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习题(有答案)

国际商事仲裁习题(有答案)
国际商事仲裁习题(有答案)

国际商事仲裁习题

一、填空题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上海)和(深圳)设立了分会。

2、我国仲裁机构加强对外合作,已与德国建立了(北京——汉堡调解中心),共同制定了(《北京——汉堡调解规则》)并签订了双边调解合作协议。

3、仲裁审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开庭审理),另一种是(书面审理)。

4、为限定《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规定缔约国在加入公约时可声明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5、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人可直接向我国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

6、世界各国在确定争议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时,采取的标准不

尽相同,主要有(地理标准)、(争议性质标准)、(综合标准)等。

7、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

专家不得少于( 2/3 );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每( 3 )个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主任会议。

8、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

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9、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将“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

事仲裁委员会),一直沿用至今。

10、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国

际性常设调解与仲裁机构。

11、(美国仲裁协会)是美国最主要的国际仲裁常设机构。

12、美国仲裁协会采用(列名)的方式向当事人推荐仲裁员。

13、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设立之初,主要是从事(国内仲裁)。

14、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议的(国际性常设)

仲裁机构,它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

1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两类仲案件,即(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和

(香港地区内仲裁案件)。

16、各仲裁规则都规定仲裁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17、被申请人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异议与抗辩须在(答辩书)中提出。

18、在仲裁审理的方式问题上,各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采取以

(开庭审理)为原则,同时又充分发挥当事人的(对仲裁程序的自由选择权,或按照仲裁庭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审理的权利)。

19、仲裁庭适用实体法,通常采用两项规则:一是(应当尊重当事人的

意思自愿);二是(在当事人未选择时,适用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根据冲突规则所确定的准据法)。

20、由合议庭制作仲裁裁决的规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如无法形

成多数意见,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1、仲裁程序中,决定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主体,主要有(争议标的物)

和(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协作)两个。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纽约公约》的全称为()。

国际税收经典习题(doc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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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同诉讼、调解、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 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 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 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 3、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 业信誉。 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 不能上诉。香港: 当事人可自由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如HK1ACD内部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或诸如ICC之类的其他协会规则),但不能选择依照香港法律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程序规则。UNCIRAL示范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自由协商仲裁员适用的程序法。若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员 可根据他们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仲裁。 对内部仲裁应当适用仲裁条例条款。该条例第14(1)节赋予仲裁员在程序中以较大的权力,它规定:“任何仲裁协议均应视为包括这么一个条款,即……有关当事人应依照要求呈送他们所有的全部文件给仲裁员,并做一切仲裁员可能要求他们做的事……”。另外,第14(6)节规定:法院有以下权力: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通过宣誓做证,为费用提供担保、保护、诉讼保全或拍卖相关货物、扣押、保护或调查任何相关财产以及临时委派涉讼财产管理人。 马来西亚: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自治原则也被马来西亚所承认。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在没有专门规定时,仲裁条例第13(1)节赋予仲裁员对仲裁程序相当宽的自由决定权(上述香港仲裁条例第14(1)节也用了同样的表述)。与香港立法相同,马来西亚仲裁条例第13(6)节授予法院干预仲裁程序的权力,诸如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等等。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仲裁的分类 一、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 国内仲裁(domestic arbitration)是指一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而由本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国内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国籍上的一致性。 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在我国习惯上称为涉外仲裁,是指争议当事人分属于不同国家或争议的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仲裁。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称谓是“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二、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仲裁活动不由仲裁机构进行管理,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我国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 在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临时仲裁,但由于我国参加了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明确规

定了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对在其他成员方境内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有承认和执行的义务。因此,只要有关当事人约定在公约成员国境内临时仲裁且该成员国法律并不禁止,则人民法院应认定有关临时仲裁协议有效。 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临时组成仲裁庭根据一定的仲裁规则与程序对特定争议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庭处理完争议案件即自动解散。在临时仲裁中,仲裁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由双方当事人控制。仲裁员的指定方法及其管辖范围或权力,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都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仲裁地点既可以明确约定某一具体的地点,也可以以仲裁员的住所地或惯常居住地作为仲裁地点。仲裁程序规则既可以选择某一国家的仲裁规定或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临时仲裁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的形式有很大的灵活性,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和特定争议的实际情况。临时仲裁的主要不足就是它的有效进行将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如果当事人在程序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很容易时仲裁拖延误时。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作业

