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铁成律师合同法讲座精要版

王铁成律师合同法讲座精要版(制作稿)

主讲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王铁成律师,高级合伙人,法学士,民商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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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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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有幸请到河北群望律师事务的王铁成律师来为大家讲一讲合同法,那么合同法对我们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呢?到底有多么重要呢?》

[正文]合同法的重要的程度可以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阐述,我们今天是搞市场经济,不夸张地说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那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不断演变,我们设想一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靠国家指令计划,在往前推在原始社会没有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需要,就更不存在合同。所以说合同是调整商品交换的,是随着商品经济而出现的。因此马克思说民法是调整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法。所以说合同法就是商品交换法,或者叫交易法,契约法。所以说合同法在经济领域是最为重要,是企业经营须臾不可分离的。这也是我们首先选择讲合同法的原因。

那么合同法是在怎样的一种社会模型里存在的呢?简言之三点。一是意思自治;二是契约自由;三是平等保护;这是合同法发生效力的基础。先说意思自治,我们讲过了,合同是调整商品交换的,我们就举一个最简单的模型吧,我有一个杯子想两块钱把它卖掉,张三愿出一块钱买,最后我们一块五成交。那么这是一个合同,双方是我和张三,我们二人必须是有意思能力的,就是说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并支配自己行为的人。假如张三是个婴儿,或者张三是精神病人又正处在发作期,那叫没有行为能力,那么这个合同就不能达成。二是契约自由,也就是说我不但是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而且是可以自由表达。就双方来讲,我必须是愿意思卖,愿意一块五卖,愿意卖给张三才行,张三也必须是愿意出这么多钱买我的杯子才行,双方都是自由的。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比如政府采购行为,就要受到政府采购法保护国内经济的制约、建设工程就要受到招投标法的制约,村委会和城内业主委员会的集体行为,就要受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物权法》等的制约,但总的来说是在合法范围内的意思意思自由。第三平等保护,也就是合同法第八条所明确规定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以因为合同存在的三个社会前提,暨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平等保护,就产生了合同的五个原则:平等的原则,自愿的原则,公平的原则,诚信的原则,法锁的原则。也就是我们在写合同时经常用到的开头,说: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不得违反。

《王律师刚才讲的合同实际就是通过自己的自由的意思订立受法律保护的商品交换契约,那么我们再在就来听一听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合同呢?》

[正文]合同要想生效,就必须符合形式和法律两方面的要件,就形式来讲我们讲三个问题:第一:口头合同的举证问题。口头合同是我们用得最多的合同形式,比如到超市去买东西,到大厦买衣服,都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最大的问题就是一旦发生纠纷不便举证,你到超市购物还给一张小票,如果到农贸市场去买菜就干脆没有任何凭证,为什么呢?交易成本的考虑,你让卖菜的大妈每卖一颗白菜都要开一回收据这是不现实的。但是口头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不能有效举证交易的内容,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便于维权。所以呀有些合同是不能通过口头来订立的,必须支付这个书面签约的成本。《合同法》规定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如下五种: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租期超过六个月的租赁合同;3、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4、技术开发合同;5、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除此之外,我们日常生活中还遇到的一般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还有另外的四种:1、涉及不动产交易的合同,比如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买卖、分家析产协议;2、所有涉及人身关系的合同,比如离婚、赡养、收养、继承等;3、所有涉及公共事业服务的合同,比如供电合同,行政合同,社保合同,保险合同,铁路民航的运输合同,因为一般涉及公共事业服务的行业很多都是垄断行为,因此这类合同往往暨是书面合同,又是格式合同。4、大宗的,长期的合同。比如我们生产经营当中发生的交易额一般超过上千元,或者几万元的,就应当考虑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履行期限在几年的,一般更要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个问题:书面形式的特殊情况。

1、传真件,传真英文FAX,是把记录在纸上的文字,图表,图像等通过扫描从发送端传输出去,再在接收端的记录纸上重现的通信手段.也就是说,传真通信实际是一种传送静止图像的"记录通信",有人把它称为"远程复印".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对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暨:“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个数据电文就包括了传真,所以说传真本身属于书面形式,但是我提醒企业最好不要用传真形式订立较为重要的合同,因为传真很难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也叫《证据规则》中对于证据原始性的要求很高,传来证据不能单独定案的原则是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英美也叫传来证据排除规则或者称最佳证据规则。我们看它的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后两条暨(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其实说的就是传来证据,大家可以看到这是不能定案的。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显然第69条和第70条基本确定了原件最优的原则,暨只要是原件一般都能起到定案证据的作用。那么反过来为什么说传真不好使也正是这个原因。传真机打印出来的实际上是对传真机内存里储存的信息的复制,就是复印件啊,因此复印件不能与原件比对的话就不能单独定案呀。而且显然复印件是十分容易修改和伪造的。除非你把传真机有储存的功能,并且把传真机搬到法庭上当场输出才能让人信服,要不人有说你伪造你也没有脾气。所以传真件不好用,重要的合同最好不用传真件签订。

2、电子邮件;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子订单,EDI数据交换都是很时髦的。玉田的电子公司,印机厂多数通过电子订单做业务,用E-MAIL时也要涉及一个证据问题。刚才提到了电子邮件被《合同法》第11条规定为书面形式,但是电子邮件同样面临着举证的困难。因此你如果打印出来,同样是传来证据,或者说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于数据报文原件的要求是这样规定的: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我们知道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它存在于网络存储器中是不可修改的,因此基本上满足无形载体,有形表现,内

容完整,不被修改的特征。因此电子订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实践中很多诉讼中用到了电子证据,EDI证据等。我在操作玉田某电子公司起诉青岛精密电子公司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一案中,就使用了电子证据。

第三、关于合同书的问题。与口头、电子证据无形载体存在于空气中,记忆里,或者磁性介质中相反,现实经济交往中大量使用的还是合同书的形式,也叫协议书。合同书是有形的,实实在在摆在我们面前的,因此效力很高。因要是原件,只要不是伪造、变造,就能够作为一个很硬的证据使用。《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也特别强调了原始证据的效力,也就是英美法上的最佳证据规则,见该《司法解释》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因也就完全肯定了四种客观证据只要原始,基本采信的原则。暨书证原件、物证原物、合法有佐证的视听资料原件、合法程序的现场物品的勘验笔录;上述四种客观性证据只要是原件,原物,合法取得就能直接采信。对方有没有证据反驳是对方的事,只要是没有证据反驳就能定案。因此这是最厉害的证据,特别要注意保存的证据。也正是基于此,合同书形式才对我们的经济生活其为关键。也正是基于此我们才必须要签订一份合法有效,并保存完好的合同。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再去光凭自己的陈述,或者找一些证人,都过于主观,而且证人证言要想定案约束很大:

一、我们看一般的证人证言;

