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三省行政审判案例要旨④

东北三省行政审判案例要旨④
东北三省行政审判案例要旨④

东北三省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一)④

三、关于裁判16、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未侵犯原告实体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保留其效力。案例:(2015)行监字第78号再审申请人刘文霞诉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一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中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沈中行初字第198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辽行终字第0029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文霞申请再审。案件基本事实:2014年5月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以辽宁省教育厅未依法履行对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的安全事项检查,致使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未做到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使原告之子董权铭在校被害身亡为由,申请被告对辽宁省教育厅不作为进行复议。2014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告知,告知其申请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范围。原告不服,于2014年6月27日提起诉讼。一审以“《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是

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学校安全工作作了抽象的一般性的规定,原告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告收到原告复议申请后作出告知并送达原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以同样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理由:辽宁省政府的告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仅告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未告知不予受理决定内容,应当判决撤销。辽宁省教育厅的行政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辽宁省政府受理复议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应当注意的是,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对辖区内所有管理对象产生了同等的不利影响,没有人有区别于他人的特别权益受到侵害,该具体行政行为实质上属于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刘文霞认为辽宁省教育厅未按《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规定,履行对辖区内学校安全事项的检查监督义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但是,辽宁省教育厅不履行该项法定职责的行为,对辖区所有学校学生生命健

康安全产生了同等的不利影响。刘文霞的儿子董权铭作为沈阳大学学生,与其他学生受到的不利影响并无区别。董权铭在学校被害身亡,并非辽宁省教育厅不履行对学校安全检查监督义务行为的直接法律后果,而是董权铭的同学王尔聪的犯罪行为所致,属于不履责行为的反射利益。因此,刘文霞认为辽宁省教育厅不履责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缺乏事实根据。辽宁省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行为认定辽宁省教育厅不履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刘文霞认为辽宁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仅告知辽宁省教育厅不履行对学校安全检查监督义务行为不属于行

政复议范围,未告知不予受理决定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判决撤销。本院认为,辽宁省政府对刘文霞复议申请作出的书面答复,未明确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处理结果,未引用决定不予受理的相关法律条文,未告知申请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存在复议决定法律文书形式上不完善问题。但是,该答复所载内容已经能够清楚明确地表明复议机关认为刘文霞的复议申

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意见,撤销该答复缺乏法律根据,也没有实际意义,原审判决驳回刘文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存在的形式问题,辽宁省政府在今后的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予以规范、完善。综上,刘文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文霞的再审申请。说明:本案被诉复议决定在形式上是不完备的,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由于本案发生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以《若干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尚有司法解释依据,本院对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结论并未予以纠正,而是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但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根据新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仅适用于“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情形,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未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只能根据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本案一审如果发生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合法判决形式应当是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7、原告因行政行为违法请求行政赔偿。不能证明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生活经验和常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予以赔偿。案例:(2015)行监字第42号再审申请人李玉明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中院于2014年8月19日

作出(2013)沈中行初字第204号行政赔偿判决,李玉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辽行终字第274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玉明向我院申请再审案件基本事实:被告在2012年4月至9月期间针对原告房屋实施了相关强制措施,给原告房产内的物品造成了损失。原告不服被告对其作出的强制措施行为,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2年作出[2012]沈中行初字第153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在2012年4月至9月期间针对原告房屋实施的相关强制措施违法,省法院已经作出(2013)辽行终字第131号终审行政判决,予以维持。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沈阳中院提起了本次赔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其损失予以赔偿。

一审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物品损失2万元;原告主张的房屋装修费属房屋安置补偿范畴,且原告已经对强拆房屋行为提起了诉讼,故本次诉讼对该请求不予处理。原告主张的经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为由,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物品损失2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以“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诉讼中提供的童铃药材有限公司销售出

库单记载的进药价格,酌定赔偿上诉人损失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理由:1、

针对和平区政府的违法行为,再审申请人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诉讼请求包括烧毁药材损失、房屋装修损失、屋内物品损失、无法经营的盈利损失等,合计人民币4058005.00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2万元没有依据。2、在本案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和平区政府提供了2012年6月27日、7月29日没有公章的出警记录,属于伪证。3、宣判前判决结果是审判机密,被告在判决之前就知道结果,一、二审法院法官的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高院(2014)辽行终字第274号行政判决和沈阳市中院(2013)沈中行初字第204号行政判决,判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赔偿再审申请人全部经济损失4058005元,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驳回再审申请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平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李玉明的房屋实施强行断电、断水等强制措施,上述行政行为已经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行终字第131号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和平区政府对由此给李玉明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据此,李玉明应当对和平区政府违法实施强制措施行为对其造成

的财产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为证明其损失,李玉明向一、二审法院提供了相应证据。但是,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其中,烧毁、丢失中药材清单为其自列清单,房内物品损失为其单方提供的照片,二者均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其所称损失。药品进货单为《童玲药材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记录了自2007年至2012年间,李玉明从安国市童玲药材有限公司购买中药材的数量和价格,所有单据票面数额合计约15000元,且进货单所列药材至和平区政府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的存量是多少,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李玉明要求原审法院调取的出警记录,仅是其个人报警时所称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核实确认,亦不能作为证明房内物品实际损失的证据。李玉明在二审庭审中承认,已于2012年6月初从被征收的房屋搬走。根据生活经验和常理,作为一个理智的人,通常不可能在即将被强制拆迁、无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内留存大量贵重物品。因此,在李玉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和平区政府赔偿李玉明2万元,符合本案基本事实,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李玉明要求赔偿房屋装修及停业损失,不属于本案违法强制措施造成的损失,应当通过征收补偿等其他法定途径予以解决,原审判决对其该部分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依法有据。李玉明提出判决前原审法院法官泄露审判机密,侵犯其合法权益,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玉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玉明的再审申请。18、原告在起诉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而经审理认为应当属于行政补偿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在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向原告释明,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坚持不变更,如果补偿与赔偿并无内容上实质区别,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事实,直接就补偿问题作出实体判决。案例:(2015)行监字第236号再审申请人李秀玲因诉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陵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沈中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确认东陵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李秀玲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辽行终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秀玲不服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案件基本事实:2008年9月,原告与东陵区白塔镇毡匠村土地承包人刘丹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租赁4.23亩土地。被告于2012年5月对原告的地上物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一审判决以“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其