2017年9月法硕《仲裁法》作业 一、How many elements/contents are there in the following arbitration clauses? and what are they? 1、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esent contract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under 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by one or more arbitrators appoi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id Rules.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规则:即国际商会仲裁规则(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2、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 仲裁规则:委员会在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3、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or the breach, termination or invalidity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Singap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s at present in force.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规则: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 仲裁地:新加坡(Singapore of arbitration)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administered by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 in accordance with its practice rules and regulations.

国际税收计算题例题

麦克先生(德国国籍)从2008年起被德国A公司派到我国,在A公司与我国合资的甲公司任职做法律顾问。该人每月的工资有两家公司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甲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18000元,A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7000元。2009年9月,该人被A公司派到英国,负责一起诉讼案件。他在英国工作15天,英国公司向其支付工资2000英镑。完成工作后,该人返回我国的甲公司。请计算该人2009年9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 答:麦克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一年不超过五年的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A公司临时派到英国工作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取得的由A 公司支付的工资属于“境外来源、境外支付”,无须向我国纳税。对此,他应按以下公式确定在我国的纳税义务: (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 (18000+27000-4800)×30%—3375=8685(元) (2)麦克先生当月应纳税额 8685×[1—27000/(27000+18000)×15/30]=6079.5(元) 境外所得限额抵免法操作实例 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限额抵免的计算方法——分国不分项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解释1】公式中要用的所得额指税前利润,若从国外分回的是税后利润,需换算为税前利润,换算方法: 所得额=(分回利润+国外已纳税款)或 所得额=分回利润÷(1-某外国所得税税率) 【解释2】公式中计算应纳税总额时的税率均为25%法定税率。 应纳税总额=(境内所得+境外所得)*25% 2.限额抵免方法: 境外已纳税款与扣除限额比较,二者中的较小者,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总额中扣减 3.限额抵免使用范围: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操作思路: A: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 年 6 月21 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 年 12 月 11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的决议,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建议各国从统一仲裁程序法的愿望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特点出发,对该示范法予以适当的考虑。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共 8 章 36 条。 第一章,总则(第 1-6 条);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 7-9 条); 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第 10-15 条); 第四章,仲裁庭的管辖权(第 16-17 条); 第五章,仲裁程序的进行(第 18-27 条);第六章,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第 28-33条); 第七章,对裁决的追诉(第 34 条);第八章,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 35-36 条)。 该示范法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中,对“国际性”进行了宽泛的解释,同时对什么是该法 所称的仲裁也做出了解释,既承认机构仲裁,又承认临时仲裁。 关于“商事” 一词,该示范法没有在条文中作出规定,而是在注释里做了广义的解释,指明包括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关系,以使其涵盖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所产生的争 议。商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与服务的商业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财务 代理;租赁;工程建设;咨询;工程技术应用;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采协议或 特许使用;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空中、海上、铁路、公路运输等。 该示范法公布后,对各国的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积极的 推动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关于仲裁的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日益 趋同,许多国家或地区按照示范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仲裁法律制度,代替了原有的仲裁立法。 如美国的许多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英国以及中国的香港等,都 以示范法为蓝本稍加修改或直接移植使用。中国 1994年的《仲裁法》在起草过程中也参考了该示范法。

国际税收典型例题分析

国际税收典型例题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假如一个纳税人利用不同国家关于纳税人居住时间的规定,在各国间旅行以避免成为纳税人,达到躲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我们可以把这种人称为“税收难民”。从理论上而言,税收难民所采用的避税方法属于( )。 A. 人的流动 B. 人的非流动 C. 资金的流动 D. 货物的流动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际避税方法,属于提高型知识点。税收难民所采用的是人的流动方式。 2.下列税收管辖权类型中,发展中国家所侧重的是( )。 A. 居民管辖权 B. 公民管辖权 C. 地域管辖权 D. 国际管辖权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税收管辖权类型,属于基础型知识点。发展中国家所侧重的税收管辖权为地域管辖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无论是缔结税收协定还是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

