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条款及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条款及案例分析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有关条款及案例分析

——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包装条款一、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条款

品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称呼或概念

案例分析

1、广东省新会县历来盛产桔子,并形成了一种优质品种,称为新会柑。新会柑品质上乘,一直享誉东南亚地区。新会县出口公司曾与某港商订立了一项向香港出口大宗柑皮的合同,合同的品质条款仅规定:“新会种柑皮”,货物交收后,港商提出异议,称这柑皮不是新会县当地出产的,因为他已派人调查了全县所有产地,即使用全县生产的所有柑子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皮。我方出口公司解释说,合同仅规定“新会种柑皮”,只要是新会“品种”的柑皮就符合合同规定。对方认为,合同规定“新会种柑皮”必须是在新会县当地“种”植的柑皮才符合合同要求,双方各持己见,最终,中方为维持双方业务关系赔偿港商了结此案。

质疑:我方处理是否得当

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品质条款应尽量做到准确与严密,过分笼统造成对合同不同理解而引起纠纷。

按照长期的业务习惯来说“新会种柑皮”表示新会品质柑皮,一般泛指新会县及其附近县市一带生长的该风味的柑子,不一定是特指新会县种植的柑子。

品质条款

1、品质的重要性及其对品质的要求

2、表示品质的方法

(1)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

看货成交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Confirming Sample)。

关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 "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 is nearly same the Sample)。"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

(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A、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B、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Chinese Green Tea Special Chunmee Grade 1

C、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企业标准----指一个企业范围内所制定的标准。

团体标准----指由团体或学会等所制定的标准。如美国材料试验学会(ASTM)标准,美国保险商试验室(UL)安全标准。

国家标准----指由国家制定的标准,如美国国家标准(ANSI),日本国家标准(JIS)。

区域标准----指由区域标准化组织,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等制定的标准。

国际标准----指由国际性机构制定的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标准等

D、凭说明书买卖(Sale by Illustration)

凭说明书买卖方法除要求所交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各项指标外,往往还订有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E、凭商标或牌号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and Brand)

商标是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识别它所生产或出售商品的标志。它可以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牌号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在国际市场上,一些名牌商品的品质比较稳定,并且在市场上已树立了良好的信誉,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就采用这些商品的商标或牌号来表示其品质

F、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农副土特产品因生产地区的自然条件、传统的加工工艺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地区产品所不具备的独特风格或特色,对于这部分产品,习惯上以产地的名称来说明其品质要求。如:祁门红茶、良乡板栗、龙口粉丝、天津红小豆等。

案例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

含杂质(最高):3%

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

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报告,要求我方赔偿600英镑。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已将留存的样品丢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最后只好赔付。质疑:1、此交易是按什么买卖2、我方错误何在

分析:1、签合同前按规格买卖,后我方寄样品,变成按样品买卖。

2、错在不该寄样品给对方,在能按规格交易时就按规格交易,当为了达成交易或宣传产品时才寄样品。在寄样时要注明(for reference sample),并注明有效期。另外当寄样后要保留样品,在有效期内不能丢失样品。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必须确定合同中的数量条件,否则不能构成合同。

一般在合同该条款中应该规定:具体的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等

计量单位:

公制、英制、美制、国际单位制

二、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1、计量单位

目前,国际上度量衡制度主要有: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公制又称米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美制(The U.S.System)等。

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是米制,今后发展方向是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节、天)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以下几类:按重量(Weight)计算。按个数(Number)计算。按长度(Length)计算。按面积(Area)计算。按体积(Volume)计算。按容积(Capacity)计算。

2、计量方法计算重量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毛重(Gross Weight)。净重(Net Weight)。公量(Conditioned Weight)。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法定重量(Legal Weight) 实物净重(Net Weight)。

3、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处理争议的根据,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一般需订明数量和计量单位,以重量计量的,还须明确计量的办法。

