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权能及登记详解

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权能及登记详解
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权能及登记详解

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权能及登记详解

□蔡卫华

根据现有的规定,国家将土地授权给经批准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的目的是让企业自己使用土地。企业集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授权经营土地,则需要受到相应的限制,主要表现为授权经营土地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对外转让并且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因此,对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来说,土地因在集团内外使用的不同,其取得的土地权利具有不同的权能。

对内的权能

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在其企业集团内部代表国家经营管理土地,其对土地享有如下权利:

可以租赁。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可以代表国家将土地租赁给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使用。实践中,不少依法通过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权利的大型国企集团将土地租赁给其下属企业、参股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等使用。如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2008年8月所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将42476宗面积约11.45亿平方米的土地租赁给其使用,期限为50年,每年租金20亿元。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8月所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租赁给其使用的土地面积为4.16亿平方米,每年租金为43亿元等等。被授权经营的土地租赁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土地登记,承租人取得国家租赁土地使用权。

可以作价出资。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可以将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注入新设立的企业,由此转增的股份由被授权经营的企业代表国家持有(如果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整体改制上市,则由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持有)。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国家以作价出资方式,向工商银行注入10994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约为199亿元。被授权经营的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注入新设企业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土地登记,新设企业取得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

可以转让。经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同意,被授权经营的土地可以在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进行转让等。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土地登记,受让人取得的土地权利性质为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因此仍然登记为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

对外的权能

经批准可以对外转让。被授权经营的土地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此时受让方取得的土地权利应当登记为出让国有使用权。实践中,有的人对由哪一方缴纳出让金存在疑

问。具体可以参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笔者认为,由谁缴纳出让金,关键在于被转让的土地以什么权利价格成交,如果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成交,则应当由转让方缴纳出让金,如果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成交,则应当由受让方缴纳出让金。

能否对外租赁,国家规定不明确。按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从《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上述规定的字面意思来看,并未限制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租赁给集团成员企业之外的单位使用。被授权经营的企业为盘活土地资产,能否将处于空闲状态的部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租赁给集团成员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呢?虽然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可以租赁,但前提是承租人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另外出租方还应当参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能否抵押,国家没有规定。由于目前没有文件对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做出规定,因此对其能否进行抵押存在争议。由于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在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可以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因此,笔者认为,既然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那么就应当允许其抵押。但前提是应当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并且要参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抵押权实现时要将土地拍卖所得价款先用于补缴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抵押权人才能优先受偿。

如何办理登记

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合并,如何办理土地登记?实践中,出现授权经营土地的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的,授权经营的土地怎么处理?能否直接过户登记到兼并后的企业?实践中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根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1月6日所发布的公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已经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并后新公司的全称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两个集团公司合并后,中国联通将继承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业务。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将依法注销。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的土地为国家授权经营土地,其土地权利能否登记到合并后的新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对于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发生合并的,笔者认为,如果合并后存续的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经国家批准可将原授权给合并前的企业使用的土地继续授权给合并后的企业管理使用,合并后的企业取得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如果合并后的企业不是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应当将原授权给合并前的企业使用的土地作价注入合并后的企业,转增国家股本金,合并后的企业取得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

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因拆迁等原因进行异地置换的,如何办理登记?近年来,因各地城市化进程加快,有些授权经营企业的部分授权经营土地因拆迁被异地置换。授权经营企业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何登记呢?笔者认为应当因情况而异。如果置换后的土地使用权保持原有的土地用途且仍然保持授权经营性质,则可以继续登记为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如果被置换后的土地改变了用途,如由工业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笔者认为这种行为相当于将土地转给集团以外的企业。企业应当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之后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从授权经营土地范围内剥离出来的房改房用地和职工住宅用地,如何办理登记?由于在设定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时,某些企业将部分房改房用地和职工住宅用地也纳入了授权经营土地范围。近年来,根据各地的房改和土地处置政策,需将房改房和职工住宅用地与授权经营土地相分割。房改房用地和职工住宅用地被剥离之后,就不再属于企业的资产,土地的性质也不再是授权经营土地,而应当是国有划拨土地,因此应当登记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如果职工依法将房屋出售,受让方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之后,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作者单位:中国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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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经营