使用得最多的方法主要有两种,这两种方法主要包括( )。 A. 扣除法 B. 免税法 C. 抵免法 D. 抵税法 【参考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使用得最多的方法包括免税法和抵免法。 2.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主要有( )。 A. 强化税务稽查 B. 加强国际税务合作 C. 控制外国投资 D. 制定国际反避税法律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一般包括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和制定国际反避税法律。 三、判断题 在国际税收中,消除双重征税通常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 ) 【参考答案】正确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国际惯例中,消除双重征税通常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

国际商法第八章翻译分析

1/1/97 1 第八章 沉降的替代手段 国际商业纠纷 ?由乔纳森钟演讲 1/1/97 2 沉降的替代手段 国际商业纠纷 1.定义替代手段 2.定义国际商事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 4.海牙公约 5.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及其职能 6.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程序问题 7.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业仲裁 8.国际商事仲裁和CISG 9.解决国际商业纠纷的其他替代方法 1/1/97 3 定义替代手段 ?“另类手段”是指解决争议的非司法方法,其中替代品国际商业诉讼。 ?本章中的“另类方式”是指仲裁,协商(谈判)与和解(调解)。 1/1/97 4 定义国际商事仲裁 ?定义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征 ?半自治仲裁含义 ?定义商业仲裁 1/1/97 五 定义仲裁 ?仲裁的第三方解决争端的手段,其中争议各方都有自由,遵守相关法律,以确定是否,何时,何地使用这种方法,指定一名仲裁员(或仲裁员),并选择程序规则(如适用)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除非例外的是使根据相关法律。 ?仲裁既可以在一个体制基础上或在一个特设特定基础上继续进行。 1/1/97 6 仲裁的基本特征 ?仲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这是第三方解决争端的手段,而不是由当事人自己,如协商解决争端。 1.这是解决纠纷的,而不是诉讼或调解半司法程序。 2.这是第三方争端解决一个半自治的过程中, 3.仲裁裁决是强制执行的法律。 1/1/97 7 半自治的含义 仲裁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的半自治地位被证明如下: ?提交国际仲裁,完全是基于双方的协议; ?当事人有权选择在哪里仲裁纠纷; ?当事人有自由选择仲裁员;(二) ?当事人往往可以决定的仲裁规则使用哪个或哪些; 1.总体而言,各方有自主权决定是否,在哪里以及如何进行仲裁。 1/1/97 8 定义商业仲裁 ?商事仲裁是用于仲裁纠纷或所有关系所产生的分歧,是否属于合同,商业性质的,因此排除了非商业性质的纠纷,如不引起人身伤害索赔为目的的类型的仲裁商业活动,邻里纠纷,对行政决定的纠纷,家庭纠纷等。1/1/97 9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 ?商事仲裁的国际化 ?主要公约和规则artitral ?纽约公约 ?1965年的华盛顿会议 ?示范法 1/1/97 10 商事仲裁的国际化 ?在国际层面,任何特定国家的仲裁规则,代表这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在某种意义上说,仲裁裁决规则下发要在第一的当地法律认可它可以在本地或在其他国家在强制执行前,纽约公约1958年。 ?缔约方的国际商业纠纷可能更愿意使用国际公约,在国际仲裁示范法,或第三国的仲裁规则,似乎是中性双方当事人均有。 1/1/97 11 重要会议 和仲裁规则 ?国际商业仲裁的法律框架包括约定,仲裁规则和仲裁机构。 ?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模式法对国际商事仲裁和华盛顿公约是对国际商业仲裁的最重要的公约。 1/1/97

