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5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召开“2015年度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全省行政案件特点及行政审判工作举措,并发布全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一、卢某某诉泰来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5日,泰来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对13号地段进行棚户区改造,建设住宅商服,需要进行房屋征收,卢某某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一处。因卢某某与泰来县征收办未达成补偿协议,泰来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6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卢某某不服该补偿决定,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补偿决定。卢某某未对补偿决定进行诉讼。因卢某某拒绝搬迁,2013年4月19日,泰来县人民政府向泰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补偿决定。泰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由泰来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13年9月27日,泰来县人民政府对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卢某某不服该强拆行为,以强拆行为违法,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为由,向泰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泰来县人民法院认为,卢某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卢某某的起诉。卢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卢某某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等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卢某某的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强制搬迁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行政机关依据执行裁定实施的强制搬迁行为,属于执行法院准予执行裁定的行为,被征收人以“政府无权实施强制搬迁行为”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搬迁行为过程中,超出法院裁定确定的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措施,不是执行裁定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陈某某诉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1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牡丹江市白酒厂以西、水利路以东、光华街以北、铁路专用线以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陈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7月18日,陈某某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签订了《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了补偿方式及补偿数额,但未约定补偿款的领取时间。陈某某的房屋经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验收合格交房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一直未支付陈某某房屋征收补偿款。陈某某认为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违法,于2015年6月24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行政补偿协议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确定了先行调解的处理方案。在对双方当事人积极进行调解后,最终促成陈某某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得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案件类型新颖。2011年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也未明确不履行协议产生的纠纷应进行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即属于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法院受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二是调解结案效果较好。本案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的规定,审理法院积极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实质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井某某诉饶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井某某在饶河县山里乡山里村原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上有一处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1997年冬天,该房屋被烧毁,烧毁后井某某未在该处建房。2001年,联通饶河分公司在井某某外出看病期间,在该宅基地上建设了信号发射塔。井某某回家后,与联通公司饶河分公司产生争议,饶河分公司给付了井某某1200元补偿款。井某某收到补偿款后同意“有关房号一事到此为止,永不变更”。2007年11月,饶河县人民政府为联通饶河分公司颁发了(2007)字第203-山里乡-8∕5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1年4月18日,井某某向饶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刚刚得知饶河县政府为联通饶河分公司颁发的土地证,请求撤销该证。经过法院审理,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双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确认饶河县人民政府为联通饶河分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饶河县人民政府赔偿井某某 4.98万元。2015年4月25日,井某某再次向饶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2007)字第203-山里乡-8∕5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赔偿其损失39万元。

【裁判结果】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井某某此次所诉事实及理由,与其在2011年提起诉讼时一致,经两级法院审理,被诉行政行为已经被终审判决确认违法,同时判令饶河县人民政府赔偿井某某的损失。井某某此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裁定驳回井某某的起诉。一审宣判后,井某某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规范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进一步加大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力度。一些当事人片面理解“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能正确行使诉权,重复起诉、无理缠讼等行为常有发生,法院应进行必要的审查,防止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本案中,井某某在其所起诉的行政行为已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再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规范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应有的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四、刘某某诉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基本案情】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梨树区政府)按照鸡西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决定对鸡西市梨树区山产品大市场北墙外第一条自然路以北、农田以南、西大街以东、东大街以西地块进行棚户区改造,刘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刘某某与梨树区政府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梨树区政府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梨征字(2015)第L0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刘某某不服征收补偿决定,于2015年7月31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

出前,应当先对被征收的房屋依法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本案被告梨树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间是2015年2月13日,对原告房屋作出评估报告的时间是2015年2月25日,且被告梨树区政府无证据证明送达评估报告时间。被告梨树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据此,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来确定。评估报告在征收补偿决定后作出,使得补偿决定没有合法性基础,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判决撤销,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芦某某诉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医街104号5单元101室的私有房产原产权人是芦某某。芦某某是案外人芦莹的爷爷。2013年6月20日,芦某某与芦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到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哈尔滨房产局)办理了转移登记,芦莹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1月14日,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芦某某与芦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之后,芦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哈尔滨房产局为芦莹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经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和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两审行政判决,撤销了哈尔滨房产局为芦莹颁发房屋所有权的行政行为。判决生效后,哈尔滨房产局拒绝为芦某某恢复房屋所有权证。芦某某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哈尔滨房产局为其颁发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医街104号5单元101号房屋所有权证。

【裁判结果】

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哈尔滨房产局具有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原为芦某某,后转移登记到卢莹名下,经诉讼,芦某某与卢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撤销,被告为卢莹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又被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因此,被告原为芦某某办理的权属登记自然应当恢复。被告拒绝为芦某某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判决哈尔滨房产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芦某某颁发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医街104号5单元101号房屋所有权证。哈尔滨房产局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典型案例。本案争议房屋经过买卖转移登记到他人名下,经过诉讼后,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先后被法院撤销。被告哈尔滨房产局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芦某某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但被告未予履行。法院判决被告哈尔滨房产局限期为原告芦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王某某诉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7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以王某某于2015年7月12日21时许在南岗区辽河小区用拳脚打伤第三人头部、面部、眼睛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南岗公(先锋)行罚决字[2015]1157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王某某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王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11月9日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须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于2015年11月30日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于2015年12月9日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

