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适应群众医疗需求,降低不合理医疗负担,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鄂卫办发〔2008〕21号)、《卫生部关于下达2011-2015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89号)、《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卫发〔2012〕11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和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复有效期的管理

为防止盲目装备及占用规划指标,医疗机构新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复有效期为2年,更新设备批复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装备的,批复自动失效。失效后医疗机构仍计划配置或更新该品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需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对有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等特殊情况的设备,相关医疗机构应于批复失效前1个月内进行论证,填写《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延期配置申请表》(见附件1),经县(市、区)、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请省卫生厅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批复有效期。

二、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管理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以下简称《配置许可证》)是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和收费的重要依据,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医疗机构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省卫生厅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办理《配置许可证》(乙类)。一台设备核发一大一小两张《配置许可证》,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大证挂在相应设备操作室的醒目位置,小证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证书不得外借,若证书遗失应及时向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报告(报告书格式见附件2),由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作备案登记管理。设备更新申领新证时,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收回两个证书,并核发新的《配置许可证》。证书遗失未报告者,不予核发新的《配置许可证》。

三、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管理

2009年,卫生部要求对三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CT、MRI、LA)实行阶梯配置,其中临床科研型和科学研究型设备由卫生部实行总量控制,同时审核结果报卫生部备案。为贯彻落实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政策,医疗机构申报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时,应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服务量、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等因素,按阶梯逐级有序对应配置,新增和首次配置应以临床实用型为主。医疗机构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配置机型进行采购,不得擅自购置高档次机型的设备。医疗机构确需对已批复同意的设备配置机型进行升级的,应重新组织评估和论证,并提供符合配置科研型设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填写《湖北省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升级申请表》(附件3),经县(市、区)、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请省卫生厅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否则不予发放《配置许可证》。

四、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委托具备政府采购甲级资格的代理机构进入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对需要办理进口许可、纳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进行国际采购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委托具备国际招标相应等级资格的代理机构实行公开招标。医疗机构应在设备招标之前将委托协议书报送至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备案。

五、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处置管理

根据《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拨、捐赠和报废等。

(一)医疗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清算相关规定处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二)撤销的事业单位原配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应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小两证交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收回。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被合并一方原配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合并方接受时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凭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查批准的相关材料、《湖北省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处置备案书》(附件4)及《配置许可证》原件(大小两证)到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四)医疗机构接收调拨或捐赠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先取得配置许可且设备质量合格、安全有效,方可接受调拨或捐赠。

(五)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报废后,其《配置许可证》由省卫生厅收回。

(六)医疗机构对大型医用设备按规定进行处置后,将《湖北省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处置备案书》(附件4)一式两份及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的相关资料(单位盖章)一并报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备案。

六、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上岗资质管理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要接受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严禁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机构要完整配备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开展检查评价,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医疗机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上岗资质和培训档案(样表见附件5)。

附件:1、湖北省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延期配置申请表(略)

2、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遗失报告书(略)

3、湖北省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升级申请表(略)

4、湖北省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处置备案书(略)

5、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上岗资质和培训管理记录表(样表)(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结束——

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

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和《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了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组织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的要求,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和《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抓紧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市州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于2011年4月前报省审批后实施。 附件:1、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 2、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推进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特制订《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从湖北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先进经验,科学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加强卫生行业管理,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促进全省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强化政府在卫生资源配置与准入方面的规划和监管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民营资本举办医疗卫生事业,促进有序竞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坚持实施属地化与全行业管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三)坚持统筹规划与区别发展。从全局出发,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要求,统筹规划全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同时,对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实施不同的配置政策,新增卫生资源重点投向农村和社区卫生等薄弱环节。 (四)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卫生资源配置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加快发展步伐,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在中部地区领先。同时,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逐步整合,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申报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须知

申报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须知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20号项目名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卫生部”。 2、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5-2007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6]110号),广西的规划控制数为(正式配置):CT 204台;MRI:33台;DSA 31台;LA 28台;SPECT 12台。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8号),“……各地要参照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按照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和完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 5、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桂卫规财[2004]61号),该《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管理;……”,第五条规定:“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管理实行数量控制和审批制度。……,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6、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桂卫办[2008]18号)。 7、卫生厅文件《关于明确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职能的通知》(桂卫法监[2002]36号)。 8、卫生厅文件《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全国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广西分会的通知》(桂卫医[2002]6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2009-2011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2009-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指导各地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工作,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下达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88 号)要求,我部组织有关学会和专家研究制定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2009-2011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实施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2009-2011年)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 (2009-2011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依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

