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长治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长治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长治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我市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长治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认定。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分户认定。

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有明显的分户建筑结构、出檐、滴水,有各自的出行通道和配套设施,被征收户到所属街道、居委、户籍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经审查合格后,可按分户认定。

第六条征收尚未彻底改制企业的房屋,原则上按照重置价补偿。

第七条被征收土地属有偿出让的,评估后按剩余年限进行补偿。

第八条中央、省、其它驻市单位及军产土地,确需补偿的,其补偿方式、标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九条下列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无偿拆除。

(一)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经营许可证、纳税登记凭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超过期限的厂、矿、种植、养殖等经营性企业,由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予以查处、取缔、清理。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因征收导致无办公场所或影响正常生产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给予补偿或异地安置。

(四)征收困难或停产的国有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土地收归政府,房屋不予补偿。

(五)征收公共基础设施的,不予补偿,依照城市规划要求选址重建。

(六)征收国有划拨土地、代征绿地不予补偿。

第十条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实物置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享受“四补一奖”政策,即被征收房屋补偿、被征收附着物补偿、政策性补助(不含过渡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

(二)实行实物置换的,按照等量置换、以旧换新、先签先选的原则,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置换房源。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进行购买;不足部分按评估价货币补偿。可享受政策性补助(搬迁费、过渡费)及提前搬迁奖励政策。

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源的户型、面积、价格、入住时限等内容,供被征收人选择。房源选定后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实施搬迁的,选房无效。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补偿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非住宅房只作货币补偿。

(三)住宅房自行改为营业房。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该住宅房的实际经营面积,再给予500元/平方米的经营性补助。

(四)征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福利房、单位自建并由职工居住的宿舍,符合房改条件的,房改后进行补偿;不符合房改条件,职工已向单位缴纳过集资房款的,房屋征收部门按1500元/平方米补偿房屋权属单位,由房屋权属单位具体实施。未缴纳过集资房款的,按公产处理,不予补偿,给予权属单位搬迁费补助;住户确系无住房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对长期租住市直管公房(确系本人居住,他处无住房)的被征收人,由所在单位、居委、房管部门开具证明,经认定核实后,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确系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房。

(六)征收城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房屋,其补偿面积不足45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选择实物置换的,按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户型房屋给予定向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原有房屋补偿后,被征收人可申请政府廉租房。

第十二条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人构筑物、厕所、围墙、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长治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附着物补偿指导价》(附件1)及《长治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附件2)执行。

选择实物置换的,实物置换房源已具备相应配套设施,被征收户不需缴纳费用的,不再给予相关配套费补偿。

第十三条政策性补助,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

主城区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450-6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按15-20元/平方米计算。

县(市)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300-45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按10-15元/平方米计算。

建制镇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3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按7-10元/平方米计算。

2.非住宅房

主城区商业用房按60-80元/平方米支付,生产用房按80-100元/平方米支付,办公用房按40-50元/平方米支付,仓储用房按60-80元/平方米支付。

县(市)商业用房按40-60元/平方米支付,生产用房按60-80元/平方米支付,办公用房按30-40元/平方米支付,仓储用房按40-60元/平方米支付。

建制镇商业用房按30-40元/平方米支付,生产用房按40-60元/平方米支付,办公用房按20-30元/平方米支付,仓储用房按30-40元/平方米支付。

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予以适当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主城区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按250-450元/月计算;超过30平方米的,按9-15元/平方米/月计算。

县(市)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按200-300元/月计算;超过30平方米的,按7-10元/平方米/月计算。

建制镇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按120-200元/月计算;超过30平方米的,按4-7元/平方米/月计算。

(三)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1.征收经营性、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被征收人在作出征收决定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工资补偿和经营补偿。经营补偿金额按照实际纳税额计算;没有纳税的,不予补偿。

2.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虽已获取营业执照,尚无纳税行为的不予补偿;作出征收决定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3.补偿标准为:工资补偿应当根据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按该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一)购房补贴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依据认定的补偿面积,按评估价的20%给予补贴。

(二)物管费补贴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依据认定的补偿面积,按照0.9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补贴。补偿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计算。

第十五条提前搬迁奖励:

(一)征收私有房屋,根据征收期限要求,提前1/2搬迁期限以内的,每户奖励4万元,并按征收部门认定的补偿面积令给与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1万元,并按征收部门认定的补偿面积另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三)逾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签订协议未实施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执行。

第十七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占用列入“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村集体应先期将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有碍建筑物予以拆除。征收部门会同市财政评审中心、村集体等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测量、核定,待全部拆除完毕后,征收部门按照2346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补贴给村集体。涉及占用未列入“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房屋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执行。

涉及占用村集体公益性用房的,征收部门按照400-7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占用城市规划区外等偏远乡(镇)、村房屋的,若该乡(镇)、村具备划地迁建条件,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给予补偿,征收部门将择地款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标准统一拨付给乡(镇)、村集体。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用于实物置换的房源分布在安康苑小区、圣鑫苑小区、西南关小区等地,具体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第二十条市产权产籍监理处、产权交易处等相关部门须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自被征收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或交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实物置换房源的产权登记等事宜,产权性质载明“私有房产”。