1、我们提出要形式三具备;(1)能出庭,不能出庭作证的,必须符合特定五种特定的情况,暨老年人年迈体弱行动不便的;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还不便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你看最高法院卡得是很严格的,基本都是客观原因不能,而不论你主观上是不是愿意来,如果证人主观上不愿意出庭,举证不利的后果则由申请方承担,因为对方可能因为证人未到庭而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人证言不予质证,法庭也将因为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采信为由而无法在判决中引述。(2)不能出庭的具备补充形式要件;暨第一:符合五个客观条件之一;第二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三由证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注意第一必须是证人亲自向法庭提供并确认真实身份和真实内容,敢于负责,否则就是一旦由当事人转交就是传来证据,不能确认是否本人真实的书写或声音,本人是否具备作证的能力和是否知晓伪造的后果并肯定其证言的真实性,愿意承担伪证的责任。再有如果是他人代写的、他人偷录的、他人诱导的证人证言怎么办,很可能面临要么不合法而被排除的命运,要么不能单独定案只能作为补强证据起次要辅助作用。我们看《证据规则》中补强证据的规定就包括未出庭的证人证言。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当然对方如果不懂去质证了你的不合乎形式要件的证人证言算你幸运。这方面运用的比较成功的例子是杨玉见夫妇起诉李文红夫妇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玉田县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在被告方的申请下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因证人是对方当事人的亲属而不愿出庭,法官提前有所准备,询问证人是否愿意向法庭提交书面证言(因为视听资料和双向视听传输哪个证人给你费这种心思,法庭一般也不具备双向视听的技术手段,再说如果证人能到法庭交证言或自己的录音,又何必不出庭为你作证呢?(3)能够有效地防止对方的反问和诘问,保持证人的中立客观,保证作证的效果。一般情况下需要律师提前十天向法院提出《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并且律师一般也会亲自或者教

会自己的当事人与证人在上庭前做好沟通。

2、四避免;(1)如果证人再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可能无法单独定案;(2)传来证据也不行,也就是道听途说的而非亲身经手的;(3)作证中有猜测,推断,评议性的语言也要排除;(4)证人要有作证的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能够正确表达。如果表达错误,或者没有认知和表达的能力也不行。孩子作证一般需要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咱们看一个案例,十里坨村发生交通事故,死者的父母和妻儿与对方经多人在场搓合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第二天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公证的书面协议只有妻儿一方,父母暨没有作为协议的一方,也没有授权,也没有在协议书中出现,更没有签字。结果父母主张没有得到赔偿事后又起诉车主赔偿。车主举证证明赔偿协议中包括父母的份额,怎么举证。当时在现场的人出具的证人证言吧是传来证据?因为原始证据应当是头天达成的口头协议,证人均是根据头天达成的口头协议来推断第二天公证的协议应当是赔偿父母和妻儿双方的。但是传来证据不行呀,还得靠原始证据,可是原始证据是口头协议,是不方便举证的。实际上形成了事前达成的口头协议与事后签订的书面协议相矛盾的情况,书面证据是最佳证据,不能推翻的,因此我们看这个案子最终以调解结案,车主又加赔了部分钱款,可见书面证据效力的优势。

二、我们看一下效力比较高的证人证言,即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在我们国家叫鉴定结论,在英美法系叫专家证人。我们国家的《证据规则》也倾向于此,因此在鉴定结论中特别强调了形式要求和依据的充足,在质量中提出允许当事人自己提供专家进行举证和质证,也就是肯定了专家直接出庭就专业问题作证的这种专家证人的证据形式。见《该规则》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因此专家证人的作用有四点:一是说明问题;二是回答提问;三是互相对质,四是辅助质证鉴定人(其实就是一种实质的专家对质嘛),因此一个好的专家证人完全可能推翻形式上表现为鉴定结论,而实质上一样的专家证人。因此我们看专家证人(包括鉴定结论)的作用很高,而且由于我们一直将专家证人或鉴定人放置在司机机关内部,原来的公检法都内设了司法技术室,开展物证,文书,法医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也有的设在其他的单位,如建设部门的工程造价鉴定,医学会下的医疗事故鉴定,物价局下属的价格鉴定所等。因此之所以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比较高,除了它是客观中立的专家证人,处理的是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专业问题,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没有直接关系,但又非常的重要,总之与法官一样具有超然性和裁判性,比如一辆汽车被损,你说5000块修复,他说10000块修复,鉴定人经过鉴定结论是6000块,那么其实就是带有裁判的性质了。另外的原因就是鉴定人往往与行政、司法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院更愿意相信他们。

通过以上这大段讲解,我们了解到客观性证据暨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尤其是物证和书证是最佳证据,主观性的证据并不怎么好使,而且操作起来十分复杂。因此我们更加认识到一份合同书或者传真、信件、电邮等有形载体表现的合同形式是多少的重要。

最后在合同书一栏中我们补充说明一下关系签字盖章的问题。有些合同书可能没有签字盖章,有些可能只由法定代表人比如经理签字,但公司没有盖章。对此《合同法》均做了补正性的规定,暨一方或双方达成合同后没有签字盖章前,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比如合同虽然没有签字,但我已经把货发出去了,你也收了货,这个就等于签字盖章了。再比如只有经理签字没有公司盖章的,这要注意该经理是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有签订合同的全权,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就代表公司,不盖章也生效。

《听王律师讲了合同的形式,我们还真要注意区分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传真、电子邮件还要注意合同签定盖章的问题,而且王律师用了很大的力气帮助我们了解口头形式的证据确实举证不如书面证据容易和直接,使得我们对书面合同重要程度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那么接下来,合同的形式有了,在合同生效实质要件上有什么要求呢?》

[正文]一个生效的合同在实质上我们也要考虑一些问题,我概括为合同法上的十面埋伏。为什么叫十面埋伏呢?你看有的当事人拿来一份合同书,本来好好的,经过律师一看一审查,发现没法律效力,或者欠缺重要事项,不能实现营利的目的。有些是人家设的埋伏,有些是自己不小心,不了解合同法的失误,所以叫十面埋伏,我们叫十个坑吧,反过来讲,只要你不掉进这十个坑里,你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问题。

第一个坑:选错人;没缔约能力,包括未成年人,没有代理权的,没有处分权的,没有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超过资质范围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也就是要选好交易对象;违反这个纪律吃亏的可不少,我们举例说明一下:

1、与未成年人订合同这个不用多说了,大家很容易注意到。

2、那么有没有代理权是个很重要的问题,现代商法上的公司是一个自治主体,决策权在公司的机关,而表达意思于外的往往是业务人员,因此公司出具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因此我们要审查一下来同我们洽商的业务人员的代理权限,对如下问题作出判决:某人能否代表公司谈判,能否代表公司签订最终的合同还是只能签订一个意向,经公司批准后才能生效;分公司或办事处能否代表总公司签订合同。代理权文件是否真实,文件内容和印章是否有伪造或变造的可能。所谓变造,比如授权委托的权限是在50万元以内投标,而被涂抹为80万元,而你不小心接受了这份授权文件与投标人签订了80万元的合同,超出了原授权50万的范围,对方公司主张无效而不予承认,这下你就比较麻烦。个人也是一样,我们要注意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问题,当然两口子在柴米油盐上是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就可以自行办理的,但是如果大的方面,比如出卖夫妻共有的房产等,你如果只让夫妻一方签字的话就有风险,因为关于家事代理权是范围限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道:“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我们看夫妻双方也不是一定就能全代理了。除非你有证据表明系夫妻双方共同的行为,那么除非两条客观推定标准,因为合同里面没有他嘛,所以主观上他没有表达意志,只能通过客观推定:一个是以积极的行为追认,比如丈夫签字卖的房子但卖房款给妻子买了一部汽车或由妻子存了起来,或者收拾房了是夫妻二人一起收拾的;二是明知而默示同意。比如证明丈夫签字时妻子在场,或丈夫事前打电话告诉了妻子,或者妻子不可能不知道,比如前后看房协商一个星期,几次看房都是在晚上,妻子下班也在家,那么你房子卖掉了你怎么可能不知道呢?是吧。因此夫妻家事代理权可以做宽泛解,不必苛求。当然也不排除两口子闹矛盾,一方背着对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况发生。因此还是要注意,即使不在合同上签字,我们也不要忘记问一问,家里人都是什么意见。大家都和谐了总没有坏处。

3、没有处分权。这也是一个大问题。他卖的东西不是他的,怎么办?你可能说:那不是诈骗吗?对,是有问题,但不一定是欺诈。比如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出售的行为,典型的拍卖行给主人拍卖收藏品,代购代销行为,或在担保法中将他人的质物转质出去,抵押物转抵押等,这些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看合同的约定,因此审查更是重要的环节。我们平常注意到处分权时,主要还是物权归属问题,比如买房我们要看一下房产证,是不是所有权人,期限是多少,有没有其他共有权人,是不是家庭共同暨有父母的份额;如果是继承来的有没

有其他子女主张分割;不动产上是不是还设有其他负担如分期付款抵押,或为贷款担保的抵押等。我们买一辆车时也要注意审查户头是不是卖方的,如果不是那么与前手的协议就要接着审查。因此无权处分是一个直接关涉到交易安全的问题,这里我讲一个案例:玉花园的老张把房子卖给了楼下的,写了合同但未过户,楼下的付了大部分房款后要过去钥匙开始清理卫生;过了两天老张感到卖得便宜了,于就是找到亲属黄三立,由黄三立出资购买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这时候房子归谁呢?老张在已经签合同出卖房子后还有没有处分权呢?到底房子是老张的,楼下来还是黄三立的呢?更比如一个案例,北京的王先生买了一辆车,登记在自己的姐夫名下,结果他姐夫赌钱输了同事十万元,就写了合同将车抵给了他的同事。这种情况下,车辆归属于谁呢?再举个例子,物业公司在煤场买了一车煤,款已经付清,随时准备装运,这时候煤场的老板将煤又转卖给了一家橡胶厂,橡胶厂直接将煤拉走了,请问这车煤归属于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前,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困扰物权法和债权的两个精灵,《物权法》出台后做了祥细的规定,我们今天主要讲合同法,今后对物权法如有机会讲,我们再祥细说。我们就记住三个原则即可:1、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一般就是谁的,以登记为准,谁居住着无所谓;2、车辆等又登记又可动的,以谁占有为准,占有与登记不一致的,占有人如果有协议能够证明是借别人的户头,就不以登记为准,因此是占有为准,同时得核对登记;3、一般动产活动物,以占有为准,谁占有就是谁的;其实这就是一个安全和效率相结合的结果,土地房产价值高,影响大,因此当然要登记,成本高一点无所谓;车辆呢价值一般,登记主要的目的是管理目的,所以先看占有,再核对登记;一般动产呢,比如我想卖掉我的一台电脑,你非要我提供原来购买的发票,或者让派出所出证明,证明我这个电脑不是偷来的,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此从效率考虑,就是以占有为准。因此我们看前边的三个例子应当是什么结果呢?房子以登记为准,那么就是黄三立取得所有权;车辆以占有为准,因此赌钱的同事不能获得车辆所有权;动产以占有为准,因此橡胶厂拉走的煤就归像胶厂所有;甚至责任和损失当然要由违约的一方来赔偿。

4、没有经过批准登记,这个大家有一个最熟悉不过的例子,就是预售商品房需要取得许可证,否则就无效。其他不再讲了。

5、超过资质范围,典型的建筑承包领域的无资质,超越资质承包;

6、丧失商业信誉。比如资金链面临断裂的,多次被法院起诉并执行的,资不抵债的等,总之丧失商业信誉我们不和他打交道。

第二至第八个坑,一共7个埋伏,我们概括为八个字,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刚才提到了我们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并且也选对人,下面就是合同的内容怎么写的问题了。所以很多情况下当事人要找律师起草合同,就是因为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而且举一个形象的例子,如果把交易比做一台电脑,合同约定就是编好的程序,规定出现各种情况下交易应当怎么样进行,会发生什么后果并承担什么责任等等,如果合同规定不清,出现了遗漏或者矛盾,那么电脑就会死机,交易就会发现问题。当然我们不可能订一份合同就如同起草整部合同法那样复杂,那样的话交易成本就太高了。所以我们必须制订《合同法》对于合同交易的一般问题作出法律的规定,哪些是强制必须的,哪些是禁止的,哪些是取缔的,哪些是无效的,哪些是授权第三人撤销异议的,哪些是任意性的,哪些是补充性的,哪些是解释性的都规定在合同法中,律师帮助当事人起草合同其实都是有一个柜架的,比如买卖合同是什么柜架,就是《合同法》第九章第130条至175条所规定的。其中哪些规定是有讲究的,这么规定就有利于买方,那样规定就会有利卖方,哪些东西是不能遗漏的,哪些东西是不用写明的,律师是掌握的。你比如交货地点的约定,在法律后果上,直接关系到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何时转移,所有权何时转移等,所以就非常重要。再比如权利瑕疵担保的条款,质量异议期及抽样标准和检测标准等,律师能够合理的预见并在合同中进行设计的。那么在这些条款的设计中,在合同的履行中,也不完全就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合同法》要求贯彻

八字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四大原则,否则就可能导致对方当事人撤销变更合同。我们从第二个坑到第八个坑一个个说。

第二个坑:欺诈;一方当事人实行欺诈行为,比如原产地广洲的皮包标上法国进口标志,卖高价;比如明明是松木的家具,标注橡木的家具;再比如明明约定袋重50克,磅差5%,但磅差严重不足;再比如明明没有资质,却冒充或伪造承包等等。欺诈行为无处不在,《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给欺诈作了一个定义,暨:“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理论上欺诈有四个构成要件:一个是一方有欺诈的故意,二个实施了欺诈的行为,三个对方当事人因欺诈陷于错误,四个是因为错误的认识而作出行为致使自己蒙受严重损失。那么这种情况下陷于欺诈而受损失的当事人有权在已知或明知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该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我们遇到欺诈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起诉撤销合同。