【裁判结果】

南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在收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亦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延期举证申请,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因逾期举证,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南岗公(先锋)行罚决字[2015]1157号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应诉。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本案中,公安机关逾期提供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法院认定行政行为违法并作出撤销判决,对规范行政机关答辩、举证等应诉行为,保证行政诉讼有序进行,具有现实意义。

七、肖某某诉泰来县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肖某某所有的两套房屋分别位于泰来县泰来镇建设街三委三十三组和二委十六组。2012年5月29日,泰来县人民政府作出泰政征决[2012]号《泰来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实施房屋征收,肖某某的两套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4年10月1日,肖某某以邮寄方式向泰来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泰来县人民政府关于第31号棚户区改造地段项目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泰来县人民政府2014年10月8日收到申请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更正、补充通知》,要求肖某某明确申请公开的具体信息内容后重新提交申请。肖某某认为其对政府信息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泰来县人民政府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系不作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泰来县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责令泰来县人民政府依法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在诉讼过程中(2015年6月4日),被告对原告申请事项作出答复。

【裁判结果】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依法负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责。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对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答复,超过了15日的答复期限,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因被告对原告申请事项进行了答复,原告对要求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已知悉,责令被告公开相关信息已无意义。据此,判决确认被告泰来县人民政府拖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而是在原告提起诉讼后作出答复,被告的答复已经超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15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因被告在诉讼中履行了答复义务,责令被告作出答复已无实际意义,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此种情形应适用确认违法判决。本案对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答复均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申请人的申请应具体明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时,申请应具体明确。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更正。二是行政机关负有答复义务。行政机关以申请材料不具体为由,告知原告补充、更正信息的,即使申请人未补充、更正信息,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也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理。

八、路某某诉牡丹江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基本案情】

路某某在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征收范围内有一处无照住房,建筑面积99平方米。2013年4月22日,牡

丹江市政府作出牡政征字[2013]第03号征收决定,同日作出牡政征公字[2013]第03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包括路某某居住房屋在内的区域进行征收。由于路某某要求无照房屋按有照房屋补偿,而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3月9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牡政征补决字(2015)第1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路某某的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人民币130,925.00元;产权调换原房建筑面积99平方米,按50%面积认定49.5平方米给予补偿。路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认为,原告的房屋虽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被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所提交的证据中,没有认定原告的无证房屋为违法建筑的证据。被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50%给予原告补偿,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为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判决撤销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牡政征补决字[2015]第1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被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没有登记公示的房屋并非就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应由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依法认定。在对无房产证的房屋进行征收时,征收部门无权直接认定房屋系违法建筑,应当商请相关主管部门对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本案中,被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在没有就房屋是否系违法建筑先予确认的情况下,确定以百分之五十的标准予以补偿无法可依,应予撤销。本案的撤销判决纠正了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祝某某诉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祝某某于2011年4月10日向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建立机动车检测站申请,并经法定程序核名。核名后原告开始筹建,2011年9月末,机动车检测站所用厂房建设完成,设备及配套设施购置齐全,并安装调试完毕,具备营业的条件。2011年10月,祝某某到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时,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称祝某某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已过(保留期为六个月),需要重新核名后再办理营业执照。此后祝某某多次要求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该局均未颁发。2014年4月22日,祝某某再次到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祝某某要求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营业执照,该局仍未办理。祝某某以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让胡路区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设立公司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因此,被告应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颁发营业执照。判决责令被告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祝某某颁发机动车检测站的营业执照。被告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该局为原告祝某某办理了营业执照。

【典型意义】

本案是工商机关未依法履行市场准入职责的典型案例。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核发的经营凭证,是企业取得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应予以认可。本案中,工商机关怠于履责,法院以裁判形式明确了工商机关核准颁发营业执照的职责,有力地维护了经营者合法权益,对于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市场准入法定职责,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十、黑龙江省某房地产公司诉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276号-1层房屋由黑龙江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1992年12月30日,该房屋由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房屋竣工图显示:在临哈药路一侧,一层与地下室之间存在楼板。1993年5月24日,黑龙江某房地产公司将该房屋出售给哈尔滨市新亚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在房屋竣工后,出售给哈尔滨市新亚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之前,黑龙江某房地产公司将该楼板拆除。2014年12月17日,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哈市住房局)对黑龙江某房地产公司作出哈房改正字[2014]第0301002号《责令改正决定书》。黑龙江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道里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哈市住房局具有对房屋违法拆改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根据哈市住房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276号-1层室内存在违法拆改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哈市住房局对原告的违法拆改行为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房屋安全管理职权的典型案件。房屋安全管理是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否则,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哈市住房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是正确履行制止和限期改正违法拆改活动的职能行为。法院的裁判是对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有力支持,也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切实保护。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f0997588.html,/kx1822.html