划指导意见》和《卫生部关于下达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对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和医用直线加速器(LA)三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机型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服务量、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等因素按阶梯逐级有序对应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按高低阶梯分型为科学研究型、临床科研型和临床实用型3类。 科学研究型指同类设备中的尖端设备,主要用于领先科学研究和临床新技术开发,应配置在省级及以上区域内科研、临床水平居于前列的三级甲等综合或特定专科医院。配置医疗机构近三年相关学科曾获省部级科研二等奖以上或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上的研究工作。临床研究型指同类设备中能满足特定临床和研究工作需要的先进设备。原则上配置在省级区域内临床、科研水平处于领先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以及相关学科临床和科研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同等水平的医疗机构。 临床实用型指同类设备中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临床上广泛应用,性价比较高的设备。原则上地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以及首次配置该类设备的医疗机构应配置此机型。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适应群众医疗需求,降低不合理医疗负担,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鄂卫办发〔2008〕21号)、《卫生部关于下达2011-2015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89号)、《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卫发〔2012〕11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和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复有效期的管理 为防止盲目装备及占用规划指标,医疗机构新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复有效期为2年,更新设备批复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装备的,批复自动失效。失效后医疗机构仍计划配置或更新该品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需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对有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等特殊情况的设备,相关医疗机构应于批复失效前1个月内进行论证,填写《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延期配置申请表》(见附件1),经县(市、区)、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请省卫生厅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批复有效期。 二、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管理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以下简称《配置许可证》)是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和收费的重要依据,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医疗机构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省卫生厅提交相关材料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1.02 •【字号】鄂卫规〔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知 鄂卫规〔2019〕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计生委,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2日附件 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或湖北政务服务网,对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办理等相关活动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方便申请单位查询进度和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许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4.12.31 •【文号】卫规财发[2004]474号 •【施行日期】2005.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4]474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制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五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配置规划

卫生部关于下达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88号

卫生部关于下达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关于下达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67号)要求,按照控制总量、调整布局、严格准入、有效使用和有序增长的原则,我部对你省(区、市)2009-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进行了评审。现将核准的配置规划控制数(具体见附件)下达你们,并就规划执行、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精神。各地要组织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学习有关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的政策和制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应用适宜技术,防止盲目配置,坚决杜绝违规装备,严禁公立医疗机构采取合作分成形式引进大型医用设备,维护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做出努力。 二、规范开展配置审批工作。各地要按照规范有序、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严格依据医疗机构配置基本要求,在核准的配置规划控制数内,组织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分省年度审批结果须在当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两次报送我部备案。 三、严格执行阶梯配置政策。CT、MRI和LA等3类设备按临床实用、临床研究和科研临床3类逐级阶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3号]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3号) 现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施行。 部长陈敏章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型医用设备,发挥卫生资源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所应用的具有高技术水平、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品种目录由卫生部定期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用和上岗人员实行三证管理;并本着安全、有效、适宜的原则,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技术经济效益评价和有关配置、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配置、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配置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国家和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总体配置规划和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总体配置规划、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地区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年度分配计划,并上报卫生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 一、由符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核准的大型医用设备年度配置计划,统一审批并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卫生部备案; 三、卫生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配置计划审批并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只有具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八条卫生部定期组织专业技术论证,根据大型医用设备技术性能价格比,定期公布全国指导装备机型。购置工作提倡采用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三章应用管理 第九条卫生部认定和制定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安全、卫生防护、应用质量管理标准,报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照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卫生部设立“全国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负责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安全、卫生防护、技术质量管理等评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设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由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临床应用专业人员等组成。其工作章程由卫生部组织制定。 第十二条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经省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应用技术评审,经评审合格者,发给《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复审工作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卫生部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收费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地区物价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当地大型医用设

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3 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制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条国家按照目录对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分级分类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评价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确定和调整管理目录、制定和实施配置规

划,以及配置与使用全过程管理提供评审、咨询和论证等技术支持。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成立相应的专家组。 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与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用于医疗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目录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器械发展状况,结合资金投入、运行成本和使用费用、技术要求等因素,提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目录建议。 第九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目录分为甲、乙两类。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 第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对大型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适宜性等进行评估,适时提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调整建议。 第十一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调整包括: (一)纳入管理目录; (二)甲类管理目录的设备调整为乙类管理目录的设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03.21 •【字号】鄂卫发[2012]11号 •【施行日期】2012.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卫发[201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医学装备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医学装备,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等的总称。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各种资金来源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医学装备,均应当按照本细则实施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应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工程学科建设,注重医学装备管理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提高医学装备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装备管理实行机构领导、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制度。 第七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其他卫生机构应当成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机构领导、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本机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采购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和咨询,确保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八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其他卫生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由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并依据机构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业技术人员。规模小、不宜设置专门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的机构,应当配备专人管理。 第九条医学装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1)

