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非法买卖交易的案例

外汇非法买卖交易的案例
外汇非法买卖交易的案例

外汇非法买卖交易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营业网点发现有一伙人专门代理他人来柜台存取外币(一人持多张他人银行卡)的现象,其中代理人几乎每天都出现在柜台,要求存入大量美元。由于银行规定存入等值5000美元以上外币要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因此他们每天持2-5个他人帐户(为逃避提供证件及来源证明)到柜台将2、3万美元分散存入几个帐户(每个帐户存入5000美元以下),然后当天通过电话银行进行外汇买卖(将美元兑换成港币),再到其他网点柜台提取港币现金。有时又会在柜台取出大量港币,再到其他网点存入美元,同时这伙人不断变换个人帐户,可以说每次存入的帐户及存款网点皆与上次不同,人员有不断壮大的趋势。

二、案例分析

这些客户利用他人在网点开立的个人帐户和个人电话银行进行非正常外汇买卖和提取现金,且每次存取金额每次都控制在5000美元以下,有意逃避提供证件及来源证明的规定,达到规避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监控,交易行为十分可疑。

三、案例启示

(一)由于这些客户每次交易金额均不能满足人民银行大额报告标准,导致反洗钱风险监控系统无法自动采集这些帐户信息,对网点开展甄别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

(二)案件中所涉及人员较多,而且多数是代理人,客户在存款或取款金额未达到大额标准,银行是无需要求客户出示证件,所以无法核实存款人和代理人身份信息,也无法知道代理人与存款人之间关系。网点要求柜员认真登记各客户信息,加强防范,对客户进行外汇管理规定宣传,杜绝客户继续进行可疑交易。

【中国大案实录】直击全国最大非法买卖外汇案

直击全国最大非法买卖外汇案 5月20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历时两年、涉及韩国和国内威海、青岛、烟台、沈阳等近十个地市的“11?14”非法买卖外汇案做出一审判决。 至此,从2001年11月威海市公安局调查取证,到2002年5月28日最后一个犯罪嫌疑人林道明被依法逮捕,这起涉案金额达23539139美元、涉案嫌疑人达50余人的非法跨境外汇买卖案,终告尘埃落定。该案的审判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这个案子是迄今为止全国最大的一起非法外汇买卖案。” A 庞大的倒汇网络 2001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威海市环翠区支行。 上午时分,一名年近四十的男子骑着摩托车带着一个二十几岁的女孩风风火火赶来。这名男子就是赵盛宣。女孩名叫林倩,怀里抱着一个鼓鼓的皮包。 皮包里装的,是整整22万美元现钞。 这次,林倩是要按照父亲林道明的交代,将22万美元现钞全部汇往青岛。同时,林还将从赵盛宣手里接来购买美元要付的人民币。 按照事先谈妥的价格,林倩以8.19元人民币兑换1美元的价格和赵成交。而在前一天晚上,林倩的父亲林道明已经和青岛方面谈拢,以8.24元人民币兑1美元的价格全部抛出。如此,从拿到美元到两个小时后抛出,转手间1.1万元人民币的利润即告得手。 但发财心切的赵、林二人不知,威海市公安干警早已在此恭候多时。由此,一张蛛丝密结的犯罪网络被层层揭开。 赵盛宣,在经营土特产店的时候,经常接触韩国人。这些客人有时会提出以美元支付。赵欣然同意,然后自己再将美元在黑市兑换成人民币。赵发现,这是一条更为便捷的发财路。 2000年7月,赵和远在韩国的赵珍商量更“大”的规划,姐弟俩一拍即合。从2001年上半年开始,赵珍专门负责在韩国买进美元,并组织韩国的带工进出威海。 与此同时,赵盛宣在威海乃至周边地区也逐渐发展起庞大的买汇网络。2001年年初,赵认识了倒汇已久的林道明和林倩父女。认识林的同时,赵又间接联系上了另一个“倒民”———日东商行的老板唐毅东。 在有了稳定的卖汇渠道之后,2001年6月开始,赵氏姐弟的胃口和胆量也越来越大,开始大规模倒卖美元。为了增加在威海私下买卖外汇的网点,2001年6月,赵珍委托弟弟赵盛宣注册了威海珊东工艺品店。该店的实际经营者,是赵珍做“带工”时认识的一名叫延永钦的男子。延是韩国人,之前以帮别人带美元为业。从此,延永钦结束了自己的“带工”生活,在威海专门配合赵氏姐弟做外汇买卖。 至此,一张倒汇网络基本织成。每次赵珍托带工带进的美元,基本上都由林、唐、延等三人转手卖给别人。而从最开始的一次四五万美元到后来的一次几十万美元,赵氏姐弟的倒卖数额也越来越大,范围亦延及威海、青岛、烟台、沈阳、延吉等近十个地市。 B 银行的“疏漏” “11?14”案发后,鉴于其他几十个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尚不确凿,威海市公安局决定对赵、林二人予以取保候审,并联合山东省公安厅及沈阳等地公安局部署了完善的监控网络。 不久,赵、林二人即重操旧业,其非法倒汇网络也越来越明朗。每次船期的前一天,赵珍都会分别给赵盛宣、林道明、唐毅东、延永钦和郑海玉等几个人通电话,获知他们每家所需的美元数额,并告诉他们取汇的地点。然后,赵珍将国内汇到其仁川账户上的韩币取出,

信贷共学之15个外管局处罚案例教你如何做好外汇业务合规!