为了订好数量条款,在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2)数量条款应具体明确

(3)合理地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5000 M/T,with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权要合理数量机动幅度部分计价应公平有关数量的国际惯例

(UCP500)

案例:

1、我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订立一份出口合同,CIF条件出口500吨大豆,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价格为每吨200美元CIF热那亚。我方交单收款后,买方来电称:你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吨,现要求你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对方要求是合理的。分析: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未规定商品重量计算方法时,应按照净重计算。因此,对于以重量计量的低值商品,可在合同数量条款中规定“以毛作净”

2、甲、乙订立一份合同,甲出售200箱番茄酱罐头给乙,合同规定: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甲在出货时装了200箱,每箱24罐,每罐200克。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但买方乙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问:在该情况下,买方乙有该权利吗为什么

按本案例情况,买方乙有拒绝收货并撤销合同的权利。

分析:1、违反品质条款。属于重大违反合同,也就是违反要件。

2、扰乱买方商业计划。可能造成无法适应市场、消费者爱好习惯等。

3、违反买方当局规定。如有进口许可证时买方会被当局认为报少进多、偷漏关税等违法行为。会造成严重损失。

三、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1、包装的意义:商品生产的继续,为各方面提供了方便,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顺利的履行合同。

2、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指示性标志(Indication Mark)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

3、中性包装、定牌和无牌

(1)中性包装。(2)定牌。(3)无牌。

4、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也称包装条件,它主要规定货物的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规格、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

5、制定包装条款时应注意:(1)考虑商品的特性和运输方式的要求。(2)包装的规定应具体明确。(3)明确包装费用由谁负担。

案例:某公司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用木箱包装,信用证亦规定:PACKED IN WOODEN CASE 。我公司对三个字母的含义并不清楚,亦未引起注意,因此仍按平时习惯将自行车半拆卸后装入木箱,并在发票及其他有关单证上照样打上。结果货到目的港被海关罚款,买方因此向我方索赔。为什么

分析:是(COMPLETE KNOCK DOWN)缩写,意为:全部拆成散装。另外还有 KNOCK DOWN)意为:部分拆开,也称半拆卸。

本案例出口方未准确理解此缩写含义即装船,违反信用证要求,造成进口国海关罚款,是应该赔偿。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

马月生为跑运输,于2006年10月购置货车一辆,并将该车登记在宁厦吴忠市泰安公司名下。2007年4月1日泰安公司与马月生签订车辆经营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马月生在车辆挂靠经营期间每月向公司交纳服务费150元,同年6月马月生申领到营业执照。 2007年6月22日,江苏无锡市货运公司因有一批货物需要外运,经与马月生联系,双方签订了运输货物合同书,对货物名称、装货单位、卸货地点、货物运价、付款方式、交货时间以及责任的承担等事项均作了明确约定。货物装载完毕后,马月生聘用驾驶员王某驾车启运。 同年6月23日10时30分许,当该车行至南洛高速公路安徽省界首市段途中,车辆燃起大火,经报警待当地消防人员赶至,货物及挂车已被焚毁。后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挂车中上部,因现场破坏严重,致该起火灾原因难以查明。同年9月15日经核定此次火灾损失计59.64万元,其中货车挂车损失9.6万余元,货物损失5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作为托运方的无锡货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月生及吴忠市泰安公司承担责任46万元及施救费用。 被告泰安公司以自己不是该起运输合同承运人不应担责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原告货运公司与马月生所签承运合同合法有效,且货运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作为承运人的被告马月生运输途中不明原因引起火灾致货物毁损,且无证据能够证明该火灾系因不可抗力或货物自燃所造成,因此马月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泰安公司作为马月生车辆挂靠单位,双方又签有挂靠经营协议,且按月固定收取管理费,应视为挂靠车辆法定所有人。同时马月生在与原告货运公司所签运输合同时,承运单位明确为泰安公司,故被告泰安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马月生赔偿原告货运公司损失46万元,被告泰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泰安公司是否为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界点评】 本案是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有关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承运人不能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时,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很容易认定应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同于一般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是本案的承运人很难确定,实际承运人马月生,而《运输合同》中的运输单位是泰安公司。在原告一同起诉马月生和泰安公司的情况下,承运人的确定,成为解决这起运输合同纠纷的关键。 马月生与泰安公司之间存在挂靠经营关系,法律界认为,被挂靠单位泰安公司应对挂靠

