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2005年重庆

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 第三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15

第一章总则

1.0.1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1.0.2 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2.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2.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0.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

2.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2.0.5-A的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2.0.5-B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2.0.5.1 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

2.0.5.2 千人指标的计算应将居住区周边在规定的服务半径内的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计算在内,避免例如旧区改建和城市中心地区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重复建设。

2.0.5.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其居住人口规模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2.0.5.4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居住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或居住区和居住社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加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附表2.0.5-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注:①▲为必须配建的项目,属于强制性标准;△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就近配建防空地下室。表2.0.5-B 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平方米/千人)

注:①居住地区级指标含居住区和居住小区指标,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2.0.6 鉴于重庆市的特殊情况,重庆市主城区外区、县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参照表2.0.5-A执行。

2.0.7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2.0.7.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2.0.7.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餐饮在底层设置应该有严格规定,如厨房必须采用公共烟道并且窗户不能打开,不能安换气扇等措施;修配等设施在住宅底层设置应受到限制,如减少噪音对居民生活的干扰等;

2.0.7.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并应满足表2.0.5-A中服务半径的规定,其中老年人日常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300米;

2.0.7.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保留公建发展备用地;

2.0.8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2.0.8.1 根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社会产品属性,确定不同的建设主体,由政府、开发商以及专营设施的使用单位共同建设单独建设;

2.0.8.2 属于福利性的公益设施宜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以保证居民生活的基本需要,公益性设施应符合表2.0.8的规定;

表2.0.8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建设项目推荐

2.0.9 社区体育设施的项目设置宜符合表

2.0.9的规定:

表 2.0.

社区体育设施分级配建

关于整合公共服务资源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中心服务能力和水平的调研报告

关于整合公共服务资源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中心服务能力和水平的调研报告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中心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行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近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整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断增加,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所谓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对掌控的公共资源通过市场手段进行配置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服务,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交易、土地资产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等领域。目前,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的是归口管理的管理模式,即根据业务性质,分别由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负责管理。这种分散管理模式,尽管相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但由于管理体制不科学,缺乏统一规划,设施重复建设,信息不能

共享,既增加了行政成本,又容易导致不正之风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没有形成统一的交易活动平台,规范程度较低。因没有设施齐全、功能配套、方便高效的交易场所,多数交易活动每次进行都要确定临时地点,往往不具备交易活动的设施条件,没有交易活动所需的现代信息监督设备,不能对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督,达不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要求。尤其是在交易规范上,缺乏统一的尺度和标准。目前,除建设工程、土地交易分别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外,其他交易活动尚未建立固定交易场所。 (二)决策、执行和监督一体化的问题比较突出,难以实施有效监督。有关交易活动监督管理部门综合履行着管理服务职能,部门既是交易活动的监督者,又是活动的组织经办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既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还担任市场角色,管办一体,同体监督,监督效果差。如: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建设局,而中心又是建设局的下属单位,监督管理与运作执行都在其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下进行;市土地交易中心依附市国土局市场管理科,也是监督职能与市场操作职能一体化,市国土资源局既是土地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又是土地交易的实际操作部门。再如交通、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交通局、水利局既

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调研报告

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调研报告 一、我市城镇社区公共服务现状 从XX年实施“民生八大工程”以来,我市城镇社区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一是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健全,“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累计投入资金5861万元,用于解决社区公共设施建设、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问题。二是建立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基本建立,截止XX年底,全市共保障城市低保对象万人,全市普遍为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了健康档案,并为其进行每年一次的免费体检。三是就业服务成效显著,截止XX年底,共组建了33个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创建充分就业社区30个,开发公益性岗位4240个,引导社区居民实现就业和再就业2049人。四是卫生计生服务质量大大提升,截止XX年底,共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室68个,建成社区计生服务室73个,配备专职计生专干87人,社区计生协会433人,城镇社区卫生计生公共服务络实现全覆盖。五是公共安全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构建起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保安服务、群防群治防控和技防工程。六是文化、教育、体育活动卓有成效,全市建成社区文化活动室45个,有21个社区拥有健身场所,42个社区配

