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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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法律规制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CSR/社会责任性质/法律规制

内容提要: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超脱狭隘的股东至上主义,是对传统企业理论个人本位的修正和补充,企业社会责任更加关注的是企业对社会利益的增进和维护,社会本位应当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对于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的行为和义务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无法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但仍然可以通过道德色彩浓厚的软法来对其进行规制。在坚持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原则下,应建立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自律机制,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社会责任他律机制。

经过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制度已经日趋成熟;而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研究相对薄弱,有关立法不够完善,人们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淡薄,企业违反社会责任的事情频频发生,近年来所发生的小煤窑事件、稍油水事件、吉林石化工厂爆炸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苏丹红、转基因以及波及全国乃至世界乳制品行业的三鹿事件等等,使人们开始警醒,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企业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正在给社会环境、人们的健康乃至生命带来越来越多地侵害,这些现象更严重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社

会的构建。企业在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增进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这已经是摆在了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分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自奥利佛·谢尔顿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以来,企业一直被视为不仅具有经济和法律的义务,而且还要承担超出这些义务之外对社会的责任。但面对传统企业理论的批判,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支持者们显然也意识到这个概念的模糊性,于是竭力揭示其应有之义。而事实上,对本身具有模糊性的概念从内涵角度进行界定是极为困难的,因此,即便是对该理论推崇备至的学者们也难以对其概念达成共识。

早在1953年美国学者伯文(H Bowen)就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对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1]。美国学者JosephM c Guire后来明确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指企业不仅负有经济的与法律的义务,而且对社会负有超越这些义务的其他责任[2]。布鲁梅尔等学者则认为,应该在“企业责任”这一属概念之下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其将企业责任划分为四种: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道德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学者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基本区别点是企业社会责任并不一定如企业法律责任那样直接规定于法律之中[3]。

可见学者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责任的范畴理解也不尽相同。为避免概念界定所引起的歧义,部分学者则从外延角度对CSR 进行表述,较为典型的是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The 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的做法,其列举了为数众多的(达58种)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并要求企业付诸实施。这些行为涉及10个方面的领域,分别是:(1)经济增长与效率;(2)教育;(3)用工与培训;(4)公民权与机会均等;(5)城市改建与开发;(6)污染防治;(7)资源保护与再生;(8)文化与艺术;(9)医疗与服务;(10)对政府的支持。这些行为又可区分为两类:其一,纯自愿的行为,由企业主动实施;其二,非自愿的行为,政府极力引导或者法律、法规强制落实[3]。

对企业社会责任最为广泛引用的是世界可持续发展商业委员会(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定义: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做出的一种持续承诺,按照道德规范经营,在为经济发展做贡献的同时,既改善员工及其家人的生活质量,又帮助实现所处社区甚至社会的整体生活质量的改善。

中国学者对CSR的认识也不尽相同,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卢代富的观点,他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3]。而史际春等学者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在本质上是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企业的客观要求,表现为社会对企业的期待,是

企业对社会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守法、做好企业本身和对社会的道义承担。”[4]显然后者对CSR范畴的理解要宽泛得多。

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写入法律,是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的一个重大举措,然而《公司法》仅在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中国首次在法律中出现企业社会责任的用语或概念。但这种规定仅仅是法律对企业的道德号召[4]。因为除了《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公司规定的法律义务外,该第5条并不为公司增加任何具体的法律义务。同样,立法者也无法对其所提出的社会责任作出明确的解释。

在2006年中国企业发布的首个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家电网公司2005社会责任报告》中,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对所有者、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自然环境承担责任,以实现企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统一。其显然把企业所有者(股东)纳入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将企业对所有者的责任也包括在企业社会责任之内。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8年5月14日所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上市公司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促进公司关注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的同时,“充分关注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客户、消费者及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公司应

自觉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相结合,努力超越自我商业目标”。其显然又是将企业对所有者的责任排除在了企业社会责任之外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范围的理解并不一致。有着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一般包括了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等;而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仅指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总之,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极富争议性的概念,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界,都难以形成统一的界定。不过从社会责任的发展过程来看,至少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超脱狭隘的“股东至上主义”,是对传统企业理论“个人本位”的修正和补充,企业社会责任更加关注的是企业对社会利益的增进和维护,社会本位应当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性质的责任,是否法律责任,学术界同样也有较大的争议。有的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除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5]。也有的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基于一定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企业道德责任与慈善责任,是企业在遵守法律要求而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所应担负的道德上的义务[6]。还有的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内含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其中法律责任是前提,在责任体系中占据最高的位阶,经济责任是基础、道德责任是补充[7]。而实际上,对一个模糊性的概念进行性质上的分析基本上是无法做到的。但从世界各国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对CSR规范的

内容上来看,应当说其既包涵了法律对企业的基本要求,又体现出对企业从社会本位角度提出的更高价值期待。

有的学者正是从这种角度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分成两类:绝对社会责任和相对社会责任。绝对社会责任是企业从事经营或管理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底线,是其最低的义务要求。就企业担负的绝对社会责任来看,主要是指企业对人的责任,如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等;相对社会责任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形式,是一种不具有必然性要求的责任形式,如社会公益活动、企业精神、现代企业文化,等等[8]。从这两者的区别可以看出,对企业绝对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应注重制裁与惩罚,是一种命令式的规制;而对相对社会责任的规制则注重宣示与评价,是一种教育与引导的规制。毕竟相对社会责任更多的是一种自愿责任,对它们进行规制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法律作为推动力量,作为行为的指引和基准,从而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确立理想的行为模式。正如彼得·德鲁克所说:“企业首先是做得好,然后是做好事”[9]。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不管对CSR采用广义还是狭义的界定,CSR 都不能说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或者说企业的社会责任不能等同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惩罚性色彩,法律不能强制社会成员必须做好事,所以CSR更加侧重体现的是企业对社会伦理期望的回应,承担的不过是一个良好“社会成员”促进社会福利的本份,反映了企业追求长远发展以及与社会和谐的价值回归。因此,CS很大成分上超越了法律的规范,应当属于社会自

