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

一、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

破产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企业重整,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问题,对于债务纠纷以及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等问题,则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解决。(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两者合一的综合性法律。破产法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罚则与复权三大部。(3)破产法是一部社会涉及面甚广的法律,与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具有密切的联系,其正确实施要靠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4)金融机构实施破产法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5)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加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也称为破产原因。《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据此,破产界限的实质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点为:(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偿还。(4)债务人负债(不论到期与否)数额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偿还因素)。

为解决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申请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载以如下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申请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1.立案。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应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但对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对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时,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公告、通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⑴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⑶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⑷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⑸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3.债务人的义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⑴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⑵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⑶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⑸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所称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也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三、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指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二)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回答询问;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员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四、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和追回:(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财产发生下列行为的: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二)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四)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要求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的债权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已采取冻结、扣留、查封、扣押措施的,或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等情况,都应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其他一些行为由管理人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含义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含义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共益债务: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六、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期限

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当超过三个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债权的申报要求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有关按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和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三)债权的确认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工作人保存,供有关人员查阅。

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召开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并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的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机构。

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是依靠召集方式活动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并联提前15日由管理人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有: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以表决通过决议的方式行使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约束。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三)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项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将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天内作出决定。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八、重整和和解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为减少企业破产造成的社会损失,挽救尚有可能自行解决债务清偿的企业,《企业破产法》专门设置了重整制度。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重整,并予以公告。

重整期间为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②债权分类;

③债权调整方案;

④债权受偿方案;

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2.重整计划的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并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③债务人所欠税款;

④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部分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但重整计划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①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②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各项费用和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③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④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⑤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意表决组的成员,不违反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

⑥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四)和解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进行决议。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或者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九、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做出的法律上的判定。根据《破产法》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①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②企业被依法终结重整、和解的;

③重整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宣告的效力。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

(二)变价和分配

1.破产财产的变价。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变价方案,管理人应当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通过拍卖进行。

2.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管理人应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②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③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④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⑤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对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破产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终结的,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内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告人民法院。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管理人终止执行任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等未决情况的除外。

十、法律责任

对造成企业破产以及违反破产法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破产法》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债务人、管理人违者罚款反破产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破产制度的探讨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内容提要: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破产法立法的背景,破产法是在我国计划经济进代产生,由于受当时思想的影响,所以破产法存在着先天不足,在破产法实施后,我国为弥补其缺陷,相继又出台了一部分破产法律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律规范不尽科学,而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之后,本文重点通过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对比和与国外破产法之间的比较、分析,评判破产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我国应制定出新的统一的破产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引言 我国要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应建立的制度之一就是要有一部科学的、公平、公正的,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破产制度。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实行的高度集中的僵化的经济体制,国营企业没有经营自立权,财产上统收统支,流通上统购包销。所以,多年来我国搞的上是苏联模式的产品经济。①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的人大代表就提出应当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决定自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1988年8月1日起实施企业法,从11月1日起,破产法开始试行。该法的试行为国有企业破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该法仅适用全国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国家又公布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程序适用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机制。这些破产法律规范虽然对建立优胜劣 ①马原着《企业破产法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牌,第69-70页。 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促进我国经济改革发挥巨大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认识过于简单、直观,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许多条文没有具体化,存在很多立法缺陷,在执行过程中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破产法在破产中破产。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了

最新破产法的讲义

这是我搜集的司法考试的最新破产法的讲义,希望对我们考注会的能有帮助。看大家的反应,如果觉得好,我再把音频的下载方法贴上来。 专题一 新《企业破产法》的变化内容: 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的经济现象,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一个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应当具备一个有机运行的市场主体的法律机制,市场运行法律机制和市场退出法律机制。 规范债务人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从而启动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或者是破产清算程序,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破产法律规范,就构成了市场退出法律机制的核心和关键。 破产法律规范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实体规范:破产或者重整的原因,破产财产的范围,管理人的职权,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等等。 程序规范: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宣告,债权申报,破产程序的中止和终结等等。 新《企业破产法》的产生背景 1986年,我们国家就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但是,由于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局限,使这部试行的破产法仅仅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为了弥补这个不足,在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九章又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业法人的破产还贷程序。而最高院又分别在1991年和2002年相继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样两个司法解释。对于以上两部法律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规范我们国家企业的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们国家的破产就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原来破产立法的规定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对于所有破产主体的平等保护是非常不利的,也和我们国家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违背。 另一方面,原企业破产的立法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好操作,缺少重整等这样的挽救程序,还有就是切实保护债权人的财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程序正常进行的相关制度。 如: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当中,已经积累了很多的实践经验,有的也确实需要上升到法律,所以需要制定一部新的统一的、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势在必行。 新《企业破产法》的特点 结构上,总共分为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 和旧的企业破产法相比较,新的企业破产法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适用范围扩大