第二十一条续建工程征收补偿按照原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长治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附着物补偿指导价》

2.《长治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相关出台背景及重点内容解读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相关出台背景及重 点内容解读 独山子区人民政府 https://www.360docs.net/doc/f09496195.html,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0日来源: 字号调整:小中大 打印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相关出台背景及重点内容解读来源:中国城乡规划行业网2012年2月7日上午9:30,深圳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副主任薛峰与深圳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副主任谭权对《实施细则》的相关出台背景及重点内容向媒体和公众作了重点解读。 《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要有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15%的独立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此外,对于旧住宅区的改造,做出了“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办公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旧住宅区改造都要由各区更新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等规定。 《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公开招标方案,经占

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 选择市场主体。 会上,薛峰及谭权就记者所提出的问题也做了回应。针对城市更新进程问题,谭权指出,不管是在计划方面还是在规划审批方面,都已经做了整合简化,特别在行政审批方面,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要求,对城市更新所涉及大多数事项全部进行缩减,和以前相比基本缩减了一半。 针对城市更新面临的拆迁和补偿问题,谭权指出,政府一贯鼓励市场运行,重视由权利人以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搬迁,此外,针对部分情形下难以推进的情况,也会对相应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细则进行细化,以促进相关项目的实施。 对于更新主体的确定,谭权表示,在本次更新细则中特别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程序及后续的监管。他指出,特别是在城市更新拆除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时,必须将房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上,再由单一主体进行项目实施。监管方面则由区政府进行把关,市政府进行后期监管落实的积极配合。 同时,对于记者提出政府介入城市更新项目时,薛峰表示,政府主要力量不是介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更多的是着重在引导政策、规划、计划服务方面,对于一些市场关注度不够且关乎民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城市更新项目判断题

[题型]:判断题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定,除依法应当收回的外,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更新的需要组织进行土地使用权收购,但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可以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收购。 答案:错误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相同且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可以由权利人依据本办法实施拆除重建。答案:正确 同一宗地内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拆除重建的,全体业主是一个权利主体。 答案:错误 城中村、旧屋村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同意。 答案:正确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定,城中村依本办法补缴地价进行拆除重建后,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均可以由建设单位取得完全产权,但不可以自由转让。 答案:错误 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 答案:正确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定,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本市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答案:正确 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及产业用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可以在拆除重建类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政策性用房。 答案:正确 规模较大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可以分期实施。 答案:错误 城市更新项目减半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答案:错误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答案:正确 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答案:正确 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答案:正确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实行常态申报机制。 答案:正确

长治市(市辖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有城市道路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长治市(市辖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有城市道路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 2019版

序言 长治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有城市道路面积数据专题报告 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长治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现状、趋势变化。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长治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现状及发展趋势。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而得。本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长治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长治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现状 (1) 第二节长治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长治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现状统计 (3) 三、长治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 资比重统计 (3) 四、长治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长治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长治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同全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 资(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长治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长治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长治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占全国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长治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概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加剧 目前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三个并存”: ★暴力拆迁与报复拆迁并存; ★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并存; ★侵害被征收人利益与个别被征收人漫天要价并存。 3、新出台的法律与原有的房屋拆迁条例发生冲突,制定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已成必然。2004年《宪法》第20条、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第42条、第148条,对房屋征收均作出了新的规定。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区改造51#地块一期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道东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拟对道东棚户区改造51#地块一期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等依法进行征收。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一期地块四至:油库铁路专用线以北,康居苑南区以东,淮河东路以南,沱河路西侧行洪沟以西用地范围内(不含清真寺和租赁站个人用地)。具体征收区域详见征收界限图。 二、征收机关 ***市***区人民政府 三、委托征收实施单位 **市**区**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 自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签约期限分为三个时间段(包含节假日)。 第一时间段: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 第二时间段: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 第三时间段: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 五、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估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房屋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被征收房屋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在宅基地权属明确的前提下,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但2000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4、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用途 1、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8年5月1日以前连续经营至今且航拍图上有标注,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

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海生路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