治或社会性规制的范畴。也就是说,企业社会责任中,指的主要是道德义务或道德领域的角色责任,这是无法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的。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如果从广义角度去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那么绝对社会责任,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和要求已经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进行了强制性规范。多数学者认为,SA8000是“苛刻的劳工标准”,其实在中国《劳动法》中都有相应规定。作为法律义务,既包括企业在个别劳动关系中保障劳动者的报酬、劳动时间、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等方面的作为义务,也包括在集体劳动关系中不得妨碍劳动者行使团结权、谈判权和集体行动权等方面的不作为义务。对此,我们进行研究的意义在于,如何对企业行为进行强制化法律规范以保证企业在法律范围内履行社会责任。而困扰学界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对于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对社会责任),法律能否进行规制以及如何进行规制?正如上文所述,这种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的价值和期望所做出的更高程度的伦理、道德层次的回应,无法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

但是企业社会责任不具有法的强制力并不等于不能通过法来对其进行规制。企业的“相对社会责任”虽然多是企业的道义责任和自愿行为,但它并非仅属于伦理评判和道德教化的范畴。如果失去法律的推动力量,这种自愿的行为也就失去了足够的动力;如果没有法律作为行为指引和基准,就难以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确立理想的行为模

式[10]。而道德的法律化也正是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轨迹。从法律的产生过程来看,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均是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努力反映道德基本要求。正如哈特所言,“每一个现代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处处表明公认的社会道德和广泛的道德理想二者的影响。这些影响或者是通过立法突然地和公开地进入法律,或者是通过司法程序悄悄地进入法律”[11]。

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历程,就是道德入法的一个最好的明证。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最初是在劳工运动、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高涨的背景之下,由各种行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所推动的,许多跨国公司也纷纷制定了各自的社会责任守则。然而,社会责任运动并未停留在市场的自律阶段,而是继而引发了社会责任的立法热潮,不仅有国际法方面的立法,如各种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组织订立的宣言、守则,而且各国国内的社会责任立法也此起彼伏,发达国家相继在其公司立法中加入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般性的条款。例如,1937年德国《股份公司法》,英国1980年《公司法》,以及美国一些州的公司立法均增加了有关公司管理者应当对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顾客、甚至一般社区民众等)负责的条款(Other Constituency Statutes)。这种社会责任条款本身无法用以在具体案例中作为判断合法或不法的依据,它仅是一种软法[4]。虽然其多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倡导、鼓励性规范,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但其以社会的价值、期望为号召力唤醒企业内在的自发与自律,同样会对企业的行为产生制约和影响。例如,许

多跨国公司都开始对其全球供应商和承包商实施社会责任评估和审核,只有通过审核和评估,才能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这些经济的制裁、市场的压力可能远比法律的强制力对企业的行为更具有约束力。

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坚持“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价值原则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然导致企业利润的付出或者成本的增加,这对于股东利益,尤其是短期利益无疑是一种损失。但从长远利益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股东利润最大化是统一的。因为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竖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商誉,这是企业非常重要的一种“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是关于互动模式的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和期望,个人组成的群体利用这种模式来完成经常性活动”[12]。这种“社会资本”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绝不亚于企业有形资本的投资。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应考虑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与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二元结合,即“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原则。

从各国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普遍的做法是逐步放弃了股东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的唯一目标的理念,而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认可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企业目标的理念经历了股东至上到股东与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并重的转变,这无疑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二)建立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自律机制

法律应当使企业超越狭隘的自我利益,确立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目标,并使这种价值目标深植于企业的结构与实践之中,使企业对利益的追寻同样在责任的框架内进行,减少企业与管理者的短期利益激励,增强长期利益激励,使其自我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使股东利益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相一致,从而引发和促使企业的自律行为。这种自律机制的构建,主要是通过完善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来实现的。可以说,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以产权为基础的均衡契约相关者利益的一种控制机制,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基础性自律机制。由于这种自律机制的存在,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去关注、了解、遵守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诸如,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工人权利、以及工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主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身社会责任管理的现状进行调查和评价,强化全面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以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方面,应注重强化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环境保护者、社区等利益相关人对企业治理的参与制度;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审计、审核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信息的透明和公开使那些重视企业声誉和形象的企业更能严格自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9月25日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5月14日所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也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社会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三)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社会责任他律机制

政府的适度干预是实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手段。首先,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上,政府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运用税率、利率和价格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第二,建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在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上,除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外,政府的非强制性奖惩制度也可以发挥较大作用。如政府可通过评比“消费者质量信得过单位”、“质量免检产品”、“劳动者权益保障先进单位”等活动对企业加以指导,将入选企业定期予以公示并给予税收优惠;对注重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保护环境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基本守法责任的企业拒绝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等等。对此,某些政府与部门的做法值得推广。如深圳通过政府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来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帮助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以提升国际竞争力[13]。商务部也推出了若干举措,如在六类资源型产品出口配额招标时引入了企业社会责任审查程序,如果一家企业没有为职工按时足额交纳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或没有达到国家的环保标准,或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则该企业就不具备投标资格。

