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民法典练习题

2020民法典练习题
2020民法典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

1、民事法律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是指()

A、狭义的形式意义的民法

B、狭义的实质意义的民法

C、广义的实质意义的民法

D、广义的形式意义的民法

2、下列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是( )

A、公司内部的工作隶属关系

B、国家与纳税人的税收关系

C、工厂排污超标收费关系

D、国家机关购买工作用品的买卖关系

3、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是( )

A、社会主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平等、自愿、诚信、公平原则

D 、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原则

4、甲与乙为邻居,素有矛盾,甲开设一露天排档后,乙遂将房屋租给一小型垃圾处理所。乙的行为()

A、违反公序良俗

B、违反自愿原则

C、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D、并无不当

5、甲于市中心买下一块空地,但常年搁置不用,与周围的繁荣形成鲜明对比。有关部门建议其及早兴建土木,然甲称自己所有之物,他人无从干涉。甲的行为()

A、违反公共利益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B、违反善良风俗和诚信原则

C、违反公平原则

D、根据所有权绝对原则,其行为并无不当

6、甲买受人发现物有瑕疵后,即通知出卖人乙。乙表示愿与甲协商,但拖延两年后即以甲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物的瑕疵,而拒绝甲的请求。乙的行为()

A、无可责难,因甲未及时行使其权利

B、出尔反尔,违背诚信原则

C、有违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

D、违背自愿原则

7、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8、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胎儿与死者

B、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9、下列属于非法人团体的是()

A、集团公司

B、企业的分支机构

C、公立学校

D、外资银行

10、甲杀害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其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A、乙的死亡

B、甲的违法行为

C、甲的事实行为

D、乙的死亡和甲的违法行为

11、下列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A、甲对所种果树之果实的收获行为

B、甲入乙果园擅自摘取果实的行为

C、甲为避免乙的果实受损而擅入乙果园所为的摘取行为

D、甲与乙约定以一定报酬为条件由甲帮乙收果实的行为

12、下列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A、甲对其未成年幼子所为交易行为予以追认

B、甲将其所有的A物予以抛弃

C、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名画赠与乙

D、甲对抗乙不法侵占其所有物的自助行为

13、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A、刘某将电脑送给好友

B、老张因病去世

C、小李每天坚持跑步

D、王某将许某打伤

14、甲的形成权因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而消灭,导致甲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是()

A、准法律行为

B、法律行为

C、事实行为

D、事件

15、对于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正确的理解是()

A、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能引起数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B、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能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C、几个法律事实能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D、几个法律事实能引起数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6、下列不属于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是()

A、甲立遗嘱后死亡发生的遗嘱继承

B、限制行为能力人为超越其年龄和智力的行为经其父同意

C、甲开车撞到乙致乙死亡而产生的侵权行为

D、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父死亡,甲子代位继承甲父遗产

17、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民法对出生时间的确定以婴儿()

A、全部脱离母体为准

B、第一声啼哭为准

C、脱离母体能独立呼吸为准

D、部分脱离母体为准

18、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

A、父母

B、成年子女

C、监护人

D、其他近亲属

19、大学生赵某,18周岁,骑车不慎撞伤他人,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千余元,则()

A、赵某赔偿,父母垫付

B、赵某免责,父母赔偿

C、赵某与父母各半赔偿

D、赵某与父母均不赔偿

20、刘某在十岁生日时,接受了海外亲戚赠送的5000元人民币。刘某的独立接受行为()

A、虽未经父母同意但仍然有效

B、因未经父母同意而无效

C、因未经父母同意而部分无效

D、因未经公证而无效

21、葛某携款外出做生意。途中,葛某所搭乘的私人货船遇暴风雨翻船沉没。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葛某死亡的,依法应在()。

A、危难发生之日起满两年

B、危难发生次日起满两年

C、危难发生之日起满四年

D、危难发生次日起满四年

22、依民法规定,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前提是()

A、征得被监护人的同意

B、经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批准

C、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D、被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认定

23、甲(20岁)与乙(14岁)走到丙家门口,见一条狗卧睡门旁,甲对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狗,乙照办。狗被打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于路人丁身后,狗咬伤丁。丁花去医药费500元。该费用应()

A、主要由丙承担,乙的监护人适当承担部分

B、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丙适当承担部分

C、主要由甲承担,乙的监护人适当承担部分

D、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甲适当承担部分

24、近亲属对未成年人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A、约定排他顺序

B、法定排他序

C、约定非排他顺序

D、法定非排他顺序

25、2000年8月17日余某离家出走,生死不明,杳无音讯。余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余某死亡,最早能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时间是()

A、2002年8月17日

B、2003年8月18日

C、2004年8月17日

D、2004年8月18日

26、下列组织属于财团法人的是()

A、中国法学会

B、某高等学校

C、儿童福利基金会

D、某有限责任公司

27、原法人资格不消灭,而从中分出几个新法人,称为()

A、新设合并

B、吸收合并

C、新设分立

D、派生分立

28、下列机构中,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

A、中国法学会

B、某公司

C、某大学法律系

D、某市工商局

29、企业法人法人代表发生了变更,但未到登记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原法人代表甲以公司名义与善意第三人签订了一买卖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合同无效,因甲已不是法人代表

B、该合同有效,该企业应受合同约束

C、该合同有效,但当事人是甲和乙

D、该合同属效力未定,有待该企业的追认

30、下列有关法人设立、成立正确的表述是()

A、法人成立等同法人设立

B、法人设立必然导致法人成立

C、法人自行设立后即成立

D、法人只有依法设立才能成立

31、下列关于法人机关正确的表述是()

A、法人机关只能由一个自然人组成

B、法人机关仅指意思机关

C、法人机关必须是合议制机关

D、法人机关可由个人或集体组成

32、企业法人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A、由法人承担责任

B、不由法人承担责任

C、由法人承担部分责任

D、由法人和法人代表承担连带责任

33、按我国法律,中外合资企业属于()

A、中国法人

B、外国法人

C、中间法人

D、以中外各方出资而定

34、甲、乙二人各投资50万元依法成立丙贸易有限公司。现丙公司亏损120万元,对此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是()

A、甲、乙、

B、丙

C、甲、乙、丙

D、甲、乙或丙

35、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对清算法人正确的表述是()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清偿债务的民事行为能力

36、甲公司因分立为乙和丙两公司而消灭。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应()

A、由分立后的乙和丙概括承受

B、由分立后的乙概括承受

C、由分立后的丙概括承受

D、由甲自行解决

37、同自然人一样法人也应有自己的住所。法人的住所即()

A、法人的主要生产场所

B、法人的对外发货场所

C、法人的销售机构所在地

D、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8、张某是某百货公司的法人代表,王某是营业员。王某出售的商品因质量问题致消费者李某受到伤害。该责任的承担者是()

A、某百货公司和张某

B、某百货公司和王某

C、某百货公司、张某和王某

D、某百货公司

39、下列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月球

B、海水

C、空气

D、废物

40、下列各物属于集合物的有()

A、一群羊

B、一栋房子

C、一套音响组合

D、一辆汽车

41、在民法原理中适用动产规则调整的物是()

A、飞机

B、房屋

C、林木

D、自行车

42、下列物中,具有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

A、自行车和车锁

B、鸡蛋与小鸡

C、羊与羊毛

D、空调与冷气

43、下列组合皆属于限制流通物的是()

A、毒品、政府大楼、安眠药

B、冰毒、黄色书籍、麻醉剂

C、美元、金饰、天然气矿

D、人体器官、枪支、大熊猫

44、甲与乙订立一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何方应先履行。甲要求乙交付货款,乙提出甲未交货不能付款,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

A、请求权

B、形成权

C、抗辩权

D、支配权

45、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

A、财产权和人身权

B、绝对权和相对权

C、原权和救济权

D、主权利和从权利

46、下列对权利表述正确的是()

A、权利是天赋的,故权利人得自由行使和抛弃

B、权利是天赋的,但权利人不得自由行使和抛弃

C、权利是法定的,但权利人得在法定范围内自由行使和抛弃

D、权利是法定的,故权利人得自由行使但不得抛弃

47、下列对支配权的正确表述是,权利人行使支配权()