备体育设施。 与此同时,城镇社区商业服务发展势头强劲,各类便利店、餐馆、美容美发、家政等生活服务项目进入社区,形成了以社会福利和商业性互为补充的社区服务体系。 二、我市城镇社区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 调查表明,近年来,尽管我市社区公共服务能力得到较大提升,但与其他发达地区相比,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相比,仍存在不小差距。如社区“一部三室三站一场”的建设尚未完全达到要求,城镇社区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尚未真正列入年度建设计划,财政投入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才刚刚起步,信息化建设不尽人意,爱心超市建设未达要求,社区内机关单位的体育、文化设施一般不对社区居民开放,服务热线电话不健全,社区民间组织较少等等。 三、加快我市城镇社区公共服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在社区建设中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在社区服务、居民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方面,为社区居民

无锡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设计标准 (征询意见稿) 无锡市规划局 2007年11月

1.总则 1.1 为使无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更切合当前实际,适应未来发展需求,满足居 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全面提升无锡的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 化、规范化,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参照相关标准与指标,按 照以人为本、分级配套、分级落实、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 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标准是无锡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技术标准,江阴和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1.3 标准适用于市(区)级以下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配置要求。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4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用地情况、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配置标准可作适当调整;新建地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老城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项目依据本标准,各项设施的配置水平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1.5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无锡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 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2.1.1对应社区的管理体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配置,控制规模及对应行政、规划管理应符合附表2-1的规定。 附表2-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行政规划管理一览表 2.1.2街道社区由交通干道和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5万人左右;对应行政管理中街道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控规编制单元的管理。 2.1.3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1~1.5万人;对应行政管理中居委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街坊的管理。 2.2分类与控制要求 2.2.1按照使用功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及使用情况调研报告(一、前期普查统计及调研工作开展情况)【可编辑版】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及使用情况调研报告(一、前期普查 统计及调研工作开展情况)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及使用情况调研报告(一、前期普查统计及调 研工作开展情况) 随着麒麟科创园建设的逐步推进,麒麟人民对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与日俱增。为积极构建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精神文化需求,麒麟街道自成立以来,不断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建设并积极推广使用。根据区文广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及使用情况普查及调研工作的通知》安排,麒麟街道对全街道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及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期普查统计及调研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4月21日区文广局会议要求,麒麟迅速开展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及使用情况普查统计及调研工作。街道领导对此高度重视,随即成立了街道专项工作小组,明确具体负责人及专门普查人员。调研中,对街道8个村(社区)逐一上门核实情况,重点对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的数量及管理使用、各重大工程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开展等情况进行了解,广泛征求基层工作人员、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调研中,普查人员还通过口头宣讲、集中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麒麟科创园的建设规划,以增强广大群众对麒麟美好未来的信心,争取每一个麒麟人对科创园建设的支持。 二、麒麟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基本情况

目前,建有近2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及约1500平方米的社区影剧院;约2500平方米的文化综合楼,楼内共设有7个公益性服务项目,即综合展示厅、多功能厅、老年活动室、少儿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培训室、共享工程(电子阅览室)等。各项硬件设施配套到位,多功能厅内近200张桌椅,电子阅览室有12台电脑,乒乓球室有2张乒乓球台,健身室有8套体育器材。文化综合楼旁还有约4000平方米的室外休闲广场,配有音响设施和9套固定的室外健身器材。8个村(社区)文化活动室,总面积达900平方米,16200册藏书;室外休闲广场18处近2000平方米,每个社区一个篮球场(锁石还有1个标准网球场)。 三、公共文化活动开展情况及成效 1、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经常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讨制定工作规划,并将文化工作与经济、党建同等考虑,纳入年度考核。分管领导经常深入文体服务中心和各村(社区),具体抓落实和督促。经费保障到位。自去年街道成立以来,公共文化服务投入资金30多万元,各项文体活动均能实报实销。 2、广泛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不断丰富城乡群众文化生活。为丰富群众文化生活,麒麟街道面向群众、服务群众,通过开展“江宁之春群众文化节街道专场演出”、“纳凉晚会”、“送戏下乡”、“电影进社区”等系列活动,带动群众各类文化活动蓬勃发展,有效提高了文化活动的普及化程度。目前,随着麒麟地方经济的发展、文化阵地的完善和群众文体队伍的壮大,麒麟的群众文化活动还呈现出普及化、多样化趋势,例如,群众已自发组织开展了诸如交际舞、打腰鼓、唱戏曲等一系列活动文化活动。街道影剧院由于06年的区划调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16-01-1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38 号 执行日期:2016-03-01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 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 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 公用设施等。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 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 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 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 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 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 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 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建设移交: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 卫生服务站、 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 社区管理公共中心、 星光老年之家、 文化站、 文化室、居委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压 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公益性配套 公共服务设施, 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 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底价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 (二)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少年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 社会停车场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等, 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 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物业管理用房(含业主委员会)