15个外管局处罚案例教你如何做好外汇业务合规!2016-09-22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的通报 汇综发〔2016〕103号 2015年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外汇收支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外汇局针对防风险、促平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家银行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2015年开展的多次流出项下专项检查情况看,部分银行仍存在一些违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 一是银行未能全面准确了解和把握外汇管理政策,一些银行忽视了创新与合规的关系,为创新业务而不顾外汇管理法规的监管要求,逾越了合法合规的底线,没有承担起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的责任。 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一些银行未能根据外汇局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制定、更新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一些银行虽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内控制度,但在执行环节出了问题,业务操作规程把关不严,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是考核机制不切实际。部分银行一味追求业绩和利润,重经营绩效考核,轻合规风险管理,导致一些银行员工为了完成相应的考核指标而背离外汇管理政策,甚至协助配合、引导企业违规操作,最终走上违法违规的道路。

四是未能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各项要求。部分银行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没有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性、要素一致性等方面进行尽职审查,没有把真实性审核职责落到实处。 五是缺乏教育监督。有些银行对于员工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不重视,对员工的思想动态、异常行为不关注,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没有对风险隐患进行排查,也没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只对相关责任人“一开了之”。导致相关案件屡禁不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各家银行应结合此次通报的案例(见附件),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内部管控,增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责任,切实防范跨境资金异常和违规流出风险。 附件: 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 案例1: 2014年8月,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联合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的XX公司虚假转口贸易案,被公安部列入2014年全国十大经济要案之一。 该公司注册资本仅100万元人民币,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凭要素不全、存在明显瑕疵的伪造凭证,办理了超过4亿美元的转口贸易。A银行管辖支行,B银行管辖支行等7家银行在为这样明显可疑的客户办理业务当中,未能履行真实性审核。最终该公司被发现伪造提单125份,对外付汇91笔,案值2.18亿美元,法定代表人王某以逃汇罪入狱。据查,A银行管辖支行1名客户经理在获悉有关部门调查该公司后,打电话向王某通风报信;在王某感到情况不妙准备金盆洗手时,B银行管辖支行员工为招揽业务,置法规于不顾,竟然提出可以帮王某代刻公章、由其代办全套虚假转口贸易业务的主意。 案例2: 2014年12月,浙江省外汇局联合浙江省公安机关破获的涉案金额高达4100亿元人民币的“9.16”特大地下钱庄案中,共发现5家银行的13名员工参与经营。

汇率风险案例(1)

汇率波动风险防范意识淡漠导致巨额损失 【概要】 我某外贸公司代理国内某客户从比利时进口设备一台,计价货币为比利时法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方提出延期交货,我方用户表示默认,未做书面合同修改文件。后因比利时法郎升值,我进出口公司不得不比订约时多支出了31万美元。 【案情】 1993年10月,我某进出口公司代理客户进口比利时纺织机械设备一台,合同约定:总价为99,248,比利时法郎;价格条件为FOB 安物卫普;支付方式为100%信用证;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4月25日。 1994年元月,我方开出100%合同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1994年5月5日。(开证日汇率美元对比利时法郎为1:36)。 1994年3月初,卖方提出延期交货请求,我方用户口头同意卖方请求,延期31天交货。我进出口公司对此默认,但未作书面合同修改文件。 3月底,我进出口公司根据用户要求对信用证作了相应修改:最迟装运期改为5月26日,信用证有效期展至1994年6月21日。 时至4月下旬,比利时法郎汇率发生波动,4月25日为1:35(USD/BFR),随后一路上扬。 5月21日货物装运,5月26日卖方交单议付,同日汇率涨为1:32(USD/BFR)。在此期间,我进出口公司多次建议用户作套期保值,并与银行联系做好了相应准备。但用户却一直抱侥幸心理,期望比利时法郎能够下跌。故未接受进出口公司的建议。 卖方交单后,经我方审核无误,单证严格相符,无拒付理由,于是我进出口公司于6 月3日通知银行承付并告用户准备接货,用户却通知银行止付。因该笔货款是开证行贷款,开证时作为押金划入用户的外汇押金帐户。故我进出口公司承付不能兑现。 后议付行及卖方不断向我方催付。7月中旬,卖方派员与我方洽谈。经反复协商我方不得不同意承付了信用证金额,支出美金310余万元。同时我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向卖方提出延迟交货罚金要求BFRl,984,(按每7天罚金%合同额计),约合62,000. 00美元(汇率为1:32)。最终卖方仅同意提供价值3万美元的零配件作为补偿。此合同我方直接经济损失约31万美元,我银行及进出口公司的信誉也受到严重损害。 【分析】