所实施的强拆行为的合法性,故对该强拆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参照《关于印发浑南新城集体土地房物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偿办法》)中最高的温室果木补偿标准每亩6,000元对原告大棚青苗予以补偿;经法院现场查看,强拆发生地大棚建设普遍结构过于简单,故酌定按照《补偿办法》大棚补偿标准的20%计算赔偿”为由,判决:一、确认被告对原告地上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地上种植物损失25,380元;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大棚损失14,101元。二审以基本相同理由判决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理由:1、本案是确认强拆行为并履行补偿职责之诉,一、二审漏诉漏判应赔款项。原审刻意回避了本案客观存在的征收土地行为,强拆行为只是征收行为的一个违法环节,强拆也不必然导致国家赔偿,申请人诉请补偿合法合理。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系赔偿案件”,对本案诉请的“征地补偿”却未驳未判,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关于大棚的事实认定证据不足。二审判决认定“不能证明其种植的作物需要种植在大棚内,且未投入使用”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且与本案赔偿无关。原审认定赔偿标准按照《补偿办法》大棚补偿标准的20%计算没有依据,应该按照《补偿办法》附件1、序号2的标准计算,不能低于该项标准的下限。3、原审认定青苗补偿按照每亩

6000元计算损失无据。申请人的果木树树龄已有3年以上,应在合理的种植范围内给予综合认定。请求: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第二、三项;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行终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中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判决部分的内容。依法开庭审理或发回重审。驳回再审申请理由: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未提供的,视为没有证据。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据,应认定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没有证据。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且在本案申请再审审查的询问程序中,被申请人对其强拆行为的违法性已予认可。因此,原审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几点申请再审理由分述如下:(一)关于是否存在漏判诉讼请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亦规定,因行政机关违法

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本案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被告对征用原告合法的地上青苗、种植大棚不予补偿就强拆的行为违法并依法补偿。”与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诉讼请求相对应的应当是行政赔偿,而非行政补偿。原告一审提出的行政补偿请求,文字表述不当。通常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先向原告释明,由原告自行将行政补偿请求变更为行政赔偿,然后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但是,对于原告诉讼请求内容明显系行政赔偿,而非行政补偿的情形下,人民法院直接根据原告实质诉求,判决被告予以行政赔偿,更有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效率。本案中,原告一审所谓“补偿”请求,主要内容是对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及大棚损失的“补偿”,明显属于行政赔偿,而非行政补偿。因此,原审法院据此判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地上附着物损失进行赔偿,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更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二)关于大棚损失的赔偿问题。《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国家赔偿只赔偿受害人因违法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的损失,违法利益损失不予赔偿。本案中,浑南新城管委会于2010

年3月12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大浑南”地区土地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并于2010年7月1日发布拆迁公告。这说明,2010年涉案地块已被列入拟征收范围。申请人在明知对列入拟征收范围的地块禁止抢栽、抢建的情形下,于2011年开始大规模建设大棚,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照片也可以看出,其建造的大棚仅为水泥墩和细钢筋简单搭建,整体建设结构过于简单,根本无法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明显属于违法抢建。违法抢建的大棚,不属于应予赔偿的“合法权益”范畴。原审判决考虑到被申请人强拆行为违法,参照《浑南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中大棚补偿标准的20%对申请人大棚建设成本酌情予以赔偿,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按照《补偿办法》的标准全额补偿,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三)关于青苗损失赔偿问题。在被申请人违法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申请人青苗损失无法计算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参照《补偿办法》中最高的每亩6000元补偿标准计算损失,已经充分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虽然对青苗补偿标准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青苗损失的相关证据以及具体赔偿标准和数额,对其此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李秀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秀玲的再审申请。19、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为了指引当事人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可以在裁定说理部分对行政机关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予以必要的阐述。案例:(2015)行终字第2号上诉人赵素琴因诉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皇姑区公安分局)、黑山县公安局不履行更正户籍登记信息、提供出生日期证明文件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辽立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基本案情:2015年5月25日,赵素琴以皇姑区公安分局、黑山县公安局为被告,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黑山县公安局提供原告户口底卡或其他证明原告出生日期的证明;2、判令被告皇姑区公安分局签发原告1953年5月4日出生的身份证并修改原告的户口簿登记信息。一审裁定理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级别管辖范围。本案起诉人是一个普通公民,被诉的主体是皇姑区公安分局和黑山县公安局,诉讼请求是要求皇姑区公安分局、黑山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院在登记接收起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后,依法向起诉人赵素琴

释明了本案不属本院管辖问题,建议其到有管辖权的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沈阳市法院系统实施行政案件交叉管辖,皇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由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又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安排专人接待,但其坚持要求在本院起诉立案(有本院笔录在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对赵素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上诉请求和理由:被上诉人锦州市黑山县公安局和沈阳市皇姑区公安分局共同的错误行