国际贸易合同经典版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691 Written Materials Signed By Both Parties Or Several Partie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So As To Maximize Their Interest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国际贸易合同经典版正 式样本

国际贸易合同经典版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协议资料可用在工作或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以便实现利益最大化。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有关国际贸易合同 合同编号:____ (售方)为一方,与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 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对象 依据__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 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 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号附 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 第二条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标记

国际贸易合同

合同协议:_________国际贸易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8 页

国际贸易合同 合同编号: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合计,允许溢短装%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年月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 第 2 页共 8 页

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签章):买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国际贸易合同书 第 3 页共 8 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最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最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分享看看买卖合同,希望大家参考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乙方) 甲、乙双方为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开拓甲方之________白酒的销售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本着诚信、开拓市场、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确定销售关系 1.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确立销售关系,不经甲方特别书面授权,乙方只有销售甲方产品的权利,乙方无权代甲方做出任何承诺或立下任何债务。 2.乙方与甲方的合作性质为________ 经销商。 二、销售区域、期限

1.乙方销售甲方产品,仅限于在________ (以行政区域划分)内进行销售,不得擅自超出该区域进行销售。 2.乙方若需开辟其它区域市场,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授权。 3.销售期限:从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三、销售产品 1.销售产品为甲方现有________ 等系列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及包装标准以产品生产企业标准为准。 2.甲方开发其他新产品,将另行通知乙方具体销售政策,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可另行签约或以本合同为准。 3.乙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体系销售产品(价格体系见附表) 四、销售目标 1.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完成销售目标(指乙方累计购货金额)(见下表)乙方合同期限内进货金额不得低于_____万元/年。分月销售目标分解(见下表)(以当月_________日前货款到甲方账上为准) (单位:万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案例和答案

第八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案例和答案 1.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 400美元CIF旧金山,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交货,限3日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予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以合同并未达成为由拒绝交货,并立即将信用证退回,于是双方发生争议。请问合同是否成立? 2.某月20日,我方F公司向老客户G公司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安特卫普,适合海运包装。定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G 立即电复:“你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装,内加一层塑料袋。”由于F公司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回电后,G未予答复,F便着手备货。之后在F公司去电催请G公司开立信用证时,G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为由拒绝,于是发生争议。 请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 3. 我方对外发盘轴承800套,分别为:10l号/200套;102号/100套;103号/200套;104号/300套,限9月20日复到有效。对方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号订单一份。订单内表明的规格是:10l号/200套;102号/200套;103号/300套;104号/100套。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数天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对规格未作详细的规定,仅注明:as per our order No.1080。我方凭证按原发盘的规格、数量装运出口,商业发票上注明as per order No.1080。 请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 4. 我国BC公司向美国JR公司出口一批热水器,交易磋商过程如下: 1997年3月8日去电:“可供海尔牌热水器30000件,FOB大连每件35美元,5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3日内复到有效。” 3月10日JR公司来电:“接受你8日来电,CFR纽约每件37美元。” 3月12日BC公司去电:“我方只接受CIF纽约每件45美元,请确认。” 3月14日JR 公司来电:“你12日来电抱歉,只接受CIF每件40美元,请速复。” 3月16日JR公司又来电:“经说服批发商同意CIF纽约每件45美元。” 3月18日BC公司去电:“货已售出。有货再与你联系。” 3月28日BC公司去电:“现在可供海尔热水器30000件,CIF纽约每件50美元,6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5日复到有效。” 3月30日JR公司来电:“接受你28日电,仲裁地点新加坡。” 4月1日BC公司去电:“抱歉,难以接受仲裁地点新加坡,仲裁地点在中国。” 4月3日JR公司来电:“接受在中国仲裁。” 4月5日BC 公司去电:“限即期信用证4月15日到有效” 4月7日JR公司来电:“你5日电信用证将由花旗银行驻北京办事处开立。” 经过几个回合磋商,合同即告成立。请判断: (1)3月10日JR公司来电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3月16日JR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3月18日BC公司去电是否为违约?为什么? (4)4月3日JR 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案案例分析商检指南商务指南频道空运货物运输合同.doc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案_案例分析_商检指南_商务指南频道空运_货物 _运输_合同 原告:中国人民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凤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祖光,上海海事律师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雪芳,中国人民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出口二科职员。 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广威,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正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保赔科科长、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嘉东,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保陪科职员。 被告:中国对外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馨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述林,胡钦福,上海市白玉兰律师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分公司)因与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远洋运输公司)、中国对外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及代理纠纷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浙江分公司诉称:被告远洋运输公司承运原告承保的750箱中国红茶时,提供了不清洁的集装箱,被告上海分公司作为装箱人又未尽职检查,致使串味污染,原告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7476.63英镑、1881德国马克以及从原告赔付收货人时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远洋运输公司辩称:该提单项下集装箱运输条款为FCL,即由发货人装箱、点数、铅封的整箱货物运输,被告所提供的集装箱应视为货物的包装,箱体

