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内容

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内容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360docs.net/doc/f018049062.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360docs.net/doc/f018049062.html,/ 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内容

1). 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 确定被鉴定入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 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法医物证试题

法医物证学 要求:掌握法医物证学的内容、任务及对法医物证检材正确处理的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法医物证学概论 第一节概述 法医物证学是应用多种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方面有关生物性检材的检验与鉴定的一门学科。 应用的学科包括:医学、生物学、遗传学、免疫学、血型血清学、生物化学及分子生物学等。 一、法医物证的定义及其范围 1 生物物证,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物证包括的内容很多。其中生物体(人或动物)的组织器官、各种体液、分泌液、排泄物及其斑痕等生物性检材是本学科研究对象。 2 生物检材的范围。 (1) 体液及其斑痕。 (2) 各种人体组织、器官。 二、法医物证学的分类 1.法医血清学 主要是利用血清学的检测理论和检验技术对各种生物检材进行分析,其中包括各种检材的预试验、确证试验、种属检验、红细胞血型、白细胞血型、酶型等。 2.法医遗传学 主要是利用DNA分析技术对各种生物检材进行分析,其中包括对核DNA多态性检验和线粒体DNA测序检验。目前,各地DNA检验实验室普遍采用的DN A检验方法是STR复合扩增技术。 第二节法医物证的任务 一、任务:解决生物性检材的个人识别及亲子鉴定等问题。

二、意义:法医物证的鉴定可以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缩小侦查范围,可揭露犯罪事实真相为案件的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三、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需作法医物证所涉及的情况。 第三节法医物证学研究方法 法医物证是一门应用科学,研究的方法涉及多种学科包括: 一、化学 二、物理学 三、电子计算机 四、形态学 五、免疫血清学 六、生物化学 七、分子生物学 八、遗传学等方法 第四节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 一、一些基本原则 (一)基本规则 1.检材均应直接提取,易携带物品整体提取;不易携带物品提取附着检材的部位。2.根据检材附着的不同载体,应采取擦拭、剪切、刮削、吸附、浸泡、凿锯、挖取等方法提取。 3.在提取检材前后应进行照相或录像。 4.不同部位的检材应分别提取,单独包装。 5.提取用具要洁净。 6.使用适当的封装材料,做好检材提取记录。 7.提取检材时,注意要提取对照样品。 8.提取的各种新鲜液体物证应尽快检验,剩余部分应制成纱布斑迹干燥保存;人体组织应冷冻保存。 9.提取的各种体液性的检材应在阴凉通风、可防止污染处自然干燥成纱布斑迹,禁止暴晒或加热烘干。

司法鉴定执业目录及解释

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

法医物证学教学大纲2015.4.29

《法医物证学》教学大纲 适用成人教育法医学专业 一、课程简介 《法医物证学》是法医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教学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法医物证检验的基本理论与技能,为学生今后从事法医物证的检验、教学和研究奠定基础。法医物证学是法医学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内容,因此,是法医学专业必修课程。目前使用教材为《法医物证学》(第三版),侯一平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0.5。本课程主要包括:①法医物证分析的遗传学基础,多态性遗传标记及分析技术;②常见生物性检材的提取、包装和送检;③常见生物性检材的检验和个人识别;④亲子鉴定;⑤法医DNA数据库等。 本课程要求学生熟悉本门学科的研究对象、任务、内容及在法庭科学中的地位、作用与意义;掌握亲权鉴定与个人识别的鉴定原则、基本理论、检验方法及检验结果的评价。使学生在结束学习后能基本承担常规法医物证检验工作。 本课程在二年级第一学期开设的必修课,总学时为39学时,其中理论课30 学时,实验课9学时。 二、课程目标 (一)基本理论知识 《法医物证学》是以生物物证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研究应用生命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与人体有关的生物检材鉴定的一门学科,是法医学的重要分支学科,其研究内容属法医学中的物证检验部分,是法医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其内容主要包括:物证及法医物证的基本概念;物证分析的遗传学基础;DNA多态性分析;表达产物水平遗传标记;亲子鉴定;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血痕、精斑、唾液及唾液斑、混合斑、人体组织等常见生物性检材的检验与个人识别;法医物证鉴定证据意义的评估;法医DNA数据库等。 (二)基本技能 通过实验教学结合理论知识使学生进一步掌握本学科的研究对象、任务、内容及其在法庭科学中的地位、作用与意义。通过对常见生物检材确证试验、DNA

