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行业规范条件企业自我声明系统

建材行业规范条件企业自我声明系统
建材行业规范条件企业自我声明系统

建材行业规范条件企业自我声明系统

操作手册

一、业务办理

1.1业务办理查询

未登录用户可以全部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办理的业务,登录后可以进行办理对应的业务。

1.2业务办理办事指南

鼠标移入到每一个事项上,可以看到对应的办事指南按钮,点击进入后可以看到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该事项的基本信息、申请条件和限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行政相对权利义务、审批依据......同时可以下载办事指南到本地。

1.3在线办理

鼠标移入到每一个事项上,可以看到对应的在线办理按钮,点击进入后可以进行在线办理该业务,根据提示进行填写数据办理。

1.4我要咨询

鼠标移入到每一个事项上,可以看到对应的我要咨询按钮,点击进入后可以对该事项遇到的问题进行咨询。填写完成后进行提交,可以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已经提交后的数据。

二、我的办件

首页点击用户中心,进入登陆页面,输入用户账号

点击登陆

点击我的办件,会显示当前用户下的办件;在我的办件中,用户可以对每条办件信息进行评价,投诉,查看。

评价页面:

用户可以对该条办件进行评价,评价完成之后,点击提交,会刷新页面,用户刚刚提交的评价,会展示在我的评价的第一条记录中。

投诉页面:

用户可以在此页面中进行投诉,页面输入完成之后,点击提交,会跳到我的办件页面;点击重置,所填入的信息将会重置掉,用户需要重新输入;点击返回,页面将返回到上一页。

查看页面:

点击查看按钮,会显示申请的当前用户的办事进度以及用户的个人信息。

在此页面中,会展示用户之前在业务办理中收藏过的事项,点击查看,会显示该事项对应的办事指南信息;点击取消收藏,该条事项将会从我的收藏列表中取消。

三、统一查询

主页顶部提供综合搜索服务,并有搜索热词。(搜索时关键词不可为空)

3.1行政许可进度查询

主页顶部提供综合搜索服务,在查询办件进度时需要提供事项编码。且必须精确匹配查事项。

3.2公共服务查询

主页顶部提供综合搜索服务,在查询公共服务时只需输入公共服务名称或关键词即可。若查询到则显示,若未查询到则不显示。超过六项时会将超出项隐藏,可以点击查看更多展示全部或点击收起。

3.3常见问题

1.业务办理需要填写的文件在哪里?

点击当前事项的办事指南,最下方有下载附件内容

2.法人账号是否可以办理业务?

答:可以。

3.统一查询可以查询哪些范围?

答:可以插询办件进度或办件结果、公共服务、办事服务(业务办理)。

4.必须精确匹配查事项吗?

答:必须精确匹配查事项。

5.如果查不到事项怎么办?

答:请检查关键字。关键字前后可以有空格,不可以有其他任何不相关字符;关键词中不可以有任何空格和字符;统一查询必须精确匹配查事项,如果对关键字记忆不清,请尽量精简并使用精确关键词。

6.发现登录系统以后没有操作权限怎么办。

答:联系现系统运维人员重新配置权限。

7.原系统用户是否可用、登录密码是否有变化?

原系统用户已经导入系统中无需注册。

8.多次输入错误密码后用户锁定,如何处理?

用户登录密码累计输错5次后用户会锁定,10分钟后自动解锁。

9.修改密码后多长时间生效?

即时生效。

10.管理账户如何建立?

答:有需要分配管理需求的用户,可通过电子政务外网门户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统一创建或进行系统访问权限申请。

11.企业填写完毕信息后,发现信息错误,但是已经点击了提交,该如何处理?

答:联系相关审核人员,请求退回信息。

12.企业自评信息后,评分后发现分数过低是否可以重新选择评分?答:可以继续评分。

13.企业自评信息后,评分后发现分数过低,无法申报年报,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可以重新再次评分,满足分数要求则可申报年报。

14.工信部人员发布通知后,发现信息有误,点击删除提示“已提交的记录无法删除”?