A、须请求他人为协助

B、须以法律行为为之

C、实质是支配义务人

D、皆不需他人为协助

48、西湖商场采购员李某在上海参加会议时,见街上流行蝙蝠衫,便以西湖商场的名义与上海某服装公司签订了购蝙蝠衫一千件的合同。事后商场表扬了李某并向该服装公司付款。西湖商场对李某的追认属民事权利的()

A、请求权

B、支配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48、某种合法行为,一经实施便能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而不问这种民事后果是否为当事人所追求。这种能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是()

A、法律行为

B、事实行为

C、表示行为

D、表意行为

49、法律行为是一种常见的()

A、民事法律关系B、事实构成C、法律事实D、事件

50、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是()

A、双方的法律行为

B、单方的法律行为

C、诺成的法律行为

D、实践的法律行为

51、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行为有()

A、租赁

B、加工承揽C、私人借贷D、买卖

52、小张和小李是同厂职工,2002年底小张去长白山探亲,带回一盒普通人参。小张于2003年1月1日谎称该人参为千年野山参,并将其卖给小李。2003年12月30日,小李经专家指点得知此为普通人参,便于2004年1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法院应判决()

A、撤销该合同

B、驳回诉讼请求

C、变更该合同

D、该合同有效

53、小李是甲厂的采购员,他到乙厂购货时,发现乙厂需要一批电脑,正好甲厂有剩余电脑,即以甲厂名义与乙厂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

A、有效B、无效C、效力待定D、可撤销

54、甲卖给文物馆一副名画,数月后,文物馆发现此画为赝品,因而要求退还部分价款。但甲以该名画是拍卖所得为由,拒绝返还部分价款。文物馆和甲间的买卖属于()

A、欺诈B、胁迫C、重大误解D、显失公平

55、乙借甲100元。某日甲通知乙:“你欠我的100元不要还了。”乙说:“不行,一定要还。”甲放弃债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属()

A、单方法律行为而有效

B、单方法律行为而无效

C、双方法律行为而有效

D、双方法律行为而无效

56、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依据是()

A、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B、被代理人授权

C、代理人的同意

D、公证机关的公证

57、委托代理依被代理人委托而产生,被代理人应当是()

A、完全行为能力人

B、无行为能力人

C、限制行为能力人

D、法定监护人

58、黄云是革命老干部,退休后在家写回忆录。他要求单位派他原来的秘书帮他整理材料。黄某和他秘书间的关系是()

A、指定代理

B、无法律意义的代办

C、委托代理

D、复代理

59、甲厂采购员李某要买十吨钢材,张某知道陈某所在单位乙厂有多余钢材要出售,张某即牵线使李某和陈某洽谈成交。张某是()

A、居间人

B、传达人

C、代理人

D、中证人

60、代理人转委托不明并且因再代理人有过错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对第三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的说法是()

A、由被代理人、代理人、再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B、代理人与再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C、由代理人与再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D、被代理人先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和再代理人再向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0、行为人以他人名义为他人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不能成立代理关系的有()

A、代发合同要约

B、代订合同

C、代人整理资料

D、代为催讨债务

61、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的,由()

A、代理人承担责任

B、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C、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按份责任

D、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62、下列情形中,发生无权代理的是()

A、父母以未成年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

B、甲未经乙授权而以乙的名义实施的行为

C、甲退休后仍受企业委托为其购买原料

D、甲在乙授权不明情形下实施的行为

63、电视机厂技术员老张去北京参加新技术评定会。会议期间,老张和福建代表签订了购买三十台彩电的合同。老张的行为()

A、有权代理B、无权代理C、滥用代理权D、双方代理

64、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追认后,该代理关系()

A、自追认后有效

B、自始无效

C、自始有效

D、在相对人同意后有效

65、甲因搬家托乙将其自行车卖掉。一周后甲收到乙汇来车款100元,并称车已卖。数月后,甲去看望乙,见乙正骑着自己的那辆车。乙的行为属()

A、越权代理

B、无权代理

C、自己代理

D、双方代理

66、王明拿到重点中学的入取通知书,通知书上要求新生在八月二十五号到校报道。但王明这天因病不能前去,王明的父亲代王明前去报道。王明父亲的行为是()

A、法定代理

B、委托代理

C、指定代理

D、其他行为

67、胡某购得一彩电,使用不到半年就发生故障,如胡某向法院起诉,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一年

B、二年

C、半年

D、二十年

68、甲将一批货物存放在乙的仓库里,待甲提货时,发现丢失部分货物,甲向乙请求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D二十年

69、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起诉时,发现当事人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通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起诉

70、民法规定起诉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起诉作为中断事由的范畴包括起诉后()。

A、当事人自动撤诉

B、法院不予受理

C、对方反诉

D、法院裁定驳回

71、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寄存人因寄存物遗失向保管人要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为( )

A、2年B、4年C、1年D、20年

72、我国民法规定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 )

A、实体权利

B、胜诉权

C、起诉权

D、强制执行权

73、甲欠乙1万元,双方约定于2000年5月20日清偿,到期后甲未归还。此后,乙去广州工作。2002年3月15日乙在广州出车祸,昏迷,经多方治疗于2003年4月20日恢复健康。乙对甲的诉讼时效届满日为( )

A、2002年5月20日

B、2003年3月15日

C、2003年5月20日

D、2003年6月25日

74、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 )

A、程序意义的诉权

B、实体意义的诉权

C、强制执行权

D、实体权利

75、我国民法规定的20年长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 )

A、权利人知道权利受侵害时

B、权利受侵害时

C、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时

D、权利人获得权利时

76、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

A、重新开始计算

B、前后连续计算

C、不能计算

D、停止计算

77、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民事()。

A、诉讼权利存续期间

B、实体权利存续期间

C、胜诉权利存续期间

D、实体和程序权利存续期间

78、诉讼时效制度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我国法律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除规定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事由外,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延长。通常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事由是()

A、由当事人自己事先约定

B、由当事人自己事后商定

C、由法院依权利人的特殊情况而定

D、由民事法律明文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

1、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

A、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依诚信原则弥补法律漏洞

B、能指导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C、当双方约定产生异议时,可依诚信原则予以确定

D、在与法律条文相抵触时,可依诚信原则排除该法条的适用

2、下列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有()

A、甲与乙约定,甲给乙20万元,乙将女儿嫁给甲

B、甲死前立有遗嘱,将全部遗产皆遗赠于其情妇

C、甲在买卖房屋时未告知乙,去年甲母病死于该房内。

D、甲与其子乙约定,乙放弃继承权可在甲生前不尽赡养义务

3、甲乙系邻居。甲为迫使乙将房屋出卖给他,利用自己房屋开设色情酒吧骚扰乙。甲的行为违背()

A、自愿原则

B、公序良俗原则

C、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D、公平原则

4、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是()

A、甲买彩票中奖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税收关系

B、甲向乙借100元而形成的债务关系

C、甲男与乙女的婚姻关系

D、甲赠与其18岁侄女乙一台电脑

5、民事法律关系是()

A、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B、由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C、须同时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

D、当事人均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下列属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堆木柴于乙门口致乙通行困难,乙要求甲清除木柴

B、甲答应与乙结婚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C、甲养的鱼因鱼场出现缺口顺水游入乙的水塘,甲请求乙予以返还

D、甲不在家,邻居乙为其接待来客

7、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自然人

B、法人

C、其他组织

D、国家

8、下列关系中能成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是()

A、与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某行政机关

B、故意打碎他人贵重花瓶的某中学生

C、与某市场商贩发生合同纠纷的某日本留学生

D、接收他人遗赠的5岁孩童

9、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有()

A、法律行为

B、行政行为

C、司法行为

D、违法行为

10、下列行为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是()

A、甲酗酒开车行为。

B、甲酗酒开车撞人行为。

C、邮递员甲因将88号看成83号而为错投行为。

D、邮递员甲因错投而被公司扣除当月奖金的行为。

11、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由事件引起()