外汇交易案例分析

1、假如美元3个月年利为15%,欧元3个月年利为10%,即期汇率为EUR1=USD1.2325。某法国商人出口价值100000美元的商品,3个月后付款,为防止汇率变动给他造成损失,做一个远期交易,问银行的远期报价是多少,最终他能收回多少欧元?

2、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于某年3月12日出口纺织品到法国,以美元结算,价值10万美元,3个月后付款,即期汇率为USD1=CNY8.55.该公司认为美元有下跌之势,为了避免因美元贬值而减少收入的风险,决定对货款做远期交易保值,外汇市场3个月远期报价为USD1=CNY8.35,请分析3个月后下面各种的实际汇率下该公司的损益情况. ①汇率为USD1=CNY8.01 ②汇率为USD1=CNY 8.66 ③汇率为USD1=CNY 8.35 3、9月1日美国投机商预期英镑有可能大幅度下跌,当时三个月远期汇率为GBP/USD=1.6618,如果在12月1日,12价格跌为GBP/USD=1.3680问这个投机商如何操作,可获得多少利润?

4、某日,三外汇市场的即期汇率报价如下. 纽约外汇市场GBP/USD=1.6020/30 东京外汇市场USD/JPY=122.32/82 伦敦外汇市场GBP/JPY=200.82/210.10 问有无套汇机会?若有求100万美元的套汇利润。 5、某日香港外汇市场美元利率为10%,日元利率为7.5%,日元对美元即期汇率为1USD=140JPY,远期6个月汇率为1USD=139.40JPY根据上述条件,套利者做抵补套利有无可能?若有可能以1.4亿日元进行套利,利润多少?若做非抵补套利,将面临那些可能性?

外汇风险防范 案例

实验三:外汇风险防范 一、实验内容 分析以下案例,写出分析思路与结论。 案例1 (1)利用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规避汇率风险 某年9月20日,广东一企业出口一批货物,预计3个月后即12月20日,收入2 000万美元。若银行9月20日开报的3个月远期美元对人民币双边价为8.3649~8.4068,该企业同银行签订了人民币远期结售汇合同。试分析该企业避免外汇汇率风险的结果。而如果12月20日市场汇率变为8.2649~8.3068,若不做远期结售汇,该企业的损益情况又会是怎样? (2)利用期权交易规避汇率风险 一美国制造商购买日本某企业商品,货款为24亿日元,双方约定3个月后以日元支付。如果签订进出口合同时的期权价格为200 000$,协议价格为$1=JP ¥240;同时,3个月的远期汇率为$1=JP¥240。则该美国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用外汇期权交易规避汇率风险;二是用远期外汇交易规避汇率风险。 假设3个月后市场汇率将出现下列三种情况,试分析该美国企业分别采用这两种交易方式在三种情况下的损益情况,并比较这两种交易方式的特点。 日元升值,3个月后现汇汇率为$1=JP¥220; 日元稳定不变,3个月后现汇汇率仍为$1=JP¥240; 日元贬值,3个月后现汇汇率为$1=JP¥260。 案例2 2009年下半年,人民币升值的压力逐渐增大,不少企业已做了相应的准备。但即便如此,汇率依然成为出口企业为之困扰的难题之一。 最近,一服装公司的经理比较头痛:公司准备向美国出口一批服装。双方将在2010年1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以美元支付总额为500万美元的货款,结算日期为2010年7月1日。目前,汇率为1美元兑人民币6.85元。 由于美元一直贬值,公司结汇后的人民币收入可能会明显减少,如何回避美元贬值所导致的外汇风险呢?如果选用避险工具后,美元却升值了,又如何处理呢? 银行介绍,目前的汇率风险回避工具包括远期、掉期、期权、掉期期权以及它们的组合。具体的使用,要看企业使用外汇的实际状况。 结合该服装公司的情况,银行设计了二种方案。 1.用远期外汇交易锁定汇率,即在7月1日以实现约定的价格(1美元兑人民币6.80元)结汇。这样就回避了汇率变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到时候该企业可以用6.80的汇率换回3400万人民币。 2.企业买入一笔看跌美元期权。期权的标的是美元兑人民币,执行价为6.85,期限是6个月,名义本金为500万美元。按照目前报价,看跌期权的期权费是3