《国际税收》间接抵免系列计算题作业

间接抵免系列计算题作业 1.有一美国公司某年度在本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该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分公司,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请问: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应纳税多少?实际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2.有一美国公司某年度在本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该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子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100%控股权,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印度子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请问: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间接抵免系列计算题作业 (续) 3、有一美国公司某年度在本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该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子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50%控股权,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印度子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请问: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际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4、有一美国公司某年度在本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该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子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50%控股权,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印度子公司税后所得的一半作股息分配。请问: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际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5、有一美国公司某年度在本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该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子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50%控股权,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印度子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预提税10%。请问: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际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间接抵免系列计算题作业 (续) 6、现有一英国公司在某年度取得应税所得300万美元,税率50%。该英国公司拥有一美国公司40%控股权,在本年度美国公司在美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美国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该美国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50%控股权,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印度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请问:英国、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际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综合题1: 1. 假如有一美国公司1986年在美国取得应税所得1000万美元,税率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版)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UN doc. A/40/17, 附件I,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适用范围* (1)本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但须服从在本国与其他任何一国或多国之间有效力的任何协定。 (2)本法之规定,除第八、九、三十五及三十六条外,只适用于仲裁地点在本国领土内的情况。 (3)仲裁如有下列情况即为国际仲裁: (A)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 (B)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 (a)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 (b)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或(C)当事各方明确地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4)就第(3)款而言: (A)如当事一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营业地点为与仲裁协议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点; (B)如当事一方没有营业地点,以其惯常住所为准。 (5)本法不得影响规定某些争议不可交付仲裁或仅根据本法之外的规定才可以交付仲裁的本国其他任何法律。 第二条定义及解释规则 在本法范围内: (A)“仲裁”是指无论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任何仲裁; (B)“仲裁庭”是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一组仲裁员; (C)“法院”是指一国司法系统的一个机构或机关; (D)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八条外,允许当事各方自由决定某一问题时,这种自由包括当事各方授权第三者包括机构作出此种决定的权利; (E)本法的规定提到当事各方已达成协议或可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时,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援引当事各方的一项协议时,此种协议包括其所援引之任何仲裁规则; (F)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五条(A)项和第三十二条(2)款(A)项外,提及请求时,也适用于反请求;提及答辩时,也适用于对这种反请求的答辩。 第三条收到书面通讯 (1)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 (A)任何书面通讯,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投递到收件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信地址,或经合理查询仍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而以挂号信或能提供作过投递企图的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到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信地址,即应视为已经收到; (B)通讯应被视为已于以上述方式投递之日收到。 (2)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法院程序中的通讯。 第四条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当事一方如知道本法中当事各方可以背离的任何规定或仲裁协议规定的任何要求未得到遵守,但仍继续进行仲裁而没有不过分迟延地或在为此订有时限的情况下没有在此时限内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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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UN doc. A/40/17, 附件I,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适用范围* (1)本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但须服从在本国与其他任何一国或多国之间有效力的任何协定。 (2)本法之规定,除第八、九、三十五及三十六条外,只适用于仲裁地点在本国领土内的情况。 (3)仲裁如有下列情况即为国际仲裁: (A)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 (B)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 (a)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 (b)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或(C)当事各方明确地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4)就第(3)款而言: (A)如当事一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营业地点为与仲裁协议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点; (B)如当事一方没有营业地点,以其惯常住所为准。 (5)本法不得影响规定某些争议不可交付仲裁或仅根据本法之外的规定才可以交付仲裁的本国其他任何法律。 第二条定义及解释规则 在本法范围内: (A)“仲裁”是指无论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任何仲裁; (B)“仲裁庭”是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一组仲裁员; (C)“法院”是指一国司法系统的一个机构或机关; (D)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八条外,允许当事各方自由决定某一问题时,这种自由包括当事各方授权第三者包括机构作出此种决定的权利; (E)本法的规定提到当事各方已达成协议或可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时,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援引当事各方的一项协议时,此种协议包括其所援引之任何仲裁规则; (F)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五条(A)项和第三十二条(2)款(A)项外,提及请求时,也适用于反请求;提及答辩时,也适用于对这种反请求的答辩。 第三条收到书面通讯 (1)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 (A)任何书面通讯,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投递到收件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信地址,或经合理查询仍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而以挂号信或能提供作过投递企图的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到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信地址,即应视为已经收到; (B)通讯应被视为已于以上述方式投递之日收到。 (2)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法院程序中的通讯。 第四条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当事一方如知道本法中当事各方可以背离的任何规定或仲裁协议规定的任何要求未得到遵守,但仍继续进行仲裁而没有不过分迟延地或在为此订有时限的情况下没有在此时限内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重要考点 七: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考团七: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考团七: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考情分析】2015年新增加的一章,内容较多,2019年教材进行了删减。近几年本章分值为:2015年2.5分,2016年8.5分,2017年3.5分,2018年9.5分。本章以主观题形式考核的知识点主要是我国税收抵免制度这部分内容,其他知识点均以客观题的方式考核。 【重要考点】 二、2019年新增的考点 (一)新增: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问题 有关合伙企业及其他类似实体(以下简称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1.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只有当该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其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二)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新增:2018年1月1日起,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提示1】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①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税法考试习题放基础培训讲义-第49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知识庞杂,内容较多,考试中题型可以涉及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尤其要关注和企业所得税有交叉的知识点。 本章和所得税有交叉的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特别纳税调整。 2016年考查了一道计算题。 2017年分值在3.5分。 2018年分值在10分。 2019年预计分值在5-8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掌握) 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掌握) 第四节国际反避税(掌握) 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掌握) 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修改了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考虑的因素。 2.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 3.明确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的划转时间的具体规定。 4.增加“税务机关对暂不征税的境内再投资后续管理”的规定。 5.增加“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范本是《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UN范本)。 《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而《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 截至2018年12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10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3个协定已经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了解) (一)税收居民 我国个人居民判定标准:住所、居住时间。 我国居民企业判定标准: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解释】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注意顺序): (1)个人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依次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