四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行业进入了统一管理的新时期。随着司法鉴定改革地不断深化,司法鉴定行业得到了飞速地发展,司法鉴定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不断凸显,社会影响力不断加强。但改革其本身就是一个从无到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司法鉴定执业中也出现很多新问题。如:司法鉴定部分专业领域缺乏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不明确,或虽有标准、规范但比较粗疏,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在司法鉴定实务中执行标准尺度不一甚至出现互相矛盾的鉴定意见,造成鉴定意见不被采信,司法鉴定行业投诉增加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为了解决改革进程中所出现的这类问题,协会将利用好新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这一平台,整合行业资源,不定期推出《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规范司法鉴定执业,引导本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受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人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等问题进行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 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2.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笔迹真伪、印章印文真伪、印刷、打英复印及传真文件特征同一性、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伪钞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 微量物证鉴定: 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科学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1.无机物分析: 对送检材料(简称检材)中的无机元素、无机阴离子、无机阳离子的种类及含量进行检测,包括重金属检测,微量元素检测等。 2.有机化合物分析: 对送检的有机化合物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化合物的结构,对于可以提供标准品的化合物还可以进行定量分析,测

关于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关于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一、文书、印章类鉴定二、亲子鉴定三、法医临床鉴定四、法医物证学鉴定五、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六、法医毒物学鉴定七、微量物证鉴定。 有诉讼的存在,便有伪证的存在,而司法鉴定就是对伪证的鉴定,就是依赖法院的专业人士及专门的部门对诉讼案中的证据进行鉴证,以达到辨识伪证,维护公平公正的目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 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管理制度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 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 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

遗传学在法医物证鉴定上的应用

遗传学在法医物证鉴定上的应用 陈倩仪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生物系,广东广州510310)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遗传学这门科学也得到空前的发展。遗传学知识的应用也愈来愈 广泛。遗传学应用于法医物证鉴定工作上,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工作提供了处理、侦破案件的科学 依据。本文从血型鉴定、DNA分析技术、肤纹三方面简述遗传学在法医工作上的应用。 关键词:遗传学;物证鉴定;血型;DNA分型技术;肤纹 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医物证鉴定俗称人体物证鉴定,是指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其中遗传学知识的应用是最为重要的。 生物遗传的原理和规律,在法医学的亲权鉴定和个人鉴定等方面,有着它特殊的重要意义。人的遗传性状,都是由人体细胞内的基因决定的。一般来说,决定人的每一种遗传性状的一对基因,一个是来自父方,一个是来自母方,因此,子女的身材、相貌、行为、性格、肤纹、血型等性状,都与其父母有着或多或少相似的地方,这都是遵循了孟德尔遗传定律。所以,在司法工作中,对于各种案件,诸如谋杀案、强奸案、拐骗案、遗产继承案、失踪案、弃养案、以及怀疑医院错换婴儿案等,做一下亲权鉴定和个人鉴定,为处理和侦破这些案件提供充分和科学依据。 1血型鉴定在亲权鉴定中的应用 在亲权鉴定或个人鉴定中,最常采取的是血型检验血型是人体的一种遗传性状,是血液的个体特征。每一个人的血型都与其亲代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识别亲权的重要方法之一。一般用来鉴定亲生子女关系的血型系统主要有ABO系统、MN系统和Rh系统等红细胞血型,还有白细胞HLA系统等。 1.1ABO血型系统 在血型鉴定中,最常用的是ABO血型系统。ABO血型的遗传在遗传学上是一种共显性遗传,受第9号染色体上的三个等位基因I A、I B、i控制的[1]。每个人的一对同源染色体上都具有其中的两个基因,分别来自父母各一个。这三个等位基因,可随机产生6种基因组合。在这6种基因型中,I A、I B对i均为显性基因,i为隐性基因,I A、I B为共显性基因。所以ABO血型和表现型就只有A、B、AB和O血型了。其基因型和血型对照见表1。 表1 ABO血型和基因型对照表[1] 表现型(血型)基因型 AB I A I B A I A I A、I A i B I B I B、I B i O ii 根据孟德尔分离定律的原理,我们在已知双亲血型的情况下,就可以估计出子女可能的血型和不可能的血型(见表2)。 表2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ABO血型遗传的关系 双亲血型A×A A×O A×B A×AB B×B B×O B×AB AB×O AB×AB O×O 子女可能的血型A、O A、O A、B、 AB、O AB、A、 B B、O B、O A、B、 AB A、B A、 B、AB O 子女不可能的血型B、AB B、AB ——O A、 AB A、AB O A B、O O A、B、 AB 1.2MN血型系统 MN血型的遗传也是一个共显性遗传,它是由4号染色体上的一对等位基因M和N控制的,这两个基因是共显性基因[1],可以组合成三种基因型MM、MN、NN,分别产生三种表现型血型,即M、MN、N血型。根据孟德尔遗传规律,MN血型也是可以遗传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型遗传关系见表3。 表3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MN血型遗传关系 父母的血型M×MM×NN×NMN×MMN×NMN×MN 子女可能的血型MMNNM、MNMN、NM、N、MN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