授权经营、国家出资作价 一、概念(来自法律法规的定义)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94年12月《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经评估作价后,界定为国家股,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 二、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与国有土地使用授权经营的区别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与国有土地使用授权经营的区别:虽然这两种方式都规定了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但作价后土地使用权利的具体内容不同。1、获得权利的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规定的获得权利的主体为“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而后者规定的权利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2、权利内容不同。前者的权利主体是土地使用权的持有者,对该土地使用权利有较完备的处分权,例如,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国家只享有股权;后者的权利主体是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范文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受让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项目。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关于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程序和要件

关于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程序和要件2012-06-13 15:57:41 来源:包头房地产网 - 政务版浏览:1831次 一、开发商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后,按照房地一致的原则,首先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房屋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对其之后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效力),需提供以下要件: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4、规划验收合格证正、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复印件; 7、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房屋平面图; 9、其他必要材料; (备注: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购房人应当在开发商办理完初始登记后,才能申请办理分户产权登记(转移登记)。办理分户产权时,买卖双方应共同申请并提供以下要件: 1、加盖开发商公章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商品房销售结算单(网上商品房不需提供); 3、购房凭证; 4、房屋平面图; 5、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缴交证明; 6、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7、契税完税凭证; 8、

其他必要材料; (备注: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商品房初始登记流程

商品房初始登记流程 一、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可以办理初始登记,如果在抵押手续未全部办理完毕前进行初始登记的话,尚未进行抵押的房屋将作现房处理。 二、前往房产局领取表格,包括《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申报单》、《武汉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表》并用U 盘拷贝下发信息。 三、填写《武汉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表》并将房屋清册附在表格后;计算相关费用,填写《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申报单》,在表格最后一列后面加上“单元数”一列。将费用合计写在第一页上方。 四、在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输入每一套房屋的实测面积,上报房产局接收。 五、前往房产局提交相关证件(查原件收复印件)和U盘信息,证件包括: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资质许可证

6、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7、用地红线图 8、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补办、处罚证明)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11、建筑施工许可证 12、建筑红线定位图 13、竣工验收证明(备案证) 14、白蚁防治合同 15、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16、房屋平面图(测绘队出具的盖章原件要收回) 17、房屋实测面积清册 六、、等候房产局核算费用和核对信息并通知缴费。 七、缴纳相关费用,包括维修基金、产权费、手续费。 费用标准见附件《交易税费调整说明(暂行)》和《新政策调整条件说明(一)》。 八、房产局相关部门进行初始登记资料下发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此过程需要开发企业人员前往房产局粘贴产权附图。 初始登记完毕。

准确区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授权经营

准确区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授权经营返回主站繁体版English电子邮件 首页要闻播报领导活动政策解读图片新闻视频新闻政府会议部委动态地方动态直属单位媒体声音 评论通知公告土地新闻地质调查地质勘查地质环境矿业新闻海洋新闻测绘新闻科技新闻深度报道 当前位置:新闻动态 > 评论 准确区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授权经营 2010-06-22 | 作者:危东 |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 【大中小】【打印】【关闭】 首先,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应充分了解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的性质。 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从法律关系上看,企业在国企改制中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以相应价值的股权为代价的,它应当是企业的完整的法人财产,与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有着明显的不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5月31日发布的《对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对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国家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入股的土地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样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具有有偿性,类似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可参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为评估价值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即只有国家作为股东才能取得。而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甚至可以是个人,由此看出,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性质类似于划拨土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 前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 本规的附录A、附录B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格式。 本规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主要起草人员:谬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钇、林立淼、申亮、梅英、周旭、飞、昉。 本规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言、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显祺、祥元、瑞平、朱育德、闫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万中、英奇、延宋、晓娟、晓斌、束克欣、玉芳、江正、肖建军、永真、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建国、洪伟、靳薇、洪嵩、成、莉华。

本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用围 在中华人民国境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执行。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的条文。本规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文本》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 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 依据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

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入股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探讨 来源:黄付华律师:日期:2010-12-14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限制的探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入股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营房地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允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以使土地使用权人达到与他人合作开发所拥有的土地之目的。 也正是因为如此,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与拥有雄厚资金的企业合作也是一直以来许多房地产企业所考虑的融资模式之一。利用此种模式融资,一方出钱,一方出地,不仅解决拥有土地一方的资金问题,也使拥有资金一方避免了资金闲置,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双方的需求,使之最终获得共赢。然而,当合作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成立了项目公司,万事具备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却往往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拒绝! 那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什么拒绝为项目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呢?其理由是“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不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条件”。 由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使得许多项目的建设被长期拖延甚至搁置,有时甚至导致土地使用权闲置,引发许多问题。那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理由是否正当?其是否可以援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拒绝为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下面我们就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以下简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