第三个坑:胁迫;现实生活中胁迫不如欺诈多,因为人权意识觉醒,没有特殊的实力也很难实施胁迫。但胁迫仍然有之。比如以告发他人违法违纪相要挟,让他人打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比如将交易对方挟持,强迫对方签属赔偿违约金的协议;《民法通则意见》对胁迫的定义是: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胁迫行为也是可以撤销变更的行为。但是要注意胁迫行为远远不如欺诈行为易于举证,因为欺诈行为往往存在客观外在的表现,也叫客观化,通过合同与实际的对比就能方便举证。而胁迫行为往往客观表现不足,除非及时报警由警方将受害人解救,否则你说胁迫了,而胁迫行为早已经实施终了,哪有证据?而且胁迫主观标准也难以举证,因为胁迫要求达到受胁迫人不得不违背真实意愿做出行为的程度,而是否有胁迫行为和胁迫行为的程度,一个不便举证,一个主观性较强,因此实践中胁迫合同的案例不多。

第四个坑:乘人之危;《民法通则意见》对于乘人之危也有概括暨: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我也举几个例子,比如员工想出国深造,单位以扣押档案为要挟,要求员工放弃股票期权;再比如踫瓷的,可能只是表皮受损,却开口索要五千元的赔偿金,否则躺在车前不让你走。再比如家人住院急需用钱,而向黑心地下钱庄借高利贷;总之一方处于危难的境地是可以举证的,而合同的内容又是严重失衡的,受损方非本人所愿,受益方的利益也不正当,因此就构成了乘人之危。

第五个坑:真意保留;其实一般情况下的真意保留对合同效力也无所谓。比如双方本来是想买卖房屋,但是考虑到买卖要交纳税金很高,于是就让买方成立了一家公司,卖方将房子评估作价后投资到这家公司里,因为对于投资是不征交易税的。再比如说爷爷想把房屋赠与给一个特别喜欢的孙子,但又怕被孩子的父母卖掉,于是就立协议赠与给孩子的姑姑,并且写明待孩子大学毕业后再由姑姑转让给孙子。这种因为本意以外的考虑和目的而签订另外一份合同,保留自己的真实意思而采取变通的方法,就叫真意保留。一般情况下真意保留的双方不会发生争议,但如果一旦发生争议,比如姑姑说这个房子就是赠与给姑姑的,而我现在不愿意白白赠与给侄子子,而侄子方又不能举证证明当初的真实意愿就是由爷爷直接赠与给自己,那就只能以合同为准。所以说真意保留是有风险的,因此往往要签订阴阳合同。比如同样为了避税,本来10万元买的房子,要再写一份合同向房产局备案的写成6万元,省4万元*4%暨1600元的契税。总之对于真意保留的合同的处理原则就是先按合同,再求真意,哪个真实就用哪个。目前在二手方交易中十分普遍,目前法院的态度就是以真意为准,哈尔滨发生过一起大宗房产交易案,总价700余万,备案合同只写了240万左右,后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按照阴合同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履行,给付下欠的400多万房款,如果按阳合同,不但不需要再给,还要退回点呢。

这里特别强调一点就是建筑招投标中的阴阳合同,因为很多情况下真意保留都是有所顾忌,如果你顾忌的真情,友情,道德,良心还好说,正如我们前面举例的你如果顾忌的是国家法律,那么对不起,法律为了惩罚规避法律的行为,就要考虑一些手段。这些年来不光是在建筑业,在商标许可备案上,在二手房交易备案上等等,基于财税,统计,招投标管理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大体形成两种认识,一种认为以真意为准,一种认为备案哪个就强制使用哪个。但后者无疑违反了合同真实的原则,况且备案合同只是备案,不是审批,如果审批的话那还有一个行政许可的问题,而备案合同只是备案嘛。而且你不备案原则上也不等于无效呀,《俣同法》第44条对此的规定是只有规定不备案则合同就不生效的备案才能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所以很多律师现在多引用按照最高法院32号文的司法解释,参照商标许可合同备案不影响商标合同的效力的精神,来主张真意为准。

但是在建筑业中有特殊的规定,暨一般只认阳合同,不认阴合同,特殊情况除外。下面是一个实际的案例:2001年4月6日,黄烨建筑公司通过工程招标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公司2号大厦。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中标价加增减概算;2001年4月20日开工,2003年6月17日竣工;承包造价为7702万元。该合同26条确定变更价款约定:建筑公司收到变更通知后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开发公司收到变更价款的报告之日起5日内(重大变更10日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0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001年4月17日,上述合同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处备案。

就在备案之前2001年4月16日,双方就大厦正负零以下工程签订了总承包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造价总承包工程总价为1693万元包干,此总承包合同总价款按总承包合同条款作出调整。同年7月30日,双方又签订总承包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总承包工程总价为5480万元包干。上述两份合同与经备案的合同价款相差528万元。2001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了钢结构工程协议书,约定工程总造价300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对大厦工程进行了建设施工,期间2002年1月,建筑公司把6291万元工程变更造价报给开发公司,开发公司未书面提出异议。2002年8月20日,大厦竣工,建筑公司将大厦工程移交给开发公司。2002年8月21日,大厦通过建设单位开发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公司四方验收。开发公司把建筑公司预交的质量信誉保证金(含进度保证金)全额退还建筑公司。

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建筑公司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718万元及违约金299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开发公司申请,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对双方争讼的大厦工程造价进行结算鉴定,该事务所出具鉴定结论;按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鉴定大厦造价为8634万元;按“执行合同”(三份合同暨正负零以下包干合同,地上建筑合同,钢结构合同)鉴定大厦工程造价为8158万元。对上述鉴定报告,法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鉴定结论,建筑公司认为应按备案合同第26条之约定,对双方确定的变更价款629万元应完全计入工程造价中。开发公司认为应以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的鉴定结论作为大厦实际结算价。双方各执己见。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出现了结算价款不同的计算方法和不同的调整过程,如果认定呢?是以阳合同为准还是以阴合同为准呢?【法院认定】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并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施工合同已经过登记备案,应为有效,按照该合同确定的结算标准履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履行该登记备案合同过程中,因双方又自愿就大厦分别签订了三份协议,改变了原双方经过招投标程序确认的合同价款,以致造成工程结算争议,不能如期完成结算,对此作为工程的甲、乙方的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应负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按照