检查应为发货人的职责;而且货物污染原因不明,原告赔付了收货人过于草率,是否公正,有待认定。对于非被告原因引起的损失,被告不负赔偿责任,并要求原告赔偿其因应诉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被告上海分公司辩称:被告受发货人委托进行装箱作业,只对装箱过程负责,不对以后发生的损失负责。根据惯例承运人应该提供清洁、干燥、无味的集装箱,而且法律并未规定需要对集装箱进行检查。对于不可预知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查明:1987年,发货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分公司委托浙江省钱塘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红茶从上海出口运往西德汉堡港。钱塘外运公司又转委托被告分公司代理出口。上海分公司接受委托后,通过上海外轮代理公司申请舱位。作为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代理人的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U--5005420等3个20英尺集装箱。由于运输条件是FCL,因此,上海分公司作为发货人的代理全权负责对货物的点数、积载,对集装箱的检查、铅封。当年10月15日,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收到3个满载集装箱后代船方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原告浙江分公司处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汉堡,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原告在汉堡的代理人BURMESTER·DUNCKER&JOLY申请查勘。BURMESTER·DUNCKER&JOLY作为海外水险保险公司的、理赔代理人,指定HBGH公司的UweBerner先生负责货物,KRSP化学进行专门化验。检验表明,250箱红茶受精萘污染。为此,原告在汉堡的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损失7476.63英镑、1881德国马克。在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另又查明,该航次装运茶叶的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HTMU--5005420,在前一航次中曾装载过精萘从法国的登克尔至上海。上述事实,有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省茶叶分公司的出口茶叶发票、上海外轮代理公司签发的提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运输保险凭证、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西德汉堡BURMESTER·DUNCKER&JOLY以及其他专门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被告上海分公司作为发货人的装箱代理人,原告作为根据权益转让书取得索赔权利的保险人,身份都是明确的。BURMESTER·DUNCKER&JOLY公司作为原告在汉堡商会登记并在汉堡初级法院商业登记处注册的海外水险保险公司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其身份是明确的。在原告签发的运输保险凭证上,明确标明“所保货物,如发生损失事故,应当即通知本公司代理人BURMESTER·DUNCKER&JOLY查勘”。因此,收货人申请该代理人进行商品检验是无可非议的。BURMESTER·DUNCKER&JOLY出具的综合有关检验机构的报告表明,装在HTMU--5005420箱内的250箱红茶受精萘气味污染。后又在上海查明,箱号为HTMU--5005420的集装箱前一航次从法国到上海装载的是精萘。而本航次装载在该集装箱内的正好是250箱红茶。汉堡BURMESTER·DUNCKER&JOLY出具的检验报告和事后在上海调查的事实完全一致,应认定HTMD--5005420集装箱前一航次残留的精萘气味是本航次250箱红茶串味污染的唯一污染源。对货物的检验,承运人的代表也出席了。BURMESTER·DUN