2015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5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常识判断 1.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着重解决好现有“三个1亿人”问题,指的是: A. 促进约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 B. 解决约1亿农村人口的吃饭问题,解决约1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改善约1亿贫困地区农村儿童营养状况 C. 促进约1亿城镇人口就业,解决约1亿城镇人口就近就医问题,解决约1亿城镇老年人口养老问题 D. 引导约1亿农民工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就业,促进约1亿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减少约1亿贫困人口 2.在某地块招标过程中,张某游说作为国土局长的父亲利用职权影响使其友王某中标,后来背着父亲收受王某1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 张父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C. 张某与张父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D. 张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其股东甲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欲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甲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B. 甲在起诉的同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C. 甲起诉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保全 D. 如甲坚持以其他股东和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将驳回其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4.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饭店,店名为“客来香”,依法登记。甲全权负责饭店对外事务。顾客丁来店中用餐时,被服务员戊不小心烫伤。丁欲向法院起诉,则: A. 被告应为“客来香”饭店 B. 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 C. 被告应为甲 D. 甲和戊为共同被告 5.下列书籍中不属于我国古代兵书的是: A. 《司马法》 B. 《六韬》 C. 《三略》 D. 《第五部分蠢》 6.关于中国的邻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哈萨克斯坦是最大的内陆国 B. 印度最大的宗教是佛教 C. 阿富汗属亚热带季风气候 D. 越南与新中国建交最早 7.关于我国农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农民直接从棉株上采下来的棉花称作皮棉 B. 甘蔗是我国最主要的糖料作物 C. 花生是我国播种面积最大的油料作物 D. “三大谷物”指的是稻谷、小麦和高粱 8.下列哪组词语全都与端午节有关? A. 屈原、雄黄酒 B. 汨罗江、银河 C. 桃木符、楚国 D. 介子推、龙舟 9.西欧封建社会末期是“人”和“世界”被发现的时代。“人”和“世界”被发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其给原告出具的《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在未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作出明确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信访形式答复显系不妥。遂判决:一、市社保基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

