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德国福利制度总结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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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福利制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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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英语教育系12级

吴香凝一. 选择这个主题的原因

二. 具体内容

(一)、德国福利制度概述

(二)、德国福利制度历史

(三)、德国社会保险分类及特点

(四)、莱茵模式

(五)、福利制度的优缺点

(六)、关于哈茨四方案

(七)、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

(八)、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三.德国福利制度的总结

一. 选择德国福利制度这一主题的原因

因为老师把德国概况这门课分成不同的主题放在不同的周进行讲解,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了解到许多关于德国的知识,大部分知识在平常难以获得。恰好我和另外一位同学打算讲多元化社会这一个部分,所以决定讲一下德国的福利制度。第一,福利制度比较具体,不会非常空泛;第二,对福利制度可以做到有话可讲,内容不会匮乏。

二.德国福利制度的具体内容

在这一部分,我主要把幻灯片里面的内容整理总结一下,也包括自己查到的一些其他资料。

(一)、德国福利制度概述

社会福利无论是居住在城市还是乡村的德国公民都可以享受。德国实行的福利制度,是由社会保险制度,以及以普通税收收入为来源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构成,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事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社会救济、住宅补助、子女补助和教育补助等,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项目几乎覆盖了所有的社会成员。

至于社会保障制度,是指以公民的社会安全为目标所颁布的法规、所建立的管理机构和所采取措施的总称。狭义层面可以理解为社会保险制度。即,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以及其他灾难的发生而使其生存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或帮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制度。?

(二)、德国福利制度始末

在19世纪末,工业迅速发展使产业工人人数剧增,工人几乎处于无保护地位;工资很微薄,勉强可以温饱,遇到疾病或事故则家徒四壁。当时帝国宰相俾斯麦开创了社会福利法,这项法规为现代社会福利保险奠定了一定基础。

通过1993、1884年和1889年的法律,建立了三项除了工人也包括部分职员在内的义务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以及当时被称为伤残保险的老年保险。1911年,增加了供养死难者家属的孤寡抚恤金的帝国保险法,也出现了一种为职员建立的独立的伤残和老年保险。

1923年为矿工建立了专门的矿工社会福利保险。1927年有了失业保险。自1938年起,手工业者只要没有参加私人保险,也被纳入法定的社会福利保险。二战后,社会福利保险的范围得到了扩大与改善。1957年建立了农民的法定老年补

助。同年的养老金改革使养老金与收入的普遍提高挂钩。1927年和1992年再次进行了养老金改革。

社会福利保障的措施从1990年起对原民主德国因退休、战争中受害或因残疾而受到亏待的人们有好处。货币、经济与社会联盟以及统一条约商定于1990年,为使社会福利国家德国所有的人在一个过渡时间后能享受到同样的社会福利保障奠定了基础。1995年,社会福利保险制度由护理保险予以补充,规定了家庭和住院护理的福利项目。

(三)、德国社会保险概述和分类

德国保险分为五大类,

五大保险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事故保险

护理保险

图1.1德国五种保险类型

下面,具体介绍这五大类以及其他一些补充类型。

1. 医疗保险:遵循“社会共济”原则

顾名思义,医疗保险制度的对象是疾病保险,它为被保险者提供法定的货币和物质

保障。具体地,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障原则和方法筹集

医疗资金,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几乎所有德国公民都参加医疗保险,职工按不同的职业参加不同保险公司的社会医

疗保险。职工一旦生病,可到与其保险公司合作的医院或开业医生处看病,保险公司

负责支付医生的治疗费用(包括药品、药物和辅助工具及住院医疗费用等)。如必要

的疗养也由保险公司完全或部分支付疗养费用。此外,医疗费用还包括生育补助、家

庭补助以及病人家庭护理。职工享有病假工资,病假在6周内,由雇主发给全部工资。

此后,医疗保险机构支付最长期限为7、8周的病休补贴,超过7、8周者,则领取社会

救济金。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实行“社会共济”原则,每个人所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只跟

其经济能力相关,与其年龄、性别及健康状况无关。这一“社会共济”原则还体现在投

保人的配偶和子女的免费医疗保险上,即单身投保人与养家带口的投保人,如果收人

相等,那么他们所交纳的医疗保险费也相等,但后者却是全家受保。 2.养老保险

德国的养老保险分为三种: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自由职业者如医生、律师、

艺术工作者等一般参加私人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福利保障的支柱。如投保者死亡,其家属可得到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通常年满65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年满63岁或60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原则上与投保人的劳动工资、交纳时间长短相关。支付养老金并非养老金保险的唯一任务。保险机构在发放养老金的同时,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雇员过早地结束职业生涯,而单纯依靠养老金度日,也就是说它要为投保者工作能力的保持、提高与恢复服务。与这些措施相关的待遇被称之为“职业康复”,例如保证他们的疗养并在他们由于健康原因不得不学习一种新的职业时提供资助。