A、甲死,甲子继承其遗产

B、精神病患者甲打伤乙而产生的求偿关系

C、甲因年满18周岁而丧失对其父的抚养费请求权

D、甲拾得野果而取得该果的所有权

1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由行为引起()

A、海啸致甲的渔船覆没

B、甲与乙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

C、甲收养乙为养子

D、甲在非禁渔区钓得大鲤鱼一条

13、下列关于民事法律事实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包括事件和行为

B、只能是合法行为

C、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

D、都与人的意志无关

14、下列可能担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之监护人的有()

A、父母

B、朋友

C、配偶D 、成年子女

15、王某与妻李某,长子王甲一同前往避暑胜地时遇车祸,车毁人亡,但无法判断各自的死亡时间,王甲有妻张某。王某另有次子王乙。问三人的死亡时间是()

A、推定李某先死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王甲死亡

D、推定王甲先于王某和李某死亡

16、法院宣告自然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

A、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B、须该精神病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

C、须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

D、该精神病人为成年人

17、一个14岁的少年未征得其父母的同意,能独立实施有效的法律行为包括()A、对自己财产设立遗嘱的行为

B、在非禁渔区钓鱼的行为

C、购买日常小用品的行为

D、接受亲戚赠与学习用品的行为

18、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单独实施的行为有()

A、接受赠与行为

B、取消非书面赠与的行为

C、使用零用钱的行为

D、被许可营业的行为

19、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下列可担任监护人的是()

A、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B、有监护能力的兄姐

C、有监护能力的朋友

D、有监护能力的其他亲属

20、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欲抚养丙,乙不允。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擅自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A、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甲、乙的协议违反法律

22、甲是某小学校一年级某班教师。某日上午课间休息时,甲离开,教室里无人看管。其中乙和丙因争夺位置而打斗,结果乙与丙均受到伤害,各花去医药费500元。乙丙医药费的承担者是()

A、甲

B、乙丙的监护人

C、某小学

D、乙丙

23、宣告死亡的要件有()

A、失踪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

B、失踪期间届满

C、近亲属同意

D、利害关系人申请

24、在民法中,认定住所的意义有()

A、确定公民失踪的时间

B、确定债务履行的地点

C、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

D、确定适用法律的依据

25、下列组织体中,不能作为法人的是()

A、某公司的财务部

B、某筹建中的公司

C、某公司的分公司

D、某公司的子公司

26、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

A、依法被撤销

B、自行解散

C、依法被宣告破产

D、法人的分立或合并

27、原则上须经过登记程序方能成立的法人包括()

A、机关法人

B、事业单位法人

C、企业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

28、有限责任公司属于()

A、社团法人

B、财团法人

C、营利法人

D、公益法人

29、法人终止后,清算组织可进行的活动是()

A、起诉、应诉

B、收取债权

C、清理法人的财物

D、清偿法人的债务

30、法人的设立方式包括()

A、命令设立

B、募集设立

C、发起设立

D、捐助设立

31、在法人代表与法人关系上,正确的说法是()

A、法人代表既是法人的代表人,又是法人机关的代表人

B、法人代表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C、法人代表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法人代表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非法人授权

32、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包括()

A、姓名权

B、名誉权

C、名称权

D、荣誉权

33、下列选项中,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是()

A、公司

B、个体工商户

C、农村承包经营户

D、社会团体

34、某公司股东会作出撤销该公司董事长张某职务的决定,但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此期间,张某以公司名义与许某签约。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A、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张某仍是公司董事长

B、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张某不再是公司董事长

C、张某以公司名义与许某签约应有效

D、张某被撤销董事长再以公司名义与许某签约应无效

35、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10岁学生的画

B、服务行为

C、某人的情书

D、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36、下列属于不可分物的是()

A、一串名贵珍珠

B、一幅名家山水画

C、一套水浒人物扑克牌

D、一套三国演义连环画

37、下列属于特定物的有()

A、车辆交易中心停放待售的同型号轿车

B、马场中同品种骏马

C、王羲之真迹《兰亭序》

D、债权人从数辆同型号的汽车中选定的一辆

38、下列对动产和不动产正确表述的是()

A、在我国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

B、生活中的财产,除不动产外,皆为动产。

C、动产就是可移动之物。

D、动产与不动产是对物的重要分类

39、下列对于主物和从物表述不正确的是()

A、从物是主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主物功能的发挥起辅助作用

B、离开从物,主物便无法使用

C、从物和主物必须归属同一主体

D、权利人可仅处分主物而不及于从物,如仅在主物上设定抵押权

40、农民甲于村口抓住一脱缰母牛,久侯其主无果。于是牵回家中自养。半年后,母牛在生产牛犊时死亡,而小牛存活由甲继续喂养。一日,农民乙来到甲家,证明自己是母牛的主人。甲以母牛已死为由拒绝返还牛犊。下列关于牛犊归属正确的说法是()

A、牛犊应归甲所有,因自其出生就有甲喂养

B、牛犊应归乙所有,因牛犊为母牛的孳息

C、牛犊应归甲所有,因母牛已死,牛犊失去返还依据

D、牛犊应归乙所有,因母牛虽死,但牛犊仍属其孳息

41、下列属于无体物的是()

A、空气

B、专利

C、信息

D、人的劳动

42、下列关于形成权不正确的表述是()

A、形成权行使取决于权利人一方意思不会涉及相对人

B、形成权是权利人以自己行为变动一定的法律关系

C、形成权原则上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D、形成权不能脱离相应的法律关系而单独转让

43、民法上的抗辩权()

A、针对的是对方请求权

B、旨在消灭对方的请求权

C、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抗辩权利

D、行使与否取决于权利人

44、甲依赠与合同将A物交付于乙,A物上的权利亦即发生变动,对此如下表述正确的是()

A、属权利的相对消灭

B、属权利主体的变更

C、属权利的原始取得

D、属权利的继受取得

45、下列属于财产权的是()

A、某学生对所买之书享有的权利

B、某农民对耕地所享有的权利

C、某战士对获“战斗英雄”奖享有的权利

D、某房东对按月应收租金所享有的权利

46、对物权和债权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A、物权是人与物的关系,债权是人与人的关系

B、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C、物权的义务人不特定,债权的义务人特定

D、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属于请求权

47、关于支配权正确的表述是()

A、具有排他的性质

B、成文法中即体现为物权

C、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

D、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标的

48、关于请求权正确的表述是()

A、义务人为特定之人

B、等同于债权

C、可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

D、不包括物上请求权

49、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包括()

A、自助行为

B、紧急避险

C、见义勇为

D、正当防卫

50、下列属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刘某出国,张某为其无偿保管贵重物品

B、王工程师因工作出色,单位奖给他200元

C、李某的同事从外地回来,送给他一些土特产

D、商店向电视机厂提出需要买100台电视机

51、甲允诺赠与乙15万元人民币,但要求乙必须资助未成年的孤儿丙上完小学,乙表示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诺成行为

B、实践行为

C、双方行为

D、无偿行为

52、下列对“意思表示”表述正确的是()

A、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有意思表示就有法律行为

B、意思表示为主观范畴无需表示出来

C、内心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的方式包括明示与默示

D、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但二者并不等同

53、民法规定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

A、因胁迫而产生行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C、行为人有重大误解的行为

D、内容和形式不合法的行为

54、下列属于“重大误解”的是()

A、将400箱酱油当成醋而为买受

B、买受人错将1000箱啤酒看成10000箱

C、误将赝品当作真迹而为买受

D、甲误认为乙富有且有诚信而贷巨款

55、下列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是()

A、无行为能力人购买音响行为

B、将大米错当成玉米而为买受

C、甲以披露乙的隐私要挟乙低价出卖其珍藏名画

D、甲不知其妻子已买彩电,仍向乙购买彩电一台

56、下列法律行为,属于无效的是()

A、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大熊猫的合同

C、因对方欺诈行为导致对标的物规格误解而为购买

D、甲以赠与方式向乙行贿

57、选项中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有()

A、高一学生甲在书店购买一套四库全书

B、甲与乙约定由乙代甲承担其与丙的债务???