黑龙江省绥化市三校2014-2015学年度上学期高一期中联考语文试

绥化市三校2014-2015学年度上学期高一期中联考 高一语文试题 命题人:高一备课组考试时间:150分钟 注意事项:1.本试卷分第Ⅰ卷和第Ⅱ卷两部分,共计150分。 2.第Ⅰ卷、第Ⅱ卷答案一律写在答题卡上,否则不得分。 第I卷(阅读题共55分) 一、现代文阅读(每小题3分,共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①神话?是人类心理在最基层水平上的象征和形象的表现?,西方神话学理论认为,神话中最早出现的是创世神话,这是神话发展的第一个阶段。这个时期人尚未完全意识到自己的存在,自我意识刚刚萌芽,与客观世界混沌为一的动物意识还占着上风主宰着人类。 ②英雄神话的产生是神话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在英雄神话中,世界作为宇宙的中心,而人则处于世界的中心?。 ③可以看出,有些西方神话学理论对于神话的分类,主要不是根据神话的内容,而是根据神话所体现的人类意识和精神的成长历程,也就是根据神话所蕴含的哲学观念,这种植根于以希腊神话为代表的西方神话和历史文化土壤中的西方神话理论,未必适用于中国神话。 ④产生于自然崇拜观念基础上的希腊神话,其新神、旧神之间不但界限清楚,而且由于自然崇拜观念的统一性,具有一个内在统一的普遍的神系以及处于神系统治地位的主神。具有内在统一性和系统性的神话便于容纳和展示系统的东西,所以,人类意识和精神的发展能够在其中比较清晰地反映出来。正因为如此,希腊神话在被哲学家、思想家批判、扬弃之后,才能被希腊哲学吸收,成为希腊精神的原型。 ⑤与希腊神话不同,主要是产生于祖先崇拜观念基础上的中国神话,不但新神、旧神之间的界限不清楚,而且由于祖先崇拜所崇拜的对象不同,所以始终没有形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普遍的神系以及处于核心地位上的主神。 ⑥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道路与古希腊根本不同。夏、商、周三个王朝的前身分别是以原始氏族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夏部族、商部族和周部族。他们各自生息、发展于一隅,后来才先后入主中原,成为天下的共主。地位虽然变了,但是,在统治阶级内部仍然保持着原先的那种血缘亲族关系。不同血缘、不同祖先的夏、商、周三朝不但在政治上相互排斥,而且在文化上也难于相容。一旦推翻旧王朝,前朝一切统统废弃,一切重新开始。各部族内部都盛行祖先崇拜,但只崇拜和神化自己部族的祖先,而排斥和贬抑其他部族的祖先。夏、商、周各有自己祖先的神话,但彼此却不能继承和发展,前一个朝代的神话在后一个朝代得不到重视和继续加工的机会。这样一来以前的神话不但得不到提高和发展,而且十分容易散佚。祖先崇拜和部族利益在文化上的排他性严重地抑制了我国神话发展和提高,使之得不到像希腊神话那样反复加工的经历;同时,由于每个部族各搞自己一套神话,并按自己祖先神话的世系编排诸神的世系和辈份,因而最终未能形成各部族统一的神话和相应的神系,以及贯穿全部神话并统率众神的主神。后来,这些神话未及进一步被加工和系统化,神话历史化的风暴便向它们袭来,使那些具有超自然神奇能力的神祗,逐渐演变成体现历史因果关系的先王和圣哲。诸神既然已经被从天上请到地上,定格于人间,那么,渊源于原始时代的神话的发展也只能就此停止。 (节选自《文艺研究》) 1.下列关于希腊神话的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A.希腊神话最早出现的是创世神话,随着人类自我意识的发展,又出现了英雄神话。 B.希腊神话不是按照神话内容,而是根据神话所蕴含的哲学观念来不断发展前进的。 C.希腊神话就是自然崇拜,所以人类意识和精神的发展能够在其中有比较清晰地反映。 D.在希腊神话的基础之上产生了希腊哲学,希腊神话最终成为后来希腊精神的原型。 2.关于中国神话,下列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中国古代不同的部族崇拜的祖先不同,这使中国神话难以进行系统地整合。 B.中国神话新神、旧神之间界限不清楚,并且始终没有形成神系以及主神的结构。 C.中国神话不但新神、旧神之间的界限不清楚,而且始终没有形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普遍神系。 D.中国上古神话缺少后世反复加工的经历,而且还受到历史化的改造。 3.下列对文章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以原始氏族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夏、商、周三个部族分别是夏、商、周三个王朝的前身。 B.中国夏、商、周三个部族及他们建立的王朝在政治、文化上都处于相互对立排斥的状态。 C.我国神话流传下来较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古代部族均排斥和贬抑其它部族的祖先。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 (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 一、劳动关系建立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1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不签订劳动合同并否认事实劳动关系,加大了法院查证事实的难度,但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甚至工作成果等多种凭证,依然可以综合进行判断,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可能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02 .雇佣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以及因经营性停产放长假待岗等情形等四类人员,误以为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导致在诉讼中败诉。 03 .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予签订,从而导致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儒思HR人力资源网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4 .对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识错误,一些人员:诸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等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也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05 .一些公司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高管的工作职责,则即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06 .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订立劳动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二、劳动合同履行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7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履行合法公示或者送达,从而导致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合法约束力。

08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未安排劳动者工作为由拒付工资,如果是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那么用人单位依然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否则即为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败诉风险。 09 .用人单位违法规避工龄连续计算,例如在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重新安排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干脆“逆向派遣”,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但此种手段被法律所禁止,从而带来败诉隐患。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0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尽管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又主张变更无效的,依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11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加班事实的基础举证责任由劳动者一方负担,但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注意留存、收集证据,导致诉讼中因为证据不足而主张难获支持。 12 .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3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法定义务的情形而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在此情形下,不能免除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14 .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辞退劳动者解除事实充分、解聘程序合法,导致败诉。 15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未能依法履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导致付出败诉代价,有的是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有的甚至付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代价。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6 .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辞退。