第三,逐步建立企业诚信评价制度。要加快信用立法,逐步建立健全企业诚信评价制度。建立专门的诚信评价机构,围绕企业经营活

动信用记录、经营行为信用、社会贡献信用、社会形象信用、企业管理信用等最能全面反映企业践行诚信状况的指标,建立能全面反映企业诚信状况的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第四,引导企业参与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社会责任标准认证,主要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非政府组织出面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认证和审核机构,从社会、经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各个方面,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给予客观的评估和审核,并定期公布评估结果,使之成为权威的参考依据。现有的民间组织主要有社会责任国际(SA I)、公平劳工协会(FLA)、服装厂行为标准组织(W RA PP)、贸易行为标准组织(ET I)和工人权利联合会(W RC)等,这些组织都先后制定了各自的社会责任标准,其中SA8000是比较成熟的认证标准。SA8000是SAI于1997年创立,并于2001年修订发布的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包括对企业禁止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9个基本要素要求。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国际化、标准化、全面化,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有学者认为这些标准是以发达国家的立场和眼光来制定的,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些标准常常是难以达到的,经济全球化又要求国际统一的认证标准,这在一定意义上使得认证标准成了发达国家制约甚至制裁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手段。同时社会责任认证的商业化也会带来腐败等负面效应。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是社会道德和社会正义实现的一种途径,这对

我国当前形势下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对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政府所要做的应当是尽力推动企业积极履行有关社会责任标准,从而使中国企业跟上世界经济国际化、全球化发展的潮流,同时,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提高也是中国社会和民众的福祉。

最后,应当在政府的引导下,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运动和社会舆论的作用,综合运用各种机制,构建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

注释: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

[2]马力,齐善鸿.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评述[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2):42.

[3]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1,71,96.

[4]史际春,肖竹,冯辉.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义务、道德责任及其他[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39-51,48,48.

[5]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30.

[6]王玲.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J].法学家,2006,(1):136-142.

[7]刘继峰,吕家毅.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扩展与协调[J].法学评论,2004,(5):143-147.

[8]杜中臣.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实现方式[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5):39-46.

[9]李义平.企业的社会责任不能无限扩张[EB/OL].h ttp://th eory.peop https://www.360docs.net/doc/f04449334.html,/GB/49154/49156/4719063.hmtl.

[10]周林彬,何朝丹.试论“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J].现代法学,2008,(2):37-44.

[11][美]罗纳德?德沃金.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271.

[12][美]奥斯特罗姆.流行的狂热抑或基本概念[A].曹荣湘.走出囚徒困境——社会资本与制度困境[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27.[13]徐恬.深圳拟推企业社会责任“门票”[N].深圳商报,2005 07 21.

社会责任承诺书

社会责任承诺书 一、本公司社会责任方针 做受社会尊重的企业 二、社会责任承诺 1、我公司遵守以下AS8000各项标准条款的承诺,承诺在日常生产工作中恪守以下条款: 1)童工 本公司杜绝雇佣或支持雇佣童工的行为。 2)强迫性劳动 本公司禁止员工在受雇之时交纳押金或存放身份证,以及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为手段的、被强迫的、非自愿的劳动的行为。 3)健康与安全 本公司致力于为工人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降低工作中的危害隐患。 4)尊重员工自由与集体谈判权 本公司尊重员工自愿加入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力。 5)歧视 本公司杜绝在雇佣、薪酬、培训、升迁、解雇等事务上基于种族、性别、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疾工会会员资格或政治关系的歧视行为。 6)惩戒性措施 7)工作时间 本公司应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8)薪酬 本公司给予工人的报酬至少能够达到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任何加班费和其它补贴),而且工时符合规定要求。 9)管理系统 公司承诺以下内容: ①承诺建立、维持和改进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并让员工充分学习理解社会责任要求。 ②指定高层管理人员依据本标准和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要求定期审查公司的政策、措施及其执行结果。 ③定期评价和决定其是否充分、适用和持续有效在必要的时候,应该做系统的修正和改进。 ④按照SA8000标准要求对供货商/分包商进行控制。 2、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遵守所有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行业最低标准;国际劳工组织与联合国公约以及其他任何要求更高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及公司制度。 3、不断改进的承诺 承诺建立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并持续保持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通过管理评审和定期进行改进意见收集、不定期的进行现场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使社会行为准则获得正确的执行和不断完善。 4、向公司内部外部相关方公开公司政策及体系建立情况 承诺对公众公开本公司建立符合SA8000标准要求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同时通过现场宣传栏和员工培训、全员代表大会等各种方式向全员传达公司政策;本公司承诺通过公司网站、传真、电话和宣传小册等方式向社会相关方公开社会责任现状及发展。 5、我公司承诺社会责任政策形成书面的《SA8000社会责任手册》和《作业文件汇编》等文件,而不仅仅是口 头承诺,已体现政策的严肃性和重要性。

社会责任是竞争力源泉doc6(1)

社会责任是竞争力源泉 企业情况千变万化,社会责任方方面面,看法不同,做法不同,但如果它成了企业竞争力的来源,相信没有人会拒绝。 社会责任=竞争力源泉? 美体小铺:社会责任是让竞争者无法模仿的行销策略 专门销售美容护肤品的著名连锁品牌美体小铺(The Bodyshop)的创办人安妮塔·罗迪克(Anita Roddick)在一次演讲中,专门对企业社会责任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我们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建筑师之一。过去二十年,我们尝试将理想主义带回企业界,我们证明,你可以创造利润,回馈社区,同时拥有成千上万的雇员,因为你,他们星期一到星期五都能充满活力,而不是死气沉沉。 公司一成立,我就告诉公司里的法务部,我要改变美体小铺的公司章程。章程中公司的使命除了要制造、销售产品以创造利润外,还要推动环境与社会变革,倡言人权。我相信,建立品牌,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科学。最好的行销策略,就是你的竞争者不愿意或没有能力仿效你的策略。对我而言,那就是挑战美容产业里一切既有做法。例如,诚实,每件事都要说实话。我想要向好公司学习,像宗教团体,如从不说谎的英国贵格会教徒,他们是很棒的生意人,从不说谎,