附件一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2013修改稿) 1.总则 1.1 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程序。 1.2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评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3.1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3.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委托人送鉴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3.3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 3.3.1 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技术鉴定意见等); 3.3.2 涉案医疗单位的涉案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 3.3.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 3.3.4 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 3.4.1 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篇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1、委托书: ①案情摘要或交通事故认定书: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情况,及致伤工具、致伤方式和被鉴定人案发当时的损伤情况等。在委托书中写清楚或另外单独提交; ②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被鉴定人身份证明: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包括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职业、文化、民族、婚姻、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 ③鉴定目的和要求:依据什么标准,进行什么鉴定。 2、病历资料: 全部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 3、以往鉴定书复印件。 4、伤情鉴定及刑事医学鉴定必需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并办理鉴定手续;伤残鉴定等民事赔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或当事双方共同委托;保险鉴定由保险公司委托。 篇二: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

DNA分析技术在法医物证鉴定中的应用

DNA分析技术在法医物证鉴定中的应用 发表时间:2018-12-17T11:15:26.233Z 来源:《大众医学》2018年9月作者:白露 [导读] 随着我国社会制度的完善与科学技术的提高,刑侦工作中人们使用DNA分析技术对物证进行鉴定检查,从而提取嫌疑人的DNA,协助案情解决。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制度的完善与科学技术的提高,刑侦工作中人们使用DNA分析技术对物证进行鉴定检查,从而提取嫌疑人的DNA,协助案情解决。基于此,本文以DNA分析技术作为研究对象,分析DNA分析技术的产生,探究在法医物证鉴定中DNA分析技术的应用种类,分别从DNA指纹技术、VNTR-PCR分析技术以及STR-PCR分析技术等方面详细阐述应用于法医物证鉴定的DNA分析技术。 关键词:DNA分析技术;法医研究;物证鉴定 引言:现代科技的发展使DNA分析技术越来越成熟,DNA分析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愈加广泛,特别是法医物证鉴定中,人们普遍使用DNA分析技术提取证据。随着DNA分析技术的成熟,法医物证鉴定的方式不断改革更新,鉴定效率有了稳步的提升,推进法医学研究步入新的发展时代,提升了大量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1. DNA分析技术的产生和应用 1.1DNA分析技术的产生 DNA分析技术对于现代生命科学研究而言有着十分特殊的意义,例如人们进行肺炎双球菌转化实验,熟练运用了DNA分析技术,使DNA遗传物质身份被证实。随后X射线衍射技术与DNA双螺旋结构被研究人员提出,人们意识到DNA分析技术下DNA是可以对遗传信息进行复制与传递。后来,科学家们开始分析DNA中所提供的信息,并利用DNA分析技术得到破解,以此明确了人类遗传物质的传递方法。