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工作的通知--东营区卫生局欢迎您

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工作的通知--东营区卫生局欢迎您 2012年9月11日 16时51分40秒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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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04-26 11:23 来源:区卫生局


作者:qwsj 共计: 2760 字


各医疗机构:

今年5月份后,在我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有效期限将逐步到期,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决定开展全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机构
凡持有我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拟继续执业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属于本次换证对象。
二、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书面申请(具体应包括原机构名称、地址、有效期限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情况);

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3、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自查报告;
4、原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花名册,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年度验收意见;(综合医院类)

8、以上申报材料用纸为A4,需要填写表格的,请按要求打印或用钢笔、碳素笔填写(签名必须手写),数据正确、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所需表格需正反面打印。


9、所有申报材料请参照规范化诊所材料样式,按以上顺序用文件夹装好,连同有关证件原件一起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写清单位名称。
三、换证程序

(一)经我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

满拟继续执业的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提交换证材料,申请办理。


(二)我局对各医疗机构提交的换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书面审查合格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三)经我局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予以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再次审核不合格者,不再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换发新证: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项目的;
3、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的;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直接影响医疗安全的;
5、诊所类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未按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6、至2012年底,诊所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的;
7、有《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五、有关要求

(一)区卫生局将于2012年4月份开始对有关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除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有关要求审核外,还将现场抽查医务人员对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各医疗机构要结合换证工作,对本机构核准注册科目与实际开设科目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照,按照本单位注册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如实填报《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中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并认真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开展自查,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按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确保《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发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做好本单位和辖区村卫生室的换证工作的同时,要安排专人配合做好辖区内诊所的现

场审核工作。胜利油田所属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所需材料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统一提报。

(四)各医疗机构均要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做到及时申请,资料真实、完整,程序规范。逾期未换证仍开展诊疗活动者,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区卫生局医政股:8215683。 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8253520。

东营区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技术人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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