破产法律制度

第九章破产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破产的基本原理 了解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 了解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 、、破产与破产制度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上的破产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债务人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其二是指为解决债务纠纷使债务人退出竞争或使企业终止的一种法律程序,有时指破产制度本身。 (二)破产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由破产法予以确定。 破产制度作为一项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 2.破产是一种以公平偿债为目的的偿债程序。 3.破产是一种由法院主持进行的偿债程序。

、、破产法及其适用范围 一一一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1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我国的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界限、破产企业的和解与整顿以及破产偿债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一破产法的性质 破产法是一种以程序法为主,兼有实体法内容的法律制度。(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适用于各类企业组织的破产法,但这部破产法已在加紧制定中。 我国现行的破产立法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9条、第196条对公司的破产所作的原则性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的司法解释。 5.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破产行政法规。 (三)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破产法适用于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对于那些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

企业破产法律规章制度练习题库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答案解 打印本页 析)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照《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 A.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B.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C.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

D.裁定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3.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破产宣告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除了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以外,一律不准上诉。 4.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公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

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为()。 A.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B.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C.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D.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公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 5.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 A.中止执行 B.接着执行

破产法讲义170322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题型12年 13年 14年 15年A B A B 单选 *1 3题2题1题1题1题多选 * 1题1题1题1题 案例4分10分13分10分10分10分合计分10分分分分11分

第一节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0年)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C 本题考核点是《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A错误。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选项B错误。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A+B)(12、14、15案例) 企业法人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具体 认定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 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但是A说我的连带保证人B企业 说他可以还,他有清偿能力,所以债权人不可以申请受理A破 产是不成立的!)

经济法中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百度文库

一、单项选择题1. 破产界限的实质是( A、经营管理不善 B、造成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资不抵债 2.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 B.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 C.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 D.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 3.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做人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用,文件送达费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B、宣告破产的裁定 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当由(。 A、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6.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会计继续教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黄建军)答案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 1、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有序、完整的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错)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对) 3、参照适用破产法的组织有( A、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 1、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 而持续无法偿还的 客观财产状况。(错) 2、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有(ABCD )情形的仍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A、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 B、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人管理 C、法院强制执行 D、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 3、( A、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D、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3 1、管理人由(A、人民法院)指定。 2、《指定管理人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规定了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有(ABCD )。 A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法院认为合法 B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C《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 D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管理人拒绝指定,可暂停(ABC ),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4 1、管理人的报酬超过 500 万元至 1 000 万元的部分,在(C、8% )以下确定。 2、人民法院在具体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ABCD )因素。 A 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B 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C 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D 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3、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A、人民法院)许可企业 破产法律制度 5 1、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宣告时。(错) 2、企业破产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 ABC),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A 绩效奖金 B 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C 其他非正常收入 D 以上三项都不对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D、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的交易。 4、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D、1 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6 1、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错)

破产法讲义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情分析 题型12年 13年 14年 15年A B A B 单选*1 3题2题1题1题1题多选*1.5 1题1题1题1题 案例4分10分13分10分10分10分合计8.5分10分16.5分12.5分12.5分11分