非法外汇买卖的规定

非法买卖外汇的法律规定 非法外汇交易是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交易即为非法外汇交易;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论《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试论《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面对日益猖獗的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等外汇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不再次祭起特别刑法这一“法宝”,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许多学者鉴于特别刑法频繁出现,刑法典被架空、被虚置的现象,纷纷提出构建一部系统、完善的刑法典的强烈期盼。事实上,创建一部统一的刑法典也始终为立法机关所孜孜追求。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学者们都为这部统一刑法典的面世而欢呼雀跃。然而,仅仅一年之后,这部刑法典的统一性便再次受到单行刑法的冲击。记得有学者曾为1979年刑法典实施的第二年立法机关便开始以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形式对其进行修改补充,而大发感慨:“一部刑法,在它实施第二年就开始被修改、补充,这诚然是这部刑法的不幸,但又何尝不是社会之不幸呢?”①令人难以设想的是,1997的刑法典竟然又遭遇了同样的不幸! 当然,从另一角度说,刑法典的统一性是相对的,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转型的进一步加快,犯罪形态肯定会有新的变化。为此,刑法典颁行以后,不能说刑事立法就此完结,可以一劳永逸。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刑法典又会滞后。在这种情况下,又需要创制新的刑法规范,对刑法典加以修改补充,这也是刑事立法发展规律使然。从这层意义上讲,《决定》的出台亦可谓有其必然性了。 下面本文即对《决定》的有关问题逐一予以阐述,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决定》出台的立法背景 我国1979年刑法典并未涉及外汇犯罪,但鉴于其后实践中严重破坏外汇管理制度的逃汇、套汇案件频发之境况,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9条便增设了逃汇、套汇罪。在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随着外汇储备的增加,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994年初,我国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时,对中资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尚实行强制结汇制度;1997年始则允许年进口总额和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的中资开设外汇帐户,实行限额结汇制度。这说明政府是逐渐放宽对外汇的管制的。在这种背景下,又考虑到在外汇准许自由兑换的国家套汇交易被视为一种正当的外汇交易方式,而人民币可自由兑换正是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基此立法者似乎便认为套汇行为社会危害性已然降低,从而在1997年的刑法典中只规定了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 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推进,外管局通过简政放权,逐步清理外汇法规,近几年已陆续废止了700多个外汇文件,进而逐步从规则性监管向原则性监管转变。然而,简政放权加“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表面上看虽然便利了银企双方的业务办理,节省了企业的“脚底成本”,但实际上却是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从法规层面来看,越来越多外汇业务的办理,银行可在满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单据要求,一方面是单据上的简化,另一方面是对客户及业务的把控,如何在单据与展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始终是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的难点。以下将通过梳理外管局公布的外汇违规案例,分析其违规点所在,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违规事件再度发生。 一、转口贸易违规案例 转口贸易一般是指企业作为贸易中间商,与两个境外交易商分别签订进、出口合同,完成货物买卖、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转口贸易通常又可分为提单转卖、境内仓单专卖和境外仓单专卖等多种形式。因为在整个转口贸易的环节中,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却未通过境内流转,从而造成外管局无法像传统的货物贸易那样,通过匹配货物流(海关报关数据)与资金流(外管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来对境内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总量核查”。对银行来说,对于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审核难点在于无法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需要鉴别企业提交的货权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整个转口贸易过程中是否切实实现了货权转移。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通过“离岸转手买卖”等渠道,构造虚假贸易、套取境内外的利差,或者涉嫌利用贸易渠道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情况发生。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态度也始终是“严防虚假贸易”,经常将转口贸易与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行为相提并论。人行与外管局每年都会就“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量的专项核查和检查。今年以来,为了防止资本外逃,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2016年4月,外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再次明确“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

企业防范外汇风险案例汇编

案例一:工行案例:锁定出口收汇待核查帐户中外汇资金汇率风险 A企业是绍兴一家大型纺织品生产企业,产品要紧出口到阿联酋等中东国家,出口结算方式采纳美元前T/T50%+后T/T50%。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出口收汇必须执行国家外汇治理局联合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新公布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方法》,出口收汇必须先划入待核查账户,只有通过海关数据的联网核查之后才能够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的手续。由于A企业有大量的美元预收货款,收汇资金进入待核查账户与通过海关联网核查往往有近20天的间隔期,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持续升值的大背景下,客户的正常美元收汇资金在这几天中承担了市场汇率升值的风险。为此,A企业专门是着急。08年8月初,工行对A企业进行了专门的走访,据了解,A企业在8月-9月期间累计有约150万美元的预收货款,在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剧的今天,如何规避这部分预收货款的汇率风险成为企业最大的需求。针对A企业的情况,工行重点推举了“汇即通”远期结汇产品。“汇即通”结汇业务是工行推出的针对客户待核查账户美元收汇资金的一款结汇产品。客户与工行签订“汇即通”远期结汇交易托付书,在交易托付书中约定交割金额、交割汇率及交易到期日,其中交割金额不得超过待核查账户的资金余额,交割汇率为客户签约时的市场即期结汇汇率,交易到期日为交易签约日确定的期限为1个月的标准起息日。客户在与工行签订“汇即通”远期结汇交易托付书之后,在交易到期日之前的任一工作日,假如客户待核查账户中的收汇资金通过海关数据的联网核查,客户即可按交易托付书约定的成交汇率与工行进行资金交割。通过沟通,2008年8月12日,