2015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试卷及解析

2015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试卷 第一部分常识判断 1.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着重解决好现有“三个1亿人”问题,指的是: A. 促进约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 B. 解决约1亿农村人口的吃饭问题,解决约1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改善约1亿贫困地区农村儿童营养状况 C. 促进约1亿城镇人口就业,解决约1亿城镇人口就近就医问题,解决约1亿城镇老年人口养老问题 D. 引导约1亿农民工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就业,促进约1亿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减少约1亿贫困人口 2.在某地块招标过程中,张某游说作为国土局长的父亲利用职权影响使其友王某中标,后来背着父亲收受王某1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 张父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C. 张某与张父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D. 张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其股东甲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欲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甲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B. 甲在起诉的同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C. 甲起诉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保全 D. 如甲坚持以其他股东和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将驳回其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4.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饭店,店名为“客来香”,依法登记。甲全权负责饭店对外事务。顾客丁来店中用餐时,被服务员戊不小心烫伤。丁欲向法院起诉,则: A. 被告应为“客来香”饭店 B. 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 C. 被告应为甲 D. 甲和戊为共同被告 5.下列书籍中不属于我国古代兵书的是: A. 《司马法》 B. 《六韬》 C. 《三略》 D. 《第五部分蠢》 6.关于中国的邻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哈萨克斯坦是最大的内陆国 B. 印度最大的宗教是佛教 C. 阿富汗属亚热带季风气候 D. 越南与新中国建交最早 7.关于我国农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农民直接从棉株上采下来的棉花称作皮棉 B. 甘蔗是我国最主要的糖料作物 C. 花生是我国播种面积最大的油料作物 D. “三大谷物”指的是稻谷、小麦和高粱 8.下列哪组词语全都与端午节有关? A. 屈原、雄黄酒 B. 汨罗江、银河 C. 桃木符、楚国 D. 介子推、龙舟 9.西欧封建社会末期是“人”和“世界”被发现的时代。“人”和“世界”被发现是指: A. 文艺复兴和新航路开辟 B. 启蒙运动和圈地运动 C. 工业革命和资产阶级的兴起 D. 殖民掠夺和宗教改革 10.下列文艺作品与其著作者对应正确的是: A. 肖邦——《命运交响曲》 B. 达芬奇——《物种起源》 C. 卢梭——《忏悔录》 D. 狄更斯——《悲惨世界》 11.下列对应不正确的是: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法院2015年9月21日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典型案例主要是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制度有深刻的认识、对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深入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一、李永奎诉西充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8日,西充县公安局作出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李永奎因与西充县实验驾校存在经济纠纷,于2013年9月28日下午15时30分许,邀约吕宗峻等人进入实验驾校。李永奎关闭实验驾校综合楼电源并将驾校学员从楼中赶出。纠纷中,李永奎等人还多次与他人拉扯造成多人受伤,严重影响了实验驾校的正常秩序。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的违法行为,在听取其陈述及辩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永奎处以治安拘留13日。李永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西充县公安局认定李永奎的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其提交的证据,除何德蓉、何春华有相关陈述外,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西充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的10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签名经鉴定均不是本人亲笔;同时,有5份询问笔录的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又在另行进行询问活动,这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的要求。西充县公安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但对李永奎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不明,其情形属适用法律不当。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3)西充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西充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作出的治安处罚,在认定事实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如认定李永奎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没有具体的受伤人员姓名及伤情等事实;对证人进行询问取证,没有按要求由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也没有按要求由两名公安干警进行。西充县公安局调查取证活动未依法进行,其法律后果就是收集的证据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治安处罚决定证据不足。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正确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方式和手段收集证据,必须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根据证据认定事实,切实纠正主观随意性。 二、李修文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撤销案 【基本案情】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乐山市人社局)根据燕岗建筑公司职工李修文的工伤确认申请,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修文的受伤情形属于工伤。2012年9月17日,该局又作出乐人社办〔2012〕577号《关于撤销<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号(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撤销了关于李修文受伤情形属于工伤的认定。李修文对此不服,于2013年1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乐山市人社局作出的乐人社办〔2012〕577号决定。乐山市人社局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后,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也未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同时,第三人燕岗建筑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提供与被诉行政决定相关的证据。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绥化市三校2014-2015学年度高一上学期期末联考 地理

黑龙江省绥化市三校2014-2015学年度高一上学期期末联考 地理题 一、选择题(每题有一个正确选项,共60分。1-20每题一分,21-40每题2分) 1、下列属于天体的是() 嫦娥三号是中国国家航天局嫦娥工程第二阶段的登月探测器,包括着陆器和玉兔号月球车。2013年12月2日1时30分,嫦娥三号”探测器由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从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发射,首次实现月球软着陆和月面巡视勘察。根据此段材料回答2~4题。 2、嫦娥三号卫星将会飞出( ) A.银河系 B.太阳系 C.地月系 D.高层大气层 3、中国登月探测器玉兔在月球上可以观测到的现象有( ) ①绚丽的极光②蓝天白云③一划而过的流星④满天星星 ⑤日蚀现象⑥昼夜更替 A.①②③ B.①③⑥ C.②④⑤ D.④⑤⑥ 4、中国登月探测器在月球上将探测不到任何生命物质,主要原因之一是月球()A.与太阳的距离不适宜 B.体积质量太小 C.缺少重要的矿物质 D.太阳辐射太强 5、下列自然现象与太阳辐射有关的是() A.两极地区出现极光 B.煤、石油和天然气的形成 C.杭州湾钱塘潮 D.无线电通讯暂时中断、“磁暴”