第一节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破产法的适用围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0年)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C 本题考核点是《企业破产法》的适用围。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围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A错误。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选项B错误。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因此选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A+B)(12、14、15案例) 企业法人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具体 认定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 能力为由,主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但是A说我的连带保证人B企业 说他可以还,他有清偿能力,所以债权人不可以申请受理A破 产是不成立的!)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练习题库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答案解析)打印本页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 A.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B.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C.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 D.裁定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3.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破产宣告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除了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以外,一律不准上诉。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为()。 A.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B.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C.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D.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内容摘要 《企业破产法》是一个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同时又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定的问题。破产法可以淘汰技术落后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同时通过清算变价和分配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转移到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的企业手里,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论述。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二、加快与破产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三、建立统一破产法典,有必要纳入自然人破产程序。总之,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纳入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的统一破产法典,是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也正是基于这一些要求,我们期待也相信我国破产法律将日益完善,形成一部兼顾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确立自然人破产程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破产法典。 《企业破产法》是一个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同时又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定的问题。破产法可以淘汰技术落后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同时通过清算变价和分配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转移到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的企业手里,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现从我国应建立统一破产法典、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三个方面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试论。 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破产规范主要是1986年12月2日颁布,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的《破产法》,共6章43条;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不便程序”,另外还包括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破产法的立法体例零乱,没有一部统一的、完整的破产法典。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廖廖几十个条文已远远不能适应今日中国经济发展之趋势。且从内容上来看,我国现行破产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我国《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对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甚至自然人的破产问题排斥在外,但是在破产实践中非国有企业的破产现象却层出不穷。为此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一章“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国有制企业法人破产,但这造成破产法的支离破碎和不统一,也不利于对所有的企业按统一的破产法进行规范的调整,各类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也得不到统一有效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尽早地制定一部适应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的《破产法》。 (二)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分别立法,适用破产制度上有不平等性。 现行《破产法》仅仅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用对象见该法第二条],而《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又没有规定究竟适用何种性质的企业法人,通常认为《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实际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1)见赵万一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商法

第三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题库2-0-8

第三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题库2-0-8

问题: [多选]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说法正确的是。 A.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召开会议 C.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D.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财产的分配方案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裁定不服,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A: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12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E:财产的分配方案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裁定不服,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问题: [多选]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有。 A.更换管理人 B.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C.通过重整计划 D.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E.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A: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D: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是管理人的职责。E: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是管理人的职权。

[财经类试卷]企业破产法练习试卷3及答案与解析(精品文档)

企业破产法练习试卷3及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 根据规定,企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 )。 (A)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C)企业严重亏损 (D)企业经营管理不善 2 甲公司长期不能清偿乙银行的到期贷款,被乙银行申请破产。甲公司注册地为A市,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B市;乙银行注册地为C市。对该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是( )。 (A)C市人民法院 (B)市人民法院 (C)A市或B市人民法院 (D)A市或B市或C市人民法院 3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 )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 )裁定是否受理。 (A)3日内;10日内 (B)5日内;15日内 (C)7日内;10日内

(D)7日内;15日内 4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 )。 (A)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B)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C)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 (D)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 5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 )。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C)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D)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6 甲公司被其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发生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到乙企业担任董事 (B)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甲公司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 (C)人民法院中止了破产申请受理前有关甲公司一宗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D)银行解除了破产申请受理前甲公司被冻结的账户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学习讲义

最高法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全文 发布时间:2011-09-25 22:09:06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五章___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习题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习题 一、概念题 1、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中为使债务人的共同债务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 2、破产 破产是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满足债权人的正当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3、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4、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案件后的法定期间内,债务人为避免破产宣告,提出和解申请,与债权人会议达成清偿债务协议的活动。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我国新《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 A.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B.可以适用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C.只适用于三资企业和国有企业 D.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法人 2、破产案件由(A)人民法院管辖。 A.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 B.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 C.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 D.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 3、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在我国开始的破产程序,(C)发生效力。 A.仅对债务人国内的财产 B.仅对债务人国外的财产 C.对债务人国内和国外的财产 D.仅对债务人管理的境内财产 4、下列人员或组织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B)。 A.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代表 B.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C.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会计师 5、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报酬,(A)。 A.由人民法院确定 B.由债权人会议确定 C.在支付破产费用后优先支付 D.在支付破产费用前支付 6、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为(C)。 A.一律解除合同 B.一律继续履行合同 C.决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7、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申请人有权在法定的期限 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C)。 A .5日 B .7日 C .10日 D.15 8、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债权人财产 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带来的法律结果是(A)。 A.中止执行 B.终结执行 C.继续执行 D.与破产程序合并执行 9、下列属于公益债务的是(C)。 A .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产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估价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对邻居造成财产损失而 需赔偿的费用 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文件送达费用、公告费用 10、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的是(D) A. 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七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及要求】产品质量关系到百姓的生命与健康,也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所以,在学习产品质量法的过程中,一定要使同学们认识到产品质量的重要性,明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主客体适用范围以及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为解决产品质量纠纷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含义及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是对我国,《产品质量法》含义的基本界定。这表明其调整的对象为:第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一关系是发生在行政机关在履行产品监督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监督与被管理、被监督的关系;第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这一关系是发生在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用户及其相关第三人之间的、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关系,是一咱在商品交易关系中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一)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主体非常广泛,主要包括: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产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也包括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等。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产品质量监督的辅助性机构。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等。 3、用。指将产品用于集团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4、消费者。指将产品用于生活性消费的社会个体成员。 5、受害者。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致人身、财产损害,从而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 6、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主体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从各国立法和国际立法的规定来看,有两种:一是单一主体。以《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为代表,认定产品生产者为产品责任承担者,并对生产者做扩大解释,以涵盖销售者、进口商等责任人,并分别界定其范围。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主体规定的