为造成上诉人居民身份证信息和户口信息错误。从办理二代身份证开始,上诉人就一直在要求两个被上诉人共同作为,为上诉人修正信息,但是至今未获答复。两个公安局互相推脱,单起诉一个被上诉人,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且两个共同被上诉人已经跨辽宁省内两个不同地级市的辖区,所以上诉人认为应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立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并受理本案。二审裁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关为被告的案件以及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就本案而言,并非辽宁省辖区

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按照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赵素琴应当向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皇姑区公安分局履行更正其户籍年龄法定义务。赵素琴坚持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起诉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对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一审对赵素琴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赵素琴一审诉讼请求有两个:一是请求判令锦山市黑山县公安局提供赵素琴户口底卡或者其他证

明赵素琴出生日期的证明;二是请求判令皇姑区公安分局更正赵素琴户籍登记信息核发信息正确的身份证。两个诉讼请求实质就是一个:请求皇姑区公安分局更正赵素琴的户籍年龄信息。另一个诉讼请求只是应皇姑区公安分局的要求,为证明请求更正户籍年龄信息具有正当性,以诉讼形式表现出来的调查取证行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基于正当理由就更正户籍年龄信息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后,核实当事人真实

年龄相关事实,是受理案件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公安机关不得将相应的调查取证义务转嫁给行政相对人。基于此,若非出于赵素琴本人的完全自愿,本案第二个诉讼请求没有存在的必要。皇姑区公安分局在受理赵素琴请求更正户籍年龄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就赵素琴实际出生年代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核实。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赵素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人民法院审理房屋征收违法强拆案件,原告请求恢复原状依法不能支持,请求金钱赔偿数额过高的,原则上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按照赔偿时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合法房产的实际损失和赔偿数额。经调查,有证据证明征收补偿过程中政府委托评估确定的价格不低于赔偿时的市场价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以该价额为基础,参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优惠政策,对当事人的合法房产予以赔偿。案例:(2015)行监字第614号再审申请人魏宗芳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和平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中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沈中行初字第115号行政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和平区政府赔偿魏宗芳物品损失16,200元、房屋损失396,758元、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费计22,400元;驳

回魏宗芳其他诉讼请求。魏宗芳不服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辽行终字第00032号行政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赔偿魏宗芳物品损失16,200元、房屋损失396,758元,驳回其诉讼请求判项;变更一审判决搬迁及临时补助费,租房损失由4个月增加至判决时的24个月,合计39200元。魏宗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案件基本事实:2012年10月9日,和平区政府发布和政征决字[2012]第6号《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和平区北二马路72号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魏宗芳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建筑面积32.26平方米。2013年2月,和平区政府对魏宗芳上述房屋实施拆除。魏宗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和平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赔偿。审理中,魏宗芳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一审法院认为:魏宗芳承租使用的公有房屋位于和平区政府征收范围内。和平区政府在未与魏宗芳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拆除其房屋,系属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正当程序。魏宗芳要求确认和平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应予支持。关于物品损失赔偿问题,魏宗芳虽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物品实际损失数额,但和平区政府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未对物品进行保全,现无法准确认定魏宗芳物品损失数额,对此,和平区政府应负有相应责任。结合魏宗芳提供证据及实际情况,

酌情按其主张物品损失数额的百分之六十(即27,000元×60%=16,200元)予以赔偿。魏宗芳未提供证明房屋被拆除后已租赁房屋并实际支付租房费用,其主张房租损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魏宗芳提出原地安置房屋或者货币赔偿70万元问题,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原告要求安置房屋不属于国家赔偿范畴,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和平区政府强拆程序违法造成魏宗芳房屋损失,和平区政府应赔偿强制拆除的32.26㎡房屋使用权的市场价值。魏宗芳拒绝对其房屋价值申请评估,根据法院现场调查被拆迁房屋地区同类房屋使用权市场价格,低于和平区政府10,621元/㎡(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实施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30%)的补偿标准,且按照补偿方案魏宗芳享有补贴面积,系有利于魏宗芳,故和平区政府应补偿魏宗芳房屋损失32.26×

10,621+(45-32.26)×10,621 40%=396,785元。被诉强拆行为程序违法,和平区政府亦应赔偿魏宗芳签约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费22,400元。魏宗芳提出因执法局强拆其无产籍房屋,要求和平区政府安置房屋或赔偿的主张,与本诉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八)项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和平区政府对魏宗芳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

法;二、和平区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赔偿魏宗芳物品损失16,200元;三、和平区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赔偿魏宗芳房屋损失396,758元;四、和平区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赔偿魏宗芳签约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费计22,400元;五、驳回魏宗芳其他请求。二审判决认为,和平区政府违反正当程序,在未与魏宗芳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拆除魏宗芳的房屋,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和平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为违法正确。关于赔偿方式问题,因本案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魏宗芳使用的房屋已经强制拆除,其不同意和平区政府安置的地点,故一审法院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以支付赔偿金方式赔偿魏宗芳房屋损失并

无不当。关于魏宗芳提出的要求和平区政府赔礼道歉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物品损失问题。魏宗芳只提供了物品损失的清单,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的物品损失,但考虑到和平区政府实施强拆行为时没有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保全,一审法院按照魏宗芳提供物品损失清单,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其主张物品数额的百分之六十(27,000元×60%=16,200元)予以赔偿并无不当。关于承租房屋损失赔偿问题。因双方拒绝重新对房屋价值进行评