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进行工程款结算,并参照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履约和实际支出等情况,酌情确定由开发公司再付建筑公司1718万元工程尾款。其中,对于建筑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备案合同第26条约定,对双方确定的变更价款629万元应计入工程造价的请求酌情予以判定。开发公司要求按后签订的三份协议鉴定造价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法律依据不足,故不予采纳和支持。由于前述原因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对于工程款的结算存有异议,双方对该成功没有作最后的结算,并不存在开发公司故意违约的事实,故对建筑公司请求判令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显然最终该案是以阳合同为准进行了判决。【法院判决】为什么呢?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额大,利润高,加之规范不严,当事人双方经过招标、投标签订中标备案合同后又通过签订新协议变更中标合同的屡见不鲜。我们形象地将此类旨在规避《招标投标法》的现象称为“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对于审判界对此认识不一,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根据。那么我们不免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是否变更的协议,即“阴合同”就必然无效呢?在立足《招标投标法》与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旨上,我们认为,应以相应变更是否足以影响招标投标秩序和是否难以保证工程质量为根本标准。在具体操作上,则应考虑协议变更是否属于合同主要条款的较大变化。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所谓的合同主要条款主要是指工程款、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期。合同主要条款的微调以及非主要条款的变更一般不属于实质性背离,而应允许当事人协商而进行非实质性的变更。其次,在对中标备案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上,既要考虑实际情况,立足法律的公正和公允有所准许,又要立足招投标法的价值严格限制。其中,对工程质量的变更应禁止变更,而对工程款与工程量,工期,也只能在重大情势变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对于变更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应以有无正当理由为关键,至于是否报行政主管机关备案不应影响协议变更的效力。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对中标备案的合同变更是通过就工程不同内容分别再签订承包合同来进行的,形式独特,但本质并无不同,并非基于重大情势的变化,这样的变更协议当然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

所以对于真意保留我们归纳两点,第一就是不如阴阳两份合同,把真意也固定下来。第二就是注意不能用阴阳合同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定还要顺从法律。比如建筑合同备案后,如果想增加价款,最好是变更工程量等按合同程序走一个形式。如果想减少价款也同样,否则没有合法的原由,法律禁止变更,就认阳合同就麻烦了。

第六个坑:重大误解;上面我们讲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都是一方强加于加一方,违反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真意保留到仍不失为双方自愿,只是要考虑到举证和规避法律的限制。下面我们讲的都是因受害方自己的过失或原因而出现的可撤销变更的事由。先说重大误解。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大误解呢?《民通意见》是这样规定的::“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这方面的情况我们举三个例子说一下:1是对性质的误解,比如想购买一处房产,结果却写成了长期租赁,想赠与一个房产结果却写成了遗嘱继承;2是对当事人的误解,比如想聘请吴律师代理,结果合同中却写上的宋律师;再比如想购买总厂的产品,结果因未约定清楚误购了分厂的产品;3、质量、数量、规格、品种方面。比如本以为购买保鲜柜可以冷栋,结果却不能,造成自己没有任何用途;再比如交通肇事当时没有问题,事后三天发现骨折;本来以为可以手术治手的,结果不能治愈伤残。或者本来以为按农村居民赔偿,结果事后得知可以按城镇居民赔偿;本来是珍异古玩,结果当成厌品卖了几块钱,这些都因为重大误解,从而使得意思表示错误,因此法律为了公平起见,赋予重大误解人在明知或应知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予以撤销变

更。我最近搞了一个案子,就是碰伤了眼睛,赔偿了2000元手术费,结果发生眼睛失明不能再治愈了,主张重大误解而撤销和解合同,要求重新计算和赔偿损失。

第七个坑:显失公平;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规定在第五条。如果显失公司,《民通意见》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这里非常典型的就是民事赔偿中的和解合同因为赔偿数额过低而招致受害人方以显失公平为由行使撤销权而导致诉讼。比如机器轧伤一条手臂仅赔偿几千元的实践中都有,显然是太有失公平了。

第八个坑:附条件附期限及合同履约条件和履约期限的问题;前面的六个可概括为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于是有些当事人就会在附条件和附期限上作文章。我们看条件和期限是怎么回事?对于条件和期限《民法通则意见》也作了规定:“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7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其他的履行约条件和履约期限问题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很多合伙,联营,管理,挂靠,租赁,承包等都要考虑合同期限问题。而白利国让写的管理协议也约定了管理期限,这是必须的,否则权利义务的终点就不能确定,有可能导致延长责任期间。为什么我们说条件和期限的约定也是一个坑呢?我们举几个例子:比如第一双方达成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什么时候到期呢?约定房东的儿子需要用房时。再比如你们公司欠我们公司一笔钱,约定什么时候到期呢?约定在交货五年后到期。再比如建筑材料供应商的欠款约定在什么时候到期呢,约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给付;甚至有些公司出具支票,出票日期直接开到半年后,这些行为都是违背日常交易规律,严重有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权利义务失衡的。甚至有的条件是不会成就的,比如约定条件是双方把账算清再付款,结果一方根本不与你对账,那还要不要结算了?所以《民法通则意见》和《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规定,暨约定的条件不可能实行的,该约定无效。一方当事人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未成就。

第九个坑: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个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律师解读新劳动合同法特色

律师解读新劳动合同法特色 Interpretation of the new labor law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律师解读新劳动合同法特色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今日,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特邀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 务所李健律师,就《劳动合同法》中出现的新内容进行解读。解读一:劳动者掌握终止合同主动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管在合同期内还是期满,凡用 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李律师分析说,以往当有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会先判断该劳动者是否适合留下来,如果用人单位由于主客观原因不再需要该劳动者,就可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将施行的新规要求,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论合同是否到期,都得给予劳动者补偿,除非是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后主动提出终止合同,用人单位才可免于提供补偿。

解读二: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之前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 为主要标志”,李律师说,但《劳动合同法》有新的规定,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解读三:无固定期限合同自然成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情形外,若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或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违反单 位规定、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普法讲座之合同法知识讲座

普法讲座之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是我们企业生产经营中重要的法律法规。从企业最基本的价值来看,生产产品是为了销售。企业前期的采购物料以及生产行为,都是为了履行最终的销售合同来进行的。从这个角度看,企业的的全部生产经营行为,都可以视为在运用合同法的行为。所以,合同法应当是每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必备的法律工具。今天,我们关于合同的讲座分为五个部分。 一、合同的概念。 在工作中,我们经常会见到多种合同类法律文件,如合同书、协议书、备忘录、意向书等等。面对形式繁多的法律文件,很多同志产生了一种认识,即只有合同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而所谓协议书、备忘录等就没有法律效力,其记载的条款就可以不予重视,甚至可以违反这些条款。鉴于实务中产生的这种现象,我们有必要对什么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再次的认识和强调。 首先,衡量一份合同类文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并不是看这份合同采用了何种形式,而是看这份合同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所以,名为合同书的,不一定有法律效力;而名为备忘录的,也未必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要使一份合同类文件具备法律效力,需要具备五个条件:一是要有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二是要有具体的交易标的,三是要有违约的处理方式,四是签字盖章形式上合法,五是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我们在商业谈判经常见到的备忘录为例,一份备忘录,如果只是记录各方会谈