独角兽法考2019商经法基础讲义-第15节-企业破产法(1)-李文涛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复习指南 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管理、解散清算为主线,全面学习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制度。 重点学习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事务管理以及其解散清算后的投资人债务责任的除斥期间。 一、概念(F2)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二、设立(F8) 1.一个自然人投资 2.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F17);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2)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F18); 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4.无需章程、最低注册资本金;无法人资格; 5.不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3-49) 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C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不需缴足最低注册资本金。 三、事务管理(F19) 1.自行管理: 投资人本人直接管理 2.委托管理: 投资人委托他人管理 3.聘任管理: 投资人聘任他人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F20): 绝对禁止:索贿受贿、侵占财产、泄密、挪用资金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4)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相对禁止:担保、竞业、自我交易、公款私存、处分知识产权 (1)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2)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3)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例题】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29)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答案】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由该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人竞业、自我交易相对禁止。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人经投资人同意可以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解散与清算 1.解散(F26) 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法律事实。 2.清算(F27-28):投资人承担债务责任的除斥期间 (1)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017破产法练习题---答案在后

2017破产法练习题---答案在后

第二套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 A.中止执行 B.继续执行 C.终结执行 D.与破产程序合并执行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C.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中止 B.继续进行 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终结审理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应解除 C.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5.下列有关管理人产生方式和组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依法指定 B.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担任 C.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D.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6.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管理人的职责的有()。 A.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B.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D.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7.假设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 A.该企业于2006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06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 C.该企业于2007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该企业于2006年9月1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8.2007年8月,人民法院受理了某企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在行使职权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企业2007年1月向甲企业无偿转让精密仪器的行为,但经管理人调查,由于甲企业保管不善,该精密仪器被盗,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企业可以不承担责任 B.管理人无权追回该财产 C.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D.甲企业应折价赔偿 9.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注塑设备1台,在租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乙公司出租的该台设备,应由乙公司()。 A.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B.向甲公司申请收回 C.向人民法院申请收回 D.向管理人申请收回 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破产法练习题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 A )。 A.中止执行 B.继续执行 C.终结执行 D.与破产程序合并执行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 A )。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C.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应当中止 B.继续进行 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终结审理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下列做法错误的是(B )。 A.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应解除 C.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5.下列有关管理人产生方式和组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B )。 A.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依法指定 B.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担任 C.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D.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6.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管理人的职责的有(C )。 A.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B.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D.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7.假设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C )。 A.该企业于2006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06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 C.该企业于2007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该企业于2006年9月1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8.2007年8月,人民法院受理了某企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在行使职权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企业2007年1月向甲企业无偿转让精密仪器的行为,但经管理人调查,由于甲企业保管不善,该精密仪器被盗,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D )。 A.甲企业可以不承担责任 B.管理人无权追回该财产 C.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D.甲企业应折价赔偿 9.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注塑设备1台,在租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乙公司出租的该台设备,应由乙公司( D )。 A.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B.向甲公司申请收回 C.向人民法院申请收回 D.向管理人申请收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