人类遗传物质在传递的时候,DNA会出现基因突变,也会有重组的可能,每一个个体基因都是唯一的[1]。 1.2在法医物证鉴定中DNA分析技术的应用种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提升,DNA分析技术逐渐成熟,特别是法医物证鉴定方面,使用DNA分析技术越来越频繁,从早期的DNA指纹图技术,发展为线粒体DNA测序技术,再到如今的STR-PCR技术和VNTR-PCR技术,DNA分析技术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不断地革新后使DNA分析技术更加成熟,不同的法医物证鉴定可以多方面思考问题,多方面分析难题,促进法医物证鉴定更加全面,得到的结果更加准确。 2. 应用于法医物证鉴定的DNA分析技术 2.1DNA指纹技术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DNA分析技术就被人们发现了,当时负责研究遗传学的研究人员将两个卫星探针进行合成,并使用Southern杂交得到高度变异谱带,这一系列谱带有着个体的差异性,也被遗传学家名为DNA指纹技术,这项技术主要是一开人类的核苷酸序列,可以有效限制性内切酶,并且对性内切酶进行科学处理,处理的时候会有多个DNA片段,这些DNA片段的长度不同,并呈现给群体的现象是多态的。DNA分析技术中DNA指纹技术中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多位点探针,一种是单位点探针,其中多位点探针可以同时进行多位点的检测,完成鉴定的效率比较高,也能够满足鉴定的需求,但是多位点探针对于法医检材的要求十分高,导致多位点探针也会受到较大的限制,检测的时间比较长;而单位点探针只可以检测单个位点,鉴别的几率比较低,现如今人们已经开始使用的新的技术进行检测[2]。 研究人员运用DNA检测技术去伪存真,缜密细致完成一项项检验任务,为侦破案件指明方向、划定范围,解决了一个个悬案。对此,某地的研究人员带领DNA实验室技术人员经过3个月试验摸索、方法搭建,查阅大量资料,虚心求教多位专家老师,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骨骼检验流程,在牙齿、长骨骨松质以及检验难度最高的白骨化长骨、头盖骨骨密质中均成功检出清晰的DNA分型,完全符合个体识别和亲缘鉴定的认定条件,随后,该市公安局DNA实验室成为地区内第一家在设备和技术能力上具备开展DNA骨骼检测技术的鉴定机构。 2.2VNTR-PCR分析技术 DNA分析技术的研究中,逐渐衍生了VNTR-PCR分析技术,也就是可变串联重复序列,科学家们从人类的DNA数据库中进行研究发现,在人类的DNA研究中,重复串联单位会有至少7个,最多60个碱基,这些碱基可以重复多次。VNTR-PCR分析技术中,可变串联重复序列位点主要是人类染色体端粒,这项技术的成功发明让DNA指纹技术有了新的发展,人们之前找出的问题被解决,但是也会发现其中的局限性,比如杂合子两条带产量如果存在了差异,这个时候扩增异性就会比较大,人们使用VNTR-PCR分析技术进行鉴定的失误几率也会比较高。 2.3STR-PCR分析技术 在STR-PCR分析技术的研究过程中,人类基因组中STR是普遍存在的,STR是短的DNA串联重复序列,与上文提到的VNTR-PCR分析技术不同,这项技术的核心序列比较少,最少有两个碱基,最多有六个碱基,片段的长度最少为100碱基,最多为500碱基,碱基能够重复最少5次,最多可重复40次,与以往的DNA分析技术不一样,STR-PCR分析技术有着更加高的灵敏度,人们扩增PCR可以增加检测的产物,由于基因组当中可以分布广泛的位点,这些位点能够用在STR-PCR分析技术,讲解DNA检测,对于不完整的物证,STR-PCR分析技术能够很好的进行鉴定。由此可见STR-PCR分析技术在法医物证鉴定工作中灵敏度很高,但是STR-PCR分析技术很容易受到其他DNA影响,如果研究人员无法对其进行掌握,将会出现误判的情况,即使可能是微量的影响也会让结果有失误存在。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STR-PCR分析技术已经越来越程度,无论是灵敏度还是识别率都在提高,法医学中人们经常使用STR-PCR分析技术去进行个体之间的识别,也会利用该技术进行亲子鉴定,只要使用指纹或者皮肤碎屑作为物证,就能够利用STR-PCR分析技术进行物证鉴定,因此STR-PCR分析技术是目前法医物证鉴定中使用最多的检测技术之一。 人类的细胞研究复杂,基本上都会存在有线粒体,这些线粒体可以当做细胞核外遗传物质,也可以被当做是人类第二套基因组,线粒体DNA分析技术之下,线粒体有着高度可变区域,而且线粒体拥有母系遗传的特点,在四代之内,人们利用线粒体DNA分析技术研究发现,母系亲属线粒体的序列方式大致是一样的,因此,通过线粒体DNA分析技术可以去鉴定一个人母系亲属关系,特别是在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使用与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105009——2018 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e and the management of standard DNA