国际贸易合同通用版

国际贸易合同通用版 General vers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国际贸易合同通用版 前言:贸易合同又称契约或合约,是进口出口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就各自的在贸易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本文档根据贸易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国际贸易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____ (售方)为一方,与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对象 依据__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 第二条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 证明之。 第四条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 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 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 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 合同编号: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鉴于买方为____需要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买卖标的 1.名称:________ 2.品种:________ 3.规格:________ 4.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以实物表示货物质量。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方法。根据提供样品者的不同可分为: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 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即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说明商品质量。 A.凭规格买卖:利用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来确定货物的品质; B.凭等级买卖:通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来确定货物的品质; C.凭标准买卖:通过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

f2018最新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案例一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 ?案情简介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 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 英镑。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 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 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ee sample)。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案例二数量条款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8年6 月,A 公司与国外B 客户签订一笔买卖合同,由A 公司向B 客 户出口50000公吨面粉和稻米,以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这 样规定的:“50000M/Ts wheat flour and rice. Quantity 10 % more or less allowed .Ratio Of eaeh type Of the goods to be shipped is 50/50 approximate% ............................. 50000公吨面粉和大米,允许10%的溢短装。每种货物的装 运比例约为各50%)。”A公司根据合同规定,立即安排装运出口,共装运了54100 公吨,其中面粉27956公吨,大米26144公吨,并于同年7 月5 日取得了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提单。7 月10 日, A 公司备妥该信用证所要求的所有单据。 A 公司提交的单据表明:Wheat Flour: Quantity 27956 M/Ts(面粉:数量27956公吨)Rice:Quantity 26144 M/Ts(大米:数量26144公吨)Total Quantity: 54100M/Ts (总数量:54100 公吨)。

运输合同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典型案例 篇一:运输风险及案例分析案例 案例14 本案虽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所涉纠纷并非产生于运输过程中,而是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前就出具电放提单,使托运人误以为货物已出运,在原定船期被取消后,货物改由空运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此,本案涉及的主要焦点为,承运人在货物未装船前签发提单的法律责任,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与减损措施的合理性,以及本案是否适用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问题。 一、承运人擅自签发预借提单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4条的规定,提单上注明承运船舶和装船日期的可视为已装船提单。参照《海牙规则》第三条第7款,经过注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的物权单据,且载有应有项目,即应

成为“已装船”提单。因此本案中被告虽未将货物装船,但其签发的提单有效且注明了承运船舶、航次,以及装船日期2008年8月6日,应视为已装船提单,原告有理由认为货物已按约出运。 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分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两种。我国《海商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何谓“契约承运人”,但结合其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可以推断《海商法》中所指的“承运人”理论上为契约承运人,即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契约承运人虽未参与货物的实际运输,但其受所签提单以及相关法律的约束,享有与实际承运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应适用和遵守我国《海商法》第二节所列明的“承运人责任”。本案中,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以自己为抬头的提单,后又向案外公司订舱,属典型的契约承运人。本案原告在托运单中载明该批货物船期,且其与华灵工具厂的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于2008年8月6日

出运。被告作为契约承运人为了使合同顺利履行,应当关注船舶的到港日期,然其直至原定船期约一周后才将航次被取消的情况告知原告,存在主观的懈怠履行。且被告在货物尚未装船之时签发已装船提单,违背了合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二、关于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不论是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是间接损失,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都应当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可预见规则起源于法国民法典,繁荣于英美普通法。法国民法典第1150条