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问题的研究

浙江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问题的研究 姓名:钱伟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城市规划与设计 指导教师:胡晓鸣 20040601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社区是城市社会组织和居民生活的基本。在我国社区规划虽然也提上了日程,但是并没有实践过,而且规划界对其也研究不多,尤其是对其中的重点——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研究更少。而目前,城市居住区规划所依据的“设计规范”等相关法规,已经严重滞后于城市居住空间发展的需求。由此,笔者选择以2000年杭州市范围内的社区公建配套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结合城市规划专业理论和方法进行归纳总结,力求:①调查研究现状社区公建配套存在的问题;②分析公建配套滞后的动因:⑧探讨社区公建配套的发展趋势; ④提出优化居住区公建配套项目的建议;⑤以杭州市社区现状为基础提出相应的杭州市公建配套设施规模指标的设想。 本文首先从社区的现状用地功能着手,通过城市社区功能类型的划分方法,将杭州市的现状社区按其主要功能分成居住型社区、综合型社区、工业型社区、商业型社区、政治型社区、文化型社区、科研型社区、军事型社区、绿地型社区等,将居住社区界定出来。按照完整清晰的边界、适当的规模以及相当的代表性从这些居住社区中选出四个典型社区,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和问卷调查。然后总体上从公共服务设旌用地构成和用地比重两个方面对现状居住社区进行比较研究,另一方面,通过对典型社区问卷调查的分析,综合分析出社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优化居住社区公建配套项目的建议、社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实旌和管理建议以及杭州市公建配套设施规模指标的设想。旨在为目前社区规划仍存在一定盲目性的社区建设,提供城市规划层面上的理论指导和参考,并以此对城市规划领域提出一个需要关注的新问题,新现象。 【关键词】城市社区社区功能居住社区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 豢缝俸者、.{蛳同濯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物联网应用共性服务公共支撑平台

物联网应用共性服务公共支撑平台 一、主要内容 物联网应用共性服务公共支撑平台建设由物联网应用交互支撑平台和物联网应用基础运营支撑平台组成,如下图1所示。 1)物联网应用基础运营支撑平台通过物联网网络基础设施实现广泛、跨域的感知互联,把感知到的各类信息全方位、无障碍、高可靠性、高安全性地进行传送到平台,并实现跨行业、跨应用、跨系统之间的信息协同、共享、互通。同时面向业务应用提供资源管理、运营管理、安全监控等运维支撑,构建面向应用的公共支撑平台。 2)物联网应用交互支撑平台通过应用的共性服务和支撑技术,以及标准规范、业务模式;基于电子认证、授权管理、商业智能、移动支付、信息检索、可定制的即时通信服务、征信信用服务等功能的可以安全、可信、灵活、快捷、可定制的支撑城市公共安全监管与应急指挥平台、智能城市运行管理、智能医疗卫生、智能交通、智能社区、智能物流等跨域、异构网络、多行业应用集成的智能物联网应用。