从不偷窃,并将赚的钱回馈到社区,他们教育孩童,建立学校,打造城镇,这些都形成了美体小铺的思想。我从来没想过要生产一个产品,然后告诉世人说,这产品比食物和药品来得重要。 企业界需要革命式的仁慈来改革组织要有强烈的责任感。我认为现在我们应该要超越好的激进分子或公民的角色推动社会变革。 巴斯夫:社会责任拉动产业链 凡是参加过巴斯夫在公开场所举行活动的媒体和客户都知道,巴斯夫举办的活动的开场白一定是:由负责安全的同事先说明该场所的逃生路线,万一发生危险应如何最有效、安全地逃离现场。这已经成为巴斯夫的固定节目,巴斯夫以身作则在平常的活动中向大众传达的是我们关注安全的信息。 巴斯夫在与客户和商业伙伴的合作过程中,还主动去影响上下游产业链,并积极提供帮助和支持。例如,在产品监管方面:商业伙伴可得到巴斯夫的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方便其熟悉公司的产品及特性,以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MSDS提供包括中文版在内的15种译本;产品特性信息(包括安全处理和存放)和危险警告通过培训以及其他方式如提供产品标签,及时提供给所有合作伙伴。客户和合作伙伴还可以通过紧急呼叫中心24小时了解巴斯夫产品信息;通过为客户、合作伙伴和合同公司的员工提供培训、提出安全以及有害物质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38?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 Journal of Harbi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词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频繁 出现于国外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作为极富创造性的理论思想,一直活跃于理论界的前沿,虽然其一直备受传统理论支持者的责难,但仍有众多有识之士一直不遗余力地倡导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此过程中人们也开始逐渐认同与接纳它。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起源与历史沿革 社会责任的萌芽虽然可以追溯到距今2000多年商业优先发展的古希腊,但现代企业社会的理论却形成于20世纪初。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源于美国,1924年学者Oliver Sheldon经过潜心研究形成较完整体系[1]。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出现与盛行是有其一定的社会原因的:企业的发展为美国的政府创造了巨额税收,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注入了无穷的活力,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但是与此同时,企业给美国也造成了数不尽的社会问题。因为任意所有权社会化理论认为,基于人类本性,所有权应该完全属于个人拥有,在奉行经济放任主义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强调所有权绝对理论损害了社会交易的安全,阻碍了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又忽视了对社会弱者的保护,使得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极为不和谐。基于社会本位的权利思想,理应对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加以限制,若个人行使所有权,必须不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悖。然而有实务研究者立即从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出发进行反驳,强调过于重视社会效益,最终可能引发类似于经济内战的问题或社会财富再分配[2]。从此之后,理论界开始关注新概念“企业社会责任”,各种研究理论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从各种角度分析其产生原因。目前能为大多数学者认可的提议是,企业在现代社会中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的必然结果[3]。[收稿日期]2012-02-20 [作者简介]陈茜(1985-),女,法律硕士在读,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法学、教育学。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70—(2012)02—0038—02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陈 茜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2) 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仅要最大限度谋取利润,还要对自身以外的相关利益体负责,负有维系和改进各类主体 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虽然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已为我们熟知,但要想用于指导实践,必须上升到法律化程度,才能达到在实际生活中应用的目的。企业的社会责任走向法律化是值得广大法律和经济学者们严肃而深入地研究的紧迫问题。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法律化 二、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法律化的基本涵义之界定美国相关学者认为企业在追求企业盈利最大化的同时,除了应对股东负责和创造财富,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为增强企业竞争力,还应维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并对促进社会均衡发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专家、佐治亚大学教授阿尔奇?卡罗尔对企业社会责任给出了具有代表性定义:“企业社会责任意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 望。[4]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是指道德调整杠杆和法律调整杠杆经过博弈,道德调整杠杆的控制范围稍让位于法律调整杠杆,增大法律调节的筹码,改变侵犯他人利益者仅仅得到道义或名誉上的谴责的状况,增加物质或其它更为严厉的惩戒,使其不敢再犯;反之亦然,给予遵纪守法者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鼓励和肯定。 [5]三、企业社会责任之利害关系人 其是指该企业行动产生的影响所涉及到的一些人、群体或组织,或者是有可能要直接承担这些影响的后果的那些群体,企业做出的决策对他们有一种形成责任的“利害关系”。笔者选几种微作论述。(一)对职员的责任 企业是广大职员的利益载体,员工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种种需求,为企业劳作,作为回报,给予职员相应的报酬和保障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企业对职员的责任是多方面的,既包括保证职员正常生存和发展等基础法律义务,还有一些根据企业实力所能提供给员工的其他更高层次的保障。因为随着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人类的精神生活日益丰富,企业应充分考虑到。这样会激励员工为企业贡献更多的力量,促进企业发展。(二)对消费者的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政策

企业社会责任政策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xxxx有限公司 企业社会责任政策 xxx有限公司作为一个多年外贸进出口企业,认为一个企业的存在并不是只以营利为最终目的,它更应肩负起包括对客户、员工、社会、环境等的社会责任,我们在国际劳工标准和维护劳工权益的社会责任之下,我们致力推行以下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并严格遵守,创新、实现客户满意的企业核心价值。 1.遵守企业当地的法律法规 我们遵守劳动法规及其它政府相关法令规定,制定适合当地法律法规的工厂规章制度,同时也符合沃尔玛的供应商准则。 并且,要求我们工厂的供应商,用我们符合法律法规的制度去要求供应商一并遵守,选择同样会遵守符合法律法规的供应商的长期合作关系。 2.尊重人权与自由 我们反歧视行为,不分性别、种族、肤色、国籍、政治倾向、宗教信仰,各种工作岗位人人平等。 我们尊重员工就业的选择,员工的工作岗位都是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工作的。 3.严禁雇用童工 公司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的童工。 公司依法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我们只雇用符合劳动法规定之最低受雇年龄以上的员工。一般来讲,我们只雇佣年满18周岁的员工。 4.健全薪资福利 员工的最低基本薪资、加班费等各项薪资绝对符合薪资相关法规。 我们会适当的提供各项福利,以提高员工向心力。 我们会透过各种训练管道,努力提升员工的技术、技能及各方面知识。 5.员工工时制度 公司建立政策并承诺遵守法规和客户对工作时间和休息日的要求.具体如下:

在生产非繁忙期,员工每周工作时间包括加班不超过60小时,并且至少每7天中有1天休息. 在生产繁忙的情况下,员工每周工作时间包括加班,不超过72小时。 保证员工在每天连续工作时间,最大不能超过14小时(在两个工作日之间至少有连续8个小时的休息时间),每次至少有30分钟的进餐时间。 6.自由结社与集会 公司尊重员工以合法的、和平的方式自由结社,进行集体谈判协商的权利,公司不干涉和制裁参与结社和谈判的员工。 公司鼓励员工选举自己的员工代表,直接向其反映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 7.节能环保,员工健康卫生安全 我们致力研发耗能量低的产品,以节省资源、降低公司成本。 公司承诺遵守所有适用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持续改进并致力于减少废物排放和对环境的影响。 我们致力于创建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环境,并严格遵守各项法令规定,保障员工的健康及外在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8.培训与沟通 公司组织培训员工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政策,向员工传达必要的健康和安全知识,使员工明白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将采取多种途径收集员工的意见和抱怨,给员工提供一个自由表达意见的平台。 9.杜绝贪污与贿赂 我们在任何的商业行为中都秉持着公正廉洁的处事态度。 员工及其家庭成员都不得藉由供货商或客户与我们的商业关系,向供货商或客户要求或取得金钱或礼物,以获取个人之利益,同样的,员工及其家庭成员也不得提供金钱或礼物给供货商或客户。 我们拒绝参加供货商或提供客户任何的旅游或聚餐,若真有聚餐之必要,亦须由公司方付费,聚餐场所仅以无声色的餐厅为限。

论一人公司的优势与弊端

论一人公司的优势与弊端 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公司的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使得公司制度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并成为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然而随着近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个人投资能力的增强,一人公司出现了。自从1925年列支敦士登《关于自然人及公司之法律》首次以立法形式对一人公司做出确认之后,各国纷纷仿效,一人公司至此得到迅速发展。 我国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首次对一人公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承认了其法律地位,这对刺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个人投资创业具有积极意义。加之在2013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公司注册采取了完全的认缴制度,更促进了我国一人公司的发展。但是,一人公司是否优于其他形式,仍值得商榷。 一、一人公司的积极影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人公司,在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一人公司具有一些清晰可见的优点: 1、一人公司可以确定风险,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市场竞争日益剧烈,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单一投资者业希望能把控风险减小损失。一人公司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一公司形式可以保障出资人以其出资承担有限的风险,使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有明确的界限,划定责任财产的范围,保障其营业外的个人财产,使其不致因经营失败而倾家荡产,从而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可以说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相对于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似乎对投资者更具有吸引力,使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预先得以确定,也就是说定量资本金的风险相对的是无限利润的可能性,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这也正是“世界各国无论立法中是否承认一人公司,一人公司都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 2、一人公司可以降低公司设立成本 一人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可以为投资者带来方便。设立一人公司的投资者,只需将公司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到工商机关登记即可。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设立程序快捷方便,可以帮助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姓名: 学号: 学校: 学院:

年级: 指导老师: 日期:2016年3月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经济全球化与企业管理国际化愈演愈烈,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再局限其所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消费者对企业的要求不再局限于产品质量的优劣与服务的好坏,政府对企业的要求也不再局限于税收与利润,面对着资源短缺与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现实压力,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要求已晋级到社会责任阶段,要求产品绿色、用工人性化、排放无污染、服务公众、造福人类等等。本文首先介绍了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竞争力的相关理论,接着分析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然后说明了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及企业竞争力现状和出现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社会责任;企业竞争力;影响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society,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intensified enterprise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ization,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enterprises is no longer limited by the quality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consumer demand for the enterprise is no longer confined to the stand or fall of the pros and cons of the quality of the products and services, the government's requirements of enterprises is no longer limited to the revenue and profit, facing the shortage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creasingly serious reality pressure, the enterprise has advanced to the requirement of enterprise stakeholders to the stag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for green products, labor humanization, emit no pollution, serve the public, the benefit of human, and so on. This article first introduces the relevant theories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enterprise competitiveness, and then analyze the impac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 the enterprise competitiveness, and then illustrates China's enterprises to perform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corporate competitiveness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finally puts forward the solution. Key words: social responsibility; Enterprise competitiveness; impact