外贸合同范本实例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外贸合同范本实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导语】本文《外贸合同范本实例》由合同范文频道整理,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感谢你的阅读与支持! 甲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市区路号楼 乙方: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录用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员 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市劳动合同规定》及《市劳动合同条例》,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本劳动合同。 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合同期限为—年。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乙 方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工作岗位与任务 1. 经考核现甲方聘任乙方在公司部门 岗位工作,根据乙方专长

和工作需要,甲方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安排。 2. 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虽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 3. 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条工作时间与报酬 1. 甲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甲方为国家交通特殊行业,因岗位工作特点,如需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应服从公司需要。 2. 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确定试用期工资 为元/月,正式聘用期本岗位工资为元/月 3. 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 第四条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成绩突出者嘉奖晋级,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条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1. 对具有本市劳动手册和符合市规定的员工,甲方按市 规定的基本标准为其缴纳三金对原先无工作单位的外省籍员工购买社会综合保险,同时办理员工团体意外人身保险, 不另报销医疗费用。 2. 法定假日为有薪假期。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协议: 甲方因机构变化,原岗位撤消,无适合岗位安排,甲方应提前30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中英文) CONTRACT OF GOODS PURCHASE 1. COMMODITY AND PRICE 商品和价格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whereby the Buyer agree s to buy and the Seller agrees to sell the commodity and on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订立,根据下列条款和条件买方同意购买且卖方同意出售下列商品:Item No. 序号 Commodity and specifications 商品和规格 Quantity数量 Unit Price + Price Term单价和价格术语 Total Amount in U.S.Dollar总价(美元) 1 TOTAL value: USD (SAY U.S. DOLLAR ONLY)总金额:美元 (大写美元整) 2. COUNTRY OF ORIGIN AND MANUFACTURERS: THE NETHERLANDS/ PH ILIPS 原产国和制造商: 3. TIME OF SHIPMENT: 装运时间: The Seller agrees to exercise customary & reasonable business practices to meet the Buye r’s requested delivery dates set forth herein. The Buyer understands that shipping dates may depen d upon site readiness and the Seller’s prompt receipt of all necessary information from the Buyer a s well as prompt shipment of the products from its sub-supplier.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to pa y compensation to the Buyer for non, late or mis-delivery for causes beyond the Seller’s control (an d if not remedied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卖方同意采用惯常的和合理的商业作法满足买方上述列明的交付日的要求。买方知悉装运日期取决于场地的准备就绪、卖方从买方及时收到所有必要的信息以及卖方的转供货商对产品的及时发运。卖方不应对超出其控制的原因导致的未交付、延迟交付或错误交付(并且未在合理的时间内补救)对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4. PORT OF SHIPMENT / LOADING: MAIN SEAPORT OF EUROPE 发运港/装运港:欧洲主要海港 5.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中国,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 MODE OF SHIPMENT: (in case of third party items required) 装运方式:(如果需要第三方项目) 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不允许部分装运 Transhipment allowed- 允许转运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the Seller shall arrange delivery of the products to the Buyer at th e destination port stated herein and by the appropriate transportation means as the Seller shall think fi t.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详细版

编号:YB-HT-02604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详细版 The contract stipulates mutual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详细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四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电机给飞达仕空调公司。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对方,总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但B公司经多次催要未予支付。为此,A公司将B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以下简称伊莱特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A公司诉称:2004年6月1日至30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合同,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后原告根据B公司的通知,于2005年5月委托承运人将前述三份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达给B公司,并将商业发票和提单交给了B公司。B公司本应在2005年即支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B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出资不到位。请求判令:1、B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7761.20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在B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情况下,C公司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原先诉称买卖合同事实成立;另查明,B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股东为C和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C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总额3333333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33%。截止2007年12月3日,C公司实缴注册资本833333.34美元,其余出资未到位。【海泰律师评析】: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准据法之确定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范本