答:操作人提交的通知信息,无法删除,需要联系主管领导退回该通知才可以修改或者删除。

15.经信委人员想要查询某企业的人才信息以及某年度的培训信息,该如何操作?

答:确认该人员是否有人才及培训管理的权限,如果没有需要联系管理员分配权限。成功后就可以查看想要信息了。

16:选择框没有下拉数据怎么办?

答:刷线页面。

四、平台介绍

4.1企业自我声明平台申请及审核

系统流程图

审核端界面

流程节点以及按钮

市级工信部初审

审核通过:通过。

审核不通过:表单不符合标准,不能通过。

退回企业:企业提交表单信息不完善,退回上一级,补正后提交。省级工信厅复审

审核通过:通过。

审核不通过:表单不符合标准,不能通过。

退回补正:企业提交表单信息不完善,退回上一级,补正后提交。司局人员审核

审核通过:审核通过,流程结束。

专家审核:选择专家进行下一步的审核。

专家审核

通过:审核通过,流程结束。

不通过:审核不通过。

4.2专家申请

流程节点以及按钮

司局人员审核

同意:同意申请,审核通过。

不通过:审核不通过。

退回补正:表单信息提交不全,退回企业端修改。

4.3投诉举报

流程节点以及按钮

省级工信厅

分配:选择下一级审批节点人员,流向下一级。

市级经信委

提交:填写审批意见,提交

专家管理

互联网端提交的专家申请通过后进入专家管理库,可以对专家进行管理,取消资格或者拉入黑名单。

公示/公告管理

数据与互联网端公示/公告同步,司局可以在这里撤销公示/公告。

投诉管理

互联网端投诉的公示/公告同步到审核端投诉管理,可以在这查看投诉信息。

对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思考和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13198657.html, 对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思考和建议 作者:尹若海 来源:《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2017年第12期 随着《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出台,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全面实施,我国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模式发生了根本改变,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焕发出了新的活力,参与企业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但随之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对此笔者有以下的认识和建议。 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大势所趋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指企业将其所执行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在国家统一开放的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这是对我国实施了20多年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的具体改革。 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此制度显露出很多与经济发展不适应的问题: (1)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实行审查性备案,弱化了企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导致企业产品标准的法律责任不清,容易出现责任转移。 (2)随着经济的发展,备案企业标准数量巨大,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的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难以满足要求,标准审查效果欠佳,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近乎于走过程。 (3)标准备案程序繁杂,需要提供的资料较多,消耗了企业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变更和更新速度缓慢。 (4)审查性的标准备案无形中形成一条龙“保姆式”的备案管理方式,导致企业依赖性强,制定标准的能动性受到抑制,市场主体的活力未能充分发挥,企业标准整体水平一直普遍较低。 (5)审查性的标准备案,使企业标准长期在封闭环境下运行,无法交流,而标准又长期游离在市场需求以外,由于缺少有效竞争机制,影响了企业标准水平的提升,导致企业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 (6)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备案代替监管,对标准执行情况缺乏后续的监管机制。反观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企业产品标准不需国家备案,标准体系开放,标准立项来源于市场的