企业社会责任知识讲解

第三章 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一节 对社会责任的基本认识 一、社会责任的概念 1、社会责任(07年概念) 斯蒂芬﹒P .罗宾斯认为,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 )是工商企业追求有利于社会的长远目标的义务,而不是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义务。社会责任以企业承担社会义务为前提,是比社会义务更高的道德标准,是一种比社会响应更长远的道德标准。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再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社会义务(social obligation )是工商企业参与社会的基础,一个企业在履行其经济和法律责任时,已履行社会义务。企业成立、经营要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比如经营合法产品、要依法纳税、要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尊重人权等一般认为企业按所在国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时,就履行了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义务。 社会响应(social responsiveness )是指一个企业适应变化的社会状况的能力,是由社会道德理论标准引导的,能够为管理者决策提供有意义的指导。社会责任是比社会相应更长远的道德标准。 ◆社会责任和社会响应,前者要求企业决定什么是正确或错误的,并寻求基本道德真理;后者则由社会准则引导。 2、相关概念 ◆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随人类社会形态发展自然产生,分为经济层面社会契约和社会伦理层面社会契约,随人类社会发展,社会契约不断演进。在劳动者充当社会资料时期,由于互利需要,人们之间产生互信、互助行为规则,产生对人的伦理进行规范的社会契约。随技术发展和工业文明到来,产生企业社会契约,核心内容是基于企业伦理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内部社会契约(员 工、管理者)和外部社会契约(对其他企业、消费者和公众、政府)。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 ),又称利益攸关者,是指那些与特定组 织有一定利益关系的有关者,其利益得失与组织的存在有关。即是在一定 环境中,受组织决策和政策影响的任何有关者。企业必须对受企业行为影 响的诸多群体的生活质量负责,相关利益团体包括组成企业环境的各个方 面包括内部利益相关者(员工、股东、业主)、外部利益相关者(顾客、 供应商、政府、行业协会)。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活动中获取收益,且是 平等的,没有任何利益优先于其他利益。 【最早由伊戈尔·安索夫(Igor Ansoff,1965)在《公司战略》提出——后弗瑞曼(Freeman,1984)《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式》广泛应用——普瑞斯顿(Preston,1995)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全面阐述】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是企业对社会责任进行的回顾,其宗旨是确保能够更全面、更广泛地了解和掌握受企业活动直接影响的企业责任目标和实践,以便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调整过去的相关目标,确定新的目标,社会审计的内容包括:(1)社会责任的种类;(2)企业应对社会问题的方式;(3)社会问题本身。 3、社会责任的基本要素 ①市场行为要素 社会责任的市场行为是企业通过竞争的市场所体现的社会责任,并处于社会责任的支配地位。企业的生存发展要在竞争市场中实现。企业发展,扩大就业、增加税收。最能检验企业社会责任的是市场行为。 ②监督行为要素 社会责任的监督行为是指企业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规则、社会契约的规定。 ③自愿行为要素 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超越法律的要求,如通用排气标准达美国标准并达其他国家严格要求;第二、社会舆论的要求。对社会责任起到监督作用,如捐款。 二、企业社会责任演变趋势 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及内容形式的不断变化同社会化大生产、工业化进程有密切关系。在来自环境、法律、道德压力下,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经历了从被迫到自觉,从被动到主动,从慈善捐款、解决环境污染和种族歧视等具体问题到对社会压力做出积极反应,直至将社会责任问题制度化、程序化并作为企业战略确定下来。 ⑴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时代转向垄断竞争时代过程中,与之相伴的是对自然资源掠夺开发及工人剥削,产生工人不满和罢工,西方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限制企业经营行为。1)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推行凯恩斯主义和福利主义。国家的经济功能和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得到全方位强化,政府要求企业约束经营行为及为员工提供适当社会保障和服务。2)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现代工业迅速发展,生态污染加剧、企业丑闻曝光,消比较项目 社会责任 社会响应 主要考虑对象 道德的 实际的 焦点 结果 手段 强调 义务 响应 决策框架 长期 中、短期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公司法》中的特别规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方面它反映了现实社会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是传统公司法的进一步发展与进步。但是它也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社会的进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会越来越规范。 关键字:一人有点责任公司、股东、趋利避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公司理论上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有一人,全部股份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广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还包括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是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了真实股东一人利益而持有公司股份的所谓名义股东,这种名义股东并不享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也不承担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义务。 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历史由来是怎样的呢?其实一人公司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19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迅速,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个人拥有的资本迅速膨胀。那个时候公司还是以复数个股东数组成的,拥有较大份额的个人出资的股东为了使自己在出资失败时能把损失范围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迫切需要解决有限责任的问题。这样,就开始出现拉人头入股的方式,名义上凑足法定股东人数,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实质上享受到的却是有限责任的一人公司。当这种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越来越多的出现时,也必然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本可以一人就可以建立起来的公司,为了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不去凑足人数,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而当这样成立的公司出现危机的时候,若主要的出资人即实际的股东携款脱逃时,挂名的股东不得不为其埋单,而他们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多少利益。随着问题的出现,解决问题方式的出现就应运而生。1897年,英国的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olomon v.Solomon&Co.Ltd)使一人公司获得了承认。这一案例的判决为公司法学及商业界打开了新的视野,它不仅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显示了个体经营者组建公司与大公司一样有实际价值,而且还揭示出个体经营者既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人否公司债券从而比股份更能避免经营风险。从此,一人公司迅速发展,各国也开始以成文法或判例的形式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最早的一人公司可以追溯到1925年的列支敦士登的《自然人和公司法》,其第637条公开承认一人公司。随后该制度陆续被世界各经济先进的国家或地区所承认和接受。如德国、日本、加拿大不仅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还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另外有些国家如法国、比利时、丹麦等只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11月修改公司法,也公开承认一人公司。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明确设立也是在2005年才出现的。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单独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特别规定,从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四条,对其做了具体的规定。 一项法律制度的存在必然有其历史背景以及一定的积极意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是这样。有限责任制,它要求投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从而摆脱了他们负担无限责任的压力,这就大大调动了投资者的投资的积极性,使资本有效利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一人成立的有限公司,是社会的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大型企业的推动,更需要很多的中小企业的支持。一人设立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运营有更大的灵活性,更充分的利用了人力物力等社会资源,有助于社会闲散资金的流通,从而创造丰富的社会资源。当然,它的设立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人股东特别是自然人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往往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及意义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要性及意义 一、企业有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又称企业的伦理责任,即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更广泛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赖于一定的社会环境,回应社会的要求是企业理性的表现。 (一)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分为两个方面: 从企业内部看,就是要保障员工的尊严和福利,从企业外部看,企业的社会责任可分为经济责任,文化责任,教育责任,环境责任等几方面。就经济责任来说,企业主要是为社会创造财富,提供物质产品,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就文化责任和教育责任等方面来说,企业主要是为员工提供符合人权的劳动环境,教育职工在行为上符合社会公德,在生产方式上亦即生产的产品性能上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的决策能够保证雇员,客户,环境,社区和雇主的都健康发展并保持和谐。这与我国儒家提倡的"己所不欲,勿施与人"为信条,"设身处地想一想"的理念,和推崇"双赢"的原则是一致的。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当前之所以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是诸于以下的原因: 1、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企业实现其社会性的组织作用之需要。企业是具有社会性的组织,在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社会的健康发展,正是作为社会代表的国家为企业提供了诸如物资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优惠的投资条件,安全的保障等良好的社会环境,一个公正的,法制的和稳定的社会是企业生存及发展的必要条件。企业发展壮大不仅需要社会提供良好的条件,而且企业在竞争中被淘汰出局,遭到破产,也要由社会来承担它失败的后果。社会既然赋予了企业存在的权力和发展的条件,企业也就必须承担为人类生活不断提高而提供所需要的物资产品和精神产品的义务,承担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义务,否则,企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与理由。总之,企业应社会的需要而存在,社会又为其发展提供了生存空间;企业来自于社会,也必将还原于社会,企业与社会是一种共存共荣的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企业本质上是社会性的组织。他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重视社会利益,承担对社会负有的责任。 2、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企业保持和发展与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关系之需要。企业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且需要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各利益