附件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 (2009-2011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依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和《卫生部关于下达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对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和医用直线加速器(LA)三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机型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服务量、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等因素按阶梯逐级有序对应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按高低阶梯分型为科学研究型、临床科研型和临床实用型3类。 科学研究型指同类设备中的尖端设备,主要用于领先科学研究和临床新技术开发,应配置在省级及以上区域内科研、临床水平居于前列的三级甲等综合或特定专科医院。配置医疗机构近三年相关学科曾获省部级科研二等奖以上或

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上的研究工作。 临床研究型指同类设备中能满足特定临床和研究工作需要的先进设备。原则上配置在省级区域内临床、科研水平处于领先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以及相关学科临床和科研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同等水平的医疗机构。 临床实用型指同类设备中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临床上广泛应用,性价比较高的设备。原则上地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以及首次配置该类设备的医疗机构应配置此机型。 二、目标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的有关精神,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配置适宜机型,防止盲目、超前、重复装备,提高大型医用设备功能利用率和成本效果,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 三、原则 (一)立足于基本国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引导医疗机构优先配置和使用普通设备,应用适宜技术。 (三)根据医学科技进步和临床诊疗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四)鼓励资源共享,建立区域性医学影像、放射治疗

XX省医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XX省医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评审专家库和 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版) 目录 一、总则 (2) 二、专家入库管理 (3) 三、专家权利和义务 (4) 四、专家抽取和管理 (6) 五、监督管理 (7) 六、附则 (9)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切实发挥专家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促进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12号)、《XX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XX卫规〔2019〕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评审专家资源共享,消除地区局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XX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受XX省卫生健康委委托,以独立身份参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和咨询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放射影像、放射治疗、泌尿外科、放射神经外科、核医学、医学工程学、卫生管理、卫生经济学、医院管理、设备管理、放射设备质量控制与放射防护等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XX省卫生健康委结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和咨询工作需要而建立的,由受委托专家组成的群体。

第四条XX省卫生健康委在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政策、编制配置规划、开展配置评审等工作中实行专家评审咨询制度。以专家提供的评审咨询意见作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XX省卫生健康委按照择优使用、注重考核、开放流动的原则对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XX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专家库及其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专家库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和制度; (二)组织遴选专家库评审专家入库; (三)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 (四)对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商讨; (六)承担专家库的日常维护。 二、专家入库管理 第七条入选XX省卫生健康委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06.06 •【字号】鄂卫办通[2013]146号 •【施行日期】2013.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设备 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卫办通﹝2013﹞14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3]39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卫生厅于2012年印发了《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卫发〔2012〕11号),从组织领导、机构职责、计划论证、采购、使用、处置和监督等方面对医学装备管理各个环节明确了相关责任,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细则》完善相关制度,优化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使用安全。医疗机构对大型医用设备按规定处置后,应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通知》(鄂卫通〔2012〕317号)要求,将《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处置备案书》一式两份及主管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审批的相关资料盖章后一并报省卫生厅装备处备案。 二、加强医用设备上岗人员的培训和上岗资质管理工作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要接受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各地各单位要加大对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参加考试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同时要按照鄂卫通〔2012〕317号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上岗资质和培训档案。 三、加强对医用设备临床应用的质量控制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医用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用设备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保障日常和定期质量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校准、保养和维护,并予以记录。下一步省卫生厅拟适时开展医疗设备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并组织开展医疗设备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 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6月6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3.25 •【文号】卫办规财发[2009]67号 •【施行日期】2009.03.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为指导各地做好2009年-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编制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 各地要依照指导意见,在认真总结本区域上一周期配置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做好2009年-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编制工作,并于5月15日前报送我部研究核准。 附件:1.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2.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框架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为加强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结合当前卫生工作形势和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要求,在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5〕64号)的基础上,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的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布局调整、严格准入、有效使用的原则,继续调整、优化全国大型医用设备区域布局,促进合理应用,提高使用效率,基本满足临床诊疗和科研工作的合理需求,控制卫生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为人民健康提供技术保障,为实现卫生事业科学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以省级为单位编制规划,将大型医用设备作为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地区域卫生规划。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与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调一致。 (二)坚持分类规划的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实际健康需求相协调,对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区分类指导,分别制定不同性质医疗机构配置要求。 (三)坚持阶梯配置的原则。优先发展和配置常规医用设备,注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的成本效果,防止盲目、超前、重复装备,引导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合理配置适宜机型的大型医用设备。 (四)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保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鄂卫办发[2008]21号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的 通知 正文: ----------------------------------------------------------------------------------------------------------------------------------------------------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鄂卫办发〔2008〕21号) 各市、州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全省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批流程及其相关要求,我厅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严格遵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程序,按照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细化和完善本地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切实加强对配置审批相关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执行过程中若有疑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 二○○八年七月二日 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 为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及其工作要求,根据湖北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5〕20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配置规划和配置标准