3.失业保险

雇员原则上都参加失业保险,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同时政府也提供一定的补贴。失业保险待遇是多种多样的,首先占第一位的即是失业保险金,并支付有关职业培训的费用。另外,支付旨在维持和创造就业岗位措施的费用、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咨询、进行对残疾人的职业促进等等,也是失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金额是与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水平相关的,而且失业保险金并不是无限期发放的,发放期限的长短既与以前交纳保险费就业时间的长短有关,又与失业者年龄有关,一般情况下失业保险金发放一年。

4.事故保险

在德国,所有雇员和农民按法律规定都参加事故保险,自由职业者可自愿投保。学生和儿童也属于受保险保护的范围。

5.护理保险

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护理保险是德国一种新的保险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及病残人员在需要护理情况下的权利。以前对老人及病弱人员的护理主要是在家庭内部进行,如今在德国已找不到所谓“大家庭”的踪影,这一原本

由自我负责的部分现在也由社会来承担了。凭借护理保险偿付的保险金,将来可使绝大多数需要护理的人将有可能至少在经济上凭自己的力量来掌握自己的命运。

(四)、莱茵模式

也称“德国模式”、“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其实质是一种由国家调节的、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力量在调节经济活动方面的作用,并在市场调节无效时由国家进行必要干预的经济发展模式

德国是“莱茵模式”的主要代表,德国历来以“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为特征,特别是高福利,对于保持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其他制度所不能比拟的作用

(五)、福利制度的优缺点

优点:

1.提高工人素质

2.减少工业化带来的社会不平等,缩小贫富差距

3.保持社会稳定、和谐

4.正如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所说,“一个希望得到养老金的人一般不会好斗,而

且易于管理”。

5.德国的社会福利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据统计,德国现在享受社会救济的共有

150万个家庭,290万人。日前,德国一年的社会福利支出已相当于同年生产总值

的三分之一。

缺点:

1.高福利使国家和企业负担过重。

2.高福利使无业者悠闲自在,高税收又使企业和工作者不堪重负、怨声载道,不利

于发挥个人的社会责任和激发就业积极性。

3. 由于支撑高福利的需要,需要征收高税收。高税收使工资附加成本过高,劳动

力成本昂贵,产品在全球化大潮中失去竞争力。

4.高税率使居民可支配收入减少,造成内需低迷,影响扩大生产和提高就业。

(六)、哈茨四方案

哈茨方案(德语:Hartz-Konzept)是德国政府于二十一世纪初年逐步推行的,针对失业人口调整救济内容、培训和促进再就业的社会改革方案。源于2002年施洛德政府鉴于经济萧条、大量失业、德国社会福利体系负担沉重,因此决心改造整个社会和就业体制,组成一个专案小组。主席是社会民主党党员,同时是福斯汽车的董事Peter Hartz,因此这一改革方案也被称为“哈茨方案”。

Hartz I

2003年1月1日生效。

1.鼓励在职进修,给与进修期间的津贴,以及发给可以抵消进修费用的补助券。

2.活化就业市场的工作型态:扩大劳动派遣(Leiharbeit)的适用范围,使其不适用(由工会主导谈判得出的)正职员工待遇,尤其工资、工时等。

3.接续上一点,甚至在联邦劳动署(Bundesanstalt für Arbeit)之下成立人力服务处 (PSA),也就是政府的劳动派遣部门,主要业务是透过行政契约,在补助企业向政府借雇派遣人力的同时,赋予企业改善被派遣人处境之义务,以辅导失业者先取得工作,能部分靠自己能力生活,再逐步迈向正职。

Hartz II

2003年1月1日生效。

两项主要政策:

1.一人公司的鼓励和补贴

2.迷你工作:提高金额上限、扩大适用范围到家庭帮佣、提高社会保险费率的

雇主负担。

Hartz III

2004年1月1日生效。

改造联邦劳动署,提高处理失业补助和就业中介的效能,并改名为联邦劳动局(Bundesagentur für Arbeit)。

Hartz IV

2005年1月1日生效。

1.主要内容是将原先给失业者的失业救助金与给穷困不能维持生活者的社会救助金合并为同样给付水平的基本安全津贴,在基本安全津贴的名称下再把前者称为失业金二,把后者继续称为社会救助金。