企业社会责任及企业竞争力关系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竞争力关系研究 摘要: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分工与合作深入化和消费者运动的兴盛,导致企业社会责任运动逐渐兴起。企业社会责任也成为企业综合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研究两者关系表明,能够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是其竞争力的综合体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政府支持、有助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竞争力;关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解析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正成为全球一个热门话题和一种方兴未艾的社会运动。政府机构、国际组织、民间机构、跨国公司等组织给予了它极高的关注度。 (一)国外学者和机构对CSR的概念界定 20世纪初,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在美国被提出,这一概念的提出依据的是当时企业在产业革命背景下其生产活动产生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如,劳资纠纷、环境污染、社会动荡等。根据目前的研究资料表明,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是英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ton),1923年他就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责任在内。 表1:国外学者和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一览表

(二)我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 在经济全球化与企业管理国家化发展的今天,企业社会责任对一个国家(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引发我国学者与企业界人士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思考。 表2:国内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一览表 (三)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小结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目前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定义。从国内外学者和研究机构给出的定义可以看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股东利益负责的时候,要考虑到与企业利益相关的个人、团体及环境,即实现“经济人”和“社会人”的统一。

信用机制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运行基础

信用机制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运行基础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信用机制 内容提要: 我国公司立法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但目前还没有具体落实的保障措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意义深远,但更需要付诸实施。在目前的情况下,信用机制的运行可以有效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并且能够积极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由此,亟需加速我国信用法制建设。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2005年我国修改《公司法》时,在第5条加入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解读这一条文,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前置词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即可以理解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的假定条件是从事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之外的企业乐善好施等行为并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要求。同时,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要“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即这种社会责任已经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这种社会责任不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等内容,因为在《公司法》第5条中,“承担社会责任”的前面已经以列举的方式着重强调了这些内容。当然,也可以理解为“承担社会责任”属于兜底条款,是指包括前述内容在内的,以及没有提及

的一切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均属于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产生具有深刻的背景,其产生的经济根源是生产社会化。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要求社会分工更加细密,需要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合作。在合作中,无论如何精巧的制度设计都不可能严密到无懈可击,都会出现相对的重叠或空白,需要合作者主动承担协调或弥补的责任。由此就产生了由具体到抽象的社会责任形式和理念。同时,社会责任产生的社会根源是贫富差别。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两极分化,不仅威胁着社会稳定,而且危害着市场经济机制本身的正常运行,需要社会各界以社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为重,通过承担部分社会责任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一体化、全球化浪潮的迭起,世界范围内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时空距离进一步拉近,市场交易等行为已不再纯粹属于个人私权领域的活动,而是社会总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社会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亟需协调的重叠和亟待弥补的空白,需要社会成员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承担法律上和道义上的社会责任。 毋庸讳言,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产生和发展。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企业的规模和作用有限,企业以为出资人谋取最大化利益作为经营目标无可厚非。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已日益成为社会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主导,并且具有了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或实力,由此自然而然地会产生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也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应当有所侧重,不可能千篇一律或一成不变。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问题,尤其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到底属于法律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居民企业

主体及责任承担不同 (一)投资主体不同 1、根据新《公司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我国立法规定,可以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natural persons)或一个法人,这里有两点需要阐明:(1)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投资主体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7]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即法律规定,允许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个人。 2、在转投资方面,新公司法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投资的投资额条件已不设限制[8],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情形,因此在转投资时应有所区别,(1)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为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设立多个公司,用小量资本承担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以防个人信用无限扩大” [9]。(2)对于一个法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对外进行投资时,并无多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换句话说,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多个法人独资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便存在投资公司与新设公司存在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也无所限制,其理由如前文关于母子公司的阐述,笔者认为,新公司关于该条文立法亦有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的考量因素。而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一种情形两者是相似的,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不受新公司法第59条[10]的限制,即按照笔者的理解,公司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不一定指投资设立一个全新的公司,还应有另外一种情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受让被投资企业的部分出资额或股份,成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之一,导致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人数发生增加和扩充;同理,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进行投资时,同样可以导致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相类似的法律后果,个人独资企业同样可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 (二)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根据新公司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该条款,笔者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投资者个人或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这是两者最为本质的区别。 1、做为对债权人的义务承担主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声明与承诺书