中的意见和分歧,那么该备忘录只能证明各方开展了会谈的事实,而不能作为合同来履行,也就没有约束各方的法律效力;反之,如果该备忘录将会谈各方已经达成共识的具体条款记录下来并加以确认,实质上是一种补充性质的合同附件,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所以,我们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要对合同形式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能误认为协议、备忘录这些法律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就可以随意签字;另外,还要根据商务谈判的内容,选择使用何种合同形式。 二、合同目的。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各单位重视的条款基本是价款、履约期限、产品或服务质量以及违约责任等几个条款,往往会忽视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即合同的目的。在法律部审查的合同中,50%以上的合同对签订合同的目的没有提及或语焉不详。其实,这个被大家忽视的细节往往会引发较大的法律风险。这里我给大家分享一个因签订合同目的不明确而导致经济损失的真实案例。 一家食品加工厂,接受了某家食品贸易公司的订货,要赶在中秋节前生产一批月饼。这家食品加工企业便立即向一家面粉厂采购加工月饼所需的面粉。在双方采购面粉的合同中,对合同目的没有做明确的约定,仅仅写了一句“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方采购面粉”。在这份面粉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面粉厂由于其自身原因发生了违约,逾期30天向食品加工厂供应面粉,也就造成了食品加工厂无法按时向订货的贸易公司按期交货。贸易公司在追究食品加工厂违约责任后,终止了订货合同。食品加工厂承担了较高的经济损失,

律师解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律师解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纠纷是一直是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中最大一类的纠纷,也是企业最常见的一类纠纷。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 200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或本解释),现律师做如下解读: 一、宽泛界定“合同的订立” 比起《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本解释以下情况也被认定为合同已订立: 1、只要有确定的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2、没有书面甚至口头约定,仅依靠行为也可以推定双方是否有订约的意愿。 3、追认到达生效; 4、以行为默许也可认定为追认。 【相关条款】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二、“悬赏报酬”被明确支持 悬赏索取报酬,因为有悖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是否有权要求悬赏人支付约定报酬争议颇大,《合同法》解释二则明确: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有权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悬赏人不支付的,可以诉诸法律。 【相关条款】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 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再次明确约定不明时的判断原则 1、关于合同签订地:“约定”优先和“最后”为准

【律师解读】浅议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法律适用

浅议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法律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1:W自2009年起就职于Y公司,负责中国大陆的市场推广,工作地点主要在北京。Y公司注册地及总部均为上海。2017年3月,Y公司因全球产品结构及经营策略调整,欲关闭其在北京的办事点,与W协商并邀请其前往上海办公室工作。经过几番协商,W因离河北老家太远、探亲不便为由而最终拒绝前往上海,并且未按照Y公司规定的日期前去报到。Y公司后以W旷工而停发工资,造成了事实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W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Y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 此案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是:W不去上海办公室报到,Y公司可否视其为旷工?协商未果,Y公司可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二、现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5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上述两项规定是现行法律对劳动法领域“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这也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法领域的体现。但对何种情形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目前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并无列举性规定。下文试图从实质要件、程序要件、限制性规定等方面来进行阐述,以抛砖引玉。

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知识讲座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肖福禄 《合同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由学者起草的法律,在此以前,法律的起草工作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首先由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起草。以前的立法形式称作“部门立法”,自合同法开始的立法称作“专家立法”,如2007年的《物权法》,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都属于专家立法的范畴。 《物权法》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的第一次调整,制定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但《合同法》调整的是正值交易关系,是财产的正常流转,《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负值交易关系,是加害人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 此次《合同法》知识专题讲座,我想给大家讲授二个问题:1、《合同法》总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2、《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讲解中如有错误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章《合同法》总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合同也称契约。在古代,刻木为契,剖分左右,两人各执一半,以求日后相合符信,所以有时将契约也称作契合。其中持有左契的人为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右契的人为借款人(债务人)。“男左女右”依据的原理是左阳右阴。 一、法院一般不能引用合同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处理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找法的过程,找法的结果不外乎三个方面:①有规定;②无规定;③有规定但概念不确定。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模糊性、不确定性,因此其仅仅起着填补漏洞的作用,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按照基本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如《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什么是公平?法律没有给出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也没有构成要件,因此法官很难判断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公平。如“丁一(3画)与爱新觉罗?溥仪(中国最后一个末代皇帝,其名字达58画,加中间的分隔号)一案”。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规定的这些概念-----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几乎是人人都知道,但人人都说不清楚。正所谓“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由于这些概念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因此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只有在《合同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能考虑适用基本原则予以处理。近几年法院处理了好几起因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而发生的案件,判决后社会各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第一例是“第三者案。” 2002年1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对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张某诉蒋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以该遗嘱虽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其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我个人认为法院可以变换一种方式剥夺“二奶”的遗产继承权,而不是适用基本原则处理此案,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因

劳动合同法讲座

劳动合同法讲座 篇一:劳动合同法讲座 篇一: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1) 注:作者在XX年8月1日为40余家法律顾问单位企业老总及人事主管培训会上的讲稿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 (XX-08-01) 背景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最新劳动法律的颁布实施,极大冲击着用人单以往的用工管理模式,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了挑战,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根据新法调整用工思路、规范操作模式、规避法律风险、节约用工成本,成为我们企业用人单位十分关注的内容。为此根据最新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经验,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操作技巧与应对措施进行阐述和讨论。我今天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问题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终止

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劳动者上班方式两种:全日制用工,还有种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第6条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审查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者年龄审查劳动者学历、资格和经历等审查审

公司法和合同法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营利性; 社团性; 法人性(人格性);股东有限责任性 公司制度的优势: 减少投资者的风险 ;有利于社会资本的集中 ;经营管理科学化 第二节公司的分类与我国公司的种类 一、两大法系关于公司的分类 (一)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三)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四)母公司和子公司(五)总公司与分公司(六)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 1.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亦称关联企业。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狭义的关联公司,则仅指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到控制程

度的公司。通常所称的关联公司是指广义的关联公司。 2.公司集团 亦称企业集团,是指在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公司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为母公司或支配公司,公司集团的成员都属关联公司或称从属公司。公司集团本身只是表明母公司与众多子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联系,其本身并不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地位 二、我国公司法上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 (一)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是与股份公司的最重要区别;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简便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 ? 1.优势:①有限责任,股东风险小。②不发行股票,经营稳定。(被恶意收购的可能性小)③设立程序简便, 条件要求低,易于成立。④组织机构灵活,便于管理协调。

律师实务-劳动合同法律实务与技巧讲义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而在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则将“用人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它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它还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作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是依法成立的机构,其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自然人不能作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例如:自然人甲承包了A企业,那么作为公司的承包人,甲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承包人的一切管理与经营行为都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进行,因此,与企业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A企业,而不能是承包人甲。 另外,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可以订立劳动合同呢? 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农村村民委员会与城镇居民委员会,是分别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群众选举产生的,它们虽然具有社会管理的某些属性,但是在法律上它既不是国家机关,更不是社会团体,也不是事业单位,因此,不能作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对此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案例1:冯某于2005年9月在某村委会下属的幼儿园工作并担任园长,至2008年6月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村委会要求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同时取走幼儿园的公章,并降低了冯某的工资待遇。冯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村委会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主体不存在为由不予受理。后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王某在1978年2月至1998年之间先后被聘到某村委有属下的水管站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村委会通知王某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将于2008年8月31日将其辞退。就此,王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相应的补偿,并补办社保。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是依法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性质可以作为劳动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定村委会依法给予王某相应的补偿。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可知,实践中对于同样的案例可能存在截然相反的判断,原因在于在法律上缺乏关于“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界定。 (二)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劳动者 什么样的个人才可以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无直接规定。但是,结合民法基本理论可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公民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它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见习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呢?