图1 物联网公共支撑平台体系示意图 通过物联网应用共性服务公共支撑平台的建立,降低应用研发和运营成本,打破局部应用壁垒,快速孵化各种创新物联网应用。 二、国内外技术状况分析、产业链状况分析(带动相关产业等) 针对目前物联网应用领域存在的问题,物联网应用共性服务公共支撑平台的建设目标是:1)物联网是典型的应用驱动型网络,不同的物联网应用对传感器网络节点和功能机制有不同需求,“垂直”应用是物联网的“点”难以构成“网”和“面”;2)现有物联网应用感知功能单一、局部应用、数据孤立、缺乏互联互通和联动机制,亟需产业链的贯通和水平分层架构的体系支撑。 物联网应用共性服务公共支撑平台旨在将物联网中局部应用、单一感知的资源由封闭转变为开放的、标准化的、可跨领域应用的共享资源,并通过共性服务集成技术将分散、小范围的物联网数据、网络、应用资源汇聚集成为共性服务资源群,形成了统一的物联网共性服务公共支撑体系,面向城市公共安全、城市运行管理、交通、医疗卫生等应用共性需求实现有效支撑;从而形成物联网应用中枢系统,打通了物联网产业链,推动北京市以及我国物联网各领域持续、快速、和谐发展。 三、市场前景 物联网应用共性服务公共支撑平台是应对我国经济转型历史契机、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发展和电信成熟服务运营体系集成创新的凝聚,体现了知识密集型的集成创新为物联网应用提供专业化、知识化、网络化、资源化服务的巨大支撑。 利用信息技术和共性服务公共支撑体系,以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运转方式提供专业化、第三方可信的资质服务;项目的新技术、高技术推动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类比电信服务的成熟运营,物联网产业链中快速涌现规模化的服务运营商引领经济发展。 共性服务能力开放、集成交付提供、安全可信运营支撑这一体系的关键技术的突破和实现,使得快速构建城市公共安全监管与应急指挥平台、智能城市运行管理、智能医疗卫生、智能交通、智能社区、智能物流这些物联网应用的愿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1.4【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5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我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综述

我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综述 于敬 【摘要】公共服务设施是承载公共服务的空间载体,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布局的合理和均等化发展对于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城市整体空间结构的优化调整,因此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及时对我国现有的公共设施规划研究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其中的经验,深入分析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面临的新问题,对进一步推进公共服务资源均等化,实现公共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 【关键词】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研究综述 1.基本概念与内涵 目前,在我国一般认为“公共服务设施”是由“公共”“服务”“设施”三个词语组成,或者是由“公共服务”与“设施”两个词语构成,是这些词语含义的整合1。但在《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或维基百科中,并没有“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服务”的词条,与之相关的中文词条包括“公共事业”“公共产品”“基础设施”等。与之相关的英文词条包括“public service”2以及“infrastructure”3,前者不仅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等有形的公共物品,还包括提供无形的诸如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一切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而后者则专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4。 1.1 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概念,有着丰富的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基础,不同国家或经济组织对公共服务的界定都不相同,其概念和范围也随时代发展而变化。 1928年法国法学家Duguit在其著作中定义“公共服务”指“所有要完成的活动都应当由政府提供保障、进行安排和监督”。在法国,公共服务涵盖所有涉及大众利益的事物,因此是一项特定的法律制度。同时,公共服务也有其意识形态的内容,分为三大类:主权服务,与国家传统职能相吻合;社会和文化服务,主要包括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文化活动;经济服务,法律上成为工商公共服务(SPIC)5。公共服务运行的基本原则是连续性原则、平等原则以及公共服务满足需求或适应需求原则。 2004年5月欧共体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共同利益服务的白皮书》6,提出了欧盟促进高质量的共同利益服务的发展策略,目标关键是确保欧盟所有公民和企业都有权使用高品质的、可负担得起的共同利益的服务。“共同利益服务”已成为欧盟意义上的公共服务概念,包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v1.0 可编辑可修改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广州城市社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研究-调研

广州市城市社区部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研究 2002.12 杜辉 课题的研究背景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我国以工业化为城市发展战略,造成城市建设实行“先生产后生活”,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城市居住区和社区建设及与此相应的建设问题由于其广泛的社会意义而日益受到政府以及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重视,社区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质量与种类,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居民的生活水平与生活方式,而且在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并影响到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和发展方向。 但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迄今为止,我国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目前国家与地方制订的各种居住区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范其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大多已不能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第二,上述规范中的大部分内容——包括指标体系,也严重滞后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第三,在有关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理论研究中,绝大多数内容都只限于对需求变化——即建什么和建多少的讨论,而对影响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具有同等重要作用的供给方式与供给能力问题——即谁来建和怎样建,包括产权界定、建设责任与建设主体、资金筹措等等问题却鲜有涉及;第四,建设管理体制薄弱。在大多数城市中,受条块分割的影响,规划、建设、使用等单位之间往往缺少一种有力的协调,从而导致建设秩序和建设的总体效果常常不尽如人意。因此,广州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亟待深入研究,本次研究试图以社区部分公共服务设施为例,通过详细的赴基层调查研究和访谈,结合城市社会发展新的形势,为解决上述问题作一些初步及有益的探索 。 一、本次研究的范围和目的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详见附表。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三级。居住人口规模达到—万人的,按附表3-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万人的,按附表3-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万人及以下的,按附表3-3设置项目。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武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2008年2月1日起试行。