C、甲无代理权而为代理

D、甲乙订立显失公平合同

58、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A、不满十周岁的小民自己将压岁钱600元赠给希望工程

B、甲因认识上的错误给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的业务员江某向乙购买10吨劣质煤从中得回扣千元

D、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私车

59、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约定如果甲一年内出国居住,则将房租与乙居住。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A、成立并生效

B、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D、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60、下列法律行为属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是()

A、甲自签约之日起五个月后一次性向乙付清全部款项

B、只要债务人乙需要,甲就应及时按质按量供货

C、甲若中奖500万元就赠乙100万元

D、甲若考取大学,乙就将房借给其使用

61、下列选项中属于期限而非条件的有()

A、某甲明年生日时

B、某甲90岁生日时

C、下次下雨时

D、下周一下雨时

62、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有下列情形()

A、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B、代理人死亡

C、代理期限届满

D、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3、下列情形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有效代理()

A、持单位介绍信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

B、持授权委托书但越权与他人订立合同

C、持盖有单位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书与他人订立合同

D、持授权委托书与他人订立合同

64、以下分类在委托代理中均可存在的是()

A、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

B、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C、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D、本代理和再代理

65、下列情形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A、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仍为代理的

B、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

C、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

D、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66、乙委托甲回乡探亲时购买上等茶叶10斤,并付款1000元。甲因有事急于返城,征得乙同意委托丙代为购买,丙应允,甲即将1000元交给丙。甲乙丙之间形成复代理关系。其中()

A、甲丙都是乙的代理人

B、丙是乙的代理人

C、丙是甲的代理人

D、丙是甲乙的代理人

67、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可为的代理行为包括()

A、法律行为

B、事实行为

C、见证行为

D、表意行为

68、王某以张某的名义与孙某订立一钢材采购合同,张某虽知此事,但认为自己并未授权故对王某行为不予干涉,则()

A、合同当事人为王某和孙某

B、合同当事人为张某和孙某

C、该合同效力待定

D、该合同有效

69、下列关于表见代理正确的说法是()

A、表见代理的成立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条件

B、相对人无论是恶意还是善意都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

C、只要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即按有权代理处理

D、本人不得以行为人有过错为由拒绝承受表见代理后果

70、下列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可享有复任权的有()

A、被代理人事前授权可以转委托的

B、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C、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

D、情况紧急,不转委托将造成被代理人利益损失

71、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授予代理权的授权行为属()

A、单方行为

B、双方行为

C、要式行为

D、不要式行为

72、下列关于诉讼时效适用客体正确的说法有()

A、只适用于请求权

B、适用于请求权和形成权

C、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能适用

D、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

7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A、提起诉讼

B、权利人要求履行

C、意外事故的发生

D、义务人同意履行

74、关于诉讼时效表述正确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

B、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C、诉讼时效期间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可自行约定

D、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75、下列法律规定中,属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有()

A、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1年期间

B、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2年期间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4年期间

D、可撤销民事行为的1年期间

76、依据民法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是()

A、因债权人提起诉讼

B、因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

C、因不可抗力债权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

D、因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

77、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的时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定期限的债权,从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

B、人身伤害的损失赔偿均从受伤时起计算

C、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时计算

D、违约赔偿请求权自债权得请求时开始计算

三、简答题

1、如何理解诚实信用原则?

2、简述法律事实的分类。

3、简述事实构成的特点与种类。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5、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和联系。

6、自然人与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

7、简述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8、简述法人产生的条件和法人的特征。

9、简述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0、法人代表与法人代理人的区别。

11、简述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意义。

12、可否对紧急避险的行为采取正当防卫?为什么?

1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的区别。

14、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15、简述超越代理权范围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16、试述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

17、简述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关系中的几种连带责任?

18、委托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是否影响委托代理权的效力?为什么?

19、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20、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四、论述题

1、结合民法的基本原则,试述权利在行使中所受到的限制。

2、试述民法上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

3、评析传统民法与我国立法对法人基本分类的差异。

4、试述民法上的物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这些条件在近代以来的发展变化?

5、评析民事权利的性质。

6、试述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负担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7、试述代理权的授予。

8、试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基本类型。

9、试述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五、案例分析

1、张某于某日买了一高相数高清晰度手机后,突发奇想,去浴室用相机拍他人沐浴的情形,并把照片发到网上。受害者江某知道此事后,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请从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本案。

2、甲违章开车将乙撞死,为此甲赔偿乙25万元。乙的继承人A、B、C继承了乙的遗产。问:本案引起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3、某住宅小区6楼住户李某,在其家朝南阳台上摆放盆栽鲜花多盆,1998年3月中旬,受南下寒流影响刮起大风,李某的一只花盆从阳台上被吹下来,砸在路人张某头上,因伤势严重,张某不治身亡。整理张某遗物时,发现张某于1994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并指定其妻王某为受益人,同时还发现张某1996年1月亲笔书写的遗嘱一份,遗嘱中指定其幼子张军为其遗产的继承人。

请指出本案中哪些民事法律事实引起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4、甲向乙购买机车,价金5万元,甲不知其妻已为付款,仍开具即期支票付款予乙之会计。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路人丁送丙赴医院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请指出本案中哪些民事法律事实引起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1)甲向乙购买机车的买卖行为(法律行为)产生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2)甲妻为付款(事实行为)产生消灭甲乙债权债务关系

(3)甲开具即期支票予乙之会计(法律行为)产生票据关系

(4)乙多得一份付款(事件)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5)甲驾车不慎撞伤乙(违法行为)产生侵权行为之债

(6)丁救治丙(事实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5、公民甲离家出走,一直无音讯达四年。经申请,法院对甲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甲子乙与甲妻丙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甲的财产分割,转归各自所有。乙又将分得的一台彩电赠送给了女友;丙也改嫁他人。在宣告死亡期间,甲在外地将放在原家中的一台冰箱(系婚前财产,现已为继承人所得)卖与丁。不久,甲回到原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请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谁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对甲的死亡宣告?为什么?

(2)两继承人所得财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甲与丁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乙之女友对甲是否有义务返还彩电?为什么?

6、甲欲卖给乙一批大蒜,其内心决定以每袋10元卖给乙,清点时误将123袋点成122袋,进而向乙表示:“此批大蒜共卖1220元。”

问:甲可否以内心意思与对外表示不一致撤销其出卖行为?

7、甲妻因车祸脑部受损须手术。甲为筹治疗费,无奈出售其祖传名画于乙。乙见甲急需用钱,明知该画值10万,仅欲半价购买,甲迫于情势与乙签约并依约履行。同日,甲又向丙借贷10万,约定年利率为40%。

问:1)甲出卖名画的效力如何?乙是否能取得名画的所有权?

2)甲与丙之借贷行为效力如何?

8、甲委托乙代理推销一批货物。乙在代理权限内与丙签订合同,将货物出售给丙。但因乙未及时掌握该货物价格变动的信息,使这批货物的出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事后,甲以价格低为由拒绝交货。并称要交货乙就得赔偿这次交易所造成的损失。现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交付货物。

问:(1)能否满足丙的请求?

(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一定的金额?

9、甲厂委托小李去乙厂购买原油30吨,因时间匆忙小李仅带有盖有甲厂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至乙厂后小李擅自为甲厂购买原油50吨。乙厂如期将50吨原油运送至甲厂,并要求甲厂付款。甲厂留下30吨,并依约付款后,将其余的原油皆退还乙厂,由此造成乙厂损失。请运用民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甲厂能否将多余货物退回乙厂?为什么?

2)乙厂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10、张华于2000年3月1日购买“CM”牌微波炉,保修期为两年。2000年12月7日,张华于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2000年12月7日张华住院治疗,2001年7月7日出院。问:

(1)张华又几个请求权?分别是什么?

