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的管理规定(试行)-法律法规-法律教.

发文单位: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03-4-17执行日期:2003-4-17 上海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徐汇、闸北、普陀三区全面推开,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沪委政法〔2002〕170号)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采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为主管理,户籍地矫正机构协助管理的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人户分离是指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社区矫正机构管辖,社区矫正对象不住在户籍地满三个月的状况。 居住地是指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户籍地后连续实际居住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住地。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的管理应当采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为主管理,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管理的办法。 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向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寄发《人户分离联系单(第三联)》并要求转递有关材料。 社区矫正机构收到联系单的,应将掌握的情况如实通报对方,逐项详细填写。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留存收到的第二联,将第三联填妥后于15日内回复对方;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留存收到的第三联,将第二联填妥后于15日内回复对方。不属于社区矫正对象的,也要回函说明。 转递的材料应当包括社区矫正对象在刑期间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以及社区矫正期间的矫正材料。 对户籍地发生变化,居住地尚未落实的社区矫正对象,原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先行管理,待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落实后,再通知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管理。 三、社区矫正机构要及时做好统计工作。社区矫正对象人数转入或转出应以受到回复为准。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机构在收到有关材料后,由公安机关向社区矫正对象宣告后即纳入社区矫正范围。 以上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3年4月17日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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