的非法行为构成了侵权或犯罪行为,因而产生了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因该非法行为所收集的证据也触犯了诉讼中的程序正义利益,因而导致了排除使用该非法证据的后果。同一个行为触犯了诉讼外和诉讼中的双重法律规定,因而产生了双重法律后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并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都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注意:无辩解) 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刑讯了一一立马排除)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需要达到此种程度,并不是说只要威胁了,就排除了),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 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只要是剥夺自由状态下) 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重复供述第一

次供述是被揍的,以后害怕被揍,做的一样的供述),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换人之后,和之前非法审讯做的供述是一样的,不再排除)(注意:采用“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证据在定性上来说是非法的,但是却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一是否排除,由 法官自由裁量。但是却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二、<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没有程度的要求。不管“痛不痛苦”) 第七条收集物证、书证(实物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实物证据,实在是烂的不能要了,才排除) *小总结:我们要排出的是“①犯罪嫌疑人、②被告人的供述、 ③被害人陈述、④证人证言、⑤物证和书证”,也就是说,鉴定意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LT

三、于是,当辩方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之后,如何才能查明事实真相呢? 很显然,对于违法取证行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可能有足够的动力去调查、收集这方面的证据。相反,即便确实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形,他们依然可以利用其掌控被追诉人的特殊诉讼地位,有选择地控制进入法院视野的证据类型及其数量。 2.非法实物证据 相对于言词证据而言,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侦查技术手段和侦查能力不甚完备的阶段,有条件地限制实物证据排除将对惩罚犯罪大有益处。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收集证据的程序违法;第二这种程序违法非常严重以至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第三这种程序违法不能被补正或不能被合理解释。可见,我国对实物证据的排除有严格的限制,不轻易将其排除在证据锁链之外。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实际上设置了很高的门槛,特别是对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较难把握,事实上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非法实物证据在事实上无法得到排除。由于实物证据具有客观性和不可替代性,出于惩罚犯罪的需要,对其限定严格的排除条件是必要的,但是在我国仍然重惩罚,轻保障的现实背景下,过高的门槛又会使法律规定流于形式,起不到其应有的人权保障的作用。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阶段和排除机关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即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和法院均为法定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机关。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应当依据的程序,新《刑事诉讼法》未予以明确规定,对此,应予以进一步的完善。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但是从取证主体来看,侦查机关本身就是非法证据的取得者,如若强行将侦查机关作为非法证据审查的主体,也只能是自己对自己的证据行为合法性做出确认以及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做出决定而已,无法满足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监督和制约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力侵犯公民权利这一目的。同样,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要在与辩方的平等对抗中赢得诉讼,必然会使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水平,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1.非法言辞证据排除 (1)《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理应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理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 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理应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 审判时发现有理应排除的证据的,理应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 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 暴力、威胁等(注意:不包括引诱、欺骗和一般意义上的威胁,威胁须 达到下述水准才可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非法方法收集的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理应予以排除。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 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 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 (2)《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 告人供述,理应排除。” (3)《高检规则》第65条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

害人陈述,理应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4)《高法解释》第95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 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 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理应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 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理应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 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水准等情况。 (5)《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 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 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 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理应予以排除。 第3条规定,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 等实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 背意愿作出的供述,理应予以排除。 第4条规定,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理应予以排除。 第5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 同的重复性供述,理应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1)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 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 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2)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 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6条规定,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 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理应予以排除。

最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In the end, I couldn't hold it, and finally I said it. I was tired of myself and my heart. I didn't dare to think about the future, and I didn't want to see the past. Everything was expected but slowly destroyed!精品模板助您成 功(页眉可删) 最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在现实生活中会有很多非法的事发生,要核实这些非法违法的事,就要找到证据,但是有部分人会通过一些非法的途径来获取证据,非法取得的证据对于违法事件的处理的起到了很大的影响,那么我国最新得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是什么呢?本文就对最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详尽的叙述。 一、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1、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现有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原则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 2、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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