目次 前言.................................................................................................................................................................... I 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标准品DNA的类型 (1) 4标准品DNA的有效性检验和使用 (1) 5标准品DNA的管理 (1) 附录A(资料性附录)标准品DNA管理表格 (3)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李成涛、张素华、侯一平、边英男、刘希玲、李莉。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使用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明确了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的类型,规定了标准品DNA的有效性检验程序、使用及管理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的科学使用及有效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163-2014 人类DNA荧光标记STR分型结果的分析及应用 3 标准品DNA的类型 标准品指试剂盒配套提供的,有预知分型的DNA片段。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包括等位基因分型标准品、阳性对照标准品、分子量标准品。 4 标准品DNA的有效性检验和使用 4.1 标准品DNA常作为独立包装包含于相关STR检测试剂盒内。对试剂盒进行有效性检验时,宜采用试剂盒提供的标准品DNA进行分型,并与试剂盒生产商提供的标准品分型图谱进行比对。当分型结果满足GA/T 1163-2014中4.1要求时,可认为试剂盒及标准品满足法医物证检验要求。 4.2 在每批次PCR环节,要求同时扩增阳性对照标准品;在每批次毛细管电泳环节,要求同时检测等位基因分型标准品、阳性对照标准品PCR产物、分子量标准品。 4.3 新购试剂盒内含有的标准品DNA或者单独购买的标准品DNA经有效性检验合格后统一存放。 5 标准品DNA的管理 5.1 标准品DNA应由标准品管理员统一编号及管理。 5.2 DNA实验室应建立标准品DNA的入库登记表,一物一表,列出标准品DNA的名称、编号、入库日期、入库量、有效期限等信息;标准品DNA的使用应及时登记领用日期、领用量及领用人等。标准品DNA入库登记表和领用登记表参见附录A(供参考)。 5.3 同一批次新购标准品DNA在第一次开封后至少抽取一份进行有效性检验。 5.4 原则上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使用标准品DNA。若标准品DNA已超过有效期限,实验室应进行标准品DNA有效性检验并记录。

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2010年)

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2010年) 一、关于评残标准的适用问题 (一)目前涉及伤残鉴定的评残标准主要有两个国家标准,即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人在伤残鉴定中适用哪个标准,必须依据具体案情来确定。一般来说,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有特定的案情和明确的适用范围,不宜无限制的扩大适用范围。 (二)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伤残鉴定案件时,委托人有明确提出按某某标准进行评残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107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得受理。 二、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件,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于涉及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的伤残评定:须在伤后6个月后进行。 4.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5.涉及损伤程度的评定时间,参照第2条规定。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九级伤残;四肢长骨内固定,评为十级伤残。 (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中涉及精神损伤程度的评定问题。精神损伤是受伤人员伤残的组成部分,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应包括精神损伤程度。但在鉴定中涉及的精神损伤问题,由于专业性较强,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就精神损伤程度进行评定,也不能依据精神病医院或精神病医生出具的检查、检测结果进行评定。遇到此类问题时,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告知委托方另行委托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精神损伤程度评定,委托方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

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一、收接案制度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条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方全称、委托时间、委托鉴定事项、简要案情和本次鉴定目的、要求等有关事项,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因提供的材料虚假或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由专人负责对送鉴材料进行详细登记并对委托人出具收据,妥善保管。 第五条委托书、送鉴材料等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可由委托方自行从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取鉴定人。本鉴定机构与 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包括委托鉴定事项和要求、送检样 品、案情摘要、报告发送方式、鉴定期限、鉴定费用、双方签字等相关内容。 不能够即时作出受理决定的,本鉴定机构最迟在7日内作出决定。不得无故 拒绝受理。 第六条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委托方负责本次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情况。委托方及当事人可在被告知鉴定人情况后两日内提出鉴定人回避的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委托: (一)委托要求超出本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在收到委托鉴定材料七日内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需要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必须按照与委托方约定的现场勘验时间,准时抵达勘验现场进行鉴定工作。若因委托方原因延误现场勘验工作,鉴定人应及时 向本鉴定机构负责人反映,经批准后可顺延。 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受理司法鉴定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一条本鉴定机构依照有关标准收取鉴定费用。鉴定费由本鉴定机构财务部统一办理,并出具正式发票。鉴定人不得直接向委托方收取鉴定费或将鉴定 费挪做他用。 备注:本制度所指时间,为有效工作日时间。

法医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是尸体和尸解脏器,主要解决死亡原因、死亡和损伤关系,死亡和疾病关系,死亡和中毒关系,死亡性质等问题。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和受理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由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 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码;认真清点送检检材,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及文字资料。 3.检验鉴定 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 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 法医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病理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肿瘤病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工作。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地专家和法医临床学专家会诊,联合检验鉴定。 4.出具检验鉴定书 一般在案件受理15-2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办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签发,出具正式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和鉴定技术专用章后方生效。 5.档案管理