律师审核版劳动合同2020

律师审核版劳动合同 2020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编号: 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续签)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用人单位): 经营地址: 乙方(劳动者):性别民族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 现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特殊情况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乙方承诺并保证:在与甲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前确认已经解除或终止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已办理好离职手续;乙方已与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实体或组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合同效力或履行的法律关系;乙方签订本合同,不违反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且乙方与其他任何单位不存在劳

动争议或者其他影响本合同履行的纠纷;因重签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2无固定期限: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1.3 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至完成之日止(起止时间明确具体)。 2.1双方约定试用期时,试用期自 / 年 / 月 /日至 / 年 / 月 / 日止,期限为 / 个月。 第二条到岗时间设定以实际到岗工作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满,乙方符合甲方的录用条件并经甲方考核通过的,方可转正。 第三条试用期条件 3.1试用期满录用条件为: 3.1.1文化程度、任职资格或经验,达到招聘简章的要求; 3.1.2身体状况:健康,体检合格,符合甲方要求; 3.1.3工作技能:达到岗位职责要求的条件,且满足甲方试用转正考核相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3.1.4工作纪律:遵守本单位的规章、规定, 无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及违法、犯罪行为。 3.2乙方在试用期满前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3.2.1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乙方未如实告知与工作相关的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和户口信息; 3.2.2乙方不能达到甲方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世远博士 (1999年5月25日、26日) (梁慧星教授:) 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我先介绍怎么讲。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所以,着重是讲总则。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我讲今天。这个另外一位同志,叫世远,是我带的博士,他已经毕业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他是研究合同法的,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是委托他起草的最初的草案。他明天讲,我今天讲。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如果是新的条文、虽然是旧的但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作了重要的修改,我就详细讲。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原封未动,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当然有一些容不适宜于讲的,也会省略。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章:一般规定(合同的目的、适用围、原则) 下面就正式开始,请同志们看第一章。第一章的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容是规定立法目的,第二部分容是规定调整围,第三部分就是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在第一条,这个条文当中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这个立法目的的规定,同志们马上会想到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一条,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明文表述为保障计划的执行。而我们现在这个合同法的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丝毫没有提到保障计划的执行,这反映了本法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制定的,反映了不同的体制的差别。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的经济生活,从生产、流通、分配,一直到消费,都是按照所制定的计划来执行的。那个指令性计划对一个企业的生产安排得非常具体,生产多少产品,生产什么,什么规格、型号,生产出来卖给谁,乃至价格等等都已经作了规定。消费领域也是一样的。每个月消费多少粮食,这些粮食是大米多少,杂粮多少,都是预先给你安排的。因此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之下,指令性计划的完成至关重要。如果我们完成了、执行了经济计划,那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就能正常运转。计划经济体制,就是靠指令性计划来指挥、来安排、来执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没有这样无所不包的指令性计划呢?没有。在1998年7月初在北京开了一个专家讨论会,讨论《合同法》草案。会上,立法机关的负责同志介绍,他说在1997年我国按照指令性计划来安排的商品是11种,1998年按照指令性计划来管理的商品在10种以下。这一点就说明了,我们现在这个市场经济中,商品的种类至少在数万种,好多万种的商品仅仅10种以下是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可见整个社会的商品流通,商品交换,它没有一个指令性计划,更不用说劳务的流通、服务的提供。商品的流通,劳务、服务的提供,这些都完全是按照合同来进行的。当事人自愿地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来完成。这些合同得到了执行,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就能够正常运转。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最重要?合同最重要。市场经济是靠合同关系来连接、来保障执行的。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说市场经济社会是

公司合同法讲座(讲稿)

二○一一年北京泰拓法律培训系列 主讲: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肖疆律师 课程目标 促使员工提高法律意识,对承办合同(包括:谈判、起草、履行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操作技巧有所了解和掌握。 帮助合同承办人提效减负。 降低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课程内容及要求 第一部分:合同基础法律知识 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及方法。 第二部分:合同管理注意要点。 第三部分:现场讨论。(时间:约30分钟) 一、合同基础法律知识及风险防范 (一)概述 合同,也叫契约、合同书、协议(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规避 1.合同主体要求 合法注册的商事主体:公司、分公司、个体户、非企业组织、个人。 注意: (1)项目部、办公室、办事处是没有签约资格的。 (2)合同主体名称应当与公章或营业执照一致。 (3)经办人应持代表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需要与其公司核实身份。 2.合同的内容要求 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和地点、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 (1)合同的标的是指: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合同中要把标的物的情况写清楚。如要加工某个产品,就要写清楚产品的名称、规格、外观尺寸、颜色、光洁度以及内在的技术要求等。除了使用文字说明以外,有些还需要精确、清楚的图纸来表达。 (2)质量主要是指:合同要求标的物必须达到什么样的质量标准,比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通常标准等。 (3)标的物的数量要准确,准确的数量包括数字和科学的计量单位。不仅要使用双方合意的计量单位,还要确定好计算方法,否则容易出现纠纷。 (4)标明价款的时候,要写清楚单价和总价。如果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进行预算变动,比如装修合同,要约定发生增项、减项时,应该怎么计算单价和总价,这些都要有个说明。 (5)履行期限是对合同当事人义务完成的时间要求,也是确定是否违约的重要因素。期限应该是明确的。最好能用日历上的日期来确定,只要到这个日子,就应发一封函来催,来主张权利。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要准确到某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院内。履行方式双方要协商出具体明确的方式。 3.合同的形式要求 (1)口头形式(具有不确定性,一般用于可即时履行的合同情形) (2)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鉴证、公证、登记、审批。 一般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注: QQ、MSN、电话录音有效但不可靠; (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合同签订后,应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履行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支付违约金(应明确约定对方迟延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比例和计算方式,同时约定我司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合同解除时对方的违约责任。)

公司法与合同法学习心得与典型案例分析

公司法与合同法学习心得与典型案例分析 姓名: 班级: 学号: 日期:

目录 个人简介........................................................................................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公司的建立................................................................................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公司建立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公司的发展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工作岗位及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公司法主要概念及典型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1主要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典型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4合同法主要概念及典型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主要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典型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仓单制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5小结........................................................................................... 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劳动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企业公司劳动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标准版样本)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甲方为工作需要,特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乙方同意甲方的聘请,委派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专项法律服务工作范围: (一)法律咨询服务,具体包括: 1.提供HR日常管理法律咨询,如招聘录用、入职、离职、合同签订、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支付、调岗调薪、辞退裁员、经济补偿、医疗赔偿、工伤赔偿等咨询服务,使HR的日常管理得到专业的法律支持与帮助。 2.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适用问题的日常咨询。 3.向企业及时提供劳动法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电子版) 4.为企业做好社会保险相关内容的指导和法律咨询; 5.根据企业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6.劳动仲裁与诉讼日常咨询和个案咨询 (二)法律培训服务,具体包括:

1.对企业业务人员提供法律业务培训 应企业要求,协助企业培训业务人员,使其掌握管理中所需了解的法律知识,提高工作质量。具体方式可根据企业需求,以讲座或组织讨论的形式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以企业需要具体商定。 2.对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人员培训劳动法律知识,具体包括: a.员工具体相关案例讲解; b.劳动合同法律责任和法律效力讲解; c.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法律讲解; d.规章制度合法性和有效性讲解; e.劳动用工方面的实务技巧与企业应对策略的知识培训; f.企业运营法律风险防范的知识培训; g.其他法律知识培训。 (三)拟定、修改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提供合法性审查服务; 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拟订或修改劳动合同文本(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试用期、明确工作内容、合理确定劳动报酬、明确约定双方的义务、明确可行的违约责任和罚则、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预防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纠纷。 (四)拟定、修改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文书,为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文书提供合法性审查服务; 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拟订或修改有关劳动合同

公司合同法讲座(讲稿)

公司合同法讲座(讲稿)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二○一一年北京泰拓法律培训系列 主讲: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肖疆律师 课程目标 促使员工提高法律意识,对承办合同(包括:谈判、起草、履行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操作技巧有所了解和掌握。 帮助合同承办人提效减负。 降低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课程内容及要求 第一部分:合同基础法律知识 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及方法。 第二部分:合同管理注意要点。 第三部分:现场讨论。(时间:约30分钟) 一、合同基础法律知识及风险防范 (一)概述 合同,也叫契约、合同书、协议(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规避 1.合同主体要求 合法注册的商事主体:公司、分公司、个体户、非企业组织、个人。 注意: (1)项目部、办公室、办事处是没有签约资格的。 (2)合同主体名称应当与公章或营业执照一致。

(3)经办人应持代表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需要与其公司核实身份。 2.合同的内容要求 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和地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 (1)合同的标的是指: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合同中要把标的物的情况写清楚。如要加工某个产品,就要写清楚产品的名称、规格、外观尺寸、颜色、光洁度以及内在的技术要求等。除了使用文字说明以外,有些还需要精确、清楚的图纸来表达。 (2)质量主要是指:合同要求标的物必须达到什么样的质量标准,比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通常标准等。 (3)标的物的数量要准确,准确的数量包括数字和科学的计量单位。不仅要使用双方合意的计量单位,还要确定好计算方法,否则容易出现纠纷。 (4)标明价款的时候,要写清楚单价和总价。如果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进行预算变动,比如装修合同,要约定发生增项、减项时,应该怎么计算单价和总价,这些都要有个说明。 (5)履行期限是对合同当事人义务完成的时间要求,也是确定是否违约的重要因素。期限应该是明确的。最好能用日历上的日期来确定,只要到这个日子,就应发一封函来催,来主张权利。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要准确到某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院内。履行方式双方要协商出具体明确的方式。 3.合同的形式要求 (1)口头形式(具有不确定性,一般用于可即时履行的合同情形) (2)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鉴证、公证、登记、审批。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doc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昨日,由南宁市人才市场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培训在广西教育大厦举行。来自南宁市同望律师事务所的伍辉、王溪蔓律师为南宁市人才市场的50多个会员单位,全方位点评该《条例》。《条例》自今年9月18日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受到极大的关注。该《条例》最大限度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和补充。培训会上,两位律师对《条例》中的一些重点条款做了详细讲解,并当场解答了许多法律上的问题。 疑问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解决? 王溪蔓律师谈到,这个问题在《条例》中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可以说,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的解决,是该《条例》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在法律上有了更为严格的约束,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王溪蔓律师强调,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没能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的,是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双倍报酬的。 疑问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报酬该如何计算? 由于过去的法律法规对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问题,一直没有一个具体严谨的界定,所以部分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削减或是扣押劳动者的工资。因此,《条例》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伍辉律师谈到,《条例》的这一规定,很大程度上维护了试用期劳动人员的各项权益,尤其是在收益问题上的权益。 疑问三: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拖欠劳动者工资,是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一种最普遍的表现。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后,以各种借口拖欠或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对于用人单位不能及时支付报酬,劳动者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呢?伍辉律师说,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在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支付足额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培训课程合作协议(律师最新整理)

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1、甲乙双方共同合作,由甲方销售和推广乙方系列产品,乙方负责向客户交付产品。 2、双方约定: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关于合作产品优惠、内容等的任何承诺。 二、合作方式 1、甲方直接举办推广销售课程或销售推广活动活动 (1)、甲方在(地点)举办销售推广活动(销售推广活动时间为天夜)。 (2)、甲方共举办场销售推广活动,举办时间为。 (3)、单场销售推广活动的人数不低于人(企业家)。由乙方指派专家老师在甲方销售推广活动上销讲,在此次销售推广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讲师费及交通费用的约定 1)、讲师费 ①甲方举办三场以下销售推广活动活动的,讲师费为元/场。 甲方应在销售推广活动举办日期前日支付乙方讲师费元,如更改销售推广活动日期需在开课前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更改。如单场销售推广活动人数达到名企业家以上,由收款方在该场销售推广活动结束后日内退还万元给甲方。 ②甲方举办场以上(含场)销售推广活动活动的,讲师费为元/场。 甲方应在销售推广活动举办日期前日支付乙方讲师费元,如更改销售推广活动日期需在开课前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③甲方应将讲师费按约定汇入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甲方取消举办推广销售课程的,经乙方同意后由收款方将讲师费退还给甲方。 2)、交通食宿费用及其他 乙方专家讲师及其助理(名)往返销售推广活动举办地点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讲师需乘,住宿需为以上宾馆商务套房。随行人员,标间。甲方需为的全程活动提供安保服务,保证乙方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合作产品及分成 产品名称价格服务时间甲方分成比 例 乙方分成 比例 四、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甲方举办的销售推广活动活动结束且双方付清对方款项后止。 五、结算方式 1、合作产品款项的收取及分成收益的支付 1)、合作产品款项的收取 全部合作产品的成交款项由乙方收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销售推广活动活动成交客户的款项,否则,由此导致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分成收益支付 乙方在收到客户成交款项后将甲方的分成收益和奖励支付给甲方。 乙方在收到甲方等额发票后的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的分成收益给甲方,所涉税费由双方按分成比例各自承担。 ④乙方逾期支付的,则每日支付分成收益‰的违约金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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