土地使用权申请书(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申请人:××省××市××制药厂 地址:××省××市××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引入外资扩大生产规模,进行基础建设,现依法申请生产用地8000平方米。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国家“七五”计划重点建设项目,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壮大,现已发展成为以制药为主,养殖、种殖、贸易为辅的大型企业集团,成为我国制药行业的排头兵。为进一步扩大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本厂于1995年与美国××制药公司共同出贵,拟建一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药品生产线,约需建厂房6座,科研楼一座,外籍科学家公寓一座,共占地约8000平方米。而目前我厂现有空地仅100多平方米,远远不能满足进一步扩大生产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根据《××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向××市人民政府上地管理部门提出如下用地申请:申请用地面积为8000平

方米,土地位置在本市之内,最好能与本厂旧址毗邻。以上申请,敬请批复。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市××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 作价出资与授权经营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与授权经营的区别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甚至可以是个人。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5月31日发布的《对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对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国家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入股的土地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样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具有有偿性,类似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可参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 从法律关系上看,企业在国企改制中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以相应价值的股权为代价的,它应当是企业的完整的法人财产,与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有着明显的不同。 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为评估价值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即只有国家作为股东才能取得。由此看出,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性质类似于划拨土地使用权。 而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其依法转让应当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文件)指出:“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最新版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 知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土资发[2008]86号发文日期:2008年04月29日生效日期:2008年07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九章附则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法律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法律问题 企业IPO专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法律问题(三) 2、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指改制的股份公司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控股股东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主体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按年或定期支付租金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转租赁。由于现金支付的压力小,同时不会影响净资产收益率,因此,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改制后的股份公司采用的最多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在2004―2005年4月上市的公司中,飞亚股份、南京港、南宁糖业、久联发展、航天电器、恒源煤电、苏泊儿、长丰汽车、文山电力、开滦煤矿、雷鸣科化、北方创业、贵绳股份等众多企业都采取了这种方式,其中以国有控股公司居多。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1)出租方是否已合法取得了出租土地的使用权 如土地使用权系租赁得来,首先应确认出租方有权租赁。改制后的股份公司,主要向两类主体通过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一类是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租赁取得,即一级市场租赁,如航天电器,其使用的5 宗土地是向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取得了租赁土地的使用权,这类主体在资格上是没有问题的。另一类是向股份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租赁取得,即二级市场租赁,如飞亚股份、中材国际、南京港、南宁糖业、久联发展、航天电器、恒源煤电、北方创业、贵绳股份等,这种情况需要注意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是否具有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如果发起人拟将划拨土地租赁给股份公司,一般说来,控股股东应该先以出让或授权经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先以租赁的方式取得,然后再转租赁给股份公司使用。 ①“先出让再出租”方式 “先出让再出租”的方式,即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出租给股份公司。对于这种方式,应注意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改制后新组建的公司为从事基建工程(如公路工程)的公司和物业公司的企业,由于该类企业的土地使用是其业务和资产运营的关键因素,需要取得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宜采用‘先出让再出租’的方式处置土地资产”,根据该文件的精神,上述企业也不宜采取“先租赁再转租赁”、“先授权经营再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②“先租赁再转租赁”方式 有些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由于一时难以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因此采取“先租赁再转租赁”的方式使股份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782-7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范本(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出让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

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编号_____,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六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

无证房产协助执行前是否要先办理初始登记(最新)

某市登记机构员工询问:2012年,住建部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法[2012]151号文,对未经登记的房产协助执行问题进行了规范,我们在学习和贯彻这一文件时有以下疑问。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在法发[2004]5号文件中曾明确:登记机构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而按法[2012]151号文规定,对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待人民法院确定后再行确定是否执行,这是不是变成登记机构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2.对于具备初始登记条件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在协助执行时,是否要先办理初始登记?3.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执行人的房屋? 金绍达: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发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因此,违法建设从来就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但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由于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等原因,确实也发生过少数“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而合法化的现象。 登记机构和人民法院虽然职能不同,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则是一项共同的工作目标。如果让不符合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合法化,显然有悖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2]151号文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目的就是解决这一问题。 一、登记机构对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并不是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法发[2004]5号文在规定登记机构“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的同时,就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登记机构只是依据登记簿的记载和被执行房屋的状况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而并不及于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实体审查。 二、登记机构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对于具备初始登记条件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毋须先办理初始登记,可以直接按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第2条规定:“对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这里很明确是要求“具备初始登记条件”而不是要先办初始登记;而且是“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而并非依照通常的登记程序和要求;再则,有一些房屋已经由人民法院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房屋归执行申请人所有,按《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执行申请人在法律上已经是房屋所有权人,再以其他人的名义办理初始登记显然不当。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授权经营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授权经营 的区别 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从法律关系上看,企业在国企改制中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以相应价值的股权为代价的,它应当是企业的完整的法人财产,与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有着明显的不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5月31日发布的《对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对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国家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入股的土地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样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具有有偿性,类似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可参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