A企业与工行签定“汇即通”远期结汇交易业务协议书,协议约定总成交金额150万美元,交易方式为一个月内择期交易。2008年8月12日,A企业待核查账户收汇150万美元,当天的即期结汇价为6.8522。企业向工行提交“汇即通”远期结汇托付书,约定金额为150万美元,约定交割汇率为6.8522,约定到期日为9月12日。在9月12日之前A企业待核查账户资金通过海关数据联网核查,客户即可按6.8562的价格与工行进行资金交割。8月28日,A企业待核查账户资金通过海关数据联网核查,客户按6.8562的价格与工行进行资金交割。(8月28日的即期结汇价为6.8133)通过叙做“汇即通”远期结汇产品,B企业额外获得收益:150X(6.8562—6.8133)=6.435万元人民币。 7月14日,我国实施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客户出口收汇资金必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并与海关联网核查,这过程往往需要几天的等待时刻,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升值的大背景下,几天的等待时刻即意味着客户需承担几天因市场汇率波动的损失。“汇即通”远期结售汇产品要紧针对该情况,客户只要在工行办理“汇即通”产品就可享受在一个月内结汇均按收汇当天牌价结汇,完全摆脱了因几天等待而可能遭受汇率损失的困绕,产品较为切合市场需求。 问题一:案例中的A企业面临的要紧问题是什么? 问题二:简要介绍工行的“汇即通”业务。 问题三:“汇即通”为何能够关心A企业规避预收账款的外汇风险(结合案例进行讲明)

非法经营罪经典案例:非法经营外汇3.7亿,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出具辩护词

非法经营外汇3.7亿,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出具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依法参与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根据律师多次会见及阅卷了解的案情情况及审查证据链情况,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对于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我们没有异议。但客观地分析陈某在本案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陈某具有从犯情节、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情节、偶犯、初犯情节等众多应予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考虑主犯黄某在逃导致本案部分证据不足的情节等,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各情节并对陈某予以从轻处罚! 一、本案的主犯是黄某和林某,陈某在本案当中处于从犯的地位和起着辅助的作用。 (一)地位上:林某是外汇的买家,黄某是外汇的卖家,黄某、林某在共同犯罪当中处于主导性地位,陈某从属两主犯,处于次要性地位。 1、本案外汇的买家是上海林某,其不但向上海葛某购买外汇,而且向香港黄某购买外汇。律师认为:林某的非法需求,才是本案犯罪发生的根源。对此,林某的自我供述和陈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这一点。 林某讯问笔录供述:“经我仔细考虑,因急需国外投资或者支付货款时,我会向黄某购买过美元现汇和日元现汇…我向葛某购买美元现汇,遇到葛某的外汇资金不够时,我会向黄某购买外汇…”(诉讼证据卷二,P29)。陈某的供述也证实是林某向黄某购买外汇。对此,律师认为:正是买方林某的非法外汇需求,才导致黄某和陈某非法经营行为的持续进行,买方对于本案的发生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2、外汇的卖家是香港黄某,黄某是决定外汇买卖能否成功的关键人物和关键一环。对此,林某的供述和陈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这一点。

外币业务案例分析

外币业务 是指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币种进行款项的收付、往来核算和计价的经济业务。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外币业务的会计核算,可以选用外币统账制或外币分账制。由于汇率经常发生变化,致使同一外币数额在不同时点会对应不同的记账本位币数额,从而在两者间进行相互折算时就会形成汇兑损益。 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方法:一是资本化,即作为原始成本的一部分计入相关的资本账户;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汇兑损益,最终都会分次或一次地在计征所得税之前以各种费用的形式扣除掉或增加计税所得,从而影响到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从纳税角度看,如果汇兑损益是净汇兑收益,则予以资本化更为有利;如果汇兑损益为净汇兑净损失,则直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更为有利。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筹建期间以及固定资产购建期间所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进行资本化,进行分期摊销;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由于企业日常发生的汇兑损益一般都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就是通过选取适当的记账汇率,使得计算出来的汇兑净损失最大化或汇兑净收益最小化,从而使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最小化。 从税务筹划角度来看,若汇兑损益是净汇兑收益,则应当予以资本化较为有利;若汇兑损益为净汇兑损失,则直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较为有利。