CE 自我声明

. CE认证对于大多数的产品都可以利用自我声明,此时制造方或其欧盟的授权代表机构要签署“符合性声明”(Self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符合性声明的内容根据不同指令而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按指令准备符合性声明,如果一个产品有两个适用的指令,则应分别准备和签署两份符合性声明。 很多企业以为拿到某个检测机构的或认证机构的CE证书就可以使用CE标志了,这是一种错误理解。既然是自我声明,企业自己就要对使用CE标志负责,第三方机构颁发的CE 证书只是间接证明而已。但是,如果CE证书是欧盟指定机构颁发的,就不必签发自我声明了。 仅签署符合性声明是不够的,制造方还必须提交技术机构档案TCF(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包括检测报告,产品技术说明,线路图等技术文件或技术档案,以证明产品在技术上是符合指令要求的。准备一份符合要求的技术档案也是很重要的,欧盟指定机构为客户准备TCF的所收取的费用和颁发证书的费用(不含检测费用)是一样的。 当制造方签署了符合性声明并附有符合要求的TCF后,制造方就可以在产品上使用CE 标志了。目前有很多CE证书不被欧洲的客户或管理机构承认,主要是对CE标志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LVD、EMC和R&TTE三个指令在进行自我声明时必须注意:所声明的、或技术文件中提到的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有效期(终止期)(Date of Cessation ”DOC”),超过该终止后,按过期的标准生产的产品将不允许再在EU/EEA市场销售,也就是说,自我声明此时无效。例如,EN60950:2003 3rd 版标准的终止期(DOC)是2005年1月1日,到时按EN60950:1992 2nd 包括A1,A2,A3,A4和A11进行自我声明和准备的技术文件必须更新,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新标准有技术上的变化,产品必须进行再检测,即使标准没有技术上的变化,也要对产品是否符合新标准进行评价,并有书面报告。该终止期可在欧盟官方公报OJEC或官方网站上查到 '.

申请备案企业自我声明

申请备案企业自我声明 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本企业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本企业充分认识到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能够按照要求保留整个食品链(包括从初级产品开始到最终消费整个过程)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 3.本企业了解并能符合国家和相关输入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4.本企业承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中所含成分均已经境内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范围生产加工,没有在食品中使用任何未经批准的化学物质、生物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本企业已经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国家、相关输入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了自我评估,并对自查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相应整改。经自我评估认为已基本满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要求,具有与生产、加工、储存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依照国内外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储存,保证食品没有受到致病微生物、化学成分、环境污染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公章) 年月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自我评估表 企业名称:填写人: 填写须知: 一、本评估表作为评价企业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客观证据,需逐项如实填写或打印,文字工整、清楚,不得擅自修改原有内容。 二、本表及所附证明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或骑缝章,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为复印件。本表及所附证明材料连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等申请资料一并提交检验检疫受理机构。 三、本表适用于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 四、申请人经逐项自查后,在“自我评估”栏的相应选项前打“√”,选择“不适用“或无随附证明材料的项目,需在”说明“栏内对不适用原因及企业情况进行简要的客观描述。 五、随附的图纸、图片均需打印在A4纸上,原则上不接受其他规格图纸和洗印照片。图片应能够真实、清晰地反映实际情况。 六、除本表内要求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外,检验检疫机构保留追加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权利。

标准化改革大背景下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的思考

标准化改革大背景下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的思考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旧有的标准化运行模式已不能满足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甚至制约了我国标准化的发展。本文就标准化改革大背景下,对“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实施”展开研究,探讨了新的监管模式对企业、标准化基层管理部门和消费者三方受众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标准化;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影响;对策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备案制被确定为我国企业标准的监管模式。该制度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对推动企业采用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标准化意识、培养标准化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旧有的企业标准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需求,曝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1.备案制抑制了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影响了企业的创新能力;2.备案过程复杂、周期长,企业无法根据市场变化做出快速反应,影响了企业的直接竞争力;3.企业标准备案由管理部门审核把关,致使企业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模糊;4.备案制制约了标准的公开,导致企业产品标准缺乏有效监督[1]。 上述问题的存在迫切地要求对企业标准监管体制进行改革,以适应当前新的经济形势。2015年3月,国务院印

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其中指出要“放开搞活企业标准。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自此,企业标准化改革被提上了日程,并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确定为新的监管模式。而这项新制度的建立,必将对企业标准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从一名标准化基层工作人员的角度,通过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剖析,从企业、标准化基层管理部门和消费者三个方面,讨论了这项新制度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探讨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 1.企业产品标准 企业产品标准是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规范文件。根据它的性质,它必须具备三项功能:1.质量评定的依据,企业依据该文件进行产品质量把控、检测及出厂;2.监管的依据,监管部门在定检时作为判定的依据;3.仲裁的依据,消费者使用产品出现问题时,第三方以该文件作为仲裁的依据。综上所述,企业产品标准是多方协调一致的结果,它的制定应有参