欧美进出口公司与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青岛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与美国AIG,LLC公司签订进口卫生纸切边合同,美国AIG,LLC公司向被告订舱出运货物,货到目的港后,原告提货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实为化纤废料。 原告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了以美国AIG,LLC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4年10月12日的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最后的装船期为10月5日。10月28日原告才被告知货运抵天津港。原告怀疑被告倒签提单。庭审中原告将诉因变更为被告预借提单。原告认为,被告预借提单的行为给发货人美国AIG,LLC公司提供了发出与合同不符货物的机会。由于被告协助发货人伪造装船提单日期,使发货人恶意换货的欺诈行为得逞,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提起诉讼。 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被告签发的539551号正本提单是多式联运提单,符合多式联运提单在接收货物后签发提单的特点;提单约定的运输方式为IPICY-CY,且由托运人装箱点数施封,原告收到与提单记载不符的货物,实为托运人的欺诈行为,与承运人无关;被告忠实履行了运输义务,原告所称的预借提单没有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13日原告作为买方与美国AIG,LLC公司签订进口卫生纸切边合同,双方约定,价格为 CIF 中国天津新港,总价款51000美元,支付方式: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起运港芝加哥,目的港天津港。由美国AIG,LLC公司负责订舱。9月17日原告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了以美国AIG,LLC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4年10月12日的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最后的装船期为10月5日。10月5日被告作为承运人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AIG,LLC;收货人凭指示;接货地伊利诺州芝加哥;承运船舶新秦皇岛00040航次;装货港加州洛杉矶;卸货钢中国天津;运输方式IPICY-CY;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伊利诺州芝加哥2004年10月5日。“新秦皇岛”轮10月2日抵洛杉矶锚地,10月6日开始装货,10月9日0245时装货完毕离开洛杉矶港,10月20日抵达上海港,原告货物转“国泰”轮于10月27日运抵天津港。 另查明,原告在10月19日到银行承兑并拿到提单,后发现缺少CCIC 商检证书,按照国家进口废纸规定,没有出运港的CCIC 商检证书货物不能在目的港通关。原告于10月29日向天津CCIC申请补办CCIC商检证书,天津CCIC检验结果是该批货物主要为无纺布,其他为木浆和高分子吸收体。上述货物不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我国海关责令货主退运该批货物,不准许该批货物入关。 再查明,我国交通部《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承运我国允许进口的废物的承运人必须在托运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满足下列4个条件后方可接受订舱:一、

国际贸易合同违约金条款案例(doc 6页)

国际贸易合同违约金条款案例(doc 6页)

国际贸易合同违约金条款案例 Case: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3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新加坡,违约金条款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惠,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与外商签订了合同。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加工1亿条该类沙包袋的能力。合同期满,能够向港方交付的沙包袋数量距1亿条相差很远。中方无奈,只有将己有的沙包袋向外方交付并与之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而要求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最后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只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这是一起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利用合同违约金条款欺诈的较为典型的案例。 案例评点: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正

确认识自己的生产能力、交货时间,不打无把握之仗,尤其是但涉及到违约金问题时,更要慎重再慎重。此外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由于各国法院对违约金性质的不同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会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有所不同。 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发生违约时,该条款是保证索赔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也是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一个限制。利用违约金条款进行欺诈的方式一般比较巧妙,表面看起来欺诈方毫无不法行为,一切都只是按合同规定行事。而实际上,欺诈方总在订约时充分了解了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然后利用对方急于成交的心理,与之订立超出对方实际履行能力的大宗贸易合同,合同价值巨大,履约期限又短得足以让对方无论如何也无法履约义务,同时又订有可观的违约金额。这样一来一旦对方无法履约,设套的人便可理直气壮地适用违约金条款而凭空取得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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