1)文字档案包括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取材记录,照片,声像材料,计算机软盘,法医病理学鉴定书等,必要时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存于中心办公室。 2)标本档案包括大体标本、石蜡组织块、组织切片等。大体标本需经福尔马林固定后保存,保存期一年。切片石蜡块存放档案柜,保存期十年(教学科研或特殊案例必须保留的除外)。标本档案存放在法医病理实验室,由专人保管。 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一 .定义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而无被鉴定人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鉴定人伤情或病情的情况。 二 . 总则 1.本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损伤认定(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性质、致伤机理或致伤物的推断); 损伤程度 伤残程度 因果关系鉴定,包括伤与病的关系、损伤的参与度等; 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况。 非法行医 2.鉴定人原则上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必须使用有创性检查方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人说明。 3.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 4.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10-04-15 23:57:12)转载标签:杂谈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考虑在出院15-30天后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准确性。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多部位(种)伤残的评定:应以其中最重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为基数,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法增加赔偿指数:Ⅹ级为2%,Ⅸ级3%,Ⅷ级4%,Ⅶ级5%……进行叠加,但增加指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0%,即不能超过一个级别。 (4)对于同侧肢体三处(种)(含本数,下同)以上损伤后均存在一定功能障碍,单独未构成残但接近伤残标准的,可以综合评定为Ⅹ级残或不评为残。 (5)对于肢体的对称性损伤,均达到同一等级伤残的,根据对伤者身体状况及工作、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可以考虑晋级评定(一般伤残等级应较高,Ⅷ级以上)。如:一侧肢体原有Ⅷ级以上功能障碍的,对侧肢损伤达到同等级伤残的,可以考虑晋级评定。 (6)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Ⅸ级残。

法医病理鉴定与法医临床鉴定的区别

司法鉴定分类及介绍(一)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范围相当广泛,函盖整个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将其分为十三个大类,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枝的发展,司法鉴定分类还会不断增加。现将司法鉴定分类相关知识介绍给大家,供大家学习、了解。 什么是司法鉴定? 鉴定,顾名思义就是鉴别、确定。在社会生活中,出于不同目的需要鉴定的事项很多,范围很广,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如古玩字画真伪的鉴定、商品质量鉴定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不仅仅是科学活动,还因其服务于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首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包括委托、申请、检验鉴别、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出庭质证等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其次,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法定鉴定部门”、“法定鉴定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有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和作证的法律义务。鉴定结论(意见)在诉讼活动作为司法证明手段,是法定证据的一种,而且因其本身的科技内涵,对其他证据可以起到补充和强化的作用,因而在诉讼活动中备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重视。如,公民甲将公民乙打伤,公安机关为确定案件性质而需要对乙身体受到伤害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如为轻伤以上,甲就构成犯罪,需要侦查、移送起诉,这是法医临床鉴定。如在案件审理中,甲的家人称其有精神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就要由法院决定是否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有无精神病,是否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作出鉴定,这是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学知识在司法鉴定中的具体内容与应用

法医学知识在司法 鉴定中的具体内容与应用 ——以死亡鉴定为例 法医学知识在司法鉴定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然而司法鉴定仍旧存在很多问题。死亡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主要是应用在医疗死亡以及法律案件死亡案例中, 其意义在于对死者进行一个准确的死亡判别。 一、法医学与死亡鉴定 法医学是运用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而法医学鉴定结论,在审判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法医学鉴定结论常常是至关重要的诉讼证据,它对多种类型案件的定性处理产生直接影响。作为法医学鉴定重要方面的死亡鉴定目前主要是应用在医疗死亡以及法律案件死亡案例中, 其意义在于对死者进行一个准确的死亡判别。在法律案件中的死亡鉴定, 常常会给公安机关带来侦查破案的线索,所以以用法医学知识指导司法鉴定对于具体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法医学鉴定的具体内容 1.临床鉴定 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2.病理鉴定 俗称尸体鉴定。鉴定对象是已经死亡的尸体, 一般是鉴定死者的死亡时间、原因、致死物等, 以制定出一份科学的死亡报告资料。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3.物证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俗称人体物证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是指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4.毒物鉴定 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5.人类学鉴定 法医人类学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医人类学鉴定的原则、工作程序和测量方法,具体包括骨骼的处理与测量,骨骼的种属鉴定、种族鉴定,骨骼的年龄、性别及身高推断,毛发的种属、种族和部位判断,颅骨复原容貌及颅相重合技术,法医齿科学及医学影像在法医学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