估,一审法院经走访调查,参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上浮30%的标准,按照补偿方案应享有补贴面积,计算和平区政府应赔偿魏宗芳房屋损失的数额为396758元,充分考虑了魏宗芳的合法利益,二审法院予以认可。关于强拆造成的租金损失问题,因一审时魏宗芳未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中,魏宗芳提供了其在老年公寓实际支付房屋租金的相关证据,经质证,能够证明其确系在老年公寓居住,发生房屋租金的损失,故根据魏宗芳涉案的房屋面积等具体情况,应酌情按每月800元的租房标准予以考虑,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于2013年2月,至本案判决作出之日共24个月,和平区政府应赔偿魏宗芳租房损失19200元(800元×24个月=19200元)。另一审判决和平区政府支付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费22400元中包含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400元与上述房租损失重合,不应再予以支付。关于无产籍房屋赔偿的问题。根据魏宗芳自诉,该无产籍房屋由执法局做出了相关的处理决定,并于2012年强制拆除。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判决:一、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行初字第115号行政判决的第一,二,三,五项。二、变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行初字第115号行政判决的第四项为:和平区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其给原告出具的《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在未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作出明确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信访形式答复显系不妥。遂判决:一、市社保基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 (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 一、劳动关系建立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1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不签订劳动合同并否认事实劳动关系,加大了法院查证事实的难度,但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甚至工作成果等多种凭证,依然可以综合进行判断,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可能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02 .雇佣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以及因经营性停产放长假待岗等情形等四类人员,误以为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导致在诉讼中败诉。 03 .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予签订,从而导致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儒思HR人力资源网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4 .对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识错误,一些人员:诸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等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也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05 .一些公司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高管的工作职责,则即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06 .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订立劳动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二、劳动合同履行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7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履行合法公示或者送达,从而导致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合法约束力。

08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未安排劳动者工作为由拒付工资,如果是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那么用人单位依然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否则即为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败诉风险。 09 .用人单位违法规避工龄连续计算,例如在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重新安排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干脆“逆向派遣”,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但此种手段被法律所禁止,从而带来败诉隐患。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0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尽管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又主张变更无效的,依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11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加班事实的基础举证责任由劳动者一方负担,但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注意留存、收集证据,导致诉讼中因为证据不足而主张难获支持。 12 .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3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法定义务的情形而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在此情形下,不能免除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14 .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辞退劳动者解除事实充分、解聘程序合法,导致败诉。 15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未能依法履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导致付出败诉代价,有的是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有的甚至付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代价。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6 .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辞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法院2015年9月21日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典型案例主要是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制度有深刻的认识、对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深入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一、李永奎诉西充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8日,西充县公安局作出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李永奎因与西充县实验驾校存在经济纠纷,于2013年9月28日下午15时30分许,邀约吕宗峻等人进入实验驾校。李永奎关闭实验驾校综合楼电源并将驾校学员从楼中赶出。纠纷中,李永奎等人还多次与他人拉扯造成多人受伤,严重影响了实验驾校的正常秩序。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的违法行为,在听取其陈述及辩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永奎处以治安拘留13日。李永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西充县公安局认定李永奎的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其提交的证据,除何德蓉、何春华有相关陈述外,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西充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的10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签名经鉴定均不是本人亲笔;同时,有5份询问笔录的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又在另行进行询问活动,这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的要求。西充县公安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但对李永奎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不明,其情形属适用法律不当。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3)西充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西充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作出的治安处罚,在认定事实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如认定李永奎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没有具体的受伤人员姓名及伤情等事实;对证人进行询问取证,没有按要求由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也没有按要求由两名公安干警进行。西充县公安局调查取证活动未依法进行,其法律后果就是收集的证据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治安处罚决定证据不足。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正确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方式和手段收集证据,必须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根据证据认定事实,切实纠正主观随意性。 二、李修文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撤销案 【基本案情】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乐山市人社局)根据燕岗建筑公司职工李修文的工伤确认申请,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修文的受伤情形属于工伤。2012年9月17日,该局又作出乐人社办〔2012〕577号《关于撤销<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号(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撤销了关于李修文受伤情形属于工伤的认定。李修文对此不服,于2013年1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乐山市人社局作出的乐人社办〔2012〕577号决定。乐山市人社局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后,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也未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同时,第三人燕岗建筑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提供与被诉行政决定相关的证据。 【裁判结果】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国外特色小镇案例

国外特色小镇案例总结 一、国外特色小镇主要类型 国外特色小镇主要是按照市场规律发展起来,与低成本及要素的聚集有直接的关系。国外特色小镇一般是通过龙头企业或培育基础产业向某一个空间聚集,最后形成产业集群,再加上小镇本身的优质生态人文资源,最终形成特色鲜明的小镇。目前国外特色小镇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科技总部型特色小镇 在欧美发达国家,很多小镇就是依托一个企业总部发展起来的。例如美国的硅谷,其实就是一连串的科技总部型小镇聚集而成,另外这种类型的小镇往往还会依托世界知名院校,用作企业发展必须的科研和人才力量。如: 1、美国山景城小镇:是美国人均最富有的小镇之一,Google的二十多栋办公楼就散落在这个美丽的小镇里。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高科技公司。 2、英国Sinfin小镇:世界著名的航空发动机公司罗伊斯?罗尔斯总部所在地,中间是办公和核心工厂,周边是绿地和低密度住宅区,这里能生产出全世界最高端的航空发动机。 3、德国英戈尔斯塔特小镇:奥迪的全球总部和欧洲工厂所在地,奥迪总部所在的英戈尔斯塔特的传统镇区人口则只有两三万人,但却是高端人才的核心聚集地。