会计准则 按照我国目前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筹建期间以及固定资产购建期间所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予以资本化,而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日常外币业务所发生的汇兑损益原则上都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所得税筹划的关键是通过选取适当的记账汇率,使得核算出的净汇兑损失最大化或净汇兑收益最小化,从而尽量使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最小化。记账汇率是指企业在外币业务发生当日记账时,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时所采用的汇率。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选取外币业务发生当日的市场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也可以选取外币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是当月1日的市场汇率。在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时,将各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期末时市场汇率将其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其与相对应的记账本位币账户期末余额之间差额,确认为汇兑损益。”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1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 为了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

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个人客户违规结汇业务的案例

个人客户违规结汇业务的案例 一、案例展现 网点柜员办理一笔个人外汇买卖结汇交易,金额为5万美元。调阅相关凭证影像发现:该笔业务附件只有结汇通知书,通知书显示年度累计结汇金额已达10万美元,结汇资金属性为“旅游”,本次结汇金额5万美元。网点核查答复: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外管系统以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商品房下)结汇备案。该笔业务被评定为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 (一)监管风险。依据《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境内外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原则,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年度总额内的结、售汇业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直接办理;超过年度总额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境外个人办理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的结汇,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本案中,客户单笔已超5万美元且本年度已结汇超10万美元,超额结汇未见超额结汇所需的资料证明,存在外汇监管风险。 (二)操作风险。该笔业务所附结汇通知书注明结汇属性为“旅游”,实际为购买商品房。柜员受理业务时,一是未能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结汇的真实意图;二是不了解外汇业务相关管理办法或制度,未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导致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业务培训。网点应加强外汇业务培训,使柜员熟练掌握外汇业务流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减少因对制度规定不了解而引发的风险事件。 (二)加强履职管理。网点现场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重要事项、重要业务、重要风险点事中风险防控,有效控制风险隐患。

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醒:远离非法的网络炒汇活动

北京等地近来出现了一些以外汇、投资信息咨询为名,诱骗国内投资者从事互联网境外炒汇活动的公司,网络炒汇活动呈扩大之势。为此,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特地提醒社会公众,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外汇交易,远离非法的网络炒汇活动。 记者2006年2月27日从公安部了解到,现在有些公司通过外汇咨询、讲座和朋友介绍等方式招揽客户,向客户提供通过互联网连接境外合作公司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平台,并代办保证金收付。其具体交易过程是:客户初次申请开设交易账户时,将一定数额的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存入网络炒汇公司工作人员指定的个人储蓄账户。网络炒汇公司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约,然后向客户提供网上炒汇账号和密码。客户凭此在互联网上买卖外汇,并向该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手续费。据一些投资者反映,参与这种网上炒汇活动,不仅没有得到利益,反而遭受了严重损失。 根据有关文件,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不受法律保护。此外,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上述公司为客户提供网上炒汇交易平台,由工作人员代收保证金,诱使客户进行外汇按金交易,并收取手续费的非法经营行为,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对外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一:千亿美元顺差从何而来?有何喜忧? 中国外贸在2005年突破14000亿美元,贸易顺差1000多亿美元,已超过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外汇储备总额,甚至超过了很多国家的年度外贸总值。种种迹象表明,伴随着巨大的贸易顺差将是新一轮的贸易摩擦,和更大的人民币升值压力,而中国数以万计的外贸企业,和在全球的“中国制造”也将迎来一个越来越紧的国际贸易环境。 国际贸易界人士指出,自上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国际贸易领域最大的亮点当数中国以出口大国姿态重返世界市场。在中国对外贸易问题增长的过程中,贸易差额的演变是其中最令人称奇的戏剧性主题目。1980~1989年间,除1982、1983两年外,其余年份中国对外商品贸易均为逆差。但1990年以来,除1993年外,均为顺差,2005年达到了顺差新的高峰,比2004年多了3倍,在世界贸易史上实属罕见。 表1-1中国历年贸易差额情况单位:亿美元