(2)张华的诉讼时效的起点和终点分别是哪一天?是否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答案】

【选择题】

1 C

2 D

3 C

4 C

5 A

6 B

7 C

8 A

9 B

10 A

11 D

12 D

13 C

14 D

比较法国民法典与的德国民法典

比较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 在谢怀栻谢老先生的这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一书中,谢老先生用言简意赅的语言分别对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典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介绍。通过读这本书让我对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由于本书未就讲两者做一个比较,因此为了对而这做个更好的了解,在此对谢老先生的观点加以整理分析对二者做一个比较分析。 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具有重要的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二者各占半壁江山,以至于将大陆法民法典分为法系民法典和德系民法典。尽管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相距近一百年,可二者在法典的立法基础、法典的内容以及法典的编纂体例和编纂技术等方面可做比较。一、立法基础 《法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历经四年,于1804年颁布施行。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的胜利成果。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法国民众要求结束四分五裂局面的反映由于传统的原因,整个法国被分为南北两个法区,南部实行的是罗马法,北部则盛行日耳曼习惯法,这进一步加剧了法国法律的分散性和地方化倾向。因此法国民法典制定可谓是白手起家。在学术方面,法国民法典更多的是依靠罗马法净胜以及习惯法传统,正因如此,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依据《法学阶梯》这部教科书式的教材体例编纂的。同时,西欧的理性自由思想对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思想基础,它是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的反映。正如谢老先生所说法国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因此法国民法典是在自然法启蒙思想的影响下,以罗马私法为基础制定的一步具有浓厚革命思想的法典。 反观《德国民法典》,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个邦或州组成的,而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如巴伐利亚民法典、普鲁士普通邦法、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等。因此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时的白手起家相比,德国民法典不是在一无所有的平地上进行建筑,而是以这些邦法为基础,构筑一座更大的建筑。同时这也是为何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可以长达23年之久,而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却仅有4年。由于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前已有各邦法足以维护社会稳定,而法国却不行,当时的法国迫切需要一部民法典去实现统一,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法国实现统一的一个必要条件。同时在学术方面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构成比法国民法典远为复杂。这不仅仅是由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比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迟了将近一百年,而且是由于德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与统一过程方面与法国大不相同。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潘德克敦法学为基础制定的,德国民法典的编制、结构、概念、语言,完全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结晶。而潘德克顿法学是由罗马法(学说汇纂)发展而成的伟大思精的德国民法学,因此也就如德国法学家海恩洗茨·休不纳所说:“从根本上说,这次法典编纂工作是沿袭(6世纪时)罗马法《学说汇纂》的产物,同时带来了《学说汇纂》的优点和缺点,……”德国民法典就是一邦法和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制定的。 二、立法精神与立法内容 在立法精神方面,从整体上来说,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的法典,其特点是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作用,仍然存有不少疑问。 (二)债的关系法。在《法国民法典》中,债权和物权尚没有很明确的区分开来,相当于《德国民法典》的债的内容,被规定的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德国民法典》则将物权和债权明确的区分开来,同时将债权放在第二编,对其重要性的强调更甚于物权《德国民法典》债编的内容基本上就是我们所知道的传统民法的债的内容,包括债的总论和各论,债的种类除了契约之外,还包括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这与《法国民法典》没有大的区别。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是,《德国民法典》将债的担保,如质押、抵押等内容剔除出债法,归并入物法中。《德国民法典》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的思想源自于罗马法。物权规定“对物的权利”,债权规定“对人的权利”,“财产法所处理的是一个人关于一个特定物的、能对抗全世界的‘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用益权和质权。另一方面,在债法中,我们处理的是‘债权’,这种权利使一个人可以根据契约、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而向另一特定的人提出请求。”③严格区分的好处在于使民事权利体系变得清晰,理解和适用有其方便之处。但由于这种区分,《德国民法典》中许多本来关系密切的问题,不得不放在法典中相距很远的部分,在另一个方面造成理解和适用的不便。将契约和侵权放在同一编里是否合理,也大有疑问。所谓的债法总论,基本上是从契约里总结出来的,适用于侵权有不少生硬牵强之处。此外,侵权法对于民事主体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契约法,把它压缩在债法的一角,显然有些轻视了它的地位。 (三)物权法。物权法是《德国民法典》中被认为最有特色的一部分。《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的内容包括占有,关于土地权利的一般规定、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德国民法典》物权编基本上是按照罗马法传统理论所有权和他物权体系来安排自己的物权体系。除了这一脉络以外,《德国民法典》还按照不动产和动产来划分物权,并且对不动产给予了非常多的关注,其第二章、第四章、第七章和第八章都是关于不动产尤其是土地的规定,真正完全属于动产仅仅有第九章一章。《德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另一特色在于物权行为理论的采用。由于采用了物权行为,德国法上物权的移转采取了形式主义的做法。产生像第873条第1款和第929条那样的规定,即要求物权的移转要同时兼有合意和登记或交付。而经过这种移转之后,物权即绝对的无条件的移转。《德国民法典》将相当于《法国民法典》中债的担保的部分,作为担保物权规定入物权编中。这主要是因为立法者们认为担保物权具有对物的支配效力、对世效力和优先效力,同时又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作法被许多后世的民法典所依从,《日本民法典》是其中一个典范。依照动产不动产来划分物权,应当说是一种较为落后的方式。对土地等不动产给予特别多的关注,是和《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期德国的政治气氛有关系的。当时容克贵族仍保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力,他们与新兴资产阶级共同构成德国的主导统治力量。民法典的制定不得不照顾他们的利益,对土地给予特别的注意。《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后的一百多年,经济发生巨大飞跃,动产的价值急剧提高,其占社会财富总量的比例已经不能说较不动产为小,特别是动产是社会财富中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一部分,不能不对其更加重视。担保物权的概念虽然得到广泛接受,但是仍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其中核心的是,物权应当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而担保物权实际并不能实现对物的直接支配。担保物权对物的所谓“支配”充其量只是一种对物的价值的支配,而且这种“支配”是不一定会实现的。因此,担保物权究竟是否应当放在物权体系中,依然值得讨论。

德国民法典中文版

德国民法典中文版 德国民法(98年修订)(完,未加亲属继承)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人 第一节自然人 第,条【权利能力的开始】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第,条【成年】 满十八周岁为成年。 第,条至第,条 (已废除) 第,条【住所;设定和废止】 (,)持续居住于一地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住所可同时存在于数地。 (,)如果以废止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居所,其住所即被废止。 第,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已婚或者曾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第,条【军人的住所】 (,)军人以其驻地为住所。国内无驻地的军人,以其在国内的最后驻地为其住所。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履行兵役义务而服役的或者不得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条 (已废除) 第,,条【儿童的住所】 未成年的儿童以其父母的住所为其住所;儿童不与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共其住所。父亲和母亲均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该儿童与享有此项权利的人共其住所。儿童保有此住所,直到他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该住所为止。 第,,条【姓名权】 有权使用某一姓名的人,因另一方争夺该姓名的使用权,或者因无权使用同一姓名的人使用此姓名,以致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消除此侵害。如果有继续受到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 第,,条至第,,条 (已废除) 第二节法人 第一小节社团 一、一般规定 第,,条【非经营性社团】 不以经营为目的的社团,通过在主管初级法院的社团登记簿上登记而取得权利能力。 第,,条【经营性社团】 以经营为目的的社团,在帝国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因邦的许可而取得权利能力。许可权属于社团住所所在地的邦。 第,,条【外国社团】 在帝国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在任何一个邦内都没有住所的社团,因联邦参议院决议许可而取得权利能力。 第,,条【社团住所】 除另有其他规定外,社团的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视为其住所。