借鉴:中国的小城镇可通过不断改善和提升生态环境、交通条件和配套设施,在政府的政策引导和企业推动的双轮驱动下,中国的高端人才和高端产业会逐渐向小城镇进行聚集。 (二)传统产业型特色小镇 发达国家传统产业型特色小镇与工艺传承、产业积累、生态人文环境资源等因素关系密切,是天时、地利和人和的结果。如: 1、香水产业小镇:法国格拉斯小镇,从16世纪起就从事花卉种植业及香水制造,有大量世代从事此香水产业的技师以及相关产业基础,最后形成世界最著名的香水王国。 2、巧克力产业小镇:美国好时小镇,号称“世界上最甜蜜的地方”,有3家现代化的巧克力工厂,是北美地区最大的巧克力及巧克力类糖果制造商。 3、全球体育用品产业小镇:德国赫尔佐根赫若拉赫,中心历史城区、手工业发展传统以及就业市场的吸引力让这座小镇有着高品质的生活,拥有三家全球体育用品企业:阿迪达斯、彪马、舍弗勒。 4、全球纺织品产业小镇:瑞士朗根塔尔小镇,蓝拓纺织品公司和阿曼集团的所在地,它们拥有全球化的分支机构和供应商网络。这个小城镇为它们提供了充足可用的劳动力以及长期形成的支持本地产业发展的传统氛围。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正当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说明了什么问题?我国公民为什么有状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1)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同时也表明中国已选择了依法治国的道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活动。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理所当然的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行政诉讼?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什么?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行政诉讼法。 目的: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典型案例: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近日开庭审理“贵州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停止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须于今年3月31日前消除对环境的影响。庭审结束后,被告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立即停止新增磷石膏的排放,并立即治理原已存在的磷石膏尾矿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工作。 2007年12月10日,新成立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要求位于安顺市平坝县境内的贵州天峰化工公司停止排污侵权。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一家生产化肥(磷胺)的化工企业,其生产厂区位于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投入使用以来,每年产生20至30万吨的磷石膏废渣,所堆放的磷石膏废渣总量已有200至300万吨。但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2007年10月27日,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显示,该企业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对羊昌河水质影响较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负有依法管理红枫湖水资源的社会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红枫湖是贵阳市百万市民的主要饮用水源。在不特定的人群遭受环境污染侵害的情况下,为维护民众利益,原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法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堆放的磷石膏废渣通过渗滤对红枫湖上游羊昌河造成重大污染,进而直接影响红枫湖的水质。贵州省人民政府曾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被告限期整改。被告亦不予否认,并表示将

人教版八年级地理下册第六章第二节“白山黑水”——东北三省教学质量检测(附答案)

八年级地理下册第六章第二节“白山黑水”——东北三省 教学质量检测(附答案) 一、单选题 读“我国东北区域图”,完成下列1-4题。 1.根据图中经纬度可知,我国东北三省位于() A. 东半球、中纬度 B. 北温带、南半球 C. 北半球、低纬度 D. 北寒带、中纬度 2.乙省的行政中心是() A. 哈尔滨 B. 长春 C. 沈阳 D. 济南 3.丙省是下列哪个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 A. 土家族 B. 藏族 C. 壮族 D. 朝鲜族 4.丁是() A. 渤海 B. 黄海 C. 东海 D. 南海 5.东北地区是我国城市密集、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区域,城市集中分布在() A. 沿海地区 B. 自然资源丰富地区 C. 沿边地区 D. 交通干线沿线地区 读图,回答6-8题

6.图中P为我国哪个粮食集中产区() A. 三江平原 B. 成都平原 C. 洞庭湖平原 D. 松嫩平原 7.关于P地区耕作制度的叙述,正确的是() A. 一年三熟 B. 一年两熟 C. 两年三熟 D. 一年一熟 8.关于P基地种植的农作物的组合,正确的是() A. 小麦、大豆、甜菜 B. 水稻、油菜、甘蔗 C. 小麦、油菜、甘蔗 D. 水稻、花生、甜菜 9.三江自然保护区主要是保护() A. 沼泽湿地 B. 温带草原 C. 热带雨林 D. 东北虎 10.我国机械化程度最高、提供商品粮最多的粮食生产基地是() A. 东北平原 B. 东北地区 C. 长江流域 D. 华北地区 11.东北稻米质量高的主要原因是() A. 一年一熟,生长期较长 B. 夏季高温多雨 C. 水源充足,灌溉便利 D. 当地生 产技术先进 纪录片《航拍中国》第四集来到了黑龙江,片头是这样介 绍的:大小兴安岭携手创造了一片森林的海洋,黑龙江和 众多支流一起冲击出了两大平原,成为中国最大的粮仓。 读图回答下面12-15题。 12.图中ABC三座山脉分别是() A. 小兴安岭大兴安岭长白山 B. 小兴安岭长白山大兴岭 C. 大兴安岭长白山小兴安岭 D. 大兴安岭小兴安岭长白山 13.材料里提到的两大平原是()

2018年北京市十大典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草稿)