2.改革后,失业金一仍为劳保给付,工作期间有缴失业保险的人,失业后才能领。所谓失业,不像中华民国(台湾)以“非自愿失业”为要件,而是只要失去工作,不管自愿或被开除,都是“保险事故发生”,都可以领取。其金额为上一份工作月薪的60%

3.失业金二,是合并之前的失业救助金与社会救助金,定位为社会福利,是属于救穷措施;德国媒体与大众惯称的“哈茨四”,仅指失业金二。失业金二的经费来自国库,其金额以“补贴到可以度日”为标准,目前(2013年)的标准为:计入受领人的各种常态收入之后,最多382欧元/月,最少224欧元/月,金额共分六级。因为每个人被政府认定的“常态收入”不一样,所以每个人能领到的金额不一。

4.领取“哈茨四”(失业金二)的人有接受“合理可期”工作要约之义务,也有接受工

作中心所安排职训之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者会被处罚,即减少“哈茨四”救济金。第一次拒绝者,减少30%;第二次减少60%,第三次拒绝者,全部取消,只剩下住房补贴。

5.对于“哈茨四”核定金额或对处罚不服者,可以以工作中心为被告,向社会法院提起诉讼。

(七)、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

1. 一般执行机构

根据管理体制,社会保障制度可分为由政府直接管理和由自治性的协会管理两种形式。其中,政府管理有两种,一是在政府机构内部成立一个专门管理社会保障的部

门,统一管理全国的社会保障工作;二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分工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障项目,比如说卫生部门分管医疗保险、劳动部门分管职工的工伤和失业保险等。而自治性的协会管理是指由政府指定若干中央政府部门负责监督,由自治性的各种全国性协会法律规定范围内管理各项保险业务。

下面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部门。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部门主要有三个,即德国联邦卫生部,劳动社会事务部和劳动(就业)部。其中,卫生部负责医疗和护理保险,职责包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业务协调,医疗保险政策涉及公共医疗保险的范围、缴费、服务标准、药品报销目录等内容;劳动社会事务部负责养老和工伤事故保险政策的指定和业务协调;德国联邦劳动(就业)部则负责失业保险。

德国医疗、护理保险的公共医疗保险公司基本按行业设置,德国现有大约400家公共医疗保险公司。全国有90%以上的成员在公共医疗保险公司投保。政府规定在保费收入中提取5%作为机构人员经费。

2. 具体执行机构

BfA( Bundesversicherungsanstalt fuel Angestellte) : 联邦保险局(联邦卫生部下设)

LVA(Landesversicherungsanstalt):州保险局(联邦卫生部下设)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执行机构如图1.2

保险结构

补充保险机构一般地方医疗保企业医疗保险机构

险机构(AOK) (BKK)

注:AOK:Allgemeine Ortkrankenkasse BBK:Betriebskrankenkasse

图1.2 德国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结构

就业促进制度的执行机构如图1.3

联邦劳动部

地区管理机构

就业促进执行机构

图1.3 德国就业促进管理机构

(八)、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1.以促进经济效率为优先原则

社会保障在促进经济效率和维护社会公平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社会保障措施应有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通过实施社会保障的措施,使市场更具活力。另外,社会保障在收入再分配领域着力于促进社会公平。但收入再分配不能使人们的进取精神减弱,也不能对效率和市场机制的功能产生消极影响。对此,社会市场经济创始人艾哈德曾指出:“为了全体人民的富裕,不能让富人变穷,而是让穷人变富。”这已经成为德国社会保障的座右铭。

2.以高额税收收入为前提

德国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和雇主缴费、财政拨款、投资收益与捐赠。

3.以完善的法规为保障

德国十分注重社会保障的法规建设,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法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使德国社会保障的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也十分注重社会保障法规的执行,违背法律、法规者要负法律责任,受到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3. 政府发挥指导作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紧密联系,德国政府组织、规划、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保障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三、德国福利制度总结

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在保证市场自由竞争的同时又采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校正由于市场自由竞争导致的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使竞争和经济增长的好处让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其中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可以称作福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使所有最低收入和无收入的人,都可以从国家那里得到住房和货币收入,

1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

德国福利制度属于典型的投保资助型模式,强调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即社会成员只有通过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才能在患病、失业或年老时获得对应的保险金。因此,其本质是在厘清政府、企业和个人社会保险责任的基础上,由政府主导、同时强调企业和个人责任、通过社会契约明确各方关系,为社会成员提供全面而有效的社会保障。此外,德国还运用救济原则对社会中的不幸者提供帮助,以实现社会公平。

其中,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指以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社会成员在遭遇

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风险时能够享有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德

国,社会保险制度属于法定义务保险。

1 .参考文献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欧洲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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