德国民法典BGB

第一章人 第一节自然人 第1条【权利能力的开始】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第2条【成年】 满十八周岁为成年。 第3条至第6条(已废除) 第7条【住所;设定和废止】 (1)持续居住于一地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2)住所可同时存在于数地。 (3)如果以废止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居所,其住所即被废止。 第8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2)已婚或者曾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第9条【军人的住所】 (1)军人以其驻地为住所。国内无驻地的军人,以其在国内的最后驻地为其住所。 (2)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履行兵役义务而服役的或者不得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10条(已废除) 第11条【儿童的住所】 未成年的儿童以其父母的住所为其住所;儿童不与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共其住所。父亲和母亲均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该儿童与享有此项权利的人共其住所。儿童保有此住所,直到他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该住所为止。 第12条【姓名权】 有权使用某一姓名的人,因另一方争夺该姓名的使用权,或者因无权使用同一姓名的人使用此姓名,以致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消除此侵害。如果有继续受到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 Buch 1 Allgemeiner Teil Abschnitt 1 Personen Titel 1 Natürliche Personen, Verbraucher, Unternehmer § 1 Beginn der Rechtsf?higkeit Die Rechtsf?higkeit des M enschen beginnt mit der Vollendung der Geburt. § 2 Eintritt der Vollj?hrigkeit Die Vollj?hrigkeit tritt mit der Vollendung des 18. Lebensjahres ein.§§ 3 bis 6 (weggefallen) § 7 Wohnsitz; Begründung und Aufhebung Ein Service des Bundesministeriums der Justiz in Zusammenarbeit mit der

法国民法典与中国民法的比较

法国民法典与中国民法的比较

法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 余蓁茜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学号2010111279) 【摘要】:《法国民法典》不仅是资本主义世界最早的民法典,也是世界上最长寿的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了200个年头了。在这200年中间,许多国家主动或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法国民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敬仰,被普遍誉为“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纵观世界法治发展历程,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开启了人类法治时代的新篇章。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民法典也是19世纪资本主义早期民法典的代表, 以其先进的思想和立法成果对近代各国民法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它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和法治思想,并确立了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过错责任三大民法根本原则。这些对我国当下正在讨论的民法典的制定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启示;立法 法国民法典给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些启示发现他人的优点其目的是为了见贤思齐。法国民法典所表现的启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

民,都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于任何一个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极大的益处。 1.1 指导思想上的借鉴 制定我国民法典应该坚持从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指导思想。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既不应回归罗马也不应照搬德国。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国民法典制定完毕是200年前的事情了,在社会进程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如果不对今天的现实惊喜关注而单纯的迷信这部法典,就会给人以一种“抱残守缺”的保守形象。因此,中国制定民法典不应以哪一个模本来抄袭,而应是借鉴它们。事实上,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国人从法国实际出发并且借鉴罗马法才制定出这样一部伟大的民法典。 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需要指出的是,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也特别重要。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松散式”的,是“联邦式”的,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则人民难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官难以操作和判决案件。还应注意我们的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要就的实际,教育和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注意到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法官和律师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进行思维和推理;注意到我们的立法实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是德国式的 1.2 立法原则上的借鉴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一、法典组成部分 法典共有五编, 1.总则(Allgemeiner Teil) 2.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ltnisse) 3.物权法(Sachenrecht) 4.家族法(Familienrecht) 5.继承法(Erbrecht) 二、概说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风靡于当时的欧洲的大部分。欧洲许多国家都接受它的影响,或者直接采用它作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在几乎一百年的长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在开创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一点,德国民法典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国民法典确有胜过法国民法典的地方。有的比较法学家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将由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例如德国法学家K?茨威格特与H.克茨合著的《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一书),从而使德国民法典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在历史地位与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以及思想精神方面,德国民法典是无法与法国民法典比拟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典型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成果。而德国民法典则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旧的法典。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正在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可是它并没有表现出这个时代的特色(这些问题,本文将在下面详论)。对于德国本国说,德国民法典只完成了一个任务——统一德意志帝国的私法,并未能把德国社会向前推进。不过德国民法典较法国民法典迟出一百年,它在一百年来法典编纂与法学(特别民法学)学术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就的基础上,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较法国民法典有显著的进步。这是我们研究两部法典时应该注意的。这两部法典各从不同方面对法学作出贡献,并得到本国人民的爱戴和各国法学家的称赞。因此两个法典都成为寿命很长的法学杰作。

德国民法典中文版

德國民法(98年修訂)(完,未加親屬繼承)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人 第一節自然人 第1條【權利能力的開始】 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的完成。 第2條【成年】 滿十八周歲為成年。 第3條至第6條(已廢除) 第7條【住所;設定和廢止】 (1)持續居住於一地的人,即在該地設定其住所。 (2)住所可同時存在於數地。 (3)如果以廢止的意思表示放棄其居所,其住所即被廢止。 第8條【非完全行為能力人的住所】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設定或者廢止一個住所。 (2)已婚或者曾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設定或者廢止一個住所。第9條【軍人的住所】 (1)軍人以其駐地為住所。國內無駐地的軍人,以其在國內的最後駐地為其住所。 (2)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僅因履行兵役義務而服役的或者不得獨立設定住所的軍人。

第10條(已廢除) 第11條【兒童的住所】 未成年的兒童以其父母的住所為其住所;兒童不與無權照顧兒童本人的父親或者母親共其住所。父親和母親均無權照顧兒童本人的,該兒童與享有此項權利的人共其住所。兒童保有此住所,直到他在法律上有效地廢止該住所為止。 第12條【姓名權】 有權使用某一姓名的人,因另一方爭奪該姓名的使用權,或者因無權使用同一姓名的人使用此姓名,以致其利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要求消除此侵害。如果有繼續受到侵害之虞時,權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訴。 第13條至第20條(已廢除) 第二節法人 第一小節社團 一、一般規定 第21條【非經營性社團】 不以經營為目的的社團,通過在主管初級法院的社團登記簿上登記而取得權利能力。 第22條【經營性社團】 以經營為目的的社團,在帝國法律無特別規定時,因邦的許可而取得權利能力。許可權屬於社團住所所在地的邦。 第23條【外國社團】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一、两者的制定情况比较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8月,历经4年,于1804年正式颁布施行。《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式的编创而开现代民法典之先河:史称“法国式”。而《德国民法典》则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制定于1896年,于19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它以学说汇编式的编创把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发展到令人叹为观止的境界,史称“德国式”,享有“德意志法律成就之集大成者”之誉。 二、两者的体例安排比较 《法国民法典》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德国民法典》为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该编排与以往法典不同的是,首先,设立“总则”为第一编,这一体例打破了自查士丁尼法典以来传统民法分为人、物、债和继承四个部分的做法。《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编排体例,为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所参考和借鉴。 三、两者在内容上的比较 (一)总则 《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总则,而以序编为总论部分。其内容主要为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问题,共分6条。其中第2条规定了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实际上这6条相当于整部《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德国民法典》则首创民法总则编,并分七章227条(因为从1~240条中已废除13条)对人;物、动物;法律行为;期间、期日;时效;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提供担保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德国民法典始终未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做出规定。至于对时效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放在第三卷第二十编的第一、三至第五章。 (二)关于物权的规定 1.两部法典对物权规定的特点。《法国民法典》没有对物权、债权加以区分,没有独立的物权制度。它对债权、物权的规定是混杂在一起的。对物权的规定也较简单,其法律条文从544条到636条总共92条。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以个人为本位,确立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如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

201603法国民法典的制订及其历史意义

法国民法典的制订及其历史意义 王静 原载《学习时报》 法律是现代社会维系文明的重要制度基础,其中,民法既是每一个现代人不可须臾离开的生活准则,又是关系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有效建构的关键。谈到民法的历史,必然要提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直译为《全体法国人的民法典》,也称《拿破仑法典》)。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民法典,它自签署颁布后,始终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世界多个国家的民事立法。制定民法典的推动者和签署者拿破仑对该法典经久不衰的魅力早有预见。他在战败被流放到圣赫勒拿岛时,曾自豪地说,我的光荣不是打过40次胜仗,因为滑铁卢的一败便可 使这一切完全被人忘记。但不会被人忘记而且永垂不朽的却是我的民法典。恰如拿破仑所预言,伴随着拿破仑帝国的扩张,1838年的荷 兰民法典、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华沙公国(后来的波兰王国)、 俄罗斯帝国法令全书的民法部分、土耳其民法典等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进入二十世纪之后,埃及、叙利亚、伊拉克、利比亚、索马里等国的民法典也都极大的借鉴了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和内容。可以说,《法国民法典》是继罗马法之后、19世纪以来,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确立了现代民法的法典模式,与《德国民法典》一起构成了现代欧洲大陆法的基石,而且作为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极大地促进了法国19-20世纪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