资源来源: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数据整理。. 请分析:1、如此巨额顺差从何而来? 2、分析巨额顺差的喜与忧?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带来的深远历史意义本报记者采访了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李刚、中国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方明、交通银行发展研究部吴建环,请他们就与此相关的一系列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以及各界广泛关注的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问题发表了见解。 记者:此次国务院决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为做实央行签署的一系列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搭建了商贸平台。在贸易中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除了能有效规避汇率风险,改善贸易条件外,也扩大了人民币的“活动半径”,那么是否也可以视为是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步骤? 李刚:可以这么说。此举将促进国际贸易并进一步放松对人民币的束缚,逐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国际化最早可以追溯至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选择、分步骤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快推进与港澳地区货物贸易的人民币结算试点。今年“两会”期间温总理明确表态,中央有关部门已经完成制定了关于实行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的方案,经国务院批准以后将尽早实施。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政府将允许香港非金融性企业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支持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扩大人民币在周边贸易中的计价结算规模。另外,自去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央行已与香港地区以及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白俄罗斯、阿根廷等6个国家和地区的央行及货币当局签署了货币互换协议,总金额高达6500亿元人民币。一系列货币互换协议的签订,为人民币跨境结算提供了资金支持基础,为人民币国际化奠定重要基础。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还原则通过关于推进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2020年将上海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 吴建环:理论上讲,一国货币国际化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本币在一般国际经济交易中被广泛用来计价结算;第二层面是本币在外汇市场上被广泛用作交易货币;第三层面是成为各国外汇储备中的主要货币之一。不可否认,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初级阶段。但是,我国目前对外贸易规模已相当大,边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的需求日益发展。去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加快推进人民币用于区域性国际结算的试点工作。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推出,迈出了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此外,国务院已经通过推进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的意见。随着上海各项金融功能的逐步完善,上海将可能成为区域性人民币清算中心,并推动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范围和规模的发展。可以说,在人民币国际化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的条件下,现在在上述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肯定是进一步扩大了人民币的活动半径。 记者:去年年末以来,为解决短期流动性问题,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合作步伐加快,双边货币互换安排密集出台。在当前全球经贸增长乏力、外汇市场波动加剧、贸易融资萎缩的情况下,这种货币互换除了有利于降低各自融资成本,锁定各自汇率风险外,是否也客观上推进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吴建环:的确,上述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主要目的是为了应对流动性问题,以便更有效地应对人民币互换规模和范围的扩大肯定有助于推动而另一方面,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金融危机,

9.16地下钱庄专案告破抓捕303人 涉案4100亿

9.16地下钱庄专案告破抓捕303人涉案4100亿 9.16地下钱庄专案告破:抓捕303人涉案4100亿 【曝光】涉案4100亿!地下钱庄竟变贪腐赃款“洗白”工具 300多警员参战,全国多地同步抓捕, 涉案金额4100亿元汇兑型地下钱庄庞大网络曝光 编导:刘雅馨侯珍玛景延 导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伴随着国内外经贸、人员往来以及跨境资金流动的活跃,我国部分地区的地下钱庄又开始暗流涌动。据公安部发布的最新数据,从2015年的4月到11月,全国已经破获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案件170多起,涉案的金额是数千亿元。从破获的案件来看,地下钱庄涉案金额是越来越大,交易手段则更加隐蔽,已经成为许多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重要通道。 300多警员参战,全国多地同步抓捕,打击地下钱庄行动声势浩大、收效显著。 2014年12月15号,浙江省展开了一场抓捕行动,这次抓捕行动可谓是声势浩大,调用了金华市公安局以及义乌、兰溪、婺城等下属地区的大批警员,共计340多名警员参战,

警员分成不同抓捕组,分别按时到达目标地点,统一等待抓捕的命令。 上午十点刚过,指挥员当即下达了抓捕命令。就在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的同时,在浙江、广东、广西、新疆等7个省份的抓捕组也同步展开了行动。在现场,警方封存了30 多台电脑,查扣了100多张用于转账的信用卡,100多枚公司印章,以及大量用于转账的银行U盾。 警方在犯罪嫌疑人的办公场所查扣了100多枚公司印章、大量用于转账的银行U盾。 涉案金额4100亿元、交易对手14000余,全国范围内涉案金额最大的汇兑型地下钱庄网络曝光。 2014年12月15号,“9.16”专案成功告破,共打掉地下钱庄犯罪团伙8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03人,捣毁犯罪窝点26个,涉案金额高达4100亿元。 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张辉:9.16案件,是目前全国范围内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汇兑型地下钱庄案件。 4100亿元涉案金额的背后,是一张组织严密的网。 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副局长严肖军: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公司化运作非法买卖外汇的团伙,他手下有20余名员工,

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学习

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学习近期,我们部门共同学习了汇综发【2017】33号文,对于其中的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进行了讨论和总结。 文件中涉及的违规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银行办理售汇业务时,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存在问题,与事实不符或存在伪造情况。如2015年8月10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在企业提交伪造的到期还款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瑕疵,售汇资金划转去向与申请用途不符的情况下,为异地企业办理大额售汇业务。 第二、货物贸易项下,企业办理汇出汇款时提供的资料存在问题、或者缺少资料。如,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务为淮安某公司办理预付货款业务,存在发票与合同中的交易对手不一致、实际预付金额与约定预付金额不一致,以及未满足预付货款约定条件等问题。又如2016年1月至6月,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在上海某公司进口合同涉及境外交易对手共13家,但合同绝大部分境外交易对手签字为同一人签署;合同关于协议有效期的约定中英文不一致;实际预付款超过合同总价;进口合同均为同一版本且总价一致。 第三、服务贸易项下对外付汇,企业未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如2015年8月至9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背景东四支行未按规定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为背景两家公司办理股息红利付款和借款利息付款。