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颜云 青郭国汀译 近年来随着亚洲经贸与投资的迅速发展,丞须一套有效而省时节费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或国内商事纠纷的另一种方式已在亚洲地区异军突起。亚洲许多国家制订了详尽的法律规范仲裁并建立仲裁中心及机构以提供仲裁服务。可是,尽管一些亚洲国家已采用联合国为协调各国仲裁规范而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示范法),亚洲各国仲裁法仍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着重分析比较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南韩、台湾、中国、泰国及印度尼西亚九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制度的特点,而不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法及程序作详尽无遗的分析。本文还将回顾上述各亚洲国家国际仲裁中心的运作功能及各自的仲裁法,主要论题有: 现行的国际和国内仲裁法律及规则; 仲裁协议及其意思自治的有效性; 仲裁员的指定及其管辖权; 对仲裁员的质疑及撤换; 临时性及保护性措施; 律师代理; 实体争端的适用法律; 仲裁裁决的执行; 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和驳回仲裁裁决(宣告无效)。 此外,本文将援引上述九国的典型仲裁条款。 一、主要商事仲裁中心 香港: 1985年成立的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专业服务和邦助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提高了香港作为国际仲裁庭的地位。该中心是一个由商界及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运作的、独立、非赢利性机构,它由香港政府提供资助,并接受私人捐赠。其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服务,包括指定仲裁员,提供辅助服务,以及依该中心自身仲裁规则及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管理。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签订的合作协议提高了该中心在亚洲国际仲裁中的地位。 马来西亚: 1978年,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AALCC)通过决议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建立一个地区仲裁中心,以期在亚太地区提供一体化解决争端的体系。该中心是非赢利性组织,由马来西亚政府提供资金组建,并保证不受政府干预。尽管其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马来西亚政府,但该中心直接向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报告并只对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秘书长负责。 该中心主要功能包括: 促进亚洲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 对其它仲裁机构的活动提供协助与合作[如由世界银行倡导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公约(ICSID)] 对临时仲裁机构提供协助; 协助执行仲裁裁决;