《法国民法典》是迄今为止施行时间最长的民法典,经久不衰的魅力是其成功立法的最好诠释。该法采用了总分结构,共2281条。其中,总则部分极为精炼,仅有6条,对法律的颁布、基本原则、效力及其适用作了规定。如其第4条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该条在赋予法官充分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旨在树立司法裁判在民事矛盾和纠纷处理中的权威。其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从而确立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正是因此,看似单薄的6条内容,却确立了指导民事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原则。这些源于规则、又高于规则的民法基本原则赋予了民法典历久弥新的生命力,使民法典可以通过对基本原则的解释而不至于落后于现实发展的需要。《法国民法典》的总则之后是分则部分,它分为三编,第一编规定了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身份、婚姻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民事问题。第二编在第一编的基础上,对人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即财产进行规定。第三编则进一步规定人能够取得财产的合法方法。该法典围绕着人这个中心,按照普通法国人的认知逻辑,逐渐由人及物,形成了具有突出特色的“人法”。对于这种极具创造性的立法安排,有法史学家认为是受到了优士丁尼所著的法学名著《法学阶梯》的影响。也有学者认为,18世纪法国的民法学教科书《法国法阶梯》中形成的人法、物法、债法、债的后果的四卷结构对民法典影响至伟。回溯《法国民法典》的诞生,应当说,法国大革命前后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促成民法典颁布的社会基础,也

《德国民法典》读书笔记

《德国民法典》读书笔记 《德国民法典》读书笔记 一、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德国民法典》所称的法律行为,是指一个人或多个人从事的一项行为或若干项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某种私法上的法律后果,亦即使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每个人通过法律行为的手段,来构成他同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是实现《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工具。 我们说法律行为的目的是引起法律后果。这一表述的意思是:法律行为之所以产生法律后果,不仅是因为法律制度为法律行为规定了这样的后果,首要的原因是从事法律行为的人正是想通过这种法律行为引起这种法律后果。当然,法律制度承认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条件。 一般说来,行为人想取得法律上的效果(如移转物的所有权、承担义务或使他的合同当事人承担义务)是为了达到经济上的效果。 旨在使某种法律效果产生的意思是通过某些行为来实现的。这种行为通常就是这一意思的“表示”,即“意思表示”。 从上述所引的内容来看,意思表示是由一下部分构成的:一、目的意思,二、效果意思,三、表示意思。比如,我想给父母买套房子居住,那么,让父母居住就是目的意思,即动机,于是我就想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这是效果意思;我将我的这些想法通过行为表示出来,这是表示意思。但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学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主张三要件说的,有主张四要件说的。 在这一节中,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意思表示不同于法律行为。有的法律行为只需一个意思表示即可,有的法律行为则需要两个和多个法律行为构成,比如,契约的成立,就须双方当事人意

思表示一致。由此可见,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 除此之外,还需其他的要件,如,一些形式上的要件。 拉伦次在论述法律行为时,还提到,“无论是法律行为本身,还是加上其他组成部分(如另外的实施行为),至少都包含一个旨在 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而合同则包含两个意思表示。然而,除 此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法律行为,这些法律行为并不是由一个或若 干个意思表示组成,而是体现为一种简单的意思实现。 所谓的意思实现是相对于意思表示而言的。它是指行为人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并不是通过行为人表达法律行为的意思的方式而使 法律后果产生——从‘受领对象’角度看也不能确定它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以创设相应的状态的方式,使行为人所希冀的法律后果 产生。这就是说,意思实现纯粹是一种实施行为,而不是表示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有先占无主动产和抛弃动产上的所有权等。”“承诺 行为是意思实现的主要表现形式。”他的这些论述体现了德国法学 家的类型化思维,把我们通常讲的承诺是与要约相对应的意思表示 再进行细分,但关于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的具体区别,我还不能充 分的领悟。 二、法律行为的种类 这部分内容与我国的现有理论冲突不大,我主要就其中的对我启发较大的知识点,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是关于处分行为、取得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划分。“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权利上设定某项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 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 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 设定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等。一旦所有权人在其所有权上设定了 某项限制物权,她就放弃了一部分所有权限,而将同样的或相似的 权限让与了他人。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行为,有债的免除、债权让 与以及预告终止通知等。在所有这些情形中,处分的对象是一项权 利或一项债务关系。处分权利的权限是该权利的组成部分,因此处

《德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人 第一节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 第1条权利能力的开始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时。 第2条达到成年年龄 满18岁即为达到成年年龄。 第3条至第6条(已废止) 第7条住所:设定和废止 (1)在一地常住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2)住所可以同时存在于两个以上地方。 (3)居住被以抛弃的意思停止的,住所即被废止。 第8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既不得设定住所,也不得废止住所。 (2)已结婚或曾结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和废止住所。 第9条军人的住所 (1)军人以驻地为其住所。最后的国内驻地视为在国内无驻地的军人的住所。 (2)前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兵役义务而服兵役的军人,或不能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10条(已废止) 第11条子女的住所 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有相同的住所;未成年子女不与无照顾子女的人身的权利的父母一方有相同的住所。父母双方均不享有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的权利的,该子女与享有该项权利的人有相同的住所。未成年子女保有该住所,直至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它。 第12条姓名权 权利人的姓名使用权为他人所否定,或权利人的利益因他人无权地使用同一姓名而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该他人除去侵害。有继续受侵害之虞的,权利人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 第13条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既非主要以其营利活动为目的,亦非主要以其独立的职业活动为目的而缔结法律行为的任何自然人。 第14条经营者 (1)经营者是指在缔结法律行为时,在从事其营利活动或独立的职业活动中实施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或有权利能力的合伙。 第二节法人 第一目社团 第一分目一般规定 第21条非经济社团 非经济上的营业经营为目的的社团、因登记于有管辖权的区法院的社团登记簿而取得权利能力。 第22条经济社团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4-12-21 浏览次数:3641 字体大小:大中小 德国民法典(德文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 BGB),1896年8月18日由德皇威廉二世公布,并于19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是继《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之后西方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注意,日本在大量吸收《德国民法典》前三编的基础上于1898年颁布了《日本民法典》,到了20世纪《德国民法典》在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罗地海三国、希腊乃至中国、韩国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对与其邻近的瑞士、奥地利、荷兰等国的民法学理论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使德国在民事实体法上走向了统一。19世纪的德国境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私法规则和体系,有法国法、普鲁士法、巴伐利亚法、萨克逊法、奥地利法、丹麦法和普通法(即罗马法)。这种私法上支离破碎的局面与当时不断增强的民族意识形成鲜明的对比,特别是这种私法不统一的局面严重阻碍了工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在 1860年的第一届德国法律人大会(der erste Deutsche Juristentag)上,法律统一的要求被正式提出。1871年国家自由党的两位议员拉斯克(Lasker)和米克尔(Miquel)多次提出动议,要求赋予帝国议会在私法领域的立法权,从而为1873年8月24日开始的民法的法典化铺平了道路。1874年德国成立了民法典 起草筹备委员会(V orkommission),负责民法典起草的规划和方法。同年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erste Kommission),成员有政府高级官员和法官(如普朗克Planck),也有大学教授(如温特夏德Windscheid)。德国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历经13年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稿草案,1887年12月27日送交德国宰相并于1888年1月5日提交德国联邦议院。该草案公布后即受到社会各界的猛烈批评,认为它内容繁琐、脱离民众、较少社会化内容、具有教科书的风格等,因而被否决。1890德国联邦参议院又召集成立了第二届民法典起草委员(zweite Kommission),其中增加了日耳曼民族主义者,还有一些成员则是非法律界人士,该委员会对民法典第一搞草案进行了修订,到1895年完成修订,此次修订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普通法以及在此基础建立的潘德克吞体系(Pandektensystem)的束缚,并试图更多地考虑解决当代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后听取了司法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最终形成了德国民法典第三草案并提交给德国议会,1896年6月1日德意志帝国众议院经过讨论通过了该草案,1896年7月14日该草案也得到了参议院的批准。1896年8月18日德国皇帝威廉二室“以帝国的名义”签署了该法律,公布于1896年8月24日的《帝国法律公报》的第195页上。此后,德国人用了三年多的时间为这项法律的实施进行了准备,该法于19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 《德国民法典》共计2385条,分为五编,依次是:第一编,总则(第1条至第240条),主要包括对自然人和法人、物、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此外还有对期间和期日、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以及权利的行使和担保的规定;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241条至第853条),其中第241条至第432条