2018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一、工作履历造假,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获支持 案情简介:陈某于2017年1月5日入职北京某电子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品牌营销经理,月工资3.3万元,试用期为6个月。入职2个月后,电子公司向陈某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陈某不认可电子公司的解除理由,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电子公司提交了《求职登记表》、《入职承诺书》及一份民事判决书,佐证陈某伪造重要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与其工作履历严重不符。陈某填写的《求职登记表》显示,其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担任某广告传媒公司的市场部经理,月工资为3万元。在《入职承诺书》中,陈某承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情况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电子公司无需任何理由即有权解雇本人。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陈某担任某外地股份公司的经理助理,月工资为4千元,其提出诉求要求该股份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陈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声称其在外地股份公司的工作是兼职,故没有写入工作履历中去,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入职时虚构重要工作履历,所填报的工资收入与实际收入差别巨大,其所表现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与工作履历不符,电子公司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评析:劳动者入职时应当履行如实说明义务。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 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

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2016上海市十大信用典型案例”

2016年11月16日,2016上海十大信用典型案例评选颁奖活动在陆家嘴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举行。证大财富“个人行为属性信用识别体系助力个人释放信用价值”案例获选“2016上海十大信用典型案例”之“十大守信联合激励案例”,且是获奖单位中唯一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 本年度信用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以“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为主题。广泛征集信用典型案例,并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推选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最终评选出“十大守信联合激励案例”、“十大失信联合惩戒案例”和“十大优秀案例报送单位”。 上海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创新发展的先行者,在信用规划、法制建设和信用信息整合等方面敢于创新走在全国前列。他强调了此次评选活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主题,“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步步难行”的理念。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项复杂长期的任务,他呼吁大家齐心协力,锲而不舍持续推进,营造更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基于当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现状,信用的价值体现尤为突出。金融的核心是风险控制,而信用体系的完善,不仅有赖于行业监管和信用建设工作,企业也应当不断进行金融服务创新,完善风控管理体系。证大财富基于长期数据积累,研发“个人行为属性”信用识别体系,通过借款人的“消费行为+个人特质”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价值,在业内率先推出网购达人贷、保单贷等产品。相对传统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物”的价值评估,证大财富运用

“个人行为属性”价值评估的新金融服务模式,形成差异化的信用评估体系,有效地为得不到或不能充分得到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人群提供补充性金融服务,助力个人释放信用价值。5年来,证大财富为全国80多个城市近百万人群提供借款咨询服务,其中有20多万信用优质者凭借其信用价值成功获得金融服务,总额达170亿元。2016年3月25日起,证大财富正式在全国范围内为人民银行征信记录空白的客户提供服务,截止目前借款咨询服务人数近1700位,金额近1.1亿元。 此外,作为首批实现与央行征信中心旗下上海资信网络金融征信系统直接系统级别对接的企业,证大财富持续深耕征信行业,目前已经携手算话征信、鹏元征信等多个征信机构不断优化信贷风险管理能力,且通过自身的风控经验和数据为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及知名院校提供调研机会和课题研究参考。同时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会员单位,证大财富积极配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建设以及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方面的工作,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实际行动,发挥表率作用,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精神,营造公平诚信的氛围,助力中国征信体系建设。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2013年1月11日,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3月18日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关闭。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英公司对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及行政程序并无异议。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臭气排放监测的采样点与频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除其他干扰因素,故监测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有废气污染物检测的法定资质,该监测站两次臭气采样点即监测位置为三英公司厂界敏感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恶臭物无组织排放检测问题的复函》规定。原告认为臭气

人教版八年级下册地理第六章第二节“白山黑水”东北三省练习有答案

第六章认识区域:位置与分布第一节东北地区的地理位置与自然环境 1.读图:(1)山脉:①②③ (2)平原:④平原⑤平原⑥平原 (3)河流:A. B. C. D. (4)海:E. F. 2.东北地区位于哪里?位于中国部||,包括、 、||,简称“”||。 3.比较日本、中国、蒙古海陆位置的差异||,说明海陆 位置对三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1)蒙古为国||,有利于发业||。不||,在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国的发展||。 (2)日本是国||,有利于发展交通、渔业等海洋 事业||,也利于与海外各国的||。 (3)中国是的国家||,①东部深受影响||, 雨量||,有利于发展生产||。②沿海有利于发展 事业||,开展与海外各国的交往||。③西部深入内部 ||,便于同中亚、西亚、欧洲各国进行交往||。 4.比较东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海南岛纬度位置差异||,说明纬度位置对三个区域农业生产的影响||。 (1)东北平原位于带||,农作物年熟||。 (2)长江中下游平原位于带||,农作物年熟或年熟||。 (3)海南岛位于带||,农作物年熟||。 5.东北地区地理位置有哪些重要性? (1)国界线漫长||,有利于和、等国家进行商贸活动||,还可以通过东南部海域与、等国家联系||。(2)位于纬度地区||,温度较低||,但热量能满足多种作物的需求||。 6.地形分布有什么特征?地形以、和为主||。地表结构大致呈状的三带:外围是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和鸭绿江等流域||,中间是和||,内部则是广阔的||。 7.东北平原由哪三部分组成?由平原、平原、平原组成||。 8.三江平原由哪三条河流冲击而成?、、 9.气候类型及特点?东北地区属于气候||,特点:夏季||,冬季||。 10.为什么气候特别冷?(1)(2) 11.为什么东北三省较为湿润? 12.降水有什么特点?降雨集中在||,冬季降雪||。 13.气温分布有什么特点?受影响||,大致自南向北||。 14.降水分布有什么特点?受位置影响||,自东南向西北||。 15.传统民居有什么特点?、、||。 16.传统民居屋顶坡度大与自然环境有什么关系? 17.传统民居墙体厚、窗户小与自然环境有什么关系? 第六章认识区域:位置与分布第一节东北地区的地理位置与自然环境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