自考2012国际税收试题及答案

201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税收课程代码:0006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在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我方居民公司能够享受间接抵免待遇的,要求拥有对方居民公司股权的【C 】4-105 A.5%B.8%C.10%D.15% 2.下列被简称为OECD范本的文件是【A 】9-264 A.《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B.《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c.《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D.《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3.缔结税收协定的主要程序正确的是【B 】10-303 A.谈判、批准、签字、交换文书B.谈判、签字、批准、交换文书 C.交换文书、批准、签字、谈判D.交换文书、谈判、批准、签字 4.在计算超额所得税时,印度采取的方法是【B 】2-37 A.标准基期法B.标准投资利润率法C.实际征收法D.预测估计法 5.目前,大多数国家,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方面是【A 】3-52 A.同时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B.单一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C.同时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D.同时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6.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其他方法中,国外子公司的利润在作为股息分配给国内母公司时,母公司收到股息才承担所在国的所得税义务,未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和未收到股息,母公司所在国不要求母公司纳税的方法被称为【A 】4-111 A.缓交法B.减免法C.扣除法D.免税法 7.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义务减至最低限度的行为被称为【B 】6-142 A.偷税B.避税C.逃税D.抗税 8.中国香港属于【B 】7-188 A.不开征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国家地区 B.虽开征某些直接税,但税负远低于非避税港的国家地区 C.虽开征正常的税收,但为纳税人提供特定税收优惠的国家地区 D.非避税港国家地区9.国家要求外来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在税收上承担相同负担的涉外税收原则是【B 】8-247 A.优惠原则B.平等原则C.最大负担原则D.最小负担原则 10.根据我国国内税法,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税率是【D 】8-256 A.12%B.15%C.17%D.20% 11.税收抵免方法中的间接抵免适用于【A 】10-319 A.母子公司之间B.总分公司之间C.民营公司之间D.独立公司之间12.对在两个国家居住的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顺序正确的是【A】3-71 A.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由双方国家协商解决 B.重要利益中心、永久性住所、习惯性居所、国籍、由双方国家协商解决 C.永久性住所、国籍、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由双方国家协商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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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及原因分析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垮国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垮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凭借它的高度意思自治性,法律适应的随机性,裁决执行的有效性,被广泛应用。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数量地域分布,法律选择适应,立法动态诸多方面阐明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并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分析了发展趋势的原因。 一,概述 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本1889年。英国人为了解决本国商人和欧洲国家商人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仲裁法。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二战之后,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垮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呈现了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例如,国际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报告统计标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来53年总和的5倍。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现状 自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诞生之后,首次立法确立了国际贸易纠纷中的仲裁制度至今,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为了更好地协调本国的仲裁法,致使国际商事争议得到有效地解决,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文件。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种类 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的组织形式,国际商事仲裁基本分为两大类: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和机构仲裁(Institution arbitration)。目前,世界上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种类如下表: 序号 名称 英文缩写 种类 备注 1 国际商会仲裁院 ICCCA 国际性常设 我国96年加入 2 斯德哥尔歌摩仲裁院 SCCCA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非国际化理论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非国际化理论

国际商法期末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法“非国内化”理论优势 姓名 ____佟彤________ 学号 __201230202040__ 班级国际经济与贸易1201 指导老师 __ 吴狄枫___ 时间 2014年12月

摘要;传统国际商事仲裁奉行所在地理论,强调仲裁地国法的权威,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仲裁地法受到了“非国内化”的挑战。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化理论产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旨在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定程度的自由、灵活与高效。本文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法及其“非国内 5

化”趋势的了解,探讨非国内化理论顺应了国际商事仲裁以及国际贸易交往的要求,支持非国内化理论的应用。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法仲裁地“非国内化”理论国际贸易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及仲裁地法原则 1、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是指从事国际商务交往活动的当事人依据事先或者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机构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做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当国际商事关系发生法律争议时,除多由双方当事人彼此友好协商解决外,还可选择采用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不同方式处理。这些解决争议的方式当 5

然各有其特点,而就仲裁来说,如与诉讼相比,它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与调解相比,它又有必要的强制执行力作保证。因而在当前的实际生活中,当争议发生后,不可能或不愿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求得解决时,多选择仲裁。 国际贸易仲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常设机构中进行仲裁;另一种是临时仲裁。临时仲裁机构是在当事人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组成的临时仲裁机构,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在对当事人之间商事争议做出裁决后即可解散。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文件。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有关仲裁机构行 5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亚洲经贸与投资的迅速发展,丞须一套有效而省时节费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或国内商事纠纷的另一种方式已在亚洲地区异军突起。亚洲许多国家制订了详尽的法律规范仲裁并建立仲裁中心及机构以提供仲裁服务。可是,尽管一些亚洲国家已采用联合国为协调各国仲裁规范而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示范法),亚洲各国仲裁法仍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着重分析比较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南韩、台湾、中国、泰国及印度尼西亚九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制度的特点,而不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法及程序作详尽无遗的分析。本文还将回顾上述各亚洲国家国际仲裁中心的运作功能及各自的仲裁法,主要论题有: 现行的国际和国内仲裁法律及规则; 仲裁协议及其意思自治的有效性; 仲裁员的指定及其管辖权; 对仲裁员的质疑及撤换; 临时性及保护性措施; 律师代理; 实体争端的适用法律; 仲裁裁决的执行; 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和驳回仲裁裁决(宣告无效)。