物联网的中国之路

物联网的中国之路 【文章摘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十二五”物联网发展规划》,从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保障能力等多角度,全面提升物联网安全保障水平。在规划中,传感制造业和通信产业都被列为物联网发展的重要力量,叫停盲目投资和建设。 2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十二五”物联网发展规划》(下称“规划”),这也是我国物联网发展的首个五年规划。 国家物联网产品及应用系统质监中心主任黄申告诉《通信产业报》(网)记者,规划内容比较全面,涉及物联网技术、标准、应用示范、产业集群、区域协调等各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规划也为通信物联网发展指出了突破路径,即应用服务业。 确立目标强调安全 规划明确了未来五年我国物联网的发展目标。即到2015年,在“核心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关键标准研究与制定、产业链条建立与完善、重大应用示范与推广”等方面取得显着成效,初步形成“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协同发展、安全可控的物联网发展格局”。 具体而言,在感知、传输、处理、应用等技术领域取得500项以上重要研究成果;研究制定200项以上国家和行业标准。初步形成门类齐全、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物联网产业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物联网产业链,培育和发展10个产业聚集区,100家以上骨干企业,

建设一批覆盖面广、支撑力强的公共服务平台。 规划同时确立了重点九大类应用示范工程,以期形成成熟、可持续发展的物联网运营模式。记者了解到,这九大类工程分别来自三大领域。一是,经济运行中的重点行业,如工业、农业、流通业等;二是,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领域,如交通、电力、环保等;三是,社会管理和民生服务领域,如公共安全、医疗卫生、智能家居等。 “示范范围非常广,几乎涉及了国计民生最为关键的各个领域,也基本涵盖了现有物联网应用领域”,传感网国家标准工作组副秘书长邢涛对记者表示,规划将物联网安全提到了新高度,这是非常重要的,目前物联网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规划指出,要从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保障能力等多角度,全面提升物联网安全保障水平。建立以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导,第三方测试机构参与的物联网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明确通信业突破路径 一直以来,业内都在争议,到底谁是物联网发展的主导产业?在物联网方面,通信业究竟应当肩负起怎样的发展责任?规划明确了要推进物联网通信业的发展,加快培育应用服务业。

公共服务设施调查问卷

1.公共服务设施小知识: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文化娱乐设施 1书报阅览; 2书画、音乐等艺术训练、欣赏; 3棋牌类; 4科技类活动、科普教育;5网吧;6小球类;7科技活动;8青少年活动;9老年人学习活动;10茶座 B 体育设施 1居民室外健身场地;2慢跑道;3篮球场;4排球场;5羽毛球场;6小型足球场;7健身房;8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9其他简单运动设施 C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1街道办事处;2社区服务中心(站);3派出所; 4警务室; 5居委会; 6物业管理;7市政、环卫、绿化等管理用房;8助残、康复保健;9家政服务;10计划生育宣传咨询;11中介、咨询服务;12社会救助 D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1养老院2托老所3老年人活动(服务)中心4老年人活动(服务)站5老年人活动场地 E医疗卫生设施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社区卫生服务站 F商业金融服务设施 1农贸市场2菜市场3超市4餐饮、早点5银行、储蓄所6报刊亭7中西药店8书店9洗衣店10综合修理店11日用杂品店12五金电器店13理发店14邮政支局(所) G市政公用设施 1垃圾收集点2垃圾收集站3公共厕所4垃圾转运站5再生资源回收站6公交首末站7基层市政、环卫机构 H 教育设施 1初中2小学3幼儿园4寄宿制高中5普通高中6九年一贯制学校 2.根据日常经验,您认为最需要但配套不足或无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有哪些* 请您在以下空格处填写。 3.您认为配套良好的公共服务设施有哪些* 4.您对自己所居住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满意吗* 很满意 基本满意 一般