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 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以高标准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自我 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标准是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和监督 检查的依据。 鼓励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 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 技术要求。 第五条企业标准应符合相关标准编写规定和编号规则。 第六条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应当通过便 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鼓励企业标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以及附有对应试验方法的产品性能指标。 第八条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自企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其产品或者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第十条企业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产品标识或者说明书中明示。 第十一条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相应时段内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对企业标准进行修订或废止,相关信息应当重新自我声明公开:(一)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 (二)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或废止; (四)涉及的关键技术、使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强制性认证自我声明企业自查报告---格式

报告编号: 强制性认证自我声明 企业自查报告 (年度) 工厂名称: 工厂地址: 工厂编号: 自查日期:

注:a) 有“是”、“否”的地方,请在“是”或“否”小方格中打号“×”以示选择; b) 如果选择“是”、“否”均不适合的,请在相应条款处注明原因: 1.概况 1.1工厂基本信息: 工厂名称: 工厂地址: 认证联络人员: 电话(含区号):传真:邮政编码: 1.2自我声明基本情况: 1.2.1 工厂名称、地址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如果(是),请描述具体情况。 1.2.2 工厂组织结构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如果(是),请描述具体情况。 1.2. 如果(是),请随自查报告报送产品符合性变更信息。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2.1采购和进货检验 2.1.1 工厂是否按照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评价、管理,所使用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是否满足实施规则要求,是否在型式试验报告报备清单范围内? 是?否 2.1.2 工厂是否按照文件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检验和验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的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是否满足实施规则要求?记录是否完整有效? 是?否如果(是),请举例说明某个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具体可填写下表,或提供相关证据的复印件(或电子文档)。 2.2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2.2.1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是否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是否已按相应原文件正确实施了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如果(是),请列举例行检验的项目、确认检验方式和报告编号。具体可填写下表,或

提供相关证书的复印件(或电子文档)。

3C认证自我声明

3C认证自我声明 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 2018年第11号公告和2018年第19号公告的颁布,对部分产品不在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对部分产品增加了自我声明的评价方式。 相关企业需要按照机构既有方式进行认证,执行日期从公告发布日开始(2018年6月11日),相关认证要求参考下文: 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见附件 2.可采用自我申明方式认证的产品:见附件 二、采用自我申明方式申请方式:自我声明程序A 或自我声明程序B 1、自我申明程序A 自选实验室型式实验+建立产品技术文档+自建自查质量保证能力+签署自我声明+报告符合性信息+接收监督 2、自我申明程序B 指定实验室型式实验+建立产品技术文档+自建自查质量保证能力+签署自我声明+报告符合性信息+接收监督 三、3C认证自我声明(No. xxxxxxxx) 1. 涉及3C认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种类编号 2. 3C认证产品型号规格 3. 3C认证生产者的注册名称、地址 4. 授权代表(如有)的注册名称和地址

5. 3C认证生产企业的注册名称和地址 6. 自我声明与符合性信息报送实施规则名称及编号 7. 产品适用的强制性认证标准编号 8. 对应的3C认证型式试验报告编号 9. 生产者或授权代表(适用时)对自我声明承担全部责任的声明 10. 生产者委托授权代表报送自我声明相关产品符合性信息并承担自我声明责任的声明(适用时) 11. 其他信息 3C认证自我声明费用: 详细费用需要根据产品规格和用途综合判断,详细的可以发个产品图片或者说明书给工程师确定下! 四、自我声明整个流程 五、自我声明需要的技术文档 (1)产品描述; (2)产品的技术资料,列如:设计与生产图纸,关键清单,电路图,结构图等;

深圳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

附件3 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与团体质量诚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在深圳市依法成立的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应当自我声明公开。 第三条鼓励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通过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标准平台)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声明公开的主体、内容和渠道 第四条企业、团体应当在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五条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代号与实际一致;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六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应包括标准信息、声明信息、产品和服务信息。 第七条标准信息公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的,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二)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指标、产品的性能指标,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文; (三)团体标准信息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指标、产品的性能指标,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文;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第八条声明信息包括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以及标准实施后果和承担法律责任等信息。 第九条产品和服务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品牌、条码、规格型号及分类等信息;服务名称、流程、方法等信息。 第十条企业、团体应在线提交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全文。