法国民法典与中国民法的比较

法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 余蓁茜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学号2010111279) 【摘要】:《法国民法典》不仅是资本主义世界最早的民法典,也是世界上最长寿的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了200个年头了。在这200年中间,许多国家主动或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法国民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敬仰,被普遍誉为“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纵观世界法治发展历程,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开启了人类法治时代的新篇章。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民法典也是19世纪资本主义早期民法典的代表,以其先进的思想和立法成果对近代各国民法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它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和法治思想,并确立了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过错责任三大民法根本原则。这些对我国当下正在讨论的民法典的制定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启示;立法 法国民法典给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些启示 发现他人的优点其目的是为了见贤思齐。法国民法典所表现的启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

民,都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于任何一个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极大的益处。 1.1 指导思想上的借鉴 制定我国民法典应该坚持从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指导思想。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既不应回归罗马也不应照搬德国。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国民法典制定完毕是200年前的事情了,在社会进程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如果不对今天的现实惊喜关注而单纯的迷信这部法典,就会给人以一种“抱残守缺”的保守形象。因此,中国制定民法典不应以哪一个模本来抄袭,而应是借鉴它们。事实上,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国人从法国实际出发并且借鉴罗马法才制定出这样一部伟大的民法典。 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需要指出的是,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也特别重要。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松散式”的,是“联邦式”的,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则人民难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官难以操作和判决案件。还应注意我们的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要就的实际,教育和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注意到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法官和律师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进行思维和推理;注意到我们的立法实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是德国式的 1.2 立法原则上的借鉴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 总体介绍: 《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同时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一)历史背景 18至19世纪中期德意志各邦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只统一了邦内法律,就全德而言,民法仍是十分分散。政治上分裂、法律不统一,阻碍着德意志的进步。随着资本主义的成长和民族统一运动的兴起,编纂统一的民法典思想也出现了,反对拿破仑统治、争取独立的战争,唤起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从而促进了这种思想的产生。 (二)立法过程 (1)在19世纪初期的时候,部分法学家提出编纂的建议 最早提出编纂统一民法典主张的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特。1814年他写下了题为《论统一民法典必要性》的论文,认为德意志各邦的独立只有依靠整个民族的协力一致才能实现,而民族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统一,并主张民法典应以“自然正义”与“理性”作为指导思想。 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与此针锋相对,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及法学的使命》一书,反对按照自然法、理性制定一部法国式的民法典,而是主张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历史法学派主张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研究来寻找的国发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然后才谈得上编纂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草案的通过 ①1874-1888,历经14年,由高级法官6人、行政官员3人、教授2人共11人组成“第一委员会”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次草案。 ②1890-1895,第二委员会吸收了一些德国法学派的主张,向联邦议会提交了民法典第二草案。 ③1896,议会稍作修改,把草案连同司法部的备忘录一起提交帝国议会,是为第三草案。 →经国会审议通过,国王批准,于1896年公布了《德国民法典》,并于1900年1月1日生效。 (三)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1)法典的结构——共五编35章2385条 第一编:总则 涉及了民法各部分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 包括了人、物、法律行为、期间、时效、权利的行使和提供担保等7张。在总则篇中一般涉及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on)的尊称3。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 一、《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 17世纪末至18世纪,法国受英美各国工业革命的影响,也爆发了工业革命,快速发展了本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到18世纪中期,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远远超过荷兰、德国,成为欧洲仅次于英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但自由贸易和经济发展受到原有的封建制度极大的阻碍。各个地方频繁设立关卡征税,征税体系混乱,人民受难深重;全国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极不统一,相互矛盾冲突的法例、法令较多;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安全极易受到侵害。这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封建法律制度并建立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型法律制度。《法国民法典》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 (一)确立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立法原则 《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自由和平等原则。 1、所有权原则。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2、自由和平等原则。该法典包括两条基本的规定。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1974年改为18岁),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关于这种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3、契约自治原则,或称契约自由原则。这条原则被规定在第1134条中,具体为:“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如果该契约没有违反该法典第6条所说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都具有法律效力。契约,又名合约,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契约与其他协议的区别在于法院承认合约能够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一份契约包含一项或数项许诺。通常,契约责任是以契约自由原则为基础的。所以,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改变其原有的法律地位。在《法国民法典》中有1000多条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可见契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契约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对于这个原则,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二)法国民法典的资产阶级革命性与封建性相互妥协,在折中中制定和颁布 《法国民法典》是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胜利的产物。法国大革命是资产阶级领导的异常自下而上的革命,社会各阶层对其积极响应,具有比其他国家资产阶级革命更彻底的革命性。革命胜利以后,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拿破仑政权的当务之急是巩固革命胜利果实。他说:“我们已经结束了大革命的传奇,现在我们必须着手于它的历史了,只需要在运用革命诸原则中那些现实的、切实可行的东西,不要那些纯理论的、假设的东西。”我们可以推断出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演进及其分析

2000年第6期(总第131期) 学 习 与 探 索 S tudy&Exploration N o.6,2000 G eneral.N o.131 《德国民法典》的演进及其分析 申 建 平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摘 要: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施行百年的《德国民法典》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都有 所改动,修改最多的主要集中在债权部分和家庭法部分。其发展变化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干预的加 强,契约自由原则、所有权自由原则受到限制,平等的倾向在家庭关系中进一步加强,整个法典朝着 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发展。这种变化规律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德国民法典;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家庭法 中图分类号:D951.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0)06-0066-03 《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内容及影响 1896年颁布、1900年起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共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1~240条),包括自然人、法人的一般规定,物、法律行为、期限、时效、权利的行使和提供担保;第二编,债的关系法(241~853条),包括债的关系的产生、消灭,债权的移转、债务的承担及各种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规定;第三编,物权法(854~1296条),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役权、抵押权、质押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并把不动产物权制度置于此部分的核心地位;第四编,家庭法(1297~1921条),规定了与婚姻缔结及婚姻支配相联系的一些问题和亲属关系;第五编,继承法(1922~2385条),确立“遗嘱自由”原则,又以“特留份”制度对此原则作以必要限制,并包括法定继承、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等规定。《民法典》对世界各国的民法产生了巨大影响。欧洲国家的许多民事立法多以其为蓝本而属于德国法系;在历史、文化及传统上与德国无任何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甚至某些曾以《拿破仑法典》为其民法模式而原本属于法国体系的国家(如20世纪前的日本、意大利)在《民法典》问世后也以其为蓝本重新制订其民法典而进入德国法系的行列。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苏俄民法典》也与其有惊人的相似。因此,《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制订民法典的典范。 法典各编变化的量化分析 截至1998年6月29日,《民法典》已被修改141次。虽然近百年来的修改增删使《民法典》实际上的条文数目不断变化,但它在形式上一直保持2385条,而且保持了公布时的结构、体例、编写序目的原样。但其具体内容随着历史的演进和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有所改动。《民法典》各编量的变化总体情况是(截至1998年末): (1)第一编仅有85条发生了变化,占本编总数量的35%。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修改。(2)第二编有199条发生了变化,占本编总数量的35%。除亲属法外,此编变化最大。(3)第三编仅有65条发生了变化,占总数的14%。说明立法者在法典设立之初在保护资产阶级的财产利益方面的规定是谨慎而周密的。(4)第四编有1010条发生了变化,占本编总量的169.6%,这是该法典变化最大的部分。(5)第五编有186条发生了变化,占本编总量的40.5%。其发展变 收稿日期:2000-08-13 作者简介:申建平(1969-),女,黑龙江佳木斯人,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研究。 ? 6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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