此外,本文将援引上述九国的典型仲裁条款。 一、主要商事仲裁中心 香港: 1985年成立的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专业服务和邦助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提高了香港作为国际仲裁庭的地位。该中心是一个由商界及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运作的、独立、非赢利性机构,它由香港政府提供资助,并接受私人捐赠。其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服务,包括指定仲裁员,提供辅助服务,以及依该中心自身仲裁规则及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管理。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签订的合作协议提高了该中心在亚洲国际仲裁中的地位。 马来西亚: 1978年,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AALCC)通过决议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建立一个地区仲裁中心,以期在亚太地区提供一体化解决争端的体系。该中心是非赢利性组织,由马来西亚政府提供资金组建,并保证不受政府干预。尽管其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马来西亚政府,但该中心直接向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报告并只对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秘书长负责。 该中心主要功能包括: 促进亚洲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 对其它仲裁机构的活动提供协助与合作[如由世界银行倡导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公约(ICSID)] 对临时仲裁机构提供协助;

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

、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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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 1、德国某毛毯制造商诉荷兰某经销商案(1991) 原、被告签订的毛毯经销合同中有一条规定:“由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如当事人间未能达成友好解决时,应首先提交德国---荷兰商会仲裁庭。如当事一方不接受此决定时,申诉人所指定的普通法院有管辖权。”后来双方发生了争议,原告(德国某毛毯制造商)诉至德国法院。被告(荷兰某经销商)拒绝出庭,其理由是:依合同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德国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这一辩解,其理由如下:根据德国、荷兰都承认和执行的《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当事人有约定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的自由,如无约定,应适用制作裁决国家的法律。但是本案中,当事人既未约定适用法又未约定仲裁地,因此裁决制作地国家的法律也无法确定;《德国---荷兰商会仲裁条例》包含一项规定,仲裁在德、荷举行皆可,两国法律可分别适用,因此本案不能只适用某一国法律,而应适用德、荷两国的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合法性。德、荷法律皆规定,只有当事各方都同意仲裁,法院才不能进行审理。《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也表达了这一思想:只有当事各方同意排除普通法院程序时,仲裁程序才是有效的。本案中争议的条款使当事人一方不接受裁决时可以提起诉讼,因此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而实质上只存在一项试图在法院起诉前的和解协议。 2、S.A. Sically诉Grasso 案(1974) 本案原告(S.A. Sically)为一家法国公司,被告(Grasso)为数家荷兰公司。双方在交易合同中规定:发生纠纷时,荷兰公司有权选择在荷兰仲裁或诉讼。后来原告认为,以上条款不平等且表明当事人没有提交仲裁的意图。上诉法院和法国最高法院一致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述主张,理由是:外国公司保留仲裁或诉讼权并没有改变原告放弃法国法院对其国民案件纠纷的案件管辖权的事实。 3、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案 被告(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欺骗的手段诱使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列有一个仲裁条款。事后被告通过伪造的议付单据骗得了原告的钢材货款。原告了解真相后即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受理法院判决该合同和仲裁条款皆无效,理由是它们皆是被告以欺诈手段订入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也确认了该判决。不过,为减少法院对仲裁的干预,有些国家的法院越来越多地采用所谓的“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开始对欺诈合同进行区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9年“普里曼涂料公司诉福依德公司”案中就将欺诈行为分成两类:一般欺诈行为;旨在诱使达成仲裁协议的欺诈行为。对一般欺诈行为达成的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订立有效仲裁协议将之提交仲裁,对后一类欺诈行为达成的仲裁协议须依法院裁判决定其效力。 4、北德意志州银行与江苏东方造船有限公司纠纷案(2010)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德意志州银行(NORDDEUTSCHE LANDES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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