6、哈尔滨和海口两地的自转角速度和线速度相比较,正确的叙述是() A.两地的角速度和线速度都相同 B.两地的角速度和线速度都不相同 C.角速度相同,线速度海口大于哈尔滨 D.角速度相同,线速度海口小于哈尔滨 北京时间2013年6月20日上午10点,中国神舟十号宇航员首次在天宫一号太空授课,全国各中小学及时调整课程观看全国直播的“太空环境下的科学实验”。据此完成7~8题。 7、位于拉萨(29°36′N,91°06′E)的中学生在观看“太空授课”过程中,发现电视信号出现了一段时间的中断,请你分析其原因可能是受() A.太阳辐射的影响 B. 太阳活动的影响 C.地球公转到远日点附近的影响 D.同学们收看节目时正值黑夜 8、太空授课直播时,地球的昼夜分布情况最接近下图中的 下图是“太阳直射点在地球表面移动示意图”,据此回答9~11题。 9、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直射点在②处时,地球运行至近日点附近 B.直射点从①移到⑤处,需要1个恒星年的时间 C.直射点从②移到④处期间,我国各地昼长逐渐变短 D.直射点在⑤处时,牡丹江昼短夜长 10、一年中,黑龙江省白昼时间开始变长的日期,太阳直射点位置是() A.① B.② C.③ D.④ 11、10月1日时,太阳直射点() A. 在北半球,并向北移动 B. 在北半球,并向南移动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正当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说明了什么问题?我国公民为什么有状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1)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同时也表明中国已选择了依法治国的道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活动。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理所当然的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行政诉讼?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什么?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行政诉讼法。 目的: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典型案例: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近日开庭审理“贵州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停止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须于今年3月31日前消除对环境的影响。庭审结束后,被告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立即停止新增磷石膏的排放,并立即治理原已存在的磷石膏尾矿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工作。 2007年12月10日,新成立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要求位于安顺市平坝县境内的贵州天峰化工公司停止排污侵权。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一家生产化肥(磷胺)的化工企业,其生产厂区位于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投入使用以来,每年产生20至30万吨的磷石膏废渣,所堆放的磷石膏废渣总量已有200至300万吨。但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2007年10月27日,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显示,该企业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对羊昌河水质影响较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负有依法管理红枫湖水资源的社会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红枫湖是贵阳市百万市民的主要饮用水源。在不特定的人群遭受环境污染侵害的情况下,为维护民众利益,原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法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堆放的磷石膏废渣通过渗滤对红枫湖上游羊昌河造成重大污染,进而直接影响红枫湖的水质。贵州省人民政府曾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被告限期整改。被告亦不予否认,并表示将

2014-2015黑龙江省绥化市三校高三生物上学期期末联考试题

绥化市三校2015届高三上学期期末联考 理科综合能力测试 说明:本试卷分第I卷(选择题)和第II卷(非选择题)两部分。共300分。 考生注意: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准考证号、姓名填写在答题卡上。考生要认真核对答题卡上粘贴的条形码的“准考证号、姓名、考试科目”与考生本人准考证号、姓名是否一致。 2.第I卷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第II卷用黑色墨水签字笔在答题卡上书写作答,在试题卷上作答,答案无效。 3.考试结束,监考员将试题卷、答题卡一并收回。 可能用到的相对原子质量:H 1 C 12 O 16 Mg 24 S 32 第I卷 一、选择题:本卷共13小题。每小题6分。在每个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叶绿体和线粒体的相同点是 ①可利用光学显微镜观察②水作为生理功能的一种原料 ③均增大细胞器内的膜面积④可通过转录和翻译控制某些蛋白质的合成 ⑤产生的ATP可用于各种生命活动 A.①②③⑤ B.①②③④ C.①②④⑤ D.②③④⑤ 2.将水稻培养在含有各种营养元素的培养液中,发现水稻吸收硅多,吸收钙少。这说明A.水稻培养液中硅和钙的浓度不同 B.水稻根细胞对于物质的输入和输出具有选择性 C.水稻根细胞吸收硅的能力弱,吸收钙的能力强 D.硅是小分子,钙是大分子 3.下图是油菜种子在发育和萌发过程中,糖类和油脂的变化曲线。下列分析错误的是

A.干重相等的可溶性糖和油脂,所贮存的能量油脂多于糖 B.种子发育过程中,由于可溶性糖更多地转变为油脂,种子需要的氮增加 C.种子萌发时,油脂酶的活性很高 D.种子萌发时,油脂转变为可溶性糖 4.黄曲霉毒素是毒性极强的致癌物质。有关研究发现它能引起细胞中的核糖体不断从内质网上脱落下来。这一结果直接导致 A.染色体被破坏 B.高尔基体被破坏 C.中心体被破坏 D.分泌蛋白质的合成受到影响 5.自身免疫病产生的原因是 A.人体免疫系统对病原菌的免疫效应 B.人体免疫系统对人体正常组织的免疫反应 C.人体免疫系统对过敏原的反应 D.自身免疫功能缺陷 6.下列有关生态学观点的叙述,错误的是 A.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是生态系统中最基本的能量固定 B.桑基鱼塘生态系统体现了物质循环和能量多级利用的原理 C.生态系统的信息传递只发生在生物之间,不会发生在生物与无机环境之间 D.生态系统的结构包括组成成分和营养结构 第Ⅱ卷 三、非选择题:包括必考题和选考题两部分。第22题~第32题为必考