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以高标准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其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检查管理;涉及食品安全的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标准是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鼓励企业将科技成果创新转化为标准,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第五条企业标准应符合相关标准编写规定和编号规则。 第二章自我声明公开 第六条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以及附有对应试验方法的产品的性能指标。 第八条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自企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其产品或者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第十条企业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产品标识或者说明书中明示。 第十一条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相应时段

《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

附件3 CNCA-00C-008: 2018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 引言 为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优化认证程序,通过对标国际先进合格评定制度鼓励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减轻制度性交易成本,在确保强制性认证制度体系持续有效健康运行的同时,允许部分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在符合性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由生产者(制造商)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其所提供的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 为规范强制性认证自我声明中所涉及的相关活动,制定本实施规则。 产品生产与供应链所涉及各相关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产品设计、生产、进口、销售、商业使用及合格评定等活动,以确保所提供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的相关要求。 本实施规则中所指的“自我声明”是指:生产者依据本实施规则附件一中的“自我声明程序A”或“自我声明程序B”所实施的“合格评定+符合性信息报送+自我声明”的符合性评价方式。 自我声明与符合性信息报送可能涉及以下相关方:生产者(制造

商)、授权代表、生产企业、进口商、销售商、商业用户等。 凡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且被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产品,须在完成对产品适用标准及相关要求符合性(以下简称产品符合性)评价、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并标注CCC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1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强制性认证中以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性的合格评定活动所涉及的定义、自我声明程序、符合性信息报送及自我声明要求、CCC标志、自选实验室要求、后市场监督、相关方责任义务等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强制性认证目录中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性并标注CCC标志的产品。 2 定义 2.1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或委托他人设计、生产产品并以其名义/商标进行销售,应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2.2授权代表 经境外生产者(制造商)书面授权,代表境外生产者(制造商)向国家认监委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提交自我声明并报送产品符合性

CE 自我声明

CE认证对于大多数的产品都可以利用自我声明,此时制造方或其欧盟的授权代表机构要签署“符合性声明”(Self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符合性声明的内容根据不同指令而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按指令准备符合性声明,如果一个产品有两个适用的指令,则应分别准备和签署两份符合性声明。 很多企业以为拿到某个检测机构的或认证机构的CE证书就可以使用CE标志了,这是一种错误理解。既然是自我声明,企业自己就要对使用CE标志负责,第三方机构颁发的CE 证书只是间接证明而已。但是,如果CE证书是欧盟指定机构颁发的,就不必签发自我声明了。 仅签署符合性声明是不够的,制造方还必须提交技术机构档案TCF(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包括检测报告,产品技术说明,线路图等技术文件或技术档案,以证明产品在技术上是符合指令要求的。准备一份符合要求的技术档案也是很重要的,欧盟指定机构为客户准备TCF的所收取的费用和颁发证书的费用(不含检测费用)是一样的。 当制造方签署了符合性声明并附有符合要求的TCF后,制造方就可以在产品上使用CE 标志了。目前有很多CE证书不被欧洲的客户或管理机构承认,主要是对CE标志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LVD、EMC和R&TTE三个指令在进行自我声明时必须注意:所声明的、或技术文件中提到的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有效期(终止期)(Date of Cessation ”DOC”),超过该终止后,按过期的标准生产的产品将不允许再在EU/EEA市场销售,也就是说,自我声明此时无效。例如,EN60950:2003 3rd 版标准的终止期(DOC)是2005年1月1日,到时按EN60950:1992 2nd 包括A1,A2,A3,A4和A11进行自我声明和准备的技术文件必须更新,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新标准有技术上的变化,产品必须进行再检测,即使标准没有技术上的变化,也要对产品是否符合新标准进行评价,并有书面报告。该终止期可在欧盟官方公报OJEC或官方网站上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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