2017年北京市十大典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案例1社保折现无效,解除经济补偿不能少 张某系外地农民工,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得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餐饮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当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得相关法律后果等。工作至2016年7月,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得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认为,张某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发生争议,张某遂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得《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得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后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与解协议,张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法律评析】依法缴纳社保义务不可规避。 按照《社会保险法》得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得义务。本案中,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张某每月获得了更多得工资,餐饮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张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得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本案中,虽然张某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得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得事实成立,故在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2符合休假条件,新入职当年即可休年休假 王某于2014年6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2年得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得月工资为5000元。劳动合同到期时,王某选择不与物业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离职结算时,王某提出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故

特色小镇案例国内最成功的特色小镇案例分析

特色小镇案例国内最成功 的特色小镇案例分析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江南徽派建古镇——江西婺源 概况:婺源是江西省一个历史悠久的古县,历史上曾属安徽管辖,是古徽州一府六县之一。 婺源古镇是南宋着名理学家朱熹的故里和中国铁路之父詹天佑的家乡。"一生痴绝处,无梦到徽州"。"徽州"是被越来越多人提及的字眼,有人说这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家园,地处偏僻山乡的婺源很幸运地保存了古徽州的所有气韵。 资源特点:这里民风纯朴,文风鼎盛,名胜古迹遍布全县。有保持完美的明清古建筑,有田园牧歌式的氛围和景色。整个儿就是一幅未干的水粉画,又像是莫奈的印象派,处处都散落着可以谋杀胶卷的美。 运营模式:政府授权特许经营模式。以“保护古民俗、复合多元运营、度假商业并重、资产全面增值”为核心,休闲与乡俗并驱,旅游经济与经营复合,实现高品质文化型综合旅游目的地建设与运营。 极具少数民族风情的古镇——丽江古城 概况:丽江古城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始建于宋末元初。古城历史悠久,古朴自然,城市布局错落有致,兼具山城风貌和水乡韵味。是中国罕见的保存相当完好的少数民族古镇,世界文化遗产、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 资源特色:古街、古桥、木府、福国寺五凤楼、白沙、束河民居建筑群、鲜明的东巴文化、酒吧街。 主营业态:自申遗成功后,旅游业和商业得到了迅猛发展,集中在以铜银器制作、皮毛皮革、纺织、酿造业为主的传统手工业,以及餐饮、住宿、商业、休闲娱乐、文化等现代旅游发展业态。 发展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即政府投入巨资实施,通过建章立制,使积极的保护与旅游开发有机结合。行动计划的实施包括建立机构、制定遗产保护资金管理机制和核心区鼓励发展传统文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从战略高度经营民族文化产业;二是激活古城风貌,彰显异族特色;三是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处理好遗产保护与旅游商化间的协调关系;四是坚持可持续发展,不应操之过急。 北方镇产业多元化古镇——古口北镇 概况:北京市密云区(原密云县)辖镇。位于区境东北部,距城区55千米。东邻新城子乡,南接太师屯镇,西连高岭镇,北隔长城与河北滦平县相望。面积平方千米。辖4个社区、9个行政村,40个自然村。镇政府驻古北口村。地貌属燕山余脉浅山丘陵区。潮河从北部关口入境,绕流阴山,贯穿全境,沿河两岸有部分河流冲积发育而成的平地。东有小海河从汤河村东北入境,横

黑龙江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目录 1.刘某某诉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2) 2.牡丹江某食品公司诉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5) 3.管某某诉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答复及行政复议案 (8) 4.范某某诉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10) 5.柴某某诉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12) 6.刘某某诉富裕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14) 7.张某某诉哈尔滨市双城区房产住宅局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16) 8.于某某诉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测绘报告案 (18) 9.崔某某诉甘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20) 10.贺某某诉齐齐哈尔市工商管理局铁锋分局、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工商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23)

刘某某诉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大庆某石化公司职工。2016年1月20日早8时10分左右,刘某某下早班后从单位去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途中被货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2016年3月18日,刘某某的妻子向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刘某某为工伤。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某某下班后前往医院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并且刘某某下班后不是以最终回到居住地为目的,不是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某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

2014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年终盘点)