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海生路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编制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心 编制时间:二○一六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 1 - 1.1【目的和依据】.................................................................................................................................... - 1 - 1.2【实施机构】........................................................................................................................................ - 1 - 1.3【适用范围】........................................................................................................................................ - 1 - 1.4【征收补偿方式】................................................................................................................................ - 2 - 1.5【征收补偿内容】................................................................................................................................ - 2 - 1.6【价值时点】........................................................................................................................................ - 2 -第二章项目概况............................................................................................................................................... - 3 - 2.1【征收范围】........................................................................................................................................ - 3 - 2.2【征收规模】........................................................................................................................................ - 3 -第三章货币补偿方案....................................................................................................................................... - 5 - 3.1【房屋货币补偿】............................................................................................................................... - 5 - 3.2【征收奖励】....................................................................................................................................... - 8 -第四章房屋安置方案....................................................................................................................................... - 9 -第五章资金概算方案..................................................................................................................................... - 11 - 5.1【资金来源】...................................................................................................................................... - 11 - 5.2【资金构成】...................................................................................................................................... - 11 - 5.3【资金概算假设前提】...................................................................................................................... - 11 - 5.4【资金概算结果】.............................................................................................................................. - 12 -第六章附则 .................................................................................................................................................... - 14 - 6.1【本方案未规定情形】...................................................................................................................... - 14 - 6.2【特殊情况处理】.............................................................................................................................. - 14 - 6.3【名词解释】...................................................................................................................................... - 14 - 6.4【房地产市场租金标准】.................................................................................................................. - 15 - 6.5【其它相关问题的处理】.................................................................................................................. - 15 - 6.6【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账户】.............................................................................................................. - 16 - 6.7【法律责任】...................................................................................................................................... - 16 - 6.8【方案解释】...................................................................................................................................... - 17 - 6.9【生效和废止】.................................................................................................................................. - 17 -第七章附件 .................................................................................................................................................... - 18 - 附件一《海生路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界址点坐标附表》..................................................................... - 18 -附件二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 - 18 -附件三资金概算测算过程................................................................................................................... - 18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扩容提质大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73号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18 【实施日期】2011.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城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长治市城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

城市扩容提质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宜居城市的有效途径,是促进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的关键措施。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4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十二五”期间在全市开展城市扩容提质大行动。为保证行动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建设宜居城市、县城为目标,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管理为主线,实施“一建一改两治理(即建设城市新区和基础设施,改造城中村、棚户区和老旧基础设施,开展城市容貌和人居环境专项治理,开展市政设施运营提质专项治理),力争使我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县城在环境质量、聚集能力、承载功能、居住条件、风貌特色、管理服务等方面都有较大提升,创建一批国家园林城市、卫生城市,逐步构筑适宜居住、有利发展的城镇体系。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城市扩容提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长治市城市扩容提质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保市长 副组长:董岩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员:李柏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于川市政府秘书长 秦正安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晓里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长治日报社社长 石建旺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郝彩英市爱委会办公室主任

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确认 一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⒈被征收人持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上述证件的,在199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檐口高在2.2m以上的正房,下同)。 ⒉199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无标注,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有标注的按1:0.7打折计入总面积。 ⒊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无标注,2009年12月31日航测图上有标注的:属2009年8月3 1日(全县拆迁动员会)以前建成的房屋按1:0.5打折计入总面积;属2009年9月1日至2 009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不予产权确认,根据实际情况,经征收部门核实后,给予适当的建筑材料补助。 ⒋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无合法证件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产权确认和补偿、安置。二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⒈被征收人持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上述证件,在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房屋。 ⒉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无标注的,2009年12月31日航测图上有标注的:属2009年8月31日前建成的,按1:0.8打折计算;属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不予产权确认,经征收部门核实后,给予适当的建筑材料补助。 ⒊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无合法证件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在2009年12月31日前未经依法批准,被国土、建设、行政执法等执法部门立案查处,仍未拆除或已处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四在没有航测图的地区,可依据相关资料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类型、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征收安置类型及补偿标准 ⒈住宅房屋、商业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由被征收人任选一种。 ⑴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经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按照市场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公示,公示不少于七天。 ②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出房地产等相关证件,经房屋征收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⑵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XX县城市总体规划,结合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XX县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到的全部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征收范围:创业路以北、101省道以西、三八河以东的合围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为XX县住建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城关镇,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三、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以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四、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附属物的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除个人商业门面以外的非住宅类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个人商业门面(含“住改营”)按沿城市主次街道的第一层、第一自然间予以确认安置面积。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现状,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结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投票、抽签等随机方式决定。被征收人对经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评估结果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蚌埠市房地产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住宅类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1﹕1.05的比例提供安置房,并且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互补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款的30%。 3.个人商业门面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门面房核定面积1:0.85互不找补差价安置;或按被征收门面房核定面积1:1互补差价安置,以用于安置门面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门面房评估价互补差价。被征收门面房价值高于安置门面房评估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被征收门面房评估价低于安置门面房评估价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的60%。 4.在产权调换安置中,实际安置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建设中标价结算,超出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销售价结算。

深圳市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快推进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龙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老旧住宅区,可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占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老旧住宅区,不具备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条件的,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适用范围。 符合《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六条规定,无法独立进行改造的零散旧住宅区可以不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公益为主 棚户区改造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区政府主导,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和国有企业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 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应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租售并举,人才住房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运营管理,保障性住房由区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运营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人才住房,可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持有或回购;项目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由区政府持有或回购,产权登记在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单位名下。 (二)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长治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长治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 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进行深度剖析,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绿地总面积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专题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本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现状 (1) 第二节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长治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长治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长治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长治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长治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长治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前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力争条例早日出台。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之后,法制办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

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l条和37898条。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先后共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进行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工作组在研究、起草条例和分析、处理各方面意见的过程中,力图缩小分歧、扩大共识,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时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地方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和实际困难,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强制,才能统筹兼顾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还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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