比较不满意 很不满意 5.如果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满意,您认为主要因为什么原因* 数量不足、配套不完善 距离远、使用不方便 设施管理、服务不佳 其它(请注明) 6.您一般会在哪里进行文化娱乐活动*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 社区公共活动广场 在家里 其它场所(请注明) 7.如果您居住地附近的中小学操场能够免费对外开放,您会经常使用吗* 从不 不经常 偶尔使用 经常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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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编制说明 总则 .....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调研报告

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调研报告 作者:钟建辉蔡海智 产业园区公共配套设施是园区长期良性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加快完善公共配套设施,是园区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文介绍了我区产业园区的基本情公共配套设施的现状,分析了园区配套设施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并提出了相关措施建议。 一、产业园区基本情况 我区目前的各类产业园区,除市、区政府规划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带4个片区、高桥工业园、现代家电产业集聚基地、汽车电子产业集聚基地、园区、金融服务产业园、精细化工产业园等大型重点园区外,还有散布于各街道各社区的众多中小型工业区(数量暂无准确数据)。下面着重介绍市、区建设的重点产业园区情况。 (一)产业带坂雪岗片区 坂雪岗片区规划面积平方公里,已引进华为(通信网络技术生产商)、新天下(全国计算机第二大生产商)、康冠(全国知名的显示器生产商)计算机开关电源专业生产商)、元征科技(世界著名的汽车诊断电脑生产商)、欧威尔公司(全区十大进出口企业)等22家高新技术企业,形成了电子信技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有效集聚。电子信息制造业是片区第一主导产业。 片区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规模大、污染小、产能高、发展快的特点。目前,片区每平方公里工业总产值高达40亿元,居全国首位。2008年辖区内高企业年工业总产值达1271亿元,片区全年税收占区年总税收的40%,被誉为的“粮仓”。 (二)产业带宝龙园区 宝龙园区规划面积平方公里,现有国有未出让土地约平方公里,其中可用于产业发展的用地约平方公里,同时周边社区还有约平方公里的集体未园区土地存量相对充足,发展后劲十足。 园区是深圳高新区中产业基础最好、最具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园区,是区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增长极。目前园区已成功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高新技投资总额达180亿元,预计全部投产后年产值可达460亿元。2008年,园区实现了工业总产值亿元,税收亿元。 园区产业集聚效应突显,已初步形成了以IC产业为主导,以电子通讯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为辅助,以其它产业为补充的产业集群。园区名企荟了意法半导体、方正微电子、华润微电子、比亚迪、天马微电子、同洲电子、科陆电子、实益达等一批上市公司及兄弟工业、华强三洋、五洲龙汽车、赛创维群欣安防等一批国内外知名企业。 根据《深圳高新区宝龙园区整体发展规划》,园区的发展定位是:华南地区规模最大、产业链最完善的融合设计、制造、交易和应用环节的集成专业园,深圳市高新产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深圳上市企业集聚地,区产业发展的核心增长极。未来,区政府将以集成电路、新材料新能源、光电子心,努力把宝龙园区建设成为深圳市创新活力强劲、优势产业集聚、投入产出比高、服务配套齐备的国际化、现代化、生态化特征的科技新城。 (三)产业带葵涌片区 葵涌片区的核心启动区是金涌小区。金涌小区于1997年底被市政府统征收归国有。园区总面积约万平方米,先后引进知己、迅宝、同力、君轩、个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涉及手机电池、可降解餐盒、生物医药、电池外壳包装、MP3电子等行业。目前知己、迅宝和同力3家企业已投产,君轩公司的主基本完工。 (四)产业带大鹏片区 大鹏片区占地面积约平方公里,按“统一规划、设施配套、分区建设、一区多园”的开发模式,划分为高新科技生态产业园、出口加工贸易区、观光区和海产旅游观光区等四大功能片区。目前,园区已引进高新项目11个,来料加工及内资企业20多家,企业人数4000多人。 (五)高桥工业园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 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 (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1、总则 1.1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 1.3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

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本指引将根据试行的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 2.1农村地区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含主城、副城)、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等社区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 2.3新市镇 农村地区镇街的镇区,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 2 万人以上。按照南京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两类:(1)有行政建制的现状涉农街道或建制镇的镇区(镇街政府所在地),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虽已撤销行政建制但规模较大且功能较为齐全的镇区。 2.4新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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