2014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年终盘点) 2014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年终盘点) 劳动法库提示:由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异,故案例仅供参考,特此提醒。 一、东莞最大鞋厂少缴社保上千员工大罢工 【事件回放】4月14日,广东东莞最大鞋厂裕元鞋厂上千员工罢工,员工们拉起红色横幅,上面写着“还我社保,还我住房公积金”等字眼。东莞裕元鞋厂是广东东莞最大的鞋厂,隶属于台湾宝成集团,是阿迪达斯、耐克等多个世界名牌运动鞋的最大的生产基地,为全球30多家著名品牌鞋类产品公司进行代工。这次停工维权缘于裕元鞋厂未足额为工人购买社保,按照东莞社保局的规定,工人的社保应包括工伤、养老、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社保缴费率规定企业需缴纳员工总收入的11%,员工个人承担8%,而他前不久查了自己的社保缴费,发现工厂只帮他缴了他自己所缴的部分,但没有缴纳企业应该缴纳的那一部分。而部分工人陆续请假去社保局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情况,纷纷发现裕元鞋厂缴交的社保额度不足,缴交的标准很混乱。 【点评】东莞裕元鞋厂确实存在未如实申报社保缴费的问题,对此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已向企业发出了《社会保险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企业进行依法整改,国家有关部门也将指导广东依法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旗帜鲜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还应搭建劳资协商平台,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化解纠纷。 二、沃尔玛常德店关门“解散”之说引争议 【事件回放】3月5日,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常德水星楼分店负责人向全体员工宣布,因该店经营效益不佳,决定于3月19日关店,同时为员工提供转岗安置和领取相关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两种安置方案。对于安置方案,沃尔玛常德水星楼分店工会和部分员工提出质疑,认为店方未履行提前30 天通知全体员工或工会的法定义务,事先也未就安置方案和员工或工会进行沟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纠纷。4月25日,沃尔玛常德水星楼分店69名员工和分店工会分别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6月25日发出的裁决书,驳回劳方全部仲裁请求。但仍有6名员工不服仲裁结果,并向法院提起诉讼。7月21日,常德武陵区法院驳回了劳方的诉讼请求。 【点评】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店方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有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沃尔玛向政府部门提出的文件,明确申明是依据“提前解散”的法律规定闭店,向员工宣布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也是“提前解散”。所以沃尔玛关闭门店,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关于公司“提前解散”的规定。因此无需按“经济性裁员”规定提前一个月告知,也不能接受按工资的两倍来支付赔偿的要求。但是也有人认为,“提前解散”条款只限于独立法人,但常德分店作为沃尔玛的分支机构,并非独立法人,并不适用该条款。即便沃尔玛公司关闭常德门店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提前解散”条款,那么,在公司解散前,还应清算并将账目和物资封存,而沃尔玛直接转移资产,也有违现行法律规定。但是无论如何,该店原员工在沃尔玛水星楼分店滞留并阻拦店方撤运货物,是“不理智”的行为。 三、王茁诉上海家化高管争议成焦点 【事件回放】王茁于2004年1月1日进入上海家化,担任副总经理一职,2012年12月18日起担任总经理。2013年11月19日王茁与上海家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茁每月工资税前5

特色小镇_IP运作的案例和实战

思路决定出路。打造特色小镇的“IP”,首先要充分理解“IP”,不可狭隘地 理解它。从广义上讲,一个故事、一个形象、一个商业入口、一个标志性的产业、一种特色的文化形态等等,都可以演变成独有的IP。 比如说:修行千年的白娘子,蛇妖之身可以随时化作人形,并可在人间自由行走,这就叫IP;又比如说:卖菜佬姚振华横刀立马,欲横挑马上王 大将军,一时风头无俩,这也是IP;还比如说华夏幸福基业在固安工业园之后,攻城略地,坐上了产业园区发展的头把交椅,这也是IP等等。 也就是说,“IP”已经成为独特识别物、特有的形象认知、特有的表达了。当然,能够成为IP,同时也必须意味着可观数据、垂直社群、自流量、可繁衍性等等。 特色小镇,核心在禀赋要素之“特”

纵观世界,不论是生态资源禀赋型的特色小镇,历史文化型的特色小镇,或是特色产业型的特色小镇,都必须有自己独特识别物和独有的形象认知,最终都是以“IP”来彰显个性的,特色小镇,核心在“特”。不论是著名的法国戛纳电影小城、普罗旺斯的薰衣草小镇、还是美国格林威治对冲基金小镇等等,都有其独特的“IP”。 为什么“IP”之于特色小镇如此占据命门,看看案例就知道。 1. IP是盘活存量资源的重要手段 台湾新北市有一个很有趣的故事。在侯硐车站旁有一个猴硐村,本来只是一条山村民宅古街,早期便有许多猫咪栖息,加上猫群繁殖力极强、又没有计划生育政策、又没有天敌,于是,村落周围变成了猫群肆虐之地。 自2009年10月之后,这个猫咪王国开始变脸了,随着爱猫人士的“有猫相随,侯硐最美”活动,并通过“猫风趣”,“猫村·蔚蓝洁计划”等一系列活动,打开了“猴硐猫村”的国际知名度,猴硐猫村逐渐成为了以“猫观光”为主题的旅游目的地。 2013年开始以猫村特色结合当地煤矿、猫、隧道等打造猫主题的特色旅游小镇,原本仅供居民进出火车站之用的狭窄陆桥,也变身成了造型独特、人猫共用的“猫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挂靠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与挂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何某于2014年11月6日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双方约定:何某将注册建造师证书交由某建筑工程公司管理;某建筑工程公司有权使用何某的注册建造师证书进行项目招投标;某建筑工程公司每月固定向何某支付3500元,且根据项目招投标时何某的出场次数,另外向其支付报酬。某建筑工程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何某支付了3500元和相应的“出场费”,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何某未在某建筑工程公司从事其他与建筑业务有关的具体工作。2016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经协商一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1月9日,何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183.16元。 处理结果 裁决驳回申请人何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简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应当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分析:一、何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建造师聘用协议书》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必备条款,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二、聘用期间,某建筑工程公司并未对何某进行劳动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应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人身隶属性。三、某建筑工程公司根据何某参加项目招投标的出场次数向其支付的“出场费”,不应视为“劳动报酬”,应视为该公司因何某配合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参与建筑项目招投标资质要求而支付的劳务费。四、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参考因素,但并非决定因素,现实中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理(代办)社会保险的现象。因此,本案中虽然某建筑工程公司为何某代缴了社会保险费,但结合前述三点分析,亦不能以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综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何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申请人何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诉讼代理人员与被代理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冉某系一名法律工作者,担任某市某法律服务所所长职务。2015年5月,冉某与某电线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由冉某在该公司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年薪23万元,每月发放1.5万元,其余年底考核后发放。2016年3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冉某出具16万元的工资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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