置审批办法的通知》,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为评估价值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即只有国家作为股东才能取得。而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甚至可以是个人,由此看出,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性质类似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而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其依法转让应当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文件)指出:“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可以看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无须缴纳出让金,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缴出让金。最后,根据《土地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流程图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流程图 申请 申请人(代理人)应向房地产登记机 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 料应齐全、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真 实有效。 受理、初审 1 查验申请主体; 2 查验申请材料; 3 核对申请登记事项; 4 询问申请人(代理人); 5 录入相关信息; 6 签署受理意见。 终审 1 审核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 2 进行实地查看; 3 公告登记事项; 4会审重大疑难事项; 5 签署审核意见。终审后缮证前自动生成权证号码、生成登记簿 缮证 制证人员按规定打印房屋权属证书和相关材料,移交至相关科室。 发证 申请人(代理人)持收件清单、收费收据至发证窗口领取权属证书归档 登记材料归档 不符合条 件退回,一 次性告知 补齐 不符合规定 出具不予登 记、暂缓登记决定通知申请人。必要时勘仗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测

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供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建设工程施工证明; 6、房层已竣工的证明; 7、房屋测绘报告; 8、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 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9、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 10、询问及实地查勘记录;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村民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集体经济级织和乡镇(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5、房层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 7、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村民申请); 8、经村民会议同意或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9、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 10、询问及实地查勘记录;

初始产权证明(完整版)

初始产权证明 初始产权证明 第一篇: 初始产权证明 初始产权证明 初始产权证明是商品房的开发商在房屋竣工后先把所有的房子办理一个大产权证.然后再分割给每个买房的业主. 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的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土地权属,完备地籍资料。 初始登记就是我们常说的“确权”。在房屋竣工以后90日内,由开发商向登记机关申报,经过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通过确权以后,开发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这个过程只能由开发商来办。开发商不进行初始登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失的数额不好估计,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没有初始登记,不能办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开发商进行初始登记,取得了大产权证以后,购房者才能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

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编辑本段初始登记办理程序 一、流程 申请登记→窗口受理→地籍调查→地籍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窗口领证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代码证; 3、规划部门制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征地勘测成果; 4、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5、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文件; 6、建设用地批准书; 7、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8、征地协议、征地补偿清册及征地批准文件; 9、建设项目原土地证书等权源资料 10、其他有关文件 国有土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卖房,交易流程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依法使用国家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作为国有土地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的土地享有使用和的权利。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

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权的一种措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在我国土地权分为国有和集体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按照我国土地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以使用拍卖、招标、双方协议的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发证

1、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事项。 2、2、登记范围: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特殊项目补办出让;行政划拨。 3、3、办理窗口: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土地登记窗口。 4、4、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5、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证书费每本20元,川价费(2002年)93号)。 6、6、联系电话:87050020、87050021、87041892 法定依据

1、窗口受理申请、初审,与申请人办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窗口受理通知书》; 2、2、建立电子档案; 3、3、服务大厅经办人审查(审查为不符合登记要求的报件,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 关材料后重新申报。); 4、4、服务大厅负责人审核; 5、5、分管局长审批; 6、6、注册登记、缮证; 7、7、窗口颁证。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征用、划拨土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合同附件等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或定点通知书、规划红线图(原件)、总平面图(原件); 4、建设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 5、地籍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 6、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房屋产权证; 8、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限法院裁定土地过户); 9、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审核表; 10、契税完税凭证或缓交、免交契税材料; 11、其他特殊情况材料。

、完成地籍调查、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 2、规划红线范围为旧城改造、涉案土地过户,原土地证书收回,未收回原证已在《成都日报》上登报注销; 4、出让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地价款、出让金已交清、缴清契税或已办理缓交、免交契税手续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941-37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范本(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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