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负责编制本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按周期确定全省控制数量和各市州规划配置数量,提交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卫生部批复后实施。配置规划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根据本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依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相应配置标准,组织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审批工作。 二、实行配置审批集中审议 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新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请材料,结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进行考察论证。 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按规划和标准审核配置申请,提出初审意见,会商医政处、规划财务处,经分管厅长复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集中审议批复。 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 (一)申报 1、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对设备适用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 ⑵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⑷所申请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包括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使用人员上岗证书等原件)的复印件; ⑸本医疗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⑹资金来源证明(如购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需提供政府部门资金批复文件)。 其中⑴和⑵需同时提交电子版一套。 2、按照属地化分级管理原则,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应通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申报至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系统部省属医疗机构直接申报至省卫生厅。 (二)受理 1、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详细审核各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集中后按受理周期及时报送省卫生厅。 2、省卫生厅直接受理卫生系统部省属医院按周期提交的申请材料。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3.13 •【文号】卫规财发[2013]13号 •【施行日期】2013.03.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 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规财发〔2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新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我部研究制定了《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2013年3月13日 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促进有序配置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

号)和《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卫办规财发〔2008〕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大型医用设备,是指首次从境外引进或国内研发制造,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单台(套)市场售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尚未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医学装备。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利用各种来源资金购置新型大型医用设备,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条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应当遵循技术先进、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符合医学伦理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工作,建立新型大型医用设备技术追踪机制,组织开展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估和全国配置规划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和使用监管工作。 第六条新型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经过配置评估后,方可进入医疗机构使用。 第七条禁止医疗机构引进境外研制但境外医疗机构尚未配置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 第二章配置评估程序 第八条卫生部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新型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技术追踪、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提供技术咨询和开展配置评估。 第九条配置评估程序为: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追踪,提出启动评估的建议,或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专家委员会初步评估并提出意见;卫生部依据专家委员会初步评估意见和医疗机构申请,遴选医疗机构进行配置试用;专家委员会评估配置试用情况;卫生部依据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作出配置管理规定。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部可要求专家委员会开展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

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

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 LT

(四)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设有核医学科的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编制床位800张,独立设置心、脑血管疾病或肿瘤等专科。年门、急诊30万人次以上或年出院者实际占用总床日20万以上,年住院手术量5000台次,具备常规X线检查和超声医学检查,CT年检查1万人次;心、脑血管和肿瘤等相关专科医疗机构要求年门、急诊5万人次或年出院者实际占用总床日5万。 (五)医用直线加速器(LA)。一般装备在地市级以上设有肿瘤科的综合性医院或肿瘤专科医院,以及肿瘤高发地区、交通不便、设有肿瘤科有条件开展放射治疗的二级甲等医院。编制病床600张,其中放化疗专科病床达40张,年门、急诊30万人次或年出院者实际占用总床日20万,年住院手术量4000台次。相关专科医疗机构年门、急诊5万人次或年出院者实际占用总床日10万。均需具备常规X线检查和超声医学检查,CT年检查5000人次。投入使用时必须配备CT模拟定位机、剂量验证系统、TPS治疗计划系统等,并至少有一名获得业务能力考评合格的物理师。配置科学研究型LA限于三级医疗机构。 配置标准所要求的业务量以申请配置上一年度的数据为准。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医疗机构,中医院、专科医院、企业举办的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及新设置医疗机构的业务量指标适当放宽。筹建的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诊疗许可科目,适当配置相应的乙类

大型医用设备。本周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暂不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四、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升级标准 (一)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年门、急诊30万人次,可增配第2台或更新相应高档次机型。年门、急诊50万或年出院者实际占用总床日达到30万的可增配第3台或更新相应高档次机型。年门、急诊80万人次可增配第4台或更新相应高档次机型。此后年门、急诊每增加30万人次可增配一台。专科医疗机构年门、急诊人次10万或年出院者实际占用总床日达到10万的可增配第2台或更新相应高档次机型,此后每增5万年出院者实际占用总床日可增配1台。 (二)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编制床位数800张,年门、急诊50万人次或年出院者实际占用总床日20万可增配第2台或更新相应高档机型。年门、急诊80万人次或年出院者实际占用总床日30万的可增配第3台或更新相应高档机型。此后年门、急诊每增加40万人次可增配一台。专科医疗机构年出院者实际占用总床日20万以上可增配第2台或更新相应高档次机型,年出院者实际占用总床日30万以上可增配第3台或更新相应高档次机型。 (三)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三级医疗机构年门、急诊人次达50万或年出院者实际占用总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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