2018年北京市十大典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草稿)

2018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一、工作履历造假,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获支持 案情简介:陈某于2017年1月5日入职北京某电子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品牌营销经理,月工资3.3万元,试用期为6个月。入职2个月后,电子公司向陈某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陈某不认可电子公司的解除理由,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电子公司提交了《求职登记表》、《入职承诺书》及一份民事判决书,佐证陈某伪造重要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与其工作履历严重不符。陈某填写的《求职登记表》显示,其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担任某广告传媒公司的市场部经理,月工资为3万元。在《入职承诺书》中,陈某承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情况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电子公司无需任何理由即有权解雇本人。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陈某担任某外地股份公司的经理助理,月工资为4千元,其提出诉求要求该股份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陈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声称其在外地股份公司的工作是兼职,故没有写入工作履历中去,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入职时虚构重要工作履历,所填报的工资收入与实际收入差别巨大,其所表现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与工作履历不符,电子公司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评析:劳动者入职时应当履行如实说明义务。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 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

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2015年黑龙江省公务员招考笔试试题

2015年黑龙江省公务员招考笔试试题第一部分数量关系 (共15题,参考时限15分钟) 在这部分试题中,每道题呈现一段表述数字关系的文字,要求你迅速、准确地计算出答案。 请开始答题: 1.甲乙两只兔子同时从萝卜地的东头沿着田埂向西头直线前进,甲的速度比乙每分钟快60米。甲比乙早20秒到达西头,然后继续前进。当乙到达西头时,甲比乙多走了200米,那么萝卜地从东头到西头的距离是多少米?() A. 900 B. 120 C. 1800 D. 200 2.有两块长方形蛋糕,一块长2015毫米,另一块长为755毫米,要把它们切成同样长的小块,不许有剩余,但每切一次就要损耗长为1毫米的蛋糕,那么这两块蛋糕最少可以切成多少块?() A. 10 B. 11 C.12 D.13 3.有水果糖、奶糖、巧克力三袋重量不同的糖果,水果糖与奶糖的重量比是6∶5,若水果糖的23被吃掉,且被吃掉的水果糖与被吃掉的巧克力的重量之比是5∶4,那么这两种糖剩下的部分重量相等。问原先水果糖、奶糖、巧克力的重量之比是多少?() A. 35∶30∶31 B. 25∶20∶21 C. 30∶25∶26 D. 42∶35∶40 4.由甲、乙、丙三个工程队分别承担工程量之比为5∶4∶2的三项工程,同时开工,若干天后,甲未完成的工作量是乙所完成的工作量的3倍,乙未完成的

工作量是丙所完成的工程量的2倍,丙未完成的工作量等于甲所完成的工作量,则甲、乙、丙的效率之比为多少?() A. 5∶10∶9 B. 3∶5∶4 C. 8∶6∶7 D. 5∶4∶2 5.某中学给住校生分配宿舍,如果每个房间住3人,则多出20人,如果每个房间住5人,则有2间没人住,其他房间住满。则总共有多少人是住校生?() A. 60 B. 65 C. 70 D. 75 6.张兴、王强、李超、刘奇、赵亮五个人围着圆桌喝茶,一共有多少种不同的入座方法(只要每个人左右的人都是相同的算同一种方法)?() A. 24 B. 12 C. 6 D. 2 7.蜘蛛有8只脚,蜻蜓有6只脚和2对翅膀,蝉有6只脚和1对翅膀,现在三种昆虫共18只,共有118只脚和20对翅膀,则其中有蜻蜓多少只?() A. 5 B. 6 C. 7 D. 8 8.“春城”象棋邀请赛的六名选手举行双循环赛,最后各人的获胜的次数都不相同。那么比赛最多有多少场平局?() A. 0B. 1C. 9D. 15 9.某部门组织定向越野活动,给参与者每人10元,只能在指定商店购买价格1.5元的矿泉水和2.5元的面包,每名参与者至少购买了一样物品。若参与者中一定至少有两人的购买组合相同,那么至少有多少名参与者?() A. 16 B. 18 C. 20 D. 22 10. 为了更好地开展群众路线实践活动,某事业单位组织三个部门全部职工去七个社区开展活动,已知三个部门职工人数之比为2∶1∶3,分布在七个社区的职工数恰成等差数列,则参加活动的职工总人数可能是()。