企业社会责任声明与承诺书 一、社会责任声明: 为了提高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根据我司社会责任方针政策,列出如下原则与要求,要求供应商朋友们根据此原则与要求进行自检,共同建立健康的,良性的供应链; 1. 商业道德要求: 1.1所有的商业活动应遵循诚信标准,禁止任何形式的贪污、敲诈勒索和挪用公款,洗钱等行为,应推行监控和强化程序以保证符合廉洁经营的要求。 1.2不得提供或接受贿赂或其他形式的不正当收益,适当的馈送的礼物价值应当是适度的。 1.3依照适用法规和主要的行业惯例公开有关商业活动、组织结构、财务状况和绩效信息。 1.4应尊重知识产权,技术和生产经验的转让要妥善保护知识产权。 1.5应制定公平交易、广告和竞争的标准,公司必须有保护客户信息的措施。 1.6应制定程序,以保护供应商和员工检举者并确保其身份的机密性。 2.劳工要求: 2.1 童工和青少年工保护 2.1.1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童工。 2.1.2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书面程序,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他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

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2.1.3公司可以聘用未成年工,但必须按照法规要求到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建立未成年工清单。 2.1.4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特种工等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不安全或危险的环境或岗位中,不可以安排在晚上上班。 2.1.5公司必须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上岗中、离岗后进行体检并承担体检费用。 2.2 强迫和强制性劳动 2.2.1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强迫和强制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 2.2.2公司及为公司提供劳工的实体不得扣留工人的部分工资、福利、财产或证件,以迫使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 2.2.3员工有权在完成标准的工作时间后离开工作场所。员工在给公司的合理通知期限后,可以自由终止聘用合约。 2.3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要求 2.3.1公司应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和公共假期的规定; 2.3.2标准工作周(不含加班时间)应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3.3员工每连续工作六天至少须有一天休息,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2.3.4公司必须建立加班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员工身心健康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4 基本工资保证与社会保险 2.4.1公司对所有员工支付的工资应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至少应按照国家法律标准规定的福利待遇付给员工。

企业社会责任声明

企业社会责任声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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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责任声明 为了提高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根据我司社会责任方针政策,列出如下原则与要求,要求供应商朋友们根据此原则与要求进行自检,共同建立健康的,良性的供应链; 1. 商业道德要求 1.1所有的商业活动应遵循诚信标准,禁止任何形式的贪污、敲诈勒索和挪用公款,洗钱等行为,应推行监控和强化程序以保证符合廉洁经营的要求。 1.2不得提供或接受贿赂或其他形式的不正当收益,适当的馈送的礼物价值应当是适度的。 1.3依照适用法规和主要的行业惯例公开有关商业活动、组织结构、财务状况和绩效信息。 1.4应尊重知识产权,技术和生产经验的转让要妥善保护知识产权。 1.5应制定公平交易、广告和竞争的标准,公司必须有保护客户信息的措施。 1.6应制定程序,以保护供应商和员工检举者并确保其身份的机密性。 2.劳工要求 2.1 童工和青少年工保护 2.1.1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童工。 2.1.2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书面程序,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他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2.1.3公司可以聘用未成年工,但必须按照法规要求到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建立未成年工清单。 2.1.4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特种工等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不安全或危险的环境或岗位中,不可以安排在晚上上班。 2.1.5公司必须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上岗中、离岗后应进行体检并承担体检费用。 2.2 强迫和强制性劳动 2.2.1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强迫和强制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 2.2.2公司及为公司提供劳工的实体不得扣留工人的部分工资、福利、财产或证件,以迫使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 2.2.3员工有权在完成标准的工作时间后离开工作场所。员工在给公司的合理通知期限后,可以自由终止聘用合约。 2.3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要求 2.3.1公司应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和公共假期的规定; 2.3.2标准工作周(不含加班时间)应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3.3员工每连续工作六天至少须有一天休息,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 2.3.4公司必须建立加班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员工身心健康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4 基本工资保证与社会保险

一人公司论文:论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论文:论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 摘要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问题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有肯定者,亦有否定者。本文对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提出几点完善建议的基础上认为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应予以维持。 关键词一人公司有限责任法人人格否认 所谓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全部的股份或 者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一人公司,各国法律认可度不同,但是一人公司在世界上已经普遍存在。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58条明确规定: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我国不承认一人股份公司,因此,本文所指一人公司仅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不仅能够享受税赋上的优惠和降低代理的成本,而且最重要的是能够取得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具有降低成本、吸引投资、提高资本市场效率、降低债权人风险等诸多的经济功能,因此在设立之初是被赋予公开公司的。但是有限责任在公开公司中所具有的很多优点在闭锁型公司中并不存在,作为闭锁性公司极端代表的一人公司,其有限责任的正当性更是受到了诸多的质疑。“一人公司的弊害最严重的莫过于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合理性构成了威胁,并严重地背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鉴于此,笔者对我国公司法

中的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进行简要剖析,以期我国一人公司有限责任的完善。 一、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存在的问题 第一,容易忽视对债权人相关利益的保护。一人公司有限责任下,股东只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这在客观上减轻了投资者的风险,但却将经营的风险转嫁到债权人的身上,使得在有限责任下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那么债权人就要承担在此证明结果下的不利后果。 第二,容易造成一人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由于一人公司是由一个股东出资或者拥有公司全部股份,公司唯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是股东本人,其在有限责任的保护下大大减少了投资的风险,但同时其从事高风险、高投资行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利益的不断驱使之下,一人公司的股东和投资者可以很轻易的借助公司的外壳将自己的投资意向和资本运作的范围任意的发挥,由公司承担损失,股东自己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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