第四、分拆情况。2015年8月1日至9月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分行及辖内支行为境内居民违规办理个人个人分拆购付汇业务,共41笔,均为5万美元或近5万美元,且汇往境外同一人。又如天津银行滨海分行为某企业服务贸易项下涉外收入业务46笔且金额类似。 第五、办理出口押汇业务时,企业提供虚假单证。2015年2月至4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在企业提供虚假单证情况下,办理了出口押汇业务10笔,金额合计4800万美元。 第六、为B类企业超额办理外汇支付业务。2015年9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在未查询企业货物贸易分类情况下,为B类企业超额办理外汇支付业务。 以上这些外汇业务违规案例,都是我们国际业务柜面经常能遇到的业务。出现这些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银行业务员不熟悉外管文件要求。以上这些案例主要违反了以下外管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银行业务员未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职责。对于企业提供

外汇及外汇交易简介和案例

外汇及外汇交易 外汇交易市场,也称为"Forex"或"FX"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市场,平均每天超过1兆美元的资金在当中周转 -- 相当于美国所有证券市场交易总和的30倍。 "外汇交易"是同时买入一对货币组合中的一种货币而卖出另外一种货币。外汇是以货币对形式交易,例如欧元/美元(EUR/USD)或美元/日元(USD/JPY)。 外汇交易主要有 2 个原因。大约每日的交易周转的 5% 是由于公司和政府部门在国外买入或销售他们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必须将他们在国外赚取的利润转换成本国货币。而另外95%的交易是为了赚取盈利或者投机。 对于以赢利为目的的投资者来说,最好的交易机会总是交易那些最通常交易的 ( 并且因此是流动量最大的 ) 货币,叫做― 主要货币‖。今天,大约每日交易的 85% 是这些主要货币,它包括美元,日元,欧元,英磅,瑞士法郎,加拿大元和澳大利亚元。 外汇交易市场是一个24 小时全球交易市场,市场交易每天从悉尼开始,并且随着地球的转动,全球每个金融中心的营业日将依次开始 , 首先是东京,然后伦敦,和纽约。不象其他的金融市场一样,外汇交易投资者可以对无论是白天或者晚上发生的经济,社会和政治事件而导致的外汇波动而随时反应。 外汇交易市场是一个超柜台 ( OTC ) 或― 银行内部‖交易市场,因为事实上外汇交易是交易双方通过电话或者一个电子交易网络而达成的,外汇交易不象股票和期货交易市场那样,不是集中在某一个交易所里进行的。 要理解一个外汇交易的报价似乎令人困惑,然而,如果你记住两件事后,你会觉得它非常简单。1)第一首先列示的货币是基础货币。2)其二,基础货币的价值总是以1为单位。 美元是外汇交易市场中的中心点,并且通常被认为是作为报价的基本货币。在主要货币中。这包括美元/日元,美元/瑞士法郎及美元/加币。对于这些货币及其它,报价表示为每一单位美元兑换多少货币对中报价中的第二货币。例如:美元/日元报价120.01意味着1美元等於120.01日元。 当美元时个基准单位,并且一个货币组合报价上升,意味着美元升值,而另一货币贬值。如果以上提到的美元/日元报价上升到123.01,那么美元走强,因为他现在比以前能买更多日元。 对比规则例外的3个货币是英镑,澳元及欧元。在这情况下,您可能看到的报价如英镑/美元 1.4366, 意味着1英镑等於1.4366美元。 在这3种货币对里面,美元不是一个基础价格,一个上升的报价意味着一个跌价中的美元。就是要花更多美元才能兑换一英镑或澳元。 换句话,假如一种货币报价上升,那基准货币会升值,一个更低的报价意味着基础货币在贬值。 货币对中不包括美元的称为交叉货币组合,但是其准则也是一样。例如欧元/日元报价为127.95。意思是1欧元等於127.95日元。 在外汇交易中,您会看到一个两边的报价,由买价与卖价组成,买价是在此价格上您拟卖掉基础货币(同时买进相反货币)。卖价是这个价格,在此价格上您可以买进基准货币时卖掉相反货币。 假如您有兴趣网上交易外汇,您会发现外汇交易市场比起证券市场有很多优势。 24-Hour Trading 外汇交易是一个24小时市场,提供了一个主要优势胜于证券交易。无论从晚上6点或早上6点,无论在全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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