2014-2015年黑龙江省绥化市三校联考高二上学期期中数学试卷及参考答案

2014-2015学年黑龙江省绥化市三校联考高二(上)期中数学试 卷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2小题,每小题5分,共6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5分)命题“若a>b,则a+c>b+c”的逆否命题为() A.若a<b,则a+c<b+c B.若a≤b,则a+c≤b+c C.若a+c<b+c,则a<b D.若a+c≤b+c,则a≤b 2.(5分)与曲线=1共焦点,而与曲线=1共渐近线的双曲线方程为() A.=1 B.=1 C.=1 D.=1 3.(5分)已知双曲线=1(a>0)的实轴长、虚轴长、焦距长成等差数列,则双曲线的渐近线方程为() A.y=±x B.y=±x C.y=±x D.y=±x 4.(5分)函数f(x)=x2﹣2ax+1在(﹣∞,2]上是单调递减函数的必要不充分条件是() A.a≥2 B.a=6 C.a≥3 D.a≥0 5.(5分)过抛物线y2=﹣x的焦点F的直线交抛物线于A、B两点,且A、B在直线x=上的射影分别M,N,则∠MFN等于() A.45°B.60°C.90°D.以上都不对 6.(5分)有下列四个命题: ①命题“若xy=1,则x,y互为倒数”的逆命题; ②命题“面积相等的三角形全等”的否命题; ③命题“若m>1,则x2﹣2x+m=0有实根”的逆否命题; ④命题“若A∩B=B,则A?B”的逆否命题.

其中是真命题的个数是() A.1 B.2 C.3 D.4 7.(5分)方程mx+ny2=0与mx2+ny2=1(|m|>|n|>0)的曲线在同一坐标系中的示意图应是() A. B.C.D. 8.(5分)已知动点P(x,y)满足=,则点P的轨迹是() A.两条相交直线B.抛物线C.双曲线D.椭圆 9.(5分)一个圆的圆心为椭圆的右焦点,且该圆过椭圆的中心交椭圆于P,直线PF1(F1为椭圆的左焦点)是该圆的切线,则椭圆的离心率为()A.B.C.D. 10.(5分)已知点P为抛物线y=x2上的动点,点P在x轴上的射影为M,点A 的坐标是(6,),则|PA|+|PM|的最小值是() A.8 B.C.10 D. 11.(5分)若椭圆=1与双曲线=1有相同的焦点F1、F2,P是这两条曲线的一个交点,则△F1PF2的面积是() A.4 B.2 C.1 D. 12.(5分)已知A,B是椭圆长轴的两个端点,M,N是椭圆上关于x轴对称的两点,直线AM,BN的斜率分别为k1,k2(k1k2≠0),若椭圆的离心率为,则|k1|+|k2|的最小值为() A.1 B.C.D.2 二、填空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2016上海市十大信用典型案例”

2016年11月16日,2016上海十大信用典型案例评选颁奖活动在陆家嘴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举行。证大财富“个人行为属性信用识别体系助力个人释放信用价值”案例获选“2016上海十大信用典型案例”之“十大守信联合激励案例”,且是获奖单位中唯一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 本年度信用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以“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为主题。广泛征集信用典型案例,并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推选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最终评选出“十大守信联合激励案例”、“十大失信联合惩戒案例”和“十大优秀案例报送单位”。 上海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创新发展的先行者,在信用规划、法制建设和信用信息整合等方面敢于创新走在全国前列。他强调了此次评选活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主题,“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步步难行”的理念。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项复杂长期的任务,他呼吁大家齐心协力,锲而不舍持续推进,营造更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基于当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现状,信用的价值体现尤为突出。金融的核心是风险控制,而信用体系的完善,不仅有赖于行业监管和信用建设工作,企业也应当不断进行金融服务创新,完善风控管理体系。证大财富基于长期数据积累,研发“个人行为属性”信用识别体系,通过借款人的“消费行为+个人特质”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价值,在业内率先推出网购达人贷、保单贷等产品。相对传统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物”的价值评估,证大财富运用

“个人行为属性”价值评估的新金融服务模式,形成差异化的信用评估体系,有效地为得不到或不能充分得到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人群提供补充性金融服务,助力个人释放信用价值。5年来,证大财富为全国80多个城市近百万人群提供借款咨询服务,其中有20多万信用优质者凭借其信用价值成功获得金融服务,总额达170亿元。2016年3月25日起,证大财富正式在全国范围内为人民银行征信记录空白的客户提供服务,截止目前借款咨询服务人数近1700位,金额近1.1亿元。 此外,作为首批实现与央行征信中心旗下上海资信网络金融征信系统直接系统级别对接的企业,证大财富持续深耕征信行业,目前已经携手算话征信、鹏元征信等多个征信机构不断优化信贷风险管理能力,且通过自身的风控经验和数据为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及知名院校提供调研机会和课题研究参考。同时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会员单位,证大财富积极配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建设以及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方面的工作,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实际行动,发挥表率作用,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精神,营造公平诚信的氛围,助力中国征信体系建设。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2013年1月11日,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3月18日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关闭。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英公司对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及行政程序并无异议。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臭气排放监测的采样点与频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除其他干扰因素,故监测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有废气污染物检测的法定资质,该监测站两次臭气采样点即监测位置为三英公司厂界敏感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恶臭物无组织排放检测